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务承包经营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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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业务承包经营合同书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洽谈,甲方将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绍丰广告设计制作中心相关的广告业务交由乙方承包经营。根据《合同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按照平等协商、互惠互利、职责明确等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承包期限:乙方承包经营的期限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承包范围: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绍丰广告设计制作中心相关的广告业务。
三、承包方式:广告经营包干,上交利润的方式,对所承包的广告业务,乙方自主经营。
四、承包上交利润:合同期内乙方按以下标准向甲方缴纳承包费用:
1、甲方向乙方承包项目在十万以下的,乙方按项目总额的20%支付给甲方。
2、甲方向乙方承包项目在十万以上的,乙方按项目总额的15%支付给甲方。
五、付款时间与方式:
1、本合同正式签订之日,付款按项目结算。
2、甲方按项目从项目款中扣除交纳利润。
3、甲方按项目扣除交纳利润的费用和原材料费用,所剩项目费用由甲方按项目支付给乙方。
4、原材料费用由乙方出示相关的购买依据由甲方支付,所支付费用从项目款中扣除。
六、管理费用:
1、房产管理费用合计:,甲方将按比例从项目费用中扣除。
2、原材料现有折旧费用:甲方将从项目费用中扣除。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严格依法经营,并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负法律责任。
2、乙方自主经营,自主决定员工招聘、录用和收入分配。甲方原广告经营部工作人员自愿进入乙方公司工作,并能严格遵守乙方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根据需要优先予以录用。
3、乙方自行制订所有广告价格,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甲方负责协助乙方报批手续及相关资质的使用,所产生的费用都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广告管理
1、乙方向甲方提供公司的经营文件、帐户等作为备案。乙方独立开展广告经营活动,承担一切经济活动的法律责任,甲方概不负责。承包期间,如发生法律、经济及其它任何纠纷,其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2、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如签订跨本承包合同期限的广告业务合同必须经乙方同意。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如乙方所签订的广告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由甲方代为继续履行。但甲方应将相应的广告费用支付给乙方(价格按乙方与广告主签订的广告合同为准)。
3、乙方对外因工作需要将以甲方广告部名义开展业务,但以甲方广告部名义签订的合同必须报乙方备份存查;乙方保证广告内容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所有广告接受甲方的审查、监督,甲方所签订的广告业务,由乙方及时安排制作安装。
4、乙方应保证甲方广告及时、准确的安装,对因故错、漏装的广告,乙方应按客户(广告主)的合同要求在甲方承包范围内安排补装。
5、甲方保证除乙方外,在合同期内不得再外包相关的广告业务。
6、合同期间如因政策法规变化,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继续合作的相关事宜。
九、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有损甲方的活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十、合同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乙方对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
有优先承包权和全盘权。如乙方续承包经营,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
十一、违约责任: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擅自终止本合同协议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造成一切的经济损失。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
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
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
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乙方: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