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和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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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守约方依法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那么守约方如果要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应该解除合同还是追究违约责任呢?笔者下面就这一问题进行简单的介绍。
根据我国合同法,解除合同和追究违约责任,两者法律后果有所不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和要求赔偿损失,请求恢复原状包括请求返还原物,属物权请求权范畴,请求采取补救措和赔偿损失属债权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相关条款,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法则等。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法则均属于债权请求权。可见,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将可能具有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追究违约责任守约方可能具有的仅是债权请求权。故,守约方应该选择解除合同还是追求违约责任,可以从以下方面思考:
第一、违约方的经济状况。如果违约方本身的经营状况已经很差,甚至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况,守约人就应该考虑到一旦选择了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即使赔偿请求等追究违约责任的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也有可能出现众多债权人仅能按比例实现债权甚至执行不能的情况,这时候判决实际上成了一纸空文,自身利益也可能难以获得保障;选择解除合同的方式,守约方则有权利请求违约方返还原物,获得原物的残值,虽然利益还是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但是毕竟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守约方除了有权要求返还原物之外,还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也就是此事不影响主张赔偿损失的请求。当然,如果违约方的经济状况良好,那么就是衡量解除合同和违约责任将获得的利益孰轻孰重,下文述之。
第二、解除合同与追究违约责任将获得的利益孰重孰轻。解除合同的利益包括恢复原状(含返回原物)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则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违约责任形式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包括履行利益)、采取补救措施等。守约方可以权衡解除合同与追究违约责任将获得的利益孰重孰轻,进行选择。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按照法律规定,而违约责任可以按照约定,所以如果合同的违约责任约定得比较高明的话,一般追究违约责任获得的利益往往更大。当然,交易除了考虑实际利益外,交易目的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所以在选择解除合同还是追究违约责任时,交易目的也是一个应该予以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