儿童福利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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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工作不同的政策取向
自由放任主義取向
家庭是兒童成長與發展的重要場所,國家 對兒童的照顧角色應減至最低,也就是說 家庭再養育子女上有高度的自主權
政府的介入是有害的,國家必須尊重雙親 與孩子間的關係
政府對家庭照顧兒童的強制干預時機為:
1. 父母主動要求放棄 2. 父母虐待兒童 3. 父母長期未履行其角色 4. 父母無法提供兒童基本生活所需 5. 親子關係結束 儘管尊重家庭與其子女之間的關係,但容 易造成父母親將孩子視為財產
兒童福利政策與法規
政府為解決兒童問題,滿足需求並保障權益以 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的計畫和行政準則,亦是 推動兒童福利工作的施政方針 政策和法規的落實,有賴行政的執行力
兒童福利政策
廣義而言,指一切能影響兒童福利的活動 和政策立法,其專業領域涵蓋教育、保育、 衛生、社政、媒體或交通規範
狹義來說,是針對特殊需求兒童及兒童問 題所提供的服務 ex 貧窮兒與受虐兒 -- 特殊需求兒童的迫切性
1. 推動出生通報 2. 全方位兒童預防保健服務 3. 每年5~6歲學齡前兒童斜弱視篩檢
未來兒童福利政策取向
建構以家庭為中心之兒福工作 強調維持家庭的永續性,確保兒童能在原生家庭中健全成 長與發展
預防勝於治療 加強辦理親職教育、兒童保護觀念及對兒童人權尊重的宣 導
質優量足的兒童托育服務 -- 積極推動托育專業訓練以建立托兒教保專業制度與幼托 整合,健全幼兒教保體系並加強融合教育 -- 獎勵廣設公立托兒所並鼓勵民間參與,增加公辦民營托 兒所與課後托育中心
以兒童托育、兒童保護、兒童早療三者為重點, 逐步建構整合性的兒童照顧方案
強調政府主導性的角色與家庭與雙親權利,所以 當前兒童福利政策,可以說是國家干涉主義與家 庭雙親權利相互融合的一種政策取向
兒童福利法規
意義:推動兒童福利工作的相關法令規定 廣義上,所有能更增進兒童福祉的各項法規;狹義而言專 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其相關附屬法規
研訂兒童照顧方案: 整體性與連續性,兒童本位 1. 兒童經濟安全 ex 津貼與補助 2. 兒童托育照顧 3. 兒童保護與安置 4. 兒童教育與休閒 5. 兒童醫療與保健:優生、成長保健、 醫療照顧與心理衛生工作
政策總結
維護兒童身心健康、促進兒童正常發育、保障兒 童基本權益為目的
以家庭為核心,結合社區的力量,共同推動各項 兒童福利措施
幼兒教育券:滿5歲之兒童就讀私立托兒所 或幼稚園時,每人每月補助10000元
醫療補助
1. 三歲以下兒童補助其健保部分負擔(門診 與住院)
2. 低收入戶兒童享有健保費與就醫部分負 擔全額補助
3. 弱勢兒童是情況而定補助健保積欠費用、 發展評估費用以及住院之部分負擔
早期療育補助 1.可申請訓練費及交通費之補助 2. 低收入戶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5000元 3. 非低收入戶兒童最高可獲得3000元補助
托育服務 1. 廣設托兒所及托嬰中心、幼稚園與課後托 育中心,收托1個月至12歲兒童
2. 社區保母支持系統之推動:提升保母服 務品質
3. 保母證照制度 兒童早期療育
1. 地方政府成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 動小組並設置轉介中心
2. 廣設療育服務機構 3. 鼓勵托育機構收托發展遲緩兒童
4. 推動早期療育在宅服務:專業團隊在宅療育 兒童保護
1. 24小時婦幼保護專線,提供緊急求助、救援、 通報以及諮詢服務
2. 責任通報機制 3. 失蹤兒童協尋機制 4. 家庭處遇計畫服務 5. 保護個案之安置 ex 緊急庇護所、寄養、教養機 構安置
教育輔導
1. 推廣家庭教育 2. 辦理學前特殊教育:鼓勵私立幼稚園、托兒所 招收3~6歲身心障礙幼兒,每學期補助幼稚園及家 長各5000元 醫療保健
尊重家庭與雙親權利取向
原生家庭是兒童成長與發展的最佳場所 尊重親權以及情感需求,即使父母與子女
在特殊狀況下分離,但仍強調之間的聯繫 政府的角色是支持性的角色,需提供家庭
整合的各種服務以維護家庭的功能 基本上,此取向下的政府對家庭是有限度
的干預,重視父母的責任與權利以及早期 的親子關係
尊重兒童權利與自由取向
兒童被視為是獨立的個體,應受尊重與肯 定
兒童的地位與成人一樣,企圖減少成人的 壓制與不合理的對待
政府是兒童自主性的維護者,制定政策與 法令確保兒童權益
然而,兒童是否有足夠成熟度及能力則為 此取向為人所批評之處
政策取向的選擇
自由放任與國家干預看法過於兩極 --- 也就是政府極少或極多的干預行為
明定三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 (第二十條) 正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第十九條) 實施媒體及物品的分級制度 (第二十七條) 擴及孕婦的禁止行為 (第三十一條)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身心障礙議題的納入,並提供正面性的支 持服務,合乎新時代兒童少年的需求
但對中輟生及校園暴力問題仍未提及
法令的推動需要足夠的預算與人力
-- 積極輔導為立案托兒所與課後托育中心 -- 落實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加強嬰幼兒照
顧服務 兒童與家庭利益兼顧,落實兒童保護工作,提供及時、有
效、安全的保護服務並建立兒童保護網絡 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推動
建立早期通報系統,以個案管理服務模式,建構可近性高 的療育環境(普及化與社區化療育資源),並加強醫療、教 育與社政專業的整合 兒童參與的福利服務 1. 兒童意願的尊重 2. 參與志願照顧服務、社會服務等
尊重兒童權利與自由對兒童能力存有疑慮 大多數國家的兒童福利政策取向為尊重家
庭與雙親權利,強調支持與維繫家庭的完 整性
當前我國的兒福政策
低收入戶生活扶助:每位兒童1800~7000元/ 月
中低收入戶生活扶助:每位兒童每月1400元 托育津貼:
1. 低收入戶或寄養家庭兒童就讀托兒所或 幼稚園,每位兒童每年補助18000元 2. 年滿5歲就讀托兒所或幼稚園時,每位兒 童每年補助12000元
需加強預防性的工作擺脫問題解決導向的 工作模式
兒童福利法規的功能 1. 依法行政,有效推動兒童福利政策 2. 揭示理念與哲學 3. 建立可供遵循之相關制度及標準 4. 相關部門之組織、職掌與權限 5. 昭示權利義務 6. 爭議時之判斷基準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特色
昭示父母照顧兒童及少年之責任以及政府協助親職之責任 --- 提昇父母親之親職能力,輔導時數 8~50 hours
國家干涉主義取向
政府應主動積極介入家庭的事務 當親生父母無法妥善照顧兒童時,政府有
責任介入並提供高品質的替代性的照顧 強調兒童的重要地位,不是父母的資產,
父母受政府委託照顧兒童,政府擁有公權 力在父母有不適任的行為時,強制帶離 貶抑父母親與子女間的親情連結,忽略父 母權利與家庭的整體性
保障身分權益:身分權的保障。強化兒童出生通報制度, 收養的規定
擴大保護範圍 -- 增列安置逃家兒童及少年,強制治療毒酒癮以及性病 -- 擴大禁止行為:吸菸、飲酒、飆車、嚼檳榔、暴力色情 閱聽 -- 安置時間延長:緊急安置72小時,繼續安置3個月為限 不限次數(聲請法院),並須追蹤輔導1年
伸張國家的公權力及劃分各單位權責: -- 公權力必要時的介入 -- 除主管機關外,衛生、教育、建設、工務、 消防、交通、新聞、戶政、財政之權則予 以明確劃分,並相互配合
自由放任主義取向
家庭是兒童成長與發展的重要場所,國家 對兒童的照顧角色應減至最低,也就是說 家庭再養育子女上有高度的自主權
政府的介入是有害的,國家必須尊重雙親 與孩子間的關係
政府對家庭照顧兒童的強制干預時機為:
1. 父母主動要求放棄 2. 父母虐待兒童 3. 父母長期未履行其角色 4. 父母無法提供兒童基本生活所需 5. 親子關係結束 儘管尊重家庭與其子女之間的關係,但容 易造成父母親將孩子視為財產
兒童福利政策與法規
政府為解決兒童問題,滿足需求並保障權益以 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的計畫和行政準則,亦是 推動兒童福利工作的施政方針 政策和法規的落實,有賴行政的執行力
兒童福利政策
廣義而言,指一切能影響兒童福利的活動 和政策立法,其專業領域涵蓋教育、保育、 衛生、社政、媒體或交通規範
狹義來說,是針對特殊需求兒童及兒童問 題所提供的服務 ex 貧窮兒與受虐兒 -- 特殊需求兒童的迫切性
1. 推動出生通報 2. 全方位兒童預防保健服務 3. 每年5~6歲學齡前兒童斜弱視篩檢
未來兒童福利政策取向
建構以家庭為中心之兒福工作 強調維持家庭的永續性,確保兒童能在原生家庭中健全成 長與發展
預防勝於治療 加強辦理親職教育、兒童保護觀念及對兒童人權尊重的宣 導
質優量足的兒童托育服務 -- 積極推動托育專業訓練以建立托兒教保專業制度與幼托 整合,健全幼兒教保體系並加強融合教育 -- 獎勵廣設公立托兒所並鼓勵民間參與,增加公辦民營托 兒所與課後托育中心
以兒童托育、兒童保護、兒童早療三者為重點, 逐步建構整合性的兒童照顧方案
強調政府主導性的角色與家庭與雙親權利,所以 當前兒童福利政策,可以說是國家干涉主義與家 庭雙親權利相互融合的一種政策取向
兒童福利法規
意義:推動兒童福利工作的相關法令規定 廣義上,所有能更增進兒童福祉的各項法規;狹義而言專 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其相關附屬法規
研訂兒童照顧方案: 整體性與連續性,兒童本位 1. 兒童經濟安全 ex 津貼與補助 2. 兒童托育照顧 3. 兒童保護與安置 4. 兒童教育與休閒 5. 兒童醫療與保健:優生、成長保健、 醫療照顧與心理衛生工作
政策總結
維護兒童身心健康、促進兒童正常發育、保障兒 童基本權益為目的
以家庭為核心,結合社區的力量,共同推動各項 兒童福利措施
幼兒教育券:滿5歲之兒童就讀私立托兒所 或幼稚園時,每人每月補助10000元
醫療補助
1. 三歲以下兒童補助其健保部分負擔(門診 與住院)
2. 低收入戶兒童享有健保費與就醫部分負 擔全額補助
3. 弱勢兒童是情況而定補助健保積欠費用、 發展評估費用以及住院之部分負擔
早期療育補助 1.可申請訓練費及交通費之補助 2. 低收入戶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5000元 3. 非低收入戶兒童最高可獲得3000元補助
托育服務 1. 廣設托兒所及托嬰中心、幼稚園與課後托 育中心,收托1個月至12歲兒童
2. 社區保母支持系統之推動:提升保母服 務品質
3. 保母證照制度 兒童早期療育
1. 地方政府成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 動小組並設置轉介中心
2. 廣設療育服務機構 3. 鼓勵托育機構收托發展遲緩兒童
4. 推動早期療育在宅服務:專業團隊在宅療育 兒童保護
1. 24小時婦幼保護專線,提供緊急求助、救援、 通報以及諮詢服務
2. 責任通報機制 3. 失蹤兒童協尋機制 4. 家庭處遇計畫服務 5. 保護個案之安置 ex 緊急庇護所、寄養、教養機 構安置
教育輔導
1. 推廣家庭教育 2. 辦理學前特殊教育:鼓勵私立幼稚園、托兒所 招收3~6歲身心障礙幼兒,每學期補助幼稚園及家 長各5000元 醫療保健
尊重家庭與雙親權利取向
原生家庭是兒童成長與發展的最佳場所 尊重親權以及情感需求,即使父母與子女
在特殊狀況下分離,但仍強調之間的聯繫 政府的角色是支持性的角色,需提供家庭
整合的各種服務以維護家庭的功能 基本上,此取向下的政府對家庭是有限度
的干預,重視父母的責任與權利以及早期 的親子關係
尊重兒童權利與自由取向
兒童被視為是獨立的個體,應受尊重與肯 定
兒童的地位與成人一樣,企圖減少成人的 壓制與不合理的對待
政府是兒童自主性的維護者,制定政策與 法令確保兒童權益
然而,兒童是否有足夠成熟度及能力則為 此取向為人所批評之處
政策取向的選擇
自由放任與國家干預看法過於兩極 --- 也就是政府極少或極多的干預行為
明定三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 (第二十條) 正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第十九條) 實施媒體及物品的分級制度 (第二十七條) 擴及孕婦的禁止行為 (第三十一條)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身心障礙議題的納入,並提供正面性的支 持服務,合乎新時代兒童少年的需求
但對中輟生及校園暴力問題仍未提及
法令的推動需要足夠的預算與人力
-- 積極輔導為立案托兒所與課後托育中心 -- 落實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加強嬰幼兒照
顧服務 兒童與家庭利益兼顧,落實兒童保護工作,提供及時、有
效、安全的保護服務並建立兒童保護網絡 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推動
建立早期通報系統,以個案管理服務模式,建構可近性高 的療育環境(普及化與社區化療育資源),並加強醫療、教 育與社政專業的整合 兒童參與的福利服務 1. 兒童意願的尊重 2. 參與志願照顧服務、社會服務等
尊重兒童權利與自由對兒童能力存有疑慮 大多數國家的兒童福利政策取向為尊重家
庭與雙親權利,強調支持與維繫家庭的完 整性
當前我國的兒福政策
低收入戶生活扶助:每位兒童1800~7000元/ 月
中低收入戶生活扶助:每位兒童每月1400元 托育津貼:
1. 低收入戶或寄養家庭兒童就讀托兒所或 幼稚園,每位兒童每年補助18000元 2. 年滿5歲就讀托兒所或幼稚園時,每位兒 童每年補助12000元
需加強預防性的工作擺脫問題解決導向的 工作模式
兒童福利法規的功能 1. 依法行政,有效推動兒童福利政策 2. 揭示理念與哲學 3. 建立可供遵循之相關制度及標準 4. 相關部門之組織、職掌與權限 5. 昭示權利義務 6. 爭議時之判斷基準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特色
昭示父母照顧兒童及少年之責任以及政府協助親職之責任 --- 提昇父母親之親職能力,輔導時數 8~50 hours
國家干涉主義取向
政府應主動積極介入家庭的事務 當親生父母無法妥善照顧兒童時,政府有
責任介入並提供高品質的替代性的照顧 強調兒童的重要地位,不是父母的資產,
父母受政府委託照顧兒童,政府擁有公權 力在父母有不適任的行為時,強制帶離 貶抑父母親與子女間的親情連結,忽略父 母權利與家庭的整體性
保障身分權益:身分權的保障。強化兒童出生通報制度, 收養的規定
擴大保護範圍 -- 增列安置逃家兒童及少年,強制治療毒酒癮以及性病 -- 擴大禁止行為:吸菸、飲酒、飆車、嚼檳榔、暴力色情 閱聽 -- 安置時間延長:緊急安置72小時,繼續安置3個月為限 不限次數(聲請法院),並須追蹤輔導1年
伸張國家的公權力及劃分各單位權責: -- 公權力必要時的介入 -- 除主管機關外,衛生、教育、建設、工務、 消防、交通、新聞、戶政、財政之權則予 以明確劃分,並相互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