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本人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
职工本人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

职工本人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作者:俞朝凤来源:人民司法(案例)发布时间:16-09-26 09:49:00浏览量:68【内容提要】职工上下班途中在其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公外出等其他情形下,如其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条件,不能仅因其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不予工伤认定。
案号一审:(2013)甬镇行初字第3号二审:(2013)浙甬行终字第44号【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镇海迅安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安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镇海人社局)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冯林燕。
王宝林与原告迅安公司签订驾驶员安全责任协议书,有效期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012年4月21日,原告迅安公司盖章确认聘用王宝林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驾驶车辆号牌为浙B77666,聘用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2012年5月9日,王宝林、案外人程东阳受原告迅安公司设在江西省九江市运输点负责人翁明夫的指派,由王宝林驾驶浙B78045车辆外出。
同日12时18分左右,途经江西省浮梁县境内杭瑞高速公路时,因雨天路滑未减速行驶,王宝林驾驶的涉案车辆与公路护栏发生碰撞,王宝林在该起事故中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12年5月25日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宝林在上述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2012年6月8日,第三人冯林燕(系王宝林的妻子)向被告镇海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被告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后,于2012年6月21日向原告迅安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并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镇人社工认[2012]921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王宝林受到的涉案事故伤害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原告迅安公司不服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于2012年9月28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标准、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将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除通勤事故外的其他意外伤害(高空坠 物的伤害、道路两侧建筑物的伤害、道路障碍物造成的伤害、非机 动车事故的伤害等)列入工伤认定范围(但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伤 害除外);
第一,体现了对职工基本人权的尊重,体现 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具有宪法层面的深远意 义;
第二、相比于申请侵权人的人身损害赔偿, 工伤认定付的成本要低;
Part Three 面临的问题
案例二:
2008年4月,江苏省常州市某单位职工刘某和王某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 况下合骑一辆摩托车离开工作岗位回家(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为19点半)。途中与 另一辆摩托车发生相撞事故,刘某受伤住院。之后刘某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 伤认定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刘某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前下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Part 4 如何解决
Bye Bye
By 康亚寒
是否认定为工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没到下班时间提前回家,属于违规下班,但不影响其依据《条例》 第14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另一种意见认为,江苏省高级法院对应认定为工伤的“上下班途中”的解释为,在合 理时间内往返于居住地和工作地的合理路线。刘某没到下班时间也没办理请假手 续,不属于合理的下班时间,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针对实践中争议多的点出台司法解释,尽可能给予各机关 单位更明确的法律依据;(例如:案例二和案例三)
三、上班和下班的认定标准区别对待。
上班时目的性更明确,可放松认定标准; 下班则选择性更广,任意性更强,所以建议认定时更严格。
Part 4 如何解决
四、在涉及“途中工伤”司法个案中,法院 须以权利保障,行政自主性以及安全与效率 的平衡为基础,灵活运用形式、实质和全面 审查等方式,以确保对不确定概念予以充分 论证,从而使判决更具可接受性。
交通事故工伤申报流程

交通事故⼯伤申报流程发⽣交通事故造成⼯伤的,由⽤⼈单位在30⽇内或者劳动者在1年内提出⼯伤认定申请,提交⼯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社会保险⾏政部门⾃受理后60⽇内作出决定。
关于交通事故⼯伤申报流程是怎样的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交通事故⼯伤申报流程1、发⽣交通事故造成⼯伤的,⼯伤申报的程序如下:(1)、提出申请。
发⽣交通事故后,⽤⼈单位要在30⽇内,劳动者或者其亲属要在1年内提出⼯伤认定申请。
(2)、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伤认定的,要提交以下材料:(⼀)⼯伤认定申请表;(⼆)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社会保险⾏政部门受理⼯伤认定申请后,对申请进⾏核实,⾃受理⼯伤认定申请之⽇起60⽇内作出⼯伤认定的决定。
2、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七条职⼯发⽣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30⽇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伤认定申请的,⼯伤职⼯或者其近亲属、⼯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政部门进⾏⼯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政部门办理。
⽤⼈单位未在本条第⼀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伤待遇等有关费⽤由该⽤⼈单位负担。
第⼗⼋条提出⼯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伤认定申请表;(⼆)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交通事故死亡用人单位要赔偿吗

交通事故死亡用人单位要赔偿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比较常见的,一般来说,肇事者不光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交通事故死亡用人单位要赔偿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交通事故死亡用人单位要赔偿吗员工交通事故死亡属于本人原因的,公司不需要赔偿;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死亡的,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则需要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条件1、必须在上下班途中。
包含两个条件,上下班路线和上下班时间。
不一定是必经路线,只要是合理的路线则可。
关于时间,我们认为迟到、早退也是上下班时间。
需员工向工伤认定部门上下班途中的证据。
2、必须是交通事故。
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老的规定要求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修订后的条例不再限定为机动车),双方事故还是单方事故,只要是交通事故则可。
3、必须是本人在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当然包括全责),即本人无责、次责或同等责任。
需注意的是,近期有一种趋势,即交警部门在事故责任较难认定的情况下,往往不再认定责任,而是只出具事故证明书,将责任认定交由法院来完成。
三、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流程1、通常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方不仅要向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要在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2、事故现场勘查、检验。
保险公司接到出险报案后,应当立即安排公司理赔人员或委托的公估机构、技术鉴定机构、海外代理人到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经过,了解涉及的损失情况,查阅和初步收集与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情况等有关的证据和资料,确认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必要时委托专门的技术鉴定部门或科研机构专业技术支持。
3、定损估价。
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后,就应该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估价。
如果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的定损估价有问题时,被保险人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同时自己委托相关机构对损失作出估价。
上班途中车祸工伤认定流程及资料

上班途中车祸工伤认定流程及资料
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工伤认定流程及所需资料是一个涉及法律和保险等多方面知识的复杂问题。
首先,如果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应立即报警并及时就医,确保自身安全。
接着,需要向雇主报告事故,并尽快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报案。
在进行工伤认定时,通常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的详细描述;2.相关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记录;3.工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如上下班记录、工作证明等;4.报警记录和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此外,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特定的资料。
在整个认定流程中,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以确保能够全面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正确地提供相关资料和配合调查。
同时,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商,有助于顺利进行工伤认定流程。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工伤认定流程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因此在处理过程中应当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进行操作。
交通事故工伤判定条件

交通事故工伤判定条件
交通事故工伤判定有什么条件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在上下班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并且非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交通事故工伤判定有什么条件”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在上下班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并且非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己方能否申报工伤

交通事故对⽅全责⼰⽅能否申报⼯伤发⽣交通事故后,要对事故责任进⾏认定,如果劳动者在上下班过程中发⽣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有可能会构成⼯伤,获得⼯伤保险赔偿,那么交通事故对⽅全责⼰⽅能不能申报⼯伤?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交通事故对⽅全责⼰⽅能否申报⼯伤如果是上下班过程中发⽣交通事故,对⽅承担全部责任,劳动者没有责任的,可以申请⼯伤认定。
《中华⼈民共和国⼯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职⼯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伤:(⼀)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作时间前后在⼯作场所内,从事与⼯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履⾏⼯作职责受到暴⼒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外出期间,由于⼯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伤的其他情形。
⼆、认定⼯伤要去哪个部门申请按规定,认定⼯伤时,不管是单位申请还是员⼯⾃⼰去,都是向⼯作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不过,员⼯⾃⼰认定⼯伤时,需要注意是在事故伤害发⽣之⽇起1年内提出⼯伤。
如果因为单位的过失,导致最后员⼯⾃⼰也错过⼯伤认定的时间,虽然可能已经失去主张保险赔偿的权利,但是,员⼯还可以接着找单位赔偿相应损失,并且包括⼯伤伤害赔偿。
并且,在申请⼯伤认定时要带以下的证明材料:1、⼯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牌、⼯资条、打卡记录等;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可以直接找有关机构开具。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属于⼯伤情形,所以上下班发⽣事故后,对⽅承担全部责任的,可以申请⼯伤认定。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发生的车辆碰撞、车辆侧翻、车辆坠落、行人被撞伤等意外事件。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员往往需要进行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受伤程度、工作能力损失程度等因素来确定的,下面将就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轻伤的工人,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工人因工伤程度不同而异。
具体来说,轻伤工人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伤残津贴,同时还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这些赔偿标准都是根据工人的实际受伤情况来确定的,保障了受伤工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重伤或者残疾的工人,工伤赔偿标准更加复杂。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重伤或者残疾工人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伤残津贴,同时还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费用。
此外,如果工人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还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这些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工人的实际情况和损伤程度,保障了重伤或者残疾工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工人,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其家属可以获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一定比例的抚恤金。
这些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工人的家庭情况和实际损失,保障了死亡工人家属的合法权益。
总之,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人的实际受伤情况和损失程度来确定的,保障了工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误解法律而导致赔偿不公。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对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认定了交通事故就不认定工伤吗

认定了交通事故就不认定工伤吗认定了交通事故就不认定工伤吗交通事故与工伤是不冲突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即可,这属于工伤的范围。
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在工伤认定方面,《工伤保险条例》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归入工伤范围。
《意见》中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致其伤害的“机动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范围的,应依据《条例》有关规定认定为工伤。
但不包括职工因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和驾驶无牌照车辆导致伤亡的情形。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机动车事故发生后向交管部门报案的,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交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能够证明是机动车事故的,应认定工伤。
交通事故工伤如何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包括四层含义:①“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②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③此种事故发生的区域范围,既包括公路、城市街道、也包括胡同(里巷)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④事实依据是职工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按该规定,交通事故可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
该法并没有规定交通事故只能由第三人造成。
事实上存在单方交通事故,即交通事故纯粹是自己造成的,根本不涉及他人。
以上就是我为您整理的认定了交通事故就不认定工伤吗相关内容,交通事故与工伤是不冲突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即可,这属于工伤的范围。
当事人是可以主张双倍赔偿的,用人单位也需要赔偿。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责任认定工伤事故标准

责任认定工伤事故标准
工伤事故的责任认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的。
一般来说,工伤事故的责任认定
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工伤事故是指劳动者在工
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如果事故发生在工
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外,通常不被认定为工伤事故。
2. 事故与工作有因果关系,工伤事故的认定需要证明事故与工
作活动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
这需要通过医学鉴定和相关证据来证明。
3. 事故造成的损害程度,工伤事故的认定还需要考虑事故造成
的损害程度,包括伤残程度、治疗期限等。
只有达到一定的伤残程
度或者治疗期限,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责任认定标准还会根据不同行业、不同
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细化和规定。
同时,工伤事故的责任认
定也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最终由劳动保险部门或者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认定。
总的来说,工伤事故的责任认定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造成的损害程度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车辆碰撞、车辆侧翻、车辆坠落、行人被撞、行人摔倒等意外事件。
交通事故不仅给当事人造成身体和财产损失,还可能引发工伤赔偿问题。
工伤赔偿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受伤或患病,造成的伤残、死亡等后果,由用人单位依法向受害人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丧葬补助金等内容。
具体标准如下:一、医疗费。
1. 交通事故工伤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和支付办法执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医疗费用。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 对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造成一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伤残人员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倍;2. 造成二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伤残人员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倍;3. 造成三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伤残人员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倍;4. 造成四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伤残人员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倍;5. 造成五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伤残人员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倍。
三、工亡丧葬补助金。
1. 交通事故工伤造成职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死者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倍。
以上是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的基本标准,具体的赔偿金额还需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确定。
另外,对于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的申请和处理,受害人和用人单位都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确保赔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的确定是受害人得到应有补偿的重要保障,也是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希望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都能够加强对交通安全的重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工伤认定的探讨——兼评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程度 缩 小 了工 伤 的范 围 。 这 一规 定 既 不 符 合 工 伤 补偿 无 过 失 责 任 原 则 ,也 违 背 工伤 事 故 领 域 工 伤
保 险补 偿 优 先 适 用 于 民事 侵 权损 害赔 偿 的基 本 法 理 ,同时 又 不 利 于 实 现 工 伤保 险救 治 、补 偿 和 救 助 的立 法 目的与 功 能 ,在 实 践 中 ,将 大 大 降低 职
年 1 1日起 施 行 的 《 伤 保 险 条 例 》 对 此 作 了 月 工
重 大 修 改 ,其 第 1 4条 第 9项 规 定 ,在 上 下 班 途 中 ,受 到 机 动 车 事 故 伤 害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工 伤 。
此次修改尽 管没能在将 非机动 车纳人工 伤范 围 。 有 失公 平 ,但 仍 然 扩 大 了工 伤 认 定 的范 围 ,删 去
新修 订 的 《 伤保 险条 例 》① 解决 工 伤认 定 工 对
实 践 中 出现 的焦 点 问题 。做 了一 些合 理 变 动 .尤 其 是在 工伤 认 定 范 围的 扩 大 上 ,把 机 动 车辆 与 非 机 动 车辆 交 通 事 故 伤 害 、城 市 轨道 交 通 、客 运 轮
险 试行 办法 》 ,其 第 8条 第 9项 规 定 ,职工 “ 在上 下班 的规定 时 间和必 经路 线上 。发生 无本 人责 任或 者非 本人 主 要 责任 的道路 交 通 机动 车 事 故 的” ,应
一
兼评新修订 《 工伤保 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 六)项规定
杨 兴坤
( 长江师范学 院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 院,重庆 4 80 ) 0 0 1
『 摘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如何认定认定条件: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能否认定工伤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一定的因素和具体实践作判断。
由于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为工伤。
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素:1、上下班的规定时间;2、上下班的必经路线;3、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4、机动车事故。
上诉四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认定的有关事项1、申请时限:(1)用人单位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受理部门:各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障局。
3、提供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在社保部门领取并填写);(2)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的提供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为参保员工需提供所在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市工商局查询打印);(3)首诊病历及有关检验报告复印件;(4)员工身份证复印件;(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6)如申请由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提出,还须提交申请人与工伤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籍证明(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三、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
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车祸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车祸如何申请工伤认定车祸如何申请工伤认定车祸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于车祸可能造成人员受伤,如果受伤的人是在工作时间内驾驶公司车辆或者是前往或离开工作地点的途中发生车祸,那么受伤人员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下面是关于车祸如何申请工伤认定的具体步骤。
第一步:及时就医发生车祸后,受伤人员应该第一时间就近就医。
寻找附近的医疗机构,接受医生的检查和治疗。
保留好所有有关车祸的正规医疗证明和费用发票。
第二步:完成工伤认定申请受伤人员需要向所在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书,申请书的书写应该清晰、具体,并附带有车祸现场的照片、警方事故认定书等相关证据材料。
另外,还需要提供车辆相关的登记证明文件和驾驶证明等。
第三步:等待工伤认定公司会将受伤人员的工伤认定材料交给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的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左右,期间劳动保障部门会对申请人和事故的情况进行详细了解调查。
第四步:接受鉴定和评估劳动保障部门会安排医疗专家对受伤的申请人进行鉴定和评估,以确定伤残程度和对工作能力的影响程度。
第五步:获得工伤认定决定劳动保障部门会根据鉴定和评估结果,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将决定书寄给受伤人员。
工伤认定决定会确认车祸是否属于工伤事故以及受伤人员是否能够获得工伤待遇。
第六步:享受工伤待遇如果受伤人员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受伤人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伤残津贴和丧葬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整个申请工伤认定的过程中,受伤人员应该合法、真实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且配合劳动保障部门的调查工作。
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可能会影响工伤认定的结果。
此外,受伤人员有权要求相关部门严格保密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公路事故工伤认定标准

公路事故工伤认定标准
公路事故工伤认定标准是指对发生在公路上的事故中受伤的人员进行工伤认定的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公路事故工伤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生地点和时间:事故发生在行使公路交通的地点和时间内。
二、事故形式:事故是指因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或行人等与公路交通有关的因素引起的不幸事件。
三、伤害程度:事故导致受伤人员身体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例如轻微伤、重伤或者致残。
四、因果关系:受伤人员的伤害与公路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因公路事故导致了受伤的发生。
五、证据要求:对于工伤认定,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受伤人员是在公路事故中受伤的,如现场照片、事故报告、医疗证明和证人证言等。
根据以上标准,对公路事故工伤的认定可以分为轻伤、重伤和致残三个等级。
轻伤是指伤残为7级以下,重伤是指伤残为8级以上,致残是指伤残为9级以上。
轻伤的认定标准包括:对受伤程度影响较小的软组织损伤、骨折未涉及关节及骨折伴有关节炎等。
重伤的认定标准包括:对受伤程度影响较大的复杂骨折、软组织挤压伤、继发性感染等。
致残的认定标准包括:对受伤程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如截肢、恶性肿瘤、脑损伤等。
总之,公路事故工伤认定标准是为了确保受伤人员能够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和赔偿,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认定,并注重对证据的审查和调查,确保公正、公平、客观地认定公路事故工伤。
车祸后如何鉴定工伤

车祸后如何鉴定工伤车祸后如何鉴定工伤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或罹患职业病所导致的身体损害或功能障碍。
在车祸后如何鉴定工伤,涉及到保护受伤员工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应有的工伤赔偿和医疗救助。
以下是鉴定车祸工伤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第一步:及时寻求医疗救助在车祸发生后,首先要确保受伤员工的安全,及时拨打急救电话。
受伤员工应当尽快就医,在医院做全面的身体检查和诊断,以确保受伤情况留有医学证据。
第二步:报警和处理车祸事故车祸发生后应及时报警,交警到场勘察现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和交通事故责任证明,记录现场情况和证据。
确保车祸发生的经过和责任得到有效记录和确认。
第三步:职业卫生机构或医院做出鉴定根据受伤员工的医学证据,使用现场勘查和事故认定书的数据,职业卫生机构或医院可以进行工伤的鉴定。
鉴定结果需要有专业性和客观性,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进行。
第四步:报工伤和申请赔偿一旦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受伤员工及时向雇主或劳动保险机构报告工伤,并办理工伤认定和赔偿申请。
受伤员工应详细填写工伤事故情况和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医学证据和报警、勘查等相关材料。
第五步:工伤赔偿处理工伤认定和赔偿由劳动保险机构负责处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受伤员工可享受医疗费用、伤残费、丧葬费、定期抚恤金等各项赔偿,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车祸后鉴定工伤过程中,有一些关键事项需要特别关注:1. 保留证据:在车祸现场,受伤员工应尽量保留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证明、医护人员诊断书和病历等相关证据和文件,以备日后鉴定和认定使用。
2. 及时看医生:车祸后,受伤员工应尽快就医,并确保医院专业人员对伤情进行有效记录和诊断,以确保工伤鉴定的依据和真实性。
3. 全面详细填写报告和申请表:受伤员工报告工伤和申请赔偿时,应完整准确填写申请表格,并详细陈述工伤事故的经过和伤情,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4. 合法权益维护:受伤员工在工伤认定和赔偿过程中,如遇到劳动保险机构拖延处理、拒绝认定或赔偿不公等情况,可以及时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车祸后怎么申报工伤

车祸后怎么申报工伤
车祸后怎么申报工伤
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导致受伤、患病或者死亡的劳动者,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以下是车祸后申报工伤的一些步骤:
第一步,及时就医:在车祸发生后,首先要及时就医,确保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可以选择就近的医院进行治疗,同时要妥善保留就医产生的各类医疗证明及费用发票。
第二步,报告单位:车祸后要及时通知及报告自己的企事业单位或雇主,告知事故发生的经过、受伤情况和就医情况,并上传或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便雇主了解事故情况。
第三步,报告保险公司:根据工伤保险的要求,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伤情和就医情况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会派专员进行调查并给出赔偿结论。
第四步,申报工伤鉴定:为了申请工伤待遇,需要向当地劳动保障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提交事故发生的相关证明材料。
工伤鉴定是根据劳动者的伤情、就医情况和事发经过进行验证,以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第五步,等待赔偿决定:根据工伤认定结果,保险公司会根据法定的赔偿标准计算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金。
赔偿金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和丧葬费等。
第六步,申请康复治疗和职业病治疗:根据伤情和医疗需要,可以申请康复治疗和职业病治疗,以提高康复和复工的机会。
这是为了帮助伤者恢复工作能力和生活能力,减轻因工伤造成的经济损失。
总之,车祸后申报工伤需要及时就医、报告单位和保险公司,申请工伤鉴定,并根据认定结果获得相应的赔偿。
在这个过程中,要妥善保管好相关证明材料和费用发票,以便核实和索赔。
同时,也要积极配合各级相关部门的调查和治疗,以期尽快获得工伤保险的待遇。
全责的交通事故算工伤

全责的交通事故算工伤
全责交通事故作为一种意外事件,如果发生在工作岗位上,且造成了劳动者的损害,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以下将介绍全责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相关情况。
首先,全责交通事故的认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交通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地点上,即在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发生的事故;二是交通事故是由劳动者的工作原因直接引起或者与其工作有因果关系。
其次,全责交通事故的认定需要有相关的证据支撑。
例如,事故现场的照片、事故报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相关证人的证言等。
这些证据可以证明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地点上,或者与劳动者的工作有因果关系。
第三,一旦全责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获得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以及因工死亡的家属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
最后,雇主和劳动者应该加强交通安全意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来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例如,在出行前检查车辆的安全状况,确保行车过程中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法规,以及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资料等。
总之,全责交通事故如果满足工伤认定的相关条件,并且有相关证据支持,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被认定为
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但雇主和劳动者也应该加强交通安全意识,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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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本人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作者:俞朝凤来源:人民司法(案例)发布时间:16-09-26 09:49:00浏览量:68【内容提要】职工上下班途中在其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公外出等其他情形下,如其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条件,不能仅因其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不予工伤认定。
案号一审:(2013)甬镇行初字第3号二审:(2013)浙甬行终字第44号【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镇海迅安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安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镇海人社局)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冯林燕。
王宝林与原告迅安公司签订驾驶员安全责任协议书,有效期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012年4月21日,原告迅安公司盖章确认聘用王宝林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驾驶车辆号牌为浙B77666,聘用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2012年5月9日,王宝林、案外人程东阳受原告迅安公司设在江西省九江市运输点负责人翁明夫的指派,由王宝林驾驶浙B78045车辆外出。
同日12时18分左右,途经江西省浮梁县境内杭瑞高速公路时,因雨天路滑未减速行驶,王宝林驾驶的涉案车辆与公路护栏发生碰撞,王宝林在该起事故中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12年5月25日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宝林在上述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2012年6月8日,第三人冯林燕(系王宝林的妻子)向被告镇海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被告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后,于2012年6月21日向原告迅安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并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镇人社工认[2012]921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王宝林受到的涉案事故伤害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原告迅安公司不服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于2012年9月28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2012年11月26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审理后作出镇政复决字[2012]10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被诉认定工伤决定。
原告迅安公司仍然不服,于同年12月2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迅安公司不服认定被诉工伤决定的主要理由是:1.原告迅安公司与王宝林没有劳动关系。
2.车牌号为浙B78045的车辆登记在案外人王志国名下,该车辆不属于原告迅安公司所有,原告迅安公司从未指派王宝林外出办理车辆年检;即使存在王宝林受案外人王志国指派外出办理年检手续,也与原告迅安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3.原告迅安公司的住所地在宁波市镇海区定海路289号,王宝林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地点在杭瑞高速公路,且王宝林对涉案交通事故负全责。
故王宝林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其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被诉工伤认定决定应当撤销。
被告镇海人社局辩称:1.王宝林虽与原告迅安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2012年5月9日,王宝林和同事受原告迅安公司指派,共同负责将浙B78045车辆驾驶到宁波办理车辆年检年审,并被要求在车辆年检后返回原地时捎带公司重油样品。
牌号为浙B78045车辆的登记所有人王志国系原告迅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家萍的丈夫,上述车辆实际是原告迅安公司的工作用车。
因此,王宝林受公司指派外出出车行为,可以认定为工作性质。
虽然王宝林对涉案交通事故负全责,但其因公驾车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应当予以维持。
【审判】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告镇海人社局在其辖区内具有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职权。
自2012年始,原告迅安公司与王宝林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可根据原告迅安公司与王宝林的结算清单、驾驶员安全责任协议书和招用外省驾驶员备案登记表、委托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王宝林受原告迅安公司指派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可结合程东阳及王晓苏的证人证言、浙B78045加油卡签名单位为原告迅安公司、浙B78045登记所有人王志国与原告迅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翁家萍为夫妻、原告迅安公司委托王宝林办理浙B78045车辆年检手续、原告迅安公司在江西省九江市设立运输货物分部等事实予以证明,原告迅安公司虽称王宝林未受其指派,但不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镇海人社局将王宝林的死亡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
但被告镇海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中,并未说明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未详细阐述认定王宝林为工伤的理由,该工伤认定决定书存在瑕疵,法院予以指正,但该瑕疵并未影响原告迅安公司的实体权利义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4)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迅安公司要求撤销被告镇海人社局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的镇人社工认(2012)921号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迅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与起诉理由基本相同。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宝林在2012年虽未与原告迅安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根据原告迅安公司于2012年4月21日盖章确认的招用外省驾驶人备案登记表所载内容可以得出,原告迅安公司招聘王宝林从事驾驶车牌号为浙B77666的大型车辆,聘用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事实,故可以认定上诉人迅安公司与王宝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2年5月9日,原告迅安公司江西省九江市运输点负责人翁明夫将车牌号为浙B78045的车辆钥匙交给王宝林和案外人程东阳,并指派二人外出办事。
同日12时18分左右,途经江西省浮梁县境内杭瑞高速公路时,因雨天路滑未减速行驶,王宝林驾驶的车牌号为浙B78045车辆与公路护栏发生碰撞,致使王宝林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5月25日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迅安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其指派王宝林外出办事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王宝林虽对涉案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但该情形不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或不得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王宝林受原告迅安公司指派驾驶车辆外出办事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因公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
被上诉人镇海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王宝林所受伤害为工伤,适用法律错误,但该错误并不影响认定王宝林所受伤害为工伤的结论。
在此,予以指正。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王宝林与原告迅安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王宝林是否在受原告迅安公司指派外出期间受到交通事故伤害。
王宝林负涉案交通事故全责的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虽不是各方当事人主要的争议焦点,但确实具有讨论价值和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车辆作为代步工具进入了寻常百姓家,随之而来的是职工受交通事故伤害现象频发。
在这些事故中,不乏职工负全责的情形。
职工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一种观点认为,职工本人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理由是职工本人负交通事故全责,表明其对伤害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将其排除在认定工伤情形之外。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职工本人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将职工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伤害排除在认定工伤或视同为工伤的情形之外。
笔者认为,职工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应当在考量以下两个因素后作出判断。
一、交通事故责任与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四十六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的分析和判定。
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在司法实务中是作为证据使用的;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作出事故认定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认定的责任形态有以下几种: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交通意外各方均无责任。
交通事故伤害是一种常见的职工事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为此对职工在交通事故伤害中的责任形态和工伤认定法定条件的关系作了一定规整。
《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交通事故伤害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伤害。
二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或因公外出期间等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
前一类交通事故伤害中,《工伤保险条例》将交通事故责任形态规定为工伤认定的一个否定式条件,即职工只有对该交通事故不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作这样的规定,是十分适宜的。
工伤保险制度设定的主要意旨是保护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时能及时获得救治和补偿,但是,任何一种法律制度,均需要衡平各方利益,工伤保险制度也不例外,其在保护劳动者利益时,也需要兼顾用人单位利益和国家利益。
工伤保险制度主要保障的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时能及时获得救治和补偿。
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虽然也是基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考虑,但毕竟扩大和延伸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外延范围,加重了用人单位和国家的负担。
因此,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应当符合非职工本人主要责任这一较为严苛的条件,以缓和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利益、国家利益间的冲突和紧张关系。
后一类职工交通事故伤害,如客运公司的驾驶员在客车行驶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职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形态作为工伤认定的一个肯定式或否定式条件,也就是说,其不构成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
因此,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工伤认定中遇到这种情形,不需要审查这一因素。
二、工伤事故的免责事由职工本人在交通事故伤害中的责任形态,不构成工伤认定法定条件的,职工本人负全责交通事故伤害的,能否认定为工伤,这一问题实际上可以转化为其是否构成工伤事故的免责事由,即职工本人对事故伤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能否构成工伤事故的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是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作为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它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