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及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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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票和支票

第四章 本票和支票

第四章本票和支票学习目的与要求掌握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掌握本票和支票合规的记载形式;了解本票和支票的种类;了解本票和支票票据行为的程序和效力。

第一节本票一、本票的定义及特征英国票据法关于本票的定义是:A promissory note is an unconditional promise in writing made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maker engaging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其含义为: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执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我国票据法对本票的定义是: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和汇票在基本内容上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是以货币表示的、金额是一定的;都必须以无条件的书面形式做成;付款期限都可以是即期或远期的;收款人可以是指定某人或来人。

但本票有其自身的基本特征:第一, 本票是由出票人自己付款的票据。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出票人和收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它是出票人保证自己付款的一种承诺,而不是像汇票那样,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付款的委托和命令。

正是由于这一特性,本票称之为Note(期票/付款承诺)而不是Bill(债权凭证),出票人称之为Maker(who make a promise to pay)。

Maker是本票的主债务人。

第二, 本票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汇票的付款人只有在承兑之后才负绝对的付款责任,除非不需承兑的汇票。

本票与汇票不同,它的出票人在完成出票行为后,即负绝对的付款责任。

本 票

本    票

— 9—
本票与汇票在性质上相同之处甚多,为了 避免法律条文的重复和累赘,各国票据法均以 汇票为主进行规定,对于本票,仅明确规定其 与汇票不同的制度。
根据《票据法》第80条规定,关于本 票的出票、背书、保证、付款和追索权的 行使,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 10 —
经济法
— 7—
即本票债务人履行付款责任的地点, 是本票收款人或持票人行使付款请 示权的地点。未记载付款地的,以
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付款地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即出票行为完成的地点。未记载出 票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
票地。
出票地
— 8—
三、本票的见票
本票见票是指持票人按照规定期限向本票的出票人提示本票,
① 表明“本票”的字样 ②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③ 确定的金额 ④ 收款人名称
⑤ 出票日期 ⑥ 出票人签章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我国通常用“凭票付予”的 字样,表示由出票人表示承担无 条件付款的责任。
即出票行为完成的日期。出 票日是决定付款到期日、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及票据出票人有无行
为能力等的重要依据。
2.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按出票人的不同,本票可分为银 行本票和商业本票。银行本票是指银 行签发的本票,商业本票是指其他企 事业单位和个人签发的本票。
— 5—
二、本票的出票
(一)本票出票的概念
本票出票是指出票银行根据企业或者个人
的申请,依法签发本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 据行为。
— 6—
(二)本票应记载的事项
2
本票无承兑制度。承兑的目的是确定付款人的票据上的义务, 由于本票的出票人也是本票的付款人,所以本票没有承兑的必要。

2-本票

2-本票
得签发银行本票;
2、收款人:或持票人;单位/个人; 出票人在完成出票行为后,即承担了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不需
承兑。出票人之外不存在独立的付款人。
三、分类: 分类:
根据票面金额不同 1、定额银行本票:1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0元; 2、不定额银行本票:
四、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
五、出票: 出票:
1、概念: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据以办理转账结算或 支取现金的银行本票。 2、程序: (1)、申请人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 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为预留银行的签章); 若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 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金额; (2)、出票银行受理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根据实际业务 需要,划去“现金”或“转账”字样;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 出票金额;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八、提示付款期限:
1、自出票之日起2个月内; 2、超过付款提示期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期内向出 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持本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银行本 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持票人或追索权人对所持票据在一 段法定的时间内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在规定的时间里如 果持续没有行使该权利,则丧失该权利。
六、付款:
1、见票即付:收款人或持票人取得银行本票后,可随时请求出票人付款。 2、出票人为主债务人,负有绝对付款责任; 3、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提示付款,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 权,但仍对出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七、适用范围: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的结算,且只能在同一票据 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异地结算不能使用; 2、印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支取现金,但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 的,不得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票据的基本分类

票据的基本分类

票据的基本分类
票据的基本分类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收据、运输单据等。

1. 汇票:是一种支付工具,由付款人(出票人)开具给收款人(持票人),要求在指定日期或在指定条件下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2. 本票:是一种承诺付款的票据,由债务人(出票人)签发给债权人(持票人),承诺在指定日期或在指定条件下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3. 支票:是一种由银行客户开具给收款人的支付工具,授权银行从客户账户中支取一定金额支付给收款人。

4. 债券:是一种由债务人(债券发行人)向债权人(债券持有人)发行的、载明债务人承诺在约定时间内支付一定利息和本金的证券。

5. 存单:是一种由银行发行的、载明存款人存入一定金额的凭证,存款人可以在约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的利率和方式取回存款。

6. 收据:是一种确认收款事实的凭证,由收款人开具给付款人,载明付款事项、金额和时间等信息。

7. 运输单据:包括提单、舱单、货运单等,是用于证明货物运输和交付的凭证,具有货权转移和收款功能。

以上是票据的基本分类,不同类型的票据具有不同的特点和用途,广泛应用于经济活动中的支付、融资、借贷和交易等方面。

银行本票的特点的介绍

银行本票的特点的介绍

银行本票的特点的介绍
银行本票有什么特点,现在店铺为大家解答银行本票有什么特点的疑问,希望对你有用。

银行本票的特点
1、无金额起点限制;
2、结算快捷,见票即付。

3、提示付款期限长,自出票日起最长可达2个月。

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于到期日由银行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益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原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从2005年1月1日起,统一为不定额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的开立可以是已开户单位或个人,也可是未在银行开立帐户者,只要在同城票据交换区域内,在银行交付款项后,即可申请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使用特点
1.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本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
2.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能背书转让;
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个月;
4.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持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5.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银行本票的分类
按照其金额是否固定可分为不定额和定额两种。

银行本票申请书单位、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本票进行结算,可以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本票。

申请人必须先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

银行本票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申请人回单,第二联为银行
借方凭证,第三联为贷方凭证。

申请人交现金办本票的,第二联注销。

本票的涵义及其票据法规则

本票的涵义及其票据法规则

本票的涵义及其票据法规则李绍章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一定之金额,于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此为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规定下来的本票定义。

我国现行《票据法》所称的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由此可见,尽管从本票是出票人作出的无条件支付之承诺这一本质特征来说,我国票据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对本票的规定并无不同,但是,在本票的适用范围和种类方面,两者却有显着差异。

一、本票的特征与种类(一)本票的种类同汇票、支票一样,本票是完全有价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等,具有一切票据共同的特征,但本票也有自己的特征;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本票规则,又有自己的特殊之处。

归纳起来,我国现行票据法规则之下的本票具有下列法律特征:第一,本票只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本票的出票人即付款人,自行承担付款责任。

也恰恰因为出票人本人承担付款责任,所以才称为本票。

而在汇票和支票中,原则上存在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第二,本票是出票人自己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即由出票人对收款人支付并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票据。

这是本票区别于汇票、支票的根本所在。

在汇票和支票中,由于原则上存在三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自己一般不负付款责任,而是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而在本票中由于只存在两方基本当事人,因此出票人自己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汇票和支票又被称为“委付证券”,本票则被称为“自付证券”。

第三,本票是出票人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款的票据。

本票的到期日不以见票即付为限,可以由出票人指定一定的付款日期,因此本票与汇票一样,也是一种信用证券。

这一点与见票即付的支票不同。

多数国家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到期日可以为即期或在将来一定时期,但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限于见票即付。

第四,本票不适用承兑制度。

由于我国现行票据法规则下的本票限于即期本票,持票人自出票日起即可向银行出票人请求付款,因此,我国的本票不适用承兑制度。

我国本票的种类

我国本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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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我国本票的种类
核心内容: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本票的规定和国际上关于本票种类划分方法,我国票据法所调整的本票种类有银行本票,即期本票,记名本票。

一 银行本票。

根据签发本票的主体不同,国际上本票可分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签发的商业本票和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

我国票据法第7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所以,我国票据法只调整银行本票,而不调整商业本票。

二 期本票。

根据本票付款期限的不同,国际上本票可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

所谓即期本票是见票即付的本票;远期本票包括定日付款本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

我国票据法第73条第1款只规定了“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因此,我国票据法只调整“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的即期本票,而不调整远期本票。

三 名本票。

根据本票上是否记载收款人的名称,国际上本票可分为记名本票和无记名本票。

我国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否则,本票无效;所以,我国票据法只调整记名本票。

我国票据法之所以只调整即期本票、银行本票和记名本票,而不调整远期本票、商业本票和无记名本票,其原因是因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信用制度还很不成熟。

本票具有通过信用进行融资的功能,如果利用不当,流通中的本票没有相应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保障,有可能产生信用膨胀,并扰乱经济秩序,特别在目前我国信用制度尚不健全的阶段,上述情况更有可能发生。

所以,我国票据法在现阶段只调整信用度较高的即期本票、银行本票和记名本票。

银行本票的含义和分类

银行本票的含义和分类

银行本票的含义和分类
银行本票是一种助人支付货币的票据,其到期面值要么一次全部支付,要么在期限到期时经同意协定而分期支付。

一般而言,本票是银行以其名义发行的,接受付款人支付的有价证券,有许多类型的本票可供选择,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银行本票的分类:
1、固定期限本票:指本票的面值在特定的期间内分期付款的本票,一般期限为30天至180天。

本票的收益率一般比现金高得多,但期限较短,可供投资者投资获取短期的资金。

2、浮动期限本票:指本票的面值在固定期限内可以自由调整其付款期间的本票,期限较长,在固定期限前可定期、定额地支付利息,到期时可通过不同的方式清偿本金,给投资者提供了一种较长期的投资工具。

3、转让式本票:指本票持有人可在本票到期之前将本票转让给他人的本票,转让者可获得自己认定的转让价值,因而可有效降低转让者的资金风险。

4、多边本票:指在本票到期前,多方商业机构或个人可以共同担保或签发的本票,多边本票可广泛地用于不同的融资和担保。

5、结构化本票:指本票的信用风险由其他金融工具来承担,投资者可以通过结构化本票来实现投资组合的多样化,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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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票据比较:支票、本票、汇票的异同点【含票样图片,后附法规出处,非常详细】

三种票据比较:支票、本票、汇票的异同点【含票样图片,后附法规出处,非常详细】

三种票据比较:支票与本票、汇票的异同点【含票样图片,后附法规出处】1、承兑概述:承兑(Acceptance)即承诺兑付,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行为。

汇票付款人在票据上承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并将该种意思表示记载在票据上的一种票据行为。

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一种制度。

承兑行为只发生在远期汇票的有关活动中。

承兑行为是针对汇票而言的,并且只是远期汇票才可能承兑。

本票,支票和即期汇票都不可能发生承兑。

远期票据规定承兑的,在付款前,必须由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承兑,即付款人在票据前面批注承兑字样,后加签名承兑日期及一些注解等。

承兑的两种形式:①普通承兑:承兑人对出票人的指示不加限制的同意确认。

②限制承兑:指承兑时,用明白的措辞改变汇票的承兑后的效果。

在票据法上,汇票付款人并不因为发票人的付款委托成为当然的汇票债务人,必须有承兑行为。

付款人一经承兑,就叫做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承兑是一种附属的法律行为,目的在于使付款人到期负担票面金额的支付义务。

因此,付款人在承兑后,必须依照票据上的记载内容,到期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即使出票人未向付款人供应资金,也不能成为向持票人抗辩的理由。

如果承兑人在到期日不作付款,持票人应向出票人就票据金额直接请求支付。

2、承兑特征:1)承兑是汇票独有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承兑只能是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3)承兑需在汇票正面位置。

3、承兑影响:1)承兑人成为主义务人。

2)出票人变成从义务人。

3)持票人增强了收款保障。

**本票的见票规则1.本票见票的涵义。

本票的见票,是指本票的出票人因持票人的提示,为确定见票后本票的定期付款的到期日,于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及日期并签名的行为。

本票与汇票相同,可分为定期本票、计期本票、即期本票及注期本票等四种。

其中,就定期本票与计期本票来说,因到期日已经确定,期日到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尚无问题;就即期本票来说,因持票人只须提示本票向出票人请求付款,也无问题;就注期本票来说,到期日未确定,须在持票人见票提示后方可确定,因此,正如汇票设有承兑制度一样,本票设有见票制度。

正确区分本票和汇票

正确区分本票和汇票

正确区分本票和汇票
我这里简单做了一个区分,我觉得记住区别即可,这是核心,后面做
个简单的百度了解即可,因为大部分工作和生活中,绝大部分人是很少涉
及到使用本票一样。

本票和汇票的区别
证券性质不同:汇票为委托证券;本票为自付证券。

主债务人不同:汇票为委托证券,经过承兑后,主债务人、承兑人、
出票人则居于从债务人的地位。

本票为自付证券,出票人始终居于主债务人的地位。

票据种类不同:
本票指银行本票;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付款方式不同:本票仅限于见票既付;汇票可以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不定期付款、见票后不定期付款;
共同之处
二者之间也有许多共同之处,汇票的出票、背书、付款、拒绝证书以
及追索权等规定,基本上都可适用于本票。

补充说明:截止目前,在我对接的工作中,尚未涉及到本票,汇票是
主流,市场接受度和使用度比较高,流通性性好。

本票
银行本票结算特点:
使用方便。

我国现行的银行本票使用方便灵活,见票即付,结算迅速。

信誉度高,支付能力强。

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于指定到期日由签发银行无条件支付,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问题。

汇票。

第四讲 本票和支票(国际结算课件)

第四讲 本票和支票(国际结算课件)

支票 √ “支票” 字样 √
√ √
√ √
汇票 √ “汇票” 字样 √
√ √ √ √ √ 国际结算
三、支票的种类
支票的分类
记名支票
划线支票
Crossed check
保付支票
Certified check
银行支票
Banker’s check
未到期支票 Post-dated
check
不记名支票
23.02.2022
承兑(acceptance)
参加承兑(acceptance for honor)
保证(guarantee)
23.02.2022
国际结算
票据行为
提示(presentation) 付款(payment) 拒付(dishonor)
拒付通知(notice of dishonor) 拒绝证书(protest)
23.02.2022
国际结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
无条件支付 基本当事人 主债务人 出票人的责任 期限 出票份数 付款人 票据行为
23.02.2022
汇票
本票
支票
命令
承诺
命令
出票人、付款人、 收款人
承兑前:出票人 承兑后:承兑人
担保付款人承兑和 付款
即期、远期
出票人、收款人 出票人 自负付款责任 即期、远期
7. Security
• This is an unsecured note. -Borrower agrees that until the principal and interest owed
under this promissory note are paid in full, this note will be secured by a security agreement and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Financing statement giving Lender a security interest in the equipment, fixtures, inventory and accounts receivable of the business known as ____.

本票与汇付

本票与汇付
20XX 本票与汇付
日期: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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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CONTENTS
1 本票 2 汇付
2
PART 1
本票
1
本票
1
本票是一个原始的金融工具,其历史 可以追溯到古代
它是一种书面承诺,由一个人向另一 个人保证,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支付
一定金额的款项
2
3
本票通常用于商业交易,如购买商品 或服务,但它也可以用于个人用途
2 防范措施
汇付
核实身份:在使用汇付方式进行转账前 ,受款人应该核实付款人的身份和信息 ,例如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联系付款人 或其代表人
注意信息安全:在使用网上银行转账时 ,受款人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和银行信息,例如不要将信息保存在电 脑上或共享给他人
及时跟进:如果受款人未收到款项,应 该及时联系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跟进处 理
成本:制作和传递本票可能 需要一定的成本
PART 2
汇付
2
汇付
A
汇付是一种更 现代的金融工 具,它依赖于 银行系统和其 他金融机构来
转移资金
B
它是一种通过 银行系统或其 他金融机构将 资金从付款人 转移到受款人
的方式
C
与本票不同, 汇付不需要 受款人亲自 到银行或其 他金融机构 领取资金
2
汇付的方式
汇付的主要方式包括 电汇、信汇和网上银 行转账。电汇是通过 电子方式将资金转移 到另一个银行账户。 信汇是通过邮件将资 金转移到另一个银行 账户。网上银行转账 则是通过互联网将资 金转移到另一个银行 账户
汇付
2
汇付的优势和劣势
优势
汇付
快速:汇付通常比本票更快,因为资金 可以立即转移到受款人的账户 方便:汇付可以通过互联网或电话进行 ,受款人无需亲自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 构领取资金 成本效益:汇付通常比本票成本更低, 因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通常会提供批 量处理和低成本的服务

银行本票_精品文档

银行本票_精品文档
注: 适用范围:同城范围内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
2. 分类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
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 不定额银行本票金额起点为100元。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非填明“现金”字样的本票不予 挂失,银行本票遗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 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
定额银行本票样式
不定额银行本票样式
3.银行本票结算的具体要求
① 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 可
用于支取现金。 ② 银行本票一律记名,见票即付,允许背书转 让,非现金本票不予挂失 。 ③ 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4)银行本票传递程序
付款单位(购
货单位)
银①
行申

本 票
请 签 发
结银
算行
程 序
本 票
签 发 银 行 本 票
付款单位
开户银行
③持银行本票办理款项结算
⑥传递票据 ⑦划转款项
收款单位 (销货单位)

向 银 行 办 理 收 款
⑤ 通 知 收 款 入 账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பைடு நூலகம்
二、银行转账结算方式
(二)银行本票
温故知新
(1)什么是支票 (2)支票的种类 (3)支票的适用范围 (4)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二)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 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的,给申 请人据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 现金的票据。
(二)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由银行签发并保证兑付,而且见票即付, 具有信誉高、支付能力强等特点。无论单位或个人, 同城范围内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 结算 ,都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本票

本票
▪ 转帐支票,是由发票人或持票人在普通支票 上载明“转帐支付”,从而对付款银行在 支付上给予限制的支票。
▪ 2 、目前我国对支票的分类: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第九章 票据权利的行使
第一节 票据权利的正常行使——
付款请求权的行使
一、付款的概念和分类
▪ (一)付款的概念 ▪ 我国票据法第60条 ▪ (二)付款的分类 ▪ 1、本人付款和代理人付款 ▪ 2、全部付款和部分付款 ▪ 3、转帐付款和现金付款 ▪ 4、到期付款和期外付款(期前付款和期后付款)
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在依法履行了保 全手续以后,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 其他必要金额的权利。 ▪ 追索权是票据上的第二次性权利,只有在行使第 一次权利未实现时才能行使第二次权利。 ▪ (二)追索权的种类 ▪ 期前追索权和期后追索权
二、追索权的行使要件
▪ (一)行使追索权的实质要件 ▪ 1、期前追索权和期后追索权发生的实质要件 ▪ 2、再追索权的实质要件 ▪ (二)行使追索权的形式要件 ▪ 1、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 2、拒绝证明 ▪ 3、拒绝事由通知前手
三、追索权的效力
▪ (一)对人效力 ▪ 1、对追索权人的效力
▪ 票据法第61条
▪ 2、对被追索权的效力
▪ 票据法第68条,追索权人在确定追索对象时,可以遵循 以下原则:选择追索、无限追索、变更追索
▪ 追索对象也有限制:票据法第69条
▪ (二)对物效力
▪ 票据法第70条、71条
▪ 2、汇票出票时,付款人是否确实承担付 款责任不确定,因而需要付款人承兑
▪ 本票出票人即为付款人,在出票时付款人 付款即已确定,无须付款人承兑;
▪ 3、汇票经承兑后,其主债务人即由出票人 转为承兑人

汇票、本票、支票的详细总结

汇票、本票、支票的详细总结

汇票、本票、支票的详细总结(一)概念分析所谓“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而商业汇票中按其承兑人不同,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概念一般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2)委托他人进行的一定金额支付的;(3)票面金额的支付应当是无条件的;(4)金额的支付应有确定的日期;(5)票面金额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支付。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1)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2)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3)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汇款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汇票签发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他们是汇票关系中必不可少的。

所谓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面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这里所说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

本票和汇票在基本内容上有很多相同之处,即都是以货币表示的;金额是确定的;都必须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付款期也是确定的等等,本票与汇票最重要的区别是,本票出票人自己担任付款,也就是说,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一个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另一个是收款人。

所谓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与汇票相比较,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银行的存户,而且出票时帐户上有足额存款,签发空头支票的,要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其付款人必须是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2、支票的付款方式仅限于见票即付,不规定定期的付款日期,因此,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接受付款的人。

(二)相同点(1)具有同一性质。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本票(3篇)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本票(3篇)

第1篇一、引言本票,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它是一种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现行法律对本票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

本文将从本票的定义、种类、签发、背书、保证、付款、追索权等方面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本票进行详细阐述。

二、本票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三、本票的种类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本票主要分为以下两种:1. 普通本票:普通本票是指出票人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 汇票本票:汇票本票是指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四、本票的签发1. 签发主体:本票的出票人可以是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签发条件:出票人签发本票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出票人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合法资金来源;(2)出票人应当在本票上记载以下事项:①表明“本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3. 签发程序:出票人签发本票,应当依法向收款人交付本票。

五、本票的背书1. 背书定义:本票的背书是指持票人将自己的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设定为他人债权的担保。

2. 背书种类:本票的背书主要包括以下两种:(1)记名背书:记名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本票背面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背书。

(2)空白背书:空白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本票背面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由被背书人自行填写背书人的背书。

六、本票的保证1. 保证定义:本票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对本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

2. 保证条件:保证人保证本票债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保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保证人应当在本票上记载以下事项:①表明“保证”字样;②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③被保证的票据权利;④保证日期;⑤保证人签章。

票据法6 本票

票据法6    本票

第六章本票6.1 本票概述一、本票的概念NO73: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也称期票。

借条是最初的本票。

二、本票的特征1.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为当然主债务人,自负付款义务。

2.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出票人和收款人(持票人)。

3.本票无承兑制度——本票的出票人承担绝对付款责任——背书人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三、本票的分类1.根据本票上记载权利人的不同方式——记名本票、无记名本票和指示本票我国票据法NO75,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

2.根据本票的出票人身份的不同——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我国票据法NO73-2只承认银行本票。

3.根据本票上记载的到期日的不同——即期本票与远期本票我国票据法规定NO73NO77,仅承认即期本票。

6.2 本票的出票和见票一、出票(一)出票的效力1. 对出票人——一经出票,即承担票据责任2. 对持票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二)出票的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六项NO75(一)表明“本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三)确定的金额;(四)收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两项NO76付款地和出票地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二、见票(一)见票的概念是指本票出票人,为确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到期日的起算点,在持票人提示见票,在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并签章的行为。

我国仅承认见票即付的本票,见票与提示付款相似。

(二)见票的程序1. 见票提示2. 见票记载记载“见票”字样见票日期付款日期签章3. 票据退还(三)见票的效力*按期提示见票的(1)出票人或代理付款人接受见票的,持票人有权在到期日请求付款。

(2)出票人或代理付款人拒绝见票的,持票人应在法定期限内请求其作成拒绝证书,从而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未按期提示见票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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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及其分类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
( l )本票按照出票人的性质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我国目前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 2 )本票按收款人的记载形式不同,分为记名本票和无记名本票。

记名本票是指出票人出票时在本票上记载具体的收款人的本票。

无记名本票是指出票人在出票时在本票上不记明收款人或仅记“来人”字样的本票。

( 3 )本票按照金额是否预先固定,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

另外,银行本票结算的基本规定为:
( l )银行本票一律记名。

( 2 )银行本票允许背书转让。

( 3 )银行本票的付款期为2 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

逾期的银行本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 4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

遗失的不定额银行本票在付款期满后1 个月确未冒领,可以办理退款手续。

( 5 )不定额本票的金额起点为100 元,定额本票的面额分为50 ( )元、10 的元、50 ( ) 0 元和l00 ( ) 0 元4 种。

( 6 )银行本票需支取现金的,付款人应在“银行本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银行受理签发本票时,在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并盖章,收款人凭此本票即可支取现金。

( 7 )不允许签发远期本票。

( 8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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