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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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国家
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0]4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0.16
【实施日期】2000.10.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黑龙江省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0〕48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财政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10月16日
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00年9月6日)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体制
(一)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二)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我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2000年由中央下划到省里的普通高校,2000年及以前入学学生的助学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