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煌《西方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精要》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3章 韦伯的“官僚制”理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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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韦伯的“官僚制”理论

3.1复习笔记

一、权威结构理论与组织类型分析

韦伯认为,权力是无视人们的反对,强使人们服从的能力,而权威则意味着人们在接受命令时是出于自愿。可见,在权威制度下,下级把上级发布的命令看做是合法的。正是根据这种权威合法化的方式,韦伯对不同类型的组织进行了区分。他认为有三种合法的权威,由此出现三种不同的组织形式,即“神秘化的组织”、“传统的组织”和“合理化—合法化组织”,其中每一种组织形态都意味着其独特的管理机构或管理体制。

1.神秘化的组织

这种组织形态行使权威的方式是基于领导者个人的人格,它以对个人的崇拜、迷信为基础,对这些人的超人能力、英雄主义精神、模范品格进行崇拜。韦伯用“超凡魅力”一词来说明领导个人的人格,典型的“神秘化的组织”是以宗教或政治形式出现的小规模的革命运动。

在这一类型的组织中,由于领导的权威仅仅依靠的是领导者个人的人格,组织成员对命令的服从便仅仅是基于领导者个人的感召力和煽动力。因此,这种组织内在的基础并不稳固,常常会出现“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现象。

2.传统的组织

在传统的组织中,行使命令和权威的基础是先例和惯例。从前经常发生的事情被看作是

神圣的东西,并由此确定了各种团体的权利和期望。在传统的权威制度下,存在着两种组织形式,一种是“世袭制”,另一种是“封建制”。在实行“世袭制”的组织中,官员只是领袖个人的奴仆,并从领袖那里获取他们的报酬;而在采取“封建制”的组织中,官员则拥有自己的收入来源,并对领袖保持着一种传统上的忠诚关系,他们比“世袭制”形式下组织中的官员享有更多的自主权。

这种组织类型的权威明显地具有世袭性、封建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世袭性即公之子恒为公,士之子恒为士;封建性是指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是主人与臣仆的关系,信奉家长政治和老人政治,整个组织如同一个家族;绝对性则意味着领导者的意志就是法律,权威不受限制,至高无上。

3.合理化—合法化组织

在合理化—合法化的组织中,行使权威的基础是组织内部的各种规则,人们对权威的服从是由于有了依法建立的等级体系。此时的权威必须在组织中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被领导者对权威的服从实质上是对组织规则的服从,在赢得服从这一点上与领导者个人的品质、能力、学识关系不大;此时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各自都要受到组织规则的约束。这种类型的组织是以官僚组织的形式出现的,而韦伯则把它看作是现代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权威制度。

4.三种组织的关系和比较

对于神秘化的组织而言,当那个对组织成员具有超凡魅力的领袖死后,组织必将会失去其神秘化的形式,而变成其他两种类型组织——“传统的组织”和“合理化—合法化的组织”——中的一种。假如领袖的继承问题是通过遗传的方式来解决的,那么“神秘化的组织”就会演变成为“传统的组织”;假如领袖的继承问题是根据已有的法则来决定的,那么

“神秘化的组织”就将发展成为“合理化—合法化的组织”,亦即“官僚组织”。

韦伯认为,在基于三种权威而形成的三种组织类型中,与传统权威相适应的组织类型效率较差,因为其领导者不是按能力来挑选的,其管理单纯是为了保存过去的传统而行事。基于超凡魅力权威而形成的组织则过于带感情色彩并且是非理性的,其管理工作不是依据规章而是依据神秘或神圣的启示来进行的。而只有合理合法的权威才能作为行政组织的基础。所以,在韦伯看来,只有这种与合理合法权威相适应的组织形式才是“理想的官僚制”,这也是韦伯倍加推崇的组织形式。

二、官僚制及其特征

韦伯认为的官僚制是指一种以分部—分层、集权—统一、指挥—服从等为特征的组织形态,亦即现代社会实施合法统治的行政组织。从纯技术的观点来看,官僚制是效率最高的组织形式,是一种高度理性化的组织机构的“理想类型”。官僚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合理的分工

明确划分每一个组织成员的职责权限并以法规的形式严格固定这种分工是官僚制的重要特征之一。在实行官僚制的组织中,无论是管理层次还是任务层次都有一种高度明确的分工。工作的专业化便是这种高度明确分工的结果。

2.层级节制的权力体系

官僚制组织是一个等级实体,具有等级与权力一致的特征,在这样的一个等级实体中,将各种公职或职位按权力等级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指挥统一的指挥链条,沿着自上而下的等级制,由最高层级的组织指挥控制下一层级的组织直至最基层的组织,于是便形成了官僚制组织中层级节制的权力体系。

3.依照规程办事的运作机制

在实行官僚制的组织中,管理工作不是随心所欲地进行的,官僚制组织通常要制定一整套规则和程序来规范组织及其成员的管理行为,以保证整个组织管理工作的一致性和明确性。韦伯认为,这些规则和程序是根据合理合法的原则制定的,它们具有稳定性,可以保证官僚制组织的合理性、合法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具体说来,这些规则和程序所具有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使组织中的每个部门、单位、个人都具有法定的权力和责任;

(2)规范组织及其成员的行为,使他(它)们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

(3)使那些只有具备法定资格条件的人才能被任用。

4.形式正规的决策文书

在实行官僚制的组织中,一切重要的决定和命令都应当形成正式文件下达,并且要记录在案,用毕归档。韦伯认为,官僚制组织的这一特征使得组织独立于个人之外,有利于下级组织及其成员明确所下达的任务、规范要求和应履行的权责;而就上级来说,由于其对所属部门和个人的任务分配比较明确具体并且已经记录在案,因而也便于加强必要的控制,有利于组织有效地实现其目标。

5.组织管理的非人格化

在实行官僚制的组织中,管理工作是以法律、法规、条例和正式文件等来规范人的行为的,公事和私事之间有一种极为明确的界线,公务活动与私人生活在关系和范围上是截然分开的,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掺杂个人的情感、偏好等非理性的因素;在组织成员之间的公务关系中存在的只是对事的关系而非对人的关系,人们在处理公务时只应考虑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而不应考虑任何私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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