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修正)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年修订)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浙江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2017年修正)
浙江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14•【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浙江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2017年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将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宣传培训、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能源审计等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工作计划,加强公共机构节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节能技术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指导有关部门、公共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应当结合本系统特点,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的公益性宣传。
公共机构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7(全文)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7(全文)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共的优良作风。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7,欢迎大家阅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修正)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建设节约型社会,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管理、能源使用和节能技术的开发、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节能工作遵循统筹兼顾、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技术推进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即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管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综合协调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海南省节能设计标准
海南省节能设计标准
海南省作为我国的热带岛屿,气候炎热潮湿,能源资源相对匮乏,因此节能设
计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节能设计标准是指在建筑、工程、设备等方面,根据当地气候、资源等特点,制定的能够节约能源、减少能源消耗的设计标准。
海南省节能设计标准的制定,不仅可以有效降低建筑运行成本,还可以减少能源消耗,降低对环境的影响,促进可持续发展。
首先,在建筑方面,海南省节能设计标准需要考虑建筑的朝向、采光、隔热等
因素。
在炎热的气候下,建筑应尽量减少对空调的依赖,采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等 passivhaus 设计理念,减少能源消耗。
同时,在建筑材料的选择上,应优先选择
具有隔热、保温性能良好的材料,减少冷热能量的传导,提高建筑的能效。
其次,在工程方面,海南省节能设计标准需要考虑设备的能效等级、电气系统
的设计等。
选择能效等级高的设备,比如高效节能空调、热水器等,可以有效降低能源消耗。
在电气系统的设计上,应合理规划用电布局,减少线损,提高供电质量,降低能源浪费。
此外,在设备方面,海南省节能设计标准还需要考虑设备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建立科学的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加强设备的定期维护和检查,可以确保设备的高效运行,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减少能源浪费。
总的来说,海南省节能设计标准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建筑、工程、设备等多个
方面的因素,力求在满足人们生活、工作需求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消耗,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只有通过严格的节能设计标准,才能实现海南省能源可持续利用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未来能够在节能设计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上取得更大的成就,为海南省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能源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2023年7月最新)
节能 节能 节能 节能 节能 节能 节能
28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令第116号
2009.9.1
全文
节能
29
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 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30
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含附 件1、2)
3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 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建科[2007]245号 建科[2008]115号 国办发〔2007〕42号
省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批准
2012.7.1
第十条、第十三 条
节能
18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19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530号 建设部令第143号
2008.10.1 2006.1.1
第十八条、十九 条
第十三条、第十 四条
节能 节能
20
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17次会议
2000.12.29
第二章 第十一 条
节能
6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修订
第二十七条 节能
7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国务院令第676号
2017.3.1修订
全文
节能
8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
2009.12.1
全文
节能
9
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2009.12.1
39
能源管理体系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认证 要求
40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41 能源管理体系能源基准和能源绩效参数
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3修订)
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3修订)【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3.09.25【实施日期】2013.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9月25日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3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行业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安全管理及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销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能源、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发展纳入城乡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六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促进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正)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正)【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7.21【实施日期】2017.08.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0年2月1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5月2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1月1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2年7月1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7月2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生态省,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地、湿地、沙滩、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在生产和其他建设中,应当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把对环境的损害控制到最小限度,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省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推进生态保护修复,鼓励和支持清洁生产、资源再利用等节能减排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广环境保护先进科学技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全面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倡导推广绿色消费,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
节能相关法律法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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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二:充分体现制度创新
第十五条 主题词 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浙江省实施办法及宁波市政府规章都有 详细的配套规定
特点三:突出了重点监管对象
特点三:
突出了重点监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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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三:突出了重点监管对象
第六节 主题词 重点用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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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三:突出了重点监管对象
(一)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办法》第十八条:“民用建筑以外的需要进行节能 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 织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 得投入生产、使用。
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的节能验收情况和 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节能立法:“十年磨一剑”
三、节能法解读----修订目的
一、推动全社会
节约能源
修订 目的
三、保护和改善 环境
二、提高能源 利用效率
四、促进经济社 会全面协调可持 续发展
三、节能法解读----立法特点
特点一 特点二 特点三 特点四 特点五
突出节能的重要地位 充分体现制度创新 突出了重点监管对象 加强了政策激励措施 加大了节能行政处罚力度
融机构税收优惠 ▪ 价格政策:资源、能源价格、差别电价 ▪ 表彰奖励
限制
限制条款
▪ 限制发展“两高”行业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 政府采购 ▪ 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 效率标准相关
禁止条款
禁止 ▪ 标的:项目、建筑,用能产品(设备、车辆),
耗能产品 ▪ 依据“标准”:淘汰设备目(名)录、政府采
第三部分 立法特点
特点一: 突出节能的重要地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琼府[2004]3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6.24施行日期2004.06.24文号琼府[2004]36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琼府[2004]3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政府对自1988年至2003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林业部门统一经营人工林木出口的通知》等17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林业部门统一经营人工林木出口的通知(琼府办〔1990〕10号)2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工林木出口经营管理及调整有关收费的通知(琼府办〔1992〕181号)3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护森林资源的通知(琼府办明传〔1988〕3号)4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森林资源消耗报告的通知(琼府办〔1990〕190号)5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沿海基干林带保护工作的通知(琼府办〔1996〕93号)6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建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琼府〔1988〕96号)7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海洋、海岸、海岛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的通知(琼府办〔1991〕136号)8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我省黄金生产秩序的通知(琼府〔1996〕5号)9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垦总局关于加强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加工管理意见的通知(琼府办〔1995〕33号)10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用拖拉机道路交通费问题的通知(琼府〔1993〕54号)1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1〕38号)12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度放宽内资企业审批条件及经营范围的通知(琼府办〔1990〕163号)13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内资企业审批条件的通知(琼府办〔1991〕108号)14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1〕66号)15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汽油型溶剂油管理的通知(琼府办〔1997〕83号)16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人技术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1992〕29号)17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厅关于加强外省劳动力进琼就业有序化管理意见的通知(琼府办〔1995〕20号)——结束——。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修订)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修订)《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及其相关的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节能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政策激励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省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分别编制工业、农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节能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产品、设备、技术、工艺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应用,促进节能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7.10.23•【字号】琼工信运行〔2017〕331号•【施行日期】2017.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琼工信运行〔2017〕331号各市县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洋浦经发局、海南电网公司: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升海南省提升电网供电保障和抗灾能力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琼府〔2017〕61号文)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电力设施迁改流程,减少因电力设施迁移、改造导致的停电影响,我厅根据《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牵头组织制定了本指南,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工作指南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17年10月23日附件海南省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工作指南1.总则1.1 制定目的保障海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减少电力设施迁移、改造带来的停电影响。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其他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造电网企业所属资产内的电力设施。
1.3 迁改原则已投运的电力设施原则上不允许迁改,属省、市(县)重大项目工程建设需要、且无其他替代方案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迁改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提出迁改要求的一方承担。
1.4 职责分工按照“分级管理、统筹安排”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110KV及以下的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220KV或跨行政区域110KV及以上的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工作。
2.迁改程序2.1 提出申请迁改需求方应提前向电力设施产权所属的电网企业申请。
电网企业收到迁改申请后,应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于10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意见。
2.2 制定方案电网企业同意迁改后,迁改需求方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有关规划设计迁改方案,明确迁改路由。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正文:---------------------------------------------------------------------------------------------------------------------------------------------------- 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1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二○○八年七月十六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下列177项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市县行使:序号项目名称依据实施机关1以工代赈项目年度安排与资金总量安排《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报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2除涉及国产设备退税与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以外,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为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3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项目的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4城市自来水价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5除规定由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外的国债项目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概算的审批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6以工代赈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7项目剩余资金的调剂使用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报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8旅游景区(点)渡船价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9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8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审批《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及经人事部批准的《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琼人劳保〔2007〕214号)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2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4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3中级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海南省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琼人劳保技〔1999〕115号)第四条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4除在省社会保险局参保的单位以外的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审批《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5海口市和三亚市辖区所属副处级事业单位及其他市县辖区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审批《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市、县、自治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16因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初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82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7设立代理记帐机构的审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报省财政部门备案18除主要、重要港口以外的港口规划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19市县范围内12座以下水路客货及危险品运输管理审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1987〕交河字680号)第八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0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收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9号)第八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1城市建成区内国道、省道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收费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3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4农村公路计划建设项目的安排、审批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琼府办〔2006〕11号)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5县道建设、养护资金的管理《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琼府办〔2006〕11号)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6市县立项的港口建设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7市县港口经营许可、安全生产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市、县、自治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8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审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9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八条市、县、自治县国家、地方税务机关30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6项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机关,报省国家税务机关备案31企业增值税退税申请的初审《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预字〔1994〕第55号)《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财监字〔1998〕第186号)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322500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确定《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八条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机关33省内高中学籍的备案确认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4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毕业证的验印与发放《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1〕9号)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5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小学学校和初中学校的审批下放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民办高中学校的审批下放海口市、三亚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6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7闲置土地处置《海南省闲置农业用地处置规定》第三条《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第三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38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9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的验收确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4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41由省发展与改革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需编制环评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2采砂审批及收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县、自治县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3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海口市、三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4建设行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建设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5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6项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6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市、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47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4项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8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市、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49乡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50园林等公用行业三级企业资质审批《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房地产管理部门5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市、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310万平方米以下拆迁计划的审批《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报海口市、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54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市、县、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55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9项市、县、自治县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5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7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7项市、县、自治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58燃气经营许可《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海口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59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60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认定的初审《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第六条、第七条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61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对象的审批市、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62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十八条海口市、三亚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6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市、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4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审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5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6项海口市、三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6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6项海口市、三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7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4项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8医疗机构聘请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员来琼短期行医审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69100张以下床位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综合医院及门诊部、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行政审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0农垦辖区卫生行政许可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1乡村医生的考试和管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2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3护士执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8项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4开展X射线介入放射、射线诊断工作审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及初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6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3项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7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7项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8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8项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9名片印刷企业许可《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0体育健身路径器材管理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8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82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8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有纪念建筑或古建筑变更用途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8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85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6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7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变更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8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变更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初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90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变更初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9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审批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市、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92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7项海口市、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9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94旅游景区内导游的考核管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9530总吨以下驾驶类、45千瓦以下的轮机类沿海近岸职务船员证书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农业部令第61号)第四十七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渔业普通船员海上救生、船舶消防救生筏操纵、海上急救等项目考核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97小型渔船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98渔业船舶普通船员证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第五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99除省属国营林场以外林木采伐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委托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100省内木材运输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101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主要农作物、林木品种的审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市、县、自治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0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核发和证件专用章制作《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6项海口市、三亚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年检《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第二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三条市、县、自治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04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7项市、县、自治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05拖拉机驾驶员证、行驶证的核发及证件专用章制作《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第二条海口市、三亚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06自来水厂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总库容在5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日开采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许可《海南省取水许可证制度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07除跨市县和跨流域外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108除新建和利用中央补助资金进行除险加固的小(一)型以上规模的水库及堤防建设,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农村饮水项目外,其他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9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10100万方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六条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11河道采砂审批及收费《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县、自治县河道主管机关112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13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14100万方以下小型蓄水工程扩建、改建和加固项目可研报告的审查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15新办、变更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备案116涉外婚姻的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海口市、三亚市民政部门117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审批《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118民族贸易企业认定《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国家民委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等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市、县、自治县财政、税务、民族宗教行政管理部门119除吊销公证人员执业证书外的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海口市、三亚市司法行政部门120除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外的对律师违法行为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海口市、三亚市司法行政部门121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122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市、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123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海南省居住(小)区、建筑物、停车场配套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居住(小)区、建筑物、停车场配套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前言随着电动汽车的普及和政府鼓励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如何在居住区、商业区等场所合理配置充电设施,满足市民和企业对充电服务的需求,是海南省政府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本文档旨在规范海南省内居住区、建筑物、停车场等场所配套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为加快海南省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推广,提供具有指导意义的建议。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内的居住(小)区、建筑物、停车场等场所配套充电设施的建设、安装、验收和管理。
二、充电设施建设原则1.充电设施建设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重点关注使用需求量大、用电量大的场所。
2.充电设施建设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前提下,确保充电设施建设的合理布局。
3.充电设施建设应坚持节能、环保的原则,优先选择使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充电设施。
三、充电设施建设管理1. 充电设施建设的司法程序1.充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海南省有关建设规划、用地规划、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2.充电设施建设应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其中,涉及到土地使用问题的,需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3.充电设施建设应按照合同、设计图纸等文件的规定,进行施工和验收。
2. 充电设施的管理机制1.充电设施的使用及管理应符合海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充电设施的管理应主动配合政府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政策。
不得采取任何限制新能源汽车上户、使用充电设施等不当限制或歧视性管理措施,不得恶意竞争。
3.充电设施的管理应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健全使用情况、电费计费、事故处理等相关管理制度,落实落细管理责任。
3. 充电设施的维护管理1.充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应保证正常使用和安全稳定。
充电设施经营者应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充电设施的良好状态。
2.充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应遵循“维护一体化、管理一体化”的原则,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系统,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故障。
ISO50001能源法律法规清单
编号名称生效日期适用内容发布部门查新途径类型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10/26全文全国人大常委会网络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12/27全文全国人大常委会网络法律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8/10/26全文全国人大常委会网络法律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4/24全文全国人大常委会网络法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7/2全文全国人大常委会网络法律6(2009年12月26日修订)2009/12/26全文全国人大常委会网络法律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2/29全文全国人大常委会网络法律8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1.1全文全国人大常委会网络法律9节约用电管理办法2000.12.29全文国家经贸委网络法规10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9.1全文国家质监总局网络法规11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2006.8.6全文国务院网络法规12《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6月1日修订)2016.6.1全文国家发改委/质监总局网络法规13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6.21全文财政部、发改委网络法规14《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2016.12.20全文国务院网络法规15工业节能管理办法2016.6.30全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法规16《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2006版2007年全文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网络节能技术17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2009.12.4全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节能技术18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2012.10.1全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节能技术19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三批)2014.3.6全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节能技术20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四批)2016.3.14全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节能技术21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一批)2009.5.27全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节能技术22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二批)2010.8.16全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节能技术23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三批)2011.12.8全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节能技术能源法律法规清单48GB/T 15316-2009《节能监测技术通则》2009.11.1全文国家质监总局网络规范49GB/T 15912.1-2009《制冷机组及供制冷系统节能测试 第1部分:冷库》2010.5.1全文国家质监总局网络规范50GB/T 17166-1997《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1998.10.1全文国家技术监督局网络规范51GB 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2007.1.1全文国家质监总局网络规范52GB/T 17981-2007《空气调节系统经济运行》2008.6.1全文国家质监总局网络规范53GB/T 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2003.3.1全文国家质监总局网络规范54GB 19210-2003《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2003.6.30全文国家质监总局网络规范55GB 19576-2004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2005.3.1全文国家质监总局网络规范56GB 19577-2015《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2017.1.1全文国家质监总局网络规范57GB 19761-2009《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2010.9.1全文国家质监总局网络规范58GB 50033-201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2013.5.1全文国家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网络规范59GB 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2014.6.1全文国家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网络规范60GB 50365一2005《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2006.3.1全文国家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网络规范61GB/T 13467-2013《通风机系统电能平衡测试与计算方法》2014.7.1全文国家技术监督局网络规范62GB/T 13468-2013《泵类系统电能平衡测试与计算方法》2014.7.1全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络规范63GB/T 6422-2009《用能设备能量测试导则》2009.11.1全文国家质监总局网络规范64GB/T 3484-2009 《企业能量平衡通则》2009.11.1全文国家质监总局网络规范65GB/T 15320-2001《节能产品评价导则》2001.7.1全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络规范66GB/T 13234-2009《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2009.11.1全文国家质监总局网络规范67GB/T 28750-2012《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技术通则》2013.1.1全文国家质监总局网络规范68GB/T 13471-2008《节电技术经济效益计算与评价方法》2009.5.1全文国家质监总局网络规范69GB/T 16664-1996《企业供配电系统节能监测方法》1997.7.1全文国家技术监督局网络规范70GB/T 12325-2008《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2009.5.1全文国家质监总局网络规范71GB/T 12326-2008《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2009.5.1全文国家质监总局网络规范。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17〕4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17〕4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7年5月22日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工作,促进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协调和管理,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依据各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市县新上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府〔2015〕8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10.23施行日期2015.10.23文号琼府〔2015〕89号主题类别价格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府〔2015〕8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定价目录》已经六届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核同意,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原《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计价格〔2003〕31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3日海南省定价目录序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2燃气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公共管网供应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独立小区供应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一级市场批发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级销售市场的差价标准二、三级市场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市、县(市)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销售价格除外污水处理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4交通运输琼州海峡港口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共交通票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料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车辆站务收费、旅客站务收费等收费项目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垄断性服务收费省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道路旅游客运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旅游行政主管部门5环境保护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拍卖底价、试点初期交易价格、回购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环保部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6教育公办教育(包括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民办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高等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文化出版部门7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部门、人社部门8养老服务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为政府主办的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托养所、公建民营养老服务中心的床位费、护理费等。
海南:省级预算单位购置新车须选用新能源车
要 闻要闻.地方湖北: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率超九成2018年8月6日从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悉,截至2018年7月底,进入中心交易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率达到了90%以上,每年可为企业减少各类支出近20亿元。
从2014年开始,湖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进“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矿业权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药品集中采购、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等业务均可网上办理,不用到服务大厅集中办理,更无需提交纸质资料,过去服务大厅人来人往的景象不复存在。
据粗略估算,每年可为企业节约交通、食宿、印刷等费用7000多万元。
公共资源交易成本也得到切实降低。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过去,投标人每购买一份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自2017年1月1日起,湖北省全面取消了这项费用,每年至少可为投标企业节约2000多万元。
此外,还降低了投标保证金缴纳标准和收费标准。
目前,进入中心交易的七大类别,仅工程建设项目类收取投标保证金,且自2017年起,投标保证金缴纳比例由最高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降至1%,缴纳金额由最高不超过80万元降为不超过50万元,每年可为企业减少资金占用18亿元。
自2017年6月1日起,在原标准基础上又降低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30%,每年可为企业节约资金800多万元。
海南:省级预算单位购置新车须选用新能源车海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海南省省级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海南省级预算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应全部选用新能源汽车,并对采购制度、采购范围、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等进行了调整。
据悉,《通知》对海南省财政厅2017年10月印发的《海南省省级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作出了调整。
根据《通知》,到2018年9月30日前,《目录及标准》中的磁盘阵列、存储用光纤交换机、不间断电源、服务器、防火墙、计算机通用软件等品目均将纳入网上商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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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1.3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201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节能工作应当坚持节约优先、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政策激励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节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第五条本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其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本省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热带高效农业,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推动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优化。
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统计、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商务、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提倡并推行节约型的消费
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及节能知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和节能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节能和用能管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省节能专项规划、年度计划,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业、民用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本省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评估及其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将节能评估及其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报送原节能审查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节能等有关部门对本省主要耗能行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尚未制定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节能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地方节能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产品认证标志和能源效率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和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和能源效率标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和能源消费计量的检测与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能源计量数据的监督核查制度。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监测和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定期对主要用能设备以及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技术和经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