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漏洞及其弥补
试论习惯法对法律漏洞的填补
试论习惯法对法律漏洞的填补摘要: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以及立法者能力的局限等原因,法律必然存在漏洞,当认定法律存在漏洞后,由于不得拒绝裁判等原因,法官必须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然而法官对漏洞进行填补时必须运用一定的方法,习惯法是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之一。
关键词:法律漏洞;习惯法;漏洞填补方法一、法律漏洞的成因分析拉伦茨指出:"无论如何审慎从事的法律,其仍然不能对所有——属于该法律规整范围,并且需要规整的——事件提供答案。
换言之,法律必然´有漏洞´。
"[1]总结法律漏洞产生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都力图能够适应社会的现实需要,而社会却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在变化迅捷的社会中不断出现亟待解决的新的法律问题,而其中有许多都是法律没有做出规定的。
那么,就会导致已有的法律不适应现行社会发展的情况,因此,出现法律漏洞是必然的。
任何立法者都希望制定出一部能够穷尽一切社会现实的法律,并试图用最为精确的语言来框定其通过法律所要规定的事物的范围,然而"人类的预见力还没有完善到可以可靠地预见一切可能产生的事这种程度。
况且,人类所使用的语言也还没有完善到可以绝对明确地表达一切法律意图的境界。
人们所预想不到的或者法律所没有规定的种种案件必然会不断产生"[2]。
因此,由于立法者能力的局限性,出现法律漏洞是不可避免的。
法律首先是通过语言来表达的,由于语言具有相对确定的涵义,而法律条文却需要有详尽而广泛的意义,语言的模糊性和概括性必然会使法律条文的具体使用存在一定的限制,从而产生法律漏洞;其次,法律又是通过概念来表达的,每个人对法律概念的理解通常会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从而使得法律具有不确定性,也会产生法律漏洞。
多元的法律意识形态在释放大众话语的同时,势必会增加法官解释法律的负担。
由以往单一的立法以及立法者的法律意识形态向现今司法中甚至是大众的多元法律意识形态的转变,将可能使原本完善的法律体系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遭遇难以避免的漏洞。
浅析法律漏洞以及填补
事项 ,虽 然 法 律 给予 调 整 但 是 规 范 得 不 全 面 ;
第 三类 对 于 同 一 事 项法 律 规 定 有 矛 盾 ;第 四类 对
漏洞的授权体系” 。纯粹法学派的代表凯尔森 同样 认为法律不可能存在漏洞。他认 为 “ 如果 法律对
于事 实未 予 规 定 ,法 官 以填 补 法 律 漏 洞 的方 式 进
生 活事 实正 义 地被评 定 为不属 于法 外 空 间 的事 项 ,
现过 程 中制 定 的 ,法律 并 不 能 被 创 造 出来 ,而 只 能逐渐 被人 们 发 现 ,法 律 漏 洞 并 不是 法 律 本 身 不
完 满 的状 态 ,而 是 尚未 被 立 法 者 发 现 的 法 律 ,因
此 ,并 不存 在 所 谓 的法 律 漏 洞 ,那 只是 上 未 被 发 现 的法 律 ” 。 - 2 比如 其代 表英 国著 名 法 学 家 布 莱 克 斯顿认 为 “ 在实 定法 之上 存在 永恒 不 变 的 自然 法 , 因此 法律 是 由发 现而 来 的 ,法律 不 存 在什 么漏 洞 , 法官 的职 责 只是 去 揭 示 埋 藏 在 习惯 法 和 自然 法 中 的既存法 律 ” 。 3 又 如 现 代 的 自然 法 学 派 代 表 德 沃
于某种事项虽有所规定约束 ,但是约束不妥 当或
显 失 公正 。
一
行 判决 时 ,他并 不 是 在填 补 现行 法 漏 洞 ,而 是 在 现行 法 阶层体 系 中增 创 一个 不 同于 其 他 一 般 法 律 规 范 的个 别 规 范 。该 规 范 的 效 力 源 于 上 级 规 范 , 并非欠 缺 规 定 。所 以 当缺 乏 某 种 法 律 规 范 时 ,只 能说存 在 一 个 “ 法外空间” ,而 无 所 谓法 律 漏 洞 。 如果 法律 漏 } 同的存 在并 授权 法 官 进 行 补 充 ,则 可 能 导致 司法 权 侵 犯 立 法 权 ,即 所 谓 的 “ 司 法 僭
如何弥补法律漏洞专题教案
《如何弥补法律漏洞》教案一、教学对象法律专业专科二年级二、任务与问题1、什么是法律漏洞?2、法律漏洞在司法实践中有哪些消极作用?3、法律漏洞是怎样形成的?有哪些不同的类型?4、我们应该如何来弥补法律漏洞?三、情境设置202X年9月24日,撰写熊猫烧香病毒程序的李俊被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4年,同案的熊猫烧香病毒传播者亦以此罪名获罪。
虽然案件已经判决,但从相关报道中,我们可以发觉法院判决只认定了熊猫烧香病毒的制造者、传播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犯罪,却并未将其盗窃用户计算机内数据的行为认定为犯罪。
以危害性而言,窃取用户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远远大于单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但法院却未予认定。
这是为什么呢?四、涉及的其他学科及其他法学领域哲学、犯罪学、法理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五、学习目标1、认识到司法实践中时时刻刻真正存在着法律漏洞;2、能够通过不同的方法,搜集关于不同类型法律漏洞的相关案例;3、反思法律漏洞的形成原因;4、能够认识到法律漏洞的危害性以及应该采纳哪些方法来弥补法律漏洞。
六、教学过程第一节课1、通过教学案例指出法律漏洞在司法实践中的存在,让学生发表自己的看法;2、结合学生的认识进行案例分析,归纳总结出案例中存在的问题;3、引导学生反思自己有没有听到过或者见到过有关法律漏洞的报道,让学生逐渐认识到法律漏洞在生活中存在的普遍性和其危害性;4、放映演示文稿,简要介绍法漏洞的根本概念;5、让学生分组展开商量,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曝露出来的相关法律漏洞的案例来分析法律漏洞存在的原因。
学习任务包含:通过本节课让学生对法律漏洞的成因有个初步的了解。
1、查阅、搜集和整理关于法律漏洞的相关资料,包含法律漏洞的案例和一些学者关于法律漏洞的相关论述;2、依据导入课程的熊猫烧香病毒案的案例让学生能够主动认识到法律漏洞的真实广泛的存在;3、每个学生都要谈一下对于法律漏洞的的认识以及对法律漏洞危害性的分析;4、通过商量的方法,结合实际案例让学生能够总结出法律漏洞之所以存在的原因是什么。
对法律漏洞及其填补之浅见
对法律漏洞及其填补之浅见作者:魏勇来源:《群文天地》2009年第16期一直以来,法律漏洞及其填补被很多学者研究讨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颇有成效,使得我国在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日臻完善,我国也在改革开放30年中生机勃勃,政治、经济、社会事业稳步发展。
但是,法律漏洞无疑是任何国家都存在的法律现象,是否所有的法律漏洞都需要填补,要根据“××××新动向”,不断地修订、制定新的法律和规章?本人认为确实存在事无巨细的法律的制定,成为所被认为的法律漏洞填补。
修订和完善法律,可以做到使法律更科学、更合理,但是绝对做不到消灭“法律漏洞”。
针对法律漏洞及其应对方法本人有自己的看法。
①一、法律漏洞存在具有其必然性在现代汉语中,漏洞是一个有价值评判色彩的词语,即“能让东西漏过去的不应有的缝隙或小孔儿”,或者“(说话、做事、办法等)不周密的地方;破绽”。
②法律漏洞是法律意义上的漏洞,即法律规范具有法律上不应有的“缝隙”或者“小孔儿”。
用行话说,就是法律规范具有不合目的性,即规定本身未能反应其所追求的目的,导致“实然”与“应然”的不一致。
“应然”是衡量是否有法律漏洞的标准,而这种衡量是通过应然与实然的比较进行的,两者具有的差距即为漏洞。
③时代在发展,社会生活也在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导致即使制定再完好的“应然”也很难保证与“实然”这些时刻变化的情况不存在差距,使得任何国家的现行法律无论规定得如何详尽,也不可能把社会生活中的一切可能发生的事件规范得无一遗漏,故法律漏洞的出现是在所难免的。
立法者在使用法律用语时,均存在其“可能的文义”不足以确切的约束其外延的特征,人类在设计法律规范时往往力不从心,对需要规范的对象不可能洞悉无疑和完全预见,而必须以弹性的术语留下余地,便于将来的灵活适用及与时俱进。
所以,立法者在杜绝法律出现漏洞方面是捉襟见肘,难以功成身退的。
毫无瑕疵的制定法是不存在的。
法律漏洞略论
法律漏洞略论杨解君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无论多么完善,总存有一些漏洞;毫无漏洞的法律体系是不存在的。
在我国,由于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和完善,法律存在较大的漏洞。
对我国法律(本文是在广义上使用法律一词)存在的漏洞,学界和实际部门尚未予以充分注意。
笔者认为我们不应忽视法律漏洞问题而应对此多加探讨,寻求解决的途径,从而使我国法律在现实生活中能得以有效实施。
本文试对我国法律漏洞现象及弥补之途略作探讨,以期尽可能减少或消除法律漏洞,从而使我国立法渐臻完善并缓和与社会客观形势不能同步发展的矛盾。
一、法律漏洞及其不可避免性何谓法律漏洞?我国台湾学者黄建辉先生认为,法律漏洞是“指法律体系上违反计划之不圆满性状态”,并具有违反计划性、不圆满性的特性[①a]。
漏洞为破绽或不周密之意。
笔者以为,所谓法律漏洞是指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使法律规定在内容上出现欠缺或不周密,从而造成法律适用的困难。
法律漏洞不同于法律缺陷和法外空间。
法律缺陷乃指法律的残缺或不完备,它是一个范围包容广泛的概念,不仅指法律规定的缺漏还包括法律制度、立法技术等的不完善和局限性。
法律漏洞可以说是法律缺陷的一部分,但法律存在法律缺陷并不能认为就是法律漏洞。
同时,法律漏洞同法外空间也有区别。
法外空间是指法律对一些不重要事项有意不予规范,如信仰、爱情、思想、友谊、问候、私生活等方面不宜由法律规定或没有必要由法律规定的事项,法律不予规定从而形成一定的法律不管范围;而法律漏洞则是立法者对应予规范的事项而没有纳入法律的调控范围,或者规定上的不完善,从而造成法律上的空白或遗漏,二者有着明确的分界。
在笔者看来,法律漏洞具备下列特征:其一,与立法目的的相悖性。
立法就是为了对社会关系进行规范性、控制性的调整,使在社会关系中产生的各种具体问题得以能依法有效解决。
如果存在法律漏洞,则不能达到有效调控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行为的目的,甚或产生负面效果。
法律漏洞的存在,使得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难以处理和解决各种具体问题。
法律漏洞及其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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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凯尔森认为,如果承认法律漏洞并授权法官 予以补充,则可能导致立法权转移给司法机 关,造成所谓“司法僭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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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漏洞的肯定论
主要有自由法学、利益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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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法学
埃利希和康托诺维奇为首的自由法学认为, 法律均存在漏洞,遇此情形,应自由探求生 活中的法予以填补,即用“活法”予以填补。
该生活事实被确定为法律调整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经对现行法进行检查判定,现行法对该生活
事实根本未作规定,或虽有规定但不完整,或作了 规定但不妥当,或出现了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规定。 这时,即可得出结论该生活事实存在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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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补充法律漏洞?
法律解释学认为,从法律的目的看,法律之 目的在于规范人与人之间的生活关系,协调 各种利益冲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法律 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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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法学
以赫克(Heck)为首的利益法学,认为法 有两个理想:完全安全性和完全的妥当性。 但立法者不可能同时满足此二理想。因此, 即使最好的法律也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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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伦茨先生认为,赫克的贡献在于他推翻了 法律无漏洞和法律逻辑自足的神话。他推翻 了那种认为对任何想象得到的案件,法律皆 已作了规定,因此,只要将其适用于既存的 规范,既可作出应当的判决的见解。他还推 翻了概念法学的见解,即可以从一般的法律 概念导出法律所未明文规定的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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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漏洞的否定论
对法律漏洞持否定观点的法学派别主要有三: 自然学家布莱克斯通认为,在实在法之上 存在着一种高层次的、具有永恒不变性质的 自然法,因此法律由发现而来。法律本无所 谓漏洞,法官的职责只是去揭示埋藏在习惯 法中的既存法律,是为“法律发现说” (law-discovered theory)。在审判案件 时,法官处于“法律宣告者”的地位,法官 只是宣誓既存的法律,而无主动地为法律漏 洞补充之权。
论法律漏洞的填补
法律 规范文义 中没有充分表达 的规范 目的进行 修正。l 】” l J
法 律 漏 洞 的认定 是 法 院重 要 的发 现 行 为和 “ 造 行 创 为 ” , “ 为 它开 辟 了 在漏 洞 领域 法 官造 法 的道 路 ” , 因 “ 司 法 而 言 ,认 定 目 的性 漏 洞 的 行 为 意 味 着 法 官 从 受 到 对 法 律 严 格 约 束 进 入 了 法 官 自 由造 法 的 空 间 。 而 法 官 摆 脱 法 律 文 义 和 产 生 历 史 的 机 会 越 多 ,法 官 的这 种 I 裁 量 空 间 q由
公 安 法 治 研 究 SDN su YD_ TYP IR ^L Uo ccl H^ T
论 法 律 漏 洞 的 填 补
口 修 尧 ( 苏 州 虎 人民 , 苏 苏 1 0) 许 江 省苏 市 丘区 法院 江 州2 0 57
一
、
法 律 漏 洞 填 补 概 述
漏 洞 的情 形 差 别 很 大 ,在 认 定 漏 洞 上 也 各 有 不 同 。 ” … ” “ “ 法 律 目的 以及 具 相 同 意 义 者 应 受 相 同 处 遇 的命 令 为 标 以
( )法 律 漏 洞 的 概 念 与认 定 一
1 律 漏 洞 的概 念 . 法
准 ,对法 律作批判 性 的评 价 ,因此 ,就此 所作 的考量 同时
亦 能 填 补 漏 洞 ” 。口 认 定 是 否 存 在 漏 洞 ,必 须 对 法 律 规 口要
法律漏洞是 指法律规 范具有不 合 目的性 ,即规定 本身 未能反映其所追求 的 目的 ,导致
一
“ 实然 ”与 “ 应然 ”的不
范产 生与适 用之 间的生活 事实 的变 化情况进 行对 比研 究 。
论法律漏洞及其弥补
论法律漏洞及其弥补【摘要】我国为大陆法系国家,从传统意义上来说,法官审判案件要严格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案件予以裁定。
但随着我国社会快速发展与进步,法律滞后性的特点也凸显出来,一些新型的社会纠纷的处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由此产生了法律漏洞。
那么何为法律漏洞,对其如何予以弥补,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漏洞;自由裁量权;制度完善;漏洞弥补一、法律漏洞的定性及产生的相关因素法律漏洞,德国学者认为其是“法律体系上之违反计划的不圆满状态”。
所谓不圆满,即对法律应当对某种社会关系制定法律予以调节而未制定的状态。
因此,法律漏洞是指法律上的不圆满状态。
台湾学者黄茂荣将法律漏洞归纳为三类:(1)法内漏洞;(2)无据式体系违反,指由于立法者的疏忽,法律上有意义应当予以规范而未规定,致使法官的漏洞填补没有任何现行法上的根据;(3)有据式体系违反,指由于社会的变迁和进步所产生的新事物所引起的矛盾,其应当是法律上有意义的事,只因立法者无法预见而在其出现一段时间后法律上没有规范的情形。
笔者认为,法律漏洞是指由于存在立法上的缺陷或者法律规定的相互矛盾等原因,使得法律从内容到适用产生各种问题的因素。
法律漏洞的产生与以下几个因素相关:(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往往是根据当时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的。
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也在进步,同时不断产生新型的社会关系与纠纷,这些新型的社会关系本应当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司法机关在裁判相关纠纷时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可以借鉴,这时候就产生了法律漏洞。
(二)立法者立法水平的高低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是既有限又相对广泛的,立法者立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法律能否得到有效的适用。
如果立法者的立法水平较低,制定出的法律规范适用性较差或者对于应当适用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未能及时制定相关法律规范,那么就会使得法律的适用出现问题,同时法律的公信力也会降低。
2019试论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方法.doc
试论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方法论文摘要:任何法律皆有漏洞,这是学术界不争的事实。
德国著名法学家,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说过:“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日起,便逐渐与时代脱节”。
显然,作为正义和公理化身的法律需要与时俱进,需要对因不同原因造成的漏洞进行合理的补充。
而了解并能灵活运用补充方法对民法的实际运用是非常重要的。
论文关键词:法律漏洞;产生原因;补充方法一、法律漏洞的涵义及产生原因古语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是存在漏洞的。
法律漏洞一词最早由德国民法学家齐特尔曼在1907年提出。
关于其概念,梁慧星教授在《裁判的方法》中说:“法官审理案件,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找不到任何法律规则,现行法律对本案没有规定,这种情形叫做法律漏洞。
”这种解释比较通俗易懂。
一般认为,法律漏洞有以下三个涵义:(1)指现行制定法体系上存在的缺陷,既不完全性;(2)因此缺陷的存在而影响了现行法应有的功能;(3)此缺陷之存在违反了立法意图。
因此,可将法律漏洞定义为: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的影响法律功能、违反法律意图之不完全性。
而所谓不完全性,是指现行法上欠缺当前事态所必要的规范,或规范不完全,或有补充必要。
著名法学家赫克认为立法有两个理想:完全的安定性和完美的妥当性。
但立法者不可能同时满足这两个理想,因此,即使最好的法律也存在漏洞。
那么,法律漏洞产生的原因具体有哪些呢?我觉得这其中既有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本身的原因,也有立法者自身法律素养有限的原因。
(一)制定法肯定不会是完美无缺的。
1、法律是人类创制的社会规范,它体现了人类的意志。
但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不可能创制出一个完美无缺的社会规范体系;2、社会生活是复杂而多变的,而法律规范即使制定的再详细也不可能面面俱到。
因此可以说,法律对于社会来说永远都是滞后的;3、立法者的认知能力、法律素养是有限的,立法技术也是不尽完善的。
而法律法律对其应调整的社会关系应有最大程度的涵盖,人民把自己的生命财产托付于“凝固的智慧”(指法律,亚里士多德语),这个任务对立法者而言显然过于艰巨。
作文法律漏洞的填补与完善
法律漏洞的填补与完善在一个社会中,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即使经过精心设计和修改,法律中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
这些法律漏洞可能会被人们利用,导致不公平和不正义的现象出现,因此及时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漏洞存在的原因立法时的疏忽有时候,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出现疏忽,导致法律条文表述不够清晰、完善,留下一些漏洞。
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实施就会受到影响,为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社会变革的需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原先的法律可能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需要,一些涉及新兴产业、科技发展等领域的法律漏洞也就相应产生。
法律监督与执行的不到位即使是完善的法律,如果在监督执行的过程中出现疏漏,也容易导致法律漏洞被滥用。
对于一些执行难度大、涉及利益矛盾较为突出的法律,漏洞的出现就更为频繁。
法律漏洞的危害存在法律漏洞可能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加重社会不公正: 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法律漏洞谋取私利,加剧社会的不公正现象。
•削弱法治权威: 法律漏洞的存在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性,降低人们对法治的尊重和信任。
•影响社会稳定: 法律漏洞的存在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法律漏洞的填补与完善为了防止上述危害的发生,对法律漏洞进行及时的填补与完善就显得至关重要。
完善立法过程立法者需要加强对法律起草的审慎性和专业性,以确保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尽可能地避免出现漏洞。
同时还需在法律的语言表述上更加精准,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
定期审查法律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法律也需要不断地与时俱进。
因此,定期对已有法律进行审查,发现存在的漏洞,并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提高法律执行力度完善法律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法律执行的监督力度,确保法律在实践中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对于发现的法律漏洞,要及时进行纠正,以杜绝不法分子对法律的滥用。
结语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填补和完善法律漏洞是确保社会秩序稳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浅析法律漏洞的填补和法律解释
浅析法律漏洞的填补和法律解释、八.、■前言法律规则是以高度抽象、概括的规范和概念的形式出现的,而规范和概念又是以文字的形式表达的。
因此许多法学家认为自从有了成文法,就有了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活动。
然对成文法的解释绝非一件易事。
欲使成文法能够最大限度的释放其光芒,解释者不仅要解读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的各个层面,亦需要以犀利的目光直视和剖析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以及自身的价值体系和理论框架,因此法律解释学以其实用性、技术性和知识性的特点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荣登历史的舞台,改变了以往将法律解释仅仅局限在简单的文本解释的情况,而将视野投向以司法适用中的规则和事实的互动关系为内容的深度阐释。
本文作者通过阅读数本专家名作,对法律解释、法律漏洞以及法律漏洞的补充有了一个粗浅的认识,遂作此文。
一、法律解释“法学之目的,实不应仅以研究成文法为己足,而应研究探寻居于指导地位之活生生的法律,据以论断成文法之善恶臧否”。
故法律解释的目的“并不在于单纯地理解既存的法律文本、解释法律规则,而在于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的个案事实,由法官得出有说服力的判决”。
也就是说法律解释的目光应驻足于现实中的成文法,同时应该兼顾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的理想即公平、正义,最终使成文法的功能在司法中得到最大的发挥。
我认为法律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一)、狭义的法律解释传统的法律解释亦即狭义的法律解释,是指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时候,以文义、体系、法意、比较、目的、合宪等解释方法,澄清法律疑义,使法律含义明确化、具体化、正确化。
狭义的法律解释重在在文义的限度内探究立法者的意图,分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及合宪解释。
文义解释是指依照法律条文的表面意思以及通常的使用方法所作的解释。
其依据是法律规范属于社会规范,由于其针对的对象是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因此除了个别的专业用语有其特有意义作解释外,应当以文句所具有的通常意义作解释。
文义解释在法律解释上有其不可磨灭的意义,因为无视于法律条文就会使法律有名无实,法律也将失去其安定性。
论法律漏洞的司法补救
论法律漏洞的司法补救—从法官的角度考察[摘要]法律漏洞的客观存在,要求法官必须予以补救。
尽管法律漏洞的发生原因不同,漏洞类型各异,但就其补救的司法技术而言,主要有法律解释、漏洞补充、法律推理。
法官运用上述技术补充法律漏洞时,法官的学识、道德、偏见等主观因素,以及社会主流价值取向、公共政策、制度环境等因素均对法官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而增加了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
由于我国法官深受司法制度的束缚以及自身素质的制约,因而他们遇到法律漏洞时存在着明显的保守主义倾向,这显然与我国社会转型期法律漏洞层出不穷的现状是极不协调的。
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以发挥我国法官补充法律漏洞的积极作用。
本文从法官的角度切入,考察了法官补充法律漏洞的司法技术,以及影响法官运用司法技术补充法律漏洞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并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相关对策。
全文由五个部分组成,各部分要点如下:第一部分、法律漏洞概述:法律漏洞是指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使法律规定在内容上出现欠缺或不周密,从而与立法目的相悖,造成法律适用的困难,法律规定的欠缺状态只有同时违反立法计划时才属于法律漏洞。
可见,它具有内容上的欠缺性以及与立法目的的相悖性两个重要特征。
法律漏洞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自始漏洞与嗣后漏洞;明知漏洞与不明知漏洞;明显漏洞与隐藏漏洞;部分漏洞与全部漏洞;碰撞漏洞。
第二部分、补充法律漏洞的司法技术,主要有法律解释技术、漏洞补充技术以及法律推理技术。
法律解释技术包括狭义法律解释、价值补充以及法律漏洞补充;漏洞补充技术包括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以及创造性补充;法律推理技术包括解释推导、还原推导、演译类比推导、辩证推导以及衡平推导。
法官运用上述技术时,由于法官主观因素的大量渗入,从而使补充法律漏洞的司法判决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第三部分、法官的学识、道德、偏见以及社会主流价值取向、公共政策、制度环境等主客观因素均对法官补充法律漏洞的司法活动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第十三讲 法律漏洞及其填补
现实主义法学
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者,包括霍姆斯、卡窦佐、 庞德、卢埃林等,均承认法律漏洞,进而肯 定司法造法的功能。
法律漏洞概念种种
漏洞是指事物有空洞、空隙,是指所描述的 对象在品质上有影响其功能的缺陷。 日本学者矶村哲认为,所谓法律漏洞是指实 定法上反于法律意图之法律不完全性。 台湾学者黄茂荣认为,法律漏洞是指法律体 系上违反计划之不圆满状态。这里所说的法 律体系是指一个具有内在一致目的的法律规 范之整合题。
法律漏洞的否定论
对法律漏洞持否定观点的法学派别主要有三: 自然法学,纯粹法学和概念法学。
自然法学
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认为,在实在法之上 存在着一种高层次的、具有永恒不变性质的 自然法,因此法律由发现而来。法律本无所 谓漏洞,法官的职责只是去揭示埋藏在习惯 法中的既存法律,是为“法律发现说” (law-discovered theory)。在审判案件 时,法官处于“法律宣告者”的地位,法官 只是宣誓既存的法律,而无主动地为法律漏 洞补充之权。
目的性限缩
目的性限缩是指法律条文的文义应涵盖某一 案型,但依立法的目的本不应包含此案型, 只是由于立法者的疏忽而被将其排除在外, 为贯彻规范的意旨,仍将该案型排除在该法 律条文适用范围之外。 因目的性限缩是将原为法律条文之文义所含 含的类型,剔除其不合规范意旨部分,使之 不在该法律条文适用的范围之内,故属于漏 洞填补方法的一种。
利益法学
以赫克(Heck)为首的利益法学,认为法 有两个理想:完全安全性和完全的妥当性。 但立法者不可能同时满足此二理想。因此, 即使最好的法律也存在漏洞。
拉伦茨先生认为,赫克的贡献在于他推翻了 法律无漏洞和法律逻辑自足的神话。他推翻 了那种认为对任何想象得到的案件,法律皆 已作了规定,因此,只要将其适用于既存的 规范,既可作出应当的判决的见解。他还推 翻了概念法学的见解,即可以从一般的法律 概念导出法律所未明文规定的新规范。
法律漏洞及其补充
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法律漏洞及其补充一、法律漏洞的概述(一)法律漏洞的含义法律漏洞发生在现存的法秩序内,具有不完全性,即现行法律对于当下发生的案件欠缺规定或是有规定但是无法适用,这违反了立法者立法时的本初意愿。
(二)法律漏洞的分类以法律对待决的具体个案是否有明确的规定为标准,可以将法律漏洞分为明显漏洞与隐藏漏洞。
1、明显漏洞,是指针对特定的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其目的应当规定适用的规则而没有规定。
2、隐藏漏洞,是指法律对某一问题虽然有所规定但是在评价上并未虑及某些事件的特质,依其意义及目的而言对此类事件并不适宜。
二、法律漏洞存在的原因第一,社会现实复杂多变,法律不可能涵盖全部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全部行为,不可能完全适用于复杂的包罗万象的社会生活,势必导致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一定空隙和不适应性。
第二,立法者的认知能力有限,而通过文字表述的法律条文也是有限的,由此决定了法律规定本身总会有所遗漏,欠缺其相应规定的情形。
第三,法律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它是通过一般的普遍性规则来规范和调控社会关系的,这样对于实际生活中的个别情况可能不相适应,以致出现空白或适用上的疑惑从而产生令人不满意的结果。
第四,法律总是通过概念来表达的,而法律概念或多或少都具有不确定性,即具有“模糊边缘”;且法律制定于过去,但却适用于现在并预设于将来,一旦法律概念之“模糊边缘”无法明确地透过解释途径来包容新生事物,在法律不容轻言立法修改的前提下,即有承认法律漏洞之必要。
三、法律漏洞的补充法律漏洞的出现,意味着法律体系出现了某种缺陷,是其功能不完善的表现。
法律漏洞使法律评价、法律的有效适用程度降低,它对法治效果具有不良的影响。
因此,在立法和适用法律中我们必须尽可能消除、减少或补充法律漏洞。
对法律漏洞的消除或补充,既可以采取“制定法体系内的补充”,也可以采取“制定法体系外的补充”。
在具体采取措施对某一法律漏洞予以补充时,对不同类型的法律漏洞及其所产生的原因,应对症下药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和途径。
论司法中法律漏洞之弥补技术
脉络 , 以期 待— — 的规 则 , 得 而此 点 如 何 强 调都 不 为 过 ” 。他 把 立 法 者 意欲 通 过 法 律而 达 到 的调 整 目的和 意 图 视 为 “ 划 ” 而 反 过 来 该 计 , 计 划就 可 认 为 是立 法 者 按 其立 法 目的 建 构 的法 律 体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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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司 法 中 法 律 漏 洞 之 弥 补 技 术
刘 衽 伟
( 门 大 学 法 学 院 3 1 0 ) 厦 6 0 5
【 摘 要 】 法 作 为 法 治 体 系 中 一 重 要 环 节 , 解 决 社 会 纠 有 着 极 其 重 要 作 用 , 法 的 功 用 不 言 而 喻 ; 官 作 为 司 法 的 主 体 在 司 法 适 用 法 律 中又 往 往 面 临 诸 多 困 难 与 挑 战 . 法 律 漏 洞 ” 是 其 中 的 难 题 “ 就
造 ” 又 假 使 法 的续 造 逾 越 了 “ 划 ” 界 分 , 在 整 体 法 秩 序 的基 ; 计 的 而 本 原 则 范 围 内 , 属 于 “ 越 法 律 的 法 官 续 造 . 即 拉 伦 茨 在 法 整 则 超 , ' 也 体 秩 序 内把 法 的续 造 以 “ 义 ” “ 法 计 划 ” 基 准 划 分 为 _个 阶 文 与 立 的 二 段 , 后两个阶段就为本文所将要论述 的漏洞填补。 而
之 一 , 我 国 法 官 在 填 补 法 律 漏 洞 中 的 表 现 并 不 乐观 , 是 如 何 发 挥 我 但 于 国 法 官 在 法 律 漏 洞 填 补 中 的 积 极 性 就 成 为 思 考 之 对 象 ; 于 如 何 应 对 至
该 问题 , 需要从 立 法 、 法等各 个层 面 来进行 回答 , 文试 阐述之 。 又 司 本 【 键 词 】 律 漏 洞 ; 然 性 ; 对 ; 意 的 问 题 关 法 必 应 注
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的填补演讲范文
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的填补演讲范文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听众们:大家好!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的主题是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的填补。
在这个快速发展的社会,法律的作用和地位愈发凸显,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法律解释上的漏洞。
因此,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去填补这些漏洞,确保法律的有效运行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首先,我想谈一下法律解释的重要性。
法律解释是确保法律规定具体适用的关键所在。
尽管法律在立法过程中经过仔细的研究和讨论,但法律本身无法覆盖所有细节和情形。
这就需要法律解释来对法律的具体适用做出解释和解答。
例如,当涉及到刑事案件时,法律解释能够明确罪名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使司法机关能够根据具体案情做出公正判断。
因此,正确和合理的法律解释是维护公正和权益的关键所在。
然而,法律解释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漏洞。
这些缺陷可能是因为法律文本的不完善,也可能是因为新出现的社会情况和问题没有被考虑到。
例如,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一些涉及到隐私和网络安全的法律规定就显得不够完善和针对。
这样的法律漏洞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为了填补这些漏洞,我们需要加强对法律解释的研究和探讨,及时修订和完善法律规定,以适应时代的需要。
那么,如何填补法律漏洞呢?我认为有以下几点:首先,政府和立法机关应该加强对法律解释的研究和监管。
他们应该关注社会的发展变化,及时发现和解决法律规定中存在的漏洞。
其次,法律专家和学者应该积极参与到法律解释的讨论和研究中来。
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为填补漏洞提供重要的参考意见。
此外,公众应该也要积极参与到法律解释的过程中来。
他们作为法律的直接受益者,应该对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和适用性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和合作,我们才能够填补法律漏洞,保障公正和正义的实现。
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听众们,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的填补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重要手段。
通过正确和合理的法律解释,我们能够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公正判断。
法律漏洞的识别和填补之道是什么
法律漏洞的识别和填补之道是什么在法律的广袤领域中,法律漏洞如同隐藏在暗处的陷阱,给法律的实施和社会的公正带来了挑战。
那么,如何识别这些漏洞,又该如何填补它们,以确保法律的完整性和公正性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法律漏洞。
简单来说,法律漏洞就是指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的某种缺陷或空白,使得某些应当受到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无法得到有效的规范。
这种缺陷可能表现为法律规定的不明确、相互矛盾、过时或者完全缺失。
识别法律漏洞并非易事,它需要我们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深厚的法律素养。
一种常见的方法是通过案例分析来发现。
当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系列相似的案件,但法律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显得力不从心,无法给出明确、一致且合理的裁决时,这往往暗示着可能存在法律漏洞。
例如,在新兴的互联网领域,随着技术的飞速发展,可能会出现一些传统法律未曾涵盖的新型侵权行为,如果现有法律无法对其进行有效规制,那么就可能存在法律漏洞。
此外,比较法研究也是识别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通过观察和研究其他国家或地区在类似法律问题上的规定和实践,我们可以发现自身法律体系中可能存在的不足。
如果其他国家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解决某个问题,而我们的法律却对此没有明确规定,那么这很可能就是一个法律漏洞。
那么,一旦识别出了法律漏洞,又该如何填补呢?这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问题。
司法解释是填补法律漏洞的常见方式之一。
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可以根据法律的精神和目的,对不明确或存在歧义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这种解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的不足。
例如,对于一些模糊的法律概念,如“合理期限”“重大过错”等,法院可以通过具体的判例来明确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也是填补法律漏洞的根本途径。
当现有的法律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存在较大的空白时,立法机关应当及时出台新的法律或修改现行法律。
这需要充分的调研和论证,以确保新的法律能够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又不会引发新的矛盾和冲突。
论法律漏洞的填补
论法律漏洞的填补课程:法律方法论指导教师:陈金钊教授姓名: 2009级诉讼法学研究生扈斌论法律漏洞的填补扈斌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存在法律体系,就会存在法律漏洞。
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司法者应该运用智慧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
本文通过对法律漏洞的内涵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理论对法律漏洞的填补技术进行探索。
关键词:法律漏洞法律漏洞的填补填补技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判决会影响到当事人一生的命运与幸福。
当事人之所以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愿意求救于法律,接受法院的裁决,主要是基于对法官依法审判的信仰。
如果法官可以不依法审判,则人民守法的动机将荡然无存,和谐的社会秩序也必将受到侵害。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公正审判的核心就是法官依法审判,使公民能稳定的遵守法律的预期。
但是,法官若要在一切案件中都能严格依法判决,必须存在一个前提:即现有法律体系必须极端完善,几乎涵盖社会生活的全部;这样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需要套用法律即可。
显然,任何一个法律人都清楚,这样一个没有任何法律漏洞的法律体系是不存在的。
法律必然存在漏洞。
因为,即使再谨慎制定的法律,也不能对属于法律调整范围的所有事件都提供答案。
这样,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一对矛盾,即法官必须依法审判与法律必然存在漏洞之间的矛盾。
对于这一矛盾解决方法,刑事审判可以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来解决;但民事审判却不能因为无法律规定而驳回诉求,而只能承认在民事审判的个案中,法官有填补法律漏洞的权限。
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法律漏洞的填补,主要是就民事审判实践而言的。
基于此,本文论述的法律漏洞填补也主要立足于民事审判实践。
一、法律漏洞的内涵分析法律漏洞的存在是客观的、必然的。
正如拉伦茨所讲:“大家日益承认,无论如何审慎从事的法律,其仍然不能对所有——属于该法律规整范围,并且需要规整的——事件提供答案,换言之,法律必然‘有漏洞’。
”法律制定于过去,适用于现在,预测于未来。
尽管法律在制定时就存在着一定的前瞻性,但毕竟只是预测。
关于法律漏洞及其填补方法的理论研究
关于法律漏洞及其填补方法的理论研究作者:张俊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7期关键词法律方法法律漏洞填补(一)国内外研究现状目前国内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基础领域的理论研究,如法律漏洞的内涵和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等,缺乏法律实务与实践结合方面的研究,如黄建辉在《法律漏洞与类推适用》和黄茂荣先生的《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也对法律漏洞的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分析与说明。
华东政法大学李秀芬教授《法律漏洞的特征与填补路径》文章认为:法律漏洞是必然、普遍存在的法律现象,任何法律体系都存在漏洞。
学者于莹《民法基本原则与商法漏洞填补》文章认为: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填补商法漏洞虽然能够满足逻辑上的自治,却无法应对商事法律关系的多元性和复杂性,会损害商业创新和商法的价值追求。
分析实证法学派代表哈特认为:法律空白结构的存在,因此有它的阴影区,但法律的空缺结构并不影响法律在大体上的明确性,否则,该法案不会成为法律。
奥斯丁认为:在法律规范不能提供明确规则的情况下,法律适用者可以像立法者立法那样处理具体的案件事实,但是他认为处理的最佳方案就是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出发去填补法律的漏洞。
(二)国内外研究评析通过对国内外法律漏洞理论的综述,就目前法律漏洞理论研究的深度、广度而言,欧美国家领先于我国。
然而,目前国内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基础领域的理论研究,如法律漏洞的内涵和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等,缺乏法律实务与实践结合方面的研究。
这对目前完善法律漏洞的填补于事无补,因为这些基础领域的研究已经不能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而相关法律政策未能出台,法律漏洞的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法律漏洞是指现行法律违反法律评价计划之不圆满状态。
该观点主要说明的是:第一,针对目前出现的具体事实案件,我国并未出台相应的法律给予法律规制,法律规定出现了法律空白部分。
比如我国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被侵犯,网上平台,大数据平台随意抓取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从事经营活动或是泄露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以达到获益的目的,而泄露者主体因其互联网的虚拟性又很难确定,相关法律也未对该种现象加以规定,从而出现法律空白,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侵害的案件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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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漏洞及其弥补【摘要】我国为大陆法系国家,从传统意义上来说,法官审判案件要严格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案件予以裁定。
但随着我国社会快速发展与进步,法律滞后性的特点也凸显出来,一些新型的社会纠纷的处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由此产生了法律漏洞。
那么何为法律漏洞,对其如何予以弥补,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漏洞;自由裁量权;制度完善;漏洞弥补一、法律漏洞的定性及产生的相关因素法律漏洞,德国学者认为其是“法律体系上之违反计划的不圆满状态”。
所谓不圆满,即对法律应当对某种社会关系制定法律予以调节而未制定的状态。
因此,法律漏洞是指法律上的不圆满状态。
台湾学者黄茂荣将法律漏洞归纳为三类:(1)法内漏洞;(2)无据式体系违反,指由于立法者的疏忽,法律上有意义应当予以规范而未规定,致使法官的漏洞填补没有任何现行法上的根据;(3)有据式体系违反,指由于社会的变迁和进步所产生的新事物所引起的矛盾,其应当是法律上有意义的事,只因立法者无法预见而在其出现一段时间后法律上没有规范的情形。
笔者认为,法律漏洞是指由于存在立法上的缺陷或者法律规定的相互矛盾等原因,使得法律从内容到适用产生各种问题的因素。
法律漏洞的产生与以下几个因素相关:(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往往是根据当时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的。
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也在进步,同时不断产生新型的社会关系与纠纷,这些新型的社会关系本应当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司法机关在裁判相关纠纷时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可以借鉴,这时候就产生了法律漏洞。
(二)立法者立法水平的高低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是既有限又相对广泛的,立法者立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法律能否得到有效的适用。
如果立法者的立法水平较低,制定出的法律规范适用性较差或者对于应当适用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未能及时制定相关法律规范,那么就会使得法律的适用出现问题,同时法律的公信力也会降低。
(三)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为了能够制定出具有普遍适用价值的法律规范,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往往采取较为抽象的法律规定,而不会予以详细阐述,由此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
而法律条文过于抽象和笼统,会导致适用过程中大量的问题。
如不同的主体根据其价值观念对抽象性的法律有着不同的理解,由此在法律适用方面产生诸多不便。
(四)立法过程的繁杂性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必然需要经过一个较长的论证过程,听取相关专家和社会大众的意见等等,以此来确保法律的正确性与适当性。
因此,新型社会纠纷的出现与相应法律的完善中间必然存在一个滞后的期间,在此期间,纠纷的解决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五)同等效力之间的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当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出现冲突时,我们可以采取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方法来解决法律的适用问题。
但是当效力等级相同的法律规范出现矛盾,且当事人双方恰恰依据冲突的法律规范来支持其主张时,法律的适用就会出现问题。
(六)纯粹的法律条文语法上的问题不同法律规范中相同的法律术语出现不同的规定,使得法律适用产生困难,或者由于标点和关联词的不恰当使用使得人们对于法律的规定产生歧义性的理解。
综上所述,一个完美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不存在的,完美的法律规范体系既需要有高水平的立法者,也需要对每一个存在歧义的法律规定详细的予以阐述,同时还要求法律规范能够与时俱进,在新的社会纠纷出现之时就能做出相关合理的规定,由此法律漏洞的存在具有不可避免性和现实性。
二、法律漏洞的类型法律漏洞的分类对于法律漏洞如何弥补有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漏洞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目前通说的类别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至始的法律漏洞和嗣后的法律漏洞至始的法律漏洞是指在法律制定时候由于立法者技术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使得制定的法律从一开始就具有漏洞。
嗣后的法律漏洞是指法律在制定时,相比较而言是完整的,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等的发展,不能和社会的变化相适应,从而由于其滞后性而出现的漏洞。
(二)认识的法律漏洞和无认识的法律漏洞认知的法律漏洞或认知的法律漏洞,是指立法者在制定法律之时就已经明确知道制定的法律规范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其主要原因有一下两个方面:1、考虑到社会的变迁与发展,为了法律制定不操之过急,影响法律的实效性而故意留下缺陷,在法律颁布后,通过司法实践等方式来逐步完善。
2、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某些方面争议较大,若执意对争议的部分做出规定,有可能影响法律的颁布与实施时,立法者故意不对此部分在法律中予以体现。
无认知的法律漏洞或无认识的法律漏洞,是指立法者在制定法律之时由于立法技术的限制或者由于疏忽的原因,使得制定的法律存在一些漏洞,这种漏洞的产生并不是基于立法者的本意的。
(三)积极的法律漏洞和消极的法律漏洞积极的法律漏洞又叫明显的法律漏洞,是指对某一问题应当予以制定法律规范却未制定。
消极的法律漏洞又叫隐藏的法律漏洞,是指法律对某种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但是针对这种问题的特殊情形却没有专门的规范来予以调整。
(四)部门内的漏洞和部门外的漏洞部门内的漏洞是指某种法律漏洞只存在于某个法律部门之内。
部门外的法律漏洞是指某种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相互冲突,对某一事项难以有统一规范的法律予以适用由此而产生的漏洞。
(五)概念漏洞和规范漏洞概念漏洞是指某些法律概念规定较为模糊,没有具体详细的说明,使得人们对于法律概念的理解存在混淆状态,从而影响了法律条文的适应。
规范漏洞是指某些法律在逻辑上存在问题,在假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这一套体系中,有的仅仅规定假设和行为模式而未规定法律后果,存在逻辑结构不完善的现象。
以上仅仅是法律漏洞分类的一些通说,此外还有一些学者的个人观点在此不予重复。
三、法律漏洞的预防和弥补法律漏洞既然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对法律漏洞如何预防和弥补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律漏洞的预防对于法律漏洞的预防,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1、提高立法质量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规范时不能仅仅追求立法的数量或者盲目的参照别国的法律,如果法律质量较低,其适用性必然会出现问题,法律的权威性也会受到影响。
因此,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注重高质量的立法。
此外,在参考别国法律制度的同时,也应当将其中较为合理的制度因地制宜的予以吸收消化,这就要求立法者具有较高的整体素质。
此外对于立法程序也能当予以完善,程序的完善有利于及时发现制定法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2、法律要及时的变更与修改正如前文提到,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制度也应当是不断完善的,立法者应当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或者对已经存在的法律予以变更和修改。
(二)法律漏洞的弥补法律的社会职能包括维护社会秩序和阶级统治。
如果法律漏洞得不到弥补,那么对于社会的稳定将会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
如在司法审判中,法官作为审判者,代表着国家行使公权力,其作用就是通过法律的适用来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利益,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因此,对于法无明确规定的案件,法官无权以法无规定为理由拒绝裁判,但如果法律漏洞无法弥补的情况下,对案件的审判无疑会造成困难,最终会影响社会和谐关系。
当然,此案件必须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对于属于道德等领域的法外空间,不适合用法律来予以调节。
法律漏洞的弥补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遵循或参照先例对于英美法系国家来说,判例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在案件判决中处于不可或缺的地位,因此,其往往采取遵循先例的方式裁判案件,很少突破判例,改变审判结果。
在我国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对于先例的参照,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照先例,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参照以前已经生效的判决,对类似案件进行审判,有利于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1985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开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形式发布具有指导作用的典型案例对实践产生重大影响。
2、采取类推的方式类推方式是对法无明文规定之事项,比附援引与其性质相类似的规定,而为适用。
当然,在我国刑法中是严格禁止类推原则的适用的。
禁止类推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禁止类推有利于彻底维护罪刑法定原则,从而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权利予以有力的保障。
考夫曼认为人们推崇禁止类推的理由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德国1935年类推增修法所带来的恶果为人们广泛批判;二是类推只能带来一个有疑问的判断无法提供稳妥的结论。
但是在民事诉讼领域,为了保证法律适用的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般允许类推。
如《合同法》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类推的适用方法是:(1)肯定法无明文规定系漏洞;(2)探求立法理由;(3)依同一法律理由类推解释(类推适用)。
类推制度在民事领域的适用有利于及时解决民事纠纷,稳定社会关系,提高法院的判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3、司法解释由于法律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予以抽象归纳,从而制定相应的一般性的普遍适用的社会规范。
为了具有普遍适用性,其规定往往比较抽象,因此法律解释具有必要性。
但是不同的主体特别是法官对抽象的法律规范有着不同理解,为了统一裁判,我国规定由最高法和最高检统一做出司法解释,来弥补其不足。
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对于法律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相应的司法解释来处理纠纷,解决矛盾。
理论上来说,司法解释的效力要低于法律,但是在实践中,司法解释对于法院审判案件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4、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行来使自由裁量权社会发展迅速,新型法律关系不断涌现,必然会出现现行法律无法覆盖的区域,而法律的基本原则具有特殊的地位,对案件的裁判起着根本性的作用。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立法的根本准则,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必须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不能脱离基本原则滥用裁量权,而立法者制定相关的法律也是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因此,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来处分民事纠纷和规范民事关系。
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之前,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一直处于空白状态,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根据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解决纠纷,做出裁判,对公民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又如当效力等级相同的法律规定发生矛盾时,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根据民法的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来衡量双方利益在法律上的重要程度,从而做出裁判。
四、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制约由以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司法制度赋予了法官一定范围内的权限来对法律漏洞进行弥补,各种法律漏洞弥补的方法均穿插着自由裁量权的身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