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制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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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群体性行政纠纷的行政救济制度

论群体性行政纠纷的行政救济制度

论群体性行政纠纷的行政救济制度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群体性行政纠纷时有发生,给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所谓群体性行政纠纷,通常是指由众多当事人因同一或相似的行政行为而引发的纠纷。

这类纠纷往往涉及人数众多、利益诉求多样、社会影响广泛。

因此,建立健全有效的行政救济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群体性行政纠纷的特点使其处理难度较大。

首先,参与人数众多,容易形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众多当事人的诉求可能各不相同,但又相互关联,使得问题的复杂性大幅增加。

其次,利益冲突较为尖锐。

往往涉及到重大的经济利益、社会权益等,各方的利益争夺激烈。

再者,社会关注度高。

这类纠纷容易引发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对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产生直接影响。

行政救济制度作为解决群体性行政纠纷的重要手段,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常见的行政救济途径,其优势在于便捷、高效。

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上级机关通过对原行政行为的审查,及时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

然而,在处理群体性行政纠纷时,行政复议可能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由于案件数量众多,复议机关可能面临较大的工作压力,导致处理时间延长,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及时得到保障。

行政诉讼则是另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方式。

它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的特点,通过司法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

但在群体性行政纠纷中,行政诉讼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诉讼程序相对复杂,耗时较长,可能无法满足当事人迅速解决纠纷的需求。

另一方面,诉讼成本较高,包括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等,对于一些当事人来说可能是一种负担。

在完善群体性行政纠纷的行政救济制度方面,首先需要提高行政救济制度的知晓度和可操作性。

许多当事人由于对行政救济的途径和程序不了解,导致无法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政府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普及行政救济的相关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其次,要优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

对于涉及群体性行政纠纷的案件,可以设立专门的处理机制,简化程序,提高处理效率。

浅析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

浅析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
合 同救 济 制 度 加 以 改 造 和 完 善 。
例使用 。尤其 是仲裁制度 , 旧有 体系 已经不 能适 应现代 社会 发 其 展 。相对社会 的发展来讲 , 现有 的救济制 度 已经不能适 应而必 须
加 以改 革 。 二 、 外 行 政 合 同救 济 制 度 的 介 绍 国 r
行政合 同在西方国家是一种 比较完善 的制度 , 合起 来分析 , 综
可 以概 括 为一 下 几 种 类 型 : 以英 美 为首 的英 美 法 国 家 , 以普 通 法 为
以如此 , 首先是 因为有 的 国家公私法不分 , 以制定法上 没有行 政 所
本位 ; 以法 国为主 的行政权本位 的行政合 同制度 ; 最后是德 国以合 同为本位 , 以公司混合模式救济 的行政合 同 。
要 。首先 , 它们 总有确定 的法律依据 , 不论是判例形式还是制定 法
形 式 , 官 总 是 能 遵 守 应 用 的规 则 而 不 会 出现 适 用 混 乱 。同 时 它 法
做 出具体规 定 , 法 国是 区分公 私法 的, 作为 典 型 的制定 法 国 像 但 家 , 行政法领域却恰 恰适 用判 例制 。因此 , 国“ 有一个 法律 在 法 没
【 键 词】 政 合 同 ; 关 行 行政 合 同救 济 ; 国外救 济制 度 ; 国现状 ; 我 完善
行政 合 同又 称行 政 契约 或公 法上 的 契约 。在有 的国家 如英 国、 国 , 称为政府合 同或政 府契约 。行政合 同在有 的 国家是 法 美 也
律概念 , 德 国、 萄牙 的行政 程序法 对行 政合 同作 了专章 规定 。 如 葡 但在有 些 国家则 可能是不成 文法上 的概念 或学理 上的概念 , 之所
适 应 性 和 契 合 性 , 而 使 之 发 挥 解 决 争 议 的作 用 。我 国行 政 合 同 从

浅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

浅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

浅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题目:浅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课程名称:合同法指导教师:孙鹏范雪飞学校:西南政法大学院系: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专业:2010 级行政管理姓名:张荣光学号:20101204011101成绩:评分老师: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2011年6月浅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张荣光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重庆 401120[摘要] 随着我国现代社会的发展,福利国家、给付行政等新型国家目的观的出现,行政合同成为现代社会行政管理得以顺利实现的一个重要工具,在我国行政部门得到普遍推广。

这样必然会导致行政合同纠纷的出现,客观上要求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以确立行政合同规则,解决行政合同纠纷,更好地保护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行政合同的实现,行政合同的实现在现实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文章分析我国行政合同的现状,借鉴国外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现实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合同的建议。

[关键词] 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建议一、行政合同的概念在法学传统理论中,因为行政法主要起着规范行政权力的运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所以一直被认为是典型的公法。

但是,自从20 世纪80 年代以来,伴随着西方发达国家新一轮经济、政治体制改革,行政法出现了“公法私法化”的趋向,即行政法允许行政主体必要时与私人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适用私法规定所为的行为。

公法私法化的目的是以私法方式辅助行政主体更好地履行行政职能。

对于行政合同的涵义,我国法律至今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没有统一的认识,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论述:第一,行政合同是至少一方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或个人的当事人之间在行政法关系的基础上,相互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协议(或称契约)。

第二,行政合同是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特定要求为目的,所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国外行政救济制度对我国之借鉴(上)

国外行政救济制度对我国之借鉴(上)

国外行政救济制度对我国之借鉴(上)作者:贾建伟来源:《今传媒》2011年第05期摘要:行政救济制度是保障制度中重要的制度,对经济发展非常重要。

本文首先阐述其基本概念,其次阐述了国外的主要国家的行政救济制度,最后总结了国外行政救助制度给我国的借鉴之处。

通过本文作者指出其借鉴之处包括:救助制度的法制建设;普遍救助与有侧重点的救助差异化;实施分层次的救助;要逐步让责任承担成为受救助的前提;通过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程度减少救助的支出。

关键词:行政救助;公共行政;借鉴中图分类号:D922.18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5-0032-02一、行政救助的概念行政救助的内涵取决于行政救助本身的理论基础及其的自身特点,对行政救助基本理论的认知不同决定了行政救助法律制度在一国或一个时代不同的地位,当然也决定了其概念的不同。

此外,行政救助的范围大小同时决定了其概念的外延。

因此当前在法律界对行政救助概念上有广义、狭义和介于二者之间的各种阐述。

广义的如王连昌、马怀德主编的《行政法学》中对行政救助的定义:“行政救助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定的职权和职责对特定对象在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救援和帮助。

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由政府直接承担的社会救助义务的行为。

包括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等”。

[1]方世荣定义的行政救助概念为:“所谓行政救助,是指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依职权对需要救助的公民、组织所实施的救援和帮助的行为”。

[2]狭义或相对广义的有姜明安教授定义的:“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3]定义各有侧重点,广义的基本出发点在于我国大政府小社会的模式,但其前提是我国的经济水平应该很高,能够有足够多的财力物力投入到救助体系中来,但依现在我国国情来看,还不能够做到这一点,因此笔者考虑广义的行政救助制度不能适时的运用,它有可能在将来能够实现。

公民财产权的行政赔偿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公民财产权的行政赔偿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第 1 卷 第2 3 期
V 11 ‘ . o . 3: No 2
文 章编号 :6 3—1 8 ( 0 1 0 0 2 0 17 3 7 2 1 ) 2— 2 1— 3
公 民 财 产 权 的 行 政 赔 偿 救 济 制 度 存 在 的 问题 及 其 完 善
周美艳 李 , 蕊
( . 宁公 安司法管 理干部学 院 , 1辽 辽宁 沈 阳 10 6 ;. 10 12 济南大学法学院 , 山东 济南 20 2 ) 50 2
规定 的基本 权 利 , 个 人 自由 的基 石 , 公 民 的 是 对 生存 和发展 至关 重要 ¨ 。没 有财 产权 , 民 的生 公
命权 、 自由权 就 会 失 去 其 实 现 的基 础 , 将 成 为 也
空谈 。要保 障公 民财 产权 的实 现 , 须有 完 善 的赔 偿救 济制度 。 当今社 会行政 活 动无 处 不在 , 政 行 权不 断扩张 , 对公 民财 产权 的最 大 侵 害往往 来 自 违法行 政 , 因此 , 行 政 的视 角 探 寻 公 民财 产 权 从 的赔偿 救济制 度 尤显 重要 , 成为 当务 之急 。
2011年 4月
沈 阳 建 筑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Jun l f h n a g i zuU i r t o i c ne) ora o S e yn a h n esy(Sc l i c Jn v i aS e
Ap r.
2 1 01
施 。
关键 词 : 民财产 权 ; 公 行政 赔偿 ; 政理 念 ; 济 制度 行 救
中图分 类号 : 9 5 2 D 2. 文 献标 志码 : A
财产权 作 为 一 项 独 立 的人 权 形 式 和宪 法 所

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救济制度行政救济制度是指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救济的一项制度。

它是国家的重要法制保障措施之一,旨在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强化政府责任,促进政府服务质量的提高。

从国内外的行政救济制度来看,行政救济制度是现代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主要来源于宪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这些法律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进行救济的基本方式、程序、标准和方法。

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行政复议,一种是行政诉讼。

其中,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身内部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

而行政诉讼则是通过法院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

行政救济制度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实践中,行政救济常常被用于解决教育、医疗、劳动、环境、土地等方面的问题。

它不仅可以弥补行政机关的失误,也可以保护民众的利益。

因此,行政救济制度不仅是一种法律制度,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实践中,行政救济制度也存在不少问题。

如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程序较为繁琐,复议结果不能对行政机关具有法律拘束力,不能尽快解决争议等问题。

同时,行政诉讼虽然能够对行政机关进行约束,但诉讼过程时间较长、成本较高等问题也限制了它的作用。

因此,我们需要对行政救济制度进行改革,以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

行政救济制度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要建立健全完善的行政复议制度,包括明确复议时效、规范复议程序、增强司法制约等方面。

比如可以加大复议机关的权力,使其复议结果对行政机关具有强制力;同时,对职权复议、公开听证、期限等方面进行规范,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其次,加强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

在行政诉讼方面,需要简化诉讼程序、减少诉讼成本,特别是加强司法制约,严格执行法律规定。

同时,可考虑增强举证责任,规范程序等方面的改革,使行政诉讼制度更加简明、高效、公正。

浅论中国行政救济制度及改革

浅论中国行政救济制度及改革

浅论中国行政救济制度及改革一、中国行政救济制度的结构行政救济制度按照当事人的请求权,可以分为不服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和侵权的申诉控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一)申诉和控告申诉和控告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行政救济制度中也当然适用。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的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行政诉讼救济行政诉讼救济是最有效、最权威的一种救济方式。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处理对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持判决以外,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分别作出撤销、撤销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职责等判决,为当事人提供救济。

同时,对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行为,人民法院还可以直接予以变更,并可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为当事人寻求国家赔偿救济提供必要的法律前提和基础。

二、目前中国大陆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两岸的行政救济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但彼此都是与经济基础、政治环境以及整个法制背景紧密联系的。

通过台湾地区和大陆的行政救济制度的比较,大陆的行政救济有优点也有缺点,借鉴台湾地区的优点结合大陆特有的法制环境,完善我国大陆行政救济制度。

(一)人大常委会代表法律水平偏低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为我国作出很多重要决策,并监督政府工作的开展。

但是人民代表的法律专业水平参差不齐。

在我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供职的人员中九成以上没有法律专业背景。

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完善

2011年12月山东社会科学SHANDONG SOCIAL SCIENCES·政治学与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收稿日期:2011-11-12作者简介:陈书全,男,博士,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吴俊雅,女,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海洋大学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EIA )公众参与程序保障与规范研究”(201013072)的阶段性成果。

①王少辉:《迈向阳光政府--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6-197页。

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完善陈书全吴俊雅(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071)[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成为各国保障公民知情权、建设公开、透明和民主、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手段和保障。

但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救济机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就难以发挥其有效作用。

与国外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相比,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存在地位低、审理程序不完善等不足之处。

建议通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增加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类型,建立信息公开委员会制度等途径,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权利救济[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1]专辑-0071-03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为促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我国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行政救济名词解释

行政救济名词解释

行政救济名词解释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通过法律程序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要求对不合法、不当等行政行为进行纠正的一种法律制度。

下面将对一些与行政救济相关的名词进行解释。

1. 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时,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要求对不合法、不当等行政行为进行纠正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救济可以体现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与行政机关的平等关系。

2.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申请人对某一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向具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该行政机关对不当、不合法或过失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并作出合法、合理的决定。

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中的一种常见方式,其效力类似于行政决定。

3. 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具有行政复议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审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并作出解决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具有相对独立的调查、核实和解决纠纷的职能,一般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相关部门承担,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4.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特定行政缺陷行为提起的诉讼,即将救济申请提交给司法机关处理,通过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决。

行政诉讼是行政救济的一种补充途径,适用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或行政机关不受理行政救济申请等情况。

5.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中,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给予其经济赔偿的责任。

行政赔偿是行政救济的一种方式,目的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总的来说,行政救济是一种法律制度,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形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不合法、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概念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消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其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1、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

2、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3、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公民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4、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5、行政救济发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

三、行政救济的种类1申诉、控告2行政复议3行政诉讼4国家赔偿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和原则1、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裁决的活动.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

复议机关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注:①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组织)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人(组织)制定能够普遍反复适用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行政复议的特征:①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②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3、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受案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处理一定范围内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

2、行政复议的范围:①行政复议的肯定范围: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许可d、行政确权e、侵犯经营自主权f、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g、不履行法定职责h、违法要求履行义务i、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的j、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注: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利是不能诉讼的。

国外行政救济制度对我国之借鉴(下)

国外行政救济制度对我国之借鉴(下)

国外行政救济制度对我国之借鉴(下)作者:贾建伟来源:《今传媒》2011年第06期一、国外行政救助制度之借鉴从上述发达国家的相应行政救助制度来看,要建立发展好行政救助制度必须要充分认识到以下几方面的重要内容。

(一)高度重视行政救助制度法制建设国外发达国家能够重视行政救助法律制度,其前提就在于制订了详细而又合理的法律制度。

从英国最早的《济贫法》到现今不计其数的法律法规,无一不是体现了行政救助法律制度在法治国家中的地位所在。

法治国家的建立,首先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而要建立行政救助制度,必须要用法律的形式来固定这个制度,使这个社会不是依照个人意愿来施行这个制度,而是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制度的实施。

英国、美国以及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能够在认识到行政救助制度本身对社会经济的巨大促进作用后,用法律的形式来保障这个制度的稳定,本身是对行政救助制度的巨大贡献。

我们国家处于后发展的国家,必须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尽快用法律的形式来颁布我国自身的行政救助制度,以弥补先期发展的不足和缺陷。

(二)普遍救助与有侧重点救助的差异化英国在早期实施的普遍行政救助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逐步淘汰,一方面是因为其自身经济的原因,另一方面也跟其社会结构变化有关。

美国也是逐步淘汰了普遍救助制度,而实行了有侧重点的救助制度。

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使本身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其中一部分国民看到了行政救助的好处,不思进取,公然运用制度本身的漏洞来骗取救助,这不但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也占用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使本应受救助的国民因为救助资源的减少而降低甚至丧失了救助。

为此英国修改了以前的普遍救助制度,改为有侧重点的救助,具体实施中则是在对受益群体的限定性上加以严格化,规定了若干个不符合救助的群体,如单亲人口、年富力强者都排除在受救助范围之内。

当然一些国家仍然实施着普遍救助制度,如德国、日本等,这些国家实施的主要原因在于自身经济的发达和受助人口群体的相对较少。

第八章 行政救济

第八章 行政救济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 复诉自由选择 大多数案件均可在收到复 议决定或复议期满后 15 日内起诉,有例 外的从例外 • 复议前置不终局 ①纳税争议②侵犯已经 取得自然资源权利的确认性行为③限制经 营者集中的行为 • 复议前置且终局 侵犯已经取得自然资源 权利的确认性行为,由省级政府在特定条 件下做出了复议决定 • 复议选择但终局 ①出入境处罚②省部级 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
其后,鑫利公司需向青岛发货,许某多次找火 柴厂有关人员协商未果。鑫利公司一方强行将自 己的货物运出厂门,双方发生争执斗殴,导致火 柴厂部分物品被毁、5人轻微伤。2001年12月10 日,该市中区公安分局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 决定对许某行政拘留7天。2002年2月22日,市劳 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又以“寻衅滋事”为由作出了 对许某劳动教养1年的决定。许某对劳动教养不服, 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其作出撤销劳动 教养决定。
九、行政复议审理
(一)行政复议审查的范围
1.复议审查不受复议申请人 申请范围的限制 2.既审查合法性,也审理合 理性 3.不仅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还可 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二)行政复议审理的方式
1.书面审理 2.直接审理
(三)行政复议审理的期限
1.一般复议期限: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2.延长复议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 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二)对申请复议的处理 条件符合 予以受理
不符合条件
不予以受理
书面告知 具体理由
(三)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的 规定 1.一般不停止执行 2.停止执行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 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法行政救济

行政法行政救济

行政法行政救济行政法是研究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规律、行政法律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主要涉及政府机关的权力及其行使,以及与之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保护。

而行政救济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用来解决行政行为所引发的争议和冲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救济的定义和背景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到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引发的争议和冲突,通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一种途径和手段。

行政救济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公民的权益和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是现代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行政救济的主体和形式1.主体行政救济的主体分为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两个方面。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有义务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并向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救济。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行政救济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2.形式行政救济的形式分为行政申请和行政复议两种。

行政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向行政机关提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查行政行为的规定。

三、行政救济的原则和程序1.原则行政救济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便利性原则和适用法定程序原则等。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救济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公正性原则要求行政救济的实施必须公正、公平,不能滥用行政权力;便利性原则要求行政救济程序简便、高效,确保公民的权益及时得到保障;适用法定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救济的实施必须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程序行政救济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作出决定和执行等环节。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救济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在行政救济过程中,申请人有权提供证据、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决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救济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行政机关未按决定执行,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谈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谈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一、行政救济概述我们认为,解释行政救济的含义或概念,应包含下面几点1.行政救济应以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

这里的行政主体包括之职权行政主体,正如有些概念提到的“行政机关〞,也包括授权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当作为而不为之,或不当作为而为之或者作为但不合或者作为并且合法。

总之,行政作为或不作为已经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影响。

这些都可以启动行政救济程序。

2.以行政主体进展为辅。

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等救济程序,应有行政相对人,主动启动程序,对行政进展补偿。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该因自己的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应一并处理,否那么这个行政行为本身就是XX的,至少说是不完善不健全的。

3.行政救济应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

主要包括信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等;申请、受理、处理、执行各个环节都应有章可循,便于操作。

如不符合这一点,某活动即使有救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作用,也只能是一种活动,尚不能称其是行政救济体系中的一项制度,如行政相对人在权益受损后的揭露、检举和控告行为。

4.行政救济不应是事前救济。

救济应是一种补救机制,应有一个需补救的前行为,这个行为是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当前,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总的来说包括六种,即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行政赔偿和补偿救济以及信访救济。

监察救济的特征表达在内部性上,只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人事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立法救济那么是立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视,但与公民并无直接的关系。

复议救济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视机制和自我纠错机制,是主要的救济途径之一。

诉讼救济是我国最主要的救济手段。

信访救济那么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虽然带有人治的色彩,但是在发挥救济作用方面还是起到一定的作用。

我们认为,所谓行政救济,应是指因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不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此不利后果进展一系列补救制度的总称。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18章 行政救济概述)【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18章 行政救济概述)【圣才出品】

第18章行政救济概述一、概念题1.行政救济答:行政救济是指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

行政救济具有以下特征:①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②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③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个人或者组织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④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⑤行政救济的发生原因是行政主体的侵权行为。

2.信访答: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要求做出相应处理的行为。

它是我国公民行使申诉权的形式之一,信访机关对公民信访做出的处理是国家向公民提出的一种救济方式。

3.申诉答:申诉是指遭受国家有关机关违法或者不当处理的公民向国家机关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包括:①向人大常委会申诉;②信访;③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④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诉;⑤司法程序中的申诉。

4.行政监察答:行政监察是指是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方式之一。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都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5.行政救济与行政制裁(武大2007、2006年研)相关试题:行政救济(电子科大2011年研)答:①行政救济与行政制裁的含义:行政救济是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的制度。

根据我国的现行立法,我国行政法上的法律救济,是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补救的制度。

行政制裁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定相对人予以惩罚的行为。

其目的在于给予特定相对人以一定的惩戒。

行政制裁的具体形式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②行政救济与行政制裁的区别:前者是一种法律补救机制,针对的是国家的公法行为,而不是对行政主体的一种惩戒;后者的对象限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行政救济制度的名词解释

行政救济制度的名词解释

行政救济制度的名词解释行政救济制度是一种由政府机构提供的法律手段,旨在保护公民、企业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纠正或补救行政机关的错误或不当行为。

这一制度基于对公正和公平的追求,为公民提供了追诉行政机关不当行为的途径,同时也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

行政救济制度对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政府机构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救济制度的核心是政府机构设立的行政救济机构,其职责是处理民众对行政机关行为不当的投诉、申诉和请求救济。

行政救济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于投诉进行调查、调解、裁决或推动行政机关进行重新审查,以确保被投诉方合法行动的公正性和适法性。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行政救济机构的名称和设置方式有所不同。

例如,在中国大陆,行政救济机构通常称为“行政复议机关”,分为二级和三级复议机关,分别由省级和市级政府设立。

这些行政复议机关以其独立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而受到广泛认可,成为公民维权的重要途径之一。

行政救济制度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在行政行为中常常遭遇不公平待遇、不当限制或滥用行权等问题,通过行政救济机构可以及时寻求公正的解决办法。

行政救济机构在处理投诉时,会对所投诉行为进行调查、证据核实和法律判断,以确保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遵守法律和程序规定,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

此外,行政救济制度还促进了政府机构的法治建设。

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存在一定的官僚主义和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某些不当行为。

行政救济机构的存在以及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和复核,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公正性和透明度。

行政救济机构的裁决和决定也为行政机关提供了一种规范和约束,使其在行政行为中更加谨慎和遵守规定。

在行政救济制度中,诉求受理、调查核实、救济决定等环节的具体程序规定和标准往往因国家法律和制度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但不论形式如何,行政救济制度都要求公正、透明和负责任的态度。

公众对行政救济机构的信任和满意度直接关系到行政救济制度的有效性。

行政救济机制分析论文

行政救济机制分析论文

行政救济机制分析论文标题:行政救济机制分析摘要:本文从行政救济机制的定义、类型、特点以及实施过程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

行政救济机制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指出,行政救济机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同时,文中还提出一些关于行政救济机制的建议,以期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关键词:行政救济机制;合法性监督;公民权益;行政公正;完善建议一、引言行政救济机制是一种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对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整,使其回到合法和正当状态的法律手段。

行政救济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公正有着重要作用。

本文从行政救济机制的定义、类型、特点以及实施过程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二、行政救济机制的定义与类型行政救济机制是指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对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和调整的制度体系。

根据不同的救济主体和救济方式,行政救济机制可分为内部救济和外部救济两种类型。

内部救济主要由行政机关自行设置,包括申诉和复议等程序。

外部救济主要由独立的行政机构或法院进行,如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程序。

三、行政救济机制的特点1.法律性:行政救济机制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是救济行为的基础和前提。

2.公正性:行政救济机制的目的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公正,消除不当行政行为。

3.程序性:行政救济机制具有一定的程序性特点,包括申诉、复议、诉讼等一系列程序环节。

4.终局性:行政救济机制的决定具有最终性和终局性,可以对不当行政行为进行追责和纠正。

四、行政救济机制的实施过程行政救济机制的实施过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首先,公民对不当行政行为提出申诉或复议请求;其次,行政机关进行初步审查与调解;再次,行政机关或外部救济机构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和处理;最后,作出行政救济决定并进行执行。

五、行政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建议1.行政救济机制的程序复杂性导致救济效率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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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
一、定义: 一、定义: 二、救剂途径: 1、行政机关救剂(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救剂(行政复议) 2、司法机关救剂 三、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情况 四、国内行政救剂制度的现状 五、完善发展
一、定义
行政救剂:指公民、法人或其 行政救剂:指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 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 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 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 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 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 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 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三、我市复议工作情况简介
一、复议工作发展的三个阶段 二、立法பைடு நூலகம்实践层面的进一步完善 三、复议工作面临的挑战 四、解决方法
四、中国现状
复议机构缺乏相对的独立性 复议受案范围狭窄 复议程序不严谨, 复议程序不严谨,难以操作
五、完善发展
建立相对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 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逐步实行复议程序的司法化
谢谢各位
行政机关救剂
一、行政复议 (一)概念 (二)特点 (三)范围 (三)范围 (四)程序
行政赔偿
二、行政赔偿 二、行政赔偿 (一)概念 (二)特征 (三)构成要件和规则原则 (三)构成要件和规则原则 (四)行政赔偿的范围 (五)行政赔偿程序 (五)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诉讼
三、行政诉讼 (一)概念 (二)构成要件 (三)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四)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五)行政诉讼的管辖 (六)行政诉讼参加人 (六)行政诉讼参加人
二、救济途径
其途径主要有二种: 其途径主要有二种: 行政机关救济: 行政机关救济: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向有权的国家 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 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 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 究其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行政复 究其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行政复 议) 司法机关救济: 司法机关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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