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政治思想
简论洛克政治哲学思想之得失
简论洛克政治哲学思想之得失【摘要】洛克政治哲学思想是西方现代政治哲学的重要思想之一,深刻影响了后世的政治体系建设和理论探讨。
本文从洛克政治哲学思想的概述入手,探讨了其得失和影响,并分析了其局限性与现实意义。
洛克的政治哲学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主张合法性来源于人民意愿,对当今社会政治体系有着深远的启示作用。
洛克的政治哲学也存在着理论缺陷和实践困难,在实际运用中难以完全实现其理想。
洛克政治哲学思想在当代政治实践中依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启示意义,但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调整。
【关键词】1. 引言2. 洛克政治哲学思想概述3. 洛克政治哲学思想的得失4. 洛克政治哲学思想的影响5. 洛克政治哲学思想的局限性6. 洛克政治哲学思想的现实意义7. 结论1. 引言1.1 引言洛克(John Locke)是英国的一位著名哲学家,其政治哲学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政治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洛克的政治哲学思想强调个人的自然权利和政府的合法性,对于后世政治学家和哲学家的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本文中,将对洛克的政治哲学思想进行全面的探讨,探索其在当今世界的应用和局限性。
首先将简要介绍洛克政治哲学思想的概述,然后分析其得失,探讨其对世界的影响以及局限性,最后总结其现实意义。
通过这些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洛克的政治哲学思想在当今世界的地位和价值,以及对于我们的启示和警示。
在接下来的正文中,将深入探讨洛克政治哲学思想的方方面面,希望读者能够通过本文的阅读对洛克政治哲学思想有更深入的理解和思考。
2. 正文2.1 洛克政治哲学思想概述洛克(John Locke)是英国启蒙思想家和政治哲学家,他被誉为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奠基人之一。
洛克的政治哲学思想主要体现在《论人类理解的一篇书》和《政府论》两部著作中。
洛克认为政治权力应该建立在人民的同意基础之上,主张社会契约理论,即政府的合法性应当源自人民的自愿同意,政府的权力是受限的,应该以维护个人权利和促进社会福祉为目的。
论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
论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洛克《政府论》是西方政治理论史上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经典著作,它是洛克思想的代表作之一,也是启蒙时代政治思想的重要产物。
在这部著作中,洛克提出了他对政府、权力和社会契约理论的看法,试图解释政府的正当性和权力的合法来源。
本文将从政治理论和内在逻辑两个方面对洛克《政府论》进行分析,以探讨其思想的核心理念和逻辑结构。
我们来谈谈洛克在《政府论》中所体现的政治理论。
洛克认为,政府和统治权的根本理由在于社会需要秩序和法律来保障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在他看来,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们达成的社会契约,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民众的限制和监督。
他主张人们拥有天赋的自然权利,政府的存在目的就是保障这些权利。
他反对专制政府和绝对王权,主张建立起一种受制于法律和公民监督的有限政府。
这种政府应当是民主的、自由的和以人民利益为导向的。
洛克的政治理论体现了他对人性、社会秩序和政治制度的深刻思考。
他深刻认识到人的天性倾向于自由和平等,反对任何对人的压迫和剥削。
他对社会契约的理解强调了政府的合法性和民众的权利,这为后来的民主政治提供了坚实的哲学基础。
他的政治理论立足于对人的自然权利的探讨,提出了一种新的政治秩序理念,这对后世政治学家和社会改革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来分析洛克《政府论》内在的逻辑结构。
在这部著作中,洛克通过对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和政府理论的论述,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政治理论体系。
他首先探讨了人的自然状态,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平等的自由和权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和不安全因素。
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中的弊端,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成立政府,以实现更好的社会秩序和生活条件。
洛克的政府理论可以说是建立在对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的理解之上的。
他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体现了对人的自然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同时也揭示了自然状态下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在他看来,政府的存在是为了解决自然状态下的问题,而政府的合法性则来源于人们达成的社会契约。
洛克政治思想
洛克的政治思想与主张一政教分离与宗教宽容1、洛克认为,必须严格区分公民政府的事务和宗教事务,并正确规定二者的界限,否则就难以解决政权和教权的争端.洛克认为教会与国家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组织.“教会是人们自愿结合的团体,人们加入这个团体,是因为他们认为能够用上帝可以允许的方式礼拜上帝,以达到拯救灵魂的目的.”而“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根据国家的概念,洛克指出,公民的利益包括公民的生命、自由健康的权利以及对财产的占有权,而掌握国家的官长其权限或着职责仅限于上述公民事务,仅限于关怀与增进公民的这些权利,他不能也不应该以任何方式扩及灵魂拯救的事务.同样根据教会的概念,教会的宗旨是共同礼拜上帝以求得永生,那么他的一切规定就应该有助于这个目的,其全部法规都应该以此为限.教会不应该也不能受理任何有关公民的或世俗财产的事务,任何情况的都得行驶强权,因为强制权完全属于官长,对一切外在物的所有权都属于官长的管辖权.教会这种毫无强制权力的法规是通过与其本质相适应的手段建立的,是教会会员忠于职守的唯一手段是,规劝,劝诫和勉励.2、宗教宽容针对英国严重存在的宗教偏执,洛克认为造成宗教偏执的原因在于人们都坚信自己信仰的正统性而又缺乏仁爱.它指出,纯正教会的基本特征不在于仪式的华丽和炫耀自己的正统,而在于基督徒之间的相互宽容,从而提出了其宗教宽容的思想.(1)洛克认为任何教会都绝不会因为宽容责任而容纳那种屡经劝告而执意违反教会法规的人,因为这是教会形成的条件,若果容忍这种违反行为而不加任何责罚,教会就会解体.但是教会在行驶革除教籍时不能使被除名者的身体或财产以任何方式蒙受损失.因为这些东西均属于公民政府.并受官长的保护.(2)洛克认为,任何私人都无权因为他人属于另一个教会胡另一宗教以任何方式危害其公民的权利的享受.一个人做为人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以及作为一个公民公民权利不属于宗教事务.不仅要在宗教方面不同见解的人之间实行宗教宽容,教会之间依然一样,任何教会无权管辖其他教会,不论个人还是教会,包括国家在内,谁都没有正当的权利以宗教的名义侵犯他人的公民权和世俗权力.(3)洛克进一步指出教职人员在宗教宽容方面的责任.洛克认为主教、牧师、长老、司祭等教职人员的权威不论来自何处,但只要是教会便只限于教会内部,而绝不能以任何方式扩大到公民事务.(4)洛克认为,掌握灵魂之事不是官长的职责范围,因为官长的职责是有法律所规定,并以惩罚组委强制手段的,而掌管灵魂的事属于每个人自己.洛克认为官长对每个教会都应该持宽容的态度,无论是国教还是其他教会,因为人们在教会中所做的事情是每个人依法可以自行处理的拯救他们灵魂的事.二国家的起源性质和目的1、国家的起源从自然状态到国家.1自然状态的特点洛克认为再进入政治社会以前,人类曾经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他认为这种自然状态有三个特点:a)自由自然状态是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人们在自然法也就是人们的理性思维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来决定自己的行动,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不必针的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b)平等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平等的状态,一切权利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余别人的权利.c)有序自然状态下人的基本权利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人们的理性即自然法的支配下生活在一起,人人都享有生命、自由、财产的权利.财产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是最基本的权利,洛克认为正是劳动是一切东西都具有不同的价值,因此通过劳动从共有的东西中取出任何一部分使其脱离自然状态就有了财产权.而无序其他共有人的明白同意.洛克还认为,在自然状态下除了生命、自由、财产这三项基本权利之外每个人还享有另外两种权利,第一就是,人人都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执行人的权利.第二,受到损害的人有要求赔偿的权利.2自然状态的缺陷a 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规定了的确定的总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所接受和承认,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b 在自然状态中很难过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公正的裁判者.c 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利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他得到应有的执行.3社会契约论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更好的保护他们的人生自由财产权利,便相互订立契约,自愿放弃自己惩罚他人的权利,把他们交给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按照社会全体成员或他们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他认为当人们这样做了以后,国家就成立了.2、国家的性质过或者政府是人们相互订立契约的结果,洛克主张的是有限政府论,即政府的权利要受到契约的方式人民的同意的限制,要以人民的同意为基础.(1)政府接受的权利是有限的,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权利,但不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一切权利,只是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非人执行自然法、惩罚犯罪的权利.(2)政府是契约的参加者,其权利要受到契约的限制.人们在把权力授予政府时是有附加条件的,即规定这样的权利只能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财产.(3)政府权力受人们同意的限制.洛克指出政府的权力起源于政府的契约和协议,以及构成社会的人们的同意,这表明洛克在对其政治权利性质的理解中强调同意的原则.3、政府的目的.政府的性质和目的是紧密相联的,洛克主张的政府是有限的政府,他受制于明确而特定的目标.即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这也就是政府的目的.三法治理论1、法治与自由.自由必须以法律为保障,政府制定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和限制人们的自由,而是为了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2、法律与理性主张法律之所以能保障自由,那主要是理性的力量.洛克认为人定的法律是以理性即自然法为基础的.法律之所以可以保障自由,正是因为理性即自然法的作用.3、关于法制的具体主张1政府必须以正式公布和长期有效的法律来治理.无论国家采取何种形式,政府都是以证实公布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如果以公开的集体力量来给予政府,并迫使人们服从其根据心血来潮或直接适用是还无人知晓、毫无拘束的命令而发布的临时命令,那么人们将会处于比自然状态还要坏的状态.2制定的法律应该被执行.洛克相信,一个国家只有用法律治理才能顺利运转,没有它国家就不能存在,就不成其为国家了、3强调公民在执法守法方面应该一律平等.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贵族或贫民、贫者或者富者都是一样的,任何人都逃避不了法律的约束.他指出,人们建立政治社会的目的就是要是政府“用明确不变的法规来公正的和同等低对待一切当事人.4认为法律的执行应该有灵活性.洛克认为,对于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偶然事故和紧急事情,法律不可能遇见都加以规定,而且又是严格呆板的执行法律反倒可能有害,所以对以法律所没有的规定,应该让执行者在相关的范围内有权自由处理.灵活的运用法律.当然其目的之能是为了公众的福利.四分权思想为了有效的保护人们的生命、自有、财产,实现法制原理,洛克提出分权学说1、他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所谓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护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利.所谓执行权,是指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被指定的继续有效的法律的权力.所谓对外权,就是决定战争和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进行一切事物的权利.2、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利,立法权的归属是划分国家政体的标准,根据这个标准他把国家划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种就是民主政体,在这种政体下,社会大多数人拥有最高的权力,运用全部权利为社会制定法律,并且通过他们为委派的官吏来执行这些法律.第二种,寡头政体,在这种政体下,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少数精英精选出来的人和他们的子嗣或继承人.第三种政体,君主政体,在这种政体下制定法律的权利属于一个人,君主政体有分为两种政体,如果立法权交给君主并传给子嗣,就是世袭君主制,如果立法权交给君主实行终身,在他死后推定后继者的权利仍属于大多数人,就是选人君主制.虽然立法权是最高的,但是它是基于人民的同意和授权.因此立法机关的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有一定的限度.洛克认为,立法权并不需要经常存在,因为持续有效的法律可以在短时间内制定,而为了保证公共福利,立法权应该属于若干人而不是一个人之手.3、执行权,对于执行权,洛克认为它是经常存在的,哟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执行权属于单独一个人,这个人也参与立法.第二种情形执行权不属于同时参与立法的人.而归于任何其他地方.4,对外权是国家的自然权力,它与加入社会之前人人基于自然所享有的权利相当.。
西方政治思想史四个人物的思想简介(霍布斯、洛克、杰斐逊、汉密尔顿)
霍布斯与洛克霍布斯: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霍布斯是 1 7 、 18 世纪流行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
他从抽象的人性原则出发,从人的本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出发来解释国家的产生及其基础。
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是利己的,趋利避害即自我保存是支配人类行为的根本原则,善恶并无固定标准,全以是否符合人的自我保存为转移。
在霍布斯看来,人的欲望是无限的,人类第一共同的“欲望”就是对权力不断的、无休止的欲求,“死而后已”。
这种利己主义是霍布斯全部政治思想基础。
霍布斯认为,在国家成立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
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每个人对同一事物都具有同等的权利,同时,人人又都是自由的,每个人都有运用自己的权力以求保全自己的本性,即保全生命的自由。
这种自由就是人的自然权利。
既然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而人人又只顾自己的保全,因此,当人们同时想占有某物而不能共或分享时,则必然成为仇敌,每一个人都企图用伤害他人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霍布斯把引起人们相互争斗的原因归结为三种:利益上的竞争,对他人可能伤害自己的猜忌和对名誉的追求。
由此,霍布斯得出了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的结论。
在那里,人人都生活在死亡的恐惧中,人的生命是“孤独、贫穷、龌龊、凶残和短促的”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并不是对历史的真实描述。
他自己也承认这不过是一种想象,从来“也不存在这样的战争状态”。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自由地运用自己的权力保全自己,结果却导致战争状态,破坏了“自我保存”因此,他认为人们必须放弃自己的权力摆脱自然状态。
自然法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方便的准则。
霍布斯认为,自然法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
自然法通过它的律令禁止人们做伤害自己生命的事情。
他为自然法规定的主要原则是尽力寻求和平;为了和平和自身的安全,每个人都应该放弃自己的力量和权力;应当履行契约等等。
其中最根本的原则是寻求和平。
霍布斯认为,人们按照自然法的原则去做,就可以实现和平幸福的生活。
西方政治思想史 第七章 约翰 洛克的政治思想
西方政治思想史 从柏拉图到约翰·穆勒
第七章 约翰·洛克的政治思想
第一节生平、著作和时代 第二节 政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约翰·洛克政治思想的评价和影响
第一节 生平、著作和时代
1632年,洛克出生于英国一个清教徒家庭。
1646年,在威斯敏斯特中学接受古典文学的基础训练。
资产阶级革命爆发
16、17世纪,海外拓殖和掠夺、圈地运动,迅猛地推动了资本原始积累的进程, 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经济势力日益增大,动摇了封建制度的经济基础和封建 阶级的政治统治。
以国王为代表的的封建阶级为挽救其统治地位,推行阻碍资本主义发展的政策 。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为了自身的利益同封建势力展开了激烈的斗争,最终导致资 产阶级革命。
新兴的资产阶级虽然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但由于他们在政治上处于无权的地位, 其经济利益很难得到保障,处在随时被封建王权侵夺的危机之中,所以他们要求 建立自己的政权。
第二节 政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的起源、性质和目的 二、法治与自由 三、分权学说 四、政府解体与人民革命权 五、政教分离与宗教宽容
君权神授说是荒诞的,王位世袭制也是没有根据的
2. 政治权力的性质
➢ 国家或政府是人们相互订立契约的结果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每个人把自己的一切权利都转让出去
主权者不受契约的约束,权力不受限制 契约一经达成便永远生效,必须永远信守, 不得违背和毁约,除非主权者同意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生命、自由、财产的权利是不可放弃、不 可转让的 被授予权力的人必须受契约内容的限制
避免战争状态是人类组成社会和脱离自然状态的重要原因。
自然状态的缺陷
缺陷一:缺少明文法 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所接受和 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自然法vs明文 法 缺陷二:缺乏权威而公正的裁判 “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 公正的裁判者。” 缺陷三:缺乏对判决的有效执行 “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 行。”
论洛克民主思想及现实意义
论洛克民主思想及现实意义洛克是著名的西方政治思想家,他有关政府、民主的讨论和思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为其后的西方的代议制民主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他对人民主权、社会契约、权力制衡等问题的探讨,对于转型中的中国仍有很多借鉴意义,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
标签:洛克;政府;社会契约;分权制衡1 洛克民主思想的内涵洛克通过驳斥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论”之后,自然地提出自己的宪政民主的学说理论。
洛克追根溯源、论述条理清晰,从最初的自然状态到政府的产生,再到政府的解体重归自然状态。
洛克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力,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罚的权力,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到外来侵害的权力。
洛克为了公众利益提出民主政治观点。
1.1 政府与权力。
洛克眼中的自然状态是一个平等、自由、有财产的状态,自然法统治着自然状态。
人们逐渐走向了一个集体,慢慢形成了国家,人们把自己的一些权力交给了少数或者某个佼佼者,他们成为了君主,组成了政府,人类因而从自然状态过渡到了政治状态。
由于权力的集中,人与人之间变得不平等,丧失权力的大多数人成为了奴隶,掌握权力的少数人变成了主人。
自然法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维护统治者权益的不公平的法律,而即使是这种不公平法律,也不能严格执行,掌权者是可以肆意妄为的。
监狱和军队的首要目的是维持君主的统治,而不是惩治犯人以及保卫人民,这是一个可怕的社会,即人剥削人的社会。
人类进入政治状态依旧是一种进步,人民放弃自己的权力给政府的行为并没有错,只是在放弃权力的时候,应该考虑清楚几个问题:哪些权力是可以自我放弃给政府的,自己应该保留哪些权力和自由,政府在取得这些权力后如何行使,有哪些职责;自己放弃的权力应该由谁来行使,或者说组成政府的人员如何来产生;如何制约政府行为进而保障个人权利。
洛克认为,当人们踏入政治状态时,因为每个人都放弃了一些权力,自然状态下的完全自由权将不复存在,放弃的这些权力会集中在一起,组成了国家主权。
霍布斯、洛克的政治思想
霍布斯的政治思想一、国家理论(一)人性论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是自利或自私的。
自我保存是支配人类行为的根本原则。
“在人的天性中,我们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原因存在。
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忌,第三是荣誉。
”人的欲望无穷无尽,“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
霍布斯从社会原因和心理原因两个方面探讨了人的这种贪欲的本性(二)自然状态霍布斯认为,在国家成立之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中。
人有运用一切手段保全自己的自然权利。
在自然状态下,人人平等,这种平等表现在:1.人与人之间在体力和智力上大体平等2.一切人对一切事物都有同等的权利同时人人又都是自由的。
这种自由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
它最主要的表现在人的自我保存上,每个人都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用自己的力量保存自己。
所以自然状态只能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三)自然法理论霍布斯认为,在没有法律和权威的情况下,凭着人的本性和欲望就会出现战争状态。
但人类为什么没有陷入战争状态?根本原因也在于人的本性之中。
人的本性由两部分组成:理性和情感。
人惧怕战争状态所带来的死亡,于是人的理性“便揭示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这种理性所揭示的就是“自然律”或“自然法”,它“禁止人们去作损毁自己的生活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
自然法促使人们要求摆脱自然状态以便过和平幸福的生活。
自然法就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原则,霍布斯认为有13条自然法,其主要内容有三条:1.寻求和平、维护和平以及利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全自己2.为了和平和自身的安全,每个人都应该放弃自己的力量和权利,而且让渡的权利必须与得到的权利相等3.履行契约(四)国家的产生:社会契约论每个人都放弃自己全部的权力并把它交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使他(们)担当起他们的人格,并且承认他在公共和平与安全领域所作的一切都是大家同意的。
契约的宗旨是保护和平与安全。
这样国家就产生了。
被授予权力的人或会议是主权者,其他的一切人都是主权者的臣民。
世界近代史 洛克 名词解释
世界近代史洛克名词解释
在世界近代史中,"洛克"通常指的是约翰·洛克(John Locke),他是17世纪英国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
以下是对"洛克"相关名词的解释:
1.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Lockean Social Contract Theory):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他最重要的政治思想之一。
他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一定的自由和权利,但也存在争端和不安全感。
因此,人们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政府,以保障他们的自由、财产权和生命安全。
2. 洛克的自然权利(Lockean Natural Rights):洛克主张每个人天生具有某些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政府的目的是保护这些自然权利,而不是侵犯或剥夺它们。
3. 洛克的资产阶级自由主义(Lockean Liberalism):洛克对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的重视对后来的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他的观点强调政府应该尊重个人的自由意志和财产权,限制政府权力和干预。
4. 洛克的观念论(Lockean Empiricism):洛克是经验主义哲学的重要代表之一。
他认为人类思维的起点是空白的,通过感观经验和理性思考来获得知识。
他批判了先验知识的观点,主张人的知识来源于对外界经验的感知和反思。
这些名词涉及到洛克的政治、哲学和认识论思想,对于理解世界近代史和现代政治思想有着重要的影响。
深入学习这些概念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社会政治的演变和发展。
洛克的政治思想总结
洛克的政治思想总结约翰·洛克(John Locke)是17世纪英国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他的政治思想对于后世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他的政治思想主要展现在他的两部作品《论政府》(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和《人类理解论》(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中。
在《论政府》中,洛克提出了他的政治哲学基础。
他首先推翻了一种王权神授论的观点,主张政治权力来自人民而不是上帝。
他认为人们生来便平等,拥有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
政府的存在目的是保护这些自然权利。
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依赖于人民的同意,人民可以随时推翻不保护他们权利的政府。
洛克进一步讨论了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人民与政府之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
人民同意通过政府来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而政府则应该遵守其职责和限制。
政府无权侵犯人民的自然权利,否则人民有权反抗。
政府的权威来自人民的授权,它只有通过执行法律和维护人民的权利才能保持合法。
洛克的政治思想中另一个重要的概念是“私有财产”。
他认为个人有劳动权,即通过劳动获得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
私有财产的保护是政府的职责之一。
洛克强调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性,因为它不仅是保证人民自由的基础,也是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的基础。
洛克对统治者的要求也非常明确。
他认为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它应该遵守法律和立法机构的制衡。
政府不应该滥用权力,也不应该侵犯人民的权益。
对于违反这些原则的统治者,人民有权利推翻他们并建立新的政府。
洛克的政治思想对于后世的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思潮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观点强调了个人权利和私有财产的重要性。
他的社会契约理论为人民参与政治决策提供了法律和道德基础。
他的政治观点也影响了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其中包括了许多洛克的思想。
洛克在政治哲学领域的贡献被视为对现代民主制度的奠基石之一。
然而,洛克的政治思想也存在一些争议。
洛克的政治思想
洛克认为:每个人生来就有三种权利:生 命、自由和财产,这种权利是自然权利, 即人的本性所要求,与生俱来,与人的自 然存在联系一起。人们尽管有民族、等级、 宗教等差别,但作为人,权利平等。人们 建立了国家之后,这三种权利仍然保留在 自己手中。国家是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天 赋权利而建立的,它不得侵犯人们的天赋 权利。如果政府侵犯了人的天赋权利,人 民就有权利推翻它。
2、平等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 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 别人的权力。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和受 制的关系。
3、自然法支配状态:自然状态中人们虽然 是自由和平等的,但却不是放任的状态。 有自然法在支配着人们的行为,这种自然 法,就是人的理性,它要求任何人都不得 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这 种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也就是人人 具有的天赋权利,或自然权利。它们受到 自然法的保护,神圣不可侵犯。
洛克的政治思想
一、生平著作
1632-1704 ,出生于英国 林顿的律师家庭。1652 年, 进入牛津大学基督教会学 院。1666 年,结识艾胥黎 勋爵。即后来辉格党创始 人和领袖沙夫茨伯利伯爵。 两人政治见解惊人一致。 从 1667 年起,洛克担任 沙夫茨伯利的私人秘书和 顾问,并积极追随沙夫茨 伯利,参加辉格党人反对 托利党人的斗争。
1682 年,因受到复辟王朝的迫害,沙夫茨 伯利逃到荷兰,洛克不久也逃往荷兰。这 期间,他被查理二世剥夺了基督教会学院 研究员的资格,并被列在叛国者名单上, 要求荷兰政府将其引渡回国。洛克不得不 在朋友家藏匿一段时间。 1688 年,“光荣革命”之后,洛克回到英 国,受到新政权的热烈欢迎。新政权把他 看作是这次革命的思想代表人,而他也把 这次革命看作是自己政治理想的实现。他 在新政府中担任官职,并成了辉格党的智 囊。
洛克的政治思想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天资聪颖、兴趣广泛,青年时期就读于牛津大学,深入学习了哲学、自然科学、医学等课程。
洛克34岁那年,为莎夫茨伯里伯爵(当时英国辉格党的著名领袖)医好了久治不愈的怪病,从而与伯爵结为好友,并以伯爵私人秘书的身份开始介入英国政坛的核心,亲历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风云变幻。
《政府论》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是针对英国当时一位非常有名的作家菲尔默所持“君权神授论”的论战,带有很强的针砭时弊之意味,可归之为“破”;洛克在下篇的重点是“立”,阐释了他主要的政治思想。
历来人们在探讨洛克政治思想时,主要是针对《政府论》的下篇。
1689年,洛克开始撰写《政府论》,1690年出版,旨在为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的正当性辩护。
该书一经出版立即引起了轰动。
围绕其主题,洛克在《政府论》下篇提出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
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
其实,和霍布斯一样,洛克在试图解决政治权力的产生以及来源这一问题的时候,也是从人的“自然状态”出发,围绕“自然法”、“自然权利”、“契约”等范畴展开论述的。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他和霍布斯并无二致。
然而,洛克在论证伊始,即在对于“自然状态”描述中,便和霍布斯产生了比较大的分歧。
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自然法的范围内,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处理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无需听命于任何其他人的意志。
尽管这种状态并非美好的世外桃源,但相对于霍布斯所描述的“人对人就像是狼对狼一样”、“一切人对于一切人的战争”这一阴森恐怖的景象而言,却是“一个和平、善意、互助和保全的状态”。
浅析洛克的政治思想
浅析洛克的政治思想文章阐释了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政治家约翰·洛克的代表作《政府论》,解析了他的自然权利观、社会契约论、政府的起源和目的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建立起来的分权学说。
认为可以借鉴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建立一个民主型、服务型政府;在法治和分权方面,我们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进一步建成法治国家。
标签:洛克;政治思想;自然权利观;社会契约论;分权;借鉴一、洛克生平及政治思想影响洛克是英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近代西方自由主义最早的代表人物之一。
洛克出生于默塞特郡格林顿一个清教徒的商人家庭。
1667年洛克成为辉格党领袖沙夫茨伯里伯爵的医学顾问和秘书,在长达15年的时间里,他多次在伯爵手下担任政府职务。
1681年,洛克因受沙夫茨伯里的牵连而遭到迫害,1683年跟随沙夫茨伯里伯爵流亡到荷兰,直到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于1689年跟随玛丽公主返回英国。
此后,他担任了一些政府职位,但由于身体原因辞去了政府职务,于1704年病逝。
洛克的一生恰好经历了英国革命的全过程。
作为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代言人,洛克的政治思想不仅为这场革命进行了理论上的辩护,而且还对这场革命进行了系统的总结。
既为英国“光荣革命”后君主立宪制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后来资产阶级以自由与民主的原则建立政府奠定了理论基础。
洛克的政治思想是英国十七、十八世纪最有影响力的政治思想,他的政治思想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他的代表作《政府论》甚至被一些思想家称之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圣经》。
二、对洛克政治思想的分析1、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力观洛克与同时代的其他政治思想家一样,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之前曾处于一种自然状态。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不是一种特权状态,这种自然状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是自由。
洛克说:“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那时候没有政府、没有法律,人类是完全自由的,“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与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简论洛克政治哲学思想之得失
简论洛克政治哲学思想之得失【摘要】约束、格式要求等等。
洛克是英国启蒙思想家之一,他的政治哲学思想对西方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首先概述了洛克政治哲学思想的主要内容,然后分析了其得失和价值,探讨了其局限性和现实意义。
结合相关研究成果,文章对洛克政治哲学思想进行了评价,展望了其未来发展方向,并提出了对当代政治哲学的启示。
洛克的政治哲学思想在自由、平等、权利等方面有着独特见解,但也存在着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洛克的思想依然对当代政治哲学有着深远影响,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和借鉴。
【关键词】洛克政治哲学, 得失, 价值, 局限性, 现实意义, 评价, 未来发展, 当代政治哲学, 启示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在研究洛克政治哲学思想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关于洛克本人以及他的时代背景。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理论家,被誉为启蒙时代的代表人物。
他生活在17世纪末至18世纪初的英国,是当时政治动荡和社会变革的见证者和参与者。
在洛克所处的时代,欧洲各国的统治者对权力的觊觎和专制倾向愈发明显,引发了一系列政治上的斗争和矛盾。
洛克的政治哲学思想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和发展的,他试图通过理性的思考和论证,为个人的自由权利和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提供理论基础。
了解洛克思想的历史背景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他的主要观点和理论,同时也有助于我们分析其在当今社会和政治实践中的现实意义和启示。
研究洛克政治哲学思想的背景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1.2 相关研究相关研究部分主要围绕洛克政治哲学思想在学术界和社会实践中的影响展开讨论。
在相关研究中,学者们对洛克的政治哲学思想进行了深入剖析,探讨了其对于现代政治制度和社会发展的启示。
一方面,相关研究指出,洛克的政治哲学思想在启蒙运动时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推动了现代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他对人权、自由和民主的理念深刻影响了18世纪以后的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为后世的政治体系奠定了基础。
洛克的思想总结
洛克的思想总结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西方近代哲学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他的思想对于西方政治学、哲学、教育学等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洛克的思想可以概括为自由主义、合理主义和权利理论三个方面。
以下是对洛克思想的总结。
首先,洛克的自由主义思想提出了个体自由和有限政府的理念。
他通过反对封建专制和绝对君主制的思想,强调个体的自由和权利。
洛克认为,个体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而自由的,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护个体的自由,政府应该受到合法性和合约原则的约束,并且只有得到人民的授权和同意才能行使权力。
他认为政府的主要责任是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其次,洛克的合理主义思想强调了理性和经验。
他认为人类的认识能力来自于对经验的直接感知和观察。
他反对启蒙哲学家笛卡尔的先验主义观点,主张人的知识是通过感官经验和实证方法建立起来的。
洛克的合理主义思想对于后来的实证主义和经验主义哲学有着重要的影响。
最后,洛克的权利理论提出了个人权利的概念。
他主张人们拥有天赋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他认为这些权利是不可侵犯的,政府的存在和合法性正是为了保护这些权利。
世界上没有任何势力可以擅自剥夺个人的权利,而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这些权利。
洛克的权利理论对后来的人权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了现代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基石。
总之,洛克的思想在自由主义、合理主义和权利理论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他的思想奠定了现代政治制度的基础,强调了个体的自由和权利,在政治学、哲学和教育学等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洛克的思想还激发了后来众多思想家和政治家的创作灵感,为我们理解和探索社会政治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
[西方政治思想史课件]第八讲洛克大学课件
7.政教分离与宗教宽容
• 7.1.政教目的不同 • 国家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
的天赋权利。因此不能也不应扩展到灵魂 拯救 • 教会的目的是通过人们的自愿结合而礼拜 上帝追求灵魂永生。因此,不能扩展到灵 魂之外的世俗事务
• 7.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教分离的要求
• A,教会可以不容纳那些违反教义教规的成 员,但是无权使其人身和财产蒙受损失。
2.自然状态
• 2.1.自然状态的特点 • 自由:人人都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
利,都可以通过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来处 理自己的人身和财产 • 平等:每个人的权利是同等的,能力也是 大致相等的 • 和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和平而互助的
• 2.2.自然法与天赋人权 • A,自然法:自然状态下,人们之所以处于自由平等和
• 不得随意征税,征税需要得到多数人或者 其代表的同意
4.法治
• 4.1.法治 • 国家应为其目的所限制 • 目的是自然法所确定的天赋权利 • 政府当受自然法及依据它所指定的成文法的统治 • 4.2.有限政府 • 专制政府:统治者的意志是最高权力的来源,高于
法律的意志,人治。 • 有限政府:法的意志高于统治者意志。统治者的意
6.政府解体与人民革命权
• 6.1.政府解体 • A,社会解体 • B,立法机构解体:解散或丧失权力(尤其是君主
限制了立法机构) • C,立法机关和君主违背了人民的委托 • 6.2.人民革命 • 政府解体时,人民可以通过革命的手段来建立新政
府 • 在政府解体时,人民不仅仍具有自然状态下的生命
自由和财产权,而且从新恢复了判断和惩罚的权利。
者的利益 • 矛盾:经验主义的哲学思想与理性主义的自然法思想有
洛克的政治思想
(2)三者间的关系
君主执行权 对外权 Nhomakorabea国会
立法权
政府解体和革命思想
君主以个人的专断意志来代替立 法机关的制定法律,或阻止立法 机关自由地行使权力,或变更选 举制度从而导致立法机关的变更
君主玩忽或放弃他的职责,以 致也已制定的法律无法执行 立法机关或君主二者的任何一方 在行动上违背人民对他的委托
四、影响
二、著作
1、《论宗教宽容》
政教分离 信仰自由
2、《政府论》
上篇:菲尔麦 《父权制或国王的自然权利》 君权神授
下篇:论述了资本主义政治制度 的基本原则,被看作是资产阶级 的“圣经”
3、《人类理解论》
理性 经验主义 “白板说”
三、政治思想
1、宗教思想
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 组成这个社会的目的仅仅在于谋求、 维护和增进公民利益
1、第一次从理论上论证了资产 阶级“天赋人权”的基本原则 2、分权思想推动整个西方资本 主义国家的民主化
3、洛克思想带有资产阶级色彩, 其思想代表着资产阶级利益
根据立法权的归属分:
民主政体 寡头政体 君主政体
自然法的不足
社会契约
比较洛克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洛克
自然权利 主权者 保留 参与者 受约束
“教会是人们自愿结合而成的团体, 人们加入这个团体是因为他们认为能 够用上帝可以允许的方式拜见上帝, 以达到拯救灵魂的目的”
洛克指出:为了正确地了解 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 就必须考察人类在建立国家 前自然地处于什么状态。
2、自然权利理论
(1)自然状态 在自然状态中,
自 由
人人都可以用自己认为合适的 方法,决定自己的行动;
3、政府的起源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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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政治思想与主张一政教分离与宗教宽容
1、洛克认为,必须严格区分公民政府的事务和宗教事务,并正确规定二者的界限,否则就难以解决政权和教权的争端。
洛克认为教会与国家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组织。
“教会是人们自愿结合的团体,人们加入这个团体,是因为他们认为能够用上帝可以允许的方式礼拜上帝,以达到拯救灵魂的目的。
”而“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
”根据国家的概念,洛克指出,公民的利益包括公民的生命、自由健康的权利以及对财产的占有权,而掌握国家的官长其权限或着职责仅限于上述公民事务,仅限于关怀与增进公民的这些权利,他不能也不应该以任何方式扩及灵魂拯救的事务。
同样根据教会的概念,教会的宗旨是共同礼拜上帝以求得永生,那么他的一切规定就应该有助于这个目的,其全部法规都应该以此为限。
教会不应该也不能受理任何有关公民的或世俗财产的事务,任何情况的都得行驶强权,因为强制权完全属于官长,对一切外在物的所有权都属于官长的管辖权。
教会这种毫无强制权力的法规是通过与其本质相适应的手段建立的,是教会会员忠于职守的唯一手段是,规劝,劝诫和勉励。
2、宗教宽容
针对英国严重存在的宗教偏执,洛克认为造成宗教偏执的原因在于人们都坚信自己信仰的正统性而又缺乏仁爱。
它指出,纯正教会的基本特征不在于仪式的华丽和炫耀自己的正统,而在于基督徒之间的相互宽容,从而提出了其宗教宽容的思想。
(1)洛克认为任何教会都绝不会因为宽容责任而容纳那种屡经劝告而执意违反教会法规的人,因为这是教会形成的条件,若果容忍这种违反行
为而不加任何责罚,教会就会解体。
但是教会在行驶革除教籍时不能
使被除名者的身体或财产以任何方式蒙受损失。
因为这些东西均属于
公民政府。
并受官长的保护。
(2)洛克认为,任何私人都无权因为他人属于另一个教会胡另一宗教以任何方式危害其公民的权利的享受。
一个人做为人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以
及作为一个公民公民权利不属于宗教事务。
不仅要在宗教方面不同见
解的人之间实行宗教宽容,教会之间依然一样,任何教会无权管辖其
他教会,不论个人还是教会,包括国家在内,谁都没有正当的权利以
宗教的名义侵犯他人的公民权和世俗权力。
(3)洛克进一步指出教职人员在宗教宽容方面的责任。
洛克认为主教、牧师、长老、司祭等教职人员的权威不论来自何处,但只要是教会便只
限于教会内部,而绝不能以任何方式扩大到公民事务。
(4)洛克认为,掌握灵魂之事不是官长的职责范围,因为官长的职责是有法律所规定,并以惩罚组委强制手段的,而掌管灵魂的事属于每个人
自己。
洛克认为官长对每个教会都应该持宽容的态度,无论是国教还
是其他教会,因为人们在教会中所做的事情是每个人依法可以自行处
理的拯救他们灵魂的事。
二国家的起源性质和目的
1、国家的起源从自然状态到国家。
(1)自然状态的特点
洛克认为再进入政治社会以前,人类曾经处于一种自然状态。
他认为这种自然状态有三个特点:
a)自由
自然状态是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人们在自然法也就是人们的理性思维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来决定自己的行动,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不必针的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b)平等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平等的状态,一切权利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余别人的权利。
c)有序
自然状态下人的基本权利(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人们的理性即自然法的支配下生活在一起,人人都享有生命、自由、财产的权利。
财产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是最基本的权利,洛克认为正是劳动是一切东西都具有不同的价值,因此通过劳动从共有的东西中取出任何一部分使其脱离自然状态就有了财产权。
而无序其他共有人的明白同意。
洛克还认为,在自然状态下除了生命、自由、财产这三项基本权利之外每个人还享有另外两种权利,第一就是,人人都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执行人的权利。
第二,受到损害的人有要求赔
偿的权利。
(2)自然状态的缺陷
a 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规定了的确定的总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
所接受和承认,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
b 在自然状态中很难过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
名的公正的裁判者。
c 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利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他得到应有的执行。
(3)社会契约论
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更好的保护他们的人生自由财产权利,便相互订立契约,自愿放弃自己惩罚他人的权利,把他们交给他们中间被
指定的人按照社会全体成员或他们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
使,他认为当人们这样做了以后,国家就成立了。
2、国家的性质
过或者政府是人们相互订立契约的结果,洛克主张的是有限政府论,即
政府的权利要受到契约的方式人民的同意的限制,要以人民的同意为基
础。
(1)政府接受的权利是有限的,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权利,但不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一切权利,只是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非人执
行自然法、惩罚犯罪的权利。
(2)政府是契约的参加者,其权利要受到契约的限制。
人们在把权力授予政府时是有附加条件的,即规定这样的权利只能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
保护财产。
(3)政府权力受人们同意的限制。
洛克指出政府的权力起源于政府的契约和协议,以及构成社会的人们的同意,这表明洛克在对其政治权利性
质的理解中强调同意的原则。
3、政府的目的。
政府的性质和目的是紧密相联的,洛克主张的政府是有限的政府,他受制于明确而特定的目标。
即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这也就是政府的目的。
三法治理论
1、法治与自由。
自由必须以法律为保障,政府制定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和限制人们的自由,而是为了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
2、法律与理性
主张法律之所以能保障自由,那主要是理性的力量。
洛克认为人定的法律是以理性即自然法为基础的。
法律之所以可以保障自由,正是因为理性即自然法的作用。
3、关于法制的具体主张
(1)政府必须以正式公布和长期有效的法律来治理。
无论国家采取何种形式,政府都是以证实公布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
如果以公开的集体力量来给予政府,并迫使人们服从其根据心血来潮或直接适用是还无人知晓、毫无拘束的命令而发布的临时命令,那么人们将会处于比自然状态还要坏的状态。
(2)制定的法律应该被执行。
洛克相信,一个国家只有用法律治理才能顺利运转,没有它国家就不能存在,就不成其为国家了、
(3)强调公民在执法守法方面应该一律平等。
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贵族或贫民、贫者或者富者都是一样的,任何人都逃避不了法律的约束。
他指出,人们建立政治社会的目的就是要是政府“用明确不变的法规来公正的和同等低对待一切当事人。
(4)认为法律的执行应该有灵活性。
洛克认为,对于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偶然事故和紧急事情,法律不可能遇见都加以规定,而且又是严格呆板的执行法律反倒可能有害,所以对以法律所没有的规定,应该让执行者在相关的范围内有权自由处理。
灵活的运用法律。
当然其目的之能是为了公众的福利。
四分权思想
为了有效的保护人们的生命、自有、财产,实现法制原理,洛克提出分权学说1、他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
所谓立法权,是指享有
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护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利。
所谓执行权,是指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被指定的继续有效的法律的权力。
所谓对外权,就是决定战争和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进行一切事物的权利。
2、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利,立法权的归属是划分国家政体的标准,根据这个标准
他把国家划分为三种形式,
第一种就是民主政体,在这种政体下,社会大多数人拥有最高的权力,运用全部权利为社会制定法律,并且通过他们为委派的官吏来执行这些法律。
第二种,寡头政体,在这种政体下,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少数精英精选出来的人和他们的子嗣或继承人。
第三种政体,君主政体,在这种政体下制定法律的权利属于一个人,君主政体有分为两种政体,如果立法权交给君主并传给子嗣,就是世袭君主制,如果立法权交给君主实行终身,在他死后推定后继者的权利仍属于大多数人,就是选人君主制。
虽然立法权是最高的,但是它是基于人民的同意和授权。
因此立法机关的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有一定的限度。
洛克认为,立法权并不需要经常存在,因为持续有效的法律可以在短时间内制定,而为了保证公共福利,立法权应该属于若干人而不是一个人之手。
3、执行权,对于执行权,洛克认为它是经常存在的,哟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执行权属于单独一个人,这个人也参与立法。
第二种情形执行权不属于同时参与立法的人。
而归于任何其他地方。
4,对外权是国家的自然权力,它与加入社会之前人人基于自然所享有的权利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