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退线标准
建筑红线及建筑退让
1、建筑物得退让控制1、1 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得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用地退后红线。
1、2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得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得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
1、3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得退后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与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得前提。
1、4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得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得相关规定与要求。
2、建筑物得面宽控制2、1 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得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90米。
2、2 建筑高度大于54米得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3、公共开放空间规划3、1 高层建筑带有裙房得退让距离:高层部分得退让距离按高层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计;裙房按表3、1、4所列值加5米计,但裙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得超过24米,裙房超过三层或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标准退让。
3、2 临宽度在15米以下得步行街或风貌街,临街建筑规划要求修建骑楼,如骑楼部分人行道净宽度不小于3米,净高不低于3、6米时,可不退道路红线。
3、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须满足城市绿地与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确定得沿道路控制宽度规定,若两者不一致时,则按最宽退让。
3、4 按本标准最低要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部分可以与建设用地同时设计与建设,但须遵守以下规定:用地内除规划允许建设绿化小品外,不得作停车场、不得修建围墙、门房以及任何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如需临道路布置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得基础上建设,且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
满足规定退让要求后,主动增加退让道路红线得,纳入有关指标平衡。
3、5 道路交叉口处当道路局部放宽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原道路等级确定。
3、6 重要道路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设计及交通规划、详细规划等另行确定。
3、7 建筑物半地下室、台阶、花池、化粪池、临道路边围墙、大门等退让道路红线满足3、4、1要求。
建筑退线规定
建筑退线规定建筑退线规定为了确保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一套建筑退线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以下是建筑退线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退线的定义1. 建筑退线是指建筑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并获得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由消费者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二、退线责任的划分1. 建筑施工方应承担主要退线责任。
如果因为施工方的过失或延误导致建筑项目无法按时完成,施工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款项。
2. 若建筑项目延期是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等,建筑施工方可申请延期,但需提前通知消费者,并按照约定进行赔偿或退还款项。
三、退线的程序1. 消费者有权利提出建筑退线申请,并填写相应的退线申请表,注明退线的原因和要求退还的款项。
2. 建筑施工方应在收到退线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如果施工方同意退线,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款项,并与消费者对相关退款事宜进行协商。
3. 如果建筑施工方不同意退线,消费者可向相关部门投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
相关部门将组织调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退款方式1. 建筑退款可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进行。
双方应提供真实和有效的账号和身份信息。
2. 建筑施工方应尽快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款项,并在退款后提供相应的退款证明。
五、退线后的责任1. 若建筑项目经过退线后再继续施工,建筑施工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加速施工,并补偿因延期所带来的相关费用。
2. 如果消费者选择更换建筑施工方,建筑施工方应协助消费者将相关文件和材料交接给新的施工方,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六、消费者应履行的义务1. 消费者在提出退线申请前,应与建筑施工方进行充分协商,并尽量解决问题,以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2. 消费者应提供真实和准确的建筑施工信息,如图纸、资金支付证明等,以便建筑施工方能够按时完成建筑项目。
七、争议解决1. 若在建筑退线过程中,双方出现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建筑后退红线依据
一、侧后退距离
1、现状条件:
北侧:道路红线宽40m;与北侧建筑距离43m;地块角度11度;北侧开设机动车辆出入口;裙房功能为金融商贸服务。
南侧:亮马河;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西侧:道路路面宽6m;建筑距用地红线12m;道路中心线距用地红线7m;不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东侧:路面宽度15m;道路红线宽40m;道路中心线距用地红线20m;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依据:
1、城市道路两侧(即非交叉路口的路段)建设工程与城市道路距离的宽度详见下
2、(5)当建设工程临城市道路的面宽大于道路红线宽度时,应按照表中数据乘以
1.1的系数;
3、除沿城市道路两侧按规划要求毗邻联建的商服公建、在居住区中按总体规划统一建设的各类建筑和在城市建设用地上按详细规划同期建设的各类建筑外,凡在单位建设用地上单独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二层或二层以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按下表所列计算公式计算建筑物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的距离。
当建筑物临规划城市道路红线时,除符合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外,不得影响道路红线另一侧相邻单位建设用地的权益。
当建筑物临区
间路以下道路时,以道路中线计算后退边界线距离(当该道路为本单位代征时,以代征范围计算后退边界线距离。
)。
亮马河上游河两岸的隔离带左岸为20~50m;右岸为30~50米
5.在正南北向按照1.6(改建区)或1.7(新建区)间距系数计算后,建筑间距大于120米时,可按120米控制建筑间距。
在正东西向按照1.5间距系数计算后,建筑间距大于50米时,可按50米控制建筑间距。
得出结论
拟建高层部分,高度大于60m,从上表看出:此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已不受建筑性质的影响。
建筑红线退让规定
建筑红线退让规定建筑红线退让规定是指在城市规划与建设活动中,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景观的需要,规划和设定的建筑红线之外,对于建筑物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退让的一项法规。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和营造城市的人居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并提升城市的形象和品质。
建筑红线退让规定可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规定了建筑红线的设置标准。
建筑红线是城市规划中划定的不同用地界限,用于规范建设活动,包括建筑物、道路、道路补偿带等。
规定了建筑红线的宽度和界限,以保证不同功能用地间的合理布局和相互独立,避免因建筑物过度集中而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城市功能区域的混乱。
其次,规定了建筑红线退让的范围和条件。
建筑红线退让的范围通常是以距红线一定距离的区域内,退让条件一般可依据建筑物的高度、体量和功能等因素而定。
一般来说,建筑物越高、越大,需要退让的范围就越大。
退让的条件也可以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证城市整体的空间和景观效果。
再次,规定了建筑红线退让的方式和方式。
建筑红线退让可以通过不同方式来实施,如对建筑物体量的限制、设置景观绿化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等。
这些措施可以在保证建筑物功能的同时,有效地提升城市的绿化率和景观品质,给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最后,规定了建筑红线退让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建筑红线退让规定需要有相关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来确保其有效执行和实施。
这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规范管理和监督,以及对建筑红线退让情况的定期检查和评估来实现。
同时,也可以通过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促进建筑红线退让的公正和透明。
总的来说,建筑红线退让规定是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的一项重要法规,它的实施有助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升城市的品质和形象,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并满足公众对美好城市生活的需求。
因此,建筑红线退让规定应当得到严格的执行和监督,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福祉。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距高速公路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建筑工程管理)规定建筑退线
(建筑工程管理)规定建筑退线8.3建筑物的退让控制8.3.1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用地退后红线。
8.3.2于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于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
8.3.3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
8.3.4沿轨道交通线俩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关联规定和要求。
8.4建筑物的面宽控制8.4.1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90米。
8.4.2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8.5公共开放空间规划8.5.1高层建筑带有裙房的退让距离:高层部分的退让距离按高层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计;裙房按表4.1.4所列值加5米计,但裙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得超过24米,裙房超过三层或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标准退让。
8.5.2临宽度于15米以下的步行街或风貌街,临街建筑规划要求修建骑楼,如骑楼部分人行道净宽度不小于3米,净高不低于3.6米时,可不退道路红线。
8.5.3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除满足上述规定外,仍须满足城市绿地和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确定的沿道路控制宽度规定,若俩者不壹致时,则按最宽退让。
8.5.4按本标准最低要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部分能够和建设用地同时设计和建设,但须遵守以下规定:用地内除规划允许建设绿化小品外,不得作停车场、不得修建围墙、门房以及任何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如需临道路布置停车位,应于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
满足规定退让要求后,主动增加退让道路红线的,纳入有关指标平衡。
8.5.5道路交叉口处当道路局部放宽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原道路等级确定。
8.5.6重要道路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设计及交通规划、详细规划等另行确定。
规定建筑退线
规定建筑退线8.3.1 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用地退后红线。
8.3.2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
8.3.3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与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
8.3.4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有关规定与要求。
8.4 建筑物的面宽操纵8.4.1 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90米。
8.4.2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8.5 公共开放空间规划8.5.1 高层建筑带有裙房的退让距离:高层部分的退让距离按高层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计;裙房按表4.1.4所列值加5米计,但裙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得超过24米,裙房超过三层或者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标准退让。
8.5.2 临宽度在15米下列的步行街或者风貌街,临街建筑规划要求修建骑楼,如骑楼部分人行道净宽度不小于3米,净高不低于3.6米时,可不退道路红线。
8.5.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须满足城市绿地与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确定的沿道路操纵宽度规定,若两者不一致时,则按最宽退让。
8.5.4 按本标准最低要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部分能够与建设用地同时设计与建设,但须遵守下列规定:用地内除规划同意建设绿化小品外,不得作停车场、不得修建围墙、门房与任何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如需临道路布置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
满足规定退让要求后,主动增加退让道路红线的,纳入有关指标平衡。
8.5.5 道路交叉口处当道路局部放宽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原道路等级确定。
8.5.6 重要道路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设计及交通规划、全面规划等另行确定。
建筑后退红线标准(终审稿)
建筑后退红线标准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规定建筑物应距离城市道路或用地红线的程度多层一般不小于退让5m,高层退让不小于10M从建设部门获悉,今后,沿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后退道路红线。
其中,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5米。
按照要求,今后,沿城市快速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20米;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5米;沿城市支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0米;沿建制镇主要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8米;沿建制镇一般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5米;在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还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要求。
此外,因城市规划调整导致道路红线变更,使道路红线两侧规划建筑物退让距离难以满足有关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调整退让距离。
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时,主楼退让道路红线:临支道后退不小于3米;临次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7米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星级旅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8米。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一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绿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用地界线起计算离界距离,离界距离不小于下列表1所列值。
表1:建筑朝向层数及离界距离建筑类别文、教、卫建筑居住建筑与其他非居住建筑山墙退界建筑物规最小距离(米)建筑物规定间距倍数最小距离(米)山墙宽度≤13(18)南北朝向一--八层0.6090.5584八层以上0.60180.55159东西朝向一--八层0.6040.5544八层以上0.60100.5599(二)界外为住宅建筑,除须满足表1离界距离规定外,须同时满足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要求.、、(三)界外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为5米。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范-9页文档资料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范篇一:建筑后退红线标准规定建筑物应距离城市道路或用地红线的程度多层一般不小于退让5m,高层退让不小于10M从建设部门获悉,今后,沿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后退道路红线。
其中,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5米。
按照要求,今后,沿城市快速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20米;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5米;沿城市支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0米;沿建制镇主要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8米;沿建制镇一般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5米;在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还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要求。
此外,因城市规划调整导致道路红线变更,使道路红线两侧规划建筑物退让距离难以满足有关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调整退让距离。
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时,主楼退让道路红线:临支道后退不小于3米;临次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7米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星级旅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8米。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一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绿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用地界线起计算离界距离,离界距离不小于下列表1所列值。
表1:建筑朝向层数及离界距离建筑类别文、教、卫建筑居住建筑与其他非居住建筑山墙退界建筑物规最小距离(米)建筑物规定间距倍数最小距离(米)山墙宽度≤13(18)南北朝向一--八层 0.60 9 0.55 8 4 八层以上 0.60 18 0.55 15 9 东西朝向一--八层 0.60 4 0.55 4 4 八层以上 0.60 10 0.55 9 9(二)界外为住宅建筑,除须满足表1离界距离规定外,须同时满足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要求.、、(三)界外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为5米。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二)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距高速公路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道上附带商业⽤途裙楼的⾼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计;⾼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度每增加⼀层(⾼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建筑⾼度≥24⽶的民⽤建筑),增加退缩0.3⽶。
(四)⼴清⼤道与⼤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本条第(⼀)、(⼆)、(三)项退让城市主⼲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型商场(建筑⾯积⼤于3000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量⼈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于20 ⽶后,同时增设集散⼴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个案确定。
第⼆⼗条建筑退让城市⾼架路、⽴交、⾼速公路(⼀)沿城市⾼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于35⽶;其沿⾼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于25⽶。
(⼆)建筑物相邻城市⽴交,建筑退让⽴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
交叉⼝设有⽴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中⾼层建筑不少于9⽶,⾼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距⾼速公路50⽶围,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第⼆⼗⼀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轨道和⾼架轨道三种形式。
建筑红线后退距离的组成部分及其具体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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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红线后退距离的相关规定和处理方式
建筑红线后退距离是城市规划建设中,在城市街道规划建设规划时,城市道路两侧的沿街建筑物与临街面是有一定的界限的,而这个界限就是建筑红线后退距离,也称“建筑控制线”。
建筑红线后退距离有着具体的规定,和具体的处理方式。
建筑红线后退距离的相关规定
对于建筑红线后退距离的规定,不同地区根据自身城市规划建设的情况,规定也是不同的。
例如: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临街建筑应按以下标准在道路红线的基础上退让:
临支道后退不小于1.5米;临次干道后退不小于3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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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檐口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规划道路红线。在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雨篷、阳台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等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等建筑应按专业规范要求增加退让距离。
危险品仓库、加油加气站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的建、构筑物的安全防护距离应在其用地范围内预留。
建筑退线
指建筑控制线与规划地块边界的后退距离,主要包括建筑退用地界线、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建筑后退河道水体蓝线和建筑后退绿线。规划根据地块的位置、道路红线宽度、不同的使用功能,结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街巷空间、景观来确定后退距离,相邻地块建筑控制线与地块边界距离的确定参照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应按以下规定控制,但不得小于消防间距的控制规定:
各类建筑的后退用地红线按表8.4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进行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值。
边界外是建筑的除符合表8.5的规定外,同时必须符合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当住宅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或多层、低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12米、高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25米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表8.5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L)
主干道
30≥L≥24次干道Fra bibliotek24>L>12
支路
L≤12
居住建筑
低层住宅
8
5
3
多层住宅
10
8
5
中高层住宅
12
10
8
非居住建筑
H<24
10
8
5
24≤H≤50
12
10
8
注:H指建筑高度
当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时,其退离距离须同时满足消防和视觉卫生要求。
当边界线以外现状为永久性建筑时,其退离距离按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边界线以外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其退让距离按3.0米执行。
建筑临电力高压走廊时,根据专业技术要求按《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的规定执行。
表8.4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
退让距离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居住建筑
低层住宅
0.6H且最小退让距离≥6M
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4M
多层住宅
0.5H且最小退让距离≥9M
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6M
中高层住宅
0.5H且最小退让距离≥12M
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8M
非居住建筑
H<24
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6M
24≤H≤50
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9M
H>50
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12M
注:H指建筑高度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应根据道路的等级和功能性质等进行控制,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各类建筑的后退用地红线按表8.5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进行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值。
对设置绿化隔离带的规划道路,按用地界线后退3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