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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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民法教案

王鑫

政法系

2015学年度第2学期

第一编民法总论

目录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自然人

第五章法人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民事权利

第八章物

第九章民事行为

第十章代理

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

参考资料一、主要参考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7.法国民法典

8.德国民法典

9.日本民法典

10.台湾民法典

10.苏俄民法典

二、参考文献

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刘凯湘:《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3.郭明瑞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4.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

5.高圣平/梅夏英:《物权法教程》,人民大学出版社

6.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居于基本法的地位。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的市民法,罗马法奠定了现代民法的基础,而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蓝本。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在法律体系上也是诸法合一,但在学理上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

“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万民法),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市民法),即罗马法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在查士丁尼制定《国法大全》时,两法已经合并,罗马法主要以私法为主。近代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民事立法均为私法,从词源上看,民法是调整民间社会关系的法。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专门民事立法可追溯到1911年清政府的《大清民律草案》,(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曾聘请日本学者松本义正等人起草该民法,民法学者一般认为中国“民法”一词源自日本,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古代文献中便有“民法”一词,如《尚书.孔传》有文:“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这是我国刑、民分立的第一个民法草案。但未及公布,清朝就覆亡了。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于1925年完成《中华民国民法草案》,但也未正式颁行。南京国民党政府以上述两草案为基础,借鉴法、德、瑞士、日本等国民法某些原则和条款,于1928年5月到1930年底制定民法典,分五编(总则编、债编、物权编、亲属编、继承编)陆续公布。它是我国历史上正式公布的第一部民法典,至今仍施行于台湾省。

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法》第2条)。“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

(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指调整民事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我国无民法典,但实质上的民法是存在的。

(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调整民事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市民法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

1925年《中华民国民法草案》

1929.5.23公布《民法》总则

狭义的民法,仅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和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尚未颁布民法典,通常所称的民法系指广义的民法。

(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民法典是按一定体例、系统地将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我国无民法典,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发展迫切需要完善民事立法,制定民法典时机不够成熟,民事活动急需规定一些基本的行为准则,在此情况下,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通则尽管其条款较之于各国民法典的条款要简略得多,但是民法通则基本上概括了商品经济活动的一般行为准则,不仅包括一些民法总则的规范,而且也包括了民法分则的部分内容。

(四)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部门法)

民法狭义(规范学、解释学)* 民法学(法学学科)

广义(哲学、社会学、史学等)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与性质。我

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人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

人的社会生活

人身--人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条件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

(一)财产

财产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二)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具体的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静态的财产所有关系(归属)和动态财产流转关系;

静态—所有关系(所有权等)

财产关系

动态—流转关系(债权等)调整:调节、整理,使之条理化、秩序化

法律调整: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民法调整的特点:自主、任意、选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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