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合作协议(孵化基地)模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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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与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乙方: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一、合作宗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文)关于“
研究探索推进上海服务长三角地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的有效途径”和经国务院同意的《“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发改财金[2011]2991号)“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建设为载体,积极探索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和非公开转让市场建设”的相关要求,在《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相关文件的指导下,XXX与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依托自身的优势和特色,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创新,致力于推动XXX地区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二、合作框架
(一)甲乙双方相互明确对方为战略合作伙伴。甲乙双方拟共建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企业挂牌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甲方确定丙方作为该孵化基地的运营机构。
1、孵化基地由运营机构独立运营,运营机构对孵化基地的运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2、孵化基地的业务范围为:牵头或协助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进行属地化市场开拓和业务宣介;提供业务咨询。
3、孵化基地需要授牌的,须在拟定授牌日前五个工作日,由丙方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可以根据丙方的申请对孵化基地进行授牌。未经乙方同意,丙方不得自行使用含有或类似“上海股权托管
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孵化基地”
字样的名称,用作牌匾、宣传或其他用途。
4、如因甲方或乙方政策调整、相关规则进行修订或颁布实施新的规则而导致孵化基地运营机构的确定不符合新的政策、规则的规定,则甲方或乙方可要求丙方按照新的政策、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程序或提供材料,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必要程序或提供材料,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或乙方可取消丙方作为运营机构的资格,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议各方。
5、孵化基地的未尽事宜,可由甲、乙、丙三方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
(二)甲乙双方将建立紧密与高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甲乙双方建立并深化在资本市场与金融创新方面的合作,进行不定期的合作研讨及互派人员交流。
(三)甲方将向乙方积极通报当地中小企业在挂牌、投融资等方面的需求。甲乙双方定期召开项目交流会,就双方共同关注的产业、项目信息进行沟通和讨论。
(四)甲方不定期向乙方通报当地重要政策调整、产业发展情况、重点扶持企业等信息,安排乙方与有服务需求的企业进行直接交流,并邀请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企业交流会和其他投融资相关活动。乙方不定期向甲方通报重大政策调整、重要政策出台等信息。
(五)甲乙双方将视甲方的需要合作组织专题活动,以讲座、论坛或讨论会等多种形式,加深双方的合作关系,促进与企业的交流,加强各方联系沟通。
(六)乙方支持乙方合作机构或经纪业务会员在当地按照乙方相关规定开展开户受理等业务,方便当地企业原始股东及投资者办理开户及相关手续。
(七)乙方对乙方会员单位推荐企业在乙方挂牌等工作给予支持。乙方借助自身的金融服务优势积极支持会员单位为甲方推荐的企业进行股权融资等金融服务。甲方对当地企业在乙方挂牌在财政、税收、工商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有效期叁年,自甲乙丙叁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如任何一方未提出解除本协议之要求,则本协议自动展期叁年,每期如此。本合作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协议相关约定事项自动失效,甲乙丙叁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有关条款作相应调整。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或需要修改之处由甲乙丙叁方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壹式陆份,甲乙丙叁方各执贰份,陆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协议签署页)
甲方:
授权代表:
2014年月日
乙方: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
2014年月日
丙方:
授权代表:
201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