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权的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和代位执行程序中要注意什么
债权⼈的代位权诉讼和代位执⾏程序中要注意什么债权⼈代位权是债权⼈实现债权的重要⼿段,是指债权⼈的债务⼈不执⾏到期债权时,债权⼈可以代债务⼈执⾏债权,从⽽间接实现⾃⼰的债权,那么债权⼈的代位权诉讼和代位执⾏程序中要注意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债权⼈的代位权诉讼和代位执⾏程序中要注意什么我国《合同法》第七⼗三条规定,因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的除外;代位权的⾏使以债权⼈的债权为限,债权⼈⾏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所谓债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当债务⼈怠于⾏使其权利⽽危及债权⼈权利的实现时,以⾃⼰的名义直接⾏使债务⼈权利的权利。
”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我国规定的是“代位诉权”,最⾼法院称之为代位权诉讼制度,即债权⼈只能通过诉讼⾏使代位权。
代位诉权包括债权⼈以⾃⼰的名义对次债务⼈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申请诉讼保全等⼀系列诉讼权利。
合同法对债权⼈代位诉讼的规定,突出了对债权⼈的保护,具有重⼤积极的意义。
代位执⾏程序中的注意点即申请执⾏⼈代位执⾏权只能对第三⼈享有,⽽不能针对第三⼈的债务⼈,即所谓的“第四⼈”、“第五⼈”。
在对第三⼈作出强制执⾏的裁定后,第三⼈确⽆财产可供执⾏,但发现他对他⼈享有到期债权的,不得再就第三⼈对他⼈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
这是因为,如果实践中⽆限制地依次类推第三⼈,会使环节增多,关系复杂,难以达到代位执⾏的⽬的,反⽽造成执⾏秩序混乱,增加执⾏难度。
另外还应注意,作为被执⾏⼈的法⼈被宣告破产的,不能继续代位执⾏,⽽应中⽌执⾏,通知申请执⾏⼈参加财产分配。
债权⼈代位权成⽴的条件是什么1、债权⼈对债务⼈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怠于⾏使权利的⾏为已经对债权⼈造成损害。
4、债务⼈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的债权。
代位权诉讼范文
代位权诉讼起诉状原告信息:原告:(债权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__月__日,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__。
被告信息:被告:(次债务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__月__日,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__。
第三人信息:第三人:(债务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__月__日,身份证号码:,现住址:,联系方式:__。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代位权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______元及利息______元(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第三人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______元及相应利息。
然而,截至目前,第三人未能履行其还款义务,且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经查,被告与第三人之间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且该债权已到期。
然而,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对被告的到期债权,拒绝向被告主张权利,导致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鉴于上述情况,原告认为,自己对第三人的债权合法有据,应受法律保护。
由于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对被告的到期债权,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债权实现。
为了充分切实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证据清单:1.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及转账凭证,证明原告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
2.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及转账凭证(如有),证明被告对第三人负有到期债务。
3.原告向第三人催讨债务的相关证据,如短信、邮件、通话录音等。
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代位诉讼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诉讼权,是指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代替债务人向第三债务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我国《民法典》中,代位诉讼权是债权人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代位诉讼权的行使,不仅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代位诉讼权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法律意义和实际影响。
二、代位诉讼权的法律后果1.代位诉讼权的行使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债务人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
(2)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或者放弃其权利,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
(3)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到期,或者债务人放弃其权利的行为已经发生。
2.代位诉讼权的法律后果(1)对第三债务人的影响代位诉讼权的行使,使得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第三债务人提起诉讼,这将对第三债务人产生以下法律后果:①第三债务人必须应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②第三债务人在诉讼中,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提供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③如果第三债务人的债务被法院判决履行,则第三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2)对债务人的影响代位诉讼权的行使,对债务人产生以下法律后果:①债务人应承担诉讼费用。
②债务人应承担因代位诉讼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③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因代位诉讼所获得的利益。
(3)对债权人的影响代位诉讼权的行使,对债权人产生以下法律后果:①债权人有权代替债务人向第三债务人提起诉讼,实现自己的债权。
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因代位诉讼而产生的费用。
③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因代位诉讼所获得的利益。
三、代位诉讼权的法律意义1.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代位诉讼权的行使,使得债权人能够代替债务人向第三债务人提起诉讼,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这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滥用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
2.促进债务人履行债务代位诉讼权的行使,使得债务人意识到自己的债务尚未履行,必须尽快履行债务。
这有利于促进债务人履行债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3.维护经济稳定代位诉讼权的行使,有利于维护经济稳定。
代位权之诉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3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个体经营者。
被告:李四,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王五,女,28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王五系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某行业产品的研发与销售。
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截至2022年,公司已连续两年亏损,累计债务达1000万元。
张三作为公司股东,持有该公司10%的股份,但其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在此期间,张三得知李四和王五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导致公司债务进一步加重。
张三多次与李四、王五协商,要求其归还挪用资金,但双方协商未果。
无奈之下,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李四、王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李四、王五是否挪用公司资金?2. 若李四、王五挪用公司资金,其是否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张三是否具备提起代位权之诉的主体资格?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关于李四、王五是否挪用公司资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张三提供的证据,李四、王五在任职期间,确实存在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
2. 关于李四、王五是否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李四、王五挪用公司资金,导致公司债务加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李四、王五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关于张三是否具备提起代位权之诉的主体资格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代位行使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人提起诉讼。
代位权诉讼,担保合同
代位权诉讼,担保合同篇一:合同法之代位权学号:22XX30XX051 姓名:向昌蒲一、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一种资格。
其具体内容为,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又怠于行使,致其财产应能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第一、从设立代位权的目的来看,它旨在促使债务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担保债的履行,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第二、从代位权的渊源来看,它是由法律直接赋予债权的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即保全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这种权能。
第三、从代位权的内容来看,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旨在保全债权的一种实体权利,而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和诉权。
二、代位权的几种学说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权属性质,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议。
代表性的学说有:(1) 虚置权利说。
此说认为代位权只是一种虚置的权利,不具有实体法上的意义(2) 管理权说。
此说认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是一种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3) 变动权说。
此说认为代位权属于与支配权、请求权相并列的变动权之一种,称为“可能权”(另外两种可能权为形成权和抗辩权) ,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他人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此类权利还有:代理权、法人代表人之事物执行权等。
(4) 债权权能扩张说。
认为代位权扩张了债权的权能,但该权能不同于请求权,称为“保全权能”。
其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是,它以保全债权为目的(指维持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 ,而且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行使。
三、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由此可以看出,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可成立: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3、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权利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债权5、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四、代位权的性质(一)代位权属于请求权(二)代位权的其他法律属性1.代位权是法定权利代位权是因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同关系的存在,而由法律赋予债权人的特定的用以保护其债权实现的权利,是债的保全制度之一,从合同生效之时债权人享有,不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
债权人代位权起诉状
债权人代位权起诉状【起诉状】原告:姓名:李某身份证号:**************住所:**************被告:姓名:王某身份证号:**************住所:**************法定代理人:姓名:张某身份证号:**************住所:**************一、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李某作为债权人,依法行使债权代位权,对被告王某提起本起诉状。
二、事实和理由1.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22年7月1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王某应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2. 然而,合同生效后,被告王某并未按照约定时间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债权人有权依法行使债权代位权。
原告李某作为债权人,依法行使债权代位权,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三、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李某向法院提出以下请求:1. 判令被告王某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计算利息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共计应归还利息10,000元。
2. 被告王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证据原告李某提供以下证据:1. 借款合同正本及副本一份。
2. 催款函及被告王某的回复函。
3. 其他相关证据。
五、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原告李某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六、诉前准备原告李某已支付了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用,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七、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八、诉讼请求及陈述事项1.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 请求被告王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以上所述事实和理由,本人李某保证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债权人代位权起诉状
债权人代位权起诉状一、引言本文旨在阐述债权人代位权起诉状的基本构成和写作要点,帮助债权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时,依法向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权利。
这是一种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救济措施,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起诉状的基本构成1、标题:应当清晰明确地标注为“债权人代位权起诉状”。
2、原告:应当明确债权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号码等。
3、被告:应当明确债务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号码等。
同时,还需要明确次债务人的身份信息。
4、诉讼请求:应当明确表述债权人代位权的主张,包括请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等。
5、事实和理由:应当详细阐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事实和证据等。
同时,还需要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说明债权人代位权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6、证据清单:应当列出支持诉讼请求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协议、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证据、次债务人已履行债务的证据等。
7、诉状尾部:应当注明起诉状提交的日期和签名。
三、写作要点1、事实和理由部分是起诉状的核心,应当详细阐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事实和证据等。
同时,还需要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说明债权人代位权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2、在撰写起诉状时,应当遵循客观真实的原则,不得虚构事实或隐瞒证据。
同时,还需要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简明性。
3、在列举证据时,应当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还需要对证据进行合理分类和标注,以便法官或其他相关人员能够快速了解案件情况。
4、在起诉状尾部,应当注明起诉状的提交日期和签名。
同时,还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如提交起诉状时应当缴纳诉讼费用等。
四、总结本文对债权人代位权起诉状的构成和写作要点进行了简要说明。
通过了解和掌握这些要点,债权人可以更好地行使自己的代位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代位权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第三人:王五,男,4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2017年,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三向李四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息按年利率5%计算。
同时,双方约定,如李四未按时归还借款,张三有权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
借款到期后,李四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张三多次催讨无果。
2018年,张三得知李四的债务人王五名下有一套房产,价值约20万元。
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李四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王五以其对李四的债权代位行使,即要求王五代位清偿李四对张三的债务。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王五是否具备代位权行使的条件?2. 法院是否应支持张三要求王五代位清偿的诉讼请求?三、法院审理(一)关于王五是否具备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案中,王五对李四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已到期,李四怠于行使债权,对张三造成了损害。
因此,王五具备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二)关于法院是否应支持张三要求王五代位清偿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本案中,张三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五代位清偿,法院依法受理并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通知了李四,但李四未提出异议。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支持张三要求王五代位清偿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王五具备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其债权已到期,李四怠于行使债权,对张三造成了损害。
2. 张三要求王五代位清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1. 李四应向张三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5%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法律]代位权诉讼不因原债权协议有仲裁条款影响受理典型案例
代位权诉讼不因原债权协议有仲裁条款影响受理典型案例--某控股株式会社与某利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一)简要案情2015年至2016年,某控股株式会社与某利国际公司等先后签订《可转换公司债发行及认购合同》及补充协议,至2019年3月,某利国际公司欠付某控股株式会社款项6400余万元。
2015年5月,某利公司与其母公司某利国际公司签订《贷款协议》,由某利国际公司向某利公司出借2.75亿元用于公司经营。
同年6月,某利国际公司向某利公司发放了贷款。
案涉《可转换公司债发行及认购合同》及补充协议、《贷款协议》均约定了仲裁条款。
某控股株式会社认为某利国际公司怠于行使对某利公司的债权,影响了某控股株式会社到期债权的实现,遂提起代位权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某控股株式会社与某利公司之间并无直接的仲裁协议,但某控股株式会社向某利公司行使代位权时,应受某利公司与某利国际公司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
相关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排除了人民法院的管辖,故裁定驳回某控股株式会社的起诉。
某控股株式会社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撤销一审裁定,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二)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三)判决理由及要点生效裁判认为,虽然案涉合同中均约定了仲裁条款,但仲裁条款只约束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对合同之外的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本案并非债权转让引起的诉讼,某控股株式会社既非《贷款协议》的当事人,亦非该协议权利义务的受让人,一审法院认为某控股株式会社行使代位权时应受某利公司与某利国际公司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缺乏依据。
债权人代位权起诉状
债权人代位权起诉状【起诉状】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地址: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号被告:某某债务人住所: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号案由:债权人代位权起诉恭敬的法院:我公司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法定代表人为某某,地址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号,特向贵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起诉状,敬请法院依法审理,并依法判决。
一、事实和理由1.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债务人于某某年月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编号:XXXXX),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万元,并约定还款期限为X年。
2. 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还款。
然而,自合同签订至今,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经逾期X个月。
3. 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严重伤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代位权。
二、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即将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X万元及利息,计算利息自借款到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2. 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讨债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3. 其他原告认为应当由被告承担的伤害赔偿和利益补偿。
三、证据1. 借款合同及其副本。
2. 催款函及其回执。
3. 借款记录。
4.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四、诉讼费用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特此申请。
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日期:XXXX年X月X日。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相关法规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相关法规当债务人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出现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可以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我们合同法上称为债权人的代位权。
那法律中对于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具体的相关规定?现在赢了网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详细的介绍。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相关法规:《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22条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关于已经判决生效的债权能否代位诉讼的问题
关于已经判决⽣效的债权能否代位诉讼的问题《最⾼⼈民法院关于适⽤<</FONT>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债权⼈向⼈民法院起诉债务⼈以后,⼜向同⼀⼈民法院对次债务⼈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和《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向次债务⼈住所地⼈民法院另⾏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民法院在债权⼈起诉债务⼈的诉讼裁决发⽣法律效⼒以前,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代位权诉讼。
”据此,起诉债务⼈之后再起诉次债务⼈,债权⼈仍有诉权。
但是,第⼆款仅规定“诉讼裁决发⽣法律效⼒以前”的情形,⽽“以后”的情形没有明确规定,怎么理解?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条规定:“⼈民法院执⾏被执⾏⼈对他⼈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向申请执⾏⼈履⾏。
该他⼈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的,⼈民法院不予⽀持。
利害关系⼈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规定处理。
对⽣效法律⽂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予以否认的,⼈民法院不予⽀持。
”沈德咏主编《最⾼⼈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第1329页: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第⼆,要正确理解对债权执⾏与代位权制度的关系。
只有次债务⼈对债权⽆异议的,才能予以执⾏;⼀旦次债务⼈提出了异议,申请执⾏⼈就⽆法通过执⾏程序向次债务⼈求偿,⽽是应当通过代位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已经判决⽣效的债权通过执⾏程序向次债务⼈求偿不能之后,可据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已经判决⽣效的债权通过执⾏程序向次债务⼈求偿不能之后,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施工合同代位权诉讼
施工合同代位权诉讼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其中,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
本文将从代位权诉讼的定义、法律依据、适用条件以及具体操作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代位权诉讼的定义代位权诉讼是指实际施工人以其对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债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简而言之,实际施工人代替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是代位权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要件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根据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适用条件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权诉讼,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 存在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成立。
3. 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4. 实际施工人到期债权受到影响。
四、具体操作1. 实际施工人应当首先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协商解决纠纷,协商无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2. 实际施工人在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
3. 人民法院在审理代位权诉讼时,应当依法审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4. 人民法院在判决实际施工人代位行使权利时,应当依法确定代位权的范围,确保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代位权纠纷诉讼请求是怎样的
代位权纠纷诉讼请求是怎样的在⽣活中会存在⼀些借款纠纷,有可能债务⼈不想要还钱就⼀直拖延,这个时候,债权⼈就可以直接向第三⼈⾏使债权,但是这种情况容易产⽣纠纷。
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代位权纠纷诉讼请求是怎样的⼀、什么是代位权代位权纠纷是指在债务⼈怠于⾏使⾃⼰的权利的情况下,债权⼈未实现债权,直接以⾃⼰的名义代替债务⼈向第三⼈⾏使债权⽽产⽣的纠纷。
债权⼈的代位权纠纷基于合同关系⽽产⽣,但其属于合同保全制度的⼀部分,是债权对外效⼒的表现,故单独作为⼀类案由。
代位权的⾏使主体是债权⼈,债务⼈的各个债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使代位权。
债权⼈在⾏使代位权的过程中,是以⾃⼰的名义⽽不是以债务⼈的名义。
债权⼈⾏使代位权只能以诉讼的⽅式。
代位权诉讼的当事⼈包括原告(债权⼈)、被告(次债务⼈,即债务⼈的债务⼈)、第三⼈(债务⼈)。
代位权诉讼只是代替债务⼈⾏使权利,故债权⼈代替债务⼈⾏使权利所获得的⼀切利益均归属于债务⼈。
代位权诉讼适⽤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债权⼈向次债务⼈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不论债务⼈与次债务⼈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有协议管辖的内容。
但法律规定由专门法院专属管辖的除外。
⼆、代位权纠纷诉讼请求怎么写(⼀)诉讼请求这⼀部分主要写明请求⼈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
如要求损害赔偿、债务清偿、履⾏合同、产权归还等。
诉讼请求应写得明确、具体、简明扼要。
(⼆)代位权纠纷诉讼请求举例。
1、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向原告履⾏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付借款本⾦⼈民币xxxx元和利息xxx元(利息按中国⼈民银⾏同期贷款利率⾃xxxx年xx⽉xx⽇起计算⾄付清⽇⽌);2、判决两被告将位于xx市xx镇xxxx⼤厦三楼(不包括J号住宅)全层和四楼B、C、D、E、G、H号住宅,共xxxx平⽅⽶的房屋归原告所有,以抵偿上述借款本⾦xxxx元,并责令被告履⾏办理过户⼿续的义务;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债权人代位权诉状范文
债权人代位权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告:[被告姓名(次债务人)],[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第三人:[第三人姓名(债务人)],[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以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X]元),总计人民币[X]元。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尊敬的法官大人,您可得好好听听我的故事呀。
我呢,原本和第三人那可是关系不错,基于对他的信任,我出于好心把自己辛辛苦苦积攒的血汗钱借给他了。
当时就像把宝贝托付给朋友一样,想着他肯定会按时还我的。
我和第三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上清清楚楚地写着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这些重要的事儿,我那叫一个放心啊。
可谁能想到呢,到了该还钱的时候,第三人就像突然失忆了一样,对还钱的事儿是各种推脱。
我是好话说尽,就差给他跪下了,可他还是无动于衷。
我心里那个气呀,就像气球被扎了一个洞,一下子瘪了。
后来我一打听,原来第三人不是没钱,而是他在被告那儿有一笔到期的债权。
就好像他自己口袋里有金子,却不肯拿出来还我,非要让我在这儿干着急。
这可不行呀,我想这钱在他那儿拿不回来,那我能不能直接找被告要呢?于是我就开始研究法律,发现有个叫债权人代位权的东西,这就像是专门为我这种倒霉蛋儿准备的救星一样。
按照法律规定,第三人对被告有到期债权,可他却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来还我的钱,这就损害了我的利益。
我现在就像一个在黑暗中摸索的人,好不容易看到了一丝曙光,所以我只能把希望寄托在法律上,希望法官大人您能帮我主持公道,让被告把钱直接给我,这样我也能早日从这个闹心的事情里解脱出来呀。
代位权诉讼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权诉讼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和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代位权诉讼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对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产生的影响。
二、代位权诉讼的法律后果1. 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到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1)代位权行使范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其债权为限,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取得的债权,归债权人所有。
债务人不得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对抗债权人。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期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期限,自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但不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2. 对债务人的法律后果(1)债务人不得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对抗债权人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务人不得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对抗债权人,即债务人不得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作为抗辩理由,拒绝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债务。
(2)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使债权人遭受损害,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对第三人的法律后果(1)第三人不得以债务人的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第三人不得以债务人的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即第三人不得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作为抗辩理由,拒绝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债务。
(2)第三人不得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抵销债权人的债权第三人不得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抵销债权人的债权,即第三人不得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与债权人的债权相抵销。
三、代位权诉讼的例外情况1.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得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诉讼的构成要件、审查要点和关键难点
代位权诉讼的构成要件、审查要点和关键难点一、代位权诉讼的构成要件第一个构成要件。
结合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来看,代位权诉讼要有两个债权债务,一个是A公司对B公司有债权,另外一个是B 公司对C公司的债权,且两个债权合法、到期且是不能够专属于债务人。
比如说,B公司对C公司的债权是因为车祸而获得的补偿,这种专属于个人的债权是不能够通过代位权诉讼的。
从构成要件上讲,两个独立债权应当是确定的,但不必存在对应关系,也就是说,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和B公司对C公司的债权数额必须是明确的,否则,A公司的代位权诉讼请求就被驳回,这也是代位权诉讼难以取得胜诉的主要原因。
第二构成要件。
因债务人怠于主张债权,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也就是说,到该付款的时间点,债务人不去要款造成无能力向给债权人付款,可以适用于代位权诉讼。
什么叫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就是说,假如B公司的资产有5000万元,它对C公司到期应收债权3000万,而它欠A公司只有1000万,在这种情况下,从理论上讲A公司不能够通过代位权诉讼起诉C公司,理由是:虽然C公司到期没有还款,但是因为B公司有足够的财力,C公司不还款的行为没有影响到A公司债权的实现,只要是有证据证明由此不会给A公司造成损害,A公司就无权行使代位权诉讼。
二、代位权诉讼的审查要点。
实务中法院审查C公司不偿还B 公司欠款是否造成A公司损害的事实并不严格,只要B公司不偿还A 公司的债权,就会认定A公司享有代位权诉讼的实体权利。
三、代位权诉讼的关键难点。
A公司很难举证证明B公司和C公司债权数额确定且已到期。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如果A公司不能完成举证证明的责任,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诉讼请求被驳回。
代位权诉讼中两个债权是由合同或其他原因形成的债,三方主体独立存在,债权产生的原因和事实,只有相关的当事方才能知晓,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很难获得B公司和C公司之间债权的证据。
如果只是道听途说B公司和C公司之间有到期债权,是很难在法庭上举证证明,最终也很难够获得法院的支持。
债权人代位权起诉状
债权人代位权起诉状【起诉状】原告:某某公司地址:某某地区某某街道某某号法定代表人:某某联系电话:某某号码被告:某某个人住所:某某地区某某街道某某号身份证号码:某某号码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债权本金及利息共计某某金额,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自某某年某某日起,原告向被告借款某某金额,作为经营资金使用。
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方式等相关事项。
二、根据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然而,自借款之日起至今,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致使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
三、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置若罔闻,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物。
原告作为债权人,依法享有债权代位权,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诉讼费用。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贷款或者骗取贷款增加数额的,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在此并未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仅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
证据:1. 《借款协议》:作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借款关系的书面证据。
2. 借款凭证: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借款金额及日期的银行转账凭证。
3. 催告函: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出的催告还款的书面函件。
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债权本金某某金额;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债权利息某某金额;三、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诉讼费用。
审判机关:某某地区人民法院日期: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
债权人代位权起诉状
债权人代位权起诉状法院名称:XXX人民法院案号:XXXX年度XXXX号原告:债权人A被告:债务人B债权人代位权起诉状原告债权人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就债务人B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依法向贵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债权人A享有债权人代位权;二、判决被告债务人B偿还原告债权人A的债务本金XXXX元及利息XXXX元;三、被告债务人B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事实和理由自XXXX年起,原告债权人A与被告债务人B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XXXX元,利息为XXXX元,借款期限为XXXX年。
合同明确规定借款到期后,被告债务人B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然而,被告债务人B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履行偿还义务,已经逾期XXXX天。
原告债权人A多次催促被告债务人B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债务人B置若罔闻,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债务人B应当支付违约金。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并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拒不履行支付金钱给付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依法取得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债权的权利和履行债务人的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依据,原告债权人A享有债权人代位权,有权要求被告债务人B偿还债务本金及利息。
三、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债权人A请求贵院做出如下判决:一、确认原告债权人A享有债权人代位权;二、判决被告债务人B偿还原告债权人A的债务本金XXXX元及利息XXXX元;三、被告债务人B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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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的代位权诉讼(一)关于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代位权和撤销权是合同法规定的两项新的制度,即合同的保全制度。
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者应增加而未增加,因此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承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证其债权的实现。
除合同之债外,其他法定之债如侵权损害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治理之债均可适用保全制度。
合同的保全是债的保全的一种,也是实践中最普遍、最要紧的债的保全制度。
现代各国债法都强调对债权人利益的爱护,以确保债权的实现,进而达到爱护交易安全、稳固经济秩序的目的。
在民法上,债权的保证有三种具体的制度:第一种是债的担保制度,即在债权成立时设置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担保方式,以担保债权的实现,是一种预先设定的保证;第二种是违约责任制度,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决债务人履行义务,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一种事后的保证;第三种确实是债的保全制度,它能补偿担保制度设定程序较为复杂、违约责任制度保证力度较为低弱的缺陷,共同构成完整的债的保证体系,因此合同法对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规定填补了我国债的保证制度的空白。
按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依此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
至于债权的发生依据则在所不咨询,合同之债、侵权损害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治理之债均可。
规定于合同法当中的代位权因此仅指合同之债,但债权人的债权是基于何种类型的合同而产生的,也在所不咨询,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提供劳务的合同等各种类型的合同产生的债权,均可成为代位权的基础。
既然债权人对债务人合法债权的存在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故若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例如全然未发生合同关系,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合同被撤销,或已过诉讼时效,都不能行使代位权。
但须注意的是,如果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要求权、赔偿要求权时,应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条件,然而如何明白得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如何明白得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此争议较大,概括起来有四种要紧观点:(1)只要两个债权(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都已届履行期,债权人即可行使代位权,不再考虑其他实质条件;(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应连续一定的期间,待该期间届满后债务人仍不行使其债权,才能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如果债务人的债权刚刚到期而未向次债务人主张权益,不能认为是怠于行使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但连续期间以多长为合适,有的主张一个月,有的主张二个月,有的主张应视债权的性质与内容而定;(3)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主张了权益,如发出催款通知、向次债务人的代理人提出权益主张、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行政机关要求处理等,就不能认为债务人是怠于行使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4)债务人仅以私力救济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益,仍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只有当债务人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益时,才能阻碍代位权的行使。
《合同法讲明》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钞票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如此规定的理由要紧是:(1)不要求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连续一定的期间。
因为这一期间极难确定,债权人专门难把握这种期间并就期间届满举证,而且期间的规定会增加代位权实现的风险,故不规定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须达到一定期间,才能行使代位权,只要到期即可。
(2)债务人只有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益,才不构成“怠于”,仅以私力救济方式主张权益,如直截了当向次债务人主张权益,或向其代理人主张权益,甚至包括向民间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要求处理,都属“怠于”之列。
因为如果规定债务人采取了这种方式便不构成“怠于”,则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极易通谋举证证明债务人已向次债务人主张权益,以对抗债权人的代位权,进而使代位权制度形同虚设。
故规定只有在债务人已向次债务人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情形下,才不构成“怠于”,否则,债权人均可行使代位权。
(3)关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果将这种损害作为具体的条件,要求债权人就此举证证明自己的债权受到了具体的实质性的损害,则于债权人殊为不利,故规定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便可视为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了损害。
综上,只要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益,便构成“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即可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这是指债务人须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也称第三人,为方便起见,合同法讲明采纳次债务人的称谓)享有债权,而且该债权差不多到期,即债务人能够向次债务人行使要求权。
如同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一样,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也必须享有合法债权,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若合同的无效或被撤消是由于次债务人的过错所致,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返还要求权、赔偿要求权的,仍为代位权之标的,债权人能够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届履行期,债务人尚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要求权,则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履行期是否届满,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若对履行期未予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依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来确定,即以债务人第一次向次债务人提出履行要求中所确定的履行期限为届满的期限,自现在开始视为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能够行使代位权。
一样认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权益,应具有直截了当的财产给付内容,但除纯粹的财产权益外,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权益也可作为代位权的标的,如因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发生的撤销权与变更权,诉讼上的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权,中断诉讼时效的要求权等。
例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因重大误解行为的撤销权,但债务人不行使该撤销权,债权人便能够该撤销权为标的行使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撤销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重大误解行为。
然而,考虑到对非金钞票给付内容的权益行使代位权关于债权的保证意义不大而且程序复杂,并有过多干预债务人权益之嫌,故合同法讲明将代位权的标的限定在具有金钞票给付内容的债权,债务人的其他权益不能作为代位权的标的。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往往是与债务人的人格权、身份权有关的债权,这些权益与债务人的生活紧密有关,不可分离,故对这些债权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合同法讲明第12条列举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的种类,即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人民司法·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要求权和劳动酬劳、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等权益,这些权益不属于代位权的标的。
合同法讲明第12条既然采纳的是列举方式,自然就意味着并未穷尽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的种类,这还有待于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持续总结。
专门是企业法人是否具有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还有待于大伙儿共同探讨。
(二)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与当事人1、代位权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有协议管辖的内容。
但法律规定由专门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除外。
2、即使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订有有效的仲裁条款,次债务人也不得以仲裁协议为由对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提出管辖异议。
3、债权人先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姑且称之为本诉),人民法院立案后,债权人向同一人民法院(即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又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又符合合同法讲明第14条规定的“由被告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对代位权诉讼立案受理;如果认为不符合《合同法讲明》第14条规定的条件,则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宅地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合同法讲明》第15条)。
按照这一条讲明,本诉的管辖不能吸取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本诉依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代位权诉讼按照本讲明第1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本讲明第14条的规定,本诉的管辖法院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正好为同一法院的,则发生管辖竞合,由同一法院受理。
4、同理,若债权人先提起代位权诉讼,又在同一法院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本诉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合同法讲明第15条的精神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5、在本诉与代位权诉讼同时存在的情形下,不论哪一个诉讼先提起,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都应中止代位权诉讼的审理,因为本诉是否成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得到法院的确认以及确认的数额、范畴等直截了当决定着代位权诉讼的结果,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6、债权人在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如果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人民法院能够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债务人的加入有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因为债务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联结枢纽,关于查证两个法律关系的事实和代位权诉讼能否成立,均具重要意义,故法院能够将其追加为第三人。
之因此未规定“应当”追加而是规定“能够”追加,一是考虑债务人终究不是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二是考虑诉权自由的保证和尊重债权人的选择,三是考虑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但实践中倾向于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除了上述缘故外,还因为合同法讲明第20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成立的情形下,人民法院的裁决会直截了当阻碍到债务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
(三)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按照传统民法的理论和有些国家的立法例与司法实践,代位权诉讼的效力只能及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而不能及于债权人,即代位权行使的成效直截了当归于债务人,而不能由债权人直截了当受领,即使在债务人怠于受领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代为受领,但其受领后,债务人仍可要求债权人向其交付受领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