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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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外支出管理制度

预算外支出管理制度

预算外支出管理制度预算外支出管理制度是指组织为了规范、合理地使用和管理预算外资金支出,维护财务秩序,保障资金安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促进资源配置的有效和科学运用而建立的一套规章制度、管理体系和操作程序。

预算外支出管理制度在各种企事业单位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下面将从预算外支出管理的基本概念、制度的内容和要求以及推行预算外支出管理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一、预算外支出管理的基本概念预算外支出是指不属于预算体系、但受财政管理法律、法规约束的公共资金使用行为。

预算外支出主要包括:专项收入支出、附属单位支出、资金池支出、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拨款及其他预算外资金的支出。

管理预算外支出是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也是实行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预算外支出管理制度是为规范和约束单位预算外支出行为,保障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

预算外支出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预算外支出管理主体责任、管理制度和管理细则三方面。

二、预算外支出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1. 主体责任(1)预算外支出的审批权限管理:首先要规定各类预算外支出的审批权限范围和程序,由谁来审批和监督;其次要规定各级管理人员在审批过程中要遵从的原则和要求,如公平、公正、权责一致;再次要规定各级管理人员在行使审批权限时要遵从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的管理和监督。

(2)预算外支出的申报和备案规定:各单位要求对涉及预算外支出的各项资金费用都要进行申报和备案,确保资金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同时要规定各项申报和备案的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的备案要求等。

2. 管理制度(1)预算外支出的指导原则:首先要规定明确预算外支出的指导原则,包括合法、规范、高效、节约的指导要求;其次要规定各类预算外支出行为的规范标准和程序要求;再次要规定预算外支出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和合规性。

3. 管理细则(1)预算外支出的监督审计制度:建立预算外支出的监督审计制度,严格监督预算外支出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对预算外支出的审计程序、审计范围、审计内容等方面要制度化,确保审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

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

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和使用,提高财务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依法收取、取得的各类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专款专用: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用途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严格节约: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控制,实行严格的节约使用,防止浪费和滥用。

4、公平公正:预算外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必须公平公正,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方。

5、公开透明:有关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收入管理1、预算外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捐赠资金、拨款资金、基金、奖励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等。

2、收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预算外资金及时上缴国库,并确保上缴的预算外资金与实际收入的数额和种类相一致。

不得私自挪用、滞留或变相挪用。

3、收入单位应当做好相关收据和清单等凭证的管理和归档工作,确保账目清晰、真实可信。

五、使用管理1、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和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原则,不得将预算外资金挪作他用。

2、使用单位应当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进行合理规划和安排,确保能有效利用好每一分资金。

3、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权限和程序,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4、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预算外资金的用途,编制详细的预算和实施方案,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5、对于重大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报告和汇报工作,接受监督和指导。

六、监督管理1、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审核和监督。

2、对于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预算外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1998]1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1998]1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1998]17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2月16日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和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预算外资金的机构。

第三条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或提取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社会保障基金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当依法纳税,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部门和单位的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驻本省各地(不含哈尔滨市)的省直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委托当地财政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驻哈尔滨市及驻省外省直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第五条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一般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取消其现有的收入帐户,发生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支出帐户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根据各部门、单位的用款进度,分期从财政专户拨入,由单位按规定使用。

学校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

学校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

学校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
(1)预算外资金是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的自有资金,按照国家规定,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2)预算外资金的收取范围:收费卡中规定性收费项目和学校的房屋出租、校产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利息等。

(3)各单位所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在当月必须上缴财政专户,不得坐支和提留(会计分录上缴前记入负债类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返回时按项记入有关收入科目,每月底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不得有余额)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隐匿收入。

在财政返回时将其用于开展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补充学校经费不足,不得挪作他用。

(4)各校、各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的统一收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严格按收据的种类使用(见原教育局转发的票据管理2000 年 123、124号文件),各项内容填写清楚。

(5)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稽查和检查,教委财务审计等部门应对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按教委《财务稽核检查制度》进行定期检查,对违纪的学校和单位,按国务院【2000】281 号令及有关规定处罚。

陕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doc 6页)

陕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doc 6页)

陕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doc 6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收支行为,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政府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有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预算外资金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合理有效的原则。

预算外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必须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预决算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其预算外资金纳入财务部门管理。

第五条对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预算外资金管理中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六条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包括:(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募集资金;(三)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四)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五)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六)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按照国家规定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税费附加和行政性收费,不属于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

第八条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

第九条本省任何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预算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将财政拨款转为有偿使用。

高中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高中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高中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范本一、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高中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运作,提高教育质量和公共资源利用效益。

制度适用于高中预算外资金的申请、拨付、使用、监督和结算等全过程。

二、资金申请1. 高中根据实际需要,由相关部门负责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并提交给财务部门。

2. 财务部门根据资金需求计划,结合预算外资金的可用余额,进行合理的安排和调配。

三、资金拨付1. 财务部门根据资金需求计划,审核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财务部门将拨付资金划入指定的账户,同时记录相关信息和凭证。

四、资金使用1. 负责申请预算外资金的部门必须按照资金的使用目的和金额进行合理、合规的支出。

2. 资金使用部门应按规定归档相关支出凭证,留存备查。

五、资金监督1. 财务部门有权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包括资金的合规性、使用效果等。

2. 监督部门对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进行处理和追责。

六、资金结算1. 资金使用完毕后,资金使用部门需提交相关的结算报告和支出凭证。

2. 财务部门根据结算报告进行核对和审批,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结算的准确性。

七、资金追溯1. 财务部门有权要求资金使用部门提供相关的支出凭证和资金流向,进行资金的追溯和核实。

2. 对于资金使用不当、流向不明等问题,财务部门有权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八、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纪律处分等。

2. 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将移交给相关执法机关处理。

九、制度修订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由学校财务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和修订,以保持其有效性和科学性。

十、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与学校现行相关制度和政策相衔接。

如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地方,按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使用的所有名词解释,应参照学校相关制度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解释。

以上为《高中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范本》,旨在规范高中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以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资金的有效运作。

小学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

小学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学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小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小学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小学预算外资金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预算内资金以外,依法取得的、不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小学预算外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二)真实性原则:资金收支真实、准确、完整。

(三)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风险。

(四)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五)透明性原则:加强资金管理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设立预算外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等组成。

第六条预算外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学校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重大支出项目。

(三)监督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合理、合规使用。

(四)组织对预算外资金管理进行审计、检查。

(五)对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七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进行核算、记账、报账。

(四)定期对预算外资金进行清理、盘点,确保资金安全。

(五)配合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第八条预算外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拨款。

(二)学校自筹资金。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预算外资金的支出范围:(一)学校基本建设、设备购置。

(二)教学、科研、培训等支出。

(三)学校教职工福利、奖励。

(四)学校日常管理费用。

(五)其他合法支出。

第十条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一)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制度。

公司预算外支出管理制度

公司预算外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预算外支出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个人,涉及预算外支出的申请、审批、执行和监督等环节。

第二章预算外支出定义第三条预算外支出是指在公司年度预算编制外,因特殊原因或突发事项发生的,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的支出。

第三章支出申请第四条预算外支出申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支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政策。

2. 经济合理:支出预算应当合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3. 预算外支出应当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详细说明支出原因、用途、金额、预期效果等。

第四章支出审批第五条预算外支出审批流程如下:1. 使用部门填写《预算外支出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提交财务部。

2. 财务部对申请表进行初步审核,确保内容完整、合规。

3. 财务部将申请表提交给预算外支出审批委员会,由审批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是否批准支出。

4. 经审批委员会批准的预算外支出,由财务部按照审批意见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支出执行第六条预算外支出执行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2. 严格控制支出额度,不得超过审批金额。

3. 使用部门应定期向财务部报送支出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七条公司设立预算外支出监督管理小组,负责对预算外支出进行监督和考核。

1. 监督管理小组定期对预算外支出进行审查,确保支出合规、合理。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 将预算外支出管理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对表现优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对公司预算外支出的管理,确保公司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预算外支出管理制度

预算外支出管理制度

预算外支出管理制度预算外支出管理制度是指组织为规范、管理和监督部门或个人在预算外发生的支出活动,而建立的一套制度性管理规定。

预算外支出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止财务风险,保障组织的财务安全,并通过规范化的管理和监督,有效控制因预算外支出引发的风险。

一、预算外支出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预算外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 严格审批原则:预算外支出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明确责任人,保证决策科学合理。

3. 严查严控原则: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预算外支出的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4. 限额管理原则:对于各项类型的预算外支出予以限额管理,明确各类支出的范围和上限。

5. 信息公开原则:及时向组织内部所有相关人员公开和梳理业务规则、监管要求、业务流程,保证每一笔预算外支出都能得到充分的监督和财务管理。

二、预算外支出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1. 管理范围:明确预算外支出的管理范围,包括各项预算外支出的范围、标准和审批程序。

2. 审批程序:规定各类预算外支出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包括审批的流程和相关责任人。

3. 权责明确:明确各级各部门在预算外支出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

4. 管控标准:对各项类型的预算外支出予以限额管理,限制超支,并建立相应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制度。

5. 监督检查: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包括内部审计等,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违规行为予以惩罚。

6. 信息公开:组织应当及时向内部相关人员公开有关预算外支出的规定和执行情况,确保各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预算外支出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 建立制度: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预算外支出管理制度,包括相关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

2. 宣传培训:加强对预算外支出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员工对制度的认知和遵从度。

3. 使用技术手段:结合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相应的支出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监督能力。

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范文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保障国家财政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范围包括:1. 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使用的非预算资金;2. 各类专项基金、项目资金;3. 政府补贴资金、奖励资金等。

第三条预算外资金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进行管理。

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财政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不能用于不当用途。

第四条预算外资金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可以委托给相关部门进行管理。

第二章预算外资金的编制与执行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预算外资金的年度执行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预算外资金的编制应当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并进行预算控制、核算和监督。

第七条预算外资金的执行应当按照年度执行计划进行,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用途。

第八条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支付结算和项目验收。

第九条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三章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第十条财政部门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预算外资金的相关情况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财政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措施,并可以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并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制度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财政部门。

附则本制度所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门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6. 其他与预算外资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128号

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128号

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正文:---------------------------------------------------------------------------------------------------------------------------------------------------- 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1996年12月19日财政部财综字128号发出)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第104号)和《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6]第121号)的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中央部门和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集中收入等预算外资金,要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二、财政部在银行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户),具体帐号是: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01-2490001540011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26100088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010801-42416中央财政专户日常管理工作由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负责。

联系电话:68552627三、中央部门和单位要对本系统、本部门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进行清理和归并,并按规定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及支出户,并于1997年1月10日前将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印鉴,以书面申请形式上报财政部审批和备案,未经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银行帐户一律取消。

四、为了使中央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及时从收入过渡户中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原则上要求上缴资金实行在同银行之间划转。

凡原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以外金融机构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可在中国工商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其预算外资金按规定及时缴入财政部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设立的中央财政专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7年)-鲁政发[1997]2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7年)-鲁政发[1997]2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7年)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25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国发〔1996〕29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6〕29号文件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鲁政发〔1996〕115号)以及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算外资金,是指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所属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省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直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以及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联合行文批准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省级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其所有权归省政府。

由省财政厅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直部门和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支出由省财政厅按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四条本办法也适用于代省政府征收预算外资金的中央驻鲁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省财政厅是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安排省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省财政专户和会计核算,并对省直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1. 引言预算外资金是指政府部门在年度预算中未安排、缺少预算拨款的资金来源。

为了合理管理和有效使用预算外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制定本《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2. 资金来源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资金来源: - 捐赠资金:指社会各界、个人或组织自愿向政府部门捐赠的资金; - 基金收入:指政府设立的各类基金的收入,如科技基金、教育基金等; - 国际组织资金:指国际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各类援助资金;- 政府间资金:指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之间提供的各类援助资金; - 税务调整资金:指政府对部分税收进行调整而收取的资金。

3. 资金使用管理3.1 资金使用流程•申请:资金使用单位需按照相关规定,填写《预算外资金使用申请表》,并提交给财政部门审批;•审批: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使用单位的申请,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审批结果需书面通知资金使用单位;•划拨:财政部门将批准的资金划拨至资金使用单位指定的账户;•使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金额使用资金;•监督: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3.2 资金使用要求•用途合规: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且用于与资金来源相关的合法用途;•经济效益:资金使用应提高经济效益,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透明度: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相关信息;•存续期限:资金使用单位应合理规划资金使用的时间,确保按照计划使用资金;•财务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财务制度规范管理资金,做好账务核对和账目清晰。

4. 资金监督管理4.1 监督责任主体•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包括审批资金使用申请、核查资金使用情况等;•监察部门:负责对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4.2 监督措施•定期检查:财政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单位进行检查,核查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督促资金使用单位整改;•随机抽查:财政部门可随机抽查资金使用单位,核实资金使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投诉举报:社会公众可对资金使用单位的使用行为进行投诉举报,财政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保密。

高中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二篇)

高中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二篇)

高中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高中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学校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高中所有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资金来源高中的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以下来源:1. 捐赠款: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捐赠给学校的款项;2. 活动收入:包括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3. 科研项目经费:包括来自国家、省市的科研项目拨款;4. 其他非财政拨款:包括各种特殊教育基金、社会赞助款等。

三、资金管理机构高中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设有专门的预算外资金管理人员。

四、资金使用程序1. 申请:学校各部门在需要使用预算外资金时,需填写资金申请表,明确资金用途、金额和时间等,并在申请表上注明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审核人员的签字。

2. 审批:财务部门根据资金的用途和学校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申请表上的金额转入部门预算外资金账户。

3. 使用:部门按照资金申请表上的用途和金额进行使用,并及时向财务部门报销和备案。

对于单笔金额较大或涉及特殊敏感业务的使用,需经过财务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

4. 结算:使用完毕的预算外资金需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结算,部门需提供完整的报销材料和相关凭证,财务部门对其进行核对和审核。

5. 监督:财务部门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定期对部门进行资金使用及报销情况进行核对和审计。

五、资金管理要求1. 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资金申请表上的用途和金额进行,不得超支或私分。

2. 资金使用应符合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财经纪律和纪律规定。

3. 资金使用应高效、经济、合理,不得浪费和滥用。

4. 资金结算应及时进行,不得拖延,对于过期未结算的资金,财务部门有权取消其结算资格。

5. 资金使用和结算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报销材料和相关凭证,不得弄虚作假。

学校预算外收入管理制度

学校预算外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预算外收入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预算外收入的征集、使用、监督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学校预算外收入是指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在预算内收入之外,依法取得的各种非经营性收入。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学校预算外收入的来源包括:1. 学生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2. 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3. 社会捐赠、赞助等;4. 学校自办企业、出租出借资产等所得收入;5. 其他非经营性收入。

第五条学校预算外收入的征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收入来源合法;2. 公开透明原则:收入来源、使用情况公开透明,接受师生监督;3. 合理性原则:收入分配合理,符合学校发展需要。

第六条学校预算外收入的征集,应当由财务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学校预算外收入的核算,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八条学校预算外收入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收入来源和用途使用资金;2. 经济合理原则:合理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3. 效益优先原则:优先保障教育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事业发展需要。

第九条学校预算外收入的使用,应当编制年度预算,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核,报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学校预算外收入的使用,应当加强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学校设立预算外收入监督委员会,负责对预算外收入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 审查预算外收入的征集、使用情况;2. 监督预算外收入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3. 对预算外收入的管理和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学校将更好地规范预算外收入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高效,为学校教育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12.13•【文号】财综字[1996]121号•【施行日期】1996.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2月13日财综字[1996]12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有关精神,为了加强中央预算外资金管理,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抄送: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含直属单位,下同)。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和单位,是指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并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集团)以及其他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中央财政专户”),是财政部在有关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用帐户,用于对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中央财政专户的基本职责是:(一)办理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拨付;(二)对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进行会计帐务核算;(三)定期反映和报告中央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四)督促检查中央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五)其他与中央财政专户有关的事务。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广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广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广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广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0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广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的预算外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下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国有企业税后留用资金不再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但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第四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应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五条部门和单位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时,应使用由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广州市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据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预算外资金的用途分类进行核算。

资金支出预算管理制度

资金支出预算管理制度

资金支出预算管理制度篇一:资金支出预算管理制度资金支出预算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合理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各部门上报预算的准确性、合理性及时效性,并保证集团审核预算的简易、便捷,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能部门。

二、上报预算的具体要求(一)上报时间各部门于每月27号前上报次月《资金支出预算表》(纸质签字文件)至各审核领导,各审核领导于每月29日前将审核后表格(纸质签字文件)交至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统一制表交由副总经理、总经理签批,次月1日前上报至集团审核。

(二)上报内容依据预算表内所有项目必须有据可依,根据费用类别分别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填写:1、已签合同类:必须填写合同付款条件、合同总金额、已付金额、合同完成情况简述。

2、合同正在谈判类:必须填写预估合同总金额、预计支付金额。

3、尚未进行商务谈判类:填写预估价格的同时必须填写备注说明。

4、其他无合同类:考虑到某些款项因金额较小,无法签订合同,此类费用必须填写备注说明。

5、政府收费类:必须填写相关收费文件名称,将收费文件同时作为附件上报至财务部。

(三)各部门建立台账要求各部门制定本部门合同支付台账,在编制预算表时必须核对合同付款条件、方式,以避免出现错报、漏报等现象的产生。

各部门新签订合同,需将电子版传至OA系统管理员处,系统管理员负责将合同电子版上传至软件中。

由成本部负责对各部门合同台账进行抽查,每月不少于两次。

(四)上报合同办公室负责在每月25号前,将本月所有新签订合同的复印件以传真或快递方式传至成本控制中心,并附《合同接收回执单》,以便成本控制中心快速审核预算。

三、上报费用分类及流程(一)项目分类工程费用类、营销费用类、设计费用类、前期费用类、固定资产类、日常费用类,人员费用类,共7项。

1、工程费用类由材料部和工程部共同上报,由工程部统一制表。

2、营销费用类由客服部和品质管理部共同上报,由客服部统一制表。

3、设计费用类由设计部负责上报。

医院预算外支出管理制度

医院预算外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预算外支出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高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医院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预算外支出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项目经费、捐赠资金、上级部门专项经费等。

第三条预算外支出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预算外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二)合理性原则:预算外支出应合理、节约、高效,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三)透明度原则:预算外支出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责任追究原则: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医院设立预算外支出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预算外支出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协调,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预算外支出管理制度;(二)审批预算外支出项目;(三)监督预算外支出执行情况;(四)组织开展预算外支出绩效评价。

第五条医院财务科负责预算外支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预算外支出具体实施方案;(二)编制预算外支出预算;(三)审核预算外支出报销;(四)建立健全预算外支出台账;(五)组织开展预算外支出绩效评价。

第三章预算外支出项目及标准第六条预算外支出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科研项目经费;(二)捐赠资金;(三)上级部门专项经费;(四)其他经批准的预算外支出。

第七条预算外支出标准应参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如下:(一)科研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类型、研究周期、人员经费、设备购置等合理确定;(二)捐赠资金:根据捐赠协议和捐赠方意愿确定;(三)上级部门专项经费:根据上级部门文件要求确定;(四)其他预算外支出:参照上述标准合理确定。

第四章预算外支出审批及报销第八条预算外支出审批程序如下:(一)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外支出申请,经所在科室审核;(二)财务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三)预算外支出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四)审批通过后,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

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及现行管理

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及现行管理

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及现行管理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在预算外获得的财政资金,包括来自非财政性事业收入、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银行贷款、国内外债务等来源的资金。

它与国家预算形成对照,预算外资金在财政收入和支出方面均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

本文将深入论述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及现行管理,并通过举例解释其运作机制和实际应用情况。

一、预算外资金的概念: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在预算外获得的财政资金,它与国家预算形成对照。

预算外资金具有一定的独立性,通常由非财政性事业收入、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银行贷款、国内外债务等多种来源组成。

预算外资金在财政收入和支出方面不受预算控制,有一定自主权和灵活性。

二、预算外资金的现行管理:1. 预算外资金的收入管理:预算外资金的收入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非财政性事业收入:指由国有经济及其他事业单位依法享有的非税收入,如国有企事业单位追加资本、股息、利润、印花税、投资收益等。

(2) 非税收入:除税收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资源出让金、罚款、没收款、赔偿款、政府间补助和捐赠等。

(3) 政府性基金:由政府设立并独立从事某项特定事业的资金,如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障基金等。

(4) 政府性银行贷款:指国家政府向商业银行申请的贷款资金,用于支持特定领域的发展和项目实施,如基础设施建设等。

(5) 国内外债务:指国家借取的国内外货币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的借款。

2. 预算外资金的支出管理:预算外资金的支出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非财政性事业支出:指非税收收入所归口的事业单位用于维持、发展和改革等方面的支出。

(2) 非税收支出:包括政府间补助、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各类基金的支出等。

(3) 政府性基金支出:用于特定事业的资金支出,如社会保险待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等。

(4) 政府性银行贷款支出:用于支持特定领域的发展和项目实施,如基础设施建设等。

(5) 国内外债务还款: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还款,包括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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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财政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

国家制定的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总称。

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组织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预算外资金支出以及对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所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准则。

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是随着预算外资金的发展而逐步建立、改进和完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预算外资金项目较少,制度也不够健全,基本上是单项制度。

1979年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预算外资金项目、规模迅速扩大,管理制度也不断健全,逐步形成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①规定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管理制度。

主要规定各项预算外资金的收取或提取的标准、比例和范围,支出的方向、用途和标准,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收支活动中的职责权限等。

②规定各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主要规定各项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和范围,审批程序、管理办法和管理方式,中央和地方的管理权限的划分,各经济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预算外资金计划和决算的编制等。

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按其性质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附加制度主要有:①农业税附加,是随同农业税征收的地方附加。

1950年政务院规定,地方附加公粮不得超过国家公粮的15%。

以后在附加率上作了一些调整,不同地区可以有不同的附加率,但一般最高不超过应纳农业税的15%。

②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为了加强城市维护工作,合理安排和使用这部分资金,财政部于1964年6月发布了《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把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征收范围限定在经国务院批准设市的城市,征收附加的项目主要是工业用电和工业用水,附加率东北地区为10%,其他地区为5~8%。

1979年征收范围扩大到一些企业比较多的县镇。

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主要有:①公路养路费制度。

养路费收入是开征较早的一项预算外收费,由交通部门负责征收、使用。

这项收费曾一度纳入预算管理,1960年又划作预算外收入。

1979年9月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规定养路费按营运收入的规定的费率计征,或按载重吨位和规定的费率计征。

养路费收入主要用于养路工程、公路科研、技术革新、职工培训等事业支出。

②育林基金制度。

为了保证森林采伐迹地的更新,有计划地发展国营和集体营造林事业,不断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以林养林的原则建立了育林基金制度。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对育林基金做过一些规定。

1972年5月,由农林部、财政部正式发布了《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使用方向。

③高等学校基金制度。

为了调动高等学校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加速教学、科研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发展,1980年6月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了《高等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和奖励制度试行办法》,规定了学校基金的来源和用途。

④中小学勤工俭学收益和分配制度。

中小学在教育改革中开办的工厂、农场经营所得收入,规定不纳入预算,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留作改善校办工厂、农场的生产条件和办学条件,购置图书、仪器、电化教育和卫生文体等设备,以及改善师生员工集体生活福利和奖励之用。

企业专项基金制度主要有:①更新改造资金制度。

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由企业折旧基金形成。

国家对企业的折旧基金曾经采取过全额上交、部分上交和全额留用的管理办法。

②利润留成制。

建国以来,曾先后对企业实行了不同形式的利润留成制度,并规定了利润留成比例、提取办法和使用范围。

各种利润留成制度基本上是从企业实现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一部分利润,用于建立各种专用基金,由企业根据规定的用途和生产发展的需要自行安排使用。

综合性制度主要有:①1983年财政部发布的《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预算外资金的范围、管理原则和报表制度等。

②1986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规定了预算外资金的概念、范围和管理形式。

并对预算外资金项目由财政部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以及实行计划管理等作了规定。

③1988
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概念、原则、审批程序、审批权限的划分和管理监督等。

④1989年国家计划委员会、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审计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建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规定了自筹基建的审批程序、资金来源、资金管理和各有关部门的分工等。

此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及有关部门的上述规定,还规定了一系列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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