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企业战略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单位发展战略规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单位发展战略规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单位发展战略规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单位(以下简称直接监管单位)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与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监管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展战略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自身的长远生存与发展所作出的,关于本企业未来一定时期具有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发展定位、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直接监管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单位发展战略规划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以下职责:(一)研究提出本市国有经济发展方向、战略布局、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制定国有经济进退领域和国有经济重点领域的发展战略;(二)组织编制本市国有经济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三)审核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对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实施核准或者备案管理;(四)对直接监管单位负责人组织领导本单位发展战略规划工作的业绩进行考核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惩。

第六条企业是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实施的责任主体。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发展战略规划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二)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三)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四)客观、公正、科学、统筹;(五)提高工作效率,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第八条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方向,注重突出主业,坚持效益优先原则、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有效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2004]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企业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对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发展目标及其实现途径所作的前瞻性筹划。

第四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指省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定程序、规划内容进行评价,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省国资委设立规划投资评审委员会,负责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的评审和指导。

规划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省国资委、省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和外聘专家组成。

第六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坚持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七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当明确三年和五年的发展规划及远景目标,重点突出三年发展规划,并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趋势和企业实际情况滚动调整。

第八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现状及发展环境分析;(二)企业战略定位、发展指导思想;(三)企业发展目标;(四)发展重点与实施方案。

主要包括:1.核心业务方向与主业、辅业选择;2.产权结构调整、组织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3.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技术创新与科研开发;4.投融资规模、重大投融资项目;5.实施步骤等。

第九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向省国资委提交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二)省国资委组织规划投资评审委员会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进行评审(重点审议企业战略定位、发展目标、核心业务方向与主业、辅业选择等),并向企业反馈评审意见;(三)企业根据评审意见组织修订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渝国资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渝国资发〔2013〕7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和外地在渝大型企业、区县(自治县)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我委对市国资委2003年成立以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129件,其中保留53件、保留重新公布24件、拟合并5件、拟修改13件、废止(或失效)34件,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后。

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纪委的文件清理结果,另行通知。

没有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文件,不再继续有效。

一、保留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3件)1.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出资人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履职行为的通知(渝国资〔2008〕73号)2.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的意见(渝国资〔2008〕100号)3.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2008〕427号)4.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通知(渝国资〔2009〕7号)5. 关于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国资〔2009〕101号)6. 关于国有企业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09〕193号)7. 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渝国资〔2009〕272号)8. 关于印发《重庆市部分重点项目以股权信托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2009〕586号)9.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2010〕657号)10.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商务部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劳务合作工作紧急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0〕666号)11.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派劳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0〕705号)12. 关于开展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三年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10〕873号)13.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渝国资〔2011〕93号)14. 关于转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的通知(渝国资〔2011〕257号)15. 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资〔2011〕768号)16.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1〕772号)17. 关于建立生产安全工作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渝国资〔2011〕855号)18.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护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2〕60号)19. 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特殊资金(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2〕124号)20. 关于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12〕219号)21.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2〕601号)22. 关于在全市国有重点企业建立首席员工制度的意见(渝国资发〔2008〕1号)23.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渝国资发〔2008〕2号)24.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发〔2008〕3号)25. 关于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渝国资发〔2008〕4号)26.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3号)27. 关于贯彻《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4号)28.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5号)29.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6号)30.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9号)31. 关于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0号)32. 关于印发《渝东南、渝东北16个园区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基地建设项目贷款联合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1号)33.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3号)34. 关于重庆市属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4号)35.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行为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3号)36.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5号)37. 关于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7号)38.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8号)39.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9号)40.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10号)41. 关于印发《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1号)42.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3号)43.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6号)44. 关于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渝国资发〔2011〕7号)45.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9号)46. 关于印发《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10号)47.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2〕3号)48.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2〕4号)49.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资发〔2012〕7号)50.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外出请假和报备工作的通知(渝国资办〔2011〕53号)51.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整体上市工作激励约束机制的办法( 渝上市办〔2009〕3号)52.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整体上市工作中介机构选聘的指导意见(渝上市办〔2009〕6号)53. 关于企业整体上市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办法的补充通知(渝上市办〔2011〕2号)以上5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有效期与本通知发布前连续计算。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委管企业战略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委管企业战略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委管企业战略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沪国资委规划[2014]315号•【施行日期】201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委管企业战略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规划﹝2014﹞315号)各有关单位:《市国资委委管企业战略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15日市国资委第十四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9月26日市国资委委管企业战略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有效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战略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的委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战略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市国资委对企业战略规划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二)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三)推动国资布局结构优化调整;(四)分类指导、服务企业。

第四条(战略规划的作用)企业战略规划是企业合理配置资源、明确未来一定时期内战略定位、发展方向和实施路径的纲领性文件,是企业编制经营计划、财务预算的基本依据,也是市国资委确定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任期目标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国资委负责对国资布局结构进行调整优化,通过法定代表人等派出的产权代表贯彻出资人意图,指导企业开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对企业战略规划实施备案管理。

企业负责编制战略规划,并组织战略规划的实施、评估及管理。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市属国有企业、委内各处室:《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已经2011年8月2日市国资委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附件:《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八月三日附件:《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企业车辆购置审批办理指引一、项目概述(一)项目名称:企业车辆购置申报项目审批。

(二)适用范围: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国有全资、控股总公司(集团)本级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购置车辆项目。

(三)办理处室:办公室。

(四)承诺时限:申报材料齐备之日起立即办理,正常情况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联系电话:61885698(六)投诉电话:61885695二、相关依据(一)成都市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车辆购置与管理的意见(成国资办〔2007〕12号)。

(二)成都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车辆编制管理的意见(成国资办〔2009〕16号)。

三、申报材料(一)由集团总公司统一书面申请。

(二)申请车辆的数量、价格、用途。

(三)集团总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的会议纪要。

(四)报废更新需要报废车辆的相关复印资料,包括车管所及具有报废资格的车辆报废公司出具的相关资料。

四、办理程序(一)企业集团总公司按要求申报。

(二)办理处室初审合格后,提出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审定(重大事项报委办公会议定)。

(三)办理处室下达批复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办理指引一、项目概述(一)项目名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投资项目审批。

济南市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济南市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9月23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有效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国有资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所监管的市属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也包括市国资委授权的资产运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省、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定位、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四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是指市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订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市国资委负责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工作并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二)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三)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四)客观、公正、科学、统筹;(五)提高工作效率,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发展战略和规划是企业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本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实施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能够控制的各级被投资企业(包括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的投资活动。

上市企业的投资事项,按照国家关于证券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其投资管理程序和内容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可一事一议。

第三条(投资事项)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

(一) 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二) 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和融资租赁等)。

(三) 金融投资(含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 其它投资。

第四条(市国资委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评审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四)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市属企业职责)(一)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

市属企业必须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投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投资风险控制和投资失误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请核准、备案和报告程序。

第六条(监事会职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市国资委外派监事会要纳入日常及年度检查范围并向国资委报告检查情况。

第七条(投资管理的原则)市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投资活动,以及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西安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经市国资委办公会议讨论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决策的权利,保障国有资产营运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人民政府授权(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一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第二条所列企业以国有资产(资本)进行担保、投融资、产(股)权变动、资产重组、企业主要领导人变动、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对国有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事前请示和事后备案的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分为请示核准事项和告知备案事项。

核准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或由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以下事项为重大事项:(一)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中期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二)重大产权、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臵、资产评估:重大产权、股权变动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的比例发生较大变化。

重大资产处臵是指对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生产经营场地、房产等资产的处臵。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动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的现时人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三)重大投资、融资:重大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的重要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转换、对外担保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重大融资是指用于资本性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等。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17〕34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17〕34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17〕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榆林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1日榆林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规避投资风险,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人民政府出资(包括市直各部门、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出资)的国有全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用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或者无形资产投资的行为。

主要包括:(一)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合资企业、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追加或放弃投资、股权置换等投资;(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购置不动产、房地产投资等;(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股票、债券、基金等)、保险产品、期货、信托、委托理财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四)无形资产投资,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五)其他形式的投资,包括PPP、BOT、BT等模式的其他投资。

第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监管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和主营业务范围内的非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重大投资项目和非主业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非金融企业的金融投资实行审批管理。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4.30•【字号】珠国资〔2006〕89号•【施行日期】2006.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国资〔2006〕89号各市属企业: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出资人投资管理,规范市属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投资行为,控制风险,提高效益,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规范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股权投资(新设公司、增资扩股、合资合作和收购兼并等),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货币资本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等投资主体。

市属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投资管理的具体办法(含对全资或控股企业等的投资管理),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条市国资委作为市属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拥有对上述投资行为的最终决策权,负责对需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行为的合规性审查,参与过程监督、项目后评估和奖惩的实施。

第二章投资的条件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负责人,在决策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实施投资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和国有经济专项规划以及国有资本布局优化与结构调整的要求;2、符合投资主体的发展规划和主业定位的要求;3、投资资金来源有保证;4、在投资计划实施之前以及之后,投资主体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个别特殊行业不超过75%;5、具备必需的基本生产条件,如许可证、经营场地、人员、技术和设备等;6、在市内的投资,基于可行性论证的预测年均投资收益率(全资公司是税后利润/投资额,控股公司是分红所得/投资额)高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利润水平;在市外和境外的投资,则在市内投资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个和3个百分点。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暂行)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暂行)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暂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中共安阳市委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市属国有企业范围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兴办或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及其子企业(以下统一简称为企业)。

二、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主管部门的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各项职责。

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党组织负责履行企业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指导企业做好改革、信访稳定、安全生产、工青妇等工作,负责其主管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考察,向出资人提出任免意见,并负责日常管理。

属市委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按市管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执行。

三、加强战略规划和重要事项管理(一)加强发展战略和规划引领企业根据功能定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定的经营方针,制定本企业发展战略和三年中期规划,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

企业应对规划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控,如需进行必要改进或调整,需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二)规范股东履职程序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6〕4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6〕4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6〕4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苏桥经济开发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现将《桂林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2日桂林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投资超过其净资产10%以上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企业,或投资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的10%,但属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企业。

第四条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的企业;市属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持有较高比例股份,且实际控制的企业;市属国有参股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持有一定比例股份,但未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国有产权转让,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涉及企业稳定的事件,企业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权(份)及分红情况,重要子企业主要负责人变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以及资产租赁等。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津国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资〔2020〕8号各相关单位:《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两委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天津津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天津津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天津国兴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应对照《暂行办法》关于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有关要求,不断加强实践探索,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风险防控,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收益水平,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服务国企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国资〔2018〕1号)文件自《暂行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2020年7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功能定位第三章权责边界第四章治理结构第五章薪酬考核第六章风险管控第七章公司党建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市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战略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战略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市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省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级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资监管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省、市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市属国有经济发展规划(2015-2020年)》,在深入分析外部环境、内部条件和主要竞争者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可持续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及其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管理,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出资人职责和市政府授权,对经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的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进行备案,并对其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跟踪。

第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进行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二)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三)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四)做强做大做优企业;(五)客观、科学、公正、统筹;(六)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企业报备的发展战略与规划,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研究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即视为无异议。

第三章规划编制内容第七条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原则上包括3-5年短期发展规划和10-15年的远景目标,重点突出前三年发展规划,并可根据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的变化发展滚动调整。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7.01•【字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现将《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一日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是指企业依据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现况及其变化趋势,所制定的指导企业未来发展的方向性及全局性的定位、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三条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进行管理的目的是提高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指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经济合理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第四条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制定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并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实施进行监督。

第五条市国资委设立发展战略及规划委员会,负责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进行审核与指导。

发展战略及规划委员会由市国资委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市国资委规划发展处负责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审核和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企业编制年度经营及投融资计划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基本依据,也是市国资委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企业要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省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级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资监管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省、市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市属国有经济发展规划(2015-2020年)》,在深入分析外部环境、内部条件和主要竞争者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可持续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及其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管理,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
的机构根据出资人职责和市政府授权,对经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的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进行备案,并对其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跟踪。

第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进行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四)做强做大做优企业;
(五)客观、科学、公正、统筹;
(六)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企业报备的发展战略与规划,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研究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即视为无异议。

第三章规划编制内容
第七条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原则上包括3-5年短期发展规划和10-15年的远景目标,重点突出前三年发展规划,并可根据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的变化发展滚动调整。

第八条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产业发展潜力预测、优势劣势状况评估、核心竞争力分析等);
(二)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企业愿景和使命;
(三)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行业地位、获利能力、核心竞争力及培育、业务拓展方向等);
(四)3-5年发展重点与实施计划。

主要包括:
1、核心业务方向与主业、辅业选择;
2、产权结构调整、组织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
3、产业和结构调整、技术创新与科研开发;
4、企业发展质量,内部管理质量、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5、投融资规模、重大投融资项目;
6、企业文化建设;
7、风险控制;
8、实施步骤等。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六)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包括的其他内容。

(七)战略评估与监督。

第九条企业在制订发展战略与规划时,应当突出主业的发展和调整、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管理规定
第十条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编制是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重大举措,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订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在制订程序上坚持做到规范、科学、民主。

第十一条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在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期满前一年内,应编制下一个五年规划。

第十二条企业首次编制发展战略与规划,或者发展战略与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企业发展方向改变或主营业务变更等重大事项调整的,企业应当自行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论证评审。

第十三条企业要明确负责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发展战略与规划委员会。

第十四条企业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发展战略与规划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
(二)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审查的程序性文件,包括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情况等;
(三)其它文件或材料。

第十五条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一经完成,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周期内不做方向上的调整。

如因市场及环境等因素变化需对规划作调整时,企业应当将调整方案及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企业在发展战略与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对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备上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情况以及经董事会(未建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企业对战略规划的实施应当进行监督控制。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按照战略规划目标要求,制定战略规划实施评价的定性、定量标准。

(二)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反映战略规划实施的进度情况。

(三)定期分析和评价战略规划实施效果,分析存在的偏差及成因,对重大偏差提出并实施纠偏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企业的下属子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