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风险防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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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 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 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 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8
4.商业银行担保
• 适用公司法规定:保函
.
19
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 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 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
的二分之一。
.
22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 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 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 之一。
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 主合同债务 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 规定处理。
.
5
2.保证人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 (1)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 《担保法》 《担保法》第8条 国家机关不 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 外。
.
6
(2)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 保证人之禁止
• 《担保法》第9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 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 保证人。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从事经营 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 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 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7
(3)法人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的条 件
.
10
(二)公司作为保证人 应注意的问题
• 1.公司章程 • 意思自治原则 • 决定公司一般担保的决策程序 • 只能在法律框架内安排决策程序 • 未安排决策程序的情形 • 擅自安排情形 • 总结:先看公司章程担保条款,再判断该
条款的效力。
.
11
《公司法》第十六条
•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 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 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 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
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17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 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 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 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 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 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 外。
.
25
《物权法》
• 第二百一十八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 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 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 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 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 1.人保和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并存,保证人承 担补充担保责任
• 2.人保和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保证人与 物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照约定承担责 任
.
24
《物权法》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 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 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 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 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
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
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 损失。
•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
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
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 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
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
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
28
(二)在建工程抵押中银行的权利 保障
• 1.银行的在建工程抵押权排序列第三
• 2.如何化解在建工程抵押中的法律风险: • (1)施工单位(承包人)承诺放弃工程价
款优先权 • (2)向施工企业贷款 • (3)房地产开发资质监管
.
29
《合同法》
•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 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 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 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 价款优先受偿。
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
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
收违法所得。
•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
予以公告。
.
32
(三)不动产抵押登记中银行应注 意的问题
• 1.抵押权的设立 • 2.“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 • 3.“一物二抵”的处理原则:先登记优于后
•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
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
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 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
9
(4)企业的职能部门做保证人的禁 止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 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 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 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 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 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处理。
.
15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 暂行办法》第八条
• 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 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 %;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 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 10倍。
.
16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3
(一)实务操作中保证无效的 常见情形
• 1.欺诈保证人——债权银行欺诈保证人
• (而无效)
借款人欺诈保证人
•
债权人和债务人串通欺诈
•
保证人
• 2.保证人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
4
1.欺诈保证人
• (1)《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 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
银行担保业务及法律风险防范
.
1
提纲
• 一、银行业务中保证担保操作风险及法律 实务
• 二、不动产抵押担保操作风险及法律实务 • 三、动产抵押担保操作风险及法律实务 • 四、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银行担保债权的
追索
.
2
一、银行业务中保证担保操作风险 及法律实务
• (一)实务操作中保证无效常见情形 • (二)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注意的问题 • (三)保证无效的法律后果 • (四)人保和物保并存的处理
•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 索要资产负债表 • 查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
14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 (六)交通运输工具; •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
12
2.股东会
• 决定公司特殊担保事项 • 实行回避制 • 银行对决议的形式负有审查义务
• 总结:银行需要转变审贷观念,提高注意 义务。
.
13
3.上市公司担保
• 《担保法》第10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 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
8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 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 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 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 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的职能 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 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 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 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 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
23
(四)人保和物保并存的处理
• 保证人有过错:1/3赔偿
.
21
• 《担保法》第5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 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
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
•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
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
此复。
.
31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其他法定例外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 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
登记,已登记优于未登记,未登记按同一 顺序处理。 • 4.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物原则
.
33
1.抵押权的设立:登记生效主义和登 记对抗主义
• 《物权法》第180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 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 附着物;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
5.担保公司担保
• 适用公司法规定:担保委员会—担保
.
20
(三)保证无效的法律后果
• 1.保证人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
过错赔偿责任
• 2.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
• 债权人过错——100%赔偿
• 债权人和保证人均有过错——1/2赔偿
• 3.主合同无效并不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 保证人无过错:0赔偿
.
26
二、不动产抵押担保操作风险 及法律实务
• (一)不动产抵押物权的善意取得 • (二)在建工程抵押中银行的权利保障 • (三)不动产抵押登记中银行应注意的问
题 • (四)银行行使不动产抵押权时对租赁权
的处理
.
27
(一)不动产抵押物权的善意取得
•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 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 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 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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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业银行担保
• 适用公司法规定: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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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 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 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
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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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 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 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 之一。
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 主合同债务 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 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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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人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 (1)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 《担保法》 《担保法》第8条 国家机关不 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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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 保证人之禁止
• 《担保法》第9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 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 保证人。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从事经营 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 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 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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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人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的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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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作为保证人 应注意的问题
• 1.公司章程 • 意思自治原则 • 决定公司一般担保的决策程序 • 只能在法律框架内安排决策程序 • 未安排决策程序的情形 • 擅自安排情形 • 总结:先看公司章程担保条款,再判断该
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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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十六条
•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 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 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 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
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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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 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 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 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 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 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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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 第二百一十八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 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 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 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 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 1.人保和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并存,保证人承 担补充担保责任
• 2.人保和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保证人与 物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照约定承担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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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 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 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 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 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
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
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 损失。
•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
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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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 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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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
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
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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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建工程抵押中银行的权利 保障
• 1.银行的在建工程抵押权排序列第三
• 2.如何化解在建工程抵押中的法律风险: • (1)施工单位(承包人)承诺放弃工程价
款优先权 • (2)向施工企业贷款 • (3)房地产开发资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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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 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 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 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 价款优先受偿。
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
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
收违法所得。
•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
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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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动产抵押登记中银行应注 意的问题
• 1.抵押权的设立 • 2.“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 • 3.“一物二抵”的处理原则:先登记优于后
•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
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
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 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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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的职能部门做保证人的禁 止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 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 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 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 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 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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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 暂行办法》第八条
• 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 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 %;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 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 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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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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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务操作中保证无效的 常见情形
• 1.欺诈保证人——债权银行欺诈保证人
• (而无效)
借款人欺诈保证人
•
债权人和债务人串通欺诈
•
保证人
• 2.保证人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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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欺诈保证人
• (1)《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 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
银行担保业务及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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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 一、银行业务中保证担保操作风险及法律 实务
• 二、不动产抵押担保操作风险及法律实务 • 三、动产抵押担保操作风险及法律实务 • 四、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银行担保债权的
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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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银行业务中保证担保操作风险 及法律实务
• (一)实务操作中保证无效常见情形 • (二)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注意的问题 • (三)保证无效的法律后果 • (四)人保和物保并存的处理
•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 索要资产负债表 • 查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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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 (六)交通运输工具; •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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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会
• 决定公司特殊担保事项 • 实行回避制 • 银行对决议的形式负有审查义务
• 总结:银行需要转变审贷观念,提高注意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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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公司担保
• 《担保法》第10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 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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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 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 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 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 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的职能 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 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 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 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 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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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保和物保并存的处理
• 保证人有过错:1/3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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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法》第5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 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
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
•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
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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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其他法定例外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 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
登记,已登记优于未登记,未登记按同一 顺序处理。 • 4.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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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权的设立:登记生效主义和登 记对抗主义
• 《物权法》第180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 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 附着物;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
5.担保公司担保
• 适用公司法规定:担保委员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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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无效的法律后果
• 1.保证人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
过错赔偿责任
• 2.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
• 债权人过错——100%赔偿
• 债权人和保证人均有过错——1/2赔偿
• 3.主合同无效并不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 保证人无过错:0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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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动产抵押担保操作风险 及法律实务
• (一)不动产抵押物权的善意取得 • (二)在建工程抵押中银行的权利保障 • (三)不动产抵押登记中银行应注意的问
题 • (四)银行行使不动产抵押权时对租赁权
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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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抵押物权的善意取得
•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 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