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资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药品管理局关于加强处方药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发[2022] 28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我国境内处方药的使用、配送、销售、采购、流通、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处方药,是指按照规定只能由医疗机构开具处方,且药品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
第四条本细则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制定,事项受法律法规的限制和保护。
第二章处方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目录使用批准范围内的药品,并按照规定开具处方。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具标准化处方,必须列明以下内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病情、病史、检查结果等清晰详细的病情信息及药物名、单次用量、用法、用量、药品批准文号等药品信息。
第七条处方药品的销售和配送行为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管理局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处方药销售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管。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八条从事处方药销售和配送的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像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合格药品。
第九条所有从事处方药销售和配送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药品GSP标准的储存条件、设施和管理制度,并实行药品的合理规划和管理。
第四章监管执法第十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处方药销售企业、医疗机构、药品销售网站等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处方药管理的效能。
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处方药:按照规定只能由医疗机构开具处方,且药品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
•药品批准文号:药品在获批后,需获得药品批准文号,该文号代表该药品可上市流通的资格和条件。
• GSP标准:药品GSP标准是Pharmaceutical Good Supply Practices的缩写,也就是药品供应质量管理标准,是对药品供应过程全过程进行管理的行业标准。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4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的规范和监管,确保药品合理使用,防止处方乱象和滥用药品现象的发生,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药店等)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力,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处方管理。
第三条处方管理的目标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促进合理用药,加强药品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患者的隐私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第五条临床医生应当按照诊断要求、患者情况和药品使用指南等依据开具处方,并进行书面记录。
第六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二)医疗机构名称、医生姓名、职称、执业证书编号等信息;(三)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数量等信息;(四)诊断名称、病情描述、检查结果等依据;(五)开具日期。
第七条处方应当采用统一的格式,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和医生个人印章。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留存患者处方原件,并按照规定归档和保存,备案审查时提供。
第九条医生在开具处方前,应当详细询问患者的过敏史、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等信息,并根据患者的特殊情况和需求进行合理调整和选择药品。
第十条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选择适宜的药物。
第十一条医生在开具处方时,不得违反药品使用规范、不得滥用处方药和限制药品,并按照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使用规定的药品。
第十二条医生在开具处方时,不得以非医疗目的为患者开具处方,不得为亲友或者其他无关人员开具处方。
第十三条医生在开具处方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回扣、提成等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处方的执行第十四条患者在购买药品时,应当按照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并详细告知药师患者的病情、过敏史、用药情况等。
第十五条药师在配药时,应当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按照规定的剂量和用法进行配药。
2024年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样本(四篇)
2024年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样本(二)评价标准依据《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以及药品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
(三)点评结果1. 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与不合理处方。
2. 不合理处方涵盖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1) 不规范处方的范畴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缺失,书写不规范或难以辨认的;医师签名、签章不合规或与预留样本不符的;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如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单人值班未执行双签名规定);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注明日、月龄的;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书写不规范或模糊的;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字句的;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诊断书写不全的;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规定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规定日用量,未注明理由的;开具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抗菌药物处方开具不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的;中药饮片处方未按“君、臣、佐、使”顺序排列,或未标注特殊要求的。
(2) 用药不适宜处方的范围适应症不适宜的;药品选择不适宜的;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无正当理由未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用法、用量不适宜的;联合用药不适宜的;重复给药的;有配伍禁忌或不良相互作用的;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3) 超常处方的范围无适应症用药的;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开具多种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四、点评结果的应用与持续改进(一) 为全面了解医院处方质量,医务科每年度可进行一次大规模的处方点评。
处方点评小组年终汇总全年点评结果,药剂科应与医务科共同审核点评结果。
根据这两项点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4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一、总则为了规范处方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特制定本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处方的开具和管理1.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的规范要求,如必要时应与其他科室的医生进行联合会诊。
2.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详细记录患者的病情、病史和体征,并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药物和剂量。
3.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准确填写药物的名称、用量、频次和使用期限,并签署自己的名字和职务,以便患者和药师准确理解和执行。
4.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遵循药学和药物学的原则,选择具有良好疗效和安全性的药物。
5.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后,应及时将处方送至药房,并在患者就诊记录中做好相应的记录,以便后续追踪和管理。
三、处方的审核和审查1.药师在接收到处方后,应进行审查和验证,包括对药物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以及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和核实。
2.药师在审核处方时,应注意患者的年龄、性别、体重、肝肾功能等因素对药物的影响,确保用药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3.药师在发现处方存在疑问或不合理之处时,应及时与医务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四、处方的执行和监测1.药师在执行处方时,应严格按照医生的嘱托和药物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确保药物的正确使用和疗效的实现。
2.药师在执行处方时,应认真检查药物的标签和包装,确保药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药师在执行处方时,应时刻关注患者的用药情况和药物的不良反应,如出现不良反应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向医务人员及时报告。
4.药师应建立健全的药物监测系统,对患者的用药情况和疗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和评估,并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调整建议。
五、处方的归档和保密1.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将处方归档,并在一定时间内妥善保管,以便日后需要进行追溯和审计。
2.医务人员在归档处方时,应对处方中的患者信息进行保密,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两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一、引言处方管理是医疗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医疗质量、防止虚假处方、控制药品滥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落实处方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本文将详细阐述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二、处方管理沟通与教育1. 医疗机构应加强与医生的沟通与培训,明确处方管理的要求和标准。
2. 制定常规培训计划,定期对医生进行药物处方和临床应用知识的培训,提高医生药学知识和临床判断能力。
三、处方填写与审核1. 医生在处方笺上的填写内容应包括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诊断、药物名称、用药剂量和频次等信息。
2. 定期对医生填写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 特殊药品的处方应进行严格审核和复核,确保其使用符合医学要求。
四、处方存档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处方存档管理制度,包括处方录入、归档、出库等环节的管理和监控。
2. 处方存档应按照不同药物类别进行分类管理,方便查找和溯源。
3. 加强对处方存档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患者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五、虚假处方和药品滥用的防控1. 加强对处方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虚假处方行为。
2. 建立虚假处方黑名单,对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医生进行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加强对医生行为的监督和评估,鼓励医生遵守职业行为准则,保证医生合理用药。
4. 加强对药品销售的监管,规范药品流通市场,防止药品滥用。
六、药师参与处方管理1. 药师在处方管理中起着重要的角色,应加强药师队伍建设。
2. 药师应参与处方审核和指导医生合理使用药物,提高处方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3. 加强医生与药师的合作,共同推进处方管理工作,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七、处方管理的宣传与推广1. 医疗机构应通过宣传栏、医院网站和健康教育活动等多种方式,加强处方管理的宣传和推广。
2. 向患者普及药物知识,提醒患者在用药过程中注意合理用药。
3. 加强与社区、学校等机构的合作,共同宣传处方管理的重要性。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 本细则的目的和基本原则本细则的目的是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促进药品合理使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治疗效果。
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可操作性等。
1.2 适合范围本细则适合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处方行为的管理,以及处方药品流转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处方药品目录和管理2.1 处方药品目录的确定和更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处方药品目录及管理制度,定期更新目录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2.2 处方药品的处方信息要求处方药品的处方信息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医生诊断、药品名称、用药剂量、用药频次、用药疗程等内容,同时要求医生签名和盖章确认。
第三章处方审核和核查3.1 处方审核原则医院药事管理部门对处方进行审核,应遵循“三重审核”原则,即医生审核、药师审核和药事管理部门审核。
3.2 处方核查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核查制度,核查处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并记录核查结果。
第四章处方药品购买和配送4.1 处方药品采购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统一的处方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公正和合法。
4.2 处方药品配送管理医疗机构应确保处方药品的配送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章处方药品使用和监测5.1 处方药品使用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处方药品使用过程的监控和管理,确保药品合理使用。
5.2 处方药品监测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药品监测制度,定期对处方药品的使用情况、不良反应、疗效等进行评估和监测。
第六章处方管理信息系统6.1 处方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处方全程管理和信息化监控。
6.2 处方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要求处方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处方录入、审核、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支持多方共享与数据交换。
附件:1. 处方药品目录清单2. 处方药品购买采购合同样本3. 处方核查记录表格4. 处方药品配送确认单样本5. 处方药品使用监测报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处方:指医生为患者开具的药品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5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一、总则本细则依据《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处方管理工作,确保药品合理使用和患者用药安全。
二、处方的开具1. 开具处方应由合格医师或中医师执业,应包括就诊医师姓名、职务、执业地点等基本信息。
2. 就诊医师应核实患者的诊断,了解病情,并根据需要进行体格检查,做出准确的诊断和治疗意见。
3. 处方应明确标注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并采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4. 开具药品处方时,应注明药品名称、剂量、规格和使用方法,明确使用药物的目的和功效。
5. 开具中药处方时,应注明药物名称、药材重量和使用方法,明确药物的配伍与治疗原则。
6. 处方应规范书写,使用工整的汉字,避免模糊或潦草的字迹,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三、处方的审核1. 药店或药房的药师在发药之前,应对处方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应包括处方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合理性。
2. 审核时,应核对处方内容与患者基本信息是否一致,确认处方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3. 药师还应对处方中的药品进行核对,确保药品的品种、剂量和规格与处方一致。
4. 审核不合格的处方,药师应向开方医师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并注明审核结果及原因。
四、处方的保存和报送1. 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处方原件,并定期进行备份存档,确保处方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 药店或药房应保存处方副本,以备查验或备案使用。
3. 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相关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处方信息,包括开具医师和用药患者的基本信息。
五、处方管理的监督和处罚1. 相关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处方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巡查检查工作。
2. 对于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3.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危害患者用药安全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处方管理的奖励与激励1. 相关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执业医师和药师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处方管理和药品使用的能力和水平。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例文(四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例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强化医药行业监管,确保患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医疗机构、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涉及处方管理的机构及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遵循合法性、安全性、有效性的原则,合法合规提供患者所需药品。
第四条应通过强化信息化建设提升处方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第五条处方管理需加强风险防控,以降低药品滥用和误用的风险。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和审核第六条医疗机构需依法开具处方,严格遵循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具处方时,需确保以下内容:(一)患者个人信息、病情诊断等信息真实完整;(二)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准确无误;(三)处方需有医师的签名和印章。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处方审核岗位,对处方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需核实患者处方,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处方审核应通过电子系统进行,以保证审核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处方的管理和存档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存档要求和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需按照规定方式存档处方,确保处方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需建立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方的安全存储和使用。
第十四条处方存档应设置权限管理,仅授权人员可查看和使用处方。
第十五条处方存档期限为三年,过期处方应依法进行销毁。
第四章处方的调配和交付第十六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根据处方要求,准确调配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
第十七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将调配好的药品交付给患者,并记录交付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需建立药品售后跟踪制度,确保患者用药情况得到跟踪和监测。
第十九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强化药品质量控制,确保调配药品符合标准。
第五章处方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第二十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对处方管理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参考
2024年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参考自2024年起,为更好地管理医疗服务,改善处方药品使用与监管,制定了新的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将为您介绍该细则的主要内容和具体实施方法。
一、处方管理的背景和重要性处方管理是指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规范管理的一种制度。
合理的处方管理能够有效控制药品滥用、滥开和滥用现象,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治疗效果,提高医疗质量,避免资源浪费。
因此,制定并实施处方管理办法是当务之急。
二、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新的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处方生成要求: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执业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电子处方模板进行开具,确保处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处方审核要求:由医院药学部门负责对处方进行审核,检查处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异常、用药是否合理。
对于不合规的处方,需要进行退回或纠正。
3. 处方传递和保管要求:医院应建立电子处方传递和保管系统,保证处方信息的安全、可追溯性和隐私保护。
同时,医生和药师在处方传递和保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4. 药师审方要求:药师应在配药前对处方进行审查,确认用药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禁忌等情况。
对于不合理的处方,应及时向医生提出建议或调整方案。
5. 处方记录和报告要求:医院应建立健全的处方记录和报告制度,定期对处方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具体实施方法为了确保处方管理的顺利实施,需要采取以下具体实施方法:1. 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义务,形成合力。
2. 完善相关设备和技术支持,建立统一的电子处方系统,提高处方传递的效率和安全性。
3. 加大对医生、药师等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和规范意识。
4. 强化对医院和医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保证措施的有效执行。
5. 加强对患者的教育宣传,提高他们对处方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引导他们正确使用处方药品,避免滥用和药物依赖。
(完整版)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所称的处方,是指由我院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科室及其人员。
第三条医务科、药械科负责全院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格式严格按国家、省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处方用法中不得使用“遵医嘱”等字句。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及使用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需在相应药品名称前注明皮试结果,或“续用”。
(六)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不能填写“成”、“婴”、“幼”、“新生”等,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七)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八)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处方使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而制定的具体细则。
以下是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一些常见内容:1. 处方的开具:医生在开具处方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
包括必须使用正式的处方纸张,按照规定格式填写患者的信息、药品名称、用量、用法等,医生必须在处方上签字并注明执业医师证书号码。
2. 处方的存档: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处方存档管理制度,将每一份处方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并按照规定保存一定的时间。
同时,处方的存档应该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3. 处方审核: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处方审核岗位,负责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包括患者信息的准确性、药品是否符合规定等。
4. 处方调剂:药师在根据处方进行调剂时需要严格按照医生的开方指示进行,不得自行增减药品的用量和种类。
同时,药师需要对调剂药品和调剂过程进行记录和存档。
5. 处方的复核: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复核制度,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一般情况下,复核人员应该是高级职称的药师或医师,他们需要对处方进行仔细核对和复核。
6. 处方异常处理:对于处方中存在异常情况的,医院应当及时向医生进行反馈并进行整改。
异常情况包括患者信息错误、药品名称错误、用量不合理等。
7. 处方追溯和监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追溯和监管系统,记录每一份处方的使用和流向,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8. 处方教育和培训: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处方管理培训,提高医生、药师和相关人员的处方管理意识和能力。
以上是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细则可能根据不同地区和医疗机构的规定略有差异。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医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的原则,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和用药需要,合理开具处方。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处方的合法、规范、安全和有效。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二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以下是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店等药品经营单位对处方的管理。
第二章处方的编写与核查第三条处方的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1. 必须由执业医师或其他合格的医务人员亲自签名;2. 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等基本信息;3. 详细列明处方药品的名称、用量、规格、剂型、用法、用量等信息;4. 严禁使用模糊、不易辨认的字迹编写处方。
第四条处方的核查应符合以下要求:1. 处方核查应由专门负责处方管理的人员进行,核查结果应签字确认;2. 核查内容包括:处方合法性、处方药品的规范使用、药品的适应症、禁忌症等。
第三章处方的管理与保存第五条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处方管理部门负责处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处方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确保处方按规定编写和核查;2. 统一制定和管理处方模板;3. 处理处方信息及时、准确、完整;4. 建立处方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处方进行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处方的出具和使用第八条处方在药店或医疗机构发放给患者前必须盖有医疗机构或药店的印章并加以签字确认。
第九条患者在药店购买药品时必须出示有效的处方,并由药店核实后方可出具药品。
第五章处方药品的配送第十条处方药品的配送应符合以下要求:1. 药品配送单位必须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2. 必须由专门的配送人员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证件;3. 配送时必须严格按照处方中所列药品进行配送,不得替换或添减药品。
第六章处方药品的销售第十一条药店销售处方药品须符合以下要求:1. 药店销售处方药品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经营许可证;2. 药店销售处方药品时必须查看患者的有效处方和相关证件。
第七章处方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医疗机构、药店等药品经营单位进行处方管理的监督与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处理。
2023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2023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处方管理,维护医疗秩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医院的处方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四条处方医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五条医院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质量的专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和药品配发。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医生开具处方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医生姓名、执业证号,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
第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处方审核机制,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八条处方医师不得开具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处方。
第九条患者应当按照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药品,并遵守用药的规定。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药品配发记录制度,记录药品的配发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处方管理的责任和监督
第十一条医院负责人应当对医院的处方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二条处方医师应当严格按照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规范开具处方。
第十三条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院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关医院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医生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暂停执业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有关医院、医生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细则。
二、处方的申请与开具1. 医疗机构应当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展处方服务。
2. 医生开具处方时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填写完整并准确。
3. 处方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
(2) 临床诊断和病情描述。
(3) 药物名称、规格、剂量等具体药物信息。
(4) 用药方法、用量、使用时间等具体用药信息。
(5) 医生姓名、执业医师证号、开具日期等医生相关信息。
(6) 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
4. 医生开具处方后应立即将处方副本交给患者或其代表,并在原始处方上签名或盖章。
三、处方的保存与管理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物管理制度,确保处方的保存和管理安全。
2. 处方应当按照法定时限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为每份处方被填写之日起5年。
3.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每份处方的原始副本,以备查验或备案使用。
4. 处方的保存应当注意保护患者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或公开。
四、处方的审核与审查1. 医生开具处方后,医疗机构应当进行处方的审核与审查,确保处方合理合法。
2. 处方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1) 处方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2) 患者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3) 临床诊断和用药是否匹配。
(4) 药物剂量和给药途径是否正确。
3. 处方审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师进行,确保处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若处方存在问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开具处方的医生进行修改或补充。
5. 医生应当对所开具的处方负责,确保用药安全和患者病情的有效控制。
五、处方的记录和汇总统计1.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形式记录处方相关信息,并及时进行汇总统计。
2. 处方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 处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医生信息、患者信息等。
(2) 药物的具体信息,包括药物名称、规格、剂量等。
(3) 用药的相关信息,包括用药方法、用量、使用时间等。
2024年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七篇)
2024年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五章处方的调配与管理第二十五条只有获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才可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二十六条药师在任职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配资格后,其签名或专用印章式样应在药剂科留存以备查证。
第二十七条具有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则从事处方的具体调配工作。
第二十八条药师应依据医师处方调配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进行药品调配。
第二十九条药师在调配处方药品时,应遵循操作规程。
详细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并在交付药品时,依据药品说明书或处方用法,进行用药说明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详细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条药师需详细检查处方的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一条药师应对处方用药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皮试规定、用药与诊断的相符性、剂量与用法的准确性、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重复给药情况、潜在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抗生素使用级别等。
第三十二条若药师在审核后发现用药不适宜,应告知处方医师,请求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
第三十三条若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药师应拒绝调配,及时通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相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四条药师完成处方调配后,应在处方上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五条药房应按年月日顺序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编号。
第三十六条对于不规范或无法判定合法性的处方,药师不得进行调配。
第三十七条药剂科应将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的同类药品信息告知患者。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须强化对处方开具、调配和保管的管理,建立处方点评制度。
1. 医务科和药剂科应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执行《处方点评制度》,对医师的用药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质控。
小组每月随机抽查医院处方、病历用药,进行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上报主管领导。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我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科室及其人员。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是指由我院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五条要求处方标准、格式严格按国家、省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印制。
第六条规定,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以下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处方用法中不得使用“遵医嘱”等字句。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及使用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需在相应药品名称前注明皮试结果,或“续用”。
六)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不能填写“成”、“婴”、“幼”、“新生”等,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七)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八)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九)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2024年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范文(6篇)
2024年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范文____年医院处方管理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处方管理,提升医疗安全与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院处方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利的准则。
第三条医院需设立专门的处方管理机构,负责处方的审查、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医务人员培训机制,提升医务人员处方书写能力和药物知识。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与审核第五条医院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合法资格及相应专业知识,方可开具处方。
第六条医院需建立全面的处方审核机制,严格审查处方的合理性和精确性。
第七条医务人员开具处方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符合临床诊断标准和治疗指南。
(二)根据患者具体状况,选择最适宜的药物。
(三)基于药物疗效、安全性和经济性,合理选择药物。
第八条医院应建立处方审核记录和追溯体系,保证处方开具的可追溯性和可审计性。
第三章处方药品的采购与配送第九条医院需建立健全药品采购和配送体系,确保药品质量与安全。
第十条药品采购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选择符合药品质量要求的供应商。
第十一条药品采购人员需严格按照医院的药品采购规定和流程操作。
第十二条医院应设立完善的药品配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正确配送和安全储存。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第十三条医院处方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医务人员的处方开具进行抽样审查。
第十四条对于违规开具处方的医务人员,医院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医院应建立患者满意度调查机制,定期评估患者满意度,以改进处方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统计和分析制度,定期评估并优化处方管理工作。
第五章处方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第十七条医院应强化信息化建设,推行电子处方,提高处方管理的精确度和效率。
第十八条医院应加强药品信息管理,建立药品数据库,提供药品信息查询和监控服务。
第十九条医院应建立药品追溯管理体系,实现药品来源的追溯和溯源。
第六章处方管理的奖惩机制第二十条医院应设立奖惩机制,对遵守规定的医务人员给予奖励,对违规开具处方的医务人员进行惩处。
2024年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范文(3篇)
2024年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____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处方,是指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发药,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科室及其人员。
第三条医务科、质量控制科、药剂科负责全院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要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印制和保管发放。
(一)处方由医务科根据国家规定样模,统一印制、保管,分为普通处方(白色)、急诊处方(淡黄色)、儿科处方(淡绿色)、____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二)处方领用、发放进行登记,计数管理。
第六条处方书写要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
(三)处方一般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字迹要清楚,项目要书写完整。
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书写正确,不得涂改。
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处方上的药品剂量与数量用____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2024年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例文(五篇)
2024年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例文1. 处方的限量不应超过____日的常规用量。
当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的限量不得超过____日的常规用量。
2.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每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____日的常规用量;对于慢性疾病或特殊状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需注明合理理由。
3.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____日的常规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____日的常规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____日的常规用量。
4.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____日的常规用量。
接诊医师应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____个月进行复诊或随诊一次。
5. 处方的调配应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执行。
药师在本院取得相应的处方调配资格,其签名或专用签章式样应在药械科留存备查。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则从事处方的调配工作。
药师应依据医师处方调配药品,非医师处方不得调配。
药师需详细检查处方的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其合法性。
药师应对处方用药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皮试规定、用药与诊断的相符性、剂量与用法的正确性、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有无重复给药、潜在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等。
如发现用药不适宜,应告知处方医师并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
若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应拒绝调配并及时通知处方医师,同时记录在案。
药师在调配处方时需执行“四查十对”制度,正确书写药袋或标签,详细说明用药方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并在调配完成后在处方上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药师应对手中持有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顺序编号,对不规范或无法判定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进行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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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所称的处方,是指由我院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科室及其人员。
第三条医务科、药械科负责全院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格式严格按国家、省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处方用法中不得使用“遵医嘱”等字句。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及使用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需在相应药品名称前注明皮试结果,或“续用”。
(六)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不能填写“成”、“婴”、“幼”、“新生”等,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七)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八)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九)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十)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诊断”栏注明原因并在剂量右上方再次签名。
(十一)处方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对于涉及患者隐私或者可能对患者的身心带来伤害的情况,临床诊断可以使用标准疾病代码。
对某些暂时不能确诊的,可写“XX待查”,如“发热待查”、“腹痛待查”。
不能写“体检”、“购药”等字样。
(十二)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处方已达5种药物且正文无空白处时可省略斜线。
(十三)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药械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以克(g)为单位时可以略去不写,液体剂型或注射剂以容量为单位时,需注明药物浓度。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第八条我院执业医师注册后,经医务科审批取得处方权,其签名留样需送药剂科备案,方可开具处方。
进修医师、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本院无处方权,其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科室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名后方有效。
第九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由医务科、药剂科负责组织。
医务科对于培训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并报市卫生局备案,药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院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条试用期医师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科室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后方有效。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第十一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医院要根据本院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三条药剂科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五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在“诊断”栏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药房有权拒绝调剂超期限处方。
第十六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在“诊断”栏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十八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本院内使用。
第二十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二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三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本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本院内使用。
第二十四条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要求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第二十六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二十七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其签名或专用印章式样应当在药剂科留样备查。
第二十八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二十九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一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二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抗生素是否越级使用;(八)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三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四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五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六条药房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三十七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八条药剂科应当将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加强对我院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建立处方点评制。
1、医务科、药剂科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对医生用药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质控,每月对本院处方、病历用药进行随机抽查,对处方质量、处方用药进行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上报主管领导,对不合理用药处方进行点评,对医生用药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定期公布。
2、根据处方点评小组的点评结果,提出通报或经济处罚等具体处理意见,并上报院领导审批后交相关部门实施。
第四十条医务科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一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医务科予以取消:(一)被责令暂停执业;(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二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三条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