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案件处理流程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案件流程管理规程

案件流程管理规程

案件流程管理规程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判与执行管理工作,保障案件审理与执行公开、公正、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案件流程管理是指本院的专门机构对各类案件在立案、案件排定、送达、调查取证、开庭、审限跟踪、案卷归档、案件移送、执行等过程中的不同环节所进行的管理,是本院根据审判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确定管理职能,明确管理分工,规范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案件流程实行由立案庭统一管理,立案庭与相关业务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协调运作的原则。

各类案件的立案、诉讼费收取、案件排定、调查取证、诉讼保全、审限监督、案件移送等审判辅助性工作由立案庭负责。

对各类案件的开庭、庭审笔录制作、案件评议、裁判文书制作、办理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宣判,等审判事务工作由各审判庭、法庭负责。

送达和材料收转工作由书记员室负责。

先予执行、各类案件的执行由执行局负责,刑事案件财产刑的执行由刑庭负责。

法庭的先予执行、调查取证、诉讼保全、送达、材料收转、执行工作自行负责。

第二节立案管理第四条各类案件的起诉、执行申请、申诉和申请再审、司法赔偿申请以及诉前保全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的受理统一由立案庭的立案法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五条审查立案时,必须从以下六方面严格审查:(1)当原告与本案是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当是否有明确、具体的被告及被告准确、详细的通讯地址;(3)当是否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4)当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5)当是否属于本院管辖;(6)当是否具备主要证据材料。

第六条审查立案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1)当收到起诉状或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2)当刑事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在七日内、适用简易程序的在三日内立案;(3)当收到自诉人自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4)当移送管辖的案件,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三日内立案;(5)当发回重申或者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七日内立案;(6)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裁定的二日内立案。

发生重大事故处理流程

发生重大事故处理流程

发生重大事故处理流程
1、受理报案。

公安交通治理部分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

公安交通治理部分受理案件后,立刻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采取措施以保证交通安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3、责任认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治理部分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做出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4、裁决处罚。

公安交通治理部分应依占有关划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事故处理后制作事故处理报告。

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执行局马永顺律师推荐
二、责任人及责任范围
局长,负责案件执行工作,负责对本局人员的管理和案件执行管理。

执行人员对自己所执行的案件负责。

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执行的其他有关司法解释
四、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1、执行局收到立案庭移送的执行案件后,由执行局综合办公室对案件进行登记,并在二日内确定执行员。

2、执行案件的执结期限,一般执行案件应在三个月内执结,复杂执行案件(涉及资产评估、拍卖等)应在六个月内执结,重大疑难的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的,应经执行局长报主管院长批准延期执结,延期执结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3、立案庭对超审限案件及时进行通报,并由院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4、执行案件中止、终结,需报局长、院长审批。

5、已执结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结案之日起二十日内装订好案卷,交内勤填写好移送表送档案室验收合格后,送质检组评查。

6、案件经检查完毕后,作如下处理:
(1)存在瑕疵问题的案件,由质检组交各业务庭庭长督促承办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案件进行整改,逾期未更正的,由质检组按《质量评分奖惩办法》处理。

(2)对合格案件,由质检组再返回档案室存档。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范例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范例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单位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作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第三条诉讼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预防为主、及时处理、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诉讼案件的分类及管理部门第四条按照案件性质和涉案金额,将诉讼案件分为重大案件、重要案件和一般案件。

重大案件是指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广泛或涉及本单位核心利益的案件;重要案件是指涉案金额较大、对本单位业务有一定影响的案件;一般案件是指涉案金额较小、影响相对较小的案件。

第五条明确法律事务部门为诉讼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诉讼案件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各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法律事务部门开展诉讼案件相关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与法律事务部门的沟通联络。

第三章诉讼案件的受理与登记第七条当本单位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或得知可能涉诉的情况时,相关部门应在_____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法律事务部门。

第八条法律事务部门收到报送信息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包括案件基本信息(如案号、案由、当事人、受理法院等)、案件背景、争议焦点等。

第九条对于紧急案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诉讼案件的评估与分析第十条法律事务部门在收到案件信息后,应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对案件进行评估分析,包括案件的胜诉可能性、可能的法律后果、对本单位的影响等。

第十一条必要时,可以组织外部律师进行论证,听取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和应对方案。

第五章诉讼案件的处理流程第十三条确定委托代理人,一般情况下由本单位法律事务人员或外聘律师担任。

第十四条代理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答辩状、证据材料的准备工作,并按时提交给法院。

第十五条案件审理过程中,代理人应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及时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按时参加庭审活动,积极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明确案件管理职责,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集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各类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集团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各下属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具体负责。

(二)及时性原则。

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时限要求及时处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及时备案、及时总结,实现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高效性。

(三)依法维权原则。

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采取协商等方式积极处理,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权益;案件处理后应当总结分析,发现和堵塞制度漏洞,改进工作,增强法律意识和应对能力,避免或减少同类法律纠纷案件的重复发生。

(四)与绩效考评挂钩原则。

集团公司将各下属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实绩,作为各下属单位年度业绩考核的指标之一,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发生率、案件发生原因、处理结果、责任等进行综合评定,并与主要负责人的奖惩挂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第六条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是法律纠纷案件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二)处理集团公司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或根据案件情况,办理授权下属单位代理集团公司参与具体法律纠纷案件的委托手续;(三)对各下属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进行指导、协调;(四)负责选聘和管理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代理律师,协调相关中介机构;(五)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汇总、统计、总结和备案等工作;(六)整理、分析典型法律纠纷案例,建立健全典型案例库;(七)负责组织法律纠纷业务培训和交流;(八)采取巡查或抽查的方式对下属单位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九)根据集团的相关规定,配合上级部门对集团公司所辖范围内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十)其他相关法律纠纷管理职责。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为加强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提高执行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省法院制定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

现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执行案件流程图;(略)2.执行日志表。

(略)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执行工作运行机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甘肃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法院执行案件必须遵照本办法实行流程管理。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是将案件执行工作中的各种程序性事项,按照启动的时间先后划分为执行立案、执行准备、执行实施、执行裁决、结案归档、执行监督等若干环节,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确保司法公正、高效的要求,规定各个环节必须完成的步骤、顺序和时限等,进行科学、规范、有序的系统管理。

第三条执行案件应当设立《执行日志》。

《执行日志》是反映案件执行全过程的工作记录表。

执行员应当将办案中所进行的送达法律文书、财产调查、询问当事人情况、实施执行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如实记录在《执行日志》中。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流程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流程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流程(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附件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流程(暂行)为及时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根据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关于进一步完善大型银行信息报送机制的通知》要求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订本流程。

一、重大突发事件的范围重大突发事件指可能对我行自身经营发展、区域或全国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一)违法违规经营事件;(二)被诈骗、抢劫、盗窃等外部事件;(三)因IT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五)重大涉诉事件和舆情事件;(六)客户经营出现危机引发重大风险事件;(七)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二、处理流程(一)事发机构出现突发事件后,由各一级分行及时报送总行办公室和相关牵头部门。

发生在总行、附属公司的突发事件,由部门、附属公司报送分管行领导和总行办公室。

(二)总行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负责报送董事长、行长、监事长、分管行领导。

牵头部门不明确时,办公室就处置突发事件的牵头部门提出建议。

(三)牵头部门在分管行领导的直接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主要流程包括:1、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等作出评估,提出处理措施;2、向行领导报告最新情况;3、指导分行做好应急处理;4、拟订媒体应答口径报办公室;5、持续向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及有关部委进行报告。

(四)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总行可成立临时应急小组。

组长由分管行领导担任,小组设在牵头部门,相关部门参与。

(五)办公室统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协调牵头部门和相关分行应对舆情。

三、牵头部门(一)IT系统故障等突发事件,由信息科技部牵头负责。

(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引发我行营业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由渠道管理部牵头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5.11•【文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罚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5月11日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加强检察官办案廉政风险防控,确保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对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加强对办案活动的监督管理与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相结合;(二)坚持检察官办案主体职责与分级分类监督管理职责相结合;(三)坚持案件管理、流程监控与信息留痕、公开透明相结合;(四)坚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管理与外部监督制约相结合。

第三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应当依法履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等各项法定职责,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当面或者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听取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对提交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对于有关意见,办案检察官应当认真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写入案件审查报告。

第四条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检察官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

确因特殊且正当原因需要在非工作时间或者非办公场所接待的,检察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方可会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doc 10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doc 10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doc 10页)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院执行工作的管理,提高执行效率和执法水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以司法公正和效率为原则,强调依法执行、规范执行、文明执行。

根据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需要,对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执行申请权登记、执行案件分流、执行财产查证、强制执行、执行异议裁判与执行监督、结案等不同执行阶段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条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采用新的工作机制。

设置执行申请权登记制度和强制执行财产查证程序,并将执行权分离为执行调查权、执行处分权、执行裁判权。

对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执行申请权的登记和执行案件的分流由(十三)其他需要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二节执行机构及主要职责第五条执行局是人民法院专门负责执行工作的职能部门。

执行局的职责是:(一)负责办理立案庭受理的执行案件财产的查证,强制执行立案庭受理的各类强制执行案件、刑事审判庭移送的附加财产刑案件、行政审判庭移送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二)审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不服下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而提出的复议案件,不服下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作裁定而提出复议的案件,审理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异议;(三)根据立案庭、其他业务庭审判长签发的执行令,执行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裁定。

接受外地法院执行机构委托调查和送达;(四)负责全市法院委托(移送)执行案件的管理,协助外地法院来深执行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统一协调下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与外地法院之间发生的冲突;(五)依法监督和指导全市各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

第六条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处、执行二处和综合处。

执行一处负责对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执行案件执行财产的查证与控制;对全院各业务庭移送的财产保全案件、先予执行案件的执行;办理外地法院执行机构委托调查和送达事项。

工商局行政执法办案流程及管理办

工商局行政执法办案流程及管理办

工商局行政执法办案流程及管理办法标签:案件行政执法机构结算中心罚没2010-01-18 12:27阅读(2711)评论(0)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工作流程,提高执法办案效率,加强执法监督,根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案源即时报告制执法办案工作按照流程全部实行网络化管理。

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巡查时发现的案源,执法办案机构和其他受案单位在接到申诉、举报、投诉或者其他机关移送、上级交办的案件或其他途径发现的案源,受案人要及时登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在“案件管理”板块进入“案件线索”,通过检索类型检索到备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后将受理原因、受理方式、线索(举报)内容、检查人情况录入,应予以立案或当场处罚的,要将当事人信息和案情陈述录入并保存。

属于无照经营或非监管类别的,要分别进入相应版块,录入相关信息并保存。

无论以哪种方式发现的案源,受案人都要填写《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一式两份,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填写《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或《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建议书》一式两份,受案人将填写的文书附相关材料要在2日内上报局受案中心办公室。

受案中心办公室统一负责案源管理,任何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不得违反办案流程擅自处置案源。

二、案件立案备案制受案中心办公室要将案源情况及时上报受案中心主任,由副主任根据案件线索在《工商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上签署案源交办意见,认为不需要核查的,指派两名相关工作人员办理;需要核查的案件线索,指派办理机构进行核查。

上报的文书受案中心办公室留存备案一份,交案件办理机构使用一份。

办理机构对承办案件有异议的,由受案中心主任裁定。

办理机构在接受案件后要及时核查,决定立案调查的,进入“办案流程”板块,按照“行政执法办案流程图”指示,提交审批,填写《立案审批表》,由主管局长签字后方可立案,并按照《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备案制度》的规定,于2日内报法制机构备案。

重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范本

重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范本

重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及时、准确地报告和处理重大事故,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应急处置的效率和科学性,本单位制定了重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本制度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人员与资源的调配,以保障重大事故的快速、有效处理。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发生的重大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三、重大事故的定义:1.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事故;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3.引起公共恐慌或社会不稳定的事故。

四、重大事故报告的程序: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第一时间保障自身安全,并迅速采取措施进行事故控制和救援。

2.现场人员应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事故的基本情况和现场控制情况。

3.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将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核实和调查,并进行初步的风险评估。

4.一旦确认为重大事故,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报告相关资料和处理方案。

五、重大事故处理的程序:1.上级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将按照应急预案进行紧急处置和资源调配。

2.上级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组进行事故现场评估和辅助调查,并参与事故的综合处置。

3.上级主管部门将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影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后续的处置工作,包括人员救援、事故调查、责任追究等。

4.事故后的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将由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共同进行,保证事故的追责和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报告和处理的责任:1.事故现场人员有义务及时、准确地向上级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2.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的初步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调度事故处理工作,并保证事故的追责和救援工作的进行。

七、制度的落实和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将负责制度的落实和监督工作,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响应能力。

重大突发事件管理办法

重大突发事件管理办法

重⼤突发事件管理办法A银⾏(中国)有限公司重⼤突发事件管理办法[2012年1⽉第7版]1.使命宣⾔A将以最⾼之专业和诚信为准则,为客户提供优质和全⽅位的⾦融服务;以审慎经营为前提,积极开拓国内市场,促进业务的不断发展,为社会、客户、股东和员⼯创造更⼤的价值。

我们致⼒于成为持续稳健发展的最佳在华外资银⾏2.总则为切实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妥善处理和预警重⼤风险事项,促进我⾏各项业务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确保⾦融重⼤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处理,提⾼本⾏应对重⼤突发事件的管理⽔平和应急处理能⼒,做好应对重⼤突发事件的各项⼯作,避免出现误报、漏报等情况,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情况报告⼯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7号)、⼈民银⾏《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情况报告⼯作的通知》(银发[2000]108号)、《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商业银⾏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上海市外资银⾏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关于加强上海市外资银⾏突发事件报告⼯作的通知》、《2010年上海银⾏业案件防控⼯作的监管意见的通知》、《中国⼈民银⾏关于进⼀步做好银⾏业⾦融机构重⼤事项报告有关⼯作的通知》及《上海市银⾏业⾦融机构重⼤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上海银发[2011]44号)的要求,制定本⾏处理重⼤突发事件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突发事件是指,在本⾏业务经营、管理和发展过程中,发⽣或预计发⽣严重影响本⾏资产安全、正常经营、偿付能⼒、信誉⽔平,或可能直接引发系统性经营风险,或对本⾏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负⾯影响,可能会引发银⾏业风险或者严重影响⾦融和社会稳定的各类事件。

本办法每年定期检阅⼀次,如因监管法规有重⼤变更时,也可即时进⾏检阅,但任何变更均需经合规处及业务营运⽀援处审阅和考虑内审处所提供的咨询意见或建议,以保证其符合外部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和本⾏有关规定的要求。

淮安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淮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淮安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淮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淮安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淮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淮司通〔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关于印发《淮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相关处室: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效率,制定出台《淮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司法局2021年9月24日淮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保证合法、公正、公开、便民、及时地处理行政争议,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司法局承办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复议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对接收材料日期、申请人、被申请人、争议事由等进行详细登记、统一编制案号、确立案件承办人员,并明确主办人。

第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进行初步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或者错列被申请人的,报处室负责人同意,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变更被申请人,补正通知应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符合受理形式要件的,填写《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查审批表》,提出是否受理、立案的审查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审核。

第五条对是否受理存在分歧的行政复议申请,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和理由,提交处室集体讨论后,报局分管局长决定。

第六条受理审查应依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受理审查过程中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七条行政复议申请虽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案件处理流程

案件处理流程

案件处理流程案件处理流程是指在司法、行政、企业管理等领域中,对于各类案件进行处理的一套规范化的操作程序。

良好的案件处理流程能够保证案件的公正、高效、有序地进行处理,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首先,案件处理流程的第一步是接收案件。

当案件发生后,相关部门或机构需要及时接收并登记案件信息,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信息、案发时间地点等。

在接收案件的同时,也要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类和分级,以便后续的处理工作能够有针对性地展开。

接下来,是案件调查和取证阶段。

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包括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

在这个阶段,需要确保取证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以便为后续的审理和裁决提供充分的依据。

随后是案件审理和裁决。

对于司法案件,需要依法进行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案件进行公正、客观的裁决。

对于行政案件和企业管理中的纠纷,也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决,确保裁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是案件执行和监督。

一旦裁决结果产生,就需要进行相应的执行工作,确保裁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同时,也需要对案件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各项程序和规定得到严格执行,避免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不正当行为。

总之,良好的案件处理流程是保障司法公正和行政效能的重要保障。

各个环节都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法、高效地处理,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案件处理流程,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的需要,提高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2.10•【字号】京高法发[2014]78号•【施行日期】2014.02.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14〕78号)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市高级法院各有关部门:为加强对全市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进一步提升处置工作水平,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

请各单位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要在2月底前建立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组织机构,并将组织机构基本情况和联系人报送市高级法院办公室。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二月十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重大敏感案(事)件是指具有敏感因素或引起广泛争议,社会关注度高,已经或者可能引发舆论炒作,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事)件。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水平,加强对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确保依法、及时、稳妥、有效地应对重大敏感案(事)件,保障司法公正,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监督指导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1、高级法院设立北京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高院领导小组)。

高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及监督指导工作由副组长具体牵头负责,其他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范围各负其责。

案件诉讼管理办法

案件诉讼管理办法

案件诉讼管理办法一、总则(一)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单位的案件诉讼管理工作,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案件诉讼的效率和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作为当事人参与的各类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三)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案件诉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维护权益原则:案件诉讼应当以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争取有利的诉讼结果。

3、风险防控原则: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应当充分评估和防控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避免因诉讼活动给本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4、协调配合原则:案件诉讼涉及的各部门和人员应当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完成诉讼任务。

二、案件诉讼的分类和管理部门(一)分类1、根据案件性质,分为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

2、根据案件涉及的金额和影响程度,分为重大案件、一般案件和轻微案件。

(二)管理部门1、法律事务部门为本单位案件诉讼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案件诉讼工作。

2、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案件的具体处理工作,并配合法律事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案件诉讼的受理和登记(一)受理1、本单位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传票等诉讼文书,或者发现可能涉及诉讼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法律事务部门。

2、法律事务部门对收到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属于本单位的案件诉讼范围。

(二)登记1、对受理的案件,法律事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建立案件诉讼台账,详细记录案件的基本信息,包括案件编号、案由、当事人、受理法院、诉讼请求、受理时间等。

2、案件登记后,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情况通报相关业务部门,并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案件分析会。

四、案件诉讼的处理流程(一)证据收集1、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在法律事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大案件处理流程管理办法
为加强重大案件管理,提高重大案件处理质量,细化重大案件处理流程,加快重大案件处理时效,明晰各环节操作办法和责任分配,避免重大案件处理过程脱节,特制定本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重大案件的前期处理
(一)自查和省内代查案件
现场查勘人员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第一时间给本机构客服经理汇报重大案件的案情,客服经理负责安排经验丰富的人员迅速参与重大案件的处理。

省内代查案件应及时向承保机构通报案情。

(二)省外代查案件
承保机构报案协调员为代查案件的责任人,负责跟踪回访,同时向代查机构索要相关资料,通过外网尽快获取电子资料,掌握案情后及时向客服经理汇报。

(三)案情分析与研究
各机构客服主管人员为责任人,听取案情汇报后,组织经验丰富的人员研究案情,拟定处理意见后通过重大案件快报上报分公司理赔部。

二、上报要求
(一)上报时限
1、自查与省内代查案件要求查勘机构24小时内上报;
2、省外代查案件要求72小时内上报;
3、对于社会影响面大、群死群伤、财产损失巨大等重特大案件,必须第一时间电话上报。

重大案件延时上报的,要求写出延时上报说明,由机构一把手签字后随附件上报。

(二)上报内容
1、《重大案件快报表》(纸质版领导签字扫描件);
2、验标照片(车架号或发动机号);
3、驾驶证和行车证正、副本照片、体检回执单;
4、出险原因涉嫌违反装载规定(超长、超高、超载、超员)的现场取证资料;
5、事故现场照片。

为保证上报时效,上述资料确实无法及时获取的应说明原因并尽快收集、上报。

上报的重大案件,案情和事故经过要填写完整准确,快报附件中的资料要完整,快报中必须有机构的处理意见,责任人为客服主管人员。

(三)快报处理流程
1、分公司快报处理流程终结的原则为:保险责任明确,损失基本确定,且完成了分公司要求调查的案件相关事项和案情疑点。

2、系统中未终结的案件,各机构应尽快落实分公司快报批复意见,并通过OA系统向分公司理赔部反馈案件的落实情况。

3、各机构落实分公司批复意见后,及时将相关材料随附件上报,申请流程终结。

三、批复意见的分解与落实
(一)接收与汇报
各机构负责上报重大案件快报的人员为责任人,及时接收分公司处理意见,及时给客服经理汇报分公司批复内容。

(二)分配工作与明确责任人
机构客服主管人员为管理责任人,根据本机构处理意见和分公司批复意见,明确每个重大案件的处理责任人。

重大案件快报再次上报分公司理赔部时,快报中必须注明处理责任人。

(三)跟踪与处理
处理责任人明确后,由处理责任人负责重大案件的跟踪与处理工作。

必须做好重大案件处理的相关记录,分公司将随时予以检查。

处理责任人应将案件的进展情况或存在问题及时向管理责任人汇报,处理完结时应将相关资料及时移交给负责上报重大案件快报的人员。

四、监督与检查
分公司将不定期检查未终结重大案件的分解、落实情况,发现未按照管理办法分解处理重大案件或因处理环节脱节造成重大失误的案件,分公司将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