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次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二、管理原则1.透明公开原则: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2.合理有效原则: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人才政策和相关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创新激励原则: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注重对人才的激励和引导,鼓励创新创业,提高人才的综合素质和创造力。
4.分类管理原则:根据人才工作的不同领域和需要,将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分为不同分类,进行专门管理和使用。
三、资金申请与审批1.资金申请:使用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根据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资金申请方案,说明具体用途和预算。
2.资金审批: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各级政府人才工作机构负责审批,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
四、资金管理与监督1.资金管理:各级政府人才工作机构应建立健全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财务档案和账务核算制度。
2.资金监督: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开使用情况,并接受内部和外部的审计。
五、使用范围与限制1.人才引进与培养: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可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培养人才的费用支出,包括招聘费、培训费、科研经费等。
2.科研项目支持: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可用于支持科研项目,提供经费和条件支持,鼓励人才从事前沿科研和技术创新。
3.人才项目评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可用于人才项目的评审费用,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4.其他费用支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可用于其他与人才工作相关的费用支出,如会议费、宣传费等。
六、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1.违规处理:对使用人才工作专项资金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追责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使用资金、追回已使用的资金、行政处罚等。
2.责任追究:对于使用人才工作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追究和行政处罚。
七、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对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的各方单位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xx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大力推进三个温州建设,设立温州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
为保证该项资金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专项资金来源和规模.压滤机滤布厂家人才专项资金整合、归集原有各类人才工作方面的专项资金而设立,资金总额以2016年实际使用为基数,每年与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同比增长,滚动使用。
第三条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人才培养经费:指党政高级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紧缺急需人才、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和其他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培训、继续教育等相关经费。
2、人才及智力引进经费:指出国、出市招聘引进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引进国内外智力及引智成果推广示范、与国内外人才机构开展交流合作等经费. 3、科研资助经费:指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新世纪 551人才工程培养人选科研资助经费、博士后工作资助经费、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研资助经费等。
4、专门人才评选、奖励、津贴等经费:指突出贡献人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新世纪 551人才工程培养人选等各类人才的评选及奖励、津贴等经费。
5、欠发达地区人才发展专项经费:指欠发达地区巡回指导服务活动、科技特派员工作、欠发达地区人才技术协作和培养、欠发达地区高层次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相关经费. 6、其他与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经费:主要指人才规划编制和贯彻落实,人才工作调研、考核和督查,人才资源统计调查,人才资源开发分析系统建设,高层次人才库和人才信息网络建设,人才区域合作项目实施,本文来自欠发达地区智力支持行动计划项目实施,人才工作宣传等经费,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批准的其他相关经费。
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提高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本级财政安排的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专项申报、逐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在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根据人才项目实施情况具体核算、动态管理。
各职能部门、各平台载体管理单位在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归口管理人才项目和人才专项资金。
第六条组织部(人才办)负责全市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引进,重点人才的培养、选拔和表彰奖励,重大人才课题研究,人才交流与合作;负责牵头实施的优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工程、区域特色人才项目建设工程、人才工作示范和创新项目等;负责由人才办牵头实施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动等。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院士后备人才培养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工程、海外华侨华人专家引进计划、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计划;负责塞上英才工程、海外引才百人计划、国内引才312计划、313人才工程;负责“技能大师工作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各类专家服务基地、专家智库、人才市场建设;负责开展专家服务活动、落实高层次人才津补贴、休假疗养待遇,企业引进创新型人才生活补助、购房补助等。
第八条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实施科技创新团队引进计划、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各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工作,科技服务人才培养培训等。
第九条经信委、国资委负责工业人才培养开发。
“赣鄱英才555工程”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赣鄱英才555工程”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人才强省,推进“赣鄱英才555工程”,规范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资助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和《江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是指省财政统筹用于资助“赣鄱英才555工程”入选人员科研项目、成果推广、团队建设、学术交流等费用。
用人单位应按相应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第三条省委组织部“赣鄱英才555工程”专项办公室和省财政厅负责专项经费的项目立项、管理和监督检查。
“赣鄱英才555工程”入选人员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专项经费的具体管理、核拨、使用和监督。
第四条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专项经费的资助标准和使用范围第五条对入选“赣鄱英才555工程”“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和“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自然科学类每人给予100—3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资助,人文社会科学类每人给予10—5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资助,项目资助期限为三年,资金按3:3:4的比例逐年拨付;入选“高端人才柔性特聘计划”的人员,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30—5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资助。
每年具体资助额度由省委组织部“赣鄱英才555工程”办公室商省财政厅确定。
第六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一)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包括购置仪器设备、科研材料等费用;(二)项目成果转化经费,主要包括项目产业化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三)科研团队建设经费,主要包括用于平台建设、团队成员教育培训等费用;(四)学术技术交流经费,主要用于举办或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出版学术论著等费用,此项费用应不高于专项经费的20%。
第七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一)“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专项经费所列使用项目;(二)用于改善引进人才工作、生活条件的费用,包括住房安置资助经费、特殊津贴(工作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差旅费等,此项费用应不高于专项经费的30%。
福建省山区高层次人才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山区高级职称专业人才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部分山区高级职称专业人才专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山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1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区高级职称专业人才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奖励资金”)是指用于奖励三明、龙岩、南平、宁德四市所辖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人才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奖励资金的使用应遵循规范管理、科学分配、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奖励资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管理。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立健全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制度;(二)组织专项奖励资金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等。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制度;(二)牵头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和考核评价办法。
(三)指导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第五条有关市、县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制度,做好专项奖励资金筹集;(二)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工作;(三)组织专项奖励资金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等。
有关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制度;(二)根据业务管理办法负责对申请专项奖励资金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三)提出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奖励资金的使用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第六条专项奖励资金发放对象为三明、龙岩、南平、宁德四市所辖事业单位已聘用在岗且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七条专项奖励资金发放标准为当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绩效工资现行执行档次与现行一档标准之间的差额(根据绩效工资档次调整情况动态调整)。
《大连海事大学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的管理规定》
《大连海事大学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的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的管理,参照《大连海事大学自选项目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列支项目引进人才专项经费包括引进人才的安家补贴费、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共享院士、讲座教授科研启动经费以及人才招聘费等开支项目。
二、开支范围和审批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的使用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具体如下:(一)安家补贴费1.开支范围安家补贴费主要用于引进人才的安家、购房等费用。
学校根据引进人才的不同层次,提供不同标准的安家补贴费,引进人才报到后一个月内即发放补贴总额的50%,余额部分自报到的下月起按与学校签订的六年合同,平均按月划入工资卡。
2.经费审批安家补贴费由人事处根据学校规定,负责审核并下发通知,财务处具体负责安家补贴费的发放。
(二)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1.开支范围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主要用于引进人才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购买设备和图书资料、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项目预研、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电脑(可含梯队成员及研究生)、必需的办公用品以及与项目研究工作的相关费用的开支。
科研启动经费不得用于餐费、劳务费、私用通讯费、燃油费、出租车费等使用范围外的开支,差旅费开支应按学校现行报销标准执行。
购买电脑等必需的办公用品,需按资产管理处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统一采购制度。
2.经费的划拨和审批⑴科研启动经费由学校负责确定额度,人事处负责将科研启动经费具体数额通知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建立经费卡。
⑵科研启动经费由引进人才本人按批准的总额度提出当年经费使用数额计划,财务处按引进人才本人科研启动经费使用计划,分年划拨。
按照规定标准划拨的科研启动经费由引进人才本人使用和管理,发生费用由本人签字后,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⑶财务处会同人事处负责经费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三)共享院士、讲座教授科研启动经费1.开支范围共享院士、讲座教授科研启动经费主要用于共享院士、讲座教授来校开展工作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的版面费、购买设备和图书资料、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所需费用以及与我校联合开展项目的调研费,允许购置来校工作所需的电脑(可含梯队成员及研究生),科研启动经费不得用于餐费以及劳务费等开支。
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评估结果反馈
定期对制度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反馈至相 关部门和人员。
要点二
改进建议
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不断完善和优 化制度。
06
相关文件与附件
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一)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 位和社会组织设立的人才专项资金 。
人才专项资金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或指定部门负责管理,接受财政、 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计划书
详细阐述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等 。
证明材料
提交相关的资质证明、业绩证明等,以证 明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资格和实力。
申请提交与审核
01
02
03
线上提交
形式审查
内容审查
通过专门的线上平台提交申请材 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由审核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 的形式审查,确保材料齐全、格 式规范。
责任追究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 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
05
制度实施与效果评估
实施时间与方式
实施时间
该制度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实施。
实施方式
通过设立人才专项资金账户,按照规定程序划拨和使用资金。
实施效果评估指标
指标一
资金使用效率
指标二
人才引进与培养成果
描述
通过对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效率进行评估,判断 资金是否得到充分利用。
用于奖励在科研、教育、文化、卫 生等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人才。
用于奖励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中 发挥关键作用的人才。
用于奖励在技术革新、发明创造、 节能减排等方面做出贡献的人才。
奖励资金的使用应当与人才的贡献 相匹配,并按照公平、公正、透明 的原则分配。
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苏办发〔2016〕17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选拔、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苏人才办〔2016〕7号)的要求,省财政设立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培养资金”)。
为加强培养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养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用于培养对象的科研项目资助;(二)用于第一、二、三层次培养对象的补助;(三)用于组织培养对象进修、培训等。
第三条培养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人才办、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培养期内,培养资金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培养期满,培养资金如有结余,予以收回。
第四条培养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严格程序、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服务于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体现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人才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与管理,提出培养对象项目资助金额,组织培养对象进修、培训等。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培养资金年度预算,审核、分配、下达年度培养资金,会同省人才办对培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各省辖市人才办、财政局及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和申报培养对象项目资助经费申请书;受省人才办委托,与受资助培养对象及所在单位签订项目资助合同;及时向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拨付培养资金;对培养对象执行资助合同情况进行考核;总结上报培养对象项目实施情况。
第七条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向培养对象拨付培养资金,落实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其他重要情况,接受省、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具体范围与标准第八条培养资金资助“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具体范围为:(一)培养对象主持的重点科研项目,优先资助国家、省重点研究课题和开发项目,主要包括:1.科研项目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工程费;2.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中间试验,小批量生产所需的检测手段、主要设备、材料、工装试验费等方面的支出;3.引进国外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所需购置的相关技术软件、检测手段、样品样机、仪器、材料及试验费等;4.申请专利,出版有重大理论突破的学术专著,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和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所需费用;5.参加国际权威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国际论坛等交流活动所需相关费用;6.开展国际和地区科技交流与合作所需相关费用。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背景:人才是国家发展的重要资源,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对于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人才工作的管理,培养和吸引更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国家设立了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人才工作的开展。
而为了确保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有必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管理内容:一、资金使用范围: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等方面,包括专项项目、培训项目、科研项目等。
具体资金使用范围应按照国家人才政策的要求确定,并进行明确的规定。
二、资金申请和评审:申请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经过初审后,由专家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进行资金的分配。
三、资金监管和使用: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专门负责人员进行监管。
资金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的使用期限和用途进行,不得擅自挪用、挤占。
对于使用资金的单位应进行定期的验收和审计,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四、资金使用效果评估:对于使用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项目应进行定期的效果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资金的使用状况、目标的达成程度等,评估结果将作为后续资金支持的依据。
实施保障:一、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加强资金的监管和使用管理。
二、加强宣传培训:通过宣传推广,提高各级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人员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增强他们对资金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三、加强监督检查:增加对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四、提高工作透明度:建立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公示制度,及时公开相关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总结: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对于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制定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可以规范资金的申请和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同时,加强管理和监督保障,可以有效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浪费,确保资金的正常使用。
大连海事大学人才引进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大连海事大学人才引进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为规范我校人才引进专项经费的管理,明确经费的开支范围,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支出项目人才引进专项经费包括:1.人才引进招聘经费;2.引进人才待遇经费;3.柔性引进人才聘任和启动经费;4.领军人物专项经费;5.人才引进奖励经费。
二、开支范围和审批人才引进专项经费的使用须坚持“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的原则,具体如下:(一)人才引进招聘经费1.开支范围(1)参加国内、国(境)外人才招聘会发生的会务费、展位费、场地费、差旅费。
(2)赴国内、国(境)外与人才洽谈发生的差旅费。
(3)赴国内、国(境)外举办专场招聘说明会发生的会务费、展位费、场地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资料、通讯等费用。
(4)拟引进人才在国内、国(境)外来校应聘的往返差旅费,拟引进人才在国(境)外异地参加学校在国(境)外举办的招聘会的往返差旅费。
(5)委托服务机构或学联等组织在国内、国(境)外举办专场招聘会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6)网站、媒体、杂志、期刊、国外高校就业部门等各类招聘信息宣传费用。
(7)宣传材料设计、制作、印刷等费用。
(8)猎头中介费、信息咨询费、信息服务费、专家评审费、业务书籍购置费、招聘工作必需的各类设备购置费等。
(9)接待拟引进人才所发生的餐饮等费用。
2.经费审批和划拨(1)人才引进招聘经费由人事处负责列入当年预算,并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财务处负责监督使用。
(2)票据经人事处经费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二)引进人才待遇经费1.开支范围(1)安家补贴费:学校根据引进人才的不同层次,提供相应标准的安家补贴费。
(2)租房补贴费:学校根据引进人才的不同层次,提供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费。
(3)科研启动经费:主要用于为争取科研项目和开展科学研究前期准备阶段所需的费用开支,包括购置必需的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科研专用设备、专用材料、图书资料,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申请发明专利,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项目预研、调研、专家咨询以及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费用开支。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苏财规[2013]3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苏财规〔2013〕31号)各省辖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部门:2011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制定印发了《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8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现对《办法》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完善,补充通知如下:一、第二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第二款“企业博士集聚计划”调整为省“博士集聚计划”;第九条省“博士集聚计划”重点资助四类调整为六类,新增两类:(一)到县级及以下公立医院工作的博士;(二)全职引进到我省工作的境外世界名校博士。
对符合引进条件的上述两类博士,经过规定程序被确认资助的,每人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资助。
《办法》中相应内容一并调整。
二、第八条中的“一次性给予每人50万或100万元的资助……一次性给予每个团队300-800万元的经费资助”调整为“给予每人50万或100万元的资助……给予每个团队300-800万元的经费资助”。
三、第十三条调整为: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结果,省财政厅将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下达至各省辖市财政局、省主管部门,由各省辖市财政局、省主管部门根据资助合同、受资助人才执行合同情况以及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考核情况,分期分批将资金拨付到人才引进单位。
对省“双创计划”的人才、团队引进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分三年安排下达,当年下达40%;剩余资金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合格的第二年、第三年分别下达30%、30%,考核不合格的不再安排下达资金,对弄虚作假的收回已拨付资金。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晋财行[2009]420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行[2009]420号)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加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特点,我们制定了《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09〕26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办法(试行)〉及八个配套〈暂行办法〉的通知》(晋组发〔2009〕9号)的要求,为加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用于山西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所需的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引进人才和引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计划的审定,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初审和具体实施的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事项:(一)用于一次性补助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或人才团队所需的经费;(二)用于资助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启动创新创业项目所需的经费;(三)用于为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特定生活待遇,以解决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资助、薪酬、医疗、保险、住房、税收、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所需经费;(四)用于助所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或人才团队创新创业课题研究和改善科研条件等资需经费;(五)用于领导小组办公室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评审、宣传等综合服务所需经费;(六)用于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其他支出所需的经费。
高层次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高层次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卫生系统高层次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卫生系统高层次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以下简称高层次卫生人才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充分发挥高层次卫生人才在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推进首都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卫生系统高层次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京办发…2007?13号,精神~设立高层次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第三条专项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北京市卫生局负责专项经费的安排与监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北京市卫生局直属系统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学科建设。
第四条专项经费的申报和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并充分利用已有资源~保证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第二章专项经费开支范围第五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获资助者及所在学科的科研、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人员聘用及总价值不超过5万元的非办公用仪器设备购置1或租赁。
具体开支范围如下:1.科学研究费:包括科学研究材料、科研合作、图书资料、统计管理软件等相关费用,2。
人才培养费:包括国内外学术交流、业务和外语培训、研究所需的信息收集、复印、论文出版费、咨询、调研差旅费、通讯等,3.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获资助者出访、国外专家来访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得超过资助专项经费的20%,4。
人员聘用及劳务费:主要用于外单位直接参与学科、基地建设的研究生、博士后的劳务费用和国内外专家及行政秘书聘用费。
劳务费不得超过资助专项经费的10%,5.获资助者所在单位不得收取管理费,6.专项经费不支持购置或租赁办公设备~以及5万元以上的非办公用仪器设备.第三章专项经费的管理第六条获资助者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专项经费预算。
陕西省企业高层次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企业高层次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人才强企战略,加强企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企业人才激励机制,提高陕西省企业高层次人才发展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陕办发…2011‟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企业高层次人才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企业人才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支持省级企业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创新创业资助和奖励。
企业人才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国资委共同管理。
第三条企业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严格程序、专款专用、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国资委主要职责:编制年度高层次人才项目实施计划及年度资金预算;受理企业人才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请,对申请企业和个人进行资格认定,组织项目论证和评审;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并对企业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审核企业人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照项目计划拨付资金。
会同省国资委对企业人才专项资金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六条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审核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落实项目建设、政策及合同约定的其他配套条件,负责并及时报告企业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重要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章资助奖励范围和标准第七条企业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给予事业发展资助及安家费补贴。
从2012年 1 月 1日起与省属企业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并落户定居的以下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按不同标准享受事业发展资助和安家费补贴。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的前3位完成人;国防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前3位完成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国防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省科学技术一等奖前2位完成人。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xx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x委发〔201X〕36号)精神,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大力推进三个温州建设,设立温州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 )。
为保证该项资金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专项资金来源和规模。
压滤机滤布厂家人才专项资金整合、归集原有各类人才工作方面的专项资金而设立,资金总额以201X年实际使用(2.55万元)为基数,每年与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同比增长,滚动使用。
第三条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人才培养经费:指党政高级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紧缺急需人才、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和其他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培训(含出国、除尘滤布境培训)、继续教育等相关经费。
2、人才及智力引进经费:指出国、出市招聘引进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引进国内外智力及引智成果推广示范、与国(境)内外人才机构开展交流合作等经费。
3、科研资助经费:指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新世纪 551人才工程培养人选科研资助经费、博士后工作资助经费、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研资助经费等。
4、专门人才评选、奖励、津贴等经费:指突出贡献人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新世纪 551人才工程培养人选等各类人才的评选及奖励、津贴等经费。
5、欠发达地区人才发展专项经费:指欠发达地区巡回指导服务活动、科技特派员工作、欠发达地区人才技术协作和培养、欠发达地区高层次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相关经费。
6、其他与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经费:主要指人才规划编制和贯彻落实,人才工作调研、考核和督查,人才资源统计调查,人才资源开发分析系统建设,高层次人才库和人才信息网络建设,人才区域合作项目实施,欠发达地区智力支持行动计划项目实施,人才工作宣传等经费,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批准的其他相关经费。
学院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学院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资助对象1. 学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2. 研究生导师。
三、经费来源该类经费来自于学院的引才专项经费和科研专项经费。
四、经费管理1. 经费申请(1)资金按照项目计划申请,经高层次人才或研究生导师向学院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具体项目计划和预算。
(2)学院主管部门对项目计划和预算审核,审批通过后将经费划拨到相关账户。
(3)未进行经费申请或申请未经学院主管部门审批未即刻违规。
2. 经费使用(1)经费必须按照申请预算的用途、范围和额度使用,未经学院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不得改变经费用途。
(2)使用经费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和学院的财经管理规定。
(3)如遇研究成果转化,应在经费使用结束后一个月内按照成果转化的效益数额向学院投资一定比例的资金。
3. 经费报销和财务管理(1)项目结束后,高层次人才或研究生导师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经费结算报告和所有相关凭证。
(2)经费结算应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进行,严格按照国家预算制度做好各项工作资料的归档。
(3)对于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私分、挪用等违规情况的,必须追究经办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须做好追赃工作,追缴违规经费。
五、违规处理1. 在经费申请、使用、报销和财务管理中存在下列严重情况之一的,学院主管部门将取消其该类经费申请、使用及更多其他相关权利。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费使用行为。
(2)擅自将经费用于与创新创业无关的用途。
(3)擅自挪用经费或将经费挪作他用。
(4)私自分配经费或利用经费谋取个人利益。
(5)其他严重违反相关规定。
2. 对于学院内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宣传教育工作失当等问题进行查处,严重情况将追究经办人员的纪律责任。
3. 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学院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其退还经费并有权不给予下一步支持和资助。
六、其他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如有需要,学院主管部门可以对本办法进行规定的修改与补充。
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
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层次人才快速融入科研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经费来源及支持对象1. 经费来源: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以下简称“启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地方及我院自筹等渠道。
2. 支持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包括全职和非全职引进人才。
三、经费资助额度及使用范围1. 经费资助额度:根据我院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启动经费资助额度分为A、B、C三个档次,具体标准如下:A类: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B类: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C类: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2. 经费使用范围:(1)科研设备购置费;(2)科研材料费;(3)差旅费;(4)国际合作与交流费;(5)出版/专利费;(6)其他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四、经费管理及审批流程1. 经费管理:启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和我院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 审批流程:(1)高层次人才提出启动经费申请,填写《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2)所在二级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科研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4)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资助档次;(5)院长办公会议审批;(6)公示无异议后,签订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资助协议。
五、经费使用及监督1. 经费使用:高层次人才应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用途合理使用启动经费,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2. 监督管理:(1)高层次人才应定期向所在二级单位报告经费使用情况;(2)所在二级单位应加强对高层次人才启动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指导;(3)科研处定期对高层次人才启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审计部门对启动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六、经费调整及结余处理1. 经费调整:在启动经费使用过程中,如需调整预算,须按照审批流程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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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卫生系统高层次卫生技术
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卫生系统高层次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以下简称高层次卫生人才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充分发挥高层次卫生人才在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推进首都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卫生系统高层次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京办发…2007?13号,精神~设立高层次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
第三条专项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北京市卫生局负责专项经费的安排与监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北京市卫生局直属系统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学科建设。
第四条专项经费的申报和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并充分利用已有资源~保证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专项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获资助者及所在学科的科研、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人员聘用及总价值不超过5万元的非办公用仪器设备购置
1
或租赁。
具体开支范围如下:
1.科学研究费:包括科学研究材料、科研合作、图书资料、统计管理软件等相关费用,
2. 人才培养费:包括国内外学术交流、业务和外语培训、研究所需的信息收集、复印、论文出版费、咨询、调研差旅费、通讯等,
3.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获资助者出访、国外专家来访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得超过资助专项经费的20%,
4.人员聘用及劳务费:主要用于外单位直接参与学科、基地建设的研究生、博士后的劳务费用和国内外专家及行政秘书聘用费。
劳务费不得超过资助专项经费的10%,
5.获资助者所在单位不得收取管理费,
6.专项经费不支持购置或租赁办公设备~以及5万元以上的非办公用仪器设备。
第三章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获资助者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专项经费预算。
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专项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卫生局财务处。
第七条获资助者必须严格按照批准资助专项经费预算的标准和范围执行。
2
第八条经批准资助的专项经费预算一般不做调整。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 获资助者及依托单位必须按程序报卫生局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专项经费须专款专用, 依托单位应设立专账进行管理。
依托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条专项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归依托单位。
凡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标准的~依托单位必须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库进行核算与管理。
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十一条获资助者所在单位应每年对资助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内部审计~并将结果报市卫生局财务处、审计处备案。
市卫生局审计处将对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各种福利性支出。
第十三条获资助者在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内调动时~资助经费可随获资助者划拨至新单位。
由获资助者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卫生系统高层次卫生技术人才经费变更申请》~由原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报市卫生局~经市卫生局同意后方可进行资金划拨。
获资助者调离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出国时间超过两年或因本人原因无法继续工作时~将终止继续资助~并由市卫生局收回尚未使用的经费。
获资助者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并停止经费使用。
对已拨并尚未使用的经费~所在单位须在接到市卫生局通知后一个月内退回~对逾期不退的将缓拨该单位其他获资助者的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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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市卫生局在接到获资助者因故中止、或调离划拨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对资助的专项经费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获资助者所在单位不得自行替换资助人~资助专项经费不得转让。
培养计划周期完成后~剩余经费全部交回市卫生局。
第十六条获资助者发表相关论著及成果时~应注明受“北京市卫生系统高层次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资助。
第四章专项资金绩效考核与监管
第十七条北京市卫生局对获资助者定期进行绩效考评。
获资助者在培养计划周期完成后~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如实编制资助专项经费决算表,填
写《北京市卫生系统高层次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总结报告》,提出高层次卫生人才建设培养计划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北京市卫生局负责对资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市财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于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行为,卫生局视情节轻重可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资助、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并在北京市卫生系统内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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