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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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保护湿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依据《湿地保护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国内所有湿地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湿地保护管理范围。

第三条湿地保护管理应依法科学规划,合理划定湿地保护区域,并按照公益性原则进行湿地保护管理。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当注重科学研究和监测,开展湿地生态系统的动态监测和评价,提高湿地科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湿地保护区划第五条湿地保护区划应根据湿地的生态功能、保护价值和利用需求,进行科学划定。

第六条湿地保护区划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湿地保持完好的自然生态系统特征;(二)湿地具备重要的生态功能和保护价值;(三)湿地处于地质、气候、水文等自然条件适宜的区域;(四)湿地生态系统对周边环境起到稳定、改善作用;(五)湿地保护的重要性得到科学、政府、社会的广泛认可。

第七条湿地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外围区。

(一)核心区是湿地的原始区域,是湿地生态系统维持和繁衍发展的关键区域,具有严格的保护要求,禁止一切破坏性开发活动。

(二)缓冲区是保护区的周边区域,具有辅助保护和促进湿地生态系统稳定的功能,限制开发活动。

(三)外围区是湿地保护区的外围地区,是湿地保护区的外延,接受一定程度的合理利用。

第八条湿地保护区划应根据湿地的特点和保护要求,制定保护管理措施,并建立相关的保护设施和标识。

第三章湿地保护管理措施第九条湿地的科学调查和监测是湿地保护管理的重要工作,应加强湿地调查研究,掌握湿地资源的分布、数量、状态等基础数据。

第十条湿地保护管理应推进生态修复和恢复工作,重点加强对水质、土壤、植被等方面的保护和修复,提高湿地生态系统的恢复能力。

第十一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加强对入侵物种和病虫害的防控工作,尽可能减少其对湿地生态系统的破坏。

第十二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建立湿地保护区的管护机构和专业队伍,加强湿地保护区的巡护和监管工作。

安全信息保护管理规定(3篇)

安全信息保护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组织和个人在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处理和销毁信息过程中,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保护活动。

第三条信息安全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保护标准。

(二)安全优先:将信息安全放在首位,确保信息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三)责任明确:明确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信息安全管理措施。

(四)技术保障:运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安全防护能力。

(五)协同共治: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形成信息安全保护合力。

第四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安全分类与等级保护第五条信息安全分为以下等级:(一)重要信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可能对个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信息。

(二)一般信息: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但可能对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一定损害的信息。

第六条信息系统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分为以下等级:(一)第一级:自主保护级,适用于一般信息系统。

(二)第二级:安全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一般信息系统。

(三)第三级:安全与可信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统。

(四)第四级:安全可控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系统。

第七条信息系统运营者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保护方案,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信息安全保护措施第八条信息收集与存储:(一)信息系统运营者应当明确信息收集的目的、范围和方式,不得收集与目的无关的信息。

(二)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经信息主体同意。

(三)存储信息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丢失。

第九条信息使用与传输:(一)信息系统运营者应当明确信息使用范围,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使用信息。

劳动保护管理规定(3篇)

劳动保护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旨在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提高劳动保护管理水平,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劳动保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第二章劳动保护组织与管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设立劳动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劳动保护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劳动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和修订本单位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三)组织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四)监督检查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五)处理劳动保护事故和职业病;(六)组织职工参加劳动保护培训;(七)其他劳动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设立劳动保护委员会,负责劳动保护工作的决策和监督。

第八条劳动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劳动保护工作计划;(二)审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三)审议劳动保护经费预算;(四)监督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五)处理重大劳动保护事故和职业病;(六)其他劳动保护相关工作。

第三章劳动保护措施第九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劳动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安全技术措施:包括设备安全防护、作业环境改善、作业场所安全设施等;(二)劳动卫生措施: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劳动卫生防护设施等;(三)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四)应急救援措施:包括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设备等。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劳动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本一:【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推动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自然界存在的各种自然要素以及人与自然界相互作用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第三条 国家实施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国家坚持预防为主,污染防治,标准严格,加强监管,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建立环境保护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环境保护格局。

第六条 国家实施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遏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并加强环境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培养。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推动绿色发展和循环经济。

第十条 国家加强对群众环境权益的维护和法律援助工作,支持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的发展。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并支持国际间环境保护合作和交流。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体系,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培育良好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风尚。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第一节环境质量目标与标准第十三条 国家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确定环境质量目标,保护环境质量。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环境质量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科学技术进步,修订和完善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实施环境风险评估制度,评估环境质量目标实现的可行性。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环境质量目标,制定和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电磁辐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 国家根据环境质量目标,制定和实施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和其他特定环境要素的环境质量标准。

第二节监测与评价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和实施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评价制度。

第十九条 环境监测工作应当具备真实、准确、可靠、连续、决策所需的相关指标,并为社会公众提供监测数据。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公开制度,及时公开环境质量指数和环境监测结果。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民生活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二、环境监测1.各地方政府应建立环境监测系统,监测大气、水域、土壤等环境要素和环境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2.环境监测结果应定期公布,供社会各界监督。

三、环境评估1.在建设项目拟进行前,应进行环境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决策依据。

2.环境评估应考虑项目对大气、水域、土壤等环境的影响,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污染物排放控制1.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控制污染物排放。

2.建设新的排放源时,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获得相关许可证。

3.对于超过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减少或消除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五、环境应急管理1.建立环境应急管理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各地方政府应配备专业的环境应急队伍,及时处置环境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六、资源利用与循环经济1.推动资源的节约利用和再利用,倡导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2.鼓励企业开展资源回收利用,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七、环境教育和宣传1.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2.开展环境宣传活动,推动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行动。

八、法律责任1.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加强环境执法力度,确保环境保护规定的有效实施。

九、监督检查1.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监督机制,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2.对于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并追究责任。

结语本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落实环保措施,共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只有充分重视环境保护,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为子孙后代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依据国家湿地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环境稳定,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工作,包括湖泊、河流、沼泽、红树林等不同类型的湿地。

第三条湿地保护的原则是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综合治理、科学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在地表或土壤表面长期或周期性地具有湿润环境特征的地区,包括湿地植被、土壤、水体等组成的自然湿地。

第二章湿地保护目标与任务第五条湿地保护的目标是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湿地保护的任务包括:________1.制定和完善湿地保护规划和政策,建立湿地保护制度。

2.加强湿地科学研究,提高湿地保护管理能力。

3.加强湿地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湿地变化情况。

4.加强湿地生态修复,恢复湿地生态系统功能。

5.加强湿地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6.加强湿地保护执法工作,惩治湿地违法行为。

7.推动湿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促进湿地可持续利用。

第三章湿地保护的主要措施第七条制定湿地保护规划,确定湿地保护范围,并建立湿地保护管理机构。

第八条加强湿地科学研究,包括湿地资源调查、湿地生态系统评估等,为湿地保护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九条开展湿地生态修复,采取措施恢复湿地原有的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第十条加强湿地环境监测,定期对湿地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湿地污染问题。

第十一条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湿地保护知识,增强公众对湿地保护的重视和支持。

第十二条加强湿地保护执法工作,建立健全湿地保护执法体系,加大对湿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十三条优化湿地利用方式,推动湿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湿地保护法:________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是我国用以保护湿地生态环境的基础法律。

工厂环境保护的规定

工厂环境保护的规定

工厂环境保护的规定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工厂在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也给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制定并严格执行工厂环境保护的规定至关重要。

一、废气排放管理1、工厂应安装有效的废气处理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确保废气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

2、定期对废气处理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如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停止相关生产工序,并及时进行维修。

3、建立废气排放监测制度,定期对废气排放进行检测,记录排放数据,并向相关环保部门报告。

二、废水排放管理1、工厂应建设完善的废水处理设施,对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分类处理。

2、严格控制废水中各类污染物的浓度,禁止将未达标废水直接排放。

3、对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清理和维护,确保其处理效果。

三、固体废物管理1、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分为可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

2、危险废物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储存,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严禁私自处置。

3、可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应进行回收再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四、噪声控制1、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音措施,减少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

2、合理安排生产时间,避免在居民休息时间进行高噪声作业。

3、定期对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确保厂界噪声符合标准。

五、能源管理1、推广使用节能设备和技术,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建立能源消耗台账,分析能源利用效率,制定节能措施。

3、鼓励员工养成节约能源的习惯,如随手关灯、关闭不使用的设备等。

六、原材料管理1、优先选择环保型原材料,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

2、对原材料的储存和运输进行规范管理,防止泄漏和污染环境。

3、建立原材料的使用记录,监控原材料的消耗和流向。

七、清洁生产1、鼓励工厂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2、定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查找生产过程中的环境问题,并进行整改。

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隐私保护有哪些规定

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隐私保护有哪些规定

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隐私保护有哪些规定劳动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确保劳动者在工作环境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其中,对劳动者的隐私保护也是一项重要内容。

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隐私有一系列规定,下面将逐一介绍。

1. 个人信息保护劳动法规定,雇主不得私自收集、使用、传递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等。

雇主只能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必要范围内收集和使用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并且必须经过劳动者的明确同意。

2. 个人隐私空间保护劳动法规定,雇主不得非法侵入劳动者的个人隐私空间。

个人隐私空间指的是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中可能存在的休息、就餐、更衣等场所,以及劳动者使用的个人办公设备(如电脑、手机等)。

雇主不得偷窥、窃听、监控劳动者在个人隐私空间内的活动,并且不能擅自查看或者复制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和文件。

3. 健康隐私保护劳动法规定,雇主必须保护劳动者的健康隐私。

具体来说,雇主不得擅自检查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工作无关的健康信息。

除非涉及特殊岗位的健康要求,雇主才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相应的健康检查。

4. 通信隐私保护劳动法规定,雇主不得非法侵入劳动者的通信隐私。

通信隐私包括劳动者在工作中使用的通信设备(如电话、电子邮件等)以及劳动者与他人之间的通信记录。

雇主不得擅自查看、拦截、篡改劳动者的通信内容,除非有法律依据或者经过劳动者明确同意。

5. 职业秘密保护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义务保守雇主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雇主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要求劳动者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护职业秘密的范围和保密义务。

劳动者不得擅自泄露雇主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总结起来,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隐私保护有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个人信息保护、个人隐私空间保护、健康隐私保护、通信隐私保护以及职业秘密保护。

只有通过正确遵循这些规定,雇主才能确保劳动者的隐私得到合法、合理的保护,从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患者隐私保护管理规定

患者隐私保护管理规定

患者隐私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加强医院患者隐私保护工作,落实患者个人信息的保密和安全,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医院内全部科室、部门及医生、护士、行政人员等全部从业人员。

第二章患者个人信息保护第三条个人信息的定义患者个人信息是指与患者的身份有关或者能够单独或结合其他信息识别患者身份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病历、检查结果、诊疗情况等。

第四条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1.医院仅在法律法规允许或患者同意的情况下,收集患者个人信息,并严格限制信息的范围。

2.收集患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医疗服务、保障患者安全、开展科研和教学工作等合法用途。

3.医院要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使用仅限于与上述目的相关的工作,禁止将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条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1.医院要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

2.只有经过授权的医务人员才略访问患者个人信息,要严格掌控访问权限。

3.医院要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患者个人信息被非法取得、使用、修改或泄露。

4.医院要定期进行信息安全评估和风险评估,针对评估结果及时修复和改进安全措施。

第六条对外供应个人信息1.未经患者明确同意,医院不得向除医疗机构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供应患者个人信息。

2.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需要供应患者个人信息的,医院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并与被供应方签署保密协议。

第三章患者隐私保护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患者隐私保护的权利1.患者有隐私保护的权利。

2.患者有权要求医院告知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供应情况,并可以查询、更正、删除本身的个人信息。

3.患者有权拒绝供应个人信息,但需明确告知由此带来的可能影响。

第八条医院的义务1.医院要敬重患者的个人隐私权,保护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1)、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法律对财产保护的规定

法律对财产保护的规定

法律对财产保护的规定财产是每个人努力工作所获得的成果,是个人权益的体现。

为了保障个人和社会的利益,法律对财产保护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旨在保护和维护财产权益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法律对财产保护的规定。

一、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1.确立财产权的法律地位民法规定,每个人都有取得、使用、处分、继承和交换财产的权利。

同时,也强调要遵守法律、公序良俗,不得滥用财产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这些规定确立了财产权的法律地位,为个人财产提供了保护。

2.继承权的保障法律规定了继承制度,确保个人财产在死后能够合法地传承给合法继承人。

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人也有权利拒绝继承。

这些规定为个人财产的继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护。

3.合同权益的保护法律也对个人与他人之间的财产交换活动进行了规范,确保双方在合同关系中的权益得到保护。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约束力强的文件,明确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则可以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受损者的权益。

二、刑法对财产侵犯的惩治1.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刑法明确规定了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是对财产权利的侵犯,这些行为一经发现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为受害人提供了维权的渠道,可以通过起诉犯罪嫌疑人来寻求司法救济,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2.职务犯罪和贪污受贿罪法律对职务犯罪和贪污受贿等行为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防止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侵占财产。

对于涉及到财产损失的职务犯罪行为,法律一旦查明,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并追回被侵犯的财产。

三、司法机关对财产纠纷的解决当财产发生纠纷时,法律为受害人提供了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并给予受害人相应的经济赔偿。

同时,司法机关还对涉及财产侵害的行为进行调查和侦破,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平正义。

四、行政法对财产保护的规定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财产的保护职责和权限。

行政机关负责监管和管理国有财产,维护财产的安全和权益。

同时,行政机关也对非国有财产的保护提供了依据和支持,确保个人和企业财产得到妥善保护。

国家法律对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有何规定

国家法律对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有何规定

国家法律对公民个⼈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有何规定
公民的合法财产主要包括了公民个⼈合法的⽣活资料和⽣产资料。

那么国家法律对公民个⼈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有何规定?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国家法律对公民个⼈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有何规定
国家法律主要有如下规定:《宪法》第⼗三条第⼀款:“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公民的个⼈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房屋、储蓄、⽣活⽤品、⽂物、图书资料、林⽊、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侵占、哄抢、破坏或者⾮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千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
第⼆百六⼗六条【私有财产的范围]】私⼈对其合法的收⼊、房屋、⽣活⽤品、⽣产⼯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百六⼗七条【私⼈合法财产的保护】私⼈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侵占、哄抢、破坏。

第⼆百六⼗⼋条【国家、集体和私⼈依法出资设⽴公司或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依法可以出资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

国家、集体和私⼈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按照约定或者出资⽐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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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物权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对物权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对物权保护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就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物权是指在物上取得的权利,通常是指对不动产和动产的支配能力、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物权保护,是指保护权利人对物的支配权不受侵犯或侵害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取代了之前的《物权法》,更加全面、系统地规定了物权保护的内容、方式与途径。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对物权保护的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所有权的保护所有权是物权中的最高权利,指权利人对某物享有支配、占有、使用和收益的过程中所拥有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合法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该规定明确了所有权的主体,并在后续条款中规定了所有权的内容、形成和转让等方面的具体规则。

在对所有权保护方面,《民法典》也做出了很多规定。

例如,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对不动产和动产的保护,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了对物权的保护和维护,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对财产的保护和维护。

这些规定反映了对所有权的高度重视和保障。

二、担保物权的保护担保物权是指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约定的财产为担保取得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在对担保物权保护方面,《民法典》同样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了抵押权的设立和转让,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了质权的设立和优先权,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了留置权的行使方式。

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地役权的保护地役权是指占有他人土地的权利人对他人土地享有占用、使用的权利。

占有的范围以及使用和收益的方式应当与权利人和被占有人之间的协议相符。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占用他人土地、水域、林木等财产的,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该规定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被占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物权的保护除了上述三类权利的保护以外,《民法典》还对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典权、担保拆迁安置补偿物权、抵销权、债券权等)作出了保护规定。

保护航道的法律规定(3篇)

保护航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道保护,保障航道畅通,促进水路运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法》等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航道,是指为船舶航行而开辟的通航水域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条航道保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与开发相结合,确保航道安全、畅通、高效;(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兼顾防洪、治河、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四)依法管理,社会监督。

第四条国家实行航道保护责任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航道保护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航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航道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航道的义务,有权对破坏航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航道规划与建设第七条航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发展规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第八条航道规划分为国家级航道规划和地方级航道规划。

国家级航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级航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航道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二)注重环境保护,保护生态;(三)保障航道安全,提高航道通行能力;(四)节约资源,保护耕地。

第十条航道建设应当符合航道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航道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航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航道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航道环境和周边生态环境。

第三章航道养护与管理第十三条航道养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三)科学养护,提高效益;(四)加强监督,确保质量。

桥梁保护安全条例规定(3篇)

桥梁保护安全条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桥梁保护,保障桥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桥梁的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桥梁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措施有效;(三)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共同维护。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桥梁保护和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桥梁保护和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桥梁保护第五条桥梁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依法对桥梁进行保护和维护,确保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桥梁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桥梁保护制度,明确桥梁保护责任人,落实桥梁保护措施。

第七条桥梁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桥梁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桥梁结构完好、功能正常。

第八条桥梁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桥梁周边环境的监控,防止破坏、损坏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九条禁止下列危害桥梁安全的行为:(一)在桥梁上堆放物品、搭建临时设施;(二)在桥梁上刻划、涂写、张贴广告;(三)在桥梁上设置障碍物、挖洞、挖沟;(四)在桥梁上擅自进行爆破、挖掘、钻探等活动;(五)其他危害桥梁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桥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破坏、损坏桥梁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桥梁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报告。

第三章桥梁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桥梁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桥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桥梁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桥梁运行状态的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桥梁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桥梁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桥梁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对桥梁进行下列安全管理:(一)设置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二)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三)加强交通疏导,确保桥梁安全畅通;(四)加强对桥梁使用者的宣传教育,提高桥梁安全意识;(五)其他安全管理措施。

安全用电保护条例规定(3篇)

安全用电保护条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使用电力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用电保护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用电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安全用电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用电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用电保护责任制,确保安全用电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安全用电设施第六条电力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电力设施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安全用电的要求,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八条电力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条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一)电力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变电站、配电站等电力设施;(二)电力设施附属的设备、设施;(三)电力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四)其他与电力设施安全有关的设施。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或者覆盖电力设施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章用电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电力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用电的规定,自觉维护电力设施安全。

第十三条电力用户用电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电力设施的设计和运行要求使用电力;(二)不得擅自改动电力设施;(三)不得擅自增加用电容量;(四)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五)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恢复用电设施。

第十四条电力用户应当采取以下安全措施:(一)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用电设备;(二)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三)加强用电安全管理,防止电气火灾、触电事故的发生;(四)发现电力设施故障或者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电力设施管理部门。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保护范围以及违法行为等内容。

例如,该法规定了未经许可获取、公开、使用他人商业秘密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
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并给予合法权益人维权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劳动合同中的商业
秘密保护条款,要求劳动者在离开工作岗位后要继续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或利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规定了公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责任和义务,要求公司合理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该法规定了对商业秘密的专利保护,即当商业秘密属于实施专利发明所必需的技术信息时,享有保护的专
利权人应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此外,中国还有一些各行业的专门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保护做出了
进一步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都为商
业秘密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维权机制。

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

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

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隐私保护成为了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

在互联网时代,我们的个人信息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恶劣的后果。

为了保障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益,各国都制订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中国和一些国际上常见的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

一、中国法律法规1. 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中国于2021年通过的一项重要法律。

该法旨在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使用、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根据该法,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也应当得到保障。

2. 通信保障法通信保障法保障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该法规定,通信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封锁或监视他人的通信。

同时,该法也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禁止非法获取、泄露、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3. 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对于网络经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获得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

此外,对于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行为,该法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国际法律法规1.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全球范围内最为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之一。

该条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处理要求,并为公民明确了一系列的权益,包括提供个人信息的明示同意、知情权、访问权等。

此外,GDPR也规定了对于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以高额的罚款。

2. 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是美国首个全面保护消费者隐私的法律。

根据该法,消费者对于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得到了加强,可以要求企业披露他们收集和出售的个人信息,并有权制止信息的出售。

CCPA还规定了对于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通知要求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3.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主要保护公民在信息社会中的隐私权益。

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

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

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文化遗产保护是国家和社会责无旁贷的重要任务,也是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规定和标准,以规范和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重点介绍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并探讨其对各领域实践的引导作用。

第一,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的范围和目标。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了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文物、历史建筑、古代书画、古代文献、古代致远等,旨在保护和传承我国丰富多样的传统文化。

法规还明确了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即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和利用,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和审美能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文化多样性。

第二,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的保护措施和责任主体。

为了实现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法规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包括文化遗产的登记、评估和保护规划等。

同时,法规还规定了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文化遗产保护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各方应共同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确保文化遗产得以有效地保存和传承。

第三,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的经费保障和执法监督。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相应的经费保障,法规规定了国家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经费支持的原则和措施。

同时,为确保法规的有效执行,法规还规定了相应的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第四,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的合作与交流。

为促进国际间的文化遗产保护合作,法规规定了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机制和原则,鼓励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分享保护经验和技术,推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地位。

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不仅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导,更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引导作用。

各行业应积极履行法规规定的责任,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和行动,推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我国的发展和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

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的安全规定

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的安全规定

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的安全规定在互联网和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一种威胁,可能导致个人隐私的泄露、经济损失以及身份盗用等问题。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制定一系列的安全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针对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的安全规定展开论述。

一、用户隐私保护规定1.用户信息收集与使用为了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网站和应用程序应明确告知用户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并且仅在用户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收集和使用。

同时,应尽量减少收集信息的范围,确保所收集的信息与提供的服务相匹配。

2.个人信息的存储与保护个人信息的存储需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其不会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访问。

使用加密技术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并且建立完善的安全机制,及时发现并阻止潜在的安全威胁。

3.个人信息的共享与转让个人信息的共享和转让需要用户的明确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的接收方和目的。

同时,在共享和转让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传输和使用。

二、个人信息泄露预防规定1.网络安全意识培训企业和机构应定期对员工进行网络安全意识培训,提高他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认识和重要性。

同时,还应加强员工的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网络攻击的能力。

2.制定详细的个人信息管理制度企业和机构应制定详细的个人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共享和转让等各个环节的规定和责任。

明确责任人,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保证规定的执行。

3.加强技术保护措施企业和机构应采用先进的网络安全技术,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加密技术等,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及时更新和修复系统漏洞,防止黑客入侵和信息泄露。

4.设立个人信息保护岗位企业和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岗位,负责个人信息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及时处理用户的隐私请求和投诉,并定期进行安全审查和风险评估。

三、个人信息泄露应急处理规定1.建立应急响应机制企业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泄露应急响应机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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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kV玛锦线电流差动保护PSL—603型装置中,差动总投入,分相差动投入,零序差动投入的投退情况如下:
1.差动总投入压板在运行中必须投入。

不投入,则分相差动投入与零序差动投入两个压板不起作用。

2.差动投入压板是厂家延用老的设计回路,即原来分相差动及零相差动是共用差动总投入压板,没有自己的独立投退压板。

现在厂家进行改进,将分相差动与零序差动独立出来,没单独的分相差动投入与零序差动投入投退压板。

但差动总投入回路还保留上了。

因此,差动总投入压板与分相差动投入压板,零序差动投入压板是与的关系。

3.若工作需要,可在差动总投入压板的基础上可单独投退分相差动投入压板或零序差动投入压板。

4.若需退出全部差动保护,可将差动总投入,分相差动投入,零序差动投入三个压板全部退出即可。

5.若需退出全部保护,也可只退差动总投入压板,在装置液晶屏上但分相差动投入,零序差动投入指示灯指示在投入位置,容易造成错觉,因此,建议退出三个压板。

2号厂高备变保护PT压板投退规定
2XB4:高压侧PT电压投退压板:如压板在正常运行中,需投入。

当110kV母线与2号厂高备变相应连接的母线PT停运或投出运行时,需将此保护压板退出。

3XB3:低压侧PT投退压板:此压板在正常运行中,需投入,其二次电压回路断线后,复压方向过流保护不判方向开放变压过流保护。

当压板正常运行中退出后,也不判方向,开放变压过流保护,故其投退应与60B03PT投退一致,在退出60B0PT3后,退出此保护压板。

关于落实玛克线重合闸有关把手、重合出口压板以及RCS-931/B沟通三跳压板的通知
在保证线路永久性故障不会多次重合的前提下,要求两套重合闸均投入,现规定如下:
投入单套退出重合闸全部退出(2套)
WXH-802
重合闸把手单重单重停用
重合闸出口压板投入退出退出
RCS-913/B
重合闸把手单重单重停用
重合闸出口压板投入退出退出
沟通三跳压板退出退出投入
1号厂高备变零序电流保护及复合电压过流保护变更
根据《DL400-91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第2.3.9之规定,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如低压无源则零序保护可不投入。

1、退出1号厂高备变110kV零序过流保护时只需退出“LP零序过流保护出口”压板
2、QP压板投退说明
a:退出1号厂高备变复合电压过流保护时只需将QP①②连片断开即可,同时通知保护班将复合电压过流Ⅱ段线解开。

注:厂高备变保护屏上的“启动不接地变”实际出口为跳高压侧开关。

零序电流继电器取自高压侧CT,取不平衡电流。

设两个出口继电器是为了增加接点容量。

主充机操作规定
主充机在大充时,方式为整流、稳压,主电路板“手动、自动”切换开关切到“手动”位置。

主充机在大放时,方式为逆变、稳流,主电路板“手动、自动”切换开关切到“自动”位置。

并列方式:
1、主充电装置在整流时,用刀闸将主充电装置与直流母线并列。

2、主充电装置在逆变时,用装置开关将主充电装置与直流母线并列。

2260开关代玛克线规定
1、2260开关代玛克线2324运行时,15型光纤保护要在合2260开关之前退出,拉开2260开关之后投入,原因:保护为
差流速断,带路后有分流,防止保护误动。

PT投退规定
1、6kVⅡB段PT停电时,要将乙碎煤机低电压保护动作定值进行修改,因其低电压保护启动量直接取自PT二次侧。

2、110kV、220kV任一组PT停电前,要先将线路电能表切至正常母线。

发电机保护压板规定:
微机保护的发电机,在停机时要将“汽机送关闭主汽门、汽机送断水信号”压板退出(3、4、5、6号机),1、2号机要多退一个“汽机打闸”压板,2号机要将调节柜操作柜上的“XB4-磁场开关跳闸压板”退出。

测量相量核对极性的工作,
需要退出母差、及变压器差动保护压板的,要将此项操作写入操作票中。

具体规定如下:
1)发变组110kV、220kV侧出口开关CT核相序,在合变压器出口开关前退出相应的母差保护及发变组差动保护,待相序及极性核对完毕,再投入母差保护。

2)发电机出口开关CT 核相序,发电机升压并列时,发电机差动保护应投入,在合发电机出口开关前退出发电机差动及发变组差动保护,测定相量正确后投入。

3)线路送电时,在合线路开关前退出母差保护,测定相量正确后,投入母差。

4)在线路倒旁路或由旁路倒回本开关运行操作中,合线路开关或旁路开关前退出母差保护。

5)投母差保护时,必须测量保护压板上、下侧电压的极性。

电动机微机保护运行规程
速断、低电压保护现由保护班通过控制字投入跳闸;接地、过负荷保护也通过控制字投入信号位置,运行人员不进行上述保护的投退,由保护班来完成,在乙碎煤机送电时只投入“跳闸”压板即可。

在乙碎煤机事故跳闸后,运行人员不能立即取下乙碎煤机的控制保险,待保护班检查完保护动作情况后,才能取下控制保险。

关于220KV母差保护装置投运注意事项的通知
1.双母线正常并列运行时,I母PT ,II母PT开关应同时置于“投”位,当I母PT 检修时,将“I母PT”置于“退”
位,当II 母PT检修时,将“II母PT”置于“退”位。

2.在进行倒闸操作前,运行人员应先将“互联启动”开关切至投位,确认“互联状态”信号灯亮后,方可进行下一步
操作,倒闸操作完毕后,一次系统恢复正常状态后应将保护柜上“互联启动”开关切至退位,并确认“互联状态”
信号灯不亮。

3.正常并列运行过程中,刀闸辅助接点切换开关应置于“自动”位,当保护柜发“识别错误”信号时,母差保护仍能
正常运行,运行人员应检查隔离开关辅助接点是否出错,并将刀闸辅助接点切换开关手动切至与运行状态相符的位置。

4.母联充电保护的投退:当对空母线进行充电时,应将“充电启动”开关切至“投母线”位置,当用母联开关对变压
器进行充电时,应将“充电启动”开关切至“投变压器”位置。

5.在正常运行中,查找直流接地或其他原因原因需取下任一运行中断路器的操作电源保险时,均应先将此断路器的隔
离刀闸辅助接点切换开关手动切至与运行状态相符的位置。

玛昌一线11型SF-600收发信机改造
改造说明如下:
1、拆去SF-600收发信输入插件面板,更换新面板。

2、改造后对收发信机进行衰耗投退及电平测试正常。

改造后操作说明如下:
1、新面板上有6db、12db两个投退开关,正常运行时投入12db衰耗器开关,退出6db衰耗器开关,收发信机检测
方法同改造前。

2、若SF-600收发信机裕度告警灯亮,则投入6db衰耗器开关,再退出12db衰耗器开关,然后检查通道,通道正常
则继续运行;若裕度告警灯仍亮,再退出6db衰耗器开关,然后再检查通道,通道正常则继续运行;若裕度告警灯仍亮,退出相应的高频保护,通知保护班人员。

面板上12db衰耗器开关退出时,检查通道时注意中频放大插件上21dbm指示灯是否亮,若亮则先投入6db衰耗器开关,然后检查通道,21dbm指示灯不亮且无裕度告警,则继续运行;若21dbm指示灯仍亮,则退出6db衰耗器开关,投入12db衰耗器开关。

查找直流接地的注意事项:
1.取1369、1370开关的控制保险前要先将保护屏前的保护装置电源开关断开。

否则给控制保险后,开关合不上。

继电保护投退规定:
1.对220kV线路不允许双套全线速动保护同时退出。

若退出采取的技术措施:
玛昌线、玛锦线、玛克线、玛奎线采用通道原理、工作环境不同的两套独立的全线速动保护,因此不考虑两条独立的通道同时中断的情况。

玛米线:1.线路两套高频保护收信电平均不满足投运要求(SF600/960收信低于12dbm,其余收发信机低于13dbm,)时,则高频闭锁保护及重合闸均不退出。

高频方向保护退出。

2.玛东一、二线高频保护不具备投运条件而退出时,线路应同时停电。

3.光纤纵差保护均不具备代路条件,在代路过程中当旁路断路器与本线断路器并列前,必须退出线路两侧光纤纵差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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