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和他的《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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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贡献还体现在所运用的历史主义和整体 主义的研究方法上。孟氏的全部理论都建立 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与 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 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的各个因素 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国政制 与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
这是对传统政治学、法学研究方法的超越, 在社会理论"前科学"时期,使政治学和法学 的研究向科学前进了一大步。
孟德斯鸠的主要著作:
《古老和现代地球的物理史草案》 《论自然史的考察》 《论相对运动》 《尼德的神殿》 《塞菲斯和爱情》 《波斯人信札》(Persian Letters) 《罗马盛衰原因论》 《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简介
孟德斯鸠的政治法律著作。1748年出版。 中译本有程炳熙、张相之和日本人何礼之合
全书分为三卷。
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 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 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 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 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 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 美国的《独立宣言》。
写作背景:
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 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 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统治阶级以 极其残忍的手段压迫广大人民,宫廷和贵族 极尽奢侈,民众却在饥寒中挣扎,长期的战 乱、苛政使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 危机愈演愈烈。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兴起, 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与专制主义的冲突日益 尖锐,资产阶级革命的时机进一步成熟。
孟氏所集中讨论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 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 性和规律性。所以,孟氏把法律置于决定地 位,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 而专制则是对人性的蔑视和对自由的践踏。
他进而深入探讨了自由赖以存在的体制条件, 并借此找到恢复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权分 立,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主张 宪法统率下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政治制度。使 法律、自由与宪法结合起来,奠定了宪政理 论的基本框架,这也是孟氏对政治理论最杰 出的贡献。
论述了法律和工业、商业、货币、贸易、人 口及宗教等关系,主张兴办工商业,发展贸 易,反对横征暴敛,促进国际交往和世界和 平。并论述罗马继承法和法国民法的起源和 变革。强调严格区分各种法律规定的范围和 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及其应注意的问题 。
“三权分立”学说:
“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 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 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
分权与制衡理论的影响:
该书所倡导的法制、政治自由和权力分立是 对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资 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特别是孟氏第一 次正式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 的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 而深远的影响。经过法、美资产阶级革命的 实践,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构建民主制度 和政权体制的组织原则。
译的《万法精理》,严复译的《法意》和张 雁深译的《论法的精神》。 它被称为“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 政治学著作”;是到孟德斯鸠时代为止最进 步的政治理论书。
孟德斯鸠作为法国18世纪资产阶级杰出的 思想家之一,成为当时进步的资产阶级向腐 朽的封建主义英勇进攻的坚强斗士。《论法 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这部影响人类社 会发展进程的学术名著内容丰富,体系完整, 论点严密,一经问世便震撼了世界。这部著 作凝结着孟德斯鸠一生的心血,也是他的代 表作,这部著作不仅使他蜚声世界,而且作 为人类进步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载入史册, 成为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之一。
第九章 孟德斯鸠和他的《论法的精神》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政治思
想,对其观点和立场能进行批判性的分析。
[重点与难点] 重点:“三权分立”学说 难点:政治自由与三权分立的关系
孟德斯鸠的生平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18-1755、 2、10)
是法国启蒙思想家, 西方国家学说 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
评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他在社会历史领域排除了神意 的影响,将人的自然本性看作 社会的根本法则,因而试图从 自然因素中寻找决定社会制度 的原因,这种观点在当时的确 有积极的意义,但毕竟是错误 的。地理环境虽然是人类社会 不可缺少的和经常的物质条件 之一,但是它既不能决定社会 制度的性质,也不能决定社会 发展的方向。
另外,思想领域的革命也为孟德斯鸠的理论 形成做好了较为充分的思想准备。英国培根 的实验主义,法国笛卡儿的理性主义对他产 生着深刻的影响。一大批进步的史学家、科 学家、哲学家、作家和进步人士为新兴的资 产阶级奔走呼号,他们激烈地抨击封建主义 腐朽的社会秩序。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 也被广泛接受。这都为《论法的精神》的诞 生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作者指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 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 关系。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
作者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定义,法 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各种政体的 性质和原则等问题。阐述政治自由和三权分 立学说,并以英国为例提出了君主立宪制的 政治主张。
地理环境决定论:
“在专制政体之下,君主把大 权全部交给他所委任的人们。 那些有强烈自尊心的人们,就 有可能在那里进行革命,所以 就要用恐怖去压制人们的一切 勇气,去窒息一切野心。”
“三权分立”学说:
论述了自然条件同政治法律的关系,认为自 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 制约性,即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在地理环境诸因素中,孟德斯鸠特别重视气 候的影响作用,认为不同气候的不同需要产 生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产生 了不同种类的法律。
土壤与居民的性格之间,尤其是与民族的政 治制度之间也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同时,民 族居住的地域大小亦与国家的政治制度有关: 小国宜于共和政体,大小适中的国家宜于由 君主统治,而大帝国则宜于由专制君主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