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益林补偿
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
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生态公益林是指为了生态保护和修复而划定的特定区域,其主要功能是保持水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等。
为了保障生态公益林的持续发展和保护,需要对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进行规范和制定。
一、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制定依据。
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充分考虑生态公益林对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贡献,同时也要考虑到生态公益林对农民生产生活的影响,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主要内容。
1. 生态公益林的面积补偿标准,根据生态公益林的类型和功能,制定相应的面积补偿标准,以保障生态公益林的持续发展和保护。
2. 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标准,考虑到生态公益林对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贡献,应当给予相应的生态效益补偿,以激励农民积极参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
3. 生态公益林的经济效益补偿标准,在保障生态公益林的功能和效益的基础上,兼顾农民的生产生活需求,给予相应的经济效益补偿,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实施方式。
1. 政府主导的补偿方式,政府应当加大对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力度,确保补偿标准的落实和执行。
2. 多方参与的补偿方式,除政府补偿外,还可以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工作,形成合力,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3. 完善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监督机制,加强对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利用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保障措施。
1. 法律法规的保障,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程序,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 宣传教育的保障,加强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促进农民积极参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
3. 技术支持的保障,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技术支持,提高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生态公益林的功能和效益。
综上所述,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 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2024年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公益林作为我国重要的生态资源,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公益林资源,我国制定了公益林效益补偿政策,对公益林进行补偿资金的分配。
以下是为2024年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分配原则1.公平公正:确保各地公益林补偿标准的一致性,按照公益林面积、生态区位、生态效益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2.分类施策:针对不同类型的公益林,制定差异化的补偿标准,体现生态效益的差异。
3.重点突出:对生态脆弱区、重要水源地、生物多样性丰富等关键区域的公益林,加大补偿力度。
4.动态调整:根据公益林建设、管护情况,适时调整补偿标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二、分配对象1.公益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管护单位。
2.从事公益林建设、管护、保护的相关单位及个人。
三、补偿标准1.基础补偿:根据公益林面积,给予每亩一定的补偿。
2.生态效益补偿:根据公益林的生态区位、生态功能等因素,给予一定的生态效益补偿。
3.管护费用补偿:对从事公益林管护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发生的管护费用给予补偿。
四、分配方式1.直接分配:将补偿资金直接分配给公益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管护单位。
2.项目支持:对重点区域、关键项目的公益林建设、保护、管护等,通过项目形式给予资金支持。
3.奖励机制:对在公益林建设、保护、管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五、资金监管1.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2.定期对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加强对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本方案旨在合理分配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提高公益林建设、保护、管护水平,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
1.3 补偿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二、补偿资金的范围和标准2.1 补偿资金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及补偿林权权利人。
2.2 补偿资金标准根据生态公益林所在地区、林分类型、生态区位、保护等级等因素确定。
2.3 补偿资金标准适时调整,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生态保护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确定。
三、补偿资金的申请和分配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补偿资金的申请工作。
3.2 补偿资金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补偿资金申请报告;(2)生态公益林资源现状及保护管理情况;(3)补偿资金使用计划及预期效果;(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3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补偿资金申请情况,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确定补偿资金的分配方案。
四、补偿资金的使用4.1 补偿资金用于以下方面:(1)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2)补偿林权权利人;(3)与生态公益林保护相关的工作经费;(4)其他经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的支出。
4.2 补偿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1)突出重点,优先保障生态公益林保护和修复;(2)注重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4)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五、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5.1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
5.2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5.3 补偿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
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环境的认识不断提高,保护生态环境已经成为了全球各国都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而其中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建立完善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
本文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个制度。
一、生态公益林的概念生态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由政府出资建设和管理的、以维护生态系统安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全民生态福祉为目的的森林资源。
二、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的背景生态环境的恶化,一方面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另一方面也给社会和国家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各级政府开始着手建设生态公益林,并出台了各种政策和措施支持生态公益林建设。
然而直接投入资金建设生态公益林的成本成为了政府的负担。
因此,为了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到生态公益林建设中来,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政府开始出台相关的补偿政策,以此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维护。
三、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的内容1.生态公益林建设补偿政策政府为鼓励生态公益林的建设,投入了大量的资金。
在此基础上,对于积极参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的人员、组织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种补偿形式主要是以补助形式实施,即在生态公益林的建设过程中,向参与者发放专项补助经费。
补偿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预算安排,即每年的扶贫资金里面会留出一部分作为生态公益林建设经费。
2.生态公益林保护补偿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态公益林建设完成后,就需要进行后期的管理和维护。
生态公益林保护补偿政策就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生态公益林的后期管理和维护中。
对于积极参与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和保护的人员、组织,政府也会进行相应的补偿。
具体补偿形式不尽相同,一般包括经济补偿、优先维权等。
3.生态公益林产权转移补偿政策一些贫困地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对于当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政府会采取经济补偿、搬迁安置等多种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针对生态公益林占用耕地或农村居民使用权的,采取以补贴经费的形式进行生态公益林产权转移补偿。
公益林生态补偿的筹资机制
公益林生态补偿的筹资机制其次,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捐赠和支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
例如,对捐赠用于公益林建设和管理的资金、设备或技术进行税收减免或减免,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一定的经济激励,增加捐赠的积极性。
此外,政府还可以建立专门的公益林捐赠基金,通过捐赠款项和利息收入来支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
再次,政府可以通过生态补偿基金来筹集资金。
生态补偿基金可以通过有关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程序,从有关企业或项目的经营收入中收取一定的金钱作为生态补偿费用,并用于公益林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基金的筹集应该符合市场化原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运作,确保补偿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此外,政府还可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并通过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筹集资金。
政府可以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和优惠条件,鼓励社会资本主动参与公益林建设和管理,提供一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社会资本可以通过投资、捐赠、合作等方式参与公益林生态补偿,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重目标。
最后,政府还可以引入市场机制,通过生态补偿交易来筹集资金。
生态补偿交易是指政府和企业、个人之间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生态补偿的一种机制。
政府可以设立生态补偿交易市场,将公益林的生态服务功能折算成经济价值,由需要进行生态补偿的企业或个人通过购买补偿额度的方式来实现生态补偿。
这种方式可以激励企业和个人主动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发挥市场机制的效益,确保生态补偿的可持续性和自我调节性。
综上所述,公益林生态补偿的筹资机制可以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税收优惠政策、生态补偿基金、社会资本参与和生态补偿交易等多种方式。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和共同努力,才能确保公益林生态补偿资金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公益林补偿标准陕西
公益林补偿标准陕西公益林是指为了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水土保持、防风固沙、防洪减灾、生态旅游等公益目的,由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划定并依法划拨、出让、划借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的林地。
公益林补偿标准是指对公益林的使用权进行补偿时所确定的标准,是保障公益林生态功能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本文将围绕陕西省的公益林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陕西省林地管理条例》,陕西省规定了公益林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对于因公益林划拨、出让、划借等方式使用而需要补偿的,应按照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资源价值、林地等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物价主管部门、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法规确定并公布。
其次,陕西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确定需充分考虑公益林的生态效益。
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包括水土保持、防风固沙、防洪减灾、生态旅游等方面的效益。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需要对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进行科学评估,充分考虑其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的贡献,确保补偿标准能够充分体现公益林的生态价值。
再次,补偿标准还应考虑公益林的资源价值。
公益林不仅具有生态效益,还蕴含着丰富的林木资源、草木资源等。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需要对公益林的资源价值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补偿金额,保障公益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此外,公益林补偿标准还需考虑林地等级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
不同等级的林地其生态效益和资源价值不同,因此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需要根据林地等级的不同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同时,还需要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保补偿标准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能保障公益林的生态功能,又能促进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陕西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资源价值、林地等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公益林补偿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为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云南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资金。
省级公益林是按照《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区划界定,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并报省政府批准的地方公益林林地。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管理、使用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补偿标准和范围第四条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以后视财力状况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第五条省级公益林所有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或者使用权为个人的,补偿对象依据使用权确定。
第六条补偿资金包括补偿性支出和管护性支出。
其中,补偿性支出是指对省级公益林中林地使用权为集体和个人的生态效益补偿;管护性支出是指对省级公益林中林地使用权为国有的管护费补助。
第七条使用权属于个人的省级公益林,补偿性支出按每亩5元全部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承担森林防火、林业病虫害防治、补植、抚育和护林等责任。
未能履行管护责任的,可由乡镇政府、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聘请护林员统一管护,但应将不低于50%的补偿性支出用于林权使用者补偿费,护林员直接管护费不高于40%,村集体监管费不高于10%。
第八条使用权属于集体的省级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可由县(市、区)级财政按照每亩0.25元统筹安排,用于基层林业站组织开展省级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重点区域森林火灾预防、公益林资源建档与监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公益林管护站点建设以及林区道路维护等开支;每亩剩余的4.75元全部支付给村集体,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按照所有者补偿费、村集体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分别安排使用。
公益林补偿标准
公益林补偿标准公益林是指为了生态保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公益目的而建立的林地。
公益林的建设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鼓励和支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制定了公益林补偿标准。
公益林补偿标准是指对于公益林的建设者和管理者,根据其为社会和生态环境做出的贡献,给予相应的补偿和支持。
首先,公益林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公益林的生态效益。
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对于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起着重要作用,应当根据公益林所产生的生态效益给予相应的补偿。
这包括但不限于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效益。
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大小和贡献程度进行科学评估和制定,确保补偿的公平和合理。
其次,公益林补偿标准应当考虑公益林的社会效益。
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不仅对于生态环境有益,也对于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公益林可以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补偿标准应当考虑公益林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给予相应的补偿和支持,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
再次,公益林补偿标准应当考虑公益林的经济效益。
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也可以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如木材、草药等资源的开发利用,旅游观光等产业的发展。
补偿标准应当考虑公益林的经济效益,给予相应的补偿和支持,激励公益林的建设者和管理者更好地发挥公益林的经济潜力。
最后,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
不同地区的公益林所产生的效益和贡献是不同的,因此,在制定公益林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科学评估公益林的效益和贡献,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补偿标准,确保补偿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总之,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公益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当地的实际情况,确保补偿的公平、合理和科学,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人参与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强化生态公益林管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结合我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使用对象第三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对象包括:(一)补偿对象。
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1.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2.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集体;2.省林业局编制省级损失性补偿资金安排计划(编至县级),送省财政厅审核,由省财政厅将补偿资金下达到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及省级用款单位。
3.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根据核定的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会同有关部门(县级需会同乡镇政府、村委会等),与补偿对象签订现场界定书,明确权利与义务,建立档案资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资料拷贝。
4.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编制细化编列至补偿对象的本区域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具体分配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分配计划表中应分别列明省、市、县下达的计划数。
5.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资金分配计划,委托有条件的银行,开设补偿对象的个人帐户,将损失性补偿资金直接支付到其个人帐户内。
(二)管护经费。
包括管护人员经费、管理经费和省统筹经费。
1.管护人员经费:(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18%专项用于补助管护人员经费。
管护人员经费包括管护人员工资、管护工具的购置费用等。
(2)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按《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的规定落实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按本地区实际情况核定管护人员经费标准。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1. 引言生态公益林作为一项重要的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广泛开展于我国各地。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加强生态保护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补偿资金来源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国家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环境保护税;•相关企事业单位捐赠;•其他合法渠道的资金。
3. 补偿资金的管理机构补偿资金的管理机构设立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属的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负责补偿资金的收支、统计与报告、监督与检查等工作。
同时,鼓励地方设立相应的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并与管理中心形成良好的衔接关系。
4. 补偿资金的使用原则补偿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合理使用原则:补偿资金应合理用于生态公益林的管理、维护和建设等方面。
•专款专用原则:补偿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安全稳定原则:补偿资金应确保安全、稳定使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浪费。
5. 补偿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补偿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生态公益林建设:包括植树造林、绿化修复、防护林网建设等。
•生态公益林管理与维护:包括巡护管理、病虫害防治、林地规划等。
•生态公益林科研与培训:包括相关科研项目资助和人员培训经费。
•生态公益林宣传与教育:包括宣传推广活动、教育培训等。
6. 补偿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申请和审批程序应遵循以下流程:1.申请: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补偿资金申请,包括资金用途、金额等信息。
2.审批:管理中心进行资金申请的审核和审批工作,符合规定的申请可获得相应的补偿资金支持。
3.拨付:管理中心按照拨付计划,将补偿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指定的账户中。
4.监督与检查:管理中心对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7. 补偿资金的监督与评估为了保证补偿资金的有效使用,应进行定期的监督与评估工作。
学校2024XX镇2024年集体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
学校2024镇2024年集体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公益林建设得到了广泛关注。
镇作为我国重要的生态功能区,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
为了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提高集体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保障林农利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项目目标1.提高镇集体公益林的生态效益,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确保林农利益,提高林农的生活水平。
3.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维护生态平衡。
三、实施方案1.补偿对象本项目补偿对象为镇范围内具有公益林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
2.补偿标准(1)乔木林:每年每亩补偿10元;(2)灌木林:每年每亩补偿5元;(3)经济林:每年每亩补偿8元。
3.补偿方式(1)直接补偿:按照补偿标准,将补偿资金直接发放给林农;(2)项目扶持:对公益林建设、森林抚育、森林防火等项目的扶持;(3)技术培训:为林农提供林业技术培训,提高林业管理水平。
4.补偿程序(1)申报: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向镇林业站申报公益林补偿面积;(2)审核:镇林业站对申报面积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3)公示:将审核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4)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偿资金发放给林农。
5.监督管理(1)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林农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认识;(2)建立健全补偿资金发放台账,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3)对补偿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项目实施效果;(4)对违反公益林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四、项目效益1.生态效益:通过实施本项目,将提高镇森林覆盖率,增强森林的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
2.经济效益:提高林农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社会效益:增强林农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农村社会和谐度。
五、项目风险及应对措施1.风险:公益林补偿政策调整,导致补偿标准发生变化。
应对措施: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及时调整补偿方案。
2.风险:补偿资金发放不及时,影响林农生活。
董地乡生态公益林补偿工作实施方案
董地乡生态公益林补偿工作实施方案董地乡生态公益林补偿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生态公益林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生态环境提供了重要的生态功能。
为了保护和发展生态公益林,董地乡制定了生态公益林补偿工作实施方案。
二、目标和任务⒈目标:实现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持续发展,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⒉任务:a) 制定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确保补偿的公平合理性。
b) 加强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和监测,确保合规性和效益性。
c) 提升公众对生态公益林的认知和参与度,形成良好的社会共识。
三、补偿政策和机制⒈补偿标准:根据生态公益林的功能、面积和质量等指标确定补偿标准。
⒉补偿方式:包括现金补偿、生态补偿、生态产业发展等多种方式。
⒊补偿对象:那些因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给予牺牲或受到限制的人员、单位。
四、生态公益林管理⒈划定生态公益林范围:根据生态功能和生态红线划定生态公益林的范围。
⒉生态公益林管护: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巡护和管理,确保生态公益林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⒊生态公益林监测:建立生态公益林监测系统,定期对生态公益林进行监测评估。
五、公众参与与宣传教育⒈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制作宣传材料等方式,提高公众对生态公益林的认知度。
⒉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形成多方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附件:⒈生态公益林补偿评估标准⒉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⒊生态公益林宣传材料法律名词及注释:⒈生态公益林:指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划定并依法保护、经营、管理的林地。
⒉生态红线:指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划定的一条线,对超过这条线的生态破坏行为采取严格的保护和修复措施。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规范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发[2004]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省财政安排的地方公益林省级补偿资金(以下将两项资金合并简称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使用管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必须执行本办法。
市、县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可参照此办法规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包括纳入中央财政补偿范围内的重点公益林和纳入省财政补偿范围的地方公益林。
纳入补偿范围内的重点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是指符合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并由林业主管部门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经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实施方案批复认可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补偿对象和标准第四条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补偿对象为生态公益林的林权所有者及管护者,包括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森林公园、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包含管护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
2007年补偿标准为每亩6.5元,其中6元用于管护支出,0.5元用于项目支出。
以后年度的补偿标准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在每年拨付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文件中规定。
管护支出用于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及管护者的补偿费和管护费。
项目支出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区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林区道路维护与改造、森林资源定期定点监测、林业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及生态公益林管理经费。
其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生物防火林带建设、专业森林消防队和购置扑火物资和设备等;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支出主要用于省级预测预报点补助,购置药品、药剂、药械及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用于生态公益林监测点进行生态公益林消长变化情况的数据采集、分析、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及资源建档所需设备购置等;林业基层执法能力建设主要用于基层林业工作站、森林公安派出所、木材检查站等林业执法部门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生态公益林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管护人员培训、宣传牌制作、管护合同签订、公益林资金发放及公益林档案建设等相关经费开支。
农村生态林补贴标准
农村生态林补贴标准农村生态林是指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建设的林地,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鼓励农民积极参与生态林建设,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补贴标准,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农村生态林建设的持续发展。
首先,针对农村生态林的建设补贴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农村生态林的建设补贴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贴、苗木补贴和养护补贴。
对于土地补贴,按照每亩不超过3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以鼓励农民利用闲置土地进行生态林的种植。
对于苗木补贴,按照每株不超过3元的标准进行补贴,以减轻农民的经济压力,同时促进生态林苗木的大规模种植。
对于养护补贴,按照每亩不超过15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以鼓励农民对生态林进行精心的管理和保护。
其次,关于农村生态林的经营补贴标准。
为了提高农民参与农村生态林经营的积极性,国家对农村生态林的经营提供了相应的补贴政策。
主要包括经营补贴、销售补贴和维护补贴。
对于经营补贴,按照每亩不超过5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以鼓励农民对生态林进行合理的经营和利用。
对于销售补贴,按照每立方米不超过5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以增加农民经营生态林的收入。
对于维护补贴,按照每亩不超过2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以鼓励农民对生态林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护。
最后,关于农村生态林的生态效益补贴标准。
为了充分发挥农村生态林的生态效益,国家对农村生态林的生态效益提供了相应的补贴政策。
主要包括水土保持补贴、生态效益补贴和生态公益林补贴。
对于水土保持补贴,按照每亩不超过1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以鼓励农民加强对生态林的水土保持工作。
对于生态效益补贴,按照每亩不超过2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以鼓励农民加强对生态林的生态效益评价和监测。
对于生态公益林补贴,按照每亩不超过3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以鼓励农民积极参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
总之,农村生态林补贴标准的制定,不仅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生态林的建设和发展,更有利于提高农村生态环境的质量,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
VS
管护资金不足,导致管护工作难以有 效开展,影响了生态公益林的可持续 发展。
04
完善补偿制度的建议与措 施
提高补偿标准
总结词
合理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
详细描述
目前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相对较低,无法充分激励林农参与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因此,应当根据经济发 展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因素,合理提高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以增强林农的参与意愿和积极性。
补偿方式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林农的需求相适应,确保林农的接受度和满意 度。
补偿方式应有利于促进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和发展,提高林农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补偿制度的实施效果
补偿制度的实施应有利于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 服务价值,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补偿制度的实施应有利于提高林农的收入和生活 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05
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
案例一:某地区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与补偿
背景介绍
某地区为了改善生态环境,启动 了大规模的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 。为了确保项目的可持续性,当 地政府对生态公益林采取了相应
的补偿措施。
补偿模式
该地区采用了货币补偿模式,根 据林地面积和树种类型确定补偿 标准,直接支付给林地所有者或
经营者。
益林保护和管理的效果。
加强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力度
要点一
总结词
加强管护力度,确保生态公益林的可持续发展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应当建立健全的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明确各级政府 和林农的职责和权利,加强监管力度,确保生态公益 林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提高公众对生态公益林重要性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实施效果
通过生态公益林建设与补偿,该 地区的森林覆盖率得到了显著提 升,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改善。 同时,当地居民也获得了经济上
2021年至2023年来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和项目资金管理情况说明
2021年至2023年来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和项目资金管理情况说明以下是对2021年至2023年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和项目资金管理情况的说明:一、背景自2021年以来,我国高度重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将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满足人类生态需求而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为了保护和恢复公益林资源,由政府、社会和受益者共同出资,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进行经济补偿的制度。
二、实施情况2021年至2023年期间,全国各地积极推进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主要实施了以下措施:1.完善补偿机制: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明确了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和补偿资金来源等。
2.加强监管力度:各级林业部门加大了对公益林的监管力度,采取定期巡查、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确保公益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3.提高补偿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也在逐步提高,以更好地保障林农的利益。
4.拓展补偿范围:各地积极拓展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范围,将更多的公益林纳入补偿范围,以更好地发挥其生态效益。
三、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各地采取了以下措施:1.严格资金监管:各级林业部门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进行了严格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挪用和滥用。
2.实行公开透明:各地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内部审计:各级林业部门加强内部审计,对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提高使用效率:各地积极推进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四、成效与问题通过近几年的实施,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提高了公益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水平;二是改善了生态环境,发挥了公益林的生态效益;三是增加了林农收入,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
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
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1) 林地使用费(地租):由于经营生态公益林,其用地不能经营商品林或其他商业产品,按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而且第四十七条已有征收费用的原则规定。
因此林地使用费应包括补偿费的内容。
(2) (2)基础建设投资:包括营造生态公益林和道路、通讯、防火、场舍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3) (3)经营管理投资:包括调查规划设计、造林、补植、病防、管护、促进更新、抚育、护林防火、林政资源管理、科研技术服务等投人。
(4) (4)灾害损失:包括森林火害、病虫害、风害、泥石流、滑坡、兽害、雪害、冻害等的损失。
(5) (5)非商业性经营获益损失:指出于限制商业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这种损失也应得到补偿,使经营生态公益林者享受与不限制商业行为同等的盈利。
(6) 鉴于上述要素,生态公益林单位面积补偿标准计算公式为式中,G为某类型生态公益林单位面积平均每年的补偿标准;zBf为林地费用价;zF:为单位面积生态公益林从造林到计算年度的基础性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费用;D为林地利润率,大体为各项费用的25%;A为盈利率,即非商业性经营获益损失率,采用费用利润率,大体为15%;5为灾害损失率,大体为20%;N为经营年数,林分平均年龄。
国内动态(1)国家财政部、林业部于1996年12月共同行文上报国务院《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征收暂行办法有关协调情况的报告》,请示国务院尽快颁布。
(2)1998年国家新颁森林法第八条以法律形式把"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国家设立森林生态补偿基金"予以明确。
(3)新疆、内蒙古、云南省思茅地区、广东省、湖南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北京市、湖北省等省、市、自治区及县、地区都以各自政府的名义颁发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文件,基本上都是按照谁受益向谁征收的原则,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
国外对经营生态公益林的扶持日本森林,国有林只占1/3,其生态公益林国有与民有几乎各占1/2。
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公益林补偿资金,是指国家为保障公益林生态功能,对公益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给予的经济补偿。
1.3 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补偿资金分配2.1 公益林补偿资金的分配,按照公益林面积、生态功能重要性、管理成本等因素进行。
2.2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2.3 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应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补偿资金使用3.1 公益林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3.2 公益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偿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3.3 补偿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编制项目实施方案;(2)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3)签订合同;(4)按合同约定实施项目;(5)项目验收;(6)结算补偿资金。
四、补偿资金监管4.1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4.2 公益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4.3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益林补偿资金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对查实的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五、法律责任5.1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公益林补偿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5.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
七、补偿资金申请与审批7.1 公益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申请补偿资金,应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公益林补偿资金申请表;(2)公益林权属证明材料;(3)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工作总结;(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德庆县生态林复录保偿标准
德庆县生态林复录保偿标准
德庆县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
1.补偿对象: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2.补偿标准:2022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标准由平均42元/亩提高到44元/亩。
根据一般区域和特殊区域面积计算,一般区域补偿标准为37元/亩,特殊区域补偿标准为49.4元/亩。
⑴对农户经营的自留山、责任山补偿标准为每亩19.5元;
⑵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将损失性补偿资金总额的70%以上均分到人,发放到受益林农手中。
3.发放程序: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补贴对象、标准,由各村根据实际进行逐户造册登记,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各镇审核汇总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基础信息上报县林业局确认,并再次公示,无异议后送县财政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通过县信用社以“一卡(折)通”形式把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户。
往年情况是林农个人管护支出费用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国有和集体部分管护支出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单位账户。
今年根据上
级工作要求,林农个人管护支出费用将通过财政发放至个人“社保卡”,国有和集体部分管护支出仍然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单位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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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的补偿要素(1) 林地使用费(地租):由于经营生态公益林,其用地不能经营商品林或其他商业产品,按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而且第四十七条已有征收费用的原则规定。
因此林地使用费应包括补偿费的内容。
(2) (2)基础建设投资:包括营造生态公益林和道路、通讯、防火、场舍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3) (3)经营管理投资:包括调查规划设计、造林、补植、病防、管护、促进更新、抚育、护林防火、林政资源管理、科研技术服务等投人。
(4) (4)灾害损失:包括森林火害、病虫害、风害、泥石流、滑坡、兽害、雪害、冻害等的损失。
(5) (5)非商业性经营获益损失:指出于限制商业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这种损失也应得到补偿,使经营生态公益林者享受与不限制商业行为同等的盈利。
(6) 鉴于上述要素,生态公益林单位面积补偿标准计算公式为式中,G为某类型生态公益林单位面积平均每年的补偿标准;zBf为林地费用价;zF:为单位面积生态公益林从造林到计算年度的基础性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费用;D为林地利润率,大体为各项费用的25%;A为盈利率,即非商业性经营获益损失率,采用费用利润率,大体为15%;5为灾害损失率,大体为20%;N为经营年数,林分平均年龄。
国内生态公益林补偿动态(1)国家财政部、林业部于1996年12月共同行文上报国务院《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征收暂行办法有关协调情况的报告》,请示国务院尽快颁布。
(2)1998年国家新颁森林法第八条以法律形式把"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国家设立森林生态补偿基金"予以明确。
(3)新疆、内蒙古、云南省思茅地区、广东省、湖南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北京市、湖北省等省、市、自治区及县、地区都以各自政府的名义颁发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文件,基本上都是按照谁受益向谁征收的原则,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
国外对经营生态公益林的扶持日本森林,国有林只占1/3,其生态公益林国有与民有几乎各占1/2。
日本林业之所以发达,尤其是生态公益林经营成功的关键是在于其完整而优厚的林业经济扶持政策。
日本对其国内生态公益林的经营费用,无论是国有私有,全部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承担,免收一切税费,并对私营生态公益林经营予以适当补贴。
奥地利的森林法第十章明文规定,对公益林的经营和保护,政府给予资金上的扶持,对经营防护林的林主,根据实际情况其全部经营费用60%一95%由政府对受益者收取后返还林主。
美国、瑞典、荷兰、挪威、俄罗斯、马来西亚等国在经营生态公益林上,也都采取经济上全面扶持政策,并免收一切税费,由政府向森林生态受益者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补偿森林经营者。
黑龙江省为例生态公益林经营投资经规划测算,商品经济林与生态公益林平均每公顷经营投入基本相近。
这是为了尽快提高各生态公益林种的生态功能,应从积极调整各生态公益林种的每一具体林分(小班)的森林结构人手,按林种经营目标,通过集约经营手段,逐年调整,以达到最佳的林分结构、发挥最佳的生态功能,并非消极的封山育林,任其自然更替,一封了之。
为此,按两类林的面积权重,年资金投入量如下:商品经济林=52.69亿元×36.8%=19.39亿元生态公益林=52.69亿元×63.2%=33.30亿元关于为生态公益林征收育林费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依据与标准的建议征收的依据和原则1)法律依据我国1998年新颁布的森林法第八条对征收育林费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制度、征收对象、用途、管理均有明确规定。
1998年新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四、五十五条对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制度、标准、使用、管理都有明确的规定。
2)按需征收根据生态公益林建设并保持长期持续经营的需要征收。
在这方面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类似,建设面积,应根据全省林业长远规划和国土整治长远规划所确定的面积、森林覆盖率、各林种面积与布局规定,不以现有林地面积规定。
3)征收和投入对象谁受益向谁征收,谁经营就向谁投入。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分摊计算全省长期的生态公益林建设投入资金33.3亿元。
按照上述征收依据和原则,参照林业发达国家的做法,从黑龙江省的实际出发,先分为两部分:国家和省按1:1的比例,各承担50%(16.65亿元/年),然后对本省的每年16.65亿元,按下述受益份额分摊。
(1)水资源受益份额:根据表7.2和表7.3计算出的森林生态效益,黑龙江省森林每年涵养水源、净化水质、保持水土所产生的价值量,占森林生态总价值量的38.29%。
全省年建设生态公益林所需投入(省内摊)16.65亿元,则水资源受益者应分摊的金额为16.65亿元×38.29%=6.381亿元。
目前黑龙江省全年的用水量是434.6亿m3,各行业用水量见表7.4。
据此求出每立方米水应增加水费o.O贩元。
各业应分摊水资源增资费为16.65亿元×用水权重:工业=6.381亿元×29.69%=1.895亿元;农业=6.381亿元×56.93%=3.626亿元;牧业=6.381亿元×6.81%=0.435亿元;城镇居民=6.381亿元×2.53%=o.161亿元;农村人口=6.38l亿元×4.14%=0.264亿元。
(2)保障农牧业年丰收效益补偿份额:根据表7.3统计计算,森林保障农牧业高产稳产效益占森林生态总效益的44.06%(其中改良土壤占24.53%、防风因沙占3.67%、保农保牧占7.51%、减免灾害占8.35%),则应分摊的资金份额=16.65%亿元×44.06%=7.331亿元。
按耕地与牧场面积平摊,黑龙江省农牧业用地1315.29万hm2,平均每亩农田、牧场每年交3.72元。
以行业而言,农业承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5.211亿元/年,牧业承担2.120亿元/年。
(3)森林净化大气效益补偿份额:根据表7.3统计结果,黑龙江省森林每年净化大气效益占生态效益总价值的16.17%(制027.35%、净化大气8.81%、消减噪声0.01%)。
则应分摊的资金=16.65亿元×16.17%=2.692亿元。
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应全部由工业行业承担此份额。
(4)森林旅游景观和生物多样性效益补偿份额:根据表7.3的统计结果,黑龙江省的旅游景观与生物多样性效益价值占总量的1.48%,则该项补偿份额为16.65亿元×1.48%=O.246亿元,应由旅游行业承担。
(5)综合汇总:根据上述四大生态效益类型分摊补偿金额汇总结果:工业分摊4.587亿元/年,占27.55%;农业分摊8.837亿元/年,占53.07%;牧业分摊2.555亿元/年,占15.35%;旅游业分摊o.246亿元/年,占1.48%;城镇人中分摊o.161%亿元/年,占o.97%;农村人口分摊0.264亿元/年,占1.58%,详见表7.5。
(6)生态效益补偿奖金分摊可行性分析:上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分摊计算,是按国家和省1:1的比例匹配后,就黑龙江省每年分摊16.65亿元,省政府理应承担1/2。
但是省政府分摊的份额分是从各行各业分摊,因此莫不如在省内谁受益向谁征收。
但是计算结果,农业牧业负担比较重,而且国家和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政策是扶持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减轻农民负担;大气污染,基本是工业污染,只能由工业分摊森林净化大气效益补偿费,然而工业的门类很多,不好具体分摊;城镇和农村人口收入不等,而且很大一部分无收入,也难以分摊。
为此,只能按行业,找易于被人们接受,又体现国家政策的办法进行征收。
(7)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征收对象与征收标准的建议:①提高水价:提高标准=6.381亿元十434.6亿m:=0.015元/m:。
每立方米加价1.5分。
对于水价,无论城市或农村,无论工业或农牧业,无论单位或个人,一律按增加1.5分/t的标准收取。
②提高电价:黑龙江省1999年的发电量414.1亿千瓦时,将森林净化大气的年补偿金额2.692亿元,按发电量征收,即2.629亿元十414.1亿千瓦时=O.o065元/千瓦蹿o.01元,即每度电加价1分钱。
③提高粮食价格:黑龙江省1999年的粮豆薯总产307.5亿kg,按70%的纯粮食率并扣除农民自用粮豆薯量和种子,以年产粮豆薯总量的30%来计算生态补偿费;根据表7.5求算出的森林保障农业生产应分摊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为5,2U亿元/年,则提高粮价=5.2U亿元十(307.5×10"kg×30%)=o.0565元/kg,即每市斤提价3分钱。
④提高奶价:黑龙江省1999年奶产量145万t,扣除牧民自用量,以商品率70%计算。
根据表7.5求得的森林保障牧业生产应分摊的生态效益费2.120亿元/年,求出提高奶价=2.120亿元十(145×10't×o.7)=208.9元/t,即每市斤提价0.1元。
⑤从旅游收人中征收森林生态补偿费:1999年黑龙江省接待海外旅游者407074人次,国内旅游者2045万人次,共创外汇14788.02万美元,国内货币回笼loo.73亿元,全年旅游总收入达H2.7082亿元。
而森林景观生态效益补偿费为o.246亿元,则每年省旅游业应提交的补偿额为全省旅游业年总收入的0.22%。
即0.246亿元十U2.7082亿元=O.22%。
⑥提高水路航运收费标准:黑龙江省1999年完成水路航运总量为looo万t●km。
为减轻农民负担,将农村人口分摊的水资源费o.264亿元/年,由水路航运系统分摊,则提高水路航运收费O.264亿元十1000万to km=2.64元/(t·km)。
⑦向在岗职工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全省在岗职工以1000万人分摊城市人口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额o.16l亿元/年,则人均1.61元增2元/年。
⑧向煤炭、采金、采矿行业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除各行业原有规定外(如煤炭行业按煤炭年产量o.1元/t征收矿桂林造林经营费用,自己发展矿柱林等),主要是对破坏了的土地回填并恢复森林植被,造林三年后的面积和幼树保存率必须都达到90%以上。
自己无力回填,由林业部门回填并恢复植被,回填金额以实际土石方量,并加上30%土石方量的客土量,再加所在地造林成本和5年管护成本。
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还要按所在林区的人口与施业区面积比例承担人口安置费,黑龙江林区大体为平均每公顷1人,期限为10年,向所在林业局、林场缴纳,先交费后开采。
造成水质污染的,要负责处理,并按上述水、电缴纳标准缴纳水、电生态效益费。
⑨向造纸行业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一是所用木材,一律按国家和地方售价,从中提取售价的65%作为林价;二是负责处理污水;三是所用水、电,按上述标准提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