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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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8•【字号】辽政办发[2004]82号•【施行日期】200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8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和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高校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齐心协力,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与监督,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为组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等部门参加的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

负责确定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落实情况及贷款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财政贴息经费支付情况及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普通高校(含高职)国家助学贷款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省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统一管理省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助学金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助学金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助学金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6•【字号】黑政发[2001]127号•【施行日期】200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助学金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1]127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替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助学金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助学金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帮助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省政府决定建立助学金制度,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助学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由各级政府投入、社会各界和个人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的资金。

第二条助学金主要用于抵减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未入学和可能辍学的贫困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以及补助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费等。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孤残学生应当优先资助。

第三条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向贫困学生捐赠助学资金。

各级政府应对捐赠数额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和个人为建立助学金向教育的捐赠,依据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省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负责助学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各行署、市、县政府也要责成相应机构负责助学金的征集、管理和资助贫困学生工作。

第六条各行署、市、县政府应根据当地的实际,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方法,制定衡量贫困学生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并报省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助学金的评定实行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

助学金原则上直接发给学生本人。

各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学年开学第一个月内,组织学校调查了解本地贫困学生情况,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汇总后,报省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地的情况,拟订资助方案,提请省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将助学金及时拨付到各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6•【字号】黑政办发[2000]48号•【施行日期】2000.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48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财政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10月16日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黑龙江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黑龙江省财政厅2000年9月6日)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体制(一)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二)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我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

2000年由中央下划到省里的普通高校,2000年及以前入学学生的助学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负责。

(三)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均为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

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经办银行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批准后执行。

(四)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顺利实行,省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沈阳分行委托)、省工商银行组成全省助学贷款厅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厅际协调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0]6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0]6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0〕65号2000年11月1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制定的《甘肃省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甘肃省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甘政办发〔2000〕49号)自即日起废止。

甘肃省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2000年10月8日)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两类。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开办的、国家财政部分贴息的、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校普通班)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的助学贷款,用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指住宿费和平均生活费)。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商业性贷款,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它与学习有关的费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国办发〔201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3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一)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好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保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等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落实,并对现行政策进行梳理,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切实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加大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二)结合经济发展开发就业岗位。

各地要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制定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并把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围绕我省十大重点产业发展,结合产业园区建设,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

重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产业园区就业,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

(三)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落实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其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59号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59号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59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1•【字号】黑政办发[2003]43号•【施行日期】200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59号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43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治理教育乱收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整顿教育行风的一项紧迫任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纳入日程,采取措施,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要按照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通知》精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并完善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二、公办各级各类学校的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

省级以下政府或有关部门自行制定的教育收费项目一律废止。

从2003年新学期开始,全省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必须按照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02〕33号)要求,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推迟实行或不实行。

各地公办高中招收自费生的比例及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办高中招收自费生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教联〔2003〕15号)和《关于加强普通高中“自费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03〕20号)规定。

高等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辽政办发[2008]62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6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我省自1999年启动国家助学贷款试点特别是按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运行以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发放各项工作都取得了一定成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制,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原则按照“积极推进、完善机制、防范风险、应贷尽贷”的原则,强化政府、银行、学校及学生的责任,建立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有效控制、化解和分担贷款风险,调动经办银行开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积极性,使每一名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都能得到资助,顺利完成学业。

二、主要工作和目标(一)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保障机制。

依据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运行模式,结合目前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特别是贷后管理薄弱的实际,从2008年起引入保险机制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由经办银行和保险机构共同开办信用保险助学贷款业务,即由经办银行在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后,向保险机构投保国家助学贷款信用险。

依托保险机构网络和信息技术平台,协助经办银行对信用保险助学贷款业务进行事前信息征集、事中风险监控、事后跟踪催收贷款和损失补偿等全过程管理,动态跟踪借款学生去向,及时提醒和催收贷款,以提高借款学生的还贷率,并对发生贷款损失的经办银行及时给予补偿,化解经办银行和高校的贷款风险,形成政府、银行、保险机构和高校共同参与、共同分担、共同化解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保障新机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08〕6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教育厅、财政厅、山东银监局《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银监局(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对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职责,扎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要加大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宣传力度,积极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政策、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宣传工作要覆盖到所有困难家庭。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性质与条件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940-哈尔滨医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940-哈尔滨医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940-哈尔滨医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为推动科教兴国战略,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黑龙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机构和相关政策第一条认真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积极向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努力做到不让一名大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条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成立哈尔滨医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条哈尔滨医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组织机构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履行《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中的条款和内容,及时协调和解决国家助学贷款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层层落实责任,注重工作实效,切实把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我校受理单位被指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大庆校区委托大庆分行。

第六条学校负责受理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贷款申请,确认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将有关资料和审核意见送至受理银行。

第七条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比例和贷款额度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校的贫困比例情况和借款学生违约等情况,经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确定;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贷款数额。

第八条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贷款学生可在毕业后1-2年内开始还款,6年内还清。

第九条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展期一次,且展期期限与原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十年。

第十条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由贷款学生个人全部负担;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部门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加强对学生诚信和金融知识的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入学和毕业教育之中,使大学生牢固树立社会诚信意识,认真履行贷款协议中相关义务。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定期报送2023年财政教育支出情况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定期报送2023年财政教育支出情况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定期报送2023年财政教育支出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黑财教〔2023〕61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定期报送2023年财政教育支出情况的通知黑财教〔2023〕61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教育局:按照《财政部科教和文化司教育部财务司关于定期报送2023年财政教育支出情况的通知》(财教便函〔2023〕429号)要求,为进一步压实各地教育支出责任,及时掌握各地财政教育支出情况,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定期报送财政教育支出月报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从7月份开始,通过全国教育经济信息管理平台,按照“逐级填报、逐层审核、分级汇总”的原则,按月填报《财政教育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表》。

当月有较大增支的,以及支出进度低于序时进度的,应说明有关情况。

各市(地)财政部门于每月月初3个工作日内,汇总所辖各县(市、区)报送有关报表和说明材料。

填报地址为http://202.205.176.94/JYJF。

二、定期报送教育经费统计季报在完成一季度填报工作基础上,继续通过全国教育经济信息管理平台报送教育经费统计季报。

各级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按照“逐级填报、逐层审核、分级汇总”的原则,填报《教育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季报表》。

重点反映教育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事业单位和教育行政单位,在报告期内收到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和支出情况,各市(地)教育部门报送季报汇总数据截止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1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三、有关要求(一)落实教育支出“两个只增不减”主体责任。

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落实教育支出“两个只增不减”是教育优先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动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资助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资助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资助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14•【字号】吉政办发[2003]55号•【施行日期】2003.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资助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55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普通高等学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加强资助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十四日关于加强资助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若干意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二00三年九月十六日)为进一步加强资助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使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提高对资助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数不断增多,如何解决好这部分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做好资助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内容,对保持学校和社会稳定,进一步巩固高等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成果,实现教育公平,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使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大决策,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高校,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5]5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7.25【实施日期】2005.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53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5年7月25日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确保合理有效使用资金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加快黑龙江老工业基地振兴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软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面向高端客户,贷给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及大型企业集团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贷款。

借款融资平台可以参股等适当方式用于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项目。

第三条软贷款使用单位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及资产保值增值负责且能够还本付息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软贷款作为项目资本金主要用于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带动作用的高科技项目、对全省经济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和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软贷款作为资本金不能高于国家规定项目资本金的50%。

符合国家开发银行硬贷款条件的项目,尽可能安排硬贷款,不用或少用软贷款。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河北省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河北省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河北省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23•【字号】办字[2000]95号•【施行日期】200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河北省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办法的通知(办字〔2000〕95号2000年10月23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教育厅、财政厅制定的《河北省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办法(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二000年九月十二日)开展助学贷款工作是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特别是经济较困难的优秀青年得以深造的重大决策。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7号〕精神,进一步作好我省助学贷款工作,现制定河北省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实施办法。

一、教育、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认识,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本着对国家和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全省助学贷款工作。

二、从2000年新学年始,全面启动省、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省、市级财政贴息工作。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省内分支机构同时开办此项业务。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经办银行按特困生贷款年限和同期利率计算,并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财政予以50%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

贴息经费列当年财政预算,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设立“国家助学贷款贴息专户”。

三、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对象为全日制本、本科学生和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

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的普通高等院校,除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外,还要继续对经济困难学生做好在校资助工作,并鼓励学生使用一般商业性银行助学贷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6]3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6]3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6]3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充分发挥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推动全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对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重要作用的认识。

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是政府为帮助社会各类群体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的一项政策性贷款,对缓解创业者筹资难,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将其作为促进本地创业,落实民生工作的重要抓手。

要建立并落实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目标责任体系,将其纳入本地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确保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规范平稳有序推进。

同时,要充分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支持和服务力度,在各级政府政务大厅建立贷款“一站式”服务窗口,积极鼓励推进网上贷款服务。

要加强担保机构和担保能力建设,加强市场化运作,进一步完善担保体系。

推进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适当降低准入门槛。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和分工,加强沟通协调。

完善工作机制,简化工作流程和办理手续,合力做好贷款受理、审核、发放和贴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形成部门间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各市(地)政府(行署),中省直有关单位负责)二、进一步降低担保政策门槛,扩大反担保范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教育厅、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教育厅、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2]15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2.04.02【实施日期】2002.04.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15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4月2日为推动科教兴省战略实施,加快教育事业发展,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8号)精神,结合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积极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努力做到不让一名大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是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加快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保证教育机会平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决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措施。

人民银行、教育、财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等部门和高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二条人民银行、教育、财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等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协调,共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为了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经省政府同意,成立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按照国家关于“四定”(定学校、定范围、定额度、定银行)的要求,负责协调人民银行、教育、财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等部门及其与高校的关系,根据全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和贷款需求,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使用范围、需求比例、额度和贴息经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山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山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山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2•【字号】晋政办发[2004]82号•【施行日期】2004.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山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8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制定的《山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山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2004年8月)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受到广大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

但由于多种原因,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还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切实加以改进和完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以及《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教财[2004]15号)精神,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调整后的政策全面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财政贴息(一)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利息的办法。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

关于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具体事项的紧急通知

关于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具体事项的紧急通知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7〕1x5号)文件精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x西省分行颁发了《x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x教贷〔2007〕6号)。

标志着我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已经启动。

为加快贷款工作的进度,根据国家开发银行x 西省分行的有关开展贷款的要求,现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有关具体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9月10日前,国家开发银行x西省分行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国家开发银行x西省分行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委托管理协议》,暂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由各县(区)教育局代为签订。

以上协议由国家开发银行x西省分行客户经理到各县(区)签订。

二、9月6日前,各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尽快到当地人民银行办理开户许可证和贷款卡,并到当地的代理资金结算业务的农信社开立存款账户,并到国家开发银行x西省分行开立贷款账户。

已经受理贫困学生的贷款申请的县(区),将申贷学生的资料和汇总表上报国家开发银行x西省分行客户三处,同时将汇总表上报省教育厅贷款办。

三、各市、县教育局将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名单、联系电话、传真号于8月31日前上报省教育厅贷款办、国家开发银行x西省分行客户三处。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省教育厅联系人:xxx 029-8733xxxx国家开发银行x西分行联系人:xx 029-8766xxx附件: 1.《生源地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生源地助学贷款委托管理协议》.doc3.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国家开发银行x西省分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汇总表.doc4. 《x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流程》.doc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为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x教贷〔2010〕3号),要求各高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严格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法筹集学费的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施行日期】2019.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各市(行署)、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省属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省实验中学、哈尔滨师范大学附属中学: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实施精准资助,有效推动教育脱贫,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要求,结合省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相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教联〔2016〕30号),制定《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行署)、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并按要求逐级报送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联系人:张凤东*************;邮箱:****************;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102号省教育培训中心410室。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9年6月28日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识别认定机制,推进教育精准资助、精准育人,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相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教联〔2016〕30号)《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核实中职国家免学费和助学金重复注册学生信息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核实中职国家免学费和助学金重复注册学生信息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核实中职国家免学费和助学金重复注册学生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9.04•【字号】黑教财函[2013]367号•【施行日期】201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核实中职国家免学费和助学金重复注册学生信息的通知(黑教财函〔2013〕367号)各市(地)、县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现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核实中职国家免学费和助学金重复注册学生信息的通知》(教助中心〔2013〕7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认真开展核实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和有关中职学校校长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必需安排专人负责。

2. 同时具有教育和人社部门办学资质的学校不得人为将受助学生在教育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分别注册。

对重复申请资助的学校省里将直接取消国家免学费资金。

3. 学籍管理部门不得将“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系统”显示的教育和人社部门重复名单审核通过。

出现此类情况,学籍部门要第一时间通知学校,待学籍无重复后再给予审核通过。

4. 省里将对汇总的数据再次进行核查,如发现上报数据为虚报,将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关责任。

5. 学校上报的数据必须经校长签字并加盖公章,由市教育局汇总、主管局长审核签字后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上报时间:2013年9月13日下班前电子信箱:***************附件:关于核实中职国家免学费和助学金重复注册学生信息的通知(略)黑龙江省教育厅201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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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国家
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0]4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0.16
【实施日期】2000.10.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黑龙江省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0〕48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财政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10月16日
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00年9月6日)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体制
(一)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二)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我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

2000年由中央下划到省里的普通高校,2000年及以前入学学生的助学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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