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关于加强墙改专项基金退返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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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为了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该基金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国建筑业转型升级,提升建筑墙体的质量和性能。

基金的退返指南是指针对基金项目的资金支持结束后,如何进行退返资金及相关材料的指导和规定。

下面是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的内容:一、退返资金的流程和要求1.基金项目结束后,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退返资金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结题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退款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2.基金管理机构收到资金申请后,应进行审核。

审核主要包括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和对退款申请的合理性评估。

3.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机构将资金退还给申请人。

退款的时间和方式应提前通知申请人,以便其做出相应的准备。

二、退返材料的要求和流程1.申请人在申请退返资金的同时,应将项目结题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同提交给基金管理机构。

2.基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其进行审核和审查。

审核主要包括对项目结题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的评估。

3.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机构将退返材料归档,并与申请人进行确认。

4.归档的退返材料应妥善保存,便于后续管理和查询。

三、其他事项1.申请人退返资金和材料时应注意保护知识产权。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公开、泄露项目相关的技术、数据和成果。

2.申请人应保持良好的合作和沟通态度,及时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

3.如有其他特殊情况,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但需提前与基金管理机构沟通。

以上是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的内容。

退返指南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规范资金的使用和材料的管理,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

对于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同时,这也是对申请人负责、保护基金安全的一种措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6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6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6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推进我市建筑业创新驱动、绿色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5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

政府部门做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引导和市场培育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

2.坚持示范带动与统筹推进相结合。

发挥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公共建筑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分阶段、分步骤、分地区统筹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

3.坚持科技进步与产业升级相结合。

用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建筑业,整合资源,提高产业关联度和建筑工业化应用水平,实现标准化、精细化管理。

(二)发展目标。

1.2015年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2016年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2017年起每年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增加10%以上,力争到2020年全市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达到200万平方米。

2.2015年起建筑单体预制装配化率(墙体、梁柱、楼板、楼梯、阳台等结构中预制构件所占的比重)应不低于15%,2017年起不低于20%,2019年起不低于30%;鼓励住宅建筑实施全装修,不断提高建筑工业化程度。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规定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规定
法律依据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条 件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专项基金还退 1、逾期未申请还退专项基金的; 2、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60%的; 3、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已回填土或主体工程完工已抹灰而难于查验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 4、使用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 5、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墙体材料的; 6、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未通过建筑节能工程分部验收的。 在办理返退手续时,发现有以骗取专项基金返退款为目的弄虚作假行为的。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本事项无证件,且不设有效期。
法律效力
取得审核意见后方可退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收 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申请材料
1、包含市或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意见的《深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深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款申请表》一式四份,在窗口领取,也可在网上下载;
2、《深圳市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表》(蒋武有)(在窗口领取,也可在网上下载,主要由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内容
一、申请办理退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款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未超过30天;2、在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回填土前和主体工程完工抹灰前建设单位已向项目报建属地质监部门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验收申请并已完成现场验收; 3、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使用量实际比例不低于60%;4、执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验收的质监部门已在退款申请表上签署核验意见;5、申请退款单位是原缴款单位.二、重要提示1、一次性备齐有关新型墙体材料的购买发票及复印件; 2、新型墙体材料购买发票上应注明新型墙体材料的种类、尺寸规格、数量和所使用工程名称.

杭州市经委关于印发加快杭州市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经委关于印发加快杭州市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经委关于印发加快杭州市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31•【字号】杭经建冶[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经委关于印发加快杭州市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经建冶〔2010〕105号)各区、县(市)经发(经贸、发改经济)局、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为深入贯彻《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认真落实省经信委《关于加快我省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工作的意见》(浙经信资源〔2009〕424号),加快推动我市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步伐,保持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我委制定了《关于加快杭州市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工作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关于加快杭州市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工作的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认真落实省经信委《关于加快我省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工作的意见》(浙经信资源〔2009〕424号),加快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遵循国务院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总体要求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精神,以深入贯彻《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为纲,以政策调控为导向,科技创新为支撑,调整墙体材料产业、产品、技术结构,优化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加快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实现节约土地,优质低耗,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推进循环经济和打造低碳产业,促进本市墙体材料产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提升产业结构水平与淘汰落后产能并举、总体发展与因地制宜兼顾、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紧密结合、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进低碳高效经济相统一、政策引导与监督管理并重等原则,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服务指导等措施鼓励支持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根据墙材企业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发展、改造、限制、淘汰等手段,加强监督管理,提升墙体材料产业整体水平。

墙改基金返退经验总结(2篇)

墙改基金返退经验总结(2篇)

墙改基金返退经验总结墙改基金退款程序1.在主体未作隐蔽之前,持现场检测申请报告(市经贸委网站下载表格【____】)向经贸委墙改办提出现场查验申请。

接到申请后____个工作日之内____现场查验和记录。

(联系人:小马6658780.3.现场查阅资料:工程设计图纸中墙体材料说明、墙体设计变更记录、预算书中墙体材料用量说明、(厂家提供:经法定检验机构抽检的产品检验报告、生产企业的产品合格证、新型墙材认定证书、)新型墙材购入量统计凭证等资料。

4.各项资料如果是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市墙改办查验后留存。

5.在建筑竣工验收后____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向墙改办提出返还基金的书面申请报告,同时提供下列相关文件、材料:(1.墙改基金缴款凭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工程五方验收鉴定表(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4.经法定检验机构抽检且在有效期内的产品检验报告、生产企业的产品合格证、建设单位对墙体材料的复检报告。

(5.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

(厂家提供)以上材料经墙改办审核、计算确认后,在____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建设单位持“____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审批表”到市财政局、市国库支付中心办理返还手续。

备注:1.所有____取得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企业____、新型墙材基金现场检测申请表;均在市经贸委网站下载。

2.提供的“新型墙体认定书”注意厂家名称和产品名称是否与买回商品一致。

3.文件“新财非税____【____】号”规定,上缴的基金____%上缴到自治区国库,____%缴入地方同级国库,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墙改基金返退经验总结(二)墙改基金是指政府为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对老旧小区的外立面进行改造而设立的资金。

由于资金来源、管理方式等因素的不同,墙改基金的返退政策也存在差异。

本文将根据个人经验,对墙改基金返退的相关情况进行总结和经验分享。

首先,墙改基金的返退政策因地区而异。

不同地区的政府在墙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上有不同的规定,返退政策也因此存在差异。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墙改专项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的用于支持房屋墙面改善工程的专项基金,主要为了解决老旧城区住房墙体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视觉不满意问题。

为了规范墙改专项基金的收费,确保公平、合理、透明的收费机制,以下是墙改专项基金的收费规定,以便广大市民了解:一、收费标准1.收费金额:墙改专项基金按照基层建设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房屋类型、不同墙面面积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定。

2.收费方式:墙改专项基金的收费方式可分为一次性收费和分期收费两种方式。

一次性收费即在办理墙改申请时一次性缴纳所需的墙改专项基金;分期收费即按照相关规定将支付时间划分为若干个阶段进行缴纳。

3.免收范围:墙改专项基金对于贫困家庭、城乡困难群众、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符合国家相关扶贫政策的民生工程等特定群体可以免收。

免收对象的认定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并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凭证。

二、收费程序2.收费通知:政府部门应当在接受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通知其缴纳墙改专项基金的金额、时间和方式等信息。

3.缴纳墙改专项基金:申请者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方式缴纳墙改专项基金。

4.发放专项基金:政府部门在收到墙改专项基金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按时将专项基金发放给申请者。

三、监管机制1.监督机构:地方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墙改专项基金的收费、使用和监督等工作。

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并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2.财务公开: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墙改专项基金的收支明细,告知公众基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3.多方参与:监督机构应当邀请公众、社区居民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参与监督工作,增强监管的公正性和公众的参与性。

四、违规行为与处罚1.虚假申报:对于故意虚假申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申请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2.侵占挪用:对于挪用、侵占墙改专项基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应当追回专项基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05.24•【字号】浙财综字[2004]42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综字〔2004〕4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墙改主管部门、新墙办: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和《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1号令)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现将《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和《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1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专项基金由各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墙办)负责征收。

省(部)属单位的建筑工程,由省新墙办征收;市、县的建筑工程,分别由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市、县新墙办征收;各级新墙办也可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征收。

第四条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新墙办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在本省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自建住房),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扩初设计批复或建筑施工总平面图及结构说明确定的建筑面积预缴专项基金,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3•【字号】杭政[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2009〕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推进,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在我市辖区内建设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三、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并承担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市新一轮“十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建委、经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交通局、林水局、外经贸局、经合办等各重点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意见的规定,对重点项目开展管理、监督、服务和协调工作。

四、重点建设项目的范围。

市重点建设项目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主要包括:(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要项目;(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涉及民生及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三)高新技术、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四)农林水利、新农村建设、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五)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

五、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认定标准:(一)农林水项目:以增强防灾能力、促进水资源保障、改善环境、保护生态、增进效益为重点,主要考虑本区域范围内流域治理、水库和水利设施建设、现代化农业园区建设、生态林建设、新农村建设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加强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管理的几点思考

加强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管理的几点思考

加强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管理 的几点思考
江 苏 省 淮 安 市 墙 体 材 料 改革 与建 筑 节 能 管理 办公 室 范 山庆
保 根据 国家 财政部 、 国家 发展 改革委 《 型墙 体材料 框架 , 证 专项基 金 的返退 和 使用有 章 可循 。 新 专项基 金征 收使用 管理 办法 》 的有关规 定 :新 型墙 体 “
要 实 现新 型 墙材 专 项 基金 的优化 和 高效 益 . 必 及返退 等相 互制 约 的规 章制 度 :对 具体 业务 分工 时如 就 须 作 出科 学 的 使 用安 排 . 立 从 政 策控 制 、 程 控 制 何 形成相 互制约 、 建 过 如何形 成对权力 的监督 制约等 等
到效率控制 的高效支出控制机制 以及科学的返退机
( )建 立新 型墙 材 专 项基 金返 退 内部控 制 制度 。 1
材料 专项基 金 由地方 各级墙 体材 料革新 办公 室 具体 征 新 型 墙 材 专项 基金 返 退 工 作 是 整 个 基 金 管 理 的 重 要 收 和使用 管理 ” 目前 各地基 建规 模不 断扩 大 . 型墙 组 成部 分 建 立专 项基 金返 退 内部控 制 制度 主要 控制 新
用等 内部 控制 制度
( ) 立必要 的 内部 牵制制度 பைடு நூலகம் 内部监督 制度 。 3建 这
政策 , 立建 全 新 型墙 材 专项 基 金 审批 、 理 、 用 以 建 管 使
1 .进一 步制 定和 完善 新型 墙材 专项 基金 返 退 、 使 两项制 度 主要控制 的内容是 :依据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
材专 项基金 收缴 金额 加大 ( 如江 苏省省 管市 2 0 0 7年 度
10 3 0万 元 ) 的情 况下 . 专项 基 金返 退 金额 增加 , 相关 对

墙改办返退基金报告

墙改办返退基金报告

【标题】墙改办返退基金报告【引言】尊敬的各位阅读者:围绕城市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的核心任务,我们一直致力于推进墙改办返退基金的有效运作,以进一步改善老旧住房的居住环境。

本报告将详细介绍墙改办返退基金的目标、筹集方式和运作情况,并分析基金的效果与问题,以期为今后相关工作提供实践经验和参考依据。

【一、墙改办返退基金的目标】墙改办返退基金旨在促进老旧住房的改善与升级,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

通过该基金,我们希望解决老旧住房存在的墙体裂缝、渗水等问题,为住户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二、墙改办返退基金的筹集方式】墙改办返退基金的筹集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主要包括政府专项拨款、市场化资金支持、社会捐赠等。

政府部门通过拨款的方式给予基金必要的启动资金,市场化资金则由房地产开发商、金融机构等提供,而社会捐赠则是广大社会人士和企事业单位的自愿行为。

【三、墙改办返退基金的运作情况】1. 资金使用审批:墙改办返退基金的使用需经过严格审核与审批程序,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果。

由专门成立的墙改办返退基金委员会负责审批项目申请,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2. 项目实施管理:墙改办返退基金委员会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质量。

同时,为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效果,基金委员会会与相关建筑设计师、工程监理师等专业人士进行协商和指导。

3. 效果评估与后续服务:墙改办返退基金的使用效果需要进行评估与检验。

在工程完成后,基金委员会将对改善工作进行评审和验收,确保工程达到预期目标。

同时,为解决工程后期出现的问题,基金委员会将提供相应的后续服务,确保住户的满意度和生活品质。

【四、墙改办返退基金的效果与问题】1. 成效:墙改办返退基金的实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泛改善了老旧住房的墙体问题,提高了住户的居住环境。

通过基金的筹集和使用,许多低收入家庭得到了必要的改善,进一步推动了城市整体的建设和发展。

2. 问题:然而,墙改办返退基金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2008.1.1-2017.4.1)已作废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2008.1.1-2017.4.1)已作废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现场核实及专项基金返退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现场核实及专项基金返退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现场核实及专项基金返退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7〕358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2017年4月1日财政部取消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为进一步做好前期已缴纳专项基金建设项目后续管理相关工作,规范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现场核实及专项基金返退工作的程序和各方主体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现场核实(一)申请受理1.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抹灰隐蔽处理前,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署的《砌体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向项目施工许可发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墙材节能办书面申请现场核实;现场核实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一并到场参核。

2.墙材节能办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施工现场核实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

3.墙材节能办开展现场核实前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联系相关单位参加现场核实,并提前准备相关资料备查。

4.墙材节能办结合自身情况,可利用网络平台开展现场核实资料预审工作,以方便企业办事,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二)现场核实1.核实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1)核实范围: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墙材节能办可对建筑工程墙体进行全面核查或抽查。

采取抽查的,应注明抽查的建筑栋号、层数和部位;单栋建筑的工程项目,随机抽查不少于2层;多栋建筑的工程项目,按单个施工许可证载栋数随机抽查不少于30%且不少于2栋,每栋不少于1层。

(2)核实实体内容:现场查看建筑工程外墙、内隔墙、厨房、卫生间、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女儿墙等部位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是否符合现行政策和标准规范。

(3)核查相关资料:核查项目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资料、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和新型墙体材料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资料,相关资料应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实行普遍性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转出、免征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转出、免征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后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见附件1)。

对取消、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一)取消7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包括:公安部门的非机动车补牌证费、《杭州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工本费,交通运输部门的旅客港务费,卫生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费,新闻出版部门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等5项收费;已经明确执行期限的交通运输部门的船闸过闸费(限于政府投资的船闸),水利部门的船舶过闸费(限于政府投资的船闸)等2项收费,在执行期满后取消。

(二)将6项属于资源补偿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包括:建设部门的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同时根据《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更名为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交通运输部门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水利部门的占用水域补偿费、滩涂围垦资源使用费,海洋与渔业部门的渔业资源赔偿费。

财综字【2007】7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字【2007】7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2—2000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第九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十二条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六)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1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2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关于墙改基金退费的规定

关于墙改基金退费的规定

专项资金征收标准及征收办法:(一) 水泥生产企业及中转站(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交纳1元专项资金。

应上交的专项资金,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市、县两级散装水泥办公室直接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水泥生产企业交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市建设项目 (不含市政建设项目)由同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按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专项资金预收款。

盐城市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市规划局代征,各县(市) 由各县(市)建设、计经部门代征或由散装水泥办公室直接征收。

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交款单位凭全部水泥的原始购货发票办理专项资金预收款的结算手续。

凡足额交纳预收款且工程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使用率达到规定比例和要求的,按使用散装水泥每吨1元返还预收款(不含未缴纳预收款的附属工程所用散装水泥量),余款转为专项资金;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使用率达不到规定比例和要求或未按期办理结算手续的,预收款全部纳入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三) 道路、桥梁、水利、市政、农村(农民建房除外)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按每吨4元交纳专项资金,由同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征收。

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交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条按规定应当缴纳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

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准减免。

第十一条征收专项资金必须持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收据”和“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专用收据”。

各地在收取专项资金预收款时应开具预收款专用收据,交款单位结算后,按实际缴纳的专项资金开具专项资金收款收据,同时收回预收款专用收据。

预收款专用收据不作报销凭证。

墙改基金返退最新文件

墙改基金返退最新文件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完善管理制度,扎实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工作,根据《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豫财办综〔2008〕98号)、《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和《郑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结合工作实际,对郑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流程进行修订,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专项基金征收流程建设单位凭郑州市规划局开具的“郑州市建设项目交费通知单”→郑州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开具“郑州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缴款通知书”→指定代收银行缴费→凭代收银行代开的财政票据到郑州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加盖缴费公章。

(一)征收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宅基地上自建房),建设单位(含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照规定缴纳专项基金。

未按规定缴纳的,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征收标准:市本级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县(市)、上街区每平方米8元。

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如大门、围墙等),按照标砖(240mm×115mm×53mm)每块0.05元征收。

二、专项基金返退流程建设单位递交现场核查书面申请→市节能墙改办进行墙体现场核查→市节能墙改办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市节能墙改办查验返退资料并签批郑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表→市财政局城建处办理返退。

(一)递交申请建设单位在工程主体完工后(墙体砌完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前), 向市节能墙改办递交墙体材料现场核查书面申请,提供以下资料:1.现场核查申请(格式可从网上下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3.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大项目办的开工证明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4.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银行票据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二)现场核查市节能墙改办收到建设单位(含个人)递交的墙体材料现场核查书面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该项建设工程使用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同时建设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第一类:一般工程。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十二条 各级墙改办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基金缴库的管理工作。省财政厅、省墙改办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及其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四条 代征部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手续费按实际解额的2‰比例计提,由各级墙改办申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每半年划解给征收部门,纳入当地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各级墙改办提出计划,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或平衡预算。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围: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03〕7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建设厅拟定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行政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建设。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分级征收,省(部)属单位的建设工程,由省墙改办负责征收,委托建设工程所在市、县、区墙改办代收;市、县、区的建设工程,分别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区墙改办负责征收。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改办督促补缴,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0.5‰的滞纳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 o o七年十 二 月十七 日
附件 1 :
’ 型墙体 材 料 专项 基金征 收 使 用管理 办法 新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 加 强 新 型墙 体 材 料 专项 基 金 征 收 使 用管 理 . 快 推 广新 型 墙 体材 料 . 进 节 约 能源 和 保 加 促 护耕 地 。 根据 《 国务 院 办公 厅 关 于进 一 步 推进 墙 体 材
财政 部 、 国家 发展 改革 委将 根据 技 术进 算 予 以核拨 , 得从新 型墙 体材料 专项基 金 中列 支 。 不
步 和 经济 社 会发 展 情 况 . 时调 整 《 型 墙 体材 料 目 适 新 第八 条 除 国务 院 、 财政 部规 定 外 。 何 地方 、 任 部
第 十 七 条 新 型 墙 体 材料 专 项 基 金 收支 预 算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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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印发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 用管理办法 》 的通知
各省、 自治 区 、 辖市财 政厅 ( )发 展改 革委 、 委 ( 贸委 ) 直 局 、 经 经 :
为加 强 和改 进新 型墙 体 材料专 项 基金 征收 使 用管 理 . 快 推广 新 型墙体 材 料 . 加 根据 国务 院有 关 规定 . 政 财
制、 预决 算 管 理 和资 金 财务 管 理 . 照 同级 财 政 部 门 按 的规定执 行
门和 单位 不得 擅 自改 变新 型墙 体 材 料 专 项 基 金征 收
型墙体 材料专 项基金 第 九条 第十 条 征 收 新 型墙 体 材 料 专 项基 金 .应 使 用 建 设单 位缴 纳新 型墙 体 材料 专项 基金 . 新 型 墙 体 材料 专 项 基 金 由地 方 墙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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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墙改专项基金返退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省经信委《关于加快我省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工作的意见》(浙经信资源[2009]424号)等省市新墙材的产业政策,更好地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对推进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和建设节能建筑工作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我市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步伐,保持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为统一规范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管理的具体操作,提出如下规定:
一、建设工程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预收款后,在主体工程竣工后根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返退专项基金。

二、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范围:
1. 在建设工程中全部使用非烧结类新墙材和使用全部杭州市新墙材示范企业生产的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予以全额返退;
2. 建设工程(含基础部分)使用获《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的非粘土新墙材,按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使用量实际比例退还,对其中使用获《认定证书》的烧结多孔砖(指矩形孔或矩形条孔)、烧结空心砖按实际使用比例的50%退还。

三、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下列情况下不予返退:
1 .使用未获得《认定证书》的产品;
2. 在主体工程完工粉刷前或中间结构验收时未申请验收的;
3. 使用的新墙材无产品标识的;
4. 使用未经《进杭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备案》的;
5. 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禁用、淘汰的墙体材料产品的;
6. 在办理结算手续时,发现有以骗取专项基金返退款为目的的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完工未粉刷前向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验收,以便核查工程所使用墙体材料的具体情况。

五、建设单位应在墙体现场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墙改专项基金返退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杭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表》复印件;
2.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用票据(预收)复印件;
3. 现场验收记录;
4. 本工程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销售发票(墙材生产厂家开据的);
5. 《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
6. 本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墙体材料《进杭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备案表》;
7. 工程招投标预算书(工程量清单)或有资质审计单位出具的工程决算书;
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完备资料后,应在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办理专项基金结算手续,多退少补。

六、执行的时间:
2010 年8 月1 日起,全市缴纳墙改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杭州市退还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申请表 : /down/html/?28.html
杭州市建筑工程项目墙体验收申请表:/down/html/?30.html
联系电话:85085243
杭州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
二 O一O 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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