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号公告间接股权转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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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来就是一个被大家已经铭记的数字—TPPERSON 2015年2月7日星期六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
号)的学习体会
千呼万唤,698补丁文件2月6日终于以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7号公告的形式正式对外发布。也许是巧合,公告的序号就是“7”这个特别的数字,2009年12月10日698号文发布后,这个“698”数字就已经成了大家讨论沟通间接股权转让的“代名词”,“698”这个数字也因此让大家铭记在心,现在轮到是“7”这个数字了,有微友说“698”就缺“7”,世界上的事情就这样巧合,估计总局文件编号的同志是没有这样想过的。
用“千呼万唤”来形容7号公告的出台一点也不为过,记得第一次关于“698号文补丁文件”的公开信息出现在2012年6月11日香港税务局在香港举办的一场题为《内地当前税收政策与香港税收协定的最新情况》的税务研讨会上,参加本次研讨会的有时任总局总经济师的张志勇(目前已经荣升总局副局长)、国际税务司司长龚祖英、处长付树林(目前已经荣升总局科研所副所长)和付瑶。在这次研讨会上,咱们总局的领导在演讲中特别提到将会进一步补充完善国税函[2009]698号文,然而,亲们等了2年半还多的时间才出来,真是辛苦咱们总局的同志们了,他们真是“数易其稿(估计草案超过30稿)”,TPPERSON非常能理解在中国类成文法的情况下撰写该类文件的难度,真是应该点赞这些同志们,再次道声“你们辛苦啦”。
昨天一天直到现在TPPERSON度过了特别兴奋也是特别辛苦的36小时。已经多少年没有熬夜了但昨晚硬是熬夜到今天凌晨3点才阅读修改完成国际税收爱好者王建伟老师起草完成的三个解读并通过TPPERSON公众号推送出去。(呵呵!过去只是在写博士学位论文及打麻将的时候熬过夜的)。昨天凌晨5点多一起床一刷微信就有好朋友说:“698的补丁文件今天应该要发布了”,所以俺这天就一直在刷微信上BAIDU及GOOGLE中度过,直到下午16:53分EY的公众号终于推送了一个关于7号公告的公开信息,接着17:30分左右总局官方网站终于发布7号公告及其官方解读版;TPPERSON公众号在17:50分向大家推送了该公告全文及官方解读,到目前为止已经超过3,600人点击阅读。TPPERSON公众号也因得益于7号公告的发布而一日增加微粉达230多名,至今全部微粉不到一年已经超过4000名;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也在18:10分推送该公告的官方新闻、全文及官方解读,到目前为止已经超过15,500人点击阅读;后续也有很多专业公众号推送该公告全文及官方解读。TPPERSON所在的中国国际税法智库、贝克律所、其他一些律所及DTT也都连夜发布相关的非官方的解读文件。也就在下午17:30分后,TPPERSON的100多个微信群内及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内大家集体开始刷屏,甚至有朋友说大哥你刷两屏啦!在18:00点多开始各个专业微信群内大家也开始热闹起来,参与讨论的同志们给大家说下都是“高大上”的。呵呵,讨论一直持续到现在的,貌似好多朋友因该文件而失眠度过了一个“不眠之夜”的。
TPPERSON自己认为自己就有强迫症,遇到自己感兴趣的事情就会放
弃下原则,不睡觉也会好好干完的,好久没有找到这样的感觉了。今天凌晨3点开始睡,睡了3个小时后6点起来硬是一直坐在书房未动,逐条将自己的学习体会写了下来。这就是今天TPPERSON需要再次推送给大家的内容,非常希望大家再次刷屏,也非常欢迎大家拍砖啊!
提醒大家注意下:文件中加“注”并红色斜体字的内容是TPPERSON 的学习体会。一气呵成,有错别字难免,不想再看了,反正俺现在真有些晕了,太累了,该休息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
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
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注:这个是该文件的制定依据,注意不包含2号文及32号公告的,所以理解上应该都是平行的文件的。
一、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注:
1、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呵呵!这个授权又被咱们总局全干了,就不能至少让财政部和总局一起干嘛。
2、什么是“重新定性”?跟一般反避税规则如何衔接啊?或就是采用一般反避税方式啊?但是这样就麻烦了,程序就复杂了,领导不是说好了不只是反避税方式的吗?(实际上读完后文可知道就是“自行申报和反避税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详见后文)
本公告所称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以下称中国应税财产)。
注:新概念,新范围,范围比698宽多了啊!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注:到底会是间接到多少层啊?)持有(注:这个地方加个“的”字好)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以下称境外企业,注:又是新的概念,只是排除了中资控股非居民企业,是否还会有其他歧义啊。理解上应该就是“股权转让方与境内企业之间的中间层控股企业”,没有说多少层次的企业的,呵呵过往CASE俺听说过8层的,这一“穿透”涉及到的主体据说达到几千个的,你说麻烦不。)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以下称股权)(注:这个概念解释就是有循环和矛盾的感觉;其他“类似权益”如何界定?),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