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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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

宿迁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

宿迁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试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发展,加强对全市城市各类绿地规划建设的指导,规范城市绿地植物种植,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宿迁市城乡园林绿化全覆盖实施细则(试行)》,制定宿迁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第一章总则1.1 本《导则》适用于全市各类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通则2.1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统筹兼顾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着重于生态环境的改善,使每一块有限的绿地发挥最大的生态效益。

2.2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以植物造景为基本原则,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并作适当调整和处理,创造多种植物生存空间,营造出物种丰富、配置合理、群落稳定、景观优美的植物景观。

2.3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贯彻以人为本思想,从人的利益和需求出发,坚持经济、适用、实惠、美观、自然的原则。

因循区域自然环境和物候特征,利用丰富的本土植物和自然景物,并将传统文化与时代精神相互交融,凸现城市的绿化特色。

2.4 城市绿化是人工再创的“第二自然”,应克服铺张浪费、苛求形式、贪大求洋,或硬造人工景观等做法,以自然生态景观为主,绿化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规划用地面积的70%。

根据我市所处的植被群落区系,城市绿化应多选择乔木,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应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其余为非树冠下草坪和其它地被植物。

2.5 城市绿地植物配置设计和种植原则:掌握植物生态适应性;阴、阳、干、湿、冷、暖各得其所;利用物种多样性,合理组合配置,坚持以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多层结构,考虑常绿与落叶,速生与慢生相结合,考虑季相变化,突出景观特色,充分利用平面和空间,提高单位绿地的叶面积指数。

2.6 各类型绿地地形改造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地形,保护湿地和天然水系,减少填挖工程、土方就地平衡,处理好地表排水,有利于植物生长,降低建设投资和养护管理费用。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17]41号【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3.07【实施日期】2017.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7日宿迁市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围绕省委提出的建设“江苏生态大公园”定位,通过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持续改善生态环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水平。

对照《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工作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生态立市”战略,立足建设“江苏生态大公园”定位,以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为抓手,大力推进生态园林建设,努力把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生态资源转化为富民资源,实现“生态经济化,经济生态化”的良性循环。

二、总体目标中心城市及三县县城积极争创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努力实现全市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全覆盖,中心城市及泗阳县县城力争率先创成。

三、主要任务(一)科学构建城市绿地生态系统。

修订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规划,划定城市绿线,强化绿地生态系统保护,制定生态修复实施计划,积极开展城市废弃地、污染水体生态修复,大力推进城乡一体的绿地生态系统构建,形成山水林田湖有机衔接的生态空间。

(二)有效保护自然文化资源和风景名胜区。

依法编制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完善自然生态资源保护有关法规,强化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杜绝违规占用生态资源开发、擅自占绿毁绿等行为,历史文化资源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发展。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09]32号
【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03
【实施日期】2009.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32号2009年3月3日)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和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线界定及绿地系统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施的审批、验收监督检查,实施绿化“一票否决权”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绿色图章是指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

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14•【字号】宿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0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六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浩2023年11月14日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加强建设过程监督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水利、交通等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按照本行业管理规定执行。

工业企业的附属绿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县(区)、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项目相关用地以及工程建设规划手续。

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以及性质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暨概算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等文件,报请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15•【字号】宿政发[2003]130号•【施行日期】200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宿政发[2003]130号)宿豫县、泗阳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中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保护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宿迁市中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保护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市区绿化管理与保护工作,美化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确定的各类绿地的保护和管理。

(二)城市各类绿地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或损坏。

(三)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绿地,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社会共建”的绿地建设保护方针。

(四)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为:南至徐宿淮盐高速公路与宿邳一级公路;北至骆马湖与新沂河;东至洋河与宿沭一级公路间的快速通道,包括洋河镇区及宿豫县化学工业园区;西至皂王公路(皂河-王官集)及通湖大道以西1.0公里,总面积约530平方公里。

二、保护的规划绿地类别(五)现有的林场、果园的保护规划规划区530km2范围内一切现有的经济林、用材林、森林公园和果园。

(六)生产绿地保护规划生产绿地是指生产供城市绿化所用的苗木、草坪和花卉的圃地。

生产绿地建设应立足于现状,面向社会,面向市场,生产高品质园林绿化苗木。

按照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文件)城市生产绿地的面积应占建成区面积的2-3%。

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

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

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宿迁市首部地方性法规《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那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2016年8月31日宿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2016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绿地,巩固绿化成果,创造良好的生态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并赋以特定功能的城市用地,包括:(一)公园绿地:指向社会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二)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三)道路绿地:指道路用地内的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四)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的绿地;(五)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六)生产绿地:指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绿地;(七)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绿地。

第三条城市绿地的保护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源头控制、全面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地保护所需经费的投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五条市、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保护工作。

宿豫区、宿城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地的保护工作。

住建、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水务、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地的保护工作。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9.28•【字号】宿政办发〔2007〕160号•【施行日期】200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宿迁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根据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结合宿迁实际,制订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水平为根本出发点,围绕“森林式、环保型、园林化、可持续发展的湖滨特色生态城市”建设目标,明确重点,全员发动,齐抓共管,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

二、重点工程一是冬绿工程。

在市区公共绿地内增植女贞、雪松、龙柏、蜀桧、桂花、夹竹桃、石楠、湿地松等常绿乔灌木及竹子。

二是夏荫工程。

在未能对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林荫覆盖的道路,增植高大落叶阔叶乔木,迅速提高遮荫效果;完善和提高主要道路防护林带,提高景观效益和防护水平。

三是地绿工程。

加大地被覆盖力度、抑制扬尘,对各单位围墙四周至道路路牙石范围内进行查漏补缺,平整场地,清除杂物,栽植植被,见缝插绿,绿化到位。

四是绿院工程。

各居住区和单位庭院,按照绿化率和绿地率指标要求提高绿化标准,争创绿化先进庭院。

教育、卫生、经贸、交通、水务、民政、中石油、中石化等八大系统,继续按照“条块密切配合,上下齐抓共建,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在全市校园、医卫单位、厂矿企业、公路、河道、墓地、加油站开展“绿化达标庭院”活动,确保各单位绿化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0.31•【字号】宿政办发〔2013〕217号•【施行日期】201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全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城市园林绿化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作为美丽中国在宿迁实践的重要载体,加强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推动园林绿化从重数量向量质并举转变,从重建设向建管并重转变,从重景观的单一功能向景观、生态、休憩等复合功能并重转变,实现园林绿化面积的拓展、绿地质量的提高和管养水平的提升,打造以人为本、绿色生态、环保低碳、社会和谐的生态园林城市。

二、目标任务通过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使宿迁中心城市与各区域之间园林绿化协调发展,形成良好的市域绿色生态环境和完善的城市绿地系统,使宿迁城市面貌更美、生态环境更优、景观文化更厚、人居环境更佳,全面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以打造园林城市群为载体,进一步擦亮生态宿迁“金”字招牌。

2013年,泗洪县创成省级园林城市,沭阳县申创省级园林城市;2014年,泗阳县创成国家园林城市,沭阳县创成省级园林城市;2015年,中心城市争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泗洪县、沭阳县争创国家园林城市。

——以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形成多层次、多功能、复合型的绿色生态网络。

2015年,全市城镇绿化覆盖率38%以上,中心城市绿化覆盖率42%以上,绿地率39%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3.5平方米以上。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8]20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8]20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8〕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宿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严格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林业、水利、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各类绿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

第六条城市绿线由市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城市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的现状和保护要求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3.19•【字号】宿政办发〔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宿迁市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与开发城市地下和地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雨水、污水)、电力、路灯照明、燃气、热力、通信、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宿迁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程管线规划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宿迁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工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交叉、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并统一标识,形成规范性永久标志,市区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弯曲的管道。

第六条新建管线不得擅自穿越、切割城市规划用地。

第七条临城市道路的建筑, 其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不得占压道路规划红线。

第八条下列管线建设必须经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规划宽度≥10米的城市道路上的各种规格和类别的管线及沿路建筑管线接入;(二)雨水管、污水管管径>300 毫米的;(三)给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压力管管径≥200毫米的;(四)有线电视电缆>2 孔的;五)通信电缆>2 孔的;(六)各类工业管线;(七)中心城市220平方公里范围以内的电力线路工程;(八)其他各类需要审批发证的管线。

宿迁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宿迁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宿迁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宿迁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绿化规划:制定宿迁市的整体绿化规划,并明确不同区域的绿化要求和重点。

2. 植物选用:根据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选择适应性强、抗逆能力好的本地或近地品种进行绿化植物的选用。

3. 绿化配套设施:确定各类绿地的配套设施,包括坐椅、亭子、喷泉等,并加强对这些设施的维护与保养。

4. 绿化建设和养护方案:确定绿化项目的建设和养护方案,包括施工图纸、施工工艺、养护措施等,确保绿化项目的质量和长效运营。

5. 绿地管理:明确绿化项目的管理责任部门及人员,建立绿地档案,并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处理绿地上的问题。

6. 绿化养护:制定绿化植物的养护管理方案,包括浇水、修剪、施肥、防病虫害等,并加强对绿化植物的定期检查和修复。

7. 绿化宣传与教育:组织开展绿化宣传与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绿化意识和环保意识。

8. 绿地整体规划: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和管理宿迁市的绿地系统,确保绿地的连贯性和可持续性。

以上是关于宿迁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标准可能还涉及更多细节和要求,需要根据宿迁市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生态绿地生态林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生态绿地生态林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生态绿地生态林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5•【字号】宿政发〔2004〕109号•【施行日期】200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生态绿地生态林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宿迁市生态绿地生态林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宿迁市生态绿地生态林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生态绿地、生态林的建设管理是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社会公益事业,关系到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长远大计。

为加强生态绿地、生态林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和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生态省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绿色江苏建设的决定》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紧扣“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的宗旨,以建设“生态宿迁,绿色家园”为目标,以生态绿地和生态林的确认、建设为基础,管理、保护为手段,逐步扩大生态绿地和生态林规模,引导全社会倡导生态文明,弘扬生态文化,把我市建成园林城市、生态名市。

二、目标任务加大生态绿地、生态林的建设和保护力度,到2007年,生态绿地占建成区的10%,并得到有效保护;国家级生态林面积达到10000公顷,并得到有效保护。

到2010年,城市生态绿地占建成区的12%,并得到有效保护,省级生态林面积达到8000公顷,并得到有效保护。

三、工作措施(一)生态绿地、生态林的确认。

1.生态绿地、生态林的确认,必须在权属所有者和经营者明确有关经营管理的规定及相关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在征得其同意后,县级以上建设(园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现场界定书,并根据事权划分报经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批准确认。

《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相关知识问答

《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相关知识问答

《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相关知识问答1. 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是什么?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是宿迁市政府为保护和管理城市绿地而制定的法规。

条例规定了城市绿地的划定、保护、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促进城市绿地的合理利用,维护城市生态环境的稳定。

2. 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城市绿地的分类标准与划定、城市绿地的保护与修复、城市绿地的建设和利用、城市绿地管理与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3. 宿迁市城市绿地的划分标准是什么?宿迁市城市绿地的划分标准主要根据绿地性质、用途和所处位置来确定。

按照绿地性质可分为生态绿地、景观绿地和文化绿地;按照用途可分为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道路绿地和社区绿地;按照所处位置可分为市区绿地和乡镇绿地。

4. 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强制性吗?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是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该条例的规定,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宿迁市城市绿地的保护与修复措施有哪些?宿迁市城市绿地的保护与修复措施包括严格控制非法采石、破坏绿地和非法占用绿地的行为;加强对城市绿地的巡查、管理和维护;推进生态修复工程,改善绿地生态环境等。

6. 宿迁市城市绿地的建设和利用规定是什么?宿迁市城市绿地的建设和利用规定主要包括合理规划和布局城市绿地、加强绿地建设与改造、提高绿地利用率、发展绿地旅游产业等。

同时,规定对于绿地建设和利用需要符合生态保护要求,不得破坏绿地生态环境。

7. 宿迁市城市绿地管理与监督措施如何实施?宿迁市城市绿地管理与监督措施主要包括加强城市绿地管理和维护力度,建立绿地保护机制和考核制度,加强对重点绿地区域的监督和巡查,建立举报绿地违法行为的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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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

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

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13•【字号】宿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宿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已由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13日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2021年10月29日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线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线安全与维护第四章管线信息与档案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线管理,规范城市管线建设,保障城市管线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县中心城区城市管线的规划与建设、安全与维护、信息与档案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管线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管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有关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辖区内管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管线综合协调机制的牵头单位,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管线的行业监督管理,统筹管线和综合管廊的建设管理,负责管线建设的综合验收和档案归集管理。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绿化管理与养护工作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绿化管理与养护工作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绿化管理与养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28•【字号】•【施行日期】200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绿化管理与养护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宿各单位:为进一步巩固城乡绿化成果,大力倡导爱绿、护绿、养绿的社会风尚,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绿化管理和养护,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城乡绿化长效管护运作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城乡绿化管护工作。

加强城乡绿化建设是改善生态环境、人居条件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富民强市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近几年来,我市城乡绿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重栽轻管,苗木缺水少肥,树木无人修剪,病虫害防治工作不及时,一些地方人为破坏苗木现象严重等。

为加快生态宿迁、绿色家园建设步伐,必须把城乡绿化管护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本通知所称的绿化管护是指以从事对树木和绿地为主的绿化进行日常管理、保护等活动,主要包括绿地建设、保洁、监护、浇水、施肥、修剪、防治病虫害等方面工作。

三、明确管护范围,落实管护责任。

城镇绿化实行绿化管护责任单位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运作机制。

市政府与市区有关单位已签定的绿化管护责任状要继续补充、完善;对近期实施的绿化工程,市政府将继续与市区有关单位补签责任状。

县(区)、乡(镇)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层层签定绿化管护责任状。

园林、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可行的管护方案,明确管护区域、管护内容和管护要求,划片到单位,责任到个人。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绿化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管护责任人,细化量化目标任务,实行全天候常年管护制度,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一级保一级,切实把绿化管护工作落到实处。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园林局宿迁市2014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园林局宿迁市2014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园林局宿迁市2014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2.17•【字号】宿政办发〔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园林局宿迁市2014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园林局起草的《宿迁市2014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17日宿迁市2014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结合宿迁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城市园林绿化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载体,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

以打造宿迁园林城市群为抓手,重点围绕绿化质态抓提升、围绕内涵创新抓实效、围绕创建成果抓巩固,推动园林绿化从重数量向量质并举转变,从单一功能向复合功能转变,从重建设向建管并重转变,逐步优化绿地布局,努力打造苏北最美城市,促进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2014年,在积极拓展城市绿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均衡绿地分布,加强城市中心区、老城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紧密结合城市居民日常游憩、出行等需求,加快公园绿地、道路绿化和居住区等绿地建设;继续推广节约型园林绿化,不断完善绿地系统综合功能。

(一)重点园林绿化项目建设目标全市2014年城市(包括三县县城,不包括建制乡镇)重点园林绿化项目任务共计151项,新(改)建绿地总面积约1070万平方米。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地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b5E2R。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地控制线.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地直辖市、市、镇.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三条城市绿线地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地监督和管理工作.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地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地绿线.p1Ean。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地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地具体坐标.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地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八条城市绿线地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地规定进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九条批准地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地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地权利.DXDiT。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RTCrp。

宿迁中心城市建设项目绿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宿迁中心城市建设项目绿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宿政规发〔2013〕1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中心城市建设项目绿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中心城市建设项目绿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四届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5日宿迁中心城市建设项目绿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规范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化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是指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仓储、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市政设施和特殊用地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依法建设的绿地。

第四条城市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占用现有绿地和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及城市控制性详规中确定的各类规划绿地。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和绿地面积的计算。

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城市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城市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100%。

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指在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面积(计算标准详见附件),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宗地面积。

第六条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建设应坚持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原则,绿化栽植完成应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七条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应符合《宿迁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城市建设规划指标要求。

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如确因城市规划调整,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不能达到标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该项目规划方案审查核准前,报请市政府批准;如建设项目是带方案摘牌的,绿地率应符合土地出让方案的指标要求。

第八条城市建设项目绿化景观方案、施工图应按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深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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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和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线界定及绿地系统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施的审批、验收监督检查,实施绿化“一票否决权”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绿色图章是指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内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城管、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自身职能做好城市绿线管理配合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与城市绿地保护,并服从城市绿线管理;有权利监督城市绿线保护和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七条城市绿线由市政府组织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并结合现有绿地系统、风景名胜和自然地貌予以界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和规划中的永久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临时性绿地绿线界定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确定);
(二)城市规划区内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九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控制线。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绿线所在区位的坐标,并制定落实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划定为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存档确定管理单位。

划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建成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破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在控制线内,如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或损坏绿化设施、砍伐(移植)绿化植物,改变其用地性质的,须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不得改作他用,严禁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需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任何部门在未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前提下,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因规划调整和管理需要等原因,进行树木抚育更新,大范围修剪、绿地改造、扩建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城市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要求建设绿地。

不得占用绿地,损坏绿化植物及其设施,改变绿化用地的性质。

第十五条城市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编制绿地设计方案,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它活动。

第十七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宿迁市城市绿地补偿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收缴异地补绿费。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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