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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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

建筑工程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

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87-20122011年12月26日发布 2012年5月1日实行JGJ/T87-92 建筑工程地质勘探技术标准 JGJ/T89-92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同时废止1总则1.0.1 为在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工作;1.0.3 在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工作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保障人身和施工安全,保证勘探和取样质量;1.0.4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工程地质勘探:为查明工程地质条件而进行的钻探、井探、槽探和洞探等工作的总称;2.0.2钻探:利用钻机或专用工具;以机械或人力作动力,向地下钻孔以取得工程地质资料的勘探方法;2.0.3钻进:钻具钻入岩土层或其他介质形成钻孔的过程;2.0.4回转钻进:利用回转器或孔底动力机具转动钻头,切削或破碎孔底岩土的钻进方法;2.0.5:螺旋钻进:利用螺旋钻具转动旋入孔底土层的钻进方法;2.0.6冲击钻进:借助钻具重量,在一定的冲程高度内,周期性地冲击孔底破碎岩土的钻进方法;2.0.7锤击钻进:利用筒式钻具,在一定的冲程高度内,周期性地锤击钻具切削砂、土的钻进方法;2.0.8绳索岩芯钻进:利用绳索的打捞器,以不提钻方式经钻杆内孔取出岩芯容纳管的钻进方法;2.0.9冲击回转钻进:在回转钻具上安装冲击器,利用液压风压产生冲击,使钻具既有冲击作用又有回转作用的综合性钻进方法;硬质合金钻进:利用硬质合金钻头切削或破碎孔底岩土的钻进方法;金刚石钻进:利用金刚石钻头切削或破碎孔底岩土的钻进方法;反循环钻进:利用冲洗液从钻杆与孔壁之间的环状间隙中流入孔底来冷却钻头,并携带岩屑由钻杆内孔返回地面的钻进技术,分为全孔反循环钻进和局部反循环钻进;岩石可钻性:岩石由于矿物成分和结构构造不同所表现的钻进难易程度;钻孔倾角:钻孔轴线上某点沿轴线延伸方向的切线与其水平投影之间的夹角称为该点的钻孔倾角;冲洗液:钻进中用来冷却钻头、排除钻孔中岩粉的流体;泥浆:黏土颗粒均匀而稳定地分散在液体中形成的浆液;套管:用螺纹连接或焊接成管柱后下入钻孔内,保护孔壁,隔离与封闭油、气、水层及漏失层的管材;钻孔取土器:在钻孔中采取岩土样的管状器具;薄壁取土器:内径为75mm~100mm, 面积比不大于10%内间隙比为0或面积比为10%~13%的内间隙比为~的无衬管取土器厚壁取土器:内径为75mm~100mm,面积比为13%~20%的有衬管取土器;岩芯:从钻孔中提出的土柱、岩柱;岩芯采取率:采取的岩芯长度之和与相应实际钻探进尺之比,以百分数表示;岩石质量指标RQD:用直径为75mmN型的双层岩芯管和金刚石钻头在岩石中连续钻进取芯,回次钻进所取岩芯中长度大于10cm的岩芯段长度之和与相应回次进尺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土试样质量等级:按土试样受扰动程度不同而划分的等级;3、基本规定3.0.1建筑工程地质勘探应符合下列规定:1、能正确鉴别岩土名称及其基本性质,并确定其埋藏深度及厚度;2、能采取符合质量要求的岩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3、能查明勘探深度范围内地下水的赋存情况;3.0.2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应按勘探任务书或勘察纲要执行;3.0.3建筑工程地质勘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GB50585的规定;3.0.4布置建筑工程地质勘探工作时,应进行资料搜集和现场调查,分析评估勘探对既有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和自然环境的影响,并制定有效措施,防治损害地下工程、管线等设施;3.0.5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方法应根据岩土样质量级别要求和岩土层性质确定;3.0.6现场勘探记录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编录人员或工程技术人员承担,并应由工程技术负责人签字验收;4勘探点位测设4.0.1 勘探点位应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坐标和高程控制点由专业人员测放,勘探点位测设于实地的允许偏差应根据勘察阶段、场地和工程情况及勘察任务要求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陆域:初步勘察阶段:平面位置允许偏差0+,高程允许偏差±;详细勘察阶段:平面位置允许偏差+,高程允许偏差±;对于可行性勘察阶段,城市规划勘察阶段、选址勘察阶段:可利用适当比例尺的地形图依地形地物特征确定勘探点位和孔口高程;2、水域:初步勘察阶段:平面位置允许偏差0+,高程允许偏差±;详细勘察阶段:平面位置允许偏差0+,高程允许偏差±;4.0.2 陆域勘探点位应设置有编号的标志桩;开钻或掘进之前应按设计要求核对桩号及其实地位置,两者必须相符;水域勘探点位可设置浮标,并应采用测量仪器等方法,按孔位坐标定位;4.0.3 当调整勘探点位时,应将实际勘探孔位置及时标明在平面图上,并应注明与原孔位的偏差距离、方位和高差,必要时应重新测定孔位和高程;4.0.4 勘探成果中的平面图除应表示实际完成勘探点位之外,尚应提供各点的坐标及高程数据,且宜采用地区的统一坐标和高程系;5钻探一般规定5.1.1钻探工作应该根据勘探技术要求、地层类别、场地及环境条件,选择合适的钻机、钻具和钻进方法;5.1.2钻探操作人员应履行岗位职责,并应执行操作规程;现场编录人员应详细记录、分析钻探过程和岩芯情况;5.1.3特殊岩土、特殊场地钻探尚应分别符合本规程第9章、第10章的相关规定;钻孔规格5.2.1工程地质钻孔口径和钻具规格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5.2.2 钻孔成孔口径应根据表5.2.2 钻孔成孔口径mm钻孔性质第四纪土层基岩鉴别与划分土层/岩芯钻孔≥36 ≥59取Ⅰ、Ⅱ级土试样钻孔一般粘性土、粉土、残积土、全风化岩层≥91 ≥75 湿陷性黄土≥150冻土≥130原位测试钻孔大于测试钻头直径压水、抽水试验钻孔≥110 软质岩石硬质岩石≥75 ≥59注:采取Ⅰ、Ⅱ级土试样的钻孔,孔径应比使用的取土器外径大一个径级;5.1.3 钻孔深度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钻进深度和岩土层分层深度的量测精度,陆域最大允许偏差±,水域最大允许偏差±;2、每钻进25m和终孔后,应校正孔深,并宜在变层处校核孔深;3、当孔深偏差超过规定时,应找出原因,并应更正记录报表;5.2.4、钻孔的垂直度或预计的倾斜度与倾斜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垂直钻孔,每50m应量测一次垂直度,每100m的允许偏差为±2°2、对于定向钻孔,每25m测量一次倾斜角和方位角,钻孔倾角和方位角的量测精度分别为±°和±3°;钻孔的任意一点切线在水平上的投影,与指北方向顺时针旋转的夹角,称为钻孔该点或该孔深处的钻孔;它是确定钻孔在地下空间位置的基本参数之~;钻孔在垂直状态下没有顶角,也就没有;只有钻孔偏离垂线之后才产生了顶角,钻孔也就会呈现出方位角;3、当钻孔斜度及方位偏差超过规定时,应立即采取纠斜措施;4、当勘探任务有要求时,应根据勘探任务要求测斜和防斜;钻进方法5.3.1钻进方法和钻进5.3.1钻进方法注:1、++:适用;+:部分适用;-:不适用;2、螺旋钻进不适用地下水位以下的松散粉土和饱和砂土;5.3.2 对于要求采取岩芯的钻孔,应采用回转钻进;对于黏性土,可根据地区经验采用螺旋钻进或锤击钻进方法;对于碎石土,可采用植物胶浆液护壁金刚石单动双管钻具钻进;5.3.3 对于需要鉴别土层天然湿度和划分地层的钻孔,当处于地下水位以上时,应采用干钻;当需要加水或使用循环液时,可采用内管超前的双层岩心管钻进或三重管取土器钻进;当处于地下水位以下,且采用单层岩芯管钻进时,可采用无泵反循环钻进;5.3.4 地下水位以下饱和粉土、砂土,宜采用回转钻进方法;粉、细砂层可采用活套闭水接头单管钻进;中、粗、砾砂层可用无泵反循环单层岩芯管回转钻进并连续取芯,取芯困难时,可用对分式取样器或标准贯入器间断取样;5.3.5 岩石宜采用金刚钻头或硬质合金钻头回转钻进,软质岩石及风化破碎岩石宜采用双层岩芯管钻头钻进或绳索取芯钻进;易冲刷和松软的岩石可采用双管钻具或无泵反循环钻进;硬、脆、碎岩石宜采用双管钻具、喷射式孔底反循环钻进或冲击回转钻进;5.3.6 当需要测定岩石质量指标RQD时,应采用外径 75mmN型的双层岩芯管和金刚石钻头;5.3.7 预计采取Ⅰ、Ⅱ6章的有关规定;5.3.8勘探浅部土层时,可采用下列钻进方法:1、小口径螺旋麻花钻或提土钻钻进;2、小口径勺形钻钻进;3、洛阳铲钻进;冲洗液和护壁堵漏5.4.1表5.4.1常用冲洗液和护壁堵漏材料5.4.2 钻孔冲洗液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钻进致密,稳定土层时,应选用清水作冲洗液;2、用作水文地质实验的孔段,宜选用清水或易于洗孔的泥浆作冲洗液;3、钻进松散、掉块、裂隙地层或胶结较差的地层时,宜选用植物胶泥浆、聚丙烯酰胺泥浆作冲洗液;4、钻进片岩、千枚岩、页岩、黏土岩等遇水膨胀地层时,宜采用钙处理泥浆或不分散低固相泥浆作冲洗液;不分散低固相泥浆是指固相含量低,包括粘土和岩屑,其与泥浆的体积百分比小于4%;5、钻进可溶性盐类地层时,应采用与该地层可溶性盐类相应的饱和盐水泥浆作冲洗液6、钻进高压含水层或极易坍塌的岩层时,应采用密度大、失水量少的泥浆作冲洗液7、金刚钻钻进宜选用清水,低固相或无固相泥浆,乳化泥浆等作冲洗液5.4.3 钻孔护壁堵漏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孔壁稳定程度和钻进方法,可选用清水、泥浆、套管等护壁措施,当孔壁坍塌严重时,可采用水泥浆灌注护壁堵漏;2、在地下水位以上松散填土及其他易坍塌的岩土层钻进时,可采用套管护壁;3、在地下水位以下的饱和软黏性土层、粉土层、砂土层钻进时,宜采用泥浆护壁;在碎石土钻进取芯困难时,可采用植物胶浆液护壁钻进;4、在破碎岩层中可根据需要采用优质泥浆、水泥浆或化学浆液护壁钻进;5、采用冲击钻进时,宜采用套管护壁;5.4.4 采用套管护壁时,应先钻进后跟进套管,不得向未钻过的土层中强行击入套管;钻进时应能通过钻具向孔底通气通水;采取鉴别土样及岩芯5.5.1 .表5.5.1 岩芯采取率5.5.2、对于需要重点研究的破碎带、滑动带,应根据工程技术需求提高取芯率,并宜定向连续取芯;5.5.3钻进回次进尺应根据岩土层情况、钻进方法、钻进工艺要求、工程特点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满足鉴别厚度小于的薄层要求;2、在钻进黏性土中,回次进尺不宜超过,在粉土、饱和砂土中,回次进尺不宜超过,且不超过螺纹长度或取土筒器长度;在预计的的地层界线附近及重点探查部位,回次进尺不宜超过;采取原状土样前用螺旋钻头清土时,回次进尺不宜超过;3、岩土层中钻进时,回次进尺不得超过岩芯管长度;在软质岩层中,回次进尺不得超过;在破碎岩石或软弱夹层中,回次进尺应为~.5.5.4 鉴别土样及岩芯的保留与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用作试验的土样及岩芯外,其余土样及岩芯应存放于岩心盒内,并应按钻进回次先后顺序排列,注明深度和岩土名称,且每一回次应用岩心牌隔开;2、易冲蚀、风化、软化、崩解的岩芯,应进行封存;3、存放土样及岩芯的岩芯盒应平稳安放,不得日晒、雨淋和融冻,搬运时应盖上岩芯盒箱盖,小心轻放;4、岩芯宜拍摄照片保存;5、岩芯保留时间应根据勘察要求确定,并应保留至钻探工作检查验收完成;6、钻孔取样、一般规定6.1.1表6.1.1土试样质量等级注:不扰动是指原位应力状态虽已改变,但土的结构、含水量、密度变化小,能满足室内实验各项要求;2、除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工程外,对于可塑、硬塑黏性土及非饱和中密、密实的粉土,在工程技术要求允许的情况下,可用Ⅱ级土试样进行强度和固结试验,但宜先对土试样受扰动的程度作抽样鉴定,判断用于试验的适宜性,并结合地区经验使用实验成果;6.1.2、不同等级土样的取样工具可按本规程附录C选择;6.1.3采用套管护壁时,套管的下设深度与取样位置之间应保留三倍管径以上的距离;采用振动、冲击或锤击等钻进方法时,应在预计取样位置1m以上改用回转钻进;6.1.4下放取土器前应清孔,且除活塞取土器取样外,孔底残留浮土厚度不应大于取土器废土段长度;6.1.5采取土试样时,宜采用快速静力连续压入法,对于较硬土质,宜采用二、三重管回转取土器钻进取样,有地区经验时,可采用重锤少击法取样;6.1.6在粉土、饱和砂土层中采取Ⅰ、Ⅱ级砂样时,可采用原状取砂器;砂土扰动样可从贯入器中采取;6.1.7岩土试样可利用钻探岩芯制作;采取的毛样尺寸应满足试块加工要求,有特殊要求时,试样的形状、尺寸和方向应按岩石力学试验设计要求确定;钻孔取土器6.2.1钻孔取土器技术规格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各类钻孔取土器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附录E的规定;6.2.2取土试样前,应对所使用的钻孔取土器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刃口卷折、残缺累计长度不应超过周长的3%,刃口内径偏差不应大于标准值的1%;2、对于取土器,应量测其上、中、下三个截面的外径,每个截面应量测三个方向,且最大与最小的差不应超过;3、取样管内壁应保持光滑,其内壁的锈斑和粘附土块应清除;4、各类活塞取土器的活塞杆的锁定装置应保持清洁、功能正常,活塞松紧适度、密封有效;5、取土器衬筒应保证形状圆整,内侧清洁平滑、缝口平接,盒盖配合适当,重复使用前,应予清洗和整形;6、敞口取土器头部的逆止阀应保持清洁,顺向排气排水畅通,逆向封闭有效;7、回转取土器的单动、双动功能应保持正常,内管超前度应符合要求,自动调节内管超前度的弹簧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8、当零件功能失效或有缺陷者时 ,应修复或更换后才能投入使用;贯入式取样6.3.1大于取土器废土段长度,应提出取土器重新清孔;6.3.2采取Ⅰ级土试样时,应采用快速、连续的静压方式贯入取土器;贯入速度不应小于s;当利用钻机的给进系统施压时,应保持具有连续贯入的足够行程,采用Ⅱ级土试样,可使用间断静压方式或重锤少击方式贯入取土器;6.3.3在压入固定活塞取土器时,应将活塞杆与钻架牢固连接,活塞不得向下移动;当贯入过程中需监视活塞杆的位移变化时,可在活塞杆上设定相对于地面固定点的标志,并测记其高差,活塞杆位移量不得超过贯入深度的1%6.3.4取土器贯入深度宜控制在取样管的90%,贯入深度应在贯入结束后准确量测并记录,当取土器压入预计深度后,应将取土器回转2~3圈或稍加静置后再提出取土器;回转式取样6.4.1、采用单动、双动二三重管采取Ⅰ、Ⅱ级土试样时, 应保证钻机平稳、钻具垂直、平稳回转钻进,并可在取土器上加接重杆;6.4.2回转式取样时,回转钻进宜根据各场地地层特点通过试钻或经验确定钻进参数,选择清水、泥浆、植物胶等作清洗液;6.4.3回转式取样时,取土器应具有可改变内管超前长度的替换管靴;宜采用具有自动调节功能的改进型单动二三重管取土器;取土器内管超前量宜为50mm-150mm,内管管口压进后,应至少与外管齐平;对于软硬交替的土层,宜采用具有自动调节功能的改进型的单动二三重管取土器;6.4.4对硬塑以上的硬质黏性土、密实砾砂、碎石土和软岩,可使用双动三重管取样器采取不扰动试样;对于非胶结的砂、卵石层,取样时可在底靴上加置逆爪,在采取不扰动试样困难时可采取植物胶冲洗液;7、井探、槽探和洞探7.0.1井探、槽探和洞探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7.0.2井探、槽探和洞探的深度、长度、断面尺寸、等应按勘探任务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探井深度不宜超过地下水位,且不宜超过20m,掘进深度超过7m时,应相井内通风、照明;遇地下水时,应采取相应的排水降水措施;2、探井断面可采用圆形或矩形,且圆形探井直径不宜小于;矩形探井不宜小于×;当根据土质情况需要放坡或分级开挖时,井口宜加大;3、探槽挖掘深度不宜大于3m,大于3m时,应根据槽壁的稳定情况增加支撑或改用探井方法,槽底宽度不应小于:探槽两壁的坡度,应按开挖深度级岩土性质确定;4、探洞断面可采用梯形、矩形或拱形,洞宽不宜小于,洞高不宜小于;5、探井的井口,探洞的洞口位置宜选择在坚固且稳定的部位,并应能满足施工安全和勘探的要求;7.0.3当地层破碎或岩土层不稳定,易坍塌又不允许放坡或分级开挖时,应对井、槽、洞壁设支撑保护,支护方式可采用全面支护或间隔支护;全面支护时,每隔及在需要重点观察部位应留下检查间隙;当需要采取Ⅰ、Ⅱ级岩土试样时,应采取措施减少对井、槽、洞壁取样点附近岩土层的扰动;7.0.4 探井、探槽和探洞开挖过程中的土石方堆放位置离井、槽、洞口边缘应大于,雨期施工时,应在井、槽、洞口设防雨蓬和截水沟;7.0.5遇大块孤石或基岩,人工开挖难以掘进时,可采用控制爆破或动力机械方式掘进;7.0.6 对于井探、槽探和洞探,除应文字描述记录外,尚应以剖面图、展开图等反映井、槽、洞壁和底部的岩性地层分界、构造特征、取样和原位试验位置,并应辅以代表性部位的彩色照片;探井、探槽和探洞展开图式可按本规程附录F执行;8、探井、探槽和探洞取样8.0.1 探井、探槽和探洞中采取的Ⅰ、Ⅱ级岩土试样宜用盒装;试样容器可采用Φ120mm×200mm或120mm ×120mm×200mm、Φ150mm×200mm或150mm×150mm×200mm等规格;对于含有粗颗粒的非均质土鸡岩石样,可按试验设计要求确定尺寸;试样容器宜做成装配式,并应具有足够刚度,避免土样因自重过大而产生变形;容器应有足够的净空,以便采取相应的密封和防扰动措施;8.0.2采取盒状土试样宜按下列步骤进行:1、整平取试样处的表面;2、按土样容器净空轮廓,除去四周土体,,形成土柱,其大小应比容器内腔尺寸小20mm;3、套上容器边框,边框上缘应高于土样柱10mm,然后浇入热蜡液,蜡液应填满土样与容器之间的空隙至框顶,并应与之齐平;待蜡液凝固后,将盖板封上;4、挖开土试样根部,使之与母体分离,再颠倒过来削去根部多余土料,土试样应比容器边框低10mm,然后浇满热蜡液,待凝固后将底盖板封上;8.0.3Ⅰ级试样;采取断层泥、滑动带面或较薄土层的试样,可用试验环刀直径压入取样;8.0.5 在探井、探槽和探洞中取样时,应与开挖掘进同步进行,且样品应有代表性;9 特殊性岩土9.1.1软土钻进应符合下列规定:1、软土钻进可采用空心螺纹提土器或活塞闭水接头单管钻具钻进取芯;当采用空心螺纹提土器钻进时,提土器上端应有排水孔,下端应用排水活门;2、钻进宜连续进行;当成孔困难或需间歇作业时,应采用套管、清水、泥浆等护壁措施;3、对于钻进回次进尺长度,厚层软土不宜大于,中厚层软土不宜大于,地层含粉质成分较多时,不宜超过,并应保证分层清楚,提土率应大于80%,当夹有大量砂土互层,提土率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辅以标准贯入器取样做土层鉴别;9.1.2软土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1、软土应采取薄壁取土器静力压入法取样,不宜采取厚度取土器或击入法取样;2、应采取措施防止所采取的土试样水分流失和蒸发,土试样应置于柔软防振的样品箱中,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改变其原状结构状态;膨胀岩土湿陷性岩土多年冻土污染土9.5.1 当污染土对人体有害或对钻具、仪表有腐蚀性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9.5.2 在污染土中钻进时,不宜采用冲洗液,可采用清水或不产生附加污染的可生物降解的酯基洗孔液9.5.3 在较深钻孔和坚实土层中,应采用回转法取样;在较浅的钻孔和松散的土层中,应采用压入法或冲击法取样;9.5.4 取样工具应保持清洁,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土与大气及操作人员接触受到二次污染,并应防止挥发性物质流失、氧化;9.5.5 土试样采集后应采取适当的封存方法,并应按规定的要求及时试验;10、特殊场地11 地下水位量测及取水试样11.0.1 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2 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 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11.0.2对于初见水位和稳定水位,可在钻孔、探井或测压管内直接量测,稳定水位量测的间隔时间按地层的渗透性确定,且对于砂土和碎石土,不得少于30min,对粉土和黏性土不得少于8h,并宜在勘察结束后统一量测稳定水位;11.0.3水位量测读数精度不得低于±20mm;11.0.4 因采用泥浆护壁影响地下水位观测时,可在场地范围内另外布置专用的地下水位观测孔;11.0.5 取水试样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取的水试样应代表天然条件下的水质情况;2、当有多层含水层时,应做好分层隔水措施,并应分层采取水样;3、取水试样前,应洗净盛水容器,不得有残留物质;4、取水试样过程中,应尽量减少水试样的暴露时间,及时封口;对需测定成分的水样时,应及时加入稳定剂;5、采取水试样后,应做好取样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取样时间、孔号、取样深度、取样人、是否加入稳定剂等;6、水试样应及时送验,放置时间应符合试验项目的相关要求;水试样应及时试验,清洁水放置时间不宜超过72小时,稍受污染的水不宜超过48小时,受污染的水不宜超过12小时;12岩土样现场检验、封存及运输12.0.1钻孔取土器提出地面之后,应小心地将土样连同容器衬管卸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以螺钉连接的薄壁管,卸下螺钉后可立即可取下取样管;2、对以丝扣连接的取样管、回转型取土器,应采用链钳、自由钳或专用扳手卸开,不得使用管钳之类易于使土样受挤压或使取样管受损的工具;3、采用外管非半合管的带衬管取土器时,应使用推土器将衬管与土样从外管推出,并应事先将推土端土样削至略低于衬管边缘,防止推土时土样受压;4、对各种活塞取土器,卸下取样管之前应打开活塞气孔,消除真空;12.0.2对钻孔中采取的Ⅰ级原状土试样,应在现场测定取样回收率;使用活塞取土器取样回收率大于或小于时,应检查尺寸量测是否有误,土样是否受压,根据情况决定土样废弃或降低级别使用;12.0.3 采取的土试样应密封,密封可选用下列方法:1、方法一、在钻孔取土器中取出土样时,先将上、下两端各去掉约20mm,再加上一块与土样截面面积相当的不透水圆片,然后浇灌蜡液至与容器端齐平,待蜡液凝固后扣上胶皮或塑料保护帽;2、方法二:取出土样用配合适当的盒盖将两端盖严后,将所有接缝用纱布条蜡封封口;3、方法三:采用方法一密封后,再用方法二密封;12.0.4 对于软质岩石试样,应采用纱布条蜡封或黏胶带立即密封;12.0.5 每个土样封蜡后均匀填贴标签,标签上下应与土样上下一致,并牢固的粘贴于容器外壁;土样标签应记载下列内容:1、工程名称或编号;2、孔井、槽、洞号、岩土样编号、取样深度、岩土试验名称、颜色和状态;3、取样日期;4、取样人姓名;5、取土器型号、取样方法、回收率等;12.0.6试样标签记载应与现场钻探记录相符,取样的取土器型号、取样方法、回收率等应在现场记录中详。

地质勘察要求及审查地质资料注意事项

地质勘察要求及审查地质资料注意事项

地质勘察要求及审查地质资料注意事项第一篇:地质勘察要求及审查地质资料注意事项地质勘察要求及审查地质资料注意事项一、初步勘察1、目的:对场地内建筑地段的稳定性做出评价,并为确定建筑总平面布置、主要建筑物地基基础方案及对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工程方案提供工程地质资料。

2、要求:2.1根据拟建建筑的高度,结合当地情况确定控制孔深,初步查明该深度范围地层、构造、岩石和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埋藏条件及土的冰冻深度。

2.2查明场地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分布范围、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

2.3对设防烈度6度及6度以上的地区应判断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

2.4初步查明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应调查地下水的类型、补给和排泄条件,实测地下水位,初步判定其变化幅度及对基础的侵蚀性。

2.5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此项工作由勘察人收集,费用另计。

也可由甲方收集,并入初勘资料,以利布置建筑物时回避。

2.6锁定初勘孔位坐标,如详勘时能利用可节省钻探。

二、详细勘察:1、目的:对建筑地基做出工程地质评价,并为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与加固、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工程提供工程地质资料。

2、给勘察人提供的资料:2.1附有坐标及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2各个建筑物的地面整平标高、上部结构特点及地下设施情况等。

2.3可能采取的基础形式、尺寸、埋置深度、总荷载或基础底面应力,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地基基础设计和施工方案。

2.4勘探点的布置(注意数量多少、孔深影响勘探费用)。

以上4条,应由设计单位结构专业设计人与公司共同协商提供,有些地方设计院要求又是必备条件。

3、详勘要求:3.1查明建筑物范围内地层结构、岩石和土的物理和力学性质。

3.2对地基的稳定性及地基承载力做出评价。

3.3提供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工程所需要的指标及资料。

3.4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和侵蚀性。

必要时,尚应查明地层的渗透性、地下水的变化幅度及规律。

地质勘查详勘阶段要求

地质勘查详勘阶段要求

详细勘察要求地质勘察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J220-200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等规范执行。

勘察范围详总平面图,设计高程详总平面图。

一、工程概况:本工程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二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

二、详勘技术要求1.工程地质勘察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11)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并提出评价与整治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和整治方案建议;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坡度、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4.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构筑物和建筑物的沉降、差异沉降或整体倾斜;5.查明埋藏的河道、河浜、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类型、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和规律,补给及排泄条件,土层的渗透性以及对建筑材料(混凝土和钢材)的腐蚀性。

提出防治方案、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的建议;7.查明拟建场地和地基的工程地质条件对建筑物抗震的影响,划分场地土类别和场地类别,并对饱和砂土及粉土进行液化判别。

划分在地震作用下场地和地基对建筑物抗震有利、不利及危险地段;8.提供深基坑开挖稳定计算和支护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提出深基坑开挖和支护的方案建议,论证和评价基坑开挖、降水等对邻近构(建)筑物的影响;9.若需采用采用桩基础时,应提供桩基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并确定单桩承载力;提出桩的类型、长度和施工方法等建议。

10.对可采用的地基基础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分析,提出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建议;提供相应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及变形计算参数。

工程地质勘察(新规范简)

工程地质勘察(新规范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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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三章 第水利水三电工章程地质勘水察 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
§3.2.1 概述(续) 4、预可研阶段水库勘察研究的内容(初步预测和评价 )
(1)初步查明水库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对可能的严重渗漏地段和渗漏类型进 行初步评价 ;
( 2)初步查明库岸稳定条件,初步评价对工程的影响以及对重要城镇、居民 区的可能影响 ;
(3)区域内的主要构造单元、褶皱和断裂的类型、产状、规模和构造活动史, 历史地震情况和地震动参数等;
(4)大型泥石流、滑坡、喀斯特、移动沙丘及冻土等的发育和分布情况;
(5)主要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分布情况等区域水文地质特征。
✓ 上述内容是分析河谷工程地质条件的基础。
✓ 不同流域的详细内容可根据具体区域地质特征有所侧重。如:在可溶岩地区,重
是工程抗震设计的重要依据必须确定工程区的地震动参数及相应的地震基本烈度相应的地震基本烈度22区域构造背景研究分层次进行的基本要求区域构造背景研究分层次进行的基本要求11搜集坝址周围不小于搜集坝址周围不小于150km150km原规范为原规范为300km300km范围内的地层岩性表部和深部范围内的地层岩性表部和深部地质构造区域性活动断裂现代构造应力场重磁异常等地球物理场第四纪地质构造区域性活动断裂现代构造应力场重磁异常等地球物理场第四纪火山活动情况及地震活动性等资料进行火山活动情况及地震活动性等资料进行级大地构造单元和地震区划分级大地构造单元和地震区划分并分析其稳定性并分析其稳定性属第一层次工作侧重区域构造的背景分析主要以搜集资料属第一层次工作侧重区域构造的背景分析主要以搜集资料为主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复核为主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复核
(1) 坝高>200m或库容>100亿m3的大(1)型工程或基本烈度为Ⅶ度及以上地区的 坝高>150m的大(1)型工程,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DB11_T893-20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

DB11_T893-20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

ICS 13.200A75备案号: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893—20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Technlcai Code for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2012-09-27发布2013-01-01实施目次前言 (Ⅱ)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基本要求义 (3)4 现状评估与预测评估 (5)5 综合评估与适宜性评价 (21)6 评估报告 (22)附录A(规范性附录)地质灾害评估工作技术程序框图 (24)附录B(规范性附录)北京地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及项目重要性划分 (25)附录C(资料性附录)地面沉降估算 (28)附录D(资料性附录)活动断裂的调查 (30)附录E(资料性附录)滑坡调查、分类及评价 (31)附录F(资料性附录)泥石流的调查与评价 (37)附录G(资料性附录)不稳定斜坡的调查与评价 (41)附录H(资料性附录)评估报告 (46)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北京市地质研究所、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地质调查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俊峰、叶超、张建青、韦京莲、化建新、孙毅、刘德成、李燕飞、杜涛、陈昌彦、张长敏、张建国、唐荣余、贾三满、高文新、覃祖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基本规定、地质灾害的现状与预测评估、综合评估与适宜性评价、评估成果。

本标准适用于进行城镇(村庄)、开发区、厂矿规划及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地质灾害geological hazard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面沉降、活动断裂、地裂缝、砂土液化、崩塌、滑坡、泥石流、不稳定斜坡、采空塌陷、岩溶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工程地质调查规范

工程地质调查规范

工程地质调查规范工程地质调查规范(1:50000)1.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1∶50000工程地质调查的目的任务、基本要求、调查内容、设计编写、遥感解译、工程地质测绘、物探、钻探与山地工程、原位测试、室内试验、成果编制、审查验收等方面的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1∶50000工程地质调查,其它比例尺的工程地质调查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50218-2014 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 50585–2010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T50123-1999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266-1999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DZ/T0148-94 水文地质钻探规程DZ/T 0216-2014 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调查规范(1∶50000)DD2006-05地质信息元数据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工程地质条件Engineering geological conditions与人类工程活动有关的的地质要素的综合,包括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岩土体类型及工程地质性质、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问题等要素。

3.2岩性综合体Lithology Complex在特定的大地构造及古地理条件下,形成的一套有成因联系的岩性类型组合。

3.3岩性类型Lithology Type由物质成分、结构构造相对均一的岩石所构成的岩石种类。

3.4土体工程地质层(组)Engineering Geology Layer of Soil Mass在同一地质时代、相同的成因条件下形成的一套物质组成和结构构造均一、工程特性指标相近的松散土层。

3.5工程地质问题Engineering geological problems与人类工程活动有关的地质问题,包括活动断裂、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面塌陷、砂土液化、特殊性土问题等。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态、 模、 育 况 其 工 建 的 程 7 规 发 倩 及 对 程 设 影响 度
() 7调查研究已有建筑物的变形情况和建筑经验, 以及人类工 程活动而引起的场地盘定性间皿和不良 地质现象的防治措施和经
脸。
30 . 46 地震地质资料, . . 如活动构遗体系 和深部地质构造, 近
度.
适宜性作出评价. 为 } 确定城市的性质, i 发展视模、 撼市各项用地 的合理选择、 功能分K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居, 以及编制各项 专 业 总体规划提供工¥地质依据, 还应研究和顶侧规划实施过怪及远 景发展中 对地质环境影响的变化植势和可能发生的环境地质问 甄提出相应的建议和防治对策。 3队2 总体规划勘索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 30 11 搜粼整理1 .- 分析研究已有资料 文献. 润查了解当地的 工程建设经脸. 3 . 22 调查了解规划区内各场地的地形、 二 地质( 地层、 构造) 及地貌特征、 地羞岩土的空间分布规律及其物理力学性质、 动力地 质作用的成因类型、 空间分布、 发生和诱发条件年以及它们对场地 秘定性的形响及其发股趋势, 并应调查 了M规划区内存在的特殊 性岩土的典型性质。
E1 勘察报告正文编写提纲 . E2 工程地质图系编制提纲 .
2 21 8 - -
2 21 6 - -
2 2 - 8 - 1
2 2 - 8 - 1 2 21 9 - -
2 2- 7 - 1
2 2- 7 - 1
附录 F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 . .二 ..... . . ..... . .
主编单位 :北 京 市 勘 察 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 日期 :1994年 11月 1日
2- 21 1 一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 城市规划工程 地质勘察规范》的通知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全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全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组织编写前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当前市政工程建设对设计深度的要求,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市政工程设计分会组织8家设计单位对《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4年版)进行修编。

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1.针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提出的加强建设项目节能、安全生产措施及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在部分可行性研究章节里增加了节能、劳动、安全、卫生、消防和社会评价等相关内容;2.对设计阶段的说明书内容及设计图纸做了进一步细化;3.增加了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园林和景观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相关内容单独成册,未列入本规定。

本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

各专业主编单位对相应规定负责解释。

参加本次修编工作的单位有: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园林古建设计研究院、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

修编单位具体分工见专业编写分工表。

项目组织:栗元珍钟建汇稿:张燕本规定主要起草人员:总负责人:包琦玮李艺给水工程:郄燕秋董红排水工程:李艺黄鸥道路工程:聂大华段海林桥梁工程:邵长宇马骉袁建兵邓青儿丁兴国隧道工程:曹文宏防洪工程:刘德昭燃气工程:杨永慧热力工程:冯继蓓环境卫生工程:李颜强刘淑玲刘树峰靳俊平刘峰刘东阳梁雅滨园林和景观工程:朱祥明茹雯美朱志红李青投资估算:王梅陆勇雄袁弘郭宇飙俞宏峰安晓晶蔡力专业编写分工表章(节)主编单位参编单位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工程,防洪工程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桥梁工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和概预算文件编制深度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隧道工程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环境卫生工程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园林和景观工程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园林古建设计研究院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各专业汇稿、审稿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编制说明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公用工程的给水、排水、道路、桥梁、隧道、防洪、燃气、热力、环境卫生、园林和景观等新建工程的设计及其投资估算和概预算的编制。

DB50 143-2003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DB50 143-2003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4.3.1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应视情况确定是否分阶段进行。当致灾地质体规模不大、基本要素明显 或地质条件简单或灾情危急、需立即抢险治理时宜进行一次性勘察;当致灾地质体规模大、基本要素 不明显或地质环境复杂时应分控制性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进行。 4.3.2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控制性勘察应在充分搜集分析以往地质资料基础上,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测绘、 勘探和测试等工作,查明地质灾害的基本特征、成因、形成机制,对致灾地质体在现状和和规划状态 下的稳定性作出初步分析并对致灾地质体的危险性作出评价,作出是否需要进行详细勘察和防治的结 论,控制性勘察成果应能作为详细勘察的依据,但一般不宜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的依据。 4.3.3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详细勘察应考虑城镇建设、移民迁建、道路、沿江港口码头及岸坡治理等规 划建设的需要,依据控制性勘察的结果,结合可能采取的治理方案部署工作量,分析评价致灾地质体 在现状和规划状态下的稳定性和发生灾害的可能性,并提出防治方案建议。详勘成果应能作为地质灾 害防治工程设计依据。 4.3.4 一次性勘察的工作深度应符合详细勘察的基本要求。 4.3.5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期间应开展地质工作,对开挖形成的边坡、基坑和洞体进行地质素描、 地质编录和检验,验证已有的勘察成果;必要时补充更正勘察结论,并将新的地质信息反馈设计和施 工。当勘察成果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不能满足设计施工需要或设计有特殊需要时,应进行施工勘察。 施工勘察应充分利用已有施工工程。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DB50/143-200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因人身财产和环境保护、城镇规划及工程建设等需要而进行的滑坡、危岩崩
塌、泥石流、塌岸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不适用于其它工程勘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DB50 143-2019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77页

DB50 143-2019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77页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因人身财产和环境保护、城镇规划及工程建设等需要而进行的滑坡、危岩崩塌、泥石流、塌岸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不适用于其它工程勘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26-93 工程测量规范GB/T50266-99 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99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DL5013-92 水利水电工程钻探规程JTJ064-98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SL251-2000 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范DB50/139-200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3 术语和符号3.1 术语地质作用造成的灾害。

3.1.2 滑坡斜坡上的岩土体沿某一界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3 滑体沿滑动面作整体滑动的岩土体。

3.1.4滑带滑体与滑床间的软弱岩土夹层。

3.1.5滑床滑带下的不动岩土体。

3.1.6 危岩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7崩塌危岩体离开母岩下落的现象。

3.1.8 泥石流挟带大量泥沙、石块的间歇性洪流。

3.1.9塌岸河流、水库岸坡在水动力作用下后退的现象。

3.1.10 致灾地质体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11致灾地质作用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与水圈、气圈和生物圈相互作用并与人类社会发展紧密联系的岩石圈的上部空间。

3.1.13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为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而对致灾地质作用或致灾地质体进行控制和整治的活动。

3.1.14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因防治地质灾害的需要采用各种勘察手段和方法对致灾地质体或致灾地质作用及所处地质环境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的行为。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资料整理和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岩土试验项目不良地质条件和环境工程地质问题调查和预测的内容场地稳定性分类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分类城市规划勘察报告编制提纲勘察报告正文编写提纲工程地质图系编制提纲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条文说明总则尚应符合国一般规定分为料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为主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的工作内容按下列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各场地应根据其场地条件和地基的复杂程度按表场地分类表依次类推详细规划勘察阶段工程等级表发展规模总体规划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划区应建立地下水长期观测网岩土性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宜为总体规划勘察搜集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规划区及其邻近地区的航天和航空遥感影像及其判降水量湿度地震地质资料图上的误差不应超过观测点的密度取决于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以能控制重要的地质观测点的间距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并结合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适当在地质构造线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布置一定数量的钻探土接触面及软弱夹层的特性等埋藏深度地震液地裂缝以及人类工程活动而引起的场地稳定性问题和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措施和经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铲孔和原位测试孔按表布置勘探孔时并符合本节条和中城市的市区点的间距可按表控制勘探孔应占勘探孔总数的厚的均匀分布的主要的总体规划勘察的取试样和原位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要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应在平面上均岩土试验项目在规划区内应根据地下水埋藏特征采取有代表性取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划总体规划勘察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类别应按本规范附为确定规划区内近期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用事业以及拟建的重详细规划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搜集总体规划区内各项工程建设的勘察资料和勘察进一步分析研究规划区的环境工程地质问题并对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详细规划勘察前必须取得下列文件和图件其比例尺可为并应符合下因类型地层在相应比例尺图上的误差不应超过工程地质测绘所用地形图的比例尺宜大于编制成观测点数量应能满足控距离宜控制在可布置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的内容应根据任务要求和规划勘探点应按建筑物平面形状的纵表注勘察点包括钻孔探井铲孔及原位测试孔按表布置勘探点时应充分利用已有勘探资料当已有并符合本节条和应根线地带详细规划勘察的勘探线在干道每侧不应少于其勘探线中规勘探孔深度的增减原则可按本规范详细规划勘察取试样和原位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要其数量宜占勘探孔总数的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按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规划区内拟建重大建筑物的地段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不得少于均应当详细规划区的建筑地段存在影响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条及本章规定的要求进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查明建筑地段以及勘探整理应分别按统一的坐标系统岩石和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勘察报告编制包括勘察报告正文和工程地质图系两个部选岩土试验项目任务要求选做一些岩石物理性质如重土试验项目进行土的动力性质试验注可按其场地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比照推定符合各项划分条件中的一项条件即勘察报告正文编写提纲编制总体规划的城市类别或编制近期建设区详细规划的以及拟建重要工程建筑物位置以及规划勘察方法和工作量布置以及勘探规划区的地理和地质环境特征概述城市沿革和城址变迁如排水系分布最高和最大风区域地质简况软如断层的位置类型地下水的类型发展规模依据由于地质条件的自然改详细规划勘察报告应编写下列内容结语和使用勘察报告应注意的问题以及下一阶段勘察工程地质图系编制提纲专题图应根据勘察阶段任务要求规划区的地理地质特征工程地质环境特征和工程建设的特点等具体情况选定或予以适当增减本规范用词说明严禁不应或不得宜或不宜写法为或。

城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城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城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城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是指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对地质环境进行勘察、研究和评价,为城市规划和建设提供地质基础数据和科学依据的规范。

下面将详细介绍城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的内容和要求。

一、勘察范围城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的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下水资源等方面的调查。

勘察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地貌、地层岩性、地下水位、地下水化学成分、地下水动力学特征等。

二、勘察方法1. 野外调查:通过实地考察、地质剖面观测、地质钻探等方法,了解地质环境的基本情况。

2. 室内分析:对采集到的地质样品进行室内分析,包括岩性鉴定、地质构造分析、地下水化学分析等。

三、勘察内容和要求1. 地质地貌调查:包括地貌类型、地貌发育过程、地貌演化等方面的调查和研究,为城市规划提供地形地貌数据。

2. 地层岩性调查:通过地质钻探和岩心分析等方法,了解地下地层的岩性、厚度、分布等情况,为城市规划提供地层地质数据。

3. 地下水位调查:通过地下水位观测井和地下水位监测等方法,了解地下水位的变化规律,为城市规划提供地下水资源数据。

4. 地下水化学成分调查:通过地下水采样和化学分析等方法,了解地下水的化学成分,为城市规划提供地下水质量数据。

5. 地下水动力学特征调查:通过地下水位观测和地下水波动分析等方法,了解地下水的补给和排泄特征,为城市规划提供地下水资源利用数据。

四、勘察报告城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的成果应以勘察报告的形式呈现。

勘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勘察区域的地质概况:包括地质地貌、地层岩性、地下水位、地下水化学成分等基本情况的描述。

2. 地质环境评价:根据勘察结果,对地质环境的适宜性进行评价,包括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地下水资源评价等。

3. 勘察结果分析:对勘察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4. 勘察数据和图件:包括地质钻探数据、地下水位观测数据、地下水化学分析数据等,以及地质剖面图、地下水位分布图等。

工程勘察质量检查评定办法

工程勘察质量检查评定办法

二、工程勘察质量检查评定办法1、工程勘察是基本建设的重要环节,为了统一勘察质量检查评定办法,不断提高勘察质量。

增长在工程建设中质量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市政、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查评定。

3、勘察质量检查评定工作是勘察全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勘察成品未经质量评定,不准提供使用。

4、勘察质量评定后,要认真填写《勘察质量检查评定表》与勘察成品一同归档,并做为技术考核和评选优秀勘察项目的重要参考。

5、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须追究当事人或领导者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1)严得违反规范、规程和有关规定者。

(2)因勘察成品有严重错误,导致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者。

(3)伪造成品,弄虚作假者。

6、勘察质量检查评定采取百分制,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1)优级品:质量综合评定分数90分以上,且必须具备《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勘察单位质量管理办法》中有关质量等级规定条件。

(2)良级品:质量综合评定分数80-90分。

(3)合格品:质量综合评定分数60-不足以80分。

(4)不合格品:质量综合评定分数不足下60分者。

7凡工程勘察中有较明显的特点或创新,质量效益好的,可酌情增加质量综合评定分数5-20分,确定评定等级。

1、资料齐全,有勘察委托书,明确设计意图及对勘察的要求15分。

2、现场踏勘,充分收集利用附近地质资料和建筑经验,对拟建场地的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分析。

35分3、勘探网点的布置、数量、深度、测试要求等均符合规范规定,方案经济合理,以恰当的勘察工作量或采用新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50分二、钻探及野外测试1、全部完成勘察纲要(或任务书)提出的钻探测试工作量。

10分2、孔位正确,不超过限差。

钻孔地面标高测量符合规定。

5分3、钻探符合操作规程要求,按不同土层采用相应的钻探方法。

4、描述内容齐全,记录正确清楚,岩性鉴定和变层深度准确。

能如实反映地层土质的特性及地下水位。

30分5、取土、水试样,原位测试均符合规程(对软土、饱和砂土、素填土不能取原状土样,必须做野外测试)规定。

城市环境地质问题调查评价规范

城市环境地质问题调查评价规范

城市环境地质问题调查评价规范Code for Survey of Urban Environmental Geologic Problems(征求意见稿)中国地质调查局二○○四年八月城市环境地质问题调查评价规范Code for Survey of Urban Environmental Geologic Problems(征求意见稿)中国地质调查局二○○四年八月前言为规范城市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工作,有效指导国土资源地质大调查项目——城市环境地质问题调查评价工作的开展,制定本规范。

50 多年来,我国先后在城市地区有计划的开展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监测和评价工作,基本上满足了各个时期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需要。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环境地质问题,如地下水资源衰竭、水土污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日趋严重,严重危害城市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为有力支撑新时期城镇化发展和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地质资源,减少地质灾害损失,中国地质调查局水文地质环境地质部在总结50 年来城市水工环地质勘查成果,尤其是在总结首都地区、环渤海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环境地质调查评价等地质大调查项目成果与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南京地质矿产研究所、成都地质矿产研究所、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河北地质环境监测站、中国地质调查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技术方法研究所等单位在北京共同编制本规范,以指导城市环境地质问题调查评价工作。

技术规范初稿于2004 年6 月中旬完成,6 月下旬—7 月中旬就调查表格先行征求专家修改意见,7 月底组织有关专家在北京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编者2004 年8 月16 日目次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1 主题内容 (1)1.2 适用范围 (1)2.引用标准 (1)3. 总则 (1)3.1 目标与任务 (1)3.2 基本要求 (1)4. 调查内容 (2)4.1 地质环境背景调查 (2)4.2 主要环境地质问题调查 (3)4.2.1 地下水资源衰减调查 (3)4.2.2 地下水污染调查 (3)4.2.3 地质灾害调查 (4)4.2.4 城市垃圾场调查 (7)4.2.5 海水入侵调查 (7)4.2.6 海岸带变迁调查 (7)4.2.7 其他环境地质问题调查 (8)4.3 城市地质资源的开发利用调查 (9)4.3.1 应急(或后备)地下水源地调查 (9)4.3.2 热矿水资源调查 (9)4.3.3 地质景观资源调查 (9)4.3.4 地下空间资源调查 (10)5.主要调查方法 (10)5.1 一般要求 (10)5.2 资料搜集与整理 (10)5.3 遥感调查 (10)5.4 野外调查 (11)5.5 钻探 (11)5.6 地球物理勘查 (12)5.7 样品采集、测试 (12)6. 地质环境评价 (13)6.1 地下水环境评价 (13)6.1.1 地下水污染现状评价 (13)6.1.2 地下水质量评价 (14)6.1.3 地下水脆弱性评价 (15)6.2 地质灾害评价 (15)6.2.1 地质灾害易发性分区评价 (15)46.2.2 主要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经济损失评估 (16)6.2.3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价 (17)6.3 特殊类土评价 (17)6.4 垃圾处置场适宜性评价 (17)6.5 地质资源前景分析 (17)6.5.1 水资源保证程度和应急(或后备)地下水源地论证 (17)6.5.2 热矿水资源论证 (18)6.5.3 地质景观前景分析 (18)6.6 城市地质环境适宜性评价及区划 (18)7. 图系编制 (19)7.1 编制原则 (19)7.2 图系内容 (19)7.3 城市环境地质图系及编制要求 (19)7.3.1 基础图件 (19)7.3.2 专题图件 (20)7.3.3 综合评价图件 (23)8.设计与成果报告编写提纲 (23)8.1 设计书编写提纲 (23)8.2 成果报告编写提纲 (24)9.城市环境地质问题调查数据库建设(略) (25)附录A:用词说明 (26)附录B:地下水污染调查指标选取 (27)附录C: 美国EPA 地下水脆弱性评价方法( DRASTIC) (28)附录D:垃圾填埋规划区的定量优选方法 (28)附录E:调查表格 (28)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规范包括总则、调查内容、调查工作方法与要求、城市地质环境评价、城市环境地质图系编制及报告编写等。

发改办价格【2006】745号__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办价格【2006】745号__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

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收费办法,并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

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应根据评估区面积、规划人口、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应规程规范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以下简称“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浮动幅度为上下20%,具体收费标准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由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综合确定。

DB33 T 1065-2009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DB33 T 1065-2009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区域地质环境;5、勘 察 等 级 、阶 段 和 纲 要 ;6、岩 土 的 分 类 和 描 述 ;7、工 程 地 质 调 查 和 勘 探 ;8、建 筑 地 基 勘 察 ;9、 市 政 工 程 勘 察 ; 10、 不 良 地 质 作 用 和 地 质 灾 害 ;11 、 特 殊 性 岩 土 地 基 勘 察 ; 12、场 地 与 地 基 的 地震效应;13、地下水;14、室内试验;15、岩土工程参数的统计分析与确定;16、岩土工程 勘察评价及勘察报告;17、现场检验和监测;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请 各 单 位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结 合 工 程 实 践 ,不 断 总 结 经 验 ,积 累 资 料 ,并 将 意 见 和 建 议 寄 至 : 杭州市文三路 232 号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分院,浙江省标准《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 察规范》 管 理 组 , 以 供 再 次 修 编 时 参 考 。 (邮编:310012,E-mail:zjugt@)
2.1 术 语 ..................................................................................................................................... 2 2.2 符 号 ..................................................................................................................................... 3 3 基本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地质环境适宜性评价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地质环境适宜性评价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地质环境适宜性评价技术规范》河南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一、编制目的和意义(一)编制目的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规范河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地质环境适宜性评价,为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及城市规划提供技术支撑。

(二)编制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规模急剧扩大,城市人口迅速增长,用地需求大量增加。

土地资源缺乏、交通拥挤、人口密度过高等因素越来越制约着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积极有序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开展土地综合利用,是改善“城市综合症”的最有效途径。

地下空间以岩土体、地下水为介质,地质环境条件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础,对地下空间开发的安全和经济起决定性作用。

近年来,由于大规模开发地下空间而引发的地面沉降、建筑物损毁、突涌、流砂等等事故频发,因此,正确解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地质问题,合理评估地下空间开发的地质环境适宜性,是合理开发地下空间的基础。

近年来,由河南省人大研究出台河南省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

各级城市政府出台促进城市地上地下空间一体规划建设的地方性法规,郑州、洛阳市2017年率先出台,“十三五”期间各市陆续出台。

但是出台的法规政策均是针对地下空间各方面的管理文件,而地下空间开发中的地质环境管理与保护未能同步跟进,全国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中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安全方面的专门性法规规章以及配套的技术标准基本处于空白,不能有效规范和引导地下空间开发行为,因此编制《河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地质环境适宜性评价技术规范》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是河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前的必要工作。

建立河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地质环境适宜性评价技术规范,对我省城市规划、建设在地质条件方面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也对城市各重要建设工程实施具有实际指导意义,同时可以为未来的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及城市规划提供重要的地学信息。

二、任务来源及编制原则和依据(一)任务来源2019年本标准由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提出,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9年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豫市监[2019]309号)文件内容,将其列入2019年河南省地方标准制订计划,立项编号为:20193110005,并由河南省地质调查院负责该标准项目的制定。

最新《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view/81d414d73186bceb19e8bb16.html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规划区)第三条(适用范围)第四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五条(密度分区)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第七条(规划编制基本要求)第八条(六线)第九条(授权条款)第二章城乡规划勘查测量管理第十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的基础资料)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基础测量)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工程测量)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勘察测量资料的管理)第三章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第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确定)第十七条(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第十八条(规划用地面积)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确定)第二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第二十一条(居住用地)第二十二条(工业用地的绿地控制)第二十三条(旧城更新及城中村改造)第二十四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五条(城镇公共道路和城镇公共绿地的界定)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及依据)第二十七条(建设规模)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使用功能)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三十条(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第三十一条(建筑退让控制)第三十二条(建筑面宽)第三十三条(停车配建)第三十四条(建筑工程景观控制)第三十五条(商业、办公等大开间建筑的分割)第三十六条(辅助性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构筑物)第三十七条(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控制及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第三十八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第三十九条(危破房工程)第四十条(临时建设工程)第三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一条(道路交通工程)第四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四十三条(其他交通设施)第四十四条(管线工程)第四十五条(厌恶工程)第四章村庄规划区规划管理第四十六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第四十七条(村民住宅建设控制1)第四十八条(村民住宅建设控制2)第四十九条(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十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五十一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条件)第五十二条(自动许可)第五十三条(分期验收)第五十四条(违法建设认定、处罚、查处程序的法律适用)第五十五条(违法建设影响城乡规划程度的界定)第五十六条(违法建设竟合)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认定)第五十八条(违法建设责任人的确定)第五十九条(连带责任)第六十条(无法确定违法建设责任人的情形及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一条(术语解释)第六十二条(本规定与规划条例的关系及罚则)第六十三条(施行时间)附表:附表一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三公共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四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涌规划控制边线、绿线退让(D)规定附表五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D)规定附表六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D)规定附表七村民住宅建设控制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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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1总则1.0.1 为在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城市规划的工程地质勘察。

1.0.3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必须结合任务要求,因地制宜,选择运用各种勘察手段,提供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勘察成果。

在勘察工作中要积极采用有效的新技术(如遥感、电子计算机技术等)和地质学科新理论。

1.0.4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一般规定2.0.1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应与规划阶段相适应。

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简称总体规划勘察)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简称详细规划勘察)。

2.0.2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应以搜集整理、分析利用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为主,辅以必要的勘探、测试工作。

2.0.3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量,应按下列因素综合考虑确定:2.0.3.1 勘察阶段及其任务要求;2.0.3.2 规划区的地理、地质特征和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2.0.3.3 规划区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环境特征的研究程度,以及当地的工程建设经验。

2.0.4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场地,应根据其场地条件和地基的复杂程度,按表2.0.4 分类。

2.0.5 详细规划勘察阶段,近期建设区内的拟建工程的等级,应根据地基损坏造成工程破坏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及修复可能性)的严重性,按表2.0.5 划分。

3 总体规划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3.0.1 总体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内各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作出评价,并为确定城市的性质、发展规模、城市各项用地的合理选择、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以及编制各项专业总体规划提供工程地质依据,还应研究和预测规划实施过程及远景发展中,对地质环境影响的变化趋势和可能发生的环境地质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防治对策。

3.0.2 总体规划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3.0.2.1 搜集整理、分析研究已有资料、文献;调查了解当地的工程建设经验。

3.0.2.2 调查了解规划区内各场地的地形、地质(地层、构造)及地貌特征、地基岩土的空间分布规律及其物理力学性质、动力地质作用的成因类型、空间分布、发生和诱发条件等以及它们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并应调查了解规划区内存在的特殊性岩土的典型性质。

3.0.2.3 调查了解规划区内各场地的地下水类型、埋藏、迳流及排泄条件、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地下水污染情况,并采取有代表性的水试样进行水质分析;在缺乏地下水长期观测资料的规划区应建立地下水长期观测网,进行地下水位和水质的长期观测。

3.0.2.4 对于地震区的城市,应调查了解规划区的地震地质背景和地震基本烈度,对地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 度的规划区,尚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3.0.2.5 在规划实施过程及远景发展中,应调查研究并预测地质条件变化或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工程地质问题。

3.0.2.6 综合分析规划区内各场地工程地质(地形、岩土性质、地下水、动力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等)的特性及其与工程建设的相互关系,按场地特性、稳定性、工程建设适宜性进行工程地质分区,并紧密结合任务要求,进行土地利用控制分析,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勘察报告。

3.0.3 总体规划勘察前,必须取得下列文件和图件:3.0.3.1 城市规划部门下达的勘察任务书,并应附有城市总体规划区(市区、新开发区及卫星城镇)的范围图以及城市类别、性质、发展规模和重点建设区等文件。

3.0.3.2 规划区现状地形图,其比例尺大、中城市宜为1∶10000~1∶25000;各类城市的市区、新开发区及卫星城镇宜为1∶5000~1∶10000,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宜为1∶50000~1∶10000。

3.0.4 总体规划勘察搜集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3.0.4.1 规划区及其邻近地区的航天和航空遥感影像及其判释资料。

3.0.4.2 规划区的历史地理、江湖河海岸线变迁、城市的历史沿革和城址变迁,暗埋的河、湖、沟、坑的分布及其演变等资料。

3.0.4.3 规划区气候的基本性质、气温(平均气温、最高气温、最低气温、四季的分配、取暖和防暑降温期、无霜期、最大冻结深度)、降水(降水量、降水强度)、风(风向、风速、风口)、气压、湿度、日照(日照时数、日照角)和灾害性天气等气象要素资料。

3.0.4.4 规划区的水系分布、流域范围、江湖河海水位、流量、流速、水量和洪水淹没界线、洪涝灾害等水文资料,以及现有水利、防洪设施的资料。

3.0.4.5 区域地质、第四纪地质、地貌、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以及地下水长期观测和建筑物沉降观测等资料。

3.0.4.6 地震地质资料,如活动构造体系和深部地质构造、近期地壳形变观测、历史地震和地震现今活动特点及其构造活动特征、地震危险区、地震基本烈度和宏观震害、地震液化和其它强震地面破坏效应、强震观测记录,以及地震反应分析等资料。

3.0.4.7 自然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和燃料动力资源、天然建筑材料资源,以及旅游景观资源等)的分布、数量、开发利用价值等资料。

3.0.4.8 地下工程设施(地下铁道、人防工程等)和地下采空区分布情况的资料。

3.0.4.9 土地利用现状资料。

3.0.4.10 当地工程建设经验资料。

3.0.5 总体规划勘察的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应符合下列要求:3.0.5.1 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的范围应包括规划区,及对了解规划区的地层、地质构造、地貌特征和场地稳定性有重要意义的邻近地段。

3.0.5.2 实测地质界线、地貌界线的测绘精度在相应比例尺图上的误差不应超过3mm。

对工程建设有特殊意义的地质单元体(如崩塌、滑坡、错落、断裂带、软弱夹层、岸边冲刷带、洞穴、泉等)均应测绘,必要时,可用扩大比例尺表示。

3.0.5.3 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所用地形图的图纸比例尺,宜比编制成果图图纸比例尺大一级。

3.0.5.4 观测点的密度取决于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成图比例尺及工程建设的特点和规模,地点应具代表性,数量以能控制重要的地质、地貌界线,并能掌握规划区内各场地的工程地质环境现状特征的基本情况为原则。

观测点的间距,在图上的距离,宜控制在2~6cm;也可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并结合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适当加密或放宽。

3.0.5.5 在地质构造线、地层接触线、岩性分界线、标准层面和每个单元体均应有观测点。

3.0.5.6 观测点应充分利用天然和人工露头,当露头少,必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布置一定数量的钻探、槽探工作,当条件适宜时,可配合进行物理勘探工作。

3.0.5.7 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研究地形、地貌特征,划分地貌单元,分析各地貌单元的形成过程、相互关系及其与地层、构造及不良地质现象的联系;(2)岩石和土的性质、成因类型、时代、厚度及分布范围,对基岩尚应查明风化程度及不同地层的接触关系;对土层应着重区分新近堆积土、特殊性土的类别、分布范围及其工程地质特征;(3)岩层的产状及构造类型、软弱结构面的产状及其性质,如断层的位置、类型、产状、断距、破碎带的宽度及充填胶结情况,岩、土接触面及软弱夹层的特性等;第四纪构造活动的形迹、特点与地震活动的关系,以及与区域主要构造的排列序次和组合关系;(4)地下水的类型,井、泉的位置、补给来源、排泄条件、含水层的岩性特性、埋藏深度、水位变化幅度和污染情况及其与地表水体的关系等,并调查研究由于地下水位的升降对崩解性岩土、膨胀性岩土、盐渍岩土等特殊性岩土对工程建设的影响,以及过量汲取地下水而导致岩土体的塌陷和地面沉降等问题;(5)洪水淹没范围,河流水位与大气降水的聚积、迳流、排泄情况,以及内涝的分布范围;(6)岩溶、土洞、滑坡、崩塌、错落、冲沟、泥石流;断裂、地震液化、地裂缝、岸边冲刷、岸边滑移;冻胀、融陷、热融滑塌等分布、形态、规模、发育情况及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7)调查研究已有建筑物的变形情况和建筑经验,以及人类工程活动而引起的场地稳定性问题和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措施和经验。

3.0.6 总体规划勘察的勘探工作应在充分搜集、分析利用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勘探点、勘探线、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3.0.6.1 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边界线、地质构造及地层界线。

3.0.6.2 勘探点应按勘探线布置,在每个地貌单元和不同地貌单元交界的部位均应布置勘探点,同时,在微地貌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应予加密。

3.0.6.3 在工程地质简单的Ⅲ类场地,勘探点可按方格网布置。

3.0.6.4 勘探线、点间距应符合表3.0.6 的规定。

按表3.0.6 布置勘探孔时,应充分利用已有勘探资料,当已有勘探点资料能满足表中规定的勘探线、点间距,并符合本节3.0.7 条和3.0.8 条要求时,可不布置勘探点。

大、中城市的市区、重点开发区,勘探线、点的间距可按表3.0.6 中规定的最小值确定;大、中城市的郊区,勘探线、点间距可按表中规定的最大值确定。

3.0.7 总体规划勘察的勘探孔可分一般孔和控制孔两类,其深度应根据任务要求和岩土条件确定:一般勘探孔深度,应为8~15m;控制勘探孔深度,应为15~30m。

控制勘探孔应占勘探孔总数的1/5 ~1/3 ,且每个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勘探孔,其数量不宜少于3 个。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3.0.7.1 当场地地形起伏较大时,应根据整平地面高程调整孔深。

3.0.7.2 当遇基岩时,主要控制勘探孔应钻入基岩适当深度,其它勘探孔钻至基岩顶板。

3.0.7.3 当基础埋置深度下有超过3~5m厚的均匀分布的坚实土层(如碎石、老堆积土等),其下又无软弱下卧层时,主要的控制勘探孔钻至预定深度,其它勘探孔钻至该层适当深度。

3.0.7.4 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地层存在,应适当加深或予以钻穿。

3.0.7.5 在软土地区,勘探孔深度宜钻进较坚硬地层不少于1.0m。

3.0.8 总体规划勘察的取试样和原位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3.0.8.1 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应在平面上均匀分布,其数量不得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 ;竖向间距应根据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各土层均应采取土试样或取得原位测试数据。

岩土试验项目,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确定。

3.0.8.2 在规划区内,应根据地下水埋藏特征,采取有代表性的水试样进行水质全分析,取水试样数量,不宜少于每5km2取1 个。

3.0.9 总体规划勘察,对不良地质条件和将来由于地质条件的自然改变或人为活动引起环境工程地质问题的调查和预测的内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 的要求。

3.0.10 总体规划勘察,场地稳定性类别应按本规范附录C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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