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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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1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1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真题及详解第一部分法学基础理论一、名词解释(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3分,满分6分)1.法的预测作用答: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2.私法答:私法主要是指关于个体与个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商法等。

二、判断题(本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20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1.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一个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答案】√【解析】原始习惯先是被国家认可为习惯法,接着又发展为国家的立法,出现成文法。

2.法律与道德都是由一定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答案】√【解析】法律和道德作为人们的行为准则,都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和强制性,只不过法律的强制力是国家强制力,而道德的强制力是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内在修养等通过人们的内在的自觉而进行的,道德是一种内在强制力。

3.法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的。

【答案】×【解析】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从人们对法的认识过程来看,法的第一层次本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但这绝不是说法是以这种意志为基础的,更不意味着这种意志创造了社会经济关系。

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内容也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4.法的社会作用直接体现法的本质和目的。

【答案】√【解析】法对社会关系的作用即为法的社会作用。

从法对社会关系的作用上可以直接看出法的本质和目的是确认、维护并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

5.法律制定程序不同于立法程序。

【答案】×【解析】法律制定程序就是立法程序。

对法律制定应当从广义的角度理解,其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

6.法律的两大基本的、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

【答案】×【解析】一般认为,法律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种要素组成,其中基本的、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2001真题及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2001真题及答案

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试卷(2001年)一、名词解释。

(每小题4分,共20分)1.罢免权[解答] 罢免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它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人大代表的罢免权;二是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罢免。

在第一项中,选民在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不称职的代表;在第二项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同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

罢免权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表现。

但罢免权的行使也应有一定的限制,如罢免案的提出、审议都有一定的限制。

2.立法权[解答] 立法权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行使的,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占据特殊地位的,用来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综合权力体系。

立法权有如下特征: (1)立法权是由多种级别、多种类别、多种内容、多种形式、多种结构的具体立法权构成的;(2)立法权是用来制定、认可、变动法的劬;(3)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特别重要甚至是最为重要的权力;(4)立法权是由特定主体’行使的权力。

在我国行使立法权的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宪法和法律所授权的其他机关。

3.宪法关系[解答] 宪法关系是由宪法所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具体而言是以基本权利与义务为构成内容的基本社会关系。

但宪法对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设定并不能产生现实的宪法关系,而必须基寸:‘定的法律事实。

宪法关系以原有法律关系为主、以派生法律关系为辅,并且具有明显的政治的特点。

4.行政复议[解答]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复议是对其被侵犯的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或途径。

5.行政强制[解答]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也称为“行政强制措施”。

2001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

2001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

2001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法理学部分一、名词解释(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3分,共6分)1.法的预测作用;【答案】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以及社会关系的影响和功能。

作用对象涉及――对人的行为的作用和对社会的整体影响。

法的作用在直接意义上是指对人的行为的作用;在间接意义上指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

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

法的预测作用有助于人们预测风险,评估损益,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的收益。

2.私法;【答案】。

公法和私是古罗马法学家首创的一种法律的分类方法。

它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

根据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说法:“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是属于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和平权关系的法就是私法,包括民法、商法、家庭法等。

二、判断题(本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一个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的产生规律【考点分析】尽管世界各国的历史条件不同,但是法的产生都有一般规律可循。

概括而言,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有如下几个方面:法的产生是社会基本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渐进的发展过程;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长期发展过程;法的产生经历了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从融合到分离的过程。

•法律和道德是由一定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与道德强制力【考点分析】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由经济关系最终决定、按照善恶标准来评价并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维持的规范、原则、意识的总称。

道德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特点在于:第一,它评价人们行为和思想的标准是善与恶,包括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等;第二,它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持。

2009年北京大学642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9年北京大学642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9年北京大学642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北京大学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42宪法与行政法1.(简答题)试述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主体。

(10分)2.(案例分析题)某被告甲,男,88岁,因与邻居乙,男,69岁,发生纠纷,甲用刀杀死了乙。

一审法院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甲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审法院同意辩护律师的意见,即被告人甲年近90,应从轻处罚。

省高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案发生时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收回死刑复核权)。

请问能否以年龄过大作为免于死刑执行的理由?为什么?(30分)3.试述公法和私法划分标准的几种学说(30分)4.(论述题)结合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及其修改动态,试述未来我国国家赔偿应当确立的归责原则及其选择理由。

(30分)5.(分析题)请结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内容和我国近年制定的相关法律,分析我国未来《行政程序法》应当确立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30分)6.(论述题)有学者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典型的行政合同。

也有学者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其实就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

请结合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内容,试对这两种观点进行评论与分析。

(20分)参考答案北京大学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42宪法与行政法1.(简答题)试述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主体。

(10分)答: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有:(1)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2)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它们提出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3)1个全国人大代表团、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这一类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给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由专门委员会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然后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2010年北京大学644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0年北京大学644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0年北京大学644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北京大学201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44宪法与行政法1.试述联邦制国家宪法划分中央和地方权力的三种模式。

(20分)2.宪法中消极的权利一般是指哪些权利?积极权利一般是指哪些权利?区别这两种权利有什么意义?(20分)3.如何评价目前正在讨论的选举法修改稿中关于城乡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30分)4.请分析行政过程中风听取意见程序和听证程序之异同。

(25分)5.请评述我国当前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

(30分)6.甲公司依法获得某市A区的燃气经营许可,正铺设管道。

另一家经营燃气的国营企业乙公司数十位工人,前往市政府抗议,称甲公司在A区的经营损害了乙公司的利益。

市政府为此组织召开了关于甲公司A区燃气经营的协调会。

甲公司未接到参会通知。

会后,市政府形成了一份会议纪要。

该纪要明确规定甲公司在A区的燃气经营仅限于民用住宅小区,其余地区的燃气经营归乙公司。

市政府规划管理部门依据该纪要,责令甲公司立即停止铺设管道,调整管道路线。

请运用行政法相关原则和规定,分析此案中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

(25分)参考答案北京大学201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44宪法与行政法宪法与政法1.试述联邦制国家宪法划分中央和地方权力的三种模式。

(20分)答:(1)联邦制的概念:联邦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共和国、州、邦)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

(2)联邦制国家宪法体划分中央和地方权力的模式有三种,具体分析如下:①美国模式,宪法具体列举了联邦的权力,这种权利被称之为“授予权力”或“列举权力”,而宪法不经列举的权力,除非宪法明文禁止者外(如不得缔结条约、发行货币等),一概为州政府所保留。

州的这种权力,通常称之为“保留权力”。

②加拿大模式,加拿大宪法性文件对省的权力作了列举规定,而对联邦权力则作了保留规定,凡未明文授予省的权力,一概为联邦所保留,亦即剩余权力归联邦。

2012年北京大学643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2年北京大学643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2年北京大学643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北京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43宪法与行政法1.在宪法基本权利保护的问题上,有一种观点认为,基本权利主体在同一事件中同时主张几种权利的现象,可称之为“基本权利的竞合”。

请详述这一观点并举例说明,同时谈谈你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35分)2.试述自1954年宪法以来,我国国家主席这一职务的历史变迁。

(35分)3.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哪些?如何理解和评价我国《国家赔偿法》(含修正案)所确立的归责原则?(25分)4.如何理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不停止执行原则”(及其例外)?对该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有何评价与建议?(25分)5.2011年10月底,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提审程序,针对大学生甘某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其学籍的处分所提出的申诉(该案已经经过了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程序,后来通过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被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通过开庭审理,认为被诉高等学校所作出的开除学生学籍的行为,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对此,最高法院作出了如下再审判决: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号行政判决(案号省略)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第*号行政判决(案号省略)。

二、确认暨南大学《关于给予硕士研究生甘某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违法。

请对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和作出此种有关大学生诉公立高等学校的判决作一分析和评价。

(30分)参考答案北京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43宪法与行政法1.在宪法基本权利保护的问题上,有一种观点认为,基本权利主体在同一事件中同时主张几种权利的现象,可称之为“基本权利的竞合”。

请详述这一观点并举例说明,同时谈谈你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35分)答:(1)概念基本权利竞合是指单一的基本权利主体向国家主张同时适用几种基本权利的情况。

基本权利的竞合不同于基本权利的冲突,后者是指复数的基本权利主体主张相互独立的基本权利适用。

2001-2007年北大行政管理考研真题集

2001-2007年北大行政管理考研真题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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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007年北京大学行政管理考研真题
2000年北京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课真题
专业课一: 行政管理
一、名词解释:
1.行政控制
2.行政协调
3.职位分类
4.九品中正制
5.目标管理
二、简答
1.什么是民营化?民营化的双重目标是什么?
2.行政权力的特点是什么?
3.公务员交流的内容是什么?
三、论述
1试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长与市场的关系
2 试举例分析,公务员考核制度中的重点和难点。

专业课二: 公共政策分析
一 名词解释
1政策科学 2时间序列分析 3元政策 4相互影响矩阵 5特尔菲法
二 简答
1 构成政策问题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 精英决策模型的主要内容。

北大考研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科题目汇总

北大考研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科题目汇总

北大宪法行政法专业资料1996宪法学一、宪法为何要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并述其内容。

(25分)二、宪法如何规定我国的经济年度?(25分)三、如何理解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5分)四、试述我国国家主席的职权。

(25分)1997宪法一、1995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哪些主要修改?(25分)二、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25分)三、根据我国国籍法,什么人具有中国国籍?(25分)四、我国宪法如何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5分)1998行政法一简述题8*31.行政法的渊源2.对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和监督方式3.行政合同的特征二辨析题12*31.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参照规章。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3.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且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该行政处罚无效。

三问答题10*21.美国行政法官与美国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有什么区别?2.我国公民请求行政赔偿应具备什么条件?四论述题20论行政法与依法治国的关系1999年招生专业:宪法与行政法一、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1.简述宪法的一般原则。

2.简述几种主要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3.简述中国与美国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区别。

二、辨析题(第1、2小题各13分,第3小题14分,共40分)1.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以及人身自由均是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

2.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3.确定行政赔偿主体的原则是:谁侵权,谁赔偿,即谁实施了行政侵权行为,就由谁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三、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1.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目标、途径。

2.论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与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

2000年一、辨析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1.宪法没有直接制裁力。

2.行政法治原则的涵义是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2000年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0年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0年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一、辨析题。

(每小题20分,共40分)1.宪法没有直接制裁力。

答: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由宪法规范组成。

由于宪法是二国的政治民主总纲领,因此,宪法中规定的授予权利条款较多,直接制裁条款较少,从逻辑结构上看,宪法规范具有弱制裁性的特点,有的宪法学者甚至称之为无制裁性。

这主要表现在:①宪法规范往往不具备司法上的适用性,缺乏直接的司法强制。

有宪法学者认为:“宪法规定之大部分,均不能由法院强制执行,若有违反,亦无法以制裁之”;②宪法规范中的制裁要素,直接体现在宪法条文中的比较少;③对违宪行为大多数是通过政治途径予以解决的,以法律途径解决的为数不多。

从宪法史的角度看,宪法的弱制裁性或无制裁性,在十八九世纪表现得比较充分,可以说,那时的宪法是没有直接制裁力的。

进入二十世纪之后,民权人权运动蓬勃发展,单行的部门法条文规定已不足以保护公民的权益;而行政机关日益增长的行政权力和立法机关可能会出现的“多数民主的暴政”的情况也对传统宪法的弱制裁性提出挑战,渐渐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赞成宪法的直接适用性,即主张宪法应当有直接制裁性。

他们的理由是,法律的最基本特征之一是效力的强制性,宪法作为法律中的一种,当然应当具有强制性。

再者,违反一般法律的行为要受制裁,为什么违反效力等级最高的宪法却可以不受制裁?这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而且,承认宪法的直接制裁性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宪法更灵活多变地适应社会生活有积极意义。

逐渐地在学理上和实践上都倾向于承认宪法具有直接制裁性。

最突出的表现是宪法诉讼和违宪审查制度在世界各国的普遍确立。

在英美法系国家,由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

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设有专门的宪法委员会(如法国),或设独立的宪法法院来实行宪法诉讼与违宪审查,法院可以直接依据宪法条文来对公民权益进行保护。

对于违反宪法的行为,包括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在美国甚至包括国会的立法,都可以由宪法监督机关予以撤销。

2001年法律硕士真题

2001年法律硕士真题

一、名词解释(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3分,满分6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1、附带性审查【答案】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运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议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

它是宪法实施保障的一种方式,与宪法控诉相对应。

【考生注意】这是考察违宪审查的方式。

在记忆时,要正确理解“附带”的含义。

附带性审查与专门审查相对应,是一种在美国式的司法审查体制下的审查方式。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答案】它是我国的政体,是共和制政体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具体说来是指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产生其他国家机关,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一种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具有优越性。

【考点分析】这是考察人大制度的内容。

内容本身在教材上有完整的表述,答题时要注意完整性。

人大制度与全国人大或地方人大是不一样的,前者是一种制度,后者是我国的国家机关。

二、选择题(本题共12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2分;含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答题纸上所选答案的字母涂黑)1、在英国,尽管1215年的()并不是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法律,但它对英国宪法的发展与英国宪政体制的确立,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A、《权利法案》B、《自由大宪章》C、《人身保护法》D、《王位继承法》【答案】B【考点分析】第1项是1689通过的,第3项是1676年通过的,第4项是1700年通过的,只有第3项是1215年能过的。

所以只有第2项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除了本题所列的四个文件外,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等都是世界宪法史上重要的文献,可以放在一起记忆。

2001年北京大学经济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1年北京大学经济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1年北京大学经济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北京大学2001年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一、论经济法的主体及其权利结构。

答: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

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

它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受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

在经济法基本理论建设上,研究和探讨主体问题对于加强经济立法、守法、执法及司法,建立科学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经济法主体的特征经济法主体是一种社会实体,是社会实体的一部分。

社会实体是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直接参与者,能以自身的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对其行为的社会后果承担责任的国家机关、社会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

社会实体是构成整个社会的基本单位。

任何一种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是社会实体。

而经济法主体则是社会实体的一部分。

经济法主体必须是依照经济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

1.经济法主体是整个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关系主体参与的社会活动的性质是决定它成为哪个部门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依据。

因此,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进行的国民经济管理活动和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是使其成为经济法主体的先决条件。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对确定经济法主体的范畴有着直接意义。

就经济法的主体而言,它们不仅是经济法的主体,而且也可以成为其他部门法的主体,但这绝不是说经济法没有自己基本的、特定的主体。

2.经济法主体具有广泛性,主体的法律形态和组织形式具有多样性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

这些社会经济关系既有宏观上的经济关系,又有微观上的经济关系:从内容上看,它涉及了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各个环节,在各个环节中又有计划、组织、调节和监督等各类经济关系的内容。

2002年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2年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2年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一、论述题。

(共40分)1.论违宪审查与违宪责任。

答: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包括制定违宪的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和其他违宪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裁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设置,大体上可以分为四大类:一是由立法机构负责违宪审查。

通常认为英国和前苏联是采用这种方式的代表。

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种宪法性文件;任何一部法律如果违宪,也只能通过议会才能修正或废止。

由于英国采用这种体制有其历史的特殊性,而这种体制有一重要缺点,即“自己监督自己”,因此西方国家效仿它的极少。

二是由司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

首创这种体制的是美国。

它建立在“三权分立”的政治哲学基础上,它的直接渊源是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这一判例。

现在全世界效仿美国模式的有60多个国家。

三是由专门的政治机关负责违宪审查。

法国是实行这种体制的典型。

法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为九人,任期九年,不得连任。

宪法委员会成员每三年更新三分之一,其中三名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三名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三名由参议会议长任命。

除上述规定的九名成员外,各前任共和国总统是宪法委员会当然的终身成员。

”其主要职责是“宪法委员会监督共和国选举”,,“各组织法在公布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

为了同样的目的,各个法律在公布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六十名,国民议会议员或六十名参议院议员提交宪法委员会。

此外,该委员会还有权裁决议会两院议员选举中的法律争议以及监督全民公决等等。

该委员会活动是秘密的,开会只公布结果,不公布理由和讨论内容。

法国宪法委员会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很高的权威性,各司完全效仿的不多,但很重视它的某些长处和经验。

2001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真题2

2001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真题2

2001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专业基础课答案刑法学一、填空题:1.外交特权豁免权2.盲人从轻3.3 个月 2 年4.犯罪之日终了之日5.暴力威胁二、判断题:1.错2.对3.对4.对5.错6.对7.错8.错9.错10.对三、单项选择题:1.B 2.A 3.C 4.D 5.D 6.B 7.B 8.A 9.D 10.C四、多项选择题:1.ABCD 2.AC 3.BC 4.ABCD 5.ABC 6.BCD 7.BC 8.ABD 9.ABC 10.ABCD 五、名词解释:1.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两个特点:(1)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2)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根本反对的。

2.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其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对其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3.死刑也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

其特点在于它是对犯罪分子的肉体予以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剥夺,它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4.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六、简答题:1.答:不作为犯罪之行为人的义务来源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3)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这主要是指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2.答: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其成立必须具有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2)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出现一定的组织性。

北大法学考研2001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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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考研2001年真题宪法学1宪法第67条第7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撤消而不能改变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宪法这样规定的理由(5)2..为什么说言论自由在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5)3香港根本法规定,行政长官由永久性居民中在外国无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担任;澳门根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在任职期间不得有在外国的居留权。

试比拟这两种规定的异同。

54简述我国政党制度的根本内容55.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正在试行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

你认为:101.个案监督是否必要?为什么?2个案监督是否合宪?如合宪,其宪法依据是什么?3.个案监督有何利弊?刑法〔20分〕一、试述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限度条件〔5分〕二、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主犯种类及其刑事责任〔5分〕三、简述徇私枉法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5分〕四、案例分析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务。

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拒翻开,感到十分沮丧。

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到此。

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看看,与李某对个正着。

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

回到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

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从中央到地方抓获。

问:对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请说明理由。

〔5分〕民法〔20分〕一、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10分〕1.合伙2.他物权3.表见代理4.预期违约5.善意取得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参加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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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一、简述题。

(每小题10分,共30分)1.简述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特征。

答: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是符合中国国情和人民愿望的,实践证明,单一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可包容性,便于体现人民民主专政国家职能。

它的特点如下:(一)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全国可以包容若干行政区域,但在工商业发达、人口密集的居民点可以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乡划分标准设市镇的建制,既便于根据城乡不同特点分别进行管理和建设,又便于城乡结合,工农业互相支援、互相交流。

(二)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全国性的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其中少数事项;如外交、国防则由中央直接管理。

除此之外,它包容着若干层次的地方政权,各类国家事务可以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分级管理,调动地方单位的积极性。

(三)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下,可以包容民族自治地方,解决民族问题。

我国以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保证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又保证了各族人民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四)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下,可以包容若干特别行政区,实施“一国两制”的方针。

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变。

它有利于以和平方式解决香港、澳门、台湾等历史遗留问题,实现祖国统一大业。

(五)在单一制的国家形式下,由于经济建设的需要,可以包容若干经济特区。

经济特区的设立有利于吸收、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发展对外贸易,加快经济发展。

2.简述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与法律结果。

答:行政行为撤销是在相应行为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如下:(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等要件。

某种行政行为只要缺损其中一个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被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

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为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况。

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在很多情形下同时是不合法的行为,从而可以“违法”为由撤销。

行政行为被撤销后有下述法律结果:(1)行政行为撤销通常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根据社会公益的需要或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撤销也可仅使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而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行政行为的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起,那么,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

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好处应收回,相对人因行为撤销遭受的损失由其自己负责,国家和社会利益受到损失的应由相对人就其过错程度加以补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其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简述我国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答: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说明:(一)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仍然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是由中央政府设立,旧中央政府领导。

我国实行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地方政府的权力来自中央的授予,特别行政区的权力也是中央政府授予的,在这一点上,它与中国其他地方政府没有区别,都是中央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

(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它主要享有以下自治权:1.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有权就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范围的一切事务立法,但对外交、国防以及其他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范围内的事务无权立法。

2.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独立的司法权是指特别行政区的诉讼案件的该区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级终审法院的判决是最终判决。

3.行政管理权。

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权力。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特别行政区可以以其名义参加不属于主权国家参加的会议。

二、辨析题。

(每小题20分,共40分)1.宪法是根本法,不是部门法。

答: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已成为资产阶级革命后各国的共识。

宪法的根本法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宪法规定的内容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于其他法律。

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即国家的根本问题,主要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结构形式、经济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问题内容广泛,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而其他法律只规定国家生活中一般性的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某一方面。

宪法不仅规定的内容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律,而且规定方式也不同,宪法多采用原则性和纲领性的方式规定。

(二)宪法的效力高于其他法律。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已为世界各成文宪法国家所公认,其最高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没有宪法依据和宪法授权,则不能制定法律;2.即使其他法律有宪法上的立法依据,但其内容和精神也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条文相抵触,否则无效或部分无效;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

宪法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主要表现在:1.宪法制定和修改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是依法特别成立或组成的机关;2.宪法规定了通过或批准宪法的特别程序。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即宪法、民法、刑法等,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部门法与根本法不是完全对立的,是不同的两种法律分类方法,根本法与非根本法是根据法律地位划分,分为宪法与其他法;部门法的划分则是以法律的调整对象来进行。

宪法既是根本法,又是部门法,这是不矛盾的,因此,题中的说法不完全正确。

2.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

答:行政法就其实质而言,可以界定为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

美国行政法学者盖尔亨·博耶提出,“行政法是控制和限制政府机关权力(主要是通过程序)的法律制约器”。

英国行政法权威教授韦德也认为,“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

“政府机关权力”、“政府权力”均是指行政权。

所谓行政权,从现代意义上讲,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行政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秩序的保障。

人们结成社会,共同生活,就不能没有权力;人们建立国家,进入政治生活,就更不能没有权力,特别不能没有行政权。

但对行政权,又要加以控制和规范,因为:(一)行政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可以为人们提供秩序,起积极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也会被滥用,会给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带来严重威胁。

(二)行政权具有积极主动的特点,它与公民个人、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

(三)在现代社会,行政权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现代行政权已不再是纯粹的执行管理权,而是包含了越来越多的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

iE是由于以上原因,建立和完善对行政权的控制、制约、规范是必要的、必须的,而控制、规范行政权机制的重要环节就是行政法。

行政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一)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功能是规定各个不同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机关只能在行政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越权无效,而且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样,就可以防止行政机关的总权力和各个具体行政机关的分析力无限膨胀。

(二)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保证行政权正确、公正、有效行使的最重要手段。

(三)通过行政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的滥用。

这是对行政权进行的事后制约。

监督法为行政权行使是否遵守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提供监督机制;责任法为滥用行政权的行为提供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救济法为受到滥用行政权行为侵犯的行政J;目对人提供法律救济机制。

行政法即是通过这三种途径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制约和规范,调整这三种行为的三类法律规范即构成行政法的三大组成部分。

三、案例分析。

(30分)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

案情:1994年9月,原告田水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有关考试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并根据“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年至1996年第二学期的注册。

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

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

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但1998年6月田永毕业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

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虽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但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田永诉称,其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

然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才通知其所在的系,以其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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