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新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一览
(发展战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定的实施细则最全版
(发展战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定的实施细则《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实施细则第壹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是执行《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对《规定》进行解释说明、细则制定、实施推进。
《规定》所涉及的各项扶持和资助的申请由科技发展局统壹受理、认定、审核,且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指委)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获得批准后协调落实,且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政策兑现申请由科技发展局初审,财政局复核,如未超出政策规定且科技发展局和财政局意见壹致的,报分管科技的副主任批准;如突破政策规定或科技发展局和财政局意见不壹致的,报管委会主任批准。
第四条申请享受《规定》各项扶持和资助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须事先经过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资格认定且按规定参加年检。
未通过年检以及因故被取消资格称号的,将停止所有相关的扶持和资助。
第五条申请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申请资料是合法、真实、客观的。
如申请者提供虚假文件和情况骗取资助扶持的,开发区管委会有权责令其退仍资助资金,且赔偿经济损失。
该申请者三年内不得再享受《规定》中的任何扶持和资助。
构成违法犯罪的,提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享受《规定》中各项优惠支持的申请者,须和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资助合同,明确双方对于资助项目的权利和义务。
如有违反,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对于给予申请者的指定用途的扶持和资助,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和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审计。
申请者有义务按照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的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情况,积极配合检查。
如有拒绝配合检查或发现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停止拨付资助且收回已拨付的资助金或仪器设备,该申请者三年内不得再享受《规定》中的任何扶持和资助。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5]50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02【实施日期】2015.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机遇,深入推进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密围绕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强化政策引导、技术带动,加快吸引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以企业为主体,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1 / 2技术领域为重点,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保障,进一步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向高端化、集群化发展,显著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进一步壮大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基本原则。
1. 系统规划,统筹布局。
根据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二十一园”产业特色,整合聚集政策、区域、人才、创新体系建设等优势资源,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打造具有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2. 突出重点,加强培育。
围绕科技型中小企业,软件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规模以上有研发投入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制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明确重点企业,加大支持培育力度。
3. 政策引导,科学实施。
构建区县培育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市和区县联动培育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两级培育模式。
发挥政府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体系建设、政策服务、数据统计等方面的导向作用,高效有序地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实施细则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是执行《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对《规定》进行解释说明、细则制定、实施推进。
《规定》所涉及的各项扶持与资助的申请由科技发展局统一受理、认定、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指委)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获得批准后协调落实,并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政策兑现申请由科技发展局初审,财政局复核,如未超出政策规定且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意见一致的,报分管科技的副主任批准;如突破政策规定或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意见不一致的,报管委会主任批准。
第四条申请享受《规定》各项扶持与资助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须事先经过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资格认定并按规定参加年检。
未通过年检以及因故被取消资格称号的,将停止所有相关的扶持与资助。
第五条申请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申请资料是合法、真实、客观的。
如申请者提供虚假文件和情况骗取资助扶持的,开发区管委会有权责令其退还资助资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该申请者三年内不得再享受《规定》中的任何扶持与资助。
构成违法犯罪的,提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享受《规定》中各项优惠支持的申请者,须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资助合同,明确双方对于资助项目的权利与义务。
如有违反,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对于给予申请者的指定用途的扶持与资助,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审计。
申请者有义务按照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的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情况,积极配合检查。
如有拒绝配合检查或发现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停止拨付资助并收回已拨付的资助金或仪器设备,该申请者三年内不得再享受《规定》中的任何扶持与资助。
“铺天盖地”到“顶天立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纪实
工作 表现 直接 和 收入 挂 钩 。这 个天 津 高 新 区工 作 人 员告 诉 记者 ,今 年 他们 本 土成 长起 来 的 企业 ,每一 个 细节 都 将 重 点 围 绕 “ 升 企 业 家 管 理 水 提
透 露着 向 国际标 准看 齐 的决 心 。
平 ” 、 “ 升 企 业创 新 能 力 ” 、 “ 提 加
支持 中小企业 技术 创新 的若干政 策 》,随 后 《 科技进 步法 》的修 订 ,增添 了针 对科技 型 中小企业 、扶 持 中 小企业技 术创 新的 相关 内容 ,中小 企业技 术创新 已上 升为 国家意 识 。在如何 培 育发 展科技 型中 小企业 的道 路上 ,国 内尚无 史可鉴 ,大家 都在 摸着石 头过 河 。近 几年 来 ,天津滨 海高新 区 创新思 路 。明确 目标 ,潜心 培育科技 “ 巨人 ” ,走 出了 一条独 具特 色的路 子 ,为高新 区扶 持科技 型 中小 企业树 立了典 范 。 小
后生 可 畏 。
湾 地区 。 ”
在 采访 过程 中记 者 看到 了这 样 舒 适 的一 幕 :个性 海 报 照片 、业 余 活 动 的风 采 剪影 、办 公 桌上 的绿 色植 物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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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新 区 “ 巨人 企业 成 长计 划 ” 的企 到 7 。 截 至 目前 ,高 新 区 小 家
“ 有愿 意做 大做 强 的企 业 ,我 们 强 企业 间 联合 发 展 ” 以及 “ 动 企业 住 “ 推 钱袋 子 ” ,不 肯轻 易开 就和 他 签订 发 展规 划 ,给 予 扶优 扶 强
政 策 。”滨 海 高新 区 科技 局 负责 同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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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加快构建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核心的现代化经济体系,根据《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暂行规定》和《天津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注册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经营管理、组织架构、技术研发等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创新能力,具有高速增长潜力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采用审核和公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认定结果可以作为科技贷款、税收优惠、资助和评选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完全具备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核心技术;(二) 具有良好的组织管理和产品开发过程控制能力;(三) 具有良好的市场开拓和营销能力;(四) 具有成熟的产品或技术应用能力。
第六条企业应当在申请前一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 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二) 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2%;(三) 在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承担过重点科技攻关、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等项目、或者获得过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知识产权。
第七条企业应当具有较好的财务状况,过去三年连续盈利或者利润总额合理增长,具有稳定的经营基础。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八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应当符合以下程序:(一) 企业自行申报。
企业可以在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向区县级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申请,也可以在网上申请;(二) 县级或者区级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初审、复审。
县级或者区级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三) 市级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终审。
市级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参加复审的企业进行终审,按照认定标准,综合评价并确定认定结果;(四) 公示。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指定媒体上公示认定结果,同时将认定结果报送国家中小企业局。
天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按照《天津市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行业不同,标准也不同,其中工业中小企业标准是: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在4亿元以下。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
科技小巨人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技术和产品,在行业内居于全国前列,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三条凡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界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基本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组织实施。
随时受理,认定流程通过网络进行,具体程序为:1、申报。
企业登陆“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首先进行注册,然后进入认定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最后进行提交。
同时准备相关书面审核材料,提交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审核。
企业需提供的书面审核材料包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审计的企业前3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并需专项列出研究开发费用)、科技成果证明材料等必备材料。
2、认定。
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企业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书面审核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3、备案。
市科委对区县、功能区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备案,滨海新区对各功能区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备案,纳入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理。
第五条凡经过区县、功能区认定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界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基本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申请认定科技小巨人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方案——以天津为例
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方案——以天津为例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天津科技型中小企业概述(一)发展结构简述。
根据天津市发改委政策显示,截止到2014年到12月底,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已经达到6万家,截至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总数已超过6万家,小巨人企业累计达到3,000家。
科技型中小企业已成为推动天津市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的生力军。
在规模以上中小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仅占%,但年工业总产值占%,资产总值占%,就业人数占%,利润总额占%。
规模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为%,比大中型工业企业高约1个百分点。
申请专利数占全市企业申请数的%。
在规模以上的内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民营企业比例高达%。
据资料显示,天津科技型中小企业目前初创期企业36,200家,占企业总数的%,主营业务收入亿元,占企业总收入的%;成长期企业7,794家,占企业总数的%,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占企业总收入的%;成熟期企业(包含“科技小巨人”企业)3,158家,占企业总数%,主营业务收入9,亿元,占企业总收入的%。
可以看出,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年轻化,处于高速发展期居多的特征。
本文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结构出发,根据不同时期的融资需求,探索不同战略阶段的融资方式。
(二)涉及门类广泛。
天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涉及的门类众多,涵盖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多数门类。
其中,大部分发展制造业,其余多半集中在机电设备与仪器仪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环保和新能源、石油化工等五类行业。
其中,发展机电设备行业的企业最多,电子信息产业已超石油化工行业,暂居第二。
(三)区域分布特色化和集群化。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分布于市内六区、近市区、园区和开发区。
其中,南市区作为园区的政策区,此地拥有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最多。
此外,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滨海新区的发展呈现迅猛之势,有效地带动了天津经济发展。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了促进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其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认定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注册并依法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
三、认定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企业;2. 具备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的企业;3. 在科技研发方面有较大投入的企业;4. 具备创新团队和研发人员的企业。
四、认定条件按照上述认定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是高新技术企业,并且符合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或2. 是由天津市科技局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
五、认定流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流程如下:1. 企业填写认定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2. 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后,科技局安排现场审核;3. 现场审核后,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4. 评审结果经科技局审核确认后,将认定结果通知企业。
六、认定效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有效期为3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
七、支持政策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将享受以下支持政策:1. 财务支持:享受贷款优惠政策、税收减免等;2. 人才支持:享受高级人才引进政策、人才培养津贴等;3. 市场支持:优先参与科技创新项目、优先享受科技服务等。
八、认定结果的变更和撤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结果将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变更和撤销:1. 企业主动申请变更或撤销;2. 发现企业虚假申报或不符合认定条件。
九、监督和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天津市科技局负责监督和管理,定期对认定结果进行检查和评估。
十、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如有需要,可以进行适当调整和修订。
以上是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旨在为天津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认定依据和支持政策,促进其科技创新发展。
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施意见》(津滨党发〔〕号),实施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步伐,构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型企业孕育和成长高地,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十二五"期间,全区共筹集财政资金将超过亿元,专项用于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其中,区级资金亿元,开发区、保税区和滨海高新区各亿元,塘沽、汉沽和大港管委会共亿元,中新天津生态城、东疆保税港区和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各亿元,临港经济区、滨海旅游区、北塘经济区、中心渔港和轻纺经济区管委会各亿元。
充分发挥政府资金杠杆放大效应,联动银行、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融资租赁等金融资本共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力度。
(二)进一步落实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大型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等有关财税政策,增强企业创新积极性。
.企业主要研发人员的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不断扩大初创企业规模.新区设立“科技创业计划”项目,针对科技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高等院校和研究院所科研人员、大型企业管理和技术负责人、高校毕业生以及其他各类科技管理人员等自带项目到新区创业的,重大科技成果入区产业化的,大型企业新设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创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评审认定的重点项目给予最高万元的资助、一般项目给予最高万元的资助,每年组织次以上“科技创业计划”项目集中申报受理,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补助、投资入股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对在新区范围内举行的知名创业大赛,经认定,由区人民政府或有关管委会对赛事活动给予最高万元的补助。
对创业大赛形成的优秀项目落户新区的,按照“科技创业计划”项目资助标准执行。
.加快做好工商注册优惠政策的兑现落实,放宽名称核准条件、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放宽企业住所权属证明的限制,探索新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资本“零首付”政策,支持新兴产业、新兴业态领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注册。
007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扶优扶强政策的实施办法
根据《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扶优扶强政策》(以下简称《政策》),为保证各项政策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高新区政策主管部门参照此办法执行相关政策。
一、企业申报政策支持的程序(一)每年年初高新区经发局和科技局分别编制《重点企业发展计划》和《小巨人企业成长计划》,确定当年重点培育和关注的企业对象;(二)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申请材料;(三)经发局按照资格认定标准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认定标准如下:1.发展规划标准企业应具有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计划和目标。
2.业务领域标准企业主营业务领域应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即绿色能源、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电子信息(IT)、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和现代服务业;或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主要为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等六大类技术领域和高技术服务业、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两大类行业领域。
3.创新能力标准企业一般应为高新技术企业。
非高新技术企业的应具有一定研发能力,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在国际和国内同行业具备竞争力。
现代服务业企业应具有自主品牌,并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天津市著名商标。
4.成长性标准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规模、增速、研发占收入比重、利润率和纳税规模等发展水平,按照不同指标水平规定1-3分的等级,企业指标大于或等于相应指标等级的,可获得相应分数。
评分标准如下:扶优扶强企业成长性评分标准指标类型指标内容指标等级评分分数 3 2 1规模指标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亿元)10 5 2增速指标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速100% 50% 30%科研指标上年研发经费占收入比重7% 5% 4%利润率指标上年利润总额占销售收入比重30% 20% 10%纳税指标上年纳税总额(万元)5000 1000 5005.其他标准承担国家级和市级重大产业化项目或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优先支持。
(四)对具备扶优扶强企业资格的,根据条件申报具体政策内容,经发局审查其所申请支持政策的条件。
天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政策解读
天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政策解读1. 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
本文将对天津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政策进行解读,并对该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2. 政策概述认定标准:天津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以及自身的发展实际,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
企业在申请认定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如企业在研发投入、科技人员占比等方面需要达到一定的要求。
申请流程:本政策明确了企业认定的申请流程,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评审和公示等环节。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提交材料,并等待相关部门的评审和认定结果。
政策支持:天津市对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支持,包括财政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研发项目扶持等。
这些政策措施可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研发能力,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3. 政策解读3.1 认定标准解读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研发投入和科技人员占比。
企业需要在这两个方面达到一定的要求才能符合认定标准。
3.1.1 研发投入天津市要求企业在近两年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一定的要求。
具体的要求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研发投入对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政策对研发投入的要求是合理的。
3.1.2 科技人员占比科技人员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天津市规定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的比例需要达到一定的要求,以保证企业有足够的科研力量和技术支持。
3.2 申请流程解读1. 企业填写申请表: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要求填写申请表,包括基本信息、研发情况等内容。
2. 提供相关材料: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研发项目计划书等。
3. 评审和公示:企业提交材料后,由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并进行公示。
评审主要包括对企业资料的审核和对企业实际情况的了解。
天津高新区鼓励政策
技术创新奖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推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奖励在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辖区内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技术创新是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
通过自主创新,促进科研、技术开发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四条技术创新奖的奖金从自主创新资金中列支,由自主创新资金管理小组负责奖励资金的发放和监管。
第五条技术创新奖设立重大技术创新奖、产学研合作突出贡献奖、知识产权工作优秀企业奖、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四个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
(一)重大技术创新奖设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
特别奖奖给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金分别为1000万元、200万元;一等奖奖金100万元;二等奖奖金50万元。
(二)产学研合作突出贡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一等奖1个,奖金30万元;二等奖2个,每个奖金10万元。
(三)知识产权工作优秀企业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一等奖1个,奖金30万元;二等奖2个,每个奖金10万元。
(四)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奖5个,每个奖金30万元。
第六条技术创新奖奖金主要用于支持获奖企业的技术创新。
其中,不超过5%的奖金可奖励对企业技术创新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产学研合作突出贡献奖奖金由企业在产学研合作单位中进行合理分配。
第七条评审期内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天津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企业,可申报重大技术创新奖:1.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可申报重大技术创新奖特别奖;2.企业拥有高水平的研发机构,评审期内获得天津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上年度收入达2亿元以上。
同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可申报重大技术创新奖一等奖;3.企业拥有高水平的研发机构,评审期内获得天津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上年度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
科技部印发《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科技部印发《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9.08.05•【文号】国科发区〔2019〕268号•【施行日期】2019.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印发《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科发区〔2019〕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民营企业特别是各类中小企业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引导与精准支持,科技部制订了《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9年8月5日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科技创新能力是企业打不垮的竞争力。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推动民营企业特别是各类中小企业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现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为主要着力点,完善科技创新政策,加强创新服务供给,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企业竞争力,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主要措施(一)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
1. 完善创新创业孵化体系建设。
144号令实施细则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定(试行)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13-07-04市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管委会(党组)各部门、各单位、各直属企业,泰达控股公司办公室,各相关驻区单位:《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试行)实施细则》已经管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3年6月26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试行)》(津开令第144号,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规定》第三条【专项资金】中,注册成立超过三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每年可享受的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20%,申请资金扶持时,企业需提交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作为参考,管委会另有约定的除外。
扶持资金涉及“分两期拨付”的,原则上首期拨付比例为50%,经科技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再拨付第二期的50%。
扶持资金涉及“分三期拨付”的,原则上首期拨付比例为40%,经科技主管部门中期考核通过后拨付第二期的40%,经科技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再拨付第三期的20%。
企业在享受《规定》的政策扶持期间,每年须申请两项以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植物新品种。
第三条《规定》第三条【专项资金】中,“科技小巨人企业”是指拥有强大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完善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灵活的股权激励机制,拥有多项国内外领先水平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自主品牌和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核心技术及产品,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细分领域)位居前列,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各项税收合计不低于200万元的通过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的企业,或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的企业。
天津市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天津市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第一篇:天津市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0〕9号),推动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建设创新型城市和促进天津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实施扶持政策“聚焦”国家和本市已经颁布实施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均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十二五”期间,全市共筹集财政资金20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其中,市级资金80亿元;滨海新区人民政府30亿元;市开发区、保税区和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共筹集3亿元;塘沽、汉沽和大港管委会共筹集10亿元;滨海新区以外的15个区县共筹集50亿元。
三、加强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责任主要在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管委会和除滨海新区以外的区县人民政府。
各区县(不含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相关功能区(包括:市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区、塘沽、汉沽、大港,下同)管委会筹集的资金,作为扶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天使资金”,以无偿资助形式为主,对提出申请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支持,额度一般在10万元至60万元,帮助提高生存能力,实现快速成长。
对获得“天使资金”资助的新增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资金也将按照资助资金的一定比例酌情给予奖励和补贴。
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技术创新资金支持。
四、加强对成长期和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市级资金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筹集的资金,作为政府资助周转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成长期和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进入成长期和壮大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申请政府资助周转基金,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符合资助条件的,一般可获得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支持,重大项目可获得高于500万元的支持,以上周转基金采取无息借用方式,2至3年后归还。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企业创造和发展知识产权资助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园区管发[2009]12号
【发布部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3.12
【实施日期】2009.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企业创造和发展知
识产权资助办法》的通知
(津园区管发[2009]12号)
高新区各有关部门及单位:
经高新区管委会2009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企业创造和发展知识产权资助办法》,自2009年4月12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企业创造和发展知识产权的资助办法(试行)》(津园区管发[2006]2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企业创造和发展知识产权资助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辖区内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列入高新区知识产权战略试点,启动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并进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区内各市场主体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等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实现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推动开发区的产业升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的项目、活动和个人。
第三条【专项资金】开发区管委会每年拨出可支配财政收入的5%,在预算支出中设立“泰达科技发展金”。
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政策扶持和资助均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列支。
第四条【高指委】开发区设立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聘请科技、经济、金融、管理和法律专家,参与制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发展政策,评估、论证和推荐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五条【主管部门】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执行本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细则制定与实施。
开发区财政部门总体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和兑现。
第六条【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应扶持政策,与本规定相比不足的部分再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普惠扶持与资助政策第七条【建设扶持】符合本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在开发区购买生产、研发用地的,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给予相应的建设扶持。
第八条【房租补贴】对符合本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在开发区内租用的科研、办公和生产用房,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按最高20元/平米·月的资助标准,给予最高五年的房租补贴。
购买标准厂房的,可按相同标准核算后一次性直接补贴给企业。
第九条【能源贴费】对符合本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使用开发区的基础设施所交纳的各种贴费,经核实使用合同后给予等额的补贴。
第十条【人才引进与培养】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中的各类人才,经管委会认定,可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中的相关政策。
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津政发〔2024〕33号文件是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是天津市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本文将对该通知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背景与意义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推动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由于资金、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限制,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
因此,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促进其发展,对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该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举措:1.资金支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是推动其发展的关键。
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该通知提出了一系列资金支持政策,包括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加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降低融资成本等。
同时,还鼓励企业积极申请各类科技创新基金和奖励资金,支持技术转移和转化。
2.优惠税收政策税收政策是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该通知要求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完善税收政策措施。
例如,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成本予以加计扣除,减免税收等。
3.创新创业支持4.市场拓展支持拓展市场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环节。
为此,该通知要求加强市场开拓培训和市场营销指导,提供市场信息和渠道资源支持。
同时,还将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推广和市场推广力度,帮助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具体措施落地情况四、效果与展望通过该通知的实施,天津市政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在该政策的推动下,天津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逐渐增强。
然而,也应该看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因此,未来天津市政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和发展,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更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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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新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一览2012年03月13日08:15 来源:科技日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全面落实各项政策1.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在自主创新资金中设立天津高新区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自2011年起5年内,安排10亿元财政资金,用于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2.贯彻落实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政府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各项政策。
进一步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性企业所得税优惠、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大型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等有关财税政策,提高企业创新积极性。
3.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直属辖区注册并纳税,获得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本政策支持。
实施筑巢计划,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4.对新注册并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评审后给予10万元到60万元的无偿资助,帮助其提高生存能力,实现快速成长。
5.成立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新办企业免费提供一条龙服务,包括代办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行政审批事项,帮助企业落实注册地点与办公场所。
6.对新注册的科技型企业,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落户两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符合滨海新区产业技术发展方向的,经滨海新区认定后,由滨海新区与高新区共同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研发费补助。
7.对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自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享受高新区财政支持,支持额度为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形成的高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的50%,每年兑现一次。
8.对成功引入新企业落户的机构、企业或个人给予奖励,对引入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内的科技型企业,按照资金实际到位额,给予引荐单位或个人最高2万元的奖励。
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的,按照高新区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实施倍增与卓越计划,促进企业快速发展9.实施高新区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倍增计划,对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并且具有明确企业发展战略的小巨人倍增计划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对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收入增速超过30%;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收入增速超过50%或连续两年平均增长超过40%的企业;给予20万元到50万元的无偿资金支持。
对符合上述增长条件,当年销售收入超过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60万元的一次性无偿资金支持。
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制定发展战略、提升企业家管理能力,打造品牌形象,提升企业文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等。
10.对列入高新区倍增计划、卓越计划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3亿元之间的,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支持,贴息额为贷款利息的50%,最高贴息额度为30万元。
实施创新工程,促进产业技术升级11.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下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申报资金补助。
12.对承担国家重点科技计划和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和机构,根据《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产业技术创新鼓励办法》,按照100%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承担天津重点科技计划和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机构,按照5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13.按照《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产业技术创新鼓励办法》,经认定为国家与天津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承担市级以上科技立项时,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14.按照《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产业技术创新鼓励办法》,对经认定的区内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技术开发合作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组织,给予20万元—100万元的立项资金支持。
15.推动高新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参加信用评级的企业给予50%的评级费用补贴,最高补贴额为5000元。
推动载体建设,加大企业服务力度16.对高新区范围内一次性新建和拓展孵化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孵化器,经认定给予最高800万元的奖励;对从区外落户高新区建设孵化器的机构,根据其吸引落户企业税收贡献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奖励资金由滨海新区和高新区共同落实。
17.鼓励各级孵化器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力度,每年制定孵化器工作目标,根据服务企业的绩效考核情况,给予孵化载体“孵化事业金”补助。
//////////////////////////////////////////////////////////////////////////////////////////////////////////////////////////////////会议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良好条件和全方位服务。
会议宣布成立高新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在“高新区小巨人企业成长计划规划方案”的基础上,围绕“五大工程”,制定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行动计划。
开展处级领导干部帮扶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全面开展帮扶工作。
以管委会孵化事业促进中心为企业服务主体,广泛聚集社会力量,形成全方位的企业服务体系,深入企业提供高端化、专业化服务。
成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专家委员会,成立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与海泰集团共同设立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初期设立3亿元,运行期5至7年,吸引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推动高新区成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地。
启动高新区股权激励试点,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引入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奖励等形式的股权和分红权激励。
对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走访调研,抽取典型,努力寻求突破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瓶颈的对策,完善政策与服务体系,引导帮助企业良性发展。
会上,发布了《天津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方案》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开展五大工程,实施20项具体措施,落实22条支持政策,使高新区成为天津市自主创新的高地、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的领航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集聚区和承接地。
通过打造科技金融服务网络、构建现代孵化体系、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及人才吸引与培养平台,建成一个系统、全面、科学的适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产业生态环境,营造一个创新创业的企业文化氛围。
建立与国际规则和标准相适应和接轨的政策制度体系,促进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与国际产业接轨,在世界范围内实现各种资源的最佳配置,融入国际经济和技术发展体系。
其中,五大工程中包含了二十项具体措施。
据了解,目前,高新区通过积极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对创新创业环境的完善,对多元化、多层次创新要素的聚集,激发创新、鼓励探索,初步形成了“以创新驱动发展”的有利格局,成为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源地,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聚集地。
高新区把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作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重要举措,每年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达2亿多元,小巨人成长计划培育企业已发展壮大为高新区主导产业的新生力量。
最近5个月滨海高新区小巨人计划百家入选企业销售收入平均增幅与上年同比达到40%以上。
凯发电气、天开高压、亿鑫通科技、天地伟业、锐新电子、海王星、浦海新技术、成科传动、北海通信、港东科技等一批小巨人企业不仅成为行业中的技术翘楚,且在行业中所占市场份额多达30%,前7家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亿元,企业收入连续三年同比增长超过40%。
“十二五”期间高新区确定了“万千百十”发展目标,聚集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达1万家以上,其中,核心区达到6000家,实现销售收入超2000亿元。
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1000家以上,销售收入达1亿元的企业300家以上,销售收入达10亿元以上的企业20家以上,均占到全市的20%。
将五大主导产业的企业数量比重由现在81%提升到92%。
在滨海科技园、华苑科技园建设150万平米的孵化基地,为新增3300家企业提供发展空间。
“十二五”期间,高新区要下大力量、聚集各方面资源,引进和培育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形成“铺天盖地”的发展态势,着力促进一批科技水平高、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脱颖而出,成长为“顶天立地”的科技“小巨人”。
高新区实施五大工程全力打造“顶天立地”科技“小巨人”聚合工程充分利用高新区资源优势和政策优势,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环境,加大财税支持创新力度。
围绕五大主导产业,聚集各方面创新要素,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高新区转化和产业化。
具体措施:围绕主导产业,面向科技型企业开展产业招商。
五大主导产业的科技型企业超过5500家。
其中新能源产业占5%,企业达300家;软件及高端IT产业占31%,企业达1860家;生物医药产业占6%,企业达360家;先进制造产业占36%,企业达2160家;现代服务业产业占15%,企业达900家。
用好国家品牌,构建创新资源网络,吸引高端项目、人才。
形成“磁吸效应”。
创新企业融合机制,促进建立龙头企业与行业内其它企业之间的交流互动机制,促进科技创新资源向高新区汇集。
营造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宣传创新创业文化。
吸引高端人才和创业团队到高新区落户。
培育工程不断完善高新区创新服务体系,充分利用政府引导资金和社会资源,根据初创、发展、壮大等企业不同成长阶段的发展需求,对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育与服务,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具体措施:实施“筑巢计划”。
启动天使资金等全方位的支持,使企业进入高新区即可进入“初创企业+创业导师+天使资金”的支持模式,提高初创型科技中小企业的存活能力,形成铺天盖地的发展态势。
实施“倍增计划”。
建立产业联盟,鼓励企业进行市场化社会资本融资,发挥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加快企业发展,培育企业具有高成长性、在细分产业领域具有一定竞争力的企业,尽快形成一批具备国内外上市条件的企业,成为科技小巨人企业。
实施“卓越计划”。
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融资,力争培养一批具有市场优势的高科技项目,形成一批顶天立地的科技型企业,提高优势企业的突破能力。
实施“联盟计划”。
通过“共享服务、共享资源”的方式,培育企业建立科技集团,吸引企业集聚,建立产业集群、创新集群。
创新工程通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强技术改造、完善技术服务平台等措施,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承接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一大批处于快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快速发展。
具体措施:建设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积极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863计划项目以及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进行对接,以股权激励等体制机制创新,激发创新活力,促进国家863计划成果在高新区企业实施成果产业化。
继续实施“小巨人企业成长计划”和“重点企业发展计划”,发挥示范效应。
推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园区建设,完善创新、管理、保护体系,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能力,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利用国内外的人才和智力资源,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