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必背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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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期末考点总结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一)民事主体1. 自然人1.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1.2.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1.3. 行为能力的取得、恢复与丧失1.4. 审判能力和认定失踪、宣告死亡2. 法人2.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2.2. 法人的设立与登记2.3. 法人的组织与管理2.4. 法人的终止与清算3. 其他组织3.1. 农民专业合作社3.2. 农民合作社3.3. 社会团体3.4. 基金会(二)民事权益1. 财产权1.1. 对财产权的保护1.2. 权利担保1.3. 财产损害的赔偿2. 人格权2.1. 生命权、健康权2.2.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2.3. 婚姻家庭权益3. 合同权益3.1. 合同的成立、效力与解除3.2. 民间借贷3.3. 劳动合同3.4. 不当得利与不当损害(三)民事法律行为1. 意思表示1.1. 自然人的意思表示1.2. 法人的意思表示1.3. 特殊意思表示2. 成立与效力2.1. 成立要件2.2. 效力要件2.3. 范围与表现形式3. 无效与撤销3.1. 无效的种类与效果3.2. 撤销3.3. 无效与撤销的主体、内容与方式(四)民事责任1. 侵权责任1.1. 侵权行为与责任1.2. 客体因果关系与法律责任1.3. 免责事由与责任限制2. 违约责任2.1. 合同违约责任2.2. 不当得利与违约赔偿2.3. 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免除责任第二章:人格权(一)生命权1. 个人基本生活权1.1. 生存权1.2. 健康权1.3. 生育权1.4. 流产权2. 生命的尊严2.1. 生命的不可侵犯性2.2. 生命的尊重与保护2.3. 安乐死与自愿放弃治疗(二)身体权1. 人体的完整与自由1.1.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移植与分割1.2.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提取与储存1.3. 个人身体自由权2. 人体活动与个人隐私2.1. 个人隐私权2.2. 个人姓名权2.3. 个人形象权3. 人体的人格尊严3.1. 人体基因组的保护3.2. 基因技术与人体生殖权3.3. 基因技术研究与人体试验(三)荣誉权1. 名誉权1.1.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2. 名誉权的保护1.3.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2. 荣誉权2.1. 荣誉权的成立与终止2.2. 荣誉权的保护2.3. 荣誉权的法律责任(四)隐私权1. 隐私权的概念与内容1.1. 隐私权的意义1.2. 隐私权的基本内容2. 隐私权的保护2.1. 违反隐私权的行为和责任2.2. 隐私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2.3. 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五)名誉权1. 名誉权的概念1.1. 名誉权的含义与特征1.2.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3. 名誉权的内容2. 名誉权的保护2.1. 违反名誉权的行为与责任2.2. 名誉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六)知情权1. 知情权的概念1.1. 知情权的含义和重要性1.2. 知情权的基本内容2. 知情权的保护2.1. 知情权的实资和权利的滥用2.2. 违反知情权的行为与责任2.3. 知情权的救济措施第三章:婚姻家庭(一)婚姻法律关系1. 婚姻的设立1.1. 婚姻的要素与条件1.2. 婚姻的形式与程序1.3. 同居与婚姻2. 婚姻的效力与终止2.1. 婚姻的效力与自愿性2.2. 婚姻的终止2.3. 离婚与分居3. 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3.1. 权利义务关系3.2. 子女关系3.3. 家庭财产关系(二)夫妻的民事权利义务1. 夫妻相互权利1.1. 婚姻自由和平等1.2. 约定解除婚姻关系1.3. 家庭权益的保护2. 夫妻的人身关系2.1. 互相忠实与互相帮助2.2. 互相尊重、关心和照顾2.3. 夫妻共同监护权3. 夫妻的财产关系3.1. 夫妻共同财产3.2.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3. 继承与家庭保障第四章:继承(一)继承权1. 继承权的取得1.1. 继承人的继承权1.2. 继承人的继承份额1.3.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2. 继承权的行使与限制2.1. 继承的行使条件2.2. 继承权的行使时效2.3. 继承的效力与终止(二)遗嘱继承1.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条件1.1. 遗嘱的效力1.2. 遗嘱的种类与形式1.3. 遗嘱的解释与证据2. 遗嘱继承的效果与限制2.1. 继承遗嘱的效力2.2. 遗嘱继承份额的限制2.3.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撤销(三)法定继承1. 法定继承的顺序与继承份额1.1. 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1.2. 法定继承的继承份额1.3. 对法定继承份额的限制2. 法定继承和遗赠继承的关系2.1.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冲突2.2. 遗嘱继承的优先权(四)遗产的管理与继承1. 遗产的管理1.1. 遗产的管理方式1.2. 遗产的管理人2. 遗产的继承2.1. 遗产的继承方式2.2. 遗产的继承人2.3. 对继承人的债务与赠与第五章:物权(一)所有权1. 所有权的概念与范围1.1. 所有权的概念1.2. 所有权的内容和范围1.3. 所有权的限制2. 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2.1. 所有权的取得2.2. 所有权的转让2.3. 所有权的终止3. 所有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3.1. 所有权的保护3.2. 所有权的侵权与赔偿(二)用益物权1. 土地承包经营权1.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终止1.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与抵押2. 房屋、林木等用益物权2.1.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设立与终止2.2.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转让与抵押3. 质权与留置权3.1. 质权的设立与终止3.2. 质权与留置权的转让和转让人的义务(三)担保物权1. 质押和抵押1.1. 质押和抵押的概念与种类1.2. 质押和抵押的设立与消灭1.3. 质押和抵押的变动与灭失2. 典当2.1. 典当的概念和条件2.2. 典当的设立和终止2.3. 典当物的保管与返还3. 保证3.1. 保证的概念和条件3.2. 保证的合同和责任3.3. 保证权与主债权的关系第六章:合同(一)合同的基本规则1. 合同的定义和法律地位1.1. 合同的概念1.2. 合同的法律地位2. 合同的要素2.1. 合同的基本要素2.2. 合同的约定内容3. 合同的成立3.1. 合同的意思表示3.2. 合同的合意和达成3.3. 合同的声明接收和生效(二)合同的内容和效力1. 合同的内容1.1. 合同的主要条款1.2. 合同的附加条款1.3. 合同的特别条款2. 合同的效力2.1. 法律效力和效力期限2.2. 合同的效力变动3. 合同的解释3.1. 合同的解释方法3.2. 合同中的解释争议(三)合同的履行和解除1. 合同的履行义务1.1. 合同的履行期限1.2. 合同的履行方式1.3. 合同的履行地点2. 合同的异常履行和违约2.1. 合同的履行缺陷2.2. 合同的履行失效2.3. 合同的违约责任3.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3.1. 合同的解除条件3.2. 合同的解除形式3.3. 合同的解除后果第七章:侵权责任(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内容1. 侵权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1. 侵权责任的概念1.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2. 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2.1. 侵权责任的主体2.2. 侵权责任的客体3.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3.1.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3.2. 侵权行为的侵权方式(二)侵权责任的类型1. 盗窃、抢劫和故意伤害1.1. 盗窃和抢劫的侵权及其体现1.2. 故意伤害的侵权及其体现2. 劳动争议和合同纠纷2.1. 劳动争议的侵权及其体现2.2. 合同纠纷的侵权及其体现3. 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3.1. 人身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3.2. 财产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三)侵权责任的免除和限制1. 免责事由1.1. 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1.2. 他人过失的免责事由1.3. 原告过错的免责事由2. 责任限制2.1. 营业活动的责任限制2.2. 官方的责任限制2.3. 合同的责任限制3. 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3.1. 实际损失赔偿3.2. 人身伤害赔偿3.3. 精神损害赔偿第八章:合同的转让和代位(一)合同转让的基本规则1. 合同转让的概念1.1.。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第一章基本概念一、民法的内容和基本原则民法是以调整人的日常生活为内容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家庭等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保护人格原则、公平原则等。

二、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民事主体是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又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

三、民法的任务和功能民法的任务和功能包括: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个人权利、调整社会关系等。

第二章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四、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种类民事权是指具有客体性、绝对性、性对性和排他性的法益。

民事权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债权和义务等。

五、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行为是指依法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行为和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律行为。

六、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主体能力、客体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

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和撤销等。

第三章民法的保护七、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人的尊严、名誉、荣誉、自由、肖像权等权利。

人格权的保护包括:名誉权保护、荣誉权保护、自由权保护等。

八、财产权的内容和保护财产权是指个人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财产权的保护包括:所有权保护、用益物权保护、担保物权保护等。

九、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债权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货物、劳务、资金等的权利。

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包括:债权的产生、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移、债权的诉讼保护等。

第四章合同和不当得利十、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

十一、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合同形式的合法性等。

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撤销等。

十二、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种类不当得利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况下,受益人应当退还不当利益。

背诵版 民法考前必背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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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民法通则》第 135—137 条)
(四)形成权 (★★★★)
1.概念:指依照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无须他人的参与),即可导致某一既存的法律
关系(权利)变动(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形成诉权,指只能通过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方式行使,例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权或者解除权、离婚请求权。
③身份权请求权:如配偶间的同居请求权、忠实请求权(根据理论学说)
④知识产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删除盗版软件复制件等(如《专利
法》第 60 条;《商标纠纷解释》第 18 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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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权遭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其功能在于填补支配权人或(法
律规定的)特定人遭受的财产损失,或者抚慰其遭受的精神痛苦。
4 《合同法》第 171 条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 视为购买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 6 个月内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5
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解除合同或者认定
第 16 条
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6 《继承法》第 25 条第 1 款
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
指路;⑥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2)法外空间。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
读报、起床、睡觉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

民法必背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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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1民法必备考点(第一篇)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 1 )( 2 )( 3 )(未损害国家利益) ;(4)(未损害国家利益) ;( 5 )( 1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47 条) ( 2 )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48 条)( 3 )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 51 条)( 1 ) 《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 ) 《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①根据《合同法》第 53 条,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②无论这两类免责条款采用的是( 3 )合同部分无效①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是一个整体,属于一个合同的内容。

②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无效事由。

③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

所谓可分性,指将无效部分去除,剩余的部分还能成其为一个合同,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不相违背。

如果除去无效部分,从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衡量,剩余的部分对于当事人而言已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应认定合同全部无效。

换言之,无效部分不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的合同主要条款。

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换言之,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 条,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次日)开始计算。

具体而言:( 1 )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人之日起算。

起计算。

( 3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 2 ,均从租赁期届满之日起起算( 《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 25 条)。

(4)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合同法》第 61 条、 62 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民法重点要点汇总

民法重点要点汇总

⺠法背诵版第⺠考区⺠事主体1.⺠句话背诵考点〔21132〕:就⺠和限制⺠为能⺠⺠⺠⺠,⺠论其⺠前抑或死后,⺠论其本⺠抑或近亲属,均不得捐献⺠和限制⺠为能⺠⺠的器官。

〔此点与现实不符,但却是司考的答案与观点〕2.⺠句话背诵考点〔21133〕:法⺠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负责⺠超越权限订⺠的合同,虽然未经董事会同意,对善意第三⺠也是有效的。

即使该法定代表⺠随后死亡,也不影响该合同的效⺠。

3.⺠句话背诵考点〔21232〕:社团法⺠可营利可公益,基⺠会法⺠和⺠办⺠企业单位都是⺠营利的4.⺠句话背诵考点〔21332〕:监护⺠可以将监护职责局部或者全部委托给他⺠。

但因被监护⺠的侵权⺠为需要承当⺠事责任的,仍应当由监护⺠承当。

受托⺠仅仅在有过错的时候才承当连带责任。

5.⺠句话背诵考点〔21431〕:甲致⺠死亡且⺠⺠继承⺠的,甲的赔偿义务不消灭,该笔赔偿⺠归国家。

6.⺠句话背诵考点〔21433〕:任何⺠⺠经他⺠同意,不得对他⺠课以义务。

法定代表⺠的签字为公司⺠为。

如所签条款中对该法定代表⺠也规定有义务,那么该义务仅仅对该法定代表⺠有效,对更替后的新的法定代表⺠⺠效。

7.⺠句话背诵考点〔21531〕:财团法⺠的⺠格独⺠于其出资⺠,出资⺠⺠权⺠涉财团法⺠的部事务。

8.⺠句话背诵考点〔216366〕:胎⺠涉与遗产继承、承受赠与等胎⺠利益保护的,视为具有⺠事权利能⺠。

活体胎⺠有应继份,出⺠时为死体⺠始⺠权利。

第⺠考区⺠事权利与⺠事法律关系1.⺠句话背诵考点〔21131〕:损害特定主体利益不能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胁迫的特点是通过胁迫⺠为来制造危难,即这个危难原本不是不存在的;乘⺠之危的特点是客观危难已经存在,该危难被⺠来迫使相对⺠缔约;显示公平中不存在危难,认定显失公平须⺠⺠利⺠其优势或者经历与另⺠⺠签订了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同。

2.⺠句话背诵考点〔211358〕:甲出让他⺠股权的合同不因⺠处分权⺠⺠效。

3.⺠句话背诵考点〔21233〕:重⺠误解的前提是双⺠合意的合同,处分他⺠财产的遗嘱⺠效,误把他⺠之物当作⺠⺠的物使⺠消费的构成侵权⺠⺠重⺠误解。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
合同的效力
1、效力待定合同与例外(民法典第145、171、597条) (1)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能力行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益行为有效,中性行为有效 (3)效力待定合同中的权利: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撤销权) (4)无权处分下的买卖合同:有效 2、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民法典第 147-151 条) (1)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发生在缔约时) (2)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自由;撤销权的行使时间(90 日,1 年,5 年)与行使主体(受害人)。
抵押权
1、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设立要件;动产抵押,包括动产浮动抵押,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2、抵押权的效力 ①抵押权的内容:优先受偿,不可占有,处分自由 ②抵押权的保全权: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提前清偿,物上代位 ③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从物,孳息,添附物,新增建筑 3、抵押期间处分抵押物(民法典第406条) (1)转让抵押物:自由转让;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 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双提)。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 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出租抵押物(公示优先,时间优先) 第一,先租赁且移转占有,后抵押,买卖不破租赁; 第二,先抵押,后租赁,买卖可破租赁。 4、超级抵押权 民法典第416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 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1)构成要件 ①动产抵押;②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物的价款;③标的物交付后的十日内;④办理抵押登记 (2)法律后果 留置权>超级抵押权>登记的普通抵押权>未登记的普通抵押权; 留置权>超级抵押权>质押权

【背诵版】民法考前必背考点

【背诵版】民法考前必背考点

民法通则必背一 概述一、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类型①状态(近亲属关系、未成年、善意、恶意等)绝对事件②事件相对事件民事法律事实法律行为表示行为意思通知准法律行为 观念通知③行为情感表示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2.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⑥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2)法外空间。

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一)支配权1.定义。

支配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范围: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

①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抵押权是一个例外(《物权法》第 202 条)。

②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的无存续期间的限制。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例外(其存续期间为 70 年或者 50 年不等。

《物权法》第 149 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③用益物权、知识产权均有存续期间的限制。

④地役权、担保物权均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

(二)请求权1.定义。

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2.范围: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3.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支配权请求权。

支配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通过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使支配权回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

民法考点整理

民法考点整理

民法考点整理1.我国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任务(了解)3.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财产关系)4.民法的特点5.民法的体系(了解)6.民法的渊源7.民法的适用范围(时间、空间、对人)8.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掌握每个原则的含义;重点是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注绿色原则是新加的需要关注))9.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分类10.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掌握其概念)1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意义与分类(其中,准民事法律行为了解即可)1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特征、开始(了解不同学说)、终止(了解我国主流学说、继承中死亡顺序问题)1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划分(完全、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对应判定)14.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了解即可)15.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终止16.监护的概念、监护权的性质(性质需了解不同观点)17.监护人的设定(了解几种设定的方式,其中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协商确定需注意)18.监护权的内容(了解即可)19.监护关系的终止原因20.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和法律后果、撤销21.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撤销宣告死亡22.法人的概念及基本法律特征23.法人的本质(了解不同学说即可)24.法人的分类(了解依据什么标准可以分为哪几类)25.我国现行法上对于法人的分类(掌握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的概念)26.法人成立的条件27.法人设立的原则(了解即可)28.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需注意受到限制)29.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及特点30.目的范围对营利法人的限制(了解不同学说即可)31.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看熟P69页的几个法条)3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概念、理论基础、受到限制的情形)33.法人机关的概念34.法定代表人的概念(P71页相关法条看熟)35.法人分支机构的概念及责任承担36.法人变更的概念及类型(了解。

2023年法考主观题民法民诉背诵重点

2023年法考主观题民法民诉背诵重点

2023年法考主观题民法民诉背诵重点一、民法背诵重点1. 基本权利行为主体在民法领域,主体是指能力行为能力的人。

民法主体的能力主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行使能力,而主体的能力行为又以能力和活力行为的形式表现出来。

在民法的范围内,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主体的能力行为分为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行使能力。

2. 民法的客体民法的客体主要指合同和财产。

在合同的范围内,民法客体主要涉及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形式。

在财产的范围内,民法客体主要涉及财产的种类、财产的归属和财产的取得。

3. 民法的法律行为在民法的范围内,法律行为主要指合同和不履行合同责任。

在合同的范围内,民法法律行为主要涉及合同成立、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变更。

在不履行合同责任的范围内,民法法律行为主要涉及不履行合同责任的形式和不履行合同责任的后果。

4. 民法的侵权行为在民法的侵权行为范围内,主要涉及侵权行为的主体、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后果。

5. 民法的继承和赠与在民法的继承和赠与范围内,主要涉及继承和赠与的主体、继承与赠与的对象和继承和赠与的形式。

二、民事诉讼背诵重点1. 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和民事诉讼的适用程序。

2. 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诉讼主体的诉讼能力和诉讼权利。

3. 民事诉讼的诉讼客体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诉讼客体的诉讼请求和诉讼请求的内容。

4. 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审理程序的审理程序和审理程序的审理方式。

5. 民事诉讼的诉讼结果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诉讼结果的诉讼结果和诉讼结果的执行。

个人观点和理解民法和民事诉讼是法律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对于律师和法律从业者来说,掌握这两个领域的知识至关重要。

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来看,对民法和民事诉讼的深入了解,能够帮助律师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也能够帮助法律从业者更好地应对实际工作中的各种挑战和困难。

司法考试:超强干货:34个民法常考点集

司法考试:超强干货:34个民法常考点集

超强干货:34个民法常考点集1、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赵龙与周瑾之间买卖的标的是名贵宝马,卖方的债务是交付该马,买方的债务是付款,但交付血统证明书与该名贵宝马的身份确定及其价值具有核心意义,因此,卖方未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书,买方可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3、肖像是指完整的面部,至少可以从肖像可以分清这是谁,而“仅见鼻子和嘴部”无法分清这是谁,故没有侵犯肖像权。

4、甲、乙经过协商改变了原来约定的主合同内容,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作了延长,但没有再次让丙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因此,对于新约定的内容,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5、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本题中,甲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身体上的器官不能被捐献。

因此,无论是其自己的决定还是其监护人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均无效。

6、【考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困难帮助请求权、公安机关的职权。

《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甲对乙构成遗弃,乙有权请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民法主观背诵知识点总结

民法主观背诵知识点总结

民法主观背诵知识点总结
一、民法的概念和性质
1.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在民事关系中保护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

2. 民法的性质
民法是一种民事法律法规,分为一般民法和特别民法。

一般民法是对一般的自然人和法人进行规范的法律。

特别民法是根据某些特定领域而制定的法律。

二、民事主体和法律行为
1. 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人是根据法律或法规成立,并具有法定权利和义务的组织。

2. 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发生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民事行为根据是否需要代理人可以分为自己行为和代理行为。

三、民法主要权利和义务
1. 权利
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行使、要求他人承担一定义务的利益。

权利分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

2. 义务
义务是民事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行为,包括负有给付、做某事和不作某事等义务。

四、民法的保护程序
1.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需要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法定责任。

2.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因民事权益争议而进行的法律程序。

民事诉讼包括起诉和审判程序。

五、民法中的一般规定
1.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

2. 民法的解释方法
民法的解释方法包括根据法律文本解释、根据立法意图解释和根据形式解释等。

以上就是民法主观背诵知识点的总结。

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民法总则编》高频必背考点速记(大纲打印版)

《民法总则编》高频必背考点速记(大纲打印版)

《民法总则编》⾼频必背考点速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概念:凡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称为民事法律事实四类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1、⾏政机关(如税务局、交管局、⼯商局、国⼟局、房管局等)在从事⾏政管理活动时产⽣的社会关系;2、⼈⾃⼰的活动(如起床、睡觉、散步、读书等;注意:民法是调整私⼈之间相互关系的普通法);3、不能产⽣私法效果的⼈⾝关系(纯粹的道德或宗教义务,如恋爱、朋友、驴友、同学、同事、同乡、师⽣等。

注意:⾃担风险⾏为);4、不能产⽣私法效果的财产关系(好意施惠关系/情谊⾏为/君⼦协议:①邀请同看演出、⽐赛或承诺陪同旅游;②⽕车过站叫醒;③顺路投递邮件或顺便帮邻居清扫积雪;④请客吃饭;⑤搭便车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主体1、⾃然⼈2、社会组织(1)法⼈组织(2)⾮法⼈组织: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民事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民事客体1、物权:特定化的物(不动产和动产)和权利(权利质权);2、债权:⾏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3、⼈⾝权:⼈⾝利益;4、知识产权:智⼒成果;5、继承权:遗产。

⾃然⼈的民事权利能⼒1、民事权利能⼒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然⼈的民事权利能⼒⼀律平等,都始于出⽣,终于死亡。

3、胎⼉的民事权利能⼒: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利益保护的,胎⼉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

但是,胎⼉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始不存在。

(1)遗产继承情形⼀:娩出时为活体的,遗产归该婴⼉,由其母亲监管(此时其母亲为唯⼀的第⼀顺序法定监护⼈)情形⼆:娩出时为死体的,遗产按原被继承⼈(其⽗亲)的遗产处理(法定继承)情形三: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遗产按该婴⼉的遗产处理,归其母亲(此时其母亲为唯⼀的第⼀顺序法定继承⼈) (2)接受赠与:娩出前接受赠与的,赠与合同成⽴但未⽣效(3)侵权⾏为:娩出前受到侵权损害的,如娩出时为活体,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4、死者的⼈格利益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母有权依法请求⾏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且⽗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一、民法。

1. 总则部分。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主体中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法人(法人的分类、法人的设立与终止等)。

-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例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 代理制度。

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2. 物权部分。

- 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交付生效主义等)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继承、法院判决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

- 所有权。

包括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等)、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 用益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等。

-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顺位等)、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留置权(成立要件)。

3. 合同部分。

-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合同的效力。

与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联系,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

- 合同的履行。

履行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效果)。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

二、刑法。

1. 总则部分。

-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其内涵包括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 犯罪构成。

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或者二阶层(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体系下的犯罪认定。

-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如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特殊情况)、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责任认定等)。

行政测试 关于民法的必考知识点

行政测试 关于民法的必考知识点

行政测试关于民法的必考知识点
行政测试中关于民法的必考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民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指导民法实践的重要准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

2.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些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3.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些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4. 民事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债权、物权等。

这些权利和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5. 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这些责任是民事主体在违反民事法律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受害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6. 民事诉讼:包括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

这些程序和规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途径。

以上是行政测试中关于民法的必考知识点,考生应当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

同时,考生还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知识。

民法必考53个考点背诵版

民法必考53个考点背诵版

民法必考53个核心考点部 门 核心考点总则 ²✧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的分类)。

²✧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复代理、间接代理。

²✧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荣誉权。

²✧诉讼时效的性质、客体、期间、中断。

²✧精神损害赔偿。

²✧法人(分类、能力、机关)。

物权法 ²✧物权请求权(第34、35条)。

²✧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或动产物权变动(第9、15条、第23-24条)。

²✧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第28-31条)。

²✧善意取得(第106-108条)。

²✧抵押权。

²✧共有。

²✧占有的分类、占有保护(第242-245条)。

²✧地役权。

²✧留置权。

债法 ²✧无因管理。

²✧不当得利。

²✧保证。

²✧债的消灭。

侵权法 ²✧被监护人致人损害和被监护人遭受损害。

²✧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²✧用人单位责任。

²✧物件致人损害。

²✧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²✧公平责任。

²✧医疗损害侵权。

²✧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²✧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合同法 ²✧合同的成立(要约、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悬赏广告)。

²✧可撤销的合同。

²✧效力待定的合同。

²✧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权。

²✧合同解除。

²✧违约责任(实际履行、违约金与惩罚性赔偿)。

²✧买卖合同(保留所有权买卖、特种买卖、一物数卖、多重买卖、风险负担)。

²✧合同权利转让与债务承担。

²✧租赁合同(特别是转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

²✧技术合同。

婚姻法 ²✧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²✧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必背知识点总结

民法必背知识点总结

民法必背知识点总结一、民事主体和民事行为1.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2. 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律规定所进行的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力。

民事行为包括订立合同、行为保护、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二、民事权利和义务1.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律规定所享有的行使、得到的保护的合法权益。

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人格权利等方面的权利。

2. 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民事主体依法律规定所应当履行的责任。

民事义务包括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抚养教育、给予帮助等方面的义务。

三、合同1. 合同的成立:合同是协议由双方或者多方订立,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承诺、订立合同、合同的订立和生效、合同的无效等方面的规定。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四、侵权责任1.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损害行为、侵犯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等方面的行为。

2.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违约金、赔偿标准等方面的责任。

五、继承1. 继承的方式:继承的方式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代位继承等方式。

2. 继承的效力:继承的效力包括继承的允许、财产继承、继承权的行使等方面的规定。

以上是民法的一些必背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在学习过程中,要多加练习,深入理解每个知识点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提高自己的民法能力。

同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侵犯他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高三法律必背知识点

高三法律必背知识点

高三法律必背知识点一、民法相关知识:1.民法的概念及特点民法是规定公民和法人在日常生活中财产、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民法的特点是以自愿、平等、公平原则为基础,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关系,并具有强制性和适用性。

2.民事权利与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是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主体权利,包括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民事行为是主体依法实现民事权利的行动,包括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等。

3.民法上的主体和客体民法上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他们具有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法上的客体包括财产和非财产,即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

4.民法上的合同合同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合同的要件包括合意、形式、真实意思表示、能力等。

二、刑法相关知识:1.刑法的概念及分类刑法是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一门法律学科,主要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特别刑法适用于特殊的犯罪行为。

2.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事实、主体和客体三个方面。

犯罪事实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主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对象。

3.罪与刑的关系罪与刑是刑法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概念。

罪是指犯罪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法律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刑是指对犯罪行为实施的法律制裁。

4.刑法责任与法定刑刑法责任是指犯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附加责任;法定刑是刑法规定的对于某一类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三、行政法相关知识: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公共利益原则、责任追究原则等,这些原则旨在保障行政行为的公平、公正和依法行政。

2.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行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对象作出的明确决定;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根据一般要求对大众做出的行政规范。

3.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条件对特定申请人的请求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力时,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高考民法必背知识点总结归纳

高考民法必背知识点总结归纳

高考民法必背知识点总结归纳一、引言民法是法律中的重要分支,是调整人民个人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在高考中,民法作为一门重要科目,对于考生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文将对高考民法必背的知识点进行总结和归纳,旨在为考生提供有效的备考指导。

二、民事主体与民事行为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的获取与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的获得与限制-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和监护人制度2.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 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律代理- 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 无行为能力人的事实代理- 无行为能力人的法院指定监护人三、民事权利与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权利的种类和行使- 财产权- 人身权- 知识产权- 各类权益的行使保护2.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 意思表示- 客体- 客体附属权- 客体的交付和标的交付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和真实意思一致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条件和效力机制四、民事责任与民事法律关系1.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事责任的本质和功能- 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2. 侵权行为和民事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的构成和形式- 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 侵权责任的种类和形式3. 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五、民法特别规定1. 合同的种类与特殊合同- 合同的种类和特点- 特殊合同的要素和特征- 特殊合同的种类和规定2. 不当得利和不当损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不当得利的基本概念和认定要件- 不当损害的基本概念和认定要件- 不当得利和不当损害的民事法律责任3. 承诺书和托收、托运、委托保管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 承诺书的要素和效力- 托收、托运、委托保管合同的要素和效力- 承诺书和托收、托运、委托保管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六、结语以上是对高考民法必背知识点的总结和归纳。

民法常考考点

民法常考考点

民法常考考点1、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其主要的调整对象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由人格和身份所产生。

人身关系中的人格关系,是指主题基于姓名、名称、生命、健康、肖像、名誉、荣誉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是基于家庭、血缘、婚姻、亲属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父子关系、配偶关系。

4、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为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5、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死亡:因一般原因失踪和在战争中失踪的人,厉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须失踪人失踪达四年。

因意外事故失踪的,申请宣告死亡须失踪人失踪达两年,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6、民事行为能力分三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或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痴呆症患者。

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实施民事行为,只能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注意一点: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

7、关于委托监护的:在委托监护的情形,除有特别约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8、自然人住所地:公民的住所地为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

经常居然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做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病的除外。

9、民事行为的效力(1)无效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②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③内容违反公共利益,损害公共秩序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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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1民法必备考点(第一篇)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1.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2.效力待定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2)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8条)(3)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3. 无效合同(1)《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①根据《合同法》第53条,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A. 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的B. 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的。

②无论这两类免责条款采用的是格式条款还是个别协商条款,也无论其免除的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均属无效(3)合同部分无效①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是一个整体,属于一个合同的内容。

②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无效事由。

③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

所谓可分性,指将无效部分去除,剩余的部分还能成其为一个合同,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不相违背。

如果除去无效部分,从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衡量,剩余的部分对于当事人而言已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应认定合同全部无效。

换言之,无效部分不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的合同主要条款。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债务人之日起计算。

换言之,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次日)开始计算。

具体而言:(1)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人之日起算。

(2)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均从租赁期届满之日起起算(《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25条)。

(4)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合同法》第61条、62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5)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的,请求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须注意: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返还原物请求权系物权请求权,也不是适用诉讼时效)。

(6)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7)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请求本人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不适当无因管理,本人请求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从本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8)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的,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9)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所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指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性质与责任数额确定之日,而不是侵害发生之日。

【司考必背】民法必备考点(第二篇)2016-08-02民法必备考点(第二篇)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口诀【权利人提出请求、义务人承诺履行、提起诉讼或仲裁;诉讼时效中断】【连债之债要断都断;代位权之诉要断都断、债权让与、债务承担要断都断;一般保证一断都断;连带责任保证一断不断】1、债权人提起诉讼(1)权利人提起本诉、反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均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提起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注意:中断之日≠重新起算之日)。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均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3)权利人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与诉讼具有同等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2、债权人在诉讼之外对债务人主张权利(1)《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①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②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③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前款本息的;④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债权转让的,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

(3)权利人在诉讼外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4)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1)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自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有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2)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

四、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1)占有被侵夺(法条的措辞是“侵占”,但此处的“侵占”必须理解为“侵夺”)。

侵夺,指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人的占有,将占有人的占有物移转到自己的管理控制之下。

“无侵夺,则无《物权法》第245条之占有返还请求权”。

(2)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无论其为有权占有人还是无权占有人;亦无论其为直接占有人还是间接占有人)。

(3)须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行使(1年期间期满未行使的,占有返还请求权消灭)。

须注意:1年的期间究为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有争议。

大陆通说认为系除斥期间。

(4)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侵夺人的占有继受人。

五、原物与孳息1.区分标准。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

孳息,指原物的出产物或原物产生的收益。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1)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出产物。

天然孳息有两个特征:①须与原物分离,是独立的物。

如:鸡下的蛋、剪下的羊毛、出生的牛犊、挤出的牛奶、开采的矿藏。

②系原物按照自然规律或者用法所产生的出产物。

第二个特征的意思是,收取天然孳息后,不对原物构成根本性破坏(不改变其性质或对其构成毁损),所以,牛奶、牛黄属于天然孳息;屠牛所取得的牛皮、牛肉就不是天然孳息。

孳息的英文是Fruit,折射出天然孳息的这一特点。

(2)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是不使用原本的对价。

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

须注意: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2.孳息所有权的归属(《物权法》第116条)。

(1)天然孳息的所有权归属: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②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2)法定孳息的所有权: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②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VS《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1)《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对同一事项,二者规定不一致。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为先法,《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为后法,后法优于先法。

后者修改了前者,一律以《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为准。

六、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1.处理物权对内优先效力的规则。

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物权时,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按照下列规则确定:(1)原则:适用“先来后到”规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2)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比如:《物权法》第199、239条。

再比如: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2.抵押权顺位(《物权法》第199条)(1)同一不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①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

②同一天登记(比如一个上午登记,一个下午登记)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同一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①登记过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②登记过的有两个以上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

③没有登记的有两个以上的,顺位相同(均为最后顺位),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动产担保物权竞合规则。

同一动产上并存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时,其彼此间的优先性问题较为复杂。

分两个层次来看:(1)第一个层次:留置权与质权、抵押权之间。

又分“先成立留置权”与“后成立留置权”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

①先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

则留置权优先于质权、抵押权。

《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②先成立留置权,后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

此时,关键要看质权或者抵押权是谁设立的。

分两种情况:(a)留置权成立后,若动产的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再设立的质权、抵押权,则先成立的留置权优先于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

(b)留置权成立后,若留置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则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优先于先成立的留置权。

(2)第二个层次:质权与抵押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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