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形态类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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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中罪数形态比较研究-「正文」罪数,指犯罪的个数或单复即一罪与数罪。

罪数形态,指表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

确定一罪与数罪的区分和某些罪数形态的特征,进而确定各种不同罪数形态的处理原则,对刑事审判的定罪和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因而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刑法典中明文规定了某些罪数形态和处罚原则,《澳门刑法典》也有这方面的规定。

我国内地刑法理论对此虽然作了深入的研究,但在内地刑法中的规定却较简单。

将我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关于罪数形态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促进我国罪数理论的发展。

考虑到《澳门刑法典》总则有关于罪数形态的专门规定,而我国内地刑法则缺乏这样的规定,因而我们的比较研究拟参照《澳门刑法典》的规定来进行。

一、罪数判断的标准罪数判断的标准,指判断罪数是一罪还是数罪的依据。

依据什么来判断罪数,虽然在中外刑法理论中存在各种学说,但在刑法典中明文规定罪数标准的却比较少见,《澳门刑法典》就属于这种情况。

该刑法典第29条第1款规定:“罪数系以实际实现之罪状个数,或以行为人之行为符合同一罪状之次数确定。

”这一规定表明:判断行为人是构成一罪还是罪数,应以行为符合刑法典分则所规定的罪状为根据。

此可以称为罪状标准说。

罪状是刑法分则规定罪刑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主要构成要件的描述。

因而罪状是犯罪构成的载体,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法律依据。

从这个意义上说,罪状标准说是值得肯定的。

我国内地刑法没有规定判断罪数的标准。

在刑法理论上,我国内地学者普遍主张犯罪构成标准说,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统一,是犯罪成立要件的整体,所以判断罪数是一罪还是数罪,应当以犯罪构成为标准。

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行为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

从罪状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来看,罪状是犯罪构成的载体,就此而言,两者在判断罪数的根据上,可以说都是科学的。

但是罪状毕竟与犯罪构成不同,它只是犯罪构成主要要件的描述,而不是全部构成要件的描述。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ABC
牵连犯 (二)
(implicated offense)
以实施某一行为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 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1、条件
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实施了两个以上的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 数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甲与乙共同盗窃了某珍贵文物。之后,二人 又用斧子将其杂碎,目的是便于销赃。甲 乙的行为属于()
营业犯——指以营利为目的,意图反复实施 一定的行为、以之为业的犯罪。
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successive offenses)
行为人出于连续的同一故意,连续实施了 数个独立成罪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形态。
我国刑法未明文规定连续犯,但承认连续犯 的存在,如78条的“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 的......”,就是如此。
下列选项中属于继续犯的有() A 遗弃罪 B 虐待罪 C 非法拘禁罪 D 盗窃罪 ABC
下列犯罪中属于继续犯的犯罪是() A 非法拘禁罪 B 重婚罪 C 遗弃罪 D 盗窃罪
ABC
(二)想象竞合犯
1. 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本质
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即基于 一个犯意的发动,实施了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 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我国刑法没有明 确规定想象竞合犯。
2. 特征
(1)继续犯是一个行为。 (2)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 (3)继续犯是犯罪达到既遂之后,犯罪状态在 继续中,即行为与不法状态都在继续中。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的时间里的持续。 所谓相当时间,是指从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 上看构成继续犯所持续的时间。
继续犯的认定与处罚
1、认定 与状态犯(p184) 与即成犯(p184) 与接续犯(p185) 2、处罚原则:

罪数的区分

罪数的区分

继续犯(一罪一行为):犯罪行为+不法状态均持续状态(非法拘禁)
状态犯(一罪一行为):犯罪行为结束不法状态持续(盗窃)
牵连犯和吸收犯
都是多个行为
牵连犯(两个行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都可独立构成罪名,且具有类型化的、通常性的前后关系,但是不是必然的关系。

牵连犯中的数个犯罪行为,往往是侵犯了不同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非法侵入住宅杀人)
吸收犯(两个行为):两个行为之间是必然的关系,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必然结果。

吸收犯中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侵犯了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犯罪对象。

(制造毒品又持有毒品)
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内容有重合或交叉关系的法律条文。

(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一个犯罪行为之所以触犯数法条是由立法技术上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法条竞合犯与犯罪形态无关,纯属法律适用问题。

对法条竞合犯,一般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适用的法条。

想象竞合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比较数个罪名法定刑的轻重后择一重者处断
集合犯(一罪)与连续犯(数罪)
两者相似之处在于:其一,都具有连续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意思倾向。

其二,数个同种行为触犯的是同一罪名。

根本区别:其一,集合犯(非法行医)是刑法规定同种的数行为为一罪,所以是法定的一罪;而连续犯(多次盗窃),连续实施的同种数行为均独立构成犯罪,是数罪而只是作为一罪处理,所以是处断的一罪。

其二,集合犯在时间上可以有间隔,行为之间不要求有连续性;而连续犯必须具有连续性,行为与行为在时间上不能间隔的过久。

连续犯与继续犯关键区别是一行为还是数行为。

罪数形态

罪数形态

注意:

► ► ►

1、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要注意分析客观行 为的性质,又要注意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 能只根据某一方面的事实区分一罪与数罪。 2、在认定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时,还要注意刑法的 特殊规定。 例如,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他人信用卡并 使用的,以盗窃罪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处。 刑法第198条规定,行为人以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 故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故不能将这种行为从一重 罪处罚。 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同时触 犯受贿罪与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 ►
1 3.
2.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 第一节罪数的区分区分罪数的意义 ► 一、罪数,是指一个人所犯之罪的数量; ► 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具有重要意义:
是否构成
有利 准确 定罪
此罪与彼罪
有利于 适当 量刑
一罪、数罪
二、罪数判断标准
犯罪 构成 标准说
法益 标准说
犯意 标准说
行为 标准 说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 统一,是犯罪成立要件的整体,行为符合犯罪 构成,犯罪即可成立,所以判断罪数是一罪还 是数罪,应当以犯罪构成为标准,行为具备一 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行为具备数个犯罪构 成的,是数罪。
三、罪数的类型
(一)、一罪的类型 1、实质 继续犯 的一罪 想像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2、法定 结合犯 的一罪 惯犯。 3、处断 连续犯 的一罪 牵连犯 吸收犯。
(二)数罪的类型
说明
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 实践对同种数罪一般不 2.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 主张数罪并罚,而将其 作为一罪的从重或加重 3.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 处罚情节予以考虑。但 是,根据我国刑法第70 罪 条和第71条的规定,同种 4.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 数罪必须并罚。 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1.实质数罪与想像数罪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罪数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划分标准,分为⼀罪和数罪。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作为⼀罪中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从概念、界限到处罚原则争议尤多。

那么,罪数形态的三⼤类分别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罪数形态,是表征各种类型化犯罪的概念。

犯罪有单复或个数的区别,罪数也有⼀罪和数罪之分。

罪数形态理论在⼀罪和数罪的体系下,通常重点探讨⼀罪的类型。

罪数形态是⼀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却相当复杂的问题,因为它的核⼼在于“⾏为竞合”。

罪⼀、罪数形态的具体分类如下:吸收犯所谓吸收犯,是指⾏为⼈实施了数个犯罪⾏为,但其中的⼀个犯罪⾏为能够将其他犯罪⾏为吸收,最终只按吸收⾏为所构成的罪定罪处刑的情形。

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1、⾏为⼈事实上实施了数个犯罪⾏为。

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

该特征表明,只有⼀个⾏为或者虽有数个⾏为,但其中只有⼀个⾏为构成犯罪的,都不成⽴吸收犯。

2、数个⾏为须触犯不同罪名。

如果数⾏为触犯的是相同罪名,不成⽴吸收犯。

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犯罪为⽬的,⽽其犯罪的⽅法⾏为或者结果⾏为⼜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

惯犯所谓惯犯,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或者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为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犯罪,刑法明确规定将其作为⼀罪处理的情形。

其中,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的,理论上称为常业惯犯;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习性的,理论上称为常习惯犯。

我国1979年刑法共规定了惯窃、惯骗等6种惯犯,但现⾏刑法只在第303条规定了“以赌博为业”的赌博惯犯。

结合犯所谓结合犯,是指两个原本互相独⽴的犯罪⾏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形成⼀个新的独⽴罪名的情形。

结果加重犯所谓结果加重犯,⼜称加重结果犯,是指⾏为⼈实施的危害⾏为,在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犯罪基本构成全部要件的基础上,由于发⽣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明确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如故意伤害致死、暴⼒⼲涉婚姻⾃由致⼈死亡等,就属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罪数形态概述

罪数形态概述

罪数形态概述1. 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持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

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2. 继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继续犯主要包括:(1)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假币罪。

(2)不作为犯罪,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战时拒绝、逃避兵役罪等。

(3)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拘禁罪。

3. 法条竞合犯,是指一行为同时触犯刑法中有一些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数个法条的犯罪形态。

常见的法条竞合的情形有:①诈骗罪与金融诈骗(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②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③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犯罪一章其他特别罪名(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何私枉法罪等);④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其他包含着过失致人死亡情形的犯罪(如失火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⑤故意伤害罪与其他包含着伤害行为的犯罪(如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等)。

4. 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从一重罪处罚。

5.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构成结果加重犯的前提是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这是结果加重犯的大前提;重结果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有故意或过失;分则条文中对造成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6. 结合犯是指两个以上各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的方式是,甲罪+乙罪=丙罪或者甲乙罪。

我国通说认为非典型结合犯形式即:甲罪+乙罪=甲罪(乙罪)。

第12章 罪数形态

第12章 罪数形态
1、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 2、并罚数罪和非并罚数罪 3、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一、实质的一罪 二、法定的一罪 三、处断的一罪
一、实质的一罪 形式上的数罪 本质上的一罪

持续犯

的 一
想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续犯(继续犯)
1、概念 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
3、常见的持续犯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 重婚罪、遗弃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枪支罪 等等
4、持续犯的定罪原则 以一罪论处
想象竞合犯
1、概念 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2、成立条件
(1)只有一个犯罪行为; (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3)数个罪名之间没有法条竞合关系; (4)不是结果加重犯。
下列情形中属于连续犯的有( )。
A.某甲和村民有仇,在三天之内先后杀死了村长的妻 子、儿子和儿媳
B.某乙在连续半年时间内,持续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 孩子以打骂、冻饿、不让吃饭等方式进行虐待
C.某丙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一个月之内,先后实施了 贪污和受贿行为
D.某丁以其妻子快要生小孩为由,将其年迈的父亲赶 出家门,使父亲沿门乞讨;一周后又将妻子生下的 女婴溺死。
罪构成。铁轨又是交通设施,盗窃铁轨构成对交 通设施的破坏,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构成。
3、想象竞合犯的定罪原则 从一重罪论处
结果加重犯
1、概念 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
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 定加重其刑罚的犯罪形态。
2、成立条件
(1)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3)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

第12章 罪数形态

第12章  罪数形态

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所以 仅仅依靠构成要件来判断犯罪的个数,是不 可能达到完整区分犯罪个数的程度的。 所以这一学说也是有缺陷的。 我国采用的是犯罪构成标准说。也就是从四 个方面来判断一罪与数罪,不要混淆。
三、犯罪构成标准说
在我国,判断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准在于
符合犯罪构成,所以通过犯罪构成来判 断一罪与数罪,是最科学的一种学说。 这里的犯罪构成包括独立的犯罪构成与 派生的犯罪构成(加重或者减轻的犯罪 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 构成(即共同犯罪或犯罪未完成形态的 犯罪构成)。
(四)构成要件标准说
持此说者认为,犯罪首先以构成要件符
合行为标准才能成立,行为不具备犯罪 构成要件符合性就不可能构成犯罪,所 以判断一罪还是数罪,应当以构成要件 为标准。 在构成要件的判断中,一次符合构成要 件,是一罪;数次符合构成要件是数罪。
(五)构成要件标准说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有三个层次构成,
(一)继续犯 1、继续犯的概念
继续犯,也称为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
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犯罪到行为终 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 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2、继续犯的要件
(1)必须是一个犯罪行为。
继续犯之所以是一个犯罪行为,因为在主观上继续犯 支配行为的犯意只有一个,并且这种犯意贯穿实行行 为的开始到终了,在客观上继续犯自始至终只有一个 实行行为,并不因实行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而改变, 即使行为地发生变化,也是一个实行行为。 继续犯通常由作为构成,也可能由不作为构成。 继续犯的行为持续必须没有时间间断,如果有时间间 断,则不是一个继续犯,而是数罪。
法益标准说也为诸多学者所否定
(三)犯意标准说 又称意思标准说,持此说者认为,判断罪数

刑法学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刑法学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被告人李某,男,30岁。李某1985年初承包了大队150亩果园,1986年7 月,为防止果园丢失水果,李先后两次制作了地枪14支 (注,地枪系装置在 地面上的一种火枪,对人体腿部以下部位具有才有射伤力,重者,可致残)。 村主任及队治保主任发觉李制作地枪后,即出面制止,并明令不准使用,李 无视村里的劝告,多次在果园内安设地枪,每次安设1、2支,丢果严重时, 除在地枪内装置火药外,还装过河砂。1985年9月13日晚,为防止他人进果 园偷果,李在果园东南侧一铁丝网破口处安装了地枪一支,并在枪内装了火 药和河砂。约15分钟后,本村一12岁的小学生进果园偷果时,触动地枪,被 打伤左腿,致残。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 肇事罪。把抛弃被害人、逃避罪责的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 重情节,从重处罚。理由是,交通肇事罪是一种结果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 人罪一罪。理由是故意杀人罪把交通肇事罪吸收了。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 人罪一罪。理由是牵连犯。 第四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 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二罪,予以数罪并罚。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因周某是典型 的图财害命,应定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应依法判处死刑。 理由是:周某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在客观上有 用杀害这种暴力方法强行且当场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两罪 并罚。
被告人张某,男,19岁,无业,曾因盗窃被拘留15天。被 告人张某于1983年5月7日在其市火车站候车室,乘解放军某部 参谋史某去厕所之机,盗走黑色两用手提包一个,内有《五四》 式手枪一支、子弹5发、机密文件和军人通行证等物,另有人民 币2000余元。被告人作案后,将手枪、子弹带在身上,并携涂 改后的军人通行证,到处流窜。在准备行窃时,于5月15日在其 一火车站候车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罪数形态的三大类分别是什么

罪数形态的三大类分别是什么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罪数形态的三大类分别是什么罪数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划分标准,分为一罪和数罪。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作为一罪中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从概念、界限到处罚原则争议尤多。

那么,罪数形态的三大类分别是什么呢?今天,赢了网小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罪数形态,是表征各种类型化犯罪的概念。

犯罪有单复或个数的区别,罪数也有一罪和数罪之分。

罪数形态理论在一罪和数罪的体系下,通常重点探讨一罪的类型。

罪数形态是一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却相当复杂的问题,因为它的核心在于“行为竞合”。

罪数形态在其理论问题,立法、司法中的实践问题上,历来存在很多争议。

争议点集中在罪数的划分标准、罪数的分类和各种类型化犯罪的概念、界限和处罚原则上。

我国以犯罪构成要件标准为依据,将罪数分为一罪和数罪。

一罪有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包括结果加重犯、想像竞合犯)、法定的一罪(包括惯犯和结合犯)和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吸收犯和牵连犯)之分。

一、罪数形态的具体分类如下:吸收犯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但其中的一个犯罪行为能够将其他犯罪行为吸收,最终只按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罪定罪处刑的情形。

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事实上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

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

该特征表明,只有一个行为或者虽有数个行为,但其中只有一个行为构成犯罪的,都不成立吸收犯。

2、数个行为须触犯不同罪名。

如果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罪名,不成立吸收犯。

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

这是成立吸收犯的关键。

所谓吸收关系,是指数行为之间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即事实上哪一个行为都不能独立于其他行为而存在。

如甲入室盗窃了乙的5万元钱,这里甲既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又有盗窃的行为,而两行为之间就具有吸收关系,因为“入室”是为了盗窃,而盗窃事实上也是通过“入室”实现的。

对于吸收犯,不能数罪并罚,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

刑法学(一)03-6.1 罪数形态理论_42

刑法学(一)03-6.1 罪数形态理论_42

第六章罪数形态第一节罪数形态概述一、罪数的概念罪数,即犯罪的个数,在刑法理论上指一罪与数罪的区别,在国外称为“犯罪的单复数”或“犯罪的竞合”。

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构成数罪,一般来说不难区分,但由于犯罪现象千变万化,法律规定纷繁复杂,有些犯罪形似数罪而实质为一罪,或者法律规定为一罪,或者在处断中被作为一罪。

因此,罪数问题不仅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也是刑法理论上需要深入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

准确地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一罪抑或构成数罪,不仅关系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是正确地适用刑罚的前提和基础;在刑法理论上研究罪数问题,对提高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水平、完善刑事立法、保证刑罚功能的正常发挥、维护法律的权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划分罪数的标准在如何认定罪数的问题上,国外刑法学界大致有“自然标准说”、“法定标准说”和“折衷说”三类不同的主张。

1“自然标准说”,强调应以犯罪行为本身某一方面的自然属性,作为划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属于此类观点的具体主张有以行为的个数作为划分罪数标准的“行为说”;以主观罪过为划分标准的“犯意说”;以犯罪结果为划分标准的“结果说”等。

这类学说的缺陷在于,犯罪行为、罪过、结果等自然属性本身都是相对性很强的概念,不借助一定的外在标准,特别是法律规定的标准,很难确定什么样的客观举动属于一个行为,什么样的主观心理属于一个罪过,什么样的结果属于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即上述标准本身尚需要别的标准作为标准,又岂能作为划分罪数的标准呢。

“法定标准说”,认为应该以法律的规定来决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的犯罪数量,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即使只有一个行为、一个罪过或者一个结果也可视为数罪(例如想象竞合犯也可以进行数罪并罚);同理在数个罪过支配下实施的造成数个结果的数行为,也可以由法律规定为一罪;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则应按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或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来解决罪数问题(即该说中的“构成要件说”或“法益说”)。

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

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

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一、引言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规定社会生活中的禁止行为并制定相应的处罚。

在刑法中,罪数界限的区分是至关重要的,不同的罪数界限决定了罪名的严重程度以及相应的惩罚。

对刑法中罪数界限的适用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罪数界限的概念及种类罪数界限是指根据犯罪行为所犯罪的数量或情节的不同,将相同犯罪行为分为若干罪数和罪名的行为划分标准。

按照我国的刑法体系,罪数界限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犯罪形态、犯罪情节和犯罪个数。

1. 犯罪形态犯罪形态是指犯罪的基本形态,通常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故犯的行为,而过失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并因过失造成危害的行为。

在刑法中,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常常有不同的罪数界限和罚则。

2. 犯罪情节犯罪情节是指犯罪行为的不同情形和特征。

它通常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动机、手段等以及客观方面的结果、后果等。

在刑法中,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同一犯罪行为可能会被划分为不同的罪数,从而获得不同的罚则。

3. 犯罪个数三、罪数界限的适用原则罪数界限的适用是刑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它直接关系到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的确定。

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罪数界限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实质原则刑法的罪数界限适用应当以犯罪行为的实质为依据,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客观情节和后果等因素,从而确定罪数界限的适用。

2. 法律原则刑法的罪数界限适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精神,保证刑事司法的公正和规范。

3. 罪责相适应原则刑法的罪数界限适用应当符合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从而保证犯罪行为的处罚符合其实质和社会实际,既不过轻也不过重。

四、罪数界限的研究现状对于刑法中罪数界限的研究,学术界一直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深入的探讨。

目前,我国的刑法学界对罪数界限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针对刑法中犯罪形态的划分,学者们主要关注犯罪的故意性和过失性的区分,以及在具体犯罪行为中的适用情况和规范标准。

2013公共基础知识:罪数形态

2013公共基础知识:罪数形态

2013公共基础知识:罪数形态罪数形态一行为法定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的情况一、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继续犯的特点是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的继续。

不法行为继续则不法状态必然继续,但某些犯罪,当不法行为终了以后,不法状态仍然可能继续。

二、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又称为想象并合犯或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想象竞合犯是一罪而非数罪,所以不以数罪实行并罚,只能按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那个罪名定罪量刑,也就是从一重罪处断。

三、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又称为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结果加重犯是一罪而不是数罪,应当按照法律对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处罚。

数行为法定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的情况一、惯犯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腐化的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

对惯犯依法处理即可,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结合犯结合犯是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

结合犯由于法律上明文规定将两个犯罪行为结合成为一个独立的犯罪。

因此法律上只认为是一罪而不是数罪,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制度。

三、连续犯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既然连续犯是裁判上的一罪,那就不适用数罪并罚。

一般的连续犯,可以按照一个罪名从重处罚。

危害严重的连续犯,可以按照情节加重处罚,以便做到罪刑均衡。

四、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

在刑法理论上,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五、吸收犯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来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况。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一、判断标准罪数形态即“一罪与数罪”的问题,原则上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同时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

(数清楚几个行为、几个罪)区分一罪和数罪的前提首先是要正确区分一行为与数行为,如果只是一行为则不可能定数罪,如果有数行为才有可能构成数罪。

而二者区分的标准有自然行为论和法律行为论两种学说,我们采取法律行为论。

二、实质一罪(刑法意义上的“一个行为”)(一)继续犯1、概念: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2、条件:①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②持续作用于同一对象、侵害同一法益;③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持续(本质特征;区别于状态犯,犯罪既遂后,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如盗窃罪)④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持续一定时间。

3、典型罪名:非法拘禁罪、重婚罪、绑架罪、窝藏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

4、处罚原则:一罪论处。

【接续犯1、概念:行为人在同一机会以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接连不断地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

2、典型事例:两种情形:第一,某甲一晚入室盗窃,在乙家偷了彩电、丙家偷了手机、丁家偷了冰箱,虽有三个举动,但刑法上只视为甲实施了一个盗窃行为;第二,甲意图杀死被害人,每次下少量毒药,经多次下毒后致被害人死亡。

3、处罚原则:视为一个行为,以一罪论处。

4、与其他形态的区别①与继续犯的区别:行为与不法状态是否同时持续。

②与连续犯的区别:数举动是否在同一机会内实施。

】(暂不讲,防止混淆)(二)想象竞合犯1、概念: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2、条件:①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②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即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3、典型罪名:一枪打死一个人,同时又打伤一个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竞合);盗窃数额价值较大的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竞合)。

4、处罚原则:基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不实行数罪并罚,从一重罪处罚(三)法条竞合犯1、概念: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逻辑上的从属或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刑法纯干货:35条罪数形态(背诵版)

刑法纯干货:35条罪数形态(背诵版)

刑法纯干货:35条罪数形态(背诵版)1、判断是一罪还是数罪的最直接的切入点是犯罪行为的个数,毕竟,行为的个数直接决定了罪名的个数和受侵害法益的个数,具体言之:(1)只实施一行为的,原则上只能定一罪;(2)实施数个不同的行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数罪;(3)实施数个相同的行为的,只能认定为一罪。

2、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三种类型。

其之所以叫“实质的一罪”,根本原因在于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其本来就是一罪,但容易被当成数罪处理(例如想象竞合犯,由于其触犯了数个罪名,容易被误认为是数罪)。

3、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三种类型。

其之所以叫“处断的一罪”,是因为原本实施了数个行为,其本来是数罪,但最终只按一罪来处理。

当然,牵连犯在很多时候会实行数罪并罚。

4、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择一重处理。

但唯一的一个例外是以欺骗的方式骗取了超过已缴纳的税款数额的行为,此时,应以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可参见2005/2/10,2002/2/5。

5、结果加重犯要求具有法定性,换言之,即使结果再严重,但如果没有被刑法明文规定,也不得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而且,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态度基本上是过失,但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则可以是故意。

即,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6、被害人自杀,由于与犯罪人的行为缺乏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被评价为犯罪人“…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但有两个例外,即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换言之,上述两个罪的被害人如果自杀,应评价为犯罪人“虐待致人死亡”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7、绑架罪能包容两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杀人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绑架罪不能包容的也是两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伤害罪;(2)过失致人重伤罪。

罪数形态的类型有哪些

罪数形态的类型有哪些

罪数形态的类型有哪些
罪数形态是指罪犯是构成⼀罪或者数罪的罪数形态。

罪数形态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从理论上进⾏分析。

⼈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进⾏定罪。

那么,罪数形态的类型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罪数形态的类型有哪些
1.想像竞合犯
想像竞合犯,是指⼀⾏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像竞合犯是形式数罪,实质⼀罪。

⾏为⼈虽然只实施⼀个犯罪⾏为,却数次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即触犯了数个罪名。

在数次符合犯罪构成标准时,有若⼲要件重叠或交叉,因此它并⾮完整的数罪。

由于该危害⾏为触犯数个罪名是由观念上的竞合所致,⽽⾮实际和完整地构成数罪,故其实质上是⼀罪。

2.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个犯罪为⽬的,但其⽅法⾏为或结果⾏为⼜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是指本罪与他罪的牵连,本罪即⾏为⼈的⽬的犯罪触犯的罪名,他罪指⾏为⼈的⽅法⾏为或结果⾏为触犯的罪名。

3.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个犯罪⾏为为另外⼀个犯罪⾏为所吸收,⽽失去独⽴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为论罪,对被吸收的⾏为不再予以论罪的犯罪形态。

这种吸收关系的存在,是因为数个⾏为通常属于实施某种犯罪的同⼀过程,彼此间存在密切联系,即在通常情况下,前⾏为可能是后⾏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为也可能是前⾏为发展的⾃然结果。

想像竞合犯是形式数罪,实质⼀罪。

⾏为⼈虽然只实施⼀个犯罪⾏为,却数次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即触犯了数个罪名。

需要进⾏从⼀重从重处罚原则。

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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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诈骗财物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2)为湮灭盗掘古墓葬的罪迹炸毁古墓,结果毁坏了墓中部分文物;
3)为抢劫枪支而聚众冲击军事禁区,得手后又非法私藏枪支。
(1)一般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法定刑相同的,按目的行为定罪处罚。如伪造金融票证进行票据诈骗。)
(2)刑法有明文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数罪并罚或从一重罪处断。
四、处断的一罪
1.连续犯
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1)行为人始终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2)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3)连续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是同一罪名(同种罪名)。
与继续犯的区别:
(1)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包括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
(2)数个行为触犯了数个不同的罪名;
(3)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牵连形式:
1)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牵连;
2)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牵连;
3)目的行为先后与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牵连。
盗窃数额较大的通讯设备,同时触犯破坏通讯设备罪和盗窃罪,该两罪之间无逻辑从属或交叉关系。
想象的数罪,实际上是一罪。
从一重罪处断。
(确定罪名轻重的方法: 主刑刑种的轻重;同种刑以高限的长短;高限相同者,低限的长短;若两罪都有两个以上罪刑单位,则需具体分析。
罪数形态类型比较
3.结果加重犯
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2)同时触犯了数个不同种罪名;
(3)数个罪名之间不存在逻辑从属或交叉关系(此为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行为人以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行为,侵害了刑法保护的数个客体,数次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刑法学P.49)]
甲欲杀害乙,乘乙看电影之机,向乙坐的地方开了一枪,结果打死一人,打伤一人。这一杀人行为,触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
(3)新罪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无)
法定的一罪。
2.集合犯
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犯罪形态。
(1)常业犯
(2)常习犯
(3)营业犯
a客观上具有犯罪行为的惯常性;
b主观上具有犯罪心理的习癖性。
赌博罪
非法行医罪
属于法律规定的一罪。
(1)连续犯:侵犯相同客体,对象不一定相同,时间可能有间断;
(2)继续犯:侵犯同一客体、同一对象,时间无间断。
盗窃罪等
只认定为一罪。
其连续状态只作为量刑轻重的依据。
(在一次判决中按一罪从重处罚。)
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牵连犯
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泄露军事秘密罪,必然同时符合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
一般采用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法律有明确规定时,采用重条款优于轻条款的原则。
三、法定的一罪
1.结合犯
(我国刑法上没有典型的结合犯)
指原本独立的数个犯罪行为,刑法将其结合的具体犯罪,
(2)结合成一个独立新罪,形成新的犯罪构成,
(1)一个犯罪过程中有数个犯罪行为;
(2)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其形式:
a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b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c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
1)非法制造枪支或走私枪支后私藏的,盗窃汽车后出卖赃车的,前者吸收后者;
2)教唆杀人,又帮助提供杀人工具的,教唆行为吸收帮助行为;
3)非实行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
(4)在继续期间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同一客体和对象。
非法拘禁罪。
继续犯不论持续时间长短,只定一罪。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认定继续犯对于确定追诉时效的起算点有重要意义)
2.想象竞合犯
(观念竞合犯,想象并合犯,想象的数罪)
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1)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属于实质的一罪。
按基本罪的罪名定罪,按加重条款处罚。
二、单纯的一罪
法条竞合犯
指由于刑法本身的复杂性,使一个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符合多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情况。
法条竞合的根本原因在于,法条之间形成普通法条包容特别法条内容的关系,只要行为人实施被包容行为,就必然同时出现该行为既符合被包容行为的犯罪构成,又符合包容行为的犯罪构成。
(刑法399条,司法工作人员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从一重罪处断;
刑法15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司法解释,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或挪用公款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数罪并罚。)
3.吸收犯
指在一个犯罪过程中,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一个吸收行为罪名的犯罪形态。
类型
概念
特征
例证
罪数确定
追诉时效
一、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
(持续犯)
指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
(1)是一个行为,且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持续(与状态犯区别:如盗窃罪,不法行为终了后,不法状态仍继续);
(2)二者始终处于不间断状态(与连续犯区别);
(3)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即为既遂,其继续状态存在于既遂之后;
一个基本犯罪行为,引起了刑法条文规定的严重后果,一次符合一个犯罪构成。
(1)前提: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
(2)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加重结果;
(3)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主观上有罪过。
刑法234条,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故意伤害是基本行为,致人死亡是加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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