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角兽法考2019商经法基础讲义-第23节-保险法(1)-李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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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保险法
*复习指南
以保险合同订立、解释、履行、中止、复效、变更、解除、终止为主线,全面学习掌握保险合同的基本制度。以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区分为主线,理解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区别和关联。
重点掌握人身保险中受益人规则、死亡保险;重点理解财产保险中的代位权制度和责任险规则。
第一节保险法总则
一、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
1.保险合同当事人
(1)投保人
与保险人订立合同负有支付保费义务的人
(2)保险人
承保人,与投保人订立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金的保险公司。
2.保险合同关系人
(1)被保险人
约定保险事故可能在其财产或人身上发生的人。
(2)受益人
保险金受领人,人身保险中由被保险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基本概念说明
(1)保险标的
作为投保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2)保险费
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
(3)保单现金价值
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中的现金数额。
保单现金价值=已交保费—保险人管理费用开支—佣金—保险人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的利益。
(4)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货币价值。
(5)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限额。
(6)保险金
保险公司理赔时实际支付的金钱。
4.人身保险
张三为自己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意外险,受益人是其妻子王菲,张三支付保费20元。该保险金额100万。
5.财产保险
张三向中国信达财产保险公司为其房屋投火灾险,张三支付保费10万。该房屋市场价值100万,保险金额100万。
该房屋承租人李四、借用人王二、承揽人赵六也各自为张三的房屋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财产险,各支付保费1万。
金都律师事务所为其所邵律师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办理执业风险责任险,金都律师所支付保费1万。该责任险保险金额20万。
后邵律师造成当事人王五100万损失。
(二)保险合同订立(F13)★★
1.订立
(1)诺成、不要式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2)生效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保险合同的代签代写(保险法解释二F3-5)
(1)代签:补交保费视为追认
保险合同由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代签字或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投保人已交保费的,视为追认。
(2)代写:经签字确认
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代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写内容视为投保人的意思表示。但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违法行为的除外。
(3)保险公司收费视为承保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符合承保条件的,赔偿。
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不赔,退保费。
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例题】甲公司代理人谢某代投保人何某签字,签订了保险合同,何某也依约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何某要求甲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4-3-34)
A.谢某代签字,应由谢某承担保险责任
B.甲公司承保错误,无须承担保险责任
C.何某已经交纳了保险费,应由甲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D.何某默认谢某代签字有过错,应由何某和甲公司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保险代理人代签保险合同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是投保人补交保费的,视为追认,保险合同有效,A错误,不选。
保险代理人谢某不存在错误,即甲公司不存在错误,由于投保人何某缴纳保费,该合同有效,B错误,不选。
投保人何某已经缴纳保费,合同有效,甲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C正确,要选。
投保人何某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D错误,不选。
3.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
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2)保险单
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形式。
(3)保险凭证
狭义:小保单,简化的保险单。
广义:所有保险合同、保险单证。
(4)暂保单
临时保险单,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一种临时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保险法解释二F14):
(1)以投保单为准
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
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2)非格式条款为准
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3)时间在后的为准
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举例】3月1日出具保险单,4月1日又出具一份保险单,但是记载的保险合同订立的时间不同,如何处理?
【答案】以4月1日为准
(4)手写部分为准
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三)保险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1.投保人的解除权
(1)投保人有任意解除权,法定约定除外;
(2)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2.保险人的解除权
保险人一般不得解除,法定约定除外。
(四)保险人的解除权(保险法解释二F6)★★★
1.询问告知主义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1)询问争议:保险公司负举证责任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2)询问应当明确具体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2.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保险人有解除权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1)故意:不赔不退。
(2)重大过失:不赔要退。
【例题】关于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告知义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4-3-76)
A.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B.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投保人负举证责任
C.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投保单询问表中概括性条款时,则保险人可以此为由解除合同D.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获悉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仍然收取保险费,则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答案】AD
【解析】保险公司收费视为承保,由保险公司证明不符合承保条件的,除外。
3.保险人解除权的限制
①除斥期间:30日
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②不可抗辩期间:2年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③弃权规则:保险人恶意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