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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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商品概不‘三包’,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中国消费者协会、重庆市消委会昨日分别在北京、重庆两地联合召开2005年商场、超市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活动新闻发布会,选出了在我市一些大商场、大超市集中反映出来的8条霸王条款。
这8条霸王条款是从消费者提供的35条涉嫌不平等格式条款中选出的,包括“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等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
市消委要求,各区县(市)消委要在“十一”黄金周期间,加强对辖区商场、超市的巡查,督促企业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发出书面劝谕;对拒不纠正霸王条款的商场、超市,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亮相。
据悉,这项活动历时3月。
点击八大“霸王条款”
条款: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
【点评意见】
商场举行有奖销售和买一赠一活动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前来购买商品,此种赠与建立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基础上,商场已经将赠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中已经包含了赠品的成本。所以,商场的这种“赠与”其实是建立在消费者履行付款购买商品的义务基础上的一种附义务的赠与。
因此,按照《合同法》和《产品质量法》中的相关规定,商场单方面免除自己对奖品和赠品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条款:特价(降价、减价)商品,概不退换;打折商品概不“三包”。
【点评意见】
商品出售者必须对自己出售的商品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和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如果不是法律规定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商家可以对商品自由定价,但价格高低与商家是否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无关。如果商家在出售特价、降价、减价、打折商品时未向消费者说明商品存在质量瑕疵,那么就应该依法承担“三包”责任。
条款:药品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
【点评意见】
免责必须具有法定的理由。特殊商品也是商品,不能因为具有特殊性就不论何种情况一概免责。如果商家售出商品发生质量问题,那么商家就应该按《合同法》、《产品质量法》
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维修、更换或者退货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对有质量问题商品给予维修、更换或者退货。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准则。商家打着“特殊”商品的旗号,做出在任何情况下都离柜不认的声明,规避了其商品质量担保责任,显然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
条款: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点评意见】
商家的这一声明已经发展成了行业惯例。其目的就是想在促销活动中拥有绝对的权利。商家与消费者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该声明就成为推卸责任的法宝和挡箭牌。
消费者参加商家举行的促销活动,事实上与商家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规定,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商场的解释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解释,但不是最终裁决。
条款:购物后保安查验小票并盖章。
【点评意见】
消费者在商场收银处付款取得所购物品之时,已经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此时,商家已经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已经不再对消费者所购商品拥有所有权。
购物后商场保安再强行查验小票,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是一种侵权行为。
条款:本寄物柜属服务性质,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
【点评意见】
超市设置寄物柜提供免费存包服务是为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吸引消费者前来购物的一种手段,商场得到了增加顾客的潜在利益,所以这种服务实际上是一种有偿服务,即有偿保管。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损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超市应该承担保管责任,并承担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条款: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
【点评意见】
现在,一些大型商场专门为孩子设置了游乐园。但商场却以“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店堂告示,来规避法律应尽的义务。《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最高人民法
院2001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作出了“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该条款作为店堂声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条款:内衣制品不退换。
【点评意见】
内衣制品系贴身物品,在退换上相对严格掌握是必要的。不退换一说与现在各个商家推崇服务至上,顾客就是上帝且追求卖场收入的意识和观念背道而驰。
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销售者应当在首先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摒弃有悖法律的言行,尽量做到以顾客的满意为己任。(华龙网记者高海实习生温雅馨)
重庆市霸王条款五大侵权案
华龙网讯(记者吴华东)昨天,市消委公布了近日我市个别商场、超市因“霸王条款”发生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五大案例。
寄存物品遗失
案情回放:张女士到某超市购物,在服务台寄存的皮包不翼而飞。张女士以包内有1500元钱为由向超市索赔,但超市认为自己没有收寄存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结果:经消委会调解,超市按照一般物品的价值赔偿张女士人民币600元。
专家评析:根据相关规定,超市提供的寄存服务是附属服务,消费者所支付的商品价款已包含了附属服务的开支,所以超市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店内购物失窃
案情回放:某女士和父母在一家商店挑鞋时,手机和200元现金失窃,营业员看到这一幕却并未制止。
调解结果:在消委会调解下,商店最终同意向消费者赔偿损失700元。
专家评析:营业员目睹小偷扒窃该消费者却没有及时制止和提醒,没有保障消费者的财物安全,存在过错。
买的绒衫掉毛
案情回放:蒙女士在江北区某商场买了一件短袖绒衫,回家穿上身后,发现掉毛较严重,找商场退货被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