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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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试行)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前言规程的编写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同类标准,在广泛讨论、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职责,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安全资料组卷、卷目及维护说明,监理单位施工安全资料组卷、卷目及维护说明,施工单位施工安全资料组卷、卷目及维护说明,本规程用词说明,附录.本规程由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管理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南九水路2#甲,联系电话:0532—86668801,邮政编码:266000)主编单位: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主要起草人:朱吉禄、郑德斋、王志强、张建春、赵家东、林萍、张海英、吕常岭、王兰涛、谢治国、张雄、丛树宇、江梦策、江辉峰、林梅、郝同伟、唐金志主要审查人:陈卫华、李强1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1)3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职责 (1)3。
1 通用职责 (1)3.2 建设单位管理职责 (1)3。
3 监理单位管理职责 (2)3.4 施工单位管理职责 (2)4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要求 (2)4.1基本规定 (2)4.2编码要求 (2)4.3质量要求 (3)4。
4组卷要求 (3)4。
5存档要求 (3)5 建设单位施工安全资料组卷、卷目及维护说明 (4)5。
1工程概况资料(AQ—A-1) (4)5.2安全报监及施工许可手续资料(AQ—A—2) (4)5.3安全生产管理资料(AQ—A-3) (4)5。
4市政工程其他审批手续(AQ-A-4) (5)6 监理单位施工安全资料组卷、卷目及维护说明 (5)6.1监理安全内部管理用表(AQ—B—1) (5)6。
2监理安全管理用表(AQ—B-2) (5)6。
3主管部门管理用表(AQ—B—3) (6)7 施工单位施工安全资料组卷、卷目及维护说明 (6)7。
市政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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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工作,确保市政工程施工资料的完整、准确、及时、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范围包括:规划设计、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合同、施工日记、验收资料等所有与市政工程施工有关的各类文件和资料。
第三条市政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科学分类、完整准确、安全保管、便于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工作由本单位资料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资料管理流程第五条市政工程施工资料管理流程主要包括资料归档、流转、加工、检索和销毁等环节。
第六条市政工程施工资料应按照工程的不同阶段、部位进行分类管理,每一类别的资料均应设置专门的文件夹进行存放。
第七条市政工程施工资料管理流程如下:1. 资料归档:资料应按照设定的分类标准归档,并标注清晰的文件名、日期、责任人等信息。
2. 资料流转:施工资料在不同部门之间需要流转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资料安全、完整。
3. 资料加工:对施工资料进行修订、打印、复印等加工处理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做好保存备份。
4. 资料检索:需要查阅资料时,可通过系统检索或向资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提供相应的资料。
5. 资料销毁:对已经归档的施工资料,如不需要继续保存,应按照规定的销毁程序进行销毁处理。
第八条市政工程施工资料管理流程应具体制定相应的流程图和相关文件,确保每一个环节都能够得到合理、规范的执行。
第九条市政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工作应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管理流程,保证管理工作的高效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资料管理责任第十条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重视市政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工作,加强对下属人员的督促,确保全面、规范地履行资料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资料管理部门应根据市政工程施工资料管理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确保资料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资料管理部门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人和工作要求,做好各类资料的管理工作。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doc 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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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保存,其他参建单位按其在工程中的相关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七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文件。
建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建城【2002】221号2002年9月5日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印
建 设 部 文 件
建城[2002]22l号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
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现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建
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技术交底。
(一)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并按单位工程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设计单位应接施工程序或需要进行设计交底。设计交底应包括设计依据、设计要点、补充说明、注意事项等,并做交底纪要。
(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施工技术交底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及工序施工交底。各种交底的文字记录,应有交底双方签认手续。
3、凡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有法定单位鉴定证明和生产许可证。产品要有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进行检(试)验。
4、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在使用前必须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进行复试,复试结果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在施
建设部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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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建设部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1994]建城字第469号【颁布单位】建设部【颁布日期】19940801【实施日期】19941201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企业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雨、污水厂站及防洪等工程。
凡从事上述工程的施工企业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需要增、减内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
第三条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是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所做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等应当归档的资料,它是评定工程质量、竣工交付使用的必要条件,也是对工程进行检查、维护、管理、使用、改建和扩建的依据。
第四条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主要项目按统一规定表格表式。
未有统一规定表格的,各区可根据需要自行拟定。
第五条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由施工企业负责。
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施工技术资料工作的管理的领导,建立和健全技术资料管理部门,制定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施工企业负责汇集、整理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
并建立健全技术资料管理部门,制定岗位责任制。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还应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资料。
第七条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一律按本规定中的附表格式认真进行填写,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准确、真实。
第八条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保证完整、准确,必须由各级施工技术负责人审核。
竣工后资料成果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资料的编制责任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条施工企业应把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纳入企业的奖罚制度。
对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玩忽职守造成资料不合格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部文件[2002](221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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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使其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等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凡参加上述工程的有关单位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或有特殊要求需要增、减内容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
第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而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材料等应当归档的保存的文件。
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按本规定的统一表格、表式(见附件)填写;未有统一规定表格、表式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作出规定。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保存,其他参建单位按其在工程中的相关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七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文件。
第八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应按本规定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完整真实。
第九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中,应由各岗位责任人签认的,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盖图章或由他人代签)。
工程竣工后,文件组卷成册后必须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或法人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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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企业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雨、污水厂站及防洪等工程。
凡从事上述工程的施工企业均按本规定执行。
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需要增、减内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
第三条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是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所做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等应归档的资料,它是评定工程质量、竣工交付使用的必要条件,也是对工程进行检查、维护、管理、使用、改建和扩建的依据。
第四条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主要项目按统一规定表格表式(见附件)。
未有统一规定表格的,各地区可根据需要自行拟定。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由施工企业负责。
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施工技术资料工作的管理的领导,建立和健全技术资料管理部门,制定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施工企业负责汇集、整理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
并建立健全技术资料管理部门,制定岗位责任制。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还应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资料。
第七条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一律按本规定中的附表格式认真进行填写,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准确、真实。
第八条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保证完整、准确,必须由各级施工技术负责人审核。
竣工后资料成果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资料的编制责任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条施工企业应把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纳入企业的奖罚制度。
对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玩忽职守造成资料不合格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按照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需要的份数进行编制,编制单位应保存一份。
建设部文件[2002](221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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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内容与要求
第十三条 施工组织设计
(一)、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大中型的工程应根据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分部位、分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
(二)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上一级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批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并须填写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要求办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时,应有变更审批手续。
3、施工单位应依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十九)钢结构构件
1、做为主体结构使用的钢结构构件,生产厂家应依照本规定提供相应的能够证明产品质量的基本质量保证资料.如:钢材的复试报告、可焊性试验报告;焊接(缝)质量检验报告;连接件的检验报告;机械连接记录等。
2、施工单位应依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二十)各种地下管线的各类井室的井圈、井盖、踏步等,应有生产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
(十八)混凝土预制构件
1、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梁、板、墩、柱、挡墙板等构件生产厂家,应提供相应的能够证明产品质量的基本质量保证资料。如:钢筋原材复试报告、焊(连)接检验报告;达到设计强度值的混凝土强度报告(含28天标养及同条件养护的);预应力材料及设备的检验、标定和张拉资料等。
2、一般混凝土预制构件如栏杆、地袱、挂板、防撞墩、小型盖板、检查井盖板、过梁、缘石(侧石)、平石、方砖、树池砌件等,生产厂家应提供出厂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验报告及复试报告。
(一)一般规定
1、必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和出厂检(试)验报告,并归入施工技术文件。.
2、合格证书、检(试)验报告为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货单位印章方为有效,并注明使用工程名称、规格、数量、进场日期、经办人签名及原件存放地点。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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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 2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使其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等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凡参加上述工程的有关单位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或有特殊要求要增、减内容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
第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而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材料等必须归档保存的文件。
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按本规定的统一表格、表式(见附件)填写;未规定统一表格、表式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作出规定。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保存,其他参建单位按其在工程中的相关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 ——2001)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七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文件。
第八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应按本规定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完整真实。
第九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中,应由各岗位责任人签认的,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盖图章或由他人代签)。
工程竣工,文件组卷成册后必须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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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 2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使其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等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凡参加上述工程的有关单位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或有特殊要求要增、减内容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
第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而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材料等必须归档保存的文件。
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按本规定的统一表格、表式(见附件)填写;未规定统一表格、表式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作出规定。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保存,其他参建单位按其在工程中的相关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 ——2001)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七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文件。
第八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应按本规定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完整真实。
第九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中,应由各岗位责任人签认的,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盖图章或由他人代签)。
工程竣工,文件组卷成册后必须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0f157e015f0e7cd18425361f.png)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使其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超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架、广场、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等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凡参加上述工程的有关单位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或有特殊要求需要增、减内容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
第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而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材料等必须归档保存的文件。
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按本规定的统一表格、表式(见附件)填写;未规定统一表格、表式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作出规定。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保存,其他参建单位按其在工程中的相关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七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文件。
第八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应按本规定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完整真实。
第九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中,应由各岗位责任人签认的,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盖图章或由他人代签)。
工程竣工,文件组卷成册后必须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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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号2002年9月5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印建设部文件城建[2002]221号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现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建城[1994]469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章)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使其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等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凡参加上述工程的有关单位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或有特殊要求需要增、减内容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
第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而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材料等应当归档的保存的文件。
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按本规定的统一表格、表式(见附件)填写;未有统一规定表格、表式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作出规定。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保存,其他参建单位按其在工程中的相关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市政工程资料管理规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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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资料管理规程[5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市政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资料5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市政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一)市政工程资料编制规程市政工程文件归档范围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一、施工单位归档资料目录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1)、施工承包合同(2)、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施工项目经理部)及负责人名单2、施工技术准备(1)、施工组织设计(2)、技术交底(3、图纸会审记录(4)、施工预算的编制和审查3、施工现场准备(1)、工程定位测量资料(2)、工程定位测量复核记录(3)、导线点、水准点测量复核记录(4)、工程轴线、定位桩、高程测量复核记录(5)、施工安全措施(6)、施工环保措施4、设计变更、洽商记录(1)、设计变更通知单(2)、洽商记录5、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及试验报告(1)、砂、石、砌块、水泥、钢筋(材)、石灰、沥青、涂料、混凝土外加剂、防水材料、粘接材料、防腐保温材料、焊接材料等试验汇总表(2)砂、石、砌块、水泥、钢筋(材)、石灰、沥青、涂料、混凝土外加剂、防水材料、粘接材料、防腐保温材料、焊接材料等质量合格证书和出厂检(试)验报告及现场复试报告(3)水泥、石灰、粉煤灰混合料;沥青混合料、商品混凝土等试验汇总表(4)水泥、石灰、粉煤灰混合料;沥青混合料、商品混凝土等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现场复试报告(5)、混凝土预制构件、管材、管件、钢结构构件等试验汇总表(6)、混凝土预制构件、管材、管件、钢结构构件等出厂合格证书和相应的施工技术资料。
6、施工试验记录(1)、砂浆、混凝土试块强度、钢筋(材)焊连接、填土、路基强度试验等汇总表(2)、道路压实度、强度试验记录①回填土、路床压实度试验及土质的最大干干密度和最佳含水量试验报告②石灰类、水泥类、二灰类无机混合料基层的标准击实试验报告③道路基层混合料强度试验记录④道路面层压实度试验记录(3)混凝土试块强度试验记录①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②混凝土试块强度试验报告③混凝土试块抗渗试验报告④混凝土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4)、砂浆试块强度试验报告①砂浆配合比通知单②砂浆试块强度试验报告③砂浆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5)、钢筋(材)焊、连接试验报告(6)、钢筋、钢结构安装及焊缝处理外观质量检查记录(7)、桩基础试验报告(8)、工程物质选样送审记录(9)、进场物质批次汇总记录(10)、工程物质进场报验记录7、施工记录(1)、地基与基槽验收记录①地基钎探记录及钎探位置图②地基与基槽验收记录③地基处理记录及示意图(2)桩基施工记录①桩基位置平面示意图②打桩记录③钻孔桩钻进记录及成孔质量检查记录④钻孔(挖孔)桩混凝土浇灌记录(3)构件设备安装和调试记录①钢筋混凝土大型预制构件、钢结构等吊装记录②厂(场)、站工程大型设备安装调试记录(4)混凝土浇灌记录(5)管道、箱涵等工程项目推进记录(6)构筑物沉降观测记录(7)施工测温记录8、预检记录(1)模板预检记录(2)大型构件和设备安装前预检记录(3)设备安装位置检查记录(4)管道安装检查记录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10、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记录(1)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记录(2)部位工程质量评定记录(3)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记录11、功能性试验记录(1)道路工程的弯沉试验记录(2)无压力管道的严密性试验记录(3)压力管道的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通球试验等记录(4)水池满水试验(5)消化池气密性试验(6)消化池气密性试验(7)电气绝缘电阻、接地电阴测试记录(8)电气照明、动力试运行记录12、质量事故及处理记录13、竣工测量资料(1)建筑物、构筑物竣工测量记录及测量示意图(2)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记录一、施工过程中资料分类整理目录(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1、施工承包合同2、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施工项目经理部)及负责人名单3、施工许可证及其办理文件4、质量监督申报表及其办理文件5、开工报备及其办理文件6、开工申请表7、中标通知书8、其余单位名义向外签暑合同(二)、施工技术准备(1)、施工组织设计(含总施组、分部分项、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2)、技术交底(3)、图纸会审记录(4)、施工预算的编制和审查(投标清单)(三)、施工现场准备(1)、工程定位测量资料(2)、工程定位测量复核记录(3)、导线点、水准点测量复核记录(4)、工程轴线、定位桩、高程测量复核记录(5)、原地面高程测量复核记录及断面图(四)、设计变更、洽商记录(1)、设计变更通知单(2)、洽商记录(3)、签证单或工程变更费用申请表(4)、设计变更申请表(五)、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及试验报告1、砂、石、砌块、水泥、钢筋(材)、石灰、沥青、涂料、混凝土外加剂、防水材料、粘接材料、防腐保温材料、焊接材料等试验汇总表2砂、石、砌块、水泥、钢筋(材)、石灰、沥青、涂料、混凝土外加剂、防水材料、粘接材料、防腐保温材料、焊接材料等质量合格证书和出厂检(试)验报告及现场复试报告3水泥、石灰、粉煤灰混合料;沥青混合料、商品混凝土等试验汇总表4水泥、石灰、粉煤灰混合料;沥青混合料、商品混凝土等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现场复试报告5、混凝土预制构件、管材、管件、钢结构构件等试验汇总表6、混凝土预制构件、管材、管件、钢结构构件等出厂合格证书和相应的施工技术资料。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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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使其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等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凡参加上述工程的有关单位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或有特殊要求需要增、减内容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
第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而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材料等必须归档保存的文件。
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大件,应按本规定的统一表格、表式(见附件)填写;未规定统一表格、表式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作出规定。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伴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保存,共他参建单位按其在工程中的相关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七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住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文件。
第八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应按本规定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完整真实。
第九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中,应由各岗位责任人签认的,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盖图章或由他人代签)。
工程竣工,文件组卷成册后必须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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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135-2011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XXXXX-2011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城镇道路、城市桥梁、给排水构筑物及管道工程)Specification for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Documentation Management(road works in city and town、bridge works in city、water and sewerage structures and pipeline works)2011-03-07 发布 2011-04-01实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城镇道路、城市桥梁、给排水构筑物及管道工程)Specification for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Documentation Management(road works in city and town、bridge works in city、water and sewerage structures and pipeline works)DBJ/T 13-135-2011J11820-2011主编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1年04月01日2011年福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城镇道路、城市桥梁、给排水构筑物及管道工程)》的通知闽建科[2011]1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主编的《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城镇道路、城市桥梁、给排水构筑物及管道工程)》,经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 13-135-2011,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