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 “甲供材”的发票开具及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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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甲供材”的发票开具及账务处理

汪疆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建筑物的质量。

现在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但在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却存在一些问题,建设方购买的材料取得了增值税发票,按规定要入账,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的规定甲供材全部要开具建安发票,在实际处理中,甲供材一般都是由建设方以施工方的名义开具建安发票,营业税款都是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这部分税款,当然这不符合税法规定,但在现实情况中大部分的施工单位为外来施工单位,所得税不在当地管理,账务不好检查,同时很多施工单位是实行定律征收,成本未明确核算,同时建设方也已经以施工方的名义按含甲供材开具了建安发票,税款也已经缴纳,也未造成税款流失,但在会计处理过程中甲方支付了这部分营业税款应该计入那个科目?建安发票

又如何入账?是否会存在重复进入成本的问题?

我认为针对上述情况在现实的会计处理中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建设单位购入材料时以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入账记入工程物资的借方,在建设单位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规定建设单位每支付一笔工程款都应该取得建安发票,无论是预付款还是工程进度款。依据这项规定在发出材料时也应该取得建安发票。在开具出库单或领料单时同时开具建安发票。将建安发票及出库单或领料单同时入账。在现实情况中发票可能是由建设方以施工方的名义开具,税款也可能由建设方承担,但要注意发票开具的金额应该是以材料的成本除以(1-3%*(1+城建税率+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率)计算出来的金额。具体会计处理是:

借:在建工程(含税价,附件是建安发票)

贷:工程物资(成本价,附件是出库单或领料单)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营业税金)

按照以上的账务处理税金就进入到了在建工程中,同时甲方手中的发票记账联和完税证要移交给施工方,建设方不能入账,如果在建

设方账务中出现对方的完税证或以建设方自己的名义将税款缴纳并将完税证入账就会发生减少了建安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施工方就存在偷税行为。

施工方只是就取得的劳务部分的工程款开具发票,建设方的账务处理是:

如果是预付工程款:

借:预付账款(附件必须是建安发票)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在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时:

借:在建工程

贷:预付账款(按工程进度结转的部分)

银行存款(按工程进度扣除预付款后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附件是建安发票)

通过以上账务处理建安发票在领购环节计入在建工程,营业税金也计入在建工程,增值税发票和建安发票都可以入账,不存在重复列支成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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