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个人贷款管理细则 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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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贷款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是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全流程管理。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的投机经营及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经营机构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六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七条个人贷款应根据我行的相关制度,综合考虑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应同时结合借款人所经营或控制企业的营业收入、现金流、负债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与借款人家庭及所经营或控制企业可支配收入之间的比例。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八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及所经营或控制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我行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按相关贷款产品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基础资料、贷款用途证明材料及贷款担保资料。
第十条经营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要严格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贷款客户调查操作指南》、《中国民生银行商户授信业务贷前调查工作指引》、《中国民生银行集群商户授信贷前调查工作指引》等制度的规定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在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明确的调查意见。
贷前调查应严格执行面谈制度,遵循双人调查、实地调查、真实反映的原则。
第十一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相关关系人及所经营或控制企业主体的合法性、资料真实性以及信用状况;
(二)消费用途的贷款重点调查借款人收入的稳定、持续性;生产经营用途贷款要通过对用款企业经营环境及经营状况、借款人及用款企业收入、现金流等情况的评估,分析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可靠性;
(三)消费用途贷款应重点核对有关消费交易的手续是否真实、完备;生产经营用途贷款重点调查贷款资金用途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符合相关政策的要求;
(四)调查保证人担保资格、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综合判断担保的有效性;
(五)授信方案的合理性,具体包括授信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及还款方式等方面内容。
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的贷前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可采取实地调查、现场核实、电话查询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实地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对交易标的物、抵(质)押担保品、借款人生产经营场所等的实地调查。
第十三条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第三方必
须符合《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中介机构风险管理规则》等制度规定的资质条件,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四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的低风险质押贷款,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核实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并要求借款人在每次提款前指定合法的贷款资金用途。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五条审查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个人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民生银行个人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等制度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制度,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审查审批人员应符合我行相应岗位资格认证要求。
第十七条审查审批部门应审核调查人是否具备个人授信业务岗位资格,并审查尽职调查职责的履行情况。
第十八条审查审批部门应对贷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重点对借款人偿债意愿、诚信状况、偿还能力、担保情况等进行分析,在综合判断贷款风险程度的基础上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贷款用途、支付方式等贷款要素。
第十九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由经营机构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如有必要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告知。
第二十条各级风险管理部门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
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查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查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第四章??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一条经营机构应确保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当面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二条经营机构应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原则上应由我行员工办理;经营机构委托第三方办理的,仅可就交件环节采用委托办理,并应及时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需双人核实。
第二十三条借款合同应对贷款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做出明确约定。
额度借款,可在额度借款合同中对授信用途做出总体约定。借款人申请支用额度下单笔贷款时,在《个人额度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中对上述内容做出明确约定。
单笔贷款,根据借款人交易具体情况在签署借款合同时确难明确上述内容的,需在“借款凭证”中对上述内容做出明确约定后方可发放贷款(借款凭证“备注”栏明确贷款用途)。
第二十四条相关合同应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以及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使用非格式文本或在合同中增加、删除约定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