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三
柏浪涛的刑法案例三
柏浪涛刑法案例整理(三)51案例:甲坐在公交车上,看到乙钱包外露在口袋,便趁乙不备,拔出来,然后向车窗外扔去,看到街边一群不认识的人,故意扔到人群中,人群中的丙捡到了,拿走了。
甲构成什么?解析: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在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利用意思。
盗窃罪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非法占有,也即为自己利用的意思,和为第三人利用的意思。
这里的第三人不是泛指任何第三人,而是指与行为人有关联的第三人,如亲友等,不包括毫不认识的第三人。
基于此,甲没有利用意思,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52案例:甲周一盗窃到一辆自行车,价值二百元,周二盗窃到一辆自行车,价值二百元,周三盗窃电瓶车(价值二千元),刚推走,被保安发现,保安抓,甲为抗拒抓捕,将保安打成轻伤。
对甲如何处理?解析:周三的盗窃用给后面的使用暴力,就构成转化抢劫,用给前面的两次盗窃,就构成多次盗窃。
由于不能重复评价,择一重,定转化抢劫。
前两次盗窃只能不作犯罪处理,而是治安处罚。
53案例:甲盗窃了乙的银行卡,由于没有密码,无法取钱,便找到乙,用刀将乙劫持到一个ATM机前,逼乙说出密码。
乙第一次故意说错,甲未取成功,打乙,乙第二次说对,取成功,便放了乙。
对甲如何处理?解析:本案不适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一律定盗窃”,因为该款的使用指平和手段使用。
甲盗窃卡本身不重要。
甲构成抢劫罪。
54案例:甲入室盗窃,窃得财物,被主人乙发现,甲逃,乙追,甲逃至户外,看到朋友丙,喊道:我强奸了他家女儿,你帮我断后。
丙相信,答应照办,将乙打成轻伤。
甲顺利逃脱。
对甲丙如何处理?解析:甲先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利用他人对主人使用暴力,构成事后转化抢劫的间接正犯,但不构成入户抢劫,因为暴力发生在户外。
丙不构成转化抢劫,因为不知道甲先前犯盗窃罪。
丙至少知道甲是犯罪分子,帮助其逃匿,构成窝藏罪。
丙又构成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择一重论处。
柏浪涛刑法攻略观点展示汇总
柏浪涛刑法攻略观点展示柏老师友情提示:对有些问题,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
本书在展示不同观点时,会标出哪种观点是多数观点或主流观点。
如果考单选题,应选择多数观点或主流观点答题;如果考多选题或主观题,选择哪种观点都是可以的,选择两种观点或将两种观点都写出来,也是可以的。
1、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
第一,妻子非自愿陷入险境,丈夫有救助义务。
例如,妻子身患重病、遇到歹徒等,丈夫有救助义务。
第二,第二,妻子自己决定陷入险境,例如,妻子自残或自杀。
对此,丈夫有无救助义务?以前有定论,也即丈夫有救助义务。
目前变成观点展示:观点一(多数观点),有救助义务,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观点二,没有救助义务,因为妻子作为成年人,精神正常,没有被骗、被胁迫,自己主动陷入险境,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不应让丈夫承担刑法义务。
(刑法攻略精讲卷第37页)2、正当防卫中出现的观点:(1)甲故意伤害乙,乙反击甲,情急之下捡起一块砖扔向甲,击中了甲,同时也击中了旁边的丙。
乙对甲无疑构成正当防卫,但对丙构成什么,对此没有定论,而是观点展示:观点一:乙对丙也构成正当防卫。
问题是,如此的话,丙就必须忍受乙的行为。
是,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否则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这是因为,死亡结果只有是着手之后的实行行为导致的,才属于既遂结果。
“着手”是个主客观相统一的概念,由客观上的着手行为与主观上的着手故意构成。
做题时要两步走第一步:先判断有无着手行为。
主流观点认为,着手行为是指行为对法益产生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①如果没有着手行为,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而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例如,妻子欲杀害丈夫,中午将一瓶毒酒放在餐桌上,准备在丈夫第二天回家后端给他喝,然后就出门办事。
不料丈夫当天下午就回家,喝了毒酒死亡。
第一步,妻子在客观上没有实施着手行为,因为中午放置毒酒时,对丈夫的生命没有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2014年刑法攻略柏浪涛笔记(含法条)概述
2014年刑法攻略柏浪涛笔记(含法条)概述2014年刑法攻略柏浪涛笔记▼刑法论:刑法概说,刑法解释,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总论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客观要件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正当防卫客观阻却事由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犯罪故意主观要件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责任年龄主要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可能性认识期待可能性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形态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共同犯罪共同行为共同故意理论分论(正犯、共犯)法定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特殊问题(共犯与身份犯,共犯与认识错误,共犯与犯罪形态)罪数行为单数行为复数数罪犯罪论成立条件▼刑罚论:1、刑罚论体系:主刑,附加刑2、刑罚的裁量: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3、刑罚的执行与消灭:减刑,假释,追诉时效,赦免▼分论侵犯个人法益人身犯罪: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民主权利,婚姻家庭权利财产犯罪:夺取型: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支付型: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占型: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型: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毁弃型: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社会法益: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罪侵犯国家法益:侵害国家职能犯罪:贪污受贿罪,渎职犯罪危害国家存立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一讲刑法论▼刑法=犯罪+刑罚(如何定罪,量刑)▼刑法机能:法益保护、人权保障、规制功能(行为规范,裁判规范)。
▼刑法渊源(表现形式):刑法典(包括8个修正案)、单行刑法(1个)、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中的罪行规范)。
▼刑法解释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由高至低排) ▼刑法解释态度:主观解释(司考采用)、客观解释▼刑法解释技巧:平义解释、扩大解释(扩张解释)、缩小解释(限制解释)、反义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类推解释(禁止)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区别:①前者未超过国民预测可能性,后者相反②前者得出结论超过用语范围,后者相反③后者未提升概念位阶,前者相反④前者是事实类比,后者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刑法总论】一、刑法论(一)刑法的功能1.保护法益﹣保障人权2.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二)刑法的解释1.解释技巧:类推解释——扩大解释2.解释理由:文理解释(符合词意)、体系解释(一词多义、多词一义)、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目的解释(保护法益)(三)刑法的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禁止皆可为):保护国民预测可能性(不溯及既往、不类推)2.罪刑相适应原则:法益侵害性(客观)、可谴责性(主观)、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四)刑法的效力1.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2.时间效力:从轻兼从旧(适用未决犯,事发、判决时间点)(司法解释有特殊)二、犯罪构成(一)定罪标准: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1.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2.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3.共犯问题(满足客观要见即可认定为阶段性的"犯罪")(二)定罪方法:三段论1.大前提: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2.小前提:案件事实3.结论(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三)客观要件一:行为主体1.个人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不真正身份犯。
(量刑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公务)2.单位(1)主体资格:私营须有法人资格,其他不需要。
例:子公司(有资格)、分公司(无资格,特例:以分公司名义、为分公司谋利)(2)主观条件:成立主要目的是犯罪或主要从事活动是犯罪的只构成个人犯罪。
3.个人与单位(1)只有单位意志+单位利益才是单位犯罪。
(2)如果单位实施了只能由个人承担的罪名(故意杀人、贷款诈骗罪),则认为单位主要责任人的个人犯罪。
4.处罚(1)单位消失,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2)单位合并,仍追究原单位责任。
(四)客观要件二:行为1.危害行为(1)特征: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
刑法攻略观点展示汇总
刑法柏浪涛观点展示汇总目录1.夫妻间的救助义务 (2)2.辨认偶然防卫的标准 (2)3.正当防卫 (2)4.偶然避险 (3)5.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3)6.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结合 (3)7.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 (4)8.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 (4)9.结果的提前实现(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5)10.犯罪未遂的成立要件 (5)11.既遂认定 (6)12.易考情形(按主流观点判断): (6)13.共同犯罪中的观点展示: (7)1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 (7)15.绑架罪中杀人未遂。
杀害被绑架人,但没能杀死。
(8)16.侵占罪中观点展示 (8)17.盗窃行为方式 (8)18.死者占有问题 (9)19.数额在法定刑升格条件中的地位 (9)20.盗窃行为方式 (10)21.抢劫罪中的观点展示 (11)22.诈骗罪的观点展示 (11)23.交通肇事罪中的观点展示 (13)24.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体系地位,存在观点展示。
(14)1.夫妻间的救助义务第一,妻子非自愿陷入险境,丈夫有救助义务。
例如,妻子身患重病、遇到歹徒等,丈夫有救助义务。
第二,妻子自己决定陷入险境,例如,妻子自残或自杀。
对此,丈夫有无救助义务?以前有定论,也即丈夫有救助义务。
目前变成观点展示:观点一(多数观点):有救助义务,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观点二:没有救助义务,因为妻子作为成年人,精神正常,没有被骗、被胁迫,自己主动陷入险境,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不应让丈夫承担刑法义务。
2.辨认偶然防卫的标准在制止不法侵害这一点上,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也即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点。
对此,理论上存在观点展示。
目前没有一种观点成为多数说。
考试考查的是观点展示,选择哪种观点都可以。
防卫认识不要说(结果无价值论):一个行为是好行为(正当行为)还是坏行为(违法行为),取决于其制造的客观结果,客观上制造了好结果(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行为就是好行为,是正当防卫。
2023年柏浪涛刑法主观题考点精讲
2023年柏浪涛刑法主观题考点精讲一、概述1. 柏浪涛刑法主观题考点精讲的目的是帮助考生在刑法主观题方面取得更好的成绩,通过对相关考点的深入解析和讲解,使考生能够准确把握刑法主观题的核心内容,提高解题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为考试取得更好的成绩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主观题解析2. 主观题是刑法考试中的重点和难点,也是考生容易犯错的地方。
主观题主要考察对罪犯主观方面的判断和分析能力,包括故意、过失等概念的理解和运用、共同犯罪、犯罪意图等问题的解答。
下面对柏浪涛刑法主观题考点进行详细的解析。
3. 故意犯罪:在解答故意犯罪的问题时,考生首先要明确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即主体有故意地实施行为,同时要知道故意的种类和形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另外,还要能够辨析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卫等情节对故意犯罪构成的影响,以及对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4. 过失犯罪:在解答过失犯罪的问题时,考生要充分理解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即主体由于疏忽、轻率等原因实施行为,造成刑法规定的后果,并能够区分过失的轻重,同时要了解过失犯罪和意志犯罪的比较及在刑法责任的承担上的区别。
5.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刑法主观题的难点之一,需要考生对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中各个犯罪人的行为和地位、共同犯罪中犯罪人之间的帮助、教唆、指使等关系有清晰深入的理解和掌握。
6. 犯罪意图:犯罪意图是刑法主观题中的重要内容,需要考生了解犯罪意图对犯罪构成的影响、犯罪意图与故意的关系、犯罪意图与动机的区别等问题,做到理论通联实际,灵活应用。
7. 结语通过对柏浪涛刑法主观题考点的精讲,相信考生对刑法主观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对于解题方法和技巧也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刑法主观题虽然难度较大,但只要掌握了相关的知识和技巧,就能在考试中游刃有余,取得优异的成绩。
希望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加强对刑法主观题的学习,不断提高解题能力,最终取得令人满意的成绩。
8. 心理因素与刑法主观题在刑法主观题的解答过程中,考生还需要对心理因素有一定的了解。
2023年柏浪涛刑法主观题考点精讲
2023年柏浪涛刑法主观题考点精讲引言在2023年的柏浪涛刑法考试中,主观题一直是备受考生关注的考点之一。
了解主观题的核心概念和要点,对于成功应对考试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2023年柏浪涛刑法主观题考点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相关概念展开深入探讨,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准备。
一、主观题概述1.主观题的概念主观题是刑法考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主要考察考生对于法律条文和案例的理解与应用能力。
在2023年的柏浪涛刑法考试中,主观题的考察范围可能涵盖多个领域,需要考生具备全面理论基础和案例分析能力。
2.主观题的考试形式在2023年的柏浪涛刑法考试中,主观题可能采取论述、解释案例、分析问题等形式。
考生需要对各种形式的主观题有所准备,且要在答题时清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论证过程。
3.主观题的评分标准针对2023年的柏浪涛刑法主观题,评分标准可能主要考察考生对于法律条文和相关法律理论的准确理解、合理解释和逻辑分析能力。
在答题时要注意条理清晰、重点突出,避免模糊和笼统的表述。
二、主观题的重点考点1.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在2023年的柏浪涛刑法考试中,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可能成为主观题的重点考点。
考生需要对故意、过失等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有清晰的理解,并能够灵活运用到案例分析中去。
2.犯罪责任能力的主观方面犯罪责任能力是刑法中的重要概念,也是主观题常见的考点之一。
在2023年的柏浪涛刑法考试中,犯罪责任能力的主观方面可能涉及到精神病鉴定、过错判断等内容,考生需要对这些内容有系统的理解和分析能力。
3.犯罪论与辩护的主观方面犯罪论与辩护是刑法中的重要内容,也可能成为2023年的柏浪涛刑法主观题的考点之一。
考生需要充分理解犯罪论与辩护的概念、原则以及具体应用,能够在案例分析中进行适当的论证和解释。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备战2023年柏浪涛刑法主观题的过程中,我认为考生需要注重对基础知识的系统学习和理解,同时注重案例分析和逻辑思维能力的提升。
2014年刑法攻略柏浪涛笔记(含法条)概述
2014年刑法攻略柏浪涛笔记▼刑法论:刑法概说,刑法解释,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总论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客观要件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正当防卫客观阻却事由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犯罪故意主观要件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责任年龄主要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可能性认识期待可能性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形态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共同犯罪共同行为共同故意理论分论(正犯、共犯)法定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特殊问题(共犯与身份犯,共犯与认识错误,共犯与犯罪形态)罪数行为单数行为复数数罪犯罪论成立条件▼刑罚论:1、刑罚论体系:主刑,附加刑2、刑罚的裁量: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3、刑罚的执行与消灭:减刑,假释,追诉时效,赦免▼分论侵犯个人法益人身犯罪: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民主权利,婚姻家庭权利财产犯罪:夺取型: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支付型: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占型: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型: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毁弃型: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社会法益: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罪侵犯国家法益:侵害国家职能犯罪:贪污受贿罪,渎职犯罪危害国家存立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一讲刑法论▼刑法=犯罪+刑罚(如何定罪,量刑)▼刑法机能:法益保护、人权保障、规制功能(行为规范,裁判规范)。
▼刑法渊源(表现形式):刑法典(包括8个修正案)、单行刑法(1个)、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中的罪行规范)。
▼刑法解释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由高至低排)▼刑法解释态度:主观解释(司考采用)、客观解释▼刑法解释技巧:平义解释、扩大解释(扩张解释)、缩小解释(限制解释)、反义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类推解释(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区别:①前者未超过国民预测可能性,后者相反②前者得出结论超过用语范围,后者相反③后者未提升概念位阶,前者相反④前者是事实类比,后者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
柏浪涛刑法主观题黄金考点构成要件汇总
柏浪涛刑法主观题黄金考点构成要件汇总【柏浪涛刑法主观题黄金考点构成要件汇总】一、序言在刑法学习中,柏浪涛刑法主观题黄金考点构成要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概念,它涉及到刑法的核心内容和实践应用。
本文将围绕柏浪涛刑法主观题黄金考点构成要件展开深入讨论,并按照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方式,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刻地理解这一重要概念。
二、柏浪涛刑法主观题黄金考点构成要件的基本概念柏浪涛刑法主观题黄金考点构成要件是指在刑法主观方面的考试中,常见且重要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主观过失、故意和过失的界限、故意和疏忽的区别等内容。
这些构成要件对于理解刑法的实质、判断案件的定性以及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三、柏浪涛刑法主观题黄金考点构成要件的细化解析1. 主观故意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以实现违法目的为目的,明知是违法行为并愿意实施的心态。
主观故意是构成故意犯罪的重要要件,它不仅要求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还要求其主观上具备明知和愿意的精神状态。
在理解主观故意时,需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精神状态,以及犯罪行为的客观性和社会性,从而进行案件定性和法律判断。
2. 主观过失与主观故意相对应的是主观过失,它是指犯罪人在违法行为中缺乏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的行为。
主观过失体现了犯罪人轻率、疏忽、大意的精神状态,以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和后果。
在区分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时,需要考虑犯罪人的心理状态、行为过程和案件事实,从而进行精确的刑事裁判。
3. 故意与过失的界限在刑法中,故意和过失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它们之间有明确的界限和区别。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违法目的并有意实施的行为,而过失则是指犯罪人由疏忽、大意等精神状态所导致的违法行为。
理解故意与过失的界限需要从法律定义、司法解释、法学理论等多个角度进行全面考量,以便正确判断案件性质和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4. 故意和疏忽的区别故意和疏忽是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的表现形态,它们在行为动机、心理状态、行为结果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
柏浪涛刑法知识点总结
柏浪涛刑法知识点总结一、刑法概述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刑法的基本任务是保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实现社会公正和保障人民安全。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处罚,确立了刑责与法责的关系,保障了每个公民的法律权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原则: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必须依法进行,任何违反法律的刑法规定都是无效的。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任何刑事责任和处罚都必须有法律规定,而且这个规定必须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存在。
也就是说,不能因为某个行为有害于社会而要求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必须有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构成犯罪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3. 无罪推定原则:即被告人在未经法院裁决前,被认为是无罪的。
这一原则体现了刑法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4. 最有利原则:在适用刑法时, 应当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 对被告人采取具体的适用方式,对被告人显著超越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的处罚情节,或者对被告人采取导致其逃避刑事责任的适用方式, 依法予以改正。
5. 法无规则不可究原则:只有法规定了具体的行为为犯罪行为,才能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6. 法条适用原则: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的审判,必须依法实行。
7. 公平正义原则:刑法的适用要坚持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不能歧视任何个人或群体。
8. 限制原则:刑法必须合理使用,不能滥用,对被告人只能限制其犯罪行为,而不能限制其应有的基本权利。
9. 适用人权公约原则:刑法的适用要遵循人权公约的规定,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
10. 文明原则:刑法适用要以人类文明的共同价值为基础,保护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
三、刑法的基本内容刑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犯罪的认定:刑法中规定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等。
同时,刑法还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犯罪的数罪数罚原则和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2. 刑事责任的承担:刑法规定了当事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刑事责任。
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汇总
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汇总一、概述柏浪涛分则是一个涉及经济犯罪的法律条款,其规定了在经济活动中所犯下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惩罚。
在司法实践中,柏浪涛分则中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是审判和裁决案件时的重要依据。
本文旨在对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进行汇总和分析。
二、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1. 职务侵占罪柏浪涛分则中规定了职务侵占罪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通常包括以下要素:(1)行为人具有管理权限或财务权限的职务;(2)滥用职权,使公司或单位的财产损失或遭受侵害;(3)涉及的财产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
公式:职务侵占罪=行为人职务+滥用职权+损失或侵害+财产金额。
2. 挪用公款罪柏浪涛分则中针对挪用公款罪也有详细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规定:(1)行为人以个人名义或虚构的名义挪用公款;(2)挪用行为造成国家或集体经济损失;(3)涉及的挪用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
公式:挪用公款罪=个人名义挪用+国家或集体损失+挪用金额。
3. 诈骗罪在柏浪涛分则中,对诈骗罪也有详细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规定,一般包括以下要素:(1)行为人使用虚假的事实、隐藏真实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2)被骗者因被骗行为而造成财产损失;(3)造成的损失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
公式:诈骗罪=使用欺骗手段+被骗者损失+诈骗金额。
4. 贪污罪柏浪涛分则中贪污罪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一般包括:(1)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2)行为造成了国家或单位利益的损失;(3)涉及的贪污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
公式:贪污罪=利用职权+国家或单位损失+贪污金额。
三、结论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了解和掌握这些罪名的结构和公式,有助于法官和律师在审判和辩护时更加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实质,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
希望本文能够为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柏浪涛分则中的罪名行为结构和相应的公式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依据,但也存在一些灰色地带和争议。
柏浪涛众多刑法问题判断标准总结
柏浪涛众多刑法问题判断标准总结刑法中的众多标准:1,犯罪构成采纳——两层次:危害行为正当防卫Ⅰ:客观要件危害结果———客观违法性阻却事由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责任年龄Ⅱ:主观要件犯罪过失———主观有责性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2,单位犯罪,要求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不构成犯罪。
3,不作为犯罪公式:应为→能为→而不为→具有等价性。
这是指具有作为可能性。
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判断标准:从行为人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和不履行义务具有因果关系。
除此还有个量上的要求,也即:要与相对应的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4,判断着手的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而又紧迫的危险。
5,设立防卫装置问题。
①不能危害公共安全;②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要具有相当性。
6,防卫不适时分为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对此处理办法:第一,故意为之,成立故意犯罪。
第二,过失为之,成立过失犯罪。
第三,无故意过失,成立意外事件。
7,相互斗殴:注意①一方突然升高战斗级别;②一方退出8,防卫手段也要有最低限度,即相当于实行行为的程度,否则就不算是正当防卫。
9,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分①在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是明知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间接故意是明知可能发生。
如果明知必然发生,就只能是直接故意。
②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是希望发生,积极直接的追求;间接故意是放任发生,听之任之。
注意:行为人如果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但是又“放任”,仍是直接故意。
在对象认识错误的场合,行为人是直接故意而非间接故意。
10,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①相同点:二者都已经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
②区分标准:(1)主观上,间接故意,行为人持放任态度,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意志;过于自信过失,行为人持谨慎态度,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在对待结果发生的态度上,可以总结: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过于自信过失投了反对票,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
(2)客观上,间接故意,行为人没有采取避免措施;过于自信过失,行为人采取了避免措施。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柏浪涛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柏浪涛刑法案例分析方法——柏浪涛第一部分方法论一、考查目标刑法案例分析题旨在考查三项内容:1.重点知识板块的掌握程度。
案例分析题首先是一种知识考查,但不是对所有考点的考查,而是对重点知识板块的考查。
常考的知识板块有:(1)总则:①犯罪未完成形态;②共同犯罪;③自首和立功。
(2)分则:①财产犯罪;②人身犯罪;③贪污贿赂犯罪;④金融犯罪。
对上述知识板块应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这是解答案例分析题必要的知识储备。
2.萃取关键事实,找出对应法条的能力。
近几年的案情都比较长,而且复杂。
这就要求考生同时具备快速阅读的能力,快速萃取关键事实的能力,以及快速找出所考法条的能力。
有些考生在这个环节失误的教训是深刻的。
例如,2008年有考生在阅读刑法案例分析题时,开始以为是公司法的试题,读到最后方知是刑法试题,义需重读一遍。
这无疑会浪费时间,并造成心慌。
3.事实与规范的连接能力。
案情是事实,法条是规范。
案例分析本质上就是运用法条来分析案情。
从逻辑上看,这是一个三段论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条,小前提是案情,最后得出结论。
博主补充: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11年卷二12题)A.《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考察知识点:罪刑法定原则、洗钱罪的认定第一部分:通用解题思路解题思路:如何避免罪刑法定原则成为口号,就要求定罪时遵循规范的判断方法。
定罪活动基本上是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
大前提是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是有罪无罪。
2021年柏浪涛刑法攻略观点展示汇总
2021年柏浪涛刑法攻略观点展示汇总2021年柏浪涛刑法攻略观点展示汇总1.夫妻间的救助义务(P43)夫妻之间存在着救助义务。
如果妻子非自愿陷入险境,比如患重病或遇到歹徒等,那么丈夫有救助义务。
但如果妻子是自己决定陷入险境,比如自残或自杀,那么丈夫是否有救助义务就存在争议。
目前的观点展示分为两种:一种认为丈夫有救助义务,因为法律规定了这一点;另一种认为丈夫没有救助义务,因为妻子作为成年人,精神正常,没有被骗或被胁迫,自己主动陷入险境,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不应该让丈夫承担刑法义务。
2.偶然防卫(P74)1)偶然防卫的类型偶然防卫分为故意型和过失型。
故意型偶然防卫的例子是,乙欲杀死丙,正要开枪时,被窗外的甲开枪打死。
甲没有认识到乙正要杀人,甲只有杀害乙的故意。
经过事后查明,如果甲不将乙打死,乙就会将丙打死。
甲在客观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属于偶然防卫。
甲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
过失型偶然防卫的例子是,乙欲杀死丙,正要开枪时,被附近的甲开枪打死。
甲是猎人,正坐在附近擦枪,不慎走火,打死了乙。
经过事后查明,如果甲不将乙打死,乙就会将丙打死。
甲在客观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属于偶然防卫。
甲涉嫌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2)偶然防卫的观点展示关于偶然防卫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防卫人主观上认识到自己制造了好结果,只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
因此,偶然防卫构成正当防卫。
另一种观点认为,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不仅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还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
因此,偶然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
这种观点认为,行为的好坏与结果的好坏应该独立判断,行为成为好行为的条件是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并且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
在上述故意型偶然防卫中,甲并未意识到乙正在杀害丙,因此没有采取防卫措施来制止乙的行为。
由于甲没有正当的防卫认识,他的杀人行为不能被视为正当防卫。
2021年柏浪涛刑法攻略观点展示汇总
2021年柏浪涛刑法攻略观点展示汇总1. 夫妻间的救助义务P43第一,妻子非自愿陷入险境,丈夫有救助义务。
例如,妻子身患重病、遇到歹徒等,丈夫有救助义务。
第二,妻子自己决定陷入险境,例如,妻子自残或自杀。
对此,丈夫有无救助义务?以前有定论,也即丈夫有救助义务。
目前变成观点展示:观点一(多数观点):有救助义务, 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观点二:没有救助义务,因为妻子作为成年人,精神正常,没有被骗、被胁迫,自己主动陷入险境,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不应让丈夫承担刑法义务。
2. 偶然防卫P741.偶然防卫的类型。
(1)故意型偶然防卫。
例如,乙欲杀死丙,正要开枪时,被窗外的甲开枪打死。
甲没有认识到乙正要杀人,甲只有杀害乙的故意。
经事后查明,若甲当时不将乙打死,乙就会将丙打死。
(甲→乙→丙)。
甲在客观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甲属于偶然防卫。
甲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
(2)过失型偶然防卫。
例如,乙欲杀死丙,正要开枪时,被附近的甲开枪打死。
甲是猎人,正坐在附近擦枪,不慎走火,打死了乙。
经事后查明,若甲当时不将乙打死,乙就会将丙打死。
甲在客观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甲属于偶然防卫。
甲涉嫌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2.偶然防卫的观点展示。
(1)防卫认识不要说:成立正当防卫,只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
因此,偶然防卫构成正当防卫。
其背后理由是,一个行为是好行为(正当行为)还是坏行为(违法行为),取决于其制造的客观结果,客观上制造了好结果(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那么行为就是好行为,是正当防卫。
至于行为人有没有认识到自己制造了好结果,不重要。
因此,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防卫认识。
上述故意型偶然防卫和过失型偶然防卫中,甲制造了好结果(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救了丙),其行为便是好行为(正当防卫)。
(2)防卫认识必要说: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也即不仅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还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三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三
总结12:观点展示(4):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甲杀乙,致乙休克,以为乙死,抛“尸”河里,乙溺亡。
观点一:甲构成杀人未遂和过失致死罪,并罚。
理由,杀人行为的危险流被溺水阻断,死亡结果不是杀人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而是弱水而亡。
观点二:甲构成杀人既遂,杀人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
总结13:观点展示(5):共同犯罪的共同标准。
甲乙相约共同向草丛开枪打兔,打死小孩,无法查明致命一枪谁打的。
观点一:部分共同说及刑法规定,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无罪。
观点二:行为共同说,共同过失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主观上只要求二人有意思联络。
二人构成过失致死罪的共同犯罪。
总结14:观点展示(6):共犯与正犯关系。
甲教唆或帮助乙犯罪,乙实际上未实施犯罪。
观点一:共犯独立性说:甲构成教唆犯或帮助犯未遂。
观点二:共犯从属性说:实行者无罪,教唆者、帮助者也无罪,理由,实行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直接性,教唆、帮助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间接性。
总结15:观点展示(7):自杀。
甲教唆、帮助乙自杀,乙自杀身亡,乙成年、精神正常、意思表示真实。
观点一:甲无罪,理由:依共犯从属性,实行者乙无罪,教唆、帮助者甲也无罪。
观点二:甲有罪,理由:生命需要绝对保护。
另:若乙未成年、精神不正常、意思表示不真实,甲是杀人的间接正犯。
2023年法考主观题之柏浪涛刑法十题考点总结
2023年法考主观题之柏浪涛刑法十题考点总结2023年法考主观题之柏浪涛刑法十题考点总结一、序言2023年的法考,柏浪涛刑法十题考点备受关注。
柏浪涛刑法是指当前学术界公认的最新刑法解释版本。
在这十个考点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刑法的重要概念和理论,在对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解读的基础上,结合个人观点和理解,撰写这篇有价值的文章。
二、正文1. 主观方面的认定在刑法的实践中,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判断标准。
柏浪涛刑法中对于主观方面的认定,特别是涉及犯罪意图和主观上的行为特征的认定,在很多案例中都有重要地位。
在故意犯罪中如何认定被告人是否有主观意图,以及在犯罪共同犯罪时如何区分各自的主观故意等问题,需要深入分析和探讨。
2. 主观故意的证据问题在刑法的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证据不足或证据矛盾的问题。
在柏浪涛刑法中,对于主观故意的认定需要依法采纳的证据,对于不同证据的权重认定与应用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案例中,很多时候主观故意的认定是由法官根据证据综合判断而得出的,因此在实践中需要深入理解和应用相关规定。
3. 犯罪构成要件和主观方面的关系在研究刑法的过程中,犯罪构成要件和主观方面的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柏浪涛刑法中对于犯罪构成要件和主观方面的认定是有明确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需要有不同的主观故意支撑,而主观故意认定的不同也会影响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
4. 主观方面的变证、谎报和招供问题在刑法实践中,主观方面的变证、谎报和招供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柏浪涛刑法中,对于这些问题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何认定变证、谎报和招供的主观故意、如何区分不同行为主观方面的认定等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和理解。
5. 主观方面的累犯问题在刑法实践中,主观方面的累犯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柏浪涛刑法中,对于累犯的认定和主观方面有明确的规定。
如何认定累犯的主观故意,如何区分不同行为主观方面的认定等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和理解。
6. 主观方面的犯罪情节问题在刑法实践中,主观方面的犯罪情节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
总结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倒卖文物罪的“倒卖”不要求买进加卖出,只要求卖出。
所以,盗窃文物后卖出,应定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并罚。
总结1:(1)盗窃普通财物,然后出卖,只定盗窃罪,出卖属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2)盗窃违禁品(枪支、假币、毒品、淫秽物品、文物),然后出卖,先定盗窃罪,出卖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构成各自出卖类犯罪(买卖枪支罪、出售假币罪、贩卖毒品罪、贩卖淫秽物品罪、倒卖文物罪),然后并罚。
总结2-结合犯1:前罪+后罪=前罪,后罪成为前罪法定刑升格条件。
(1)绑架+杀人=绑架罪。
(2)拐卖+强奸=拐卖。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妨害公务罪=前面这个毒品罪;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罪+妨害公务罪=前面这个罪。
这些结合是因法律规定而导致。
若无法律规定,依原则,两个行为犯两个罪应并罚。
总结3-结合犯2:前罪+后罪=后罪。
(1)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2)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
总结4:刑九修改的罪数问题:(1)删除结果加重犯:绑架罪致人死亡。
以后遇到,绑架行为同时过失致死,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定绑架罪。
(2)删除结合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修订为数罪并罚。
干货汇总丨柏浪涛刑法案例分析(案例解析福利)
⼲货汇总⼁柏浪涛刑法案例分析(案例解析福利)刑法观点展⽰柏浪涛1.甲欲伤害⼄,⽤⼑砍⼄,⼄反击致甲重伤倒地。
⼄不予救助,甲死亡。
⼄有⽆救助甲的义务?观点⼀:有。
理由:甲死亡,意味着⼄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有防⽌过当结果(甲死亡)发⽣的义务。
甲的死亡是由⼄的作为(先前防卫⾏为)和不作为(后⾯不救⼈)共同导致的,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观点⼆:没有。
理由:已致甲重伤的防卫⾏为具有正当性,正当⾏为不应被附加作为义务。
如果甲后来死亡,认为⼄构成防卫过当,这个过当结果只是由作为⽅式(防卫⾏为)导致的。
⼄欲杀死丙,正要开枪时,被窗外的甲开枪打死。
甲没有认识到⼄正要杀⼈,甲只有杀害⼄的故意。
经事后查明,如果当时甲不将⼄打死,⼄就会将丙打死。
2.成⽴正当防卫,是否要求防卫⼈具有防卫认识?(1)传统观点:成⽴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认识。
甲没有防卫认识,只有杀⼈故意,所以构成故意杀⼈罪,既遂。
(2)张明楷观点:成⽴正当防卫不要求防卫认识,甲成⽴正当防卫,⽆罪。
理由:⾏为是不是危害⾏为,应该从事后的结果来判断。
结果好,那么制造好结果的⾏为便是好⾏为,甲制造了好结果(救了丙),其⾏为便是好⾏为。
(3)周光权教授观点:成⽴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认识。
甲没有防卫认识,所以不构成正当防卫。
甲的⾏为具有侵害合法法益的危险性和可能性。
甲的⾏为属于危害⾏为,所以甲成⽴故意杀⼈罪。
但是,坏⾏为偶尔会制造好结果,在结果上,甲救了丙,是个好结果。
所以甲不构成故意杀⼈罪既遂,因为既遂结果是个坏结果。
甲构成故意杀⼈罪未遂。
3.甲故意伤害⼄,⼄反击甲,情急之下捡起⼀块砖扔向甲,击中了甲,同时也击中了旁边的丙。
⼄对甲⽆疑构成正当防卫,但对丙构成什么,对此没有定论,有观点展⽰:观点⼀:⼄对丙也构成正当防卫。
理由:对⼀个⾏为只能认定同⼀个性质。
观点⼆:⼄对丙构成假想防卫。
问题是,假想防卫要求防卫⼈主观上以为存在不法侵害,也即假想存在不法侵害。
2023年柏浪涛刑法讲义笔记总结
2023年柏浪涛刑法讲义笔记总结一、前言在2023年,柏浪涛教授的刑法讲义成为了热门话题。
他以其丰富的学识和深厚的学术造诣,为广大学生们带来了一场深入浅出的刑法学习盛宴。
在本文中,我将综合柏浪涛教授的讲义内容,对其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以便读者能更深入地了解这一话题。
二、柏浪涛刑法讲义概述柏浪涛教授的刑法讲义内容极为丰富,涵盖了刑法的基本理论、实践案例分析、对刑法条文的解读等多个方面。
他以浅显易懂的语言,系统地阐述了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内涵,使得学生能够轻松理解并掌握这一学科的要点。
在讲义中,柏浪涛教授还提到了刑法的发展历程和未来趋势,对学生们的学术研究和未来发展提出了深远的思考和建议。
他认为,刑法学不仅仅是一门学科,更是一种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只有将其内化为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才能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从业者。
三、深入探讨柏浪涛刑法讲义的重点内容1. 刑法的理论基础:柏浪涛教授在讲义中强调了刑法的理论基础对刑法实践和适用的重要性。
他指出,只有深入理解刑法的基本原理和理论,才能在实践中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
学生们需要对刑法学的理论知识进行深入学习和思考,才能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游刃有余。
2. 刑法案例分析:柏浪涛教授在讲义中还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帮助学生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知识。
他深入剖析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并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和观点。
这些案例不仅使学生们对刑法知识有了直观的认识,同时也培养了他们的案件分析和逻辑推理能力。
3. 刑法条文解读:在讲义的柏浪涛教授对一些常见的刑法条文进行了逐条解读,通过具体的案例和实践操作,帮助学生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法条文的适用和解释。
这为学生们将来在处理刑法案件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导。
四、总结和回顾通过对柏浪涛教授的刑法讲义内容的深入学习和思考,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刑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
学习刑法不仅仅是为了通过考试,更是为了能够正确判断和处理各种刑事案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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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
总结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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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三
总结12:观点展示(4):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甲杀乙,致乙休克,以为乙死,抛“尸”河里,乙溺亡。
观点一:甲构成杀人未遂和过失致死罪,并罚。
理由,杀人行为的危险流被溺水阻断,死亡结果不是杀人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而是弱水而亡。
观点二:甲构成杀人既遂,杀人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
总结13:观点展示(5):共同犯罪的共同标准。
甲乙相约共同向草丛开枪打兔,打死小孩,无法查明致命一枪谁打的。
观点一:部分共同说及刑法规定,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无罪。
观点二:行为共同说,共同过失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主观上只要求二人有意思联络。
二人构成过失致死罪的共同犯罪。
总结14:观点展示(6):共犯与正犯关系。
甲教唆或帮助乙犯罪,乙实际上未实施犯罪。
观点一:共犯独立性说:甲构成教唆犯或帮助犯未遂。
观点二:共犯从属性说:实行者无罪,教唆者、帮助者也无罪,理由,实行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直接性,教唆、帮助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间接性。
总结15:观点展示(7):自杀。
甲教唆、帮助乙自杀,乙自杀身亡,乙成年、精神正常、意思表示真实。
观点一:甲无罪,理由:依共犯从属性,实行者乙无罪,教唆、帮助者甲也无罪。
观点二:甲有罪,理由:生命需要绝对保护。
另:若乙未成年、精神不正常、意思表示不真实,甲是杀人的间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