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规发〔2013〕224号)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公路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公路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25•【字号】京交路建发〔2012〕143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公路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交路建发〔2012〕143号市首发集团公司、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道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各公路分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路建设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公路项目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我局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制定了《北京市公路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公路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行为评定标准2.北京市公路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公路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公路建设、养护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公路项目主要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和信用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公路建设、养护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含)以上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施工合同额大于500万元(含)且合同工期大于1个月(含)的大、中修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参与本市公路项目且具备从业资格的土建、交通、机电、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试验检测负责人(工地试验室主任)和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项目试验检测负责人(工地试验室主任)等人员。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公路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是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以下简称路政局)和其委托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和本细则等,通过量化方式对从业人员在北京市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各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各郊区交通局,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北京公路学会、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北京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北京停车行业协会、北京市静态交通业商会:为推进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2021年5月26日(联系人:李鑫;联系电话:57078105)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本市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企业、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对象(以下统称评价对象)开展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全面覆盖的原则,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清单管理、综合应用的原则。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28•【字号】京交科发〔2015〕 123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科发〔2015〕123号路政局、运输局、交通执法总队,委直属(挂靠)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市属各交通企业,交通行业学会、协会、科研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全市交通行业科技资源,现将新修订的《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5北京市交通委员会2015年8月28日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人文交通、科技交通、绿色交通”为特征的新北京交通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管理,合理配置全市交通科技资源,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是指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立项并统筹管理和推进的科技项目,旨在促进交通行业科技进步、高新技术应用、产业化发展及行业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项目的管理流程包括:项目申报与立项、组织与实施、经费管理、验收和成果管理等环节。
委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管理全流程进行监管。
第四条市交通委所属单位使用本单位资金的科技项目应统一纳入市交通委科技计划进行管理。
第五条委所属单位及交通行业企事业单位列入国家、部(委)、北京市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从其规定,并须在市交通委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市交通委科技主管部门将视重要程度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参与项目验收。
第六条交通行业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开展的科技项目报市交通委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七条市交通委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北京市交通行业科技规划及工作重点制定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北京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的第一章定义了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交通影响评价应当真实、准确地评价交通建设项目对环境和交通情况的影响,并提供科学依据。
实施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涵盖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交通专用线、交通设施等交通建设项目。
第二章详细阐述了交通影响评价的具体内容和程序。
交通影响评价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估和可行性研究。
评价内容应当包括交通状况、交通需求、交通网络、环境质量、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影响评价。
可行性研究则是对提出的交通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包括技术、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
第三章规定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应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要求编制,提供真实可信的信息。
报告书的审批程序包括信息公示、部门审查、公众参与和报批程序。
报告书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应急响应措施和监测保证措施,保障交通项目建设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四章规定了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受理和审查方式。
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对报告书的受理和审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和管理。
受理和审查程序应当公开、公正,确保评价报告书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五章陈述了对违反交通影响评价规定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还规定了对严重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理的办法。
总体来说,北京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为交通建设提供了科学依据和规范操作程序。
它对保护环境、优化交通网络、提高交通系统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监管体系,确保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京交公管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交公管发〔2020〕2号各公路分局、路网中心、定额站、质监站: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普通国道、市道、县级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市交通委制定了《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2020年1月22日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工程,不涉及拆迁和征地等工作。
不包括日常养护、小修工程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勘察、检测、设计、咨询、监理及施工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普通国道、市道和县级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预防工程。
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工程。
修复养护分为包括大修工程、中修工程。
其中,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含桥梁、隧道)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含桥梁、隧道)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的技术状况的工程。
北京交委交评指南
附件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主要要求1.项目背景情况项目任务来源(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及项目基本情况;1.1.项目位置及四至情况要求有详细文字说明和规划位置示意图。
1.2.项目规划用地情况(包括性质和规模)1.2.1.项目总建筑平面图1.2.2.项目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1.2.3.项目现状和规划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要求说明建筑规模详细情况,包括项目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具体用途)、地下建筑面积(具体用途)、住宅户数、人口数、或者其他和医院床位数、门诊量等、容积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数、(地上、地下)并附详细表格说明。
2.项目研究依据要求说明是项目规划意见书或审定方案通知书或控规调整阶段(附控规调整报告),并附所批文件复印件。
报告中的规划条件(路网、公交场站及其他交通设施)应由相关部门确认。
3.项目研究范围3.1.研究区域范围及依据3.1.1.研究范围一般应覆盖因项目而带来重大交通及运输影响的所有的地方,至少应包括直接毗邻项目的主要交通通道和主要交叉口。
3.1.2说明研究范围确定的依据,并附项目研究范围规划道路和用地性质规划图。
3.2.说明研究范围内项目周边用地规划及开发情况,特别是项目四周正在建设或近期建设项目有关情况。
3.3.项目计划建成年份情况及依据。
4.现状交通系统状况4.1.研究区域现状道路设施及交通流量情况4.1.1.说明研究范围内现状路网布局、现状道路宽度、横断面、是否实现规划等。
4.1.2.说明研究范围内主要节点情况,包括节点类型、交通组织、信号配时等。
4.1.3.项目现状道路及节点图。
4.1.4.项目周边道路及节点现状交通量和负荷度调查,要求列表和附图说明。
4.1.5.研究范围内道路及节点存在问题及通行能力分析。
4.2.研究区域现状公共交通设施情况4.2.1.说明研究范围内现状公交线路设置情况,要求说明线路车站的设置、距离项目的远近、线路的走向、线路的运力情况、公交港湾和满足需求水平等,并附图说明。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06•【字号】京交规发[2013]22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规发〔2013〕224号2013年8月6日)各有关单位:为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建设的协调、健康、有序发展,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加强对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建设的协调、健康、有序发展,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加强对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分析和评价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并对建设项目性质、规模、评价范围内的交通设施和交通组织管理等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或改善措施,优化交通资源分配和布局,减少建设项目对周边交通系统的影响,使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协调发展。
第三条北京市域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政府相关办理流程规定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四环路以内新建、改建建筑规模超过5000平方米,扩建新增建筑规模超过1000平方米的项目;(二)中心城(四环路外)或城六区(四环路外)、顺义新城、通州新城、亦庄新城、大兴新城、房山新城、昌平新城、门城新城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建类及超过3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三)怀柔新城、平谷新城、密云新城、延庆新城及其他地区内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建类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四)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库)等交通设施项目;(五)对城市交通产生显著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 京发改〔2006〕1217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发布日期:2006-07-26 实施日期:2006-09-01(京发改〔2006〕1217号)各有关单位:为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和市水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五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二名。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
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七条在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产生或者招标人直接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准则和要求
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准则和要求交通影响评价是研究新建项目或TRANBBS城市土地利用变更对交通的影响,交通影响评价的目的是:评价和分析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和范围,从而,在满足一定服务水平的条件下提出对策,减小项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的压力。
一、一般准则交通影响评价的侧重点应放在制定切合实际的改善措施以使建设项目对外部交通所产生的影响尽可能地减小和明确界定开发商对此影响所应承担的市政设施建设义务两个方面。
为使城市建设与交通协调发展,一方面应考虑新建或改建项目在路网交通流量自然增长的情况下对交通设施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应具体分析这种影响在未来路网交通流量中所占的比例,使项目的控制在合理的规模内,做到既能使交通设施承受这种影响,又不妨碍城市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
交通影响评价应把握如下要素:1、项目区域内部交通设施(如内部道路、停车设施等)是否能够满足交通的需求;2、连接外部的出入口通行能力是否能够满足高峰小时进出车辆的需求,交通组织是否合理;3、项目生成/吸引的交通量在项目周边的道路上所占的比例是否合理,外部路网是否能够承担这样的负荷。
对于上述要素,如果“1”不能被满足,应要求开发商削减建设规模或增加内部交通设施;如果“2”不能被满足,则应调整出入口或要求开发商采取工程措施提高出入口的通行能力并合理组织出入交通;如果“3”不能被满足,项目生成/吸引的交通量在周边道路上所占的比例超过一定的量值(主干路为30%,次干路为40%,支路为70%),且外部路网超负荷运行时,应由开发商承担改善项目周边道路的义务或削减建设规模。
二、研究内容交通影响评价的内容如下:1、项目的研究范围项目的研究区域不能局限于拟建项目的本身。
应根据项目对周围地区交通影响的程度,将周边地区乃至更大范围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土地使用与交通的关系,以及交通需求与供给能力是否平衡。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1•【字号】京政办发[2003]34号•【施行日期】200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七月十一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组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12号),设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通委)。
市交通委是负责综合管理本市道路(含公路,下同)及交通运输(含公共交通、轨道交通、长途客运、货运、水路交通等,下同)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原北京市交通局承担的研究本市交通运输和公路发展规划、拟定有关交通运输和公路管理的政策措施、制订有关交通运输和公路管理的地方标准等综合管理职能。
2.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承担的制订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交通设施维修养护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有关行业政策等综合管理职能。
3.原北京市交通局承担的北京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的挂靠管理职能;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的北京市交通发展研究中心的挂靠管理职能。
(二)增加的职能。
1.负责本市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的综合平衡和申报工作。
2.参与本市交通发展建设投融资政策的研究和实施。
3.参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交通规划的研究。
4.负责对市管道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有关交通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
5.负责审核本市大型城建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方案。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6.03.09•【字号】京交路发〔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路发〔2016〕52号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各公路分局、项目中心、路网中心:为全面推进我市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工作科学发展,进一步规范统计调查工作,提高公路交调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我局编制了《北京市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2016年3月9日北京市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以下简称“公路交调”)工作,提高公路交调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关于加强公路交通情况调查设备技术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公路交调管理机构(单位)在国道、市道、县道(含高速公路,下同)开展的公路交调工作。
乡道及专用公路、农村公路交调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路交调的任务是通过对公路的交通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监测,掌握公路的交通流特性,开展基于公路交调信息的交通流量指数分析、路网适应性评价、重大社会活动(事件)影响分析,为宏观政策制定、交通运输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公路网规划与调整、公路建设投资评价、路网运行监测与评价、公路养护计划管理、交通应急处置、公众出行等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公路交调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以下简称“路政局”)为市级公路交调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全市公路交调工作,北京市道路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02•【字号】京发改[2006]836号•【施行日期】2006.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6〕836号)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已经委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行政审批事项1: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子项一:市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权限内)子项二: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内)子项三: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批子项四: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审批子项五: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决算审批子项六:资金申请报告审批行政审批事项2: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核子项一: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审核子项二: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子项三: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行政审批事项3: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子项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子项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子项三:《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行政审批事项4: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行政审批事项5: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认定行政审批事项6: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行政审批事项7:外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设立及登记事项变更行政审批事项1事项名称: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设立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审批主体: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须报市政府批准)子项一:市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权限内)审批条件:1.符合市政府投资范围;2.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3.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4.符合本市区域布局;5.符合土地利用规划;6.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7.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取得生产许可证;8.教育、医疗机构和重大信息化项目等,取得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9.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准则和要求
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准则和要求一、背景介绍北京市是中国的首都,人口众多、交通拥堵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建设项目正在展开,这些项目不可避免地会对交通系统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进行评价和规范。
二、评价准则1.可行性评价:所有建设项目在进行之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评价,通过对交通系统的现状、承载能力等因素的分析,评估项目对交通系统的可承受性和影响程度。
2.交通运输效益评价:建设项目的交通运输效益评价主要包括交通流量变化、车辆通行时间、交通拥堵程度等方面的分析和评估,以评估建设项目对交通运输系统的改善效果。
3.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包括对交通噪音、空气质量、公共交通需求等方面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减少和消除负面影响的措施。
4.社会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对周边社会的影响也是需要进行评价的,包括对居民通行、商业活动、社区环境等方面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5.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使公众有主动参与的机会,让公众了解建设项目对交通的影响,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三、评价要求1.系统性:评价必须对建设项目从交通、环境、社会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评估,不能片面、简单地看问题。
2.客观性:评价结果必须客观、准确,不能夸大或淡化建设项目对交通系统的影响。
3.可比较性:评价结果必须具有可比较性,可以将不同建设项目的影响进行比较和衡量,以便于项目决策和环境管理。
4.可操作性:评价过程必须规范、可操作,必须有明确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便于评价人员进行评价工作。
5.可持续性:评价结果必须具有可持续性,可以对建设项目进行长期影响的评估,以便及时调整和管理建设项目。
四、结论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准则和要求应当兼顾交通、环境、社会等多个方面的因素,通过系统性、客观性、可比较性、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的评价,使得建设项目对交通系统的影响最小化,以保障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京交路发〔2014〕135号•【施行日期】201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交路发〔2014〕13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公路建设市场诚信评价体系,提高设计企业服务质量,增强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及《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2.北京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计算方法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2014年5月20日北京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公路建设市场诚信评价体系,提高设计企业服务质量,增强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及《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北京市交通路政部门或其委派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北京市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含)以上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企业)是指具有相应设计资质,依法参与本市公路建设市场设计投标和承接设计任务的设计企业。
第五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2.11.10•【字号】京交路安发〔2012〕262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路安发〔2012〕262号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公联公司、市政路桥股份公司、路桥集团、市政集团、养护集团,各公路分局、质量监督站、项目管理中心:为加强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公路建设相关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对2006年印发的《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11月15日发布的《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北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行为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本市公路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提级改造、大中修、旧桥改造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北京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建设的协调、健康、有序发展,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加强对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分析和评价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并对建设项目性质、规模、评价范围内的交通设施和交通组织管理等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或改善措施,优化交通资源分配和布局,减少建设项目对周边交通系统的影响,使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协调发展。
第三条北京市域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政府相关办理流程规定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四环路以内新建、改建建筑规模超过5000平方米,扩建新增建筑规模超过1000平方米的项目;(二)中心城(四环路外)或城六区(四环路外)、顺义新城、通州新城、亦庄新城、大兴新城、房山新城、昌平新城、门城新城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建类及超过3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三)怀柔新城、平谷新城、密云新城、延庆新城及其他地区内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建类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四)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库)等交通设施项目;(五)对城市交通产生显著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凡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与交通专业相关的城市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五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以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规划文件以及相关的交通规划为依据。
第六条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范》(DB11/T787)的要求。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建设项目概述,现状分析,规划条件,背景交通需求分析,建设项目交通需求分析,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改善措施方案及评价,结论与建议等内容。
北京市固定资投资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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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工作指南(2015年版)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二〇一五年九月目录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交评工作依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法律、法规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政府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交评定位及环节设置...............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交评定位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交评环节设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交评项目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交评办理流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交评办理时限.....................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通过土地公开交易取得土地开发权的企业投资项目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普通项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绿通项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交评申报材料..................... 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对部分新建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通知【模板】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对部分新建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通知市规发〔2001〕1001号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为确保首都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有效缓解我市交通紧张状况,经市政府同意,在我市开展部分新建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范围1、规划市区内,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2、边缘集团、卫星城及重点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3、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4、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5、上述公建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建;6、其他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二、交通影响评价的实施1、上述建设项目,均需由项目业主方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或咨询机构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按照《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准则和要求》编制咨询报告(详见附件);2、交通影响评价应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要求与设计方案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作为附件与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同时报审;3、对于区域性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重大复杂的建设项目,经规划方案审查部门确定,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需由建设单位委托独立的咨询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或视需要组织专家论证;4、交通影响评价及审查论证的结论,是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的主要依据之一,可参照报告确定的指标,提出对建设规模及土地开发强度的控制要求,明确由业主方承担的改善建设工程周边交通环境的项目,必要时提出对项目停建或缓建的意见;5、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咨询工作的机构应具有城市规划和交通咨询甲级资质。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准则和要求二○○一年十月十六日附件: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准则和要求交通影响评价是研究新建项目或城市土地利用变更对交通的影响,交通影响评价的目的是:评价和分析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和范围,从而,在满足一定服务水平的条件下提出对策,减小项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的压力。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信用评价指标(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信用评价指标(试
行)》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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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信用评价指标(试行)》的通知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各郊区交通局(含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各运输管理分局、委机关各相关处室,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各相关企业:
为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本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我委制定了《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信用评价指标(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评价指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评价结果将于每年1月31日前,在“信用交通北京”网站公示。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信用评价指标(试行)
——结束——。
评价审查实施办法
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83号)、《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发〔2016〕3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关于加快本市交通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京审改办函〔2016〕9号,以下简称《交通十条》)等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1〕3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86号)、《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京交规发〔2013〕224号)等,简化和规范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实施方案》和《交通十条》改革试点范围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共服务类项目。
冬奥会、世园会、新首钢建设项目中属于公共服务类的项目,中央国家机关在京重点项目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完成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手续。
第四条倡导推行区域交通影响评价,区域内具体建设项目规划指标未发生变化,土地整理储备阶段可沿用区域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
第五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土地整理储备阶段,市交通主管部门已经出具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的,对区域内的具体建设项目如规划指标未发生变化,简化项目报建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审查的技术要件,由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简化为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六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审批时限为12个工作日,从受理申请材料次日算起。
技术审核、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不计入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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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交规发〔2013〕2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建设的协调、健康、有序发展,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加强对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建设的协调、健康、有序发展,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加强对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分析和评价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并对建设项目性质、规模、评价范围内的交通设施和交通组织管理等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或改善措施,优化交通资源分配和布局,减少建设项目对周边交通系统的影响,使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协调发展。
第三条北京市域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政府相关办理流程规定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四环路以内新建、改建建筑规模超过5000平方米,扩建新增建筑规模超过1000平方米的项目;
(二)中心城(四环路外)或城六区(四环路外)、顺义新城、通州新城、亦庄新城、大兴新城、房山新城、昌平新城、门城新城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建类及超过3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三)怀柔新城、平谷新城、密云新城、延庆新城及其他地区内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建类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四)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库)等交通设施项目;
(五)对城市交通产生显著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凡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与交通专业相关的城市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五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以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规划文件以及相关的交通规划为依据。
第六条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范》(DB11/T787)的要求。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建设项目概述,现状分析,规划条件,背景交通需求分析,建设项目交通需求分析,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改善措施方案及评价,结论与建议等内容。
第七条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产生的交通需求与交通设施供给是否匹配;项目交通生成对交通设施的影响是否在可接受范围内;项目出入口通行能力是否满足进出交通需求;内外部交通组织是否合理;交通改善措施是否有效可行。
第八条凡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政府相关办理流程规定申报审查材料。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交通影响评价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核。
技术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市规划、公安交通管理、路政、运输管理等相关部门联审,建设规模较大、地处交通敏感地区或重点区域的项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
技术审核、部门联审或专家论证未通过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按照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重新修改完善,并重新申报。
第九条市交通主管部门按政府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规定时限出具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
技术审核和专家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
第十条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或修改,改变使用功能的项目(包括规划建筑使用性质调整的项目和建成后改变原有使用功能的项目)应参照上述规定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街区或功能区等区域性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或修改,应当参照本办法进行区域交通影响评价。
上述类型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应在规划方案公示前完成。
交通影响评价成果和评审结论应纳入详细规划编制或详细规划修改工作,作为确定规划性质、规模和布局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