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
法律职务侵占典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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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原系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开支、虚开发票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一、案件背景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
公司规模不大,但发展迅速,员工约50人。
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支付等工作,财务部经理李某负责全面管理工作。
二、犯罪事实1. 虚列开支:李某在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报销单据中虚列各项费用,包括办公用品、差旅费、招待费等。
例如,李某在报销单据中虚构了5次差旅费,实际并未出差,但报销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 虚开发票:李某与某供应商勾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例如,李某在2018年10月,与某供应商虚构一笔业务,虚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人民币30万元,将发票金额转入个人账户。
3. 侵占公司资金:李某通过上述手段,累计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包括购买豪车、高档消费品等。
三、侦查过程2019年6月,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财务报表异常,经内部审计发现李某存在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
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通过调取公司财务资料、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了李某的犯罪事实。
四、判决结果2019年10月,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进行审判。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职务侵占案件,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开支、虚开发票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犯罪手段隐蔽:李某利用财务专业知识,采取虚列开支、虚开发票等手段,使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现。
2. 犯罪金额巨大:李某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职务侵占犯罪。
会计人员触犯法律的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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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背景李某,女,30岁,大学本科毕业,某公司会计。
该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业务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等。
李某自2015年入职该公司,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案件经过1. 侵占公司资金2018年,李某在办理公司一笔工程款支付时,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100万元工程款转至自己的私人账户。
此后,李某以各种理由延迟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多次催款无果。
2. 伪造财务凭证为了掩盖其侵占公司资金的事实,李某在财务凭证上伪造了虚假的付款记录,将100万元工程款归入“其他支出”科目。
同时,李某还虚构了多笔业务,将公司资金转移至自己的私人账户。
3. 侵占公司财产除了侵占公司资金外,李某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
2019年,公司采购了一批价值50万元的办公用品,李某在采购过程中,将其中20万元转至自己的私人账户。
4. 证据收集2020年,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财务报表时,发现李某的财务凭证存在多处疑点。
审计部门立即展开调查,发现李某涉嫌侵占公司资金和财产。
随后,审计部门将李某的违法行为上报公司高层。
5. 案件调查公司高层高度重视此事,立即成立调查组,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调查组通过查阅公司财务凭证、银行流水、相关合同等证据,证实了李某的犯罪事实。
6. 逮捕与起诉2020年7月,李某被公司解雇,并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
随后,李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提起公诉。
三、案件审理1. 一审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 二审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遂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启示1. 加强财务管理公司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法制观念。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58d4fa56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80.png)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职务侵占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力,侵吞、挪用或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严重影响了公职人员的形象和信誉。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职务侵占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地政府官员利用职权侵占公共资金。
某地政府官员在担任财政部门主管期间,利用职权侵占了大量公共资金。
他通过虚报冒领、编造项目、挪用公款等手段,将大量公共资金据为己有。
这些资金原本应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民生项目和社会福利事业,但却被官员个人非法占有,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案例二,某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侵占公司财产。
某公司高管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侵占了公司的财产。
他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交易等手段,将公司资金转移到自己的个人账户或者他人账户,或者用于个人消费和投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员工和股东的利益,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案例三,某公立医院医生利用职务侵占患者财产。
某公立医院的医生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侵占了患者的财产。
他通过虚假诊疗、非法收费等手段,骗取患者的钱财,甚至将患者的财产转移到自己的个人账户。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医院的声誉,严重影响了医疗卫生行业的正常秩序。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职务侵占的典型案例,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损害了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必须依法严惩。
同时,也提醒广大公职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做一个廉洁奉公、诚实守信的好公民和好员工。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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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典型案例职务侵占是指在职务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或者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职务侵占案例。
案例一,某单位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款。
某单位的负责人因为工作需要可以支配单位的公款,但是他利用这个职权,将部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甚至用于赌博。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单位的利益,也严重违反了职业操守,破坏了单位的形象。
案例二,某公务员利用职务侵占国家资金。
某公务员在担任财务岗位时,利用职务之便将国家拨款中的一部分用于个人投资,导致国家资金流失。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违反了公务员的职业操守,破坏了公务员的形象。
案例三,某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侵占公司资产。
某公司的高管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资产转移至个人名下,或者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个人投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违反了高管的职业操守,破坏了公司的形象。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典型的职务侵占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单位的利益,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对于这些行为,我们必须严肃对待,依法进行处理。
首先,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对于财务、资产等方面的管理要加强监督,防止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公务员、企业高管等人员的职业操守,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最后,对于职务侵占行为要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保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总之,职务侵占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我们不能容忍,必须依法加以打击。
同时,我们也要从源头上加强监督,加强教育,预防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
只有这样,才能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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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典型案例职务侵占是指在职务上利用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类行为给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职务侵占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
某公司财务人员张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了自己的个人账户,并在财务账目上隐瞒了这一事实。
经公司审计发现,张某共计侵占了公司资金10万元。
最终,张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责令返还侵占的全部资金。
案例二,某银行柜员利用职务之便盗取客户存款。
某银行柜员王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盗取了多名客户存款共计20万元。
王某利用虚假的理由将客户存款转移到了自己的账户,并在银行系统中进行了篡改。
经过警方调查,王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责令返还被盗取的全部存款。
案例三,某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某政府工作人员李某在担任某项目的负责人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收受了多家承包商的贿赂款共计50万元。
在该项目的招投标中,李某故意泄露竞争对手的报价信息,使得收受贿赂的承包商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
最终,李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追缴了收受的全部贿赂款。
以上案例都是典型的职务侵占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也给相关企业和个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职务侵占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好秩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侵占行为,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对于侵占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
同时,也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防止职务侵占等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公共财物的安全和合法利益的保护。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职务侵占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也更加坚定了我们打击职务侵占行为的决心和信心。
职务侵占罪的举例子说明
![职务侵占罪的举例子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73dbd014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95.png)
职务侵占罪的举例子说明
职务侵占罪是指担任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具有管理、监督职能的单位或者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有为单位的财物,同时破坏国家、集体利益的正常工作秩序,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侵占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下是职务侵占罪的一些例子:
1. A公司的财务经理B,在担任该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公司数十万元的资金私自转移至个人账户,并编造账目以掩盖侵占行为。
2. C医院的护士D,在工作中发现了药品供应商给予医院的回扣行为,为了瞒天过海,D故意将药品退回供应商处,并与供应商共同分享了退回金额数十万元。
3. 教育局的老师E发现学校购买教学设备的招标流程存在漏洞,E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在招标过程中通知了一家企业,并收受该企业的贿赂。
最终,这家企业以高价中标,使学校蒙受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4. F银行的高级经理G负责为企业信用卡客户提供特殊利率和额度优惠。
G利用他的职务权力,收受了多家企业的贿赂,并在为他们办理贷款时为其提供了超出正常额度的贷款额度,违规放贷数百万元。
5. H公安局的警察I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一起涉案的命案时,窃取了案件中被害人的财物,价值达数万元。
以上例子仅为职务侵占罪的一些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出,职务侵占罪具有以下特点:犯罪主体通常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犯罪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的财物归属于单位或者集体,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具有破坏工作秩序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性质。
这些案例也体现了职务侵占罪对于单位和社会的巨大危害,因此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法律有明确的制裁规定。
职务侵占罪法律案例(3篇)
![职务侵占罪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af8d761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f8.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XX,男,45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XX公司财务经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在担任XX公司财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将公司资金15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投资,至案发时未归还。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张XX于2005年加入公司,担任财务经理一职,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资金调配。
2. 案件发现2019年6月,XX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时,发现公司账户资金异常,经调查发现,财务经理张XX存在挪用公款的行为。
3. 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张XX进行调查。
经调查,张XX于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将公司资金15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投资。
4. 案件审理2020年3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张XX提起公诉。
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三、法庭审理1. 被告人辩解张XX在庭审中辩解称,其挪用公款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是用于个人投资,预计在短期内能够收回。
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2. 公诉机关指控公诉机关认为,张XX作为公司财务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1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3. 法庭调查法庭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了以下事实:(1)张XX在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通过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挪用公司资金150万元。
(2)张XX挪用资金后,将资金用于个人投资,至案发时未归还。
(3)张XX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法庭判决XX市XX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X作为公司财务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1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张XX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判处张XX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销售人员职务侵占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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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职务侵占罪案例销售人员职务侵占罪是指销售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应交给单位或个人的财物据为己有或挪用的犯罪行为。
下面列举了10个销售人员职务侵占罪案例。
1. 张某是一家公司的销售人员,他在与客户洽谈合同的过程中,将客户支付的一万元定金私自占为己有。
该公司发现后报警,张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李某是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员工,他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汽车配件私自转卖,并将所得款项据为己有。
经公司内部调查后,李某因职务侵占罪被辞退并被追究刑责。
3. 王某是一家超市的销售人员,他在销售商品时,将顾客支付的现金少报给公司,并将多出来的金额据为己有。
经过调查,王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罚金并赔偿被害公司。
4. 张某是一家快递公司的员工,他在快递中发现了一笔较大金额的现金,却没有上报公司,而是将现金据为己有。
该公司发现后报警,张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李某是一家酒店的销售经理,他在接待客人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将客人支付的房费中的一部分款项据为己有。
酒店发现后报警,李某因职务侵占罪被追究刑责。
6. 王某是一家商场的收银员,他在工作期间将顾客支付的现金少报给公司,并将多出来的金额据为己有。
商场发现后报警,王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罚金并赔偿被害商场。
7. 张某是一家旅行社的销售人员,他在销售旅游产品时,将客户支付的费用中的一部分款项据为己有。
旅行社发现后报警,张某因职务侵占罪被追究刑责。
8. 李某是一家药店的销售人员,他在销售药品时,将客户支付的金额中的一部分据为己有,并将药品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私自转卖。
药店发现后报警,李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9. 王某是一家珠宝店的销售人员,他在销售珠宝首饰时,将客户支付的金额中的一部分据为己有,并将珠宝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私自转卖。
珠宝店发现后报警,王某因职务侵占罪被追究刑责。
10. 张某是一家服装店的销售人员,他在销售服装时,将客户支付的金额中的一部分据为己有,并将服装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私自转卖。
法律案例职务侵占罪(3篇)
![法律案例职务侵占罪(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43683bc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c9.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40岁,某私营企业财务主管。
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张某利用担任财务主管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二、案件经过2018年1月,张某入职某私营企业,担任财务主管。
在任职期间,张某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管理公司资金、报销审批、银行账户操作等。
张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开支、虚构报销、挪用公款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 虚列开支:张某通过虚构业务、夸大金额等方式,虚列开支,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例如,2018年3月,张某虚构了一笔业务,虚列开支5万元,并将该笔款项转入个人账户。
2. 虚构报销:张某通过伪造发票、虚报冒领等方式,虚构报销,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例如,2019年6月,张某伪造了一张发票,虚报冒领10万元,并将该笔款项转入个人账户。
3. 挪用公款: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挪用个人使用。
例如,2018年12月,张某将公司备用金1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消费。
张某的犯罪行为在2019年底被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发现。
经调查,张某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作为公司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的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利用职务便利:张某作为财务主管,对公司财务有较大的管理权限,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
2. 手段多样:张某通过虚列开支、虚构报销、挪用公款等多种手段,侵占公司资金。
3. 数额巨大:张某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数额巨大。
职务侵占罪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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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某市人,大学本科文化,原为某私营企业财务部经理。
2019年7月,张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批准逮捕。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查明张某在担任财务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二、案件经过1. 初步调查2019年5月,某私营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财务进行例行审计时,发现财务部经理张某的报销单据存在异常。
审计部门将此情况报告给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随即安排调查组对张某进行初步调查。
2. 深入调查调查组通过查阅财务账目、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发现张某在2018年至2019年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伪造合同、虚构业务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3. 立案侦查2019年7月,公安机关对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
侦查过程中,张某对侵占公司资金的事实供认不讳。
三、案件审理1. 起诉2019年9月,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2. 庭审在庭审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悔过。
公诉机关提出,张某侵占公司资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身为公司财务部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鉴于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张某犯罪的原因分析(1)法律意识淡薄:张某在担任财务部经理期间,缺乏对法律的认识,认为侵占公司资金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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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职务侵占都有哪些构成要件?本文整理了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案例,希望你能从中受到启发。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案例一:共同侵占单位财产三人依法被判刑王新建系郑州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量部检验员。
在工作期间,王新建结识了任该公司仓库保管员的董玉良和任该公司服务部物料记帐员的王彬。
2002年3月份,王新建找到董玉良,商量利用二人的职务便利,从仓库盗窃本公司产品“3100主板”出去卖后分钱,得到董玉良的响应。
王新建随后又找到王彬,商量让王彬联系买主将偷来的主板卖掉,王彬也表示同意。
随后,王新建、董玉良陆续从该公司仓库偷出“3100主板”146块,价值246010元,其中给王彬60块(价值101100元),让其找人卖掉。
后公司发现146块“3100主板”被盗后,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2002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新建、董玉良、王彬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同年9月2日,从王彬的工作地点提取到未被王彬卖掉的“3100主板”书6块。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新建、董玉良、王彬无视国法,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系共同犯罪,应予以惩处。
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王新建、董玉良、王彬有期徒刑7年、7年、5年。
案例二:货款收回不上交私自挥霍被判刑刘某原系安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员。
从2004年1月至2005年11月,采用以客户的名义书写假收条的手段冲账,将收回的73399.17元的货款装入自己的钱包,把该笔款项据为己有。
安阳市文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另六个月,非法所得73399.17元予以追缴。
案例三:以公司名义借款后携款潜逃构成职务侵占罪甲公司职员张某在工作中负责保管公章,并有权使用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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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案例1:司机在送货过程中,将货款收为己有,携款离开构成职务广州市路仰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勤于2008年9月受雇于该公司担任司机;2009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刘勤接受其公司安排从该公司的仓库位于本市石围塘岭海街华大物流22号提取了一批货物品名:伊利原味优酸乳,驾驶号牌为粤AGV127货车与搬运工严学文一起将货物送到广州市石围塘塞坝路11号的“广州市荔湾区伟友日用品店”,并当场收取了该批货物的货款人民币33486.48元;当日下午,被告人刘勤驾车回到其公司仓库所在地将车辆停放好后携款离开,之后将其手机关机、下落不明;2009年9月27日,公安人员在市将被告人刘勤抓获;结果:被告人刘勤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货款33486.48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十个月;案例2:共同侵占单位财产三人依法被判刑王新建系郑州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量部检验员;在工作期间,王新建结识了任该公司仓库保管员的董玉良和任该公司服务部物料记帐员的王彬;2002年3月份,王新建找到董玉良,商量利用二人的职务便利,从仓库盗窃本公司产品“3100主板”出去卖后分钱,得到董玉良的响应;王新建随后又找到王彬,商量让王彬联系买主将偷来的主板卖掉,王彬也表示同意;随后,王新建、董玉良陆续从该公司仓库偷出“3100主板”146块,价值246010元,其中给王彬60块价值101100元,让其找人卖掉;后公司发现146块“3100主板”被盗后,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2002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新建、董玉良、王彬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2日,从王彬的工作地点提取到未被王彬卖掉的“3100主板”书6块;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新建、董玉良、王彬无视国法,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系共同犯罪,应予以惩处;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王新建、董玉良、王彬有期徒刑7年、7年、5年;案例3:货款收回不上交私自挥霍被判刑刘某原系安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员;从2004年1月至2005年11月,采用以客户的名义书写假收条的手段冲账,将收回的73399.17元的货款装入自己的钱包,把该笔款项据为己有;安阳市文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另六个月,非法所得73399.17元予以追缴;。
职务侵占相关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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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某公司财务经理王某,其在担任财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数额巨大,严重违反了我国《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该案件的具体情况。
二、案情概述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王某于2010年入职该公司,担任财务经理一职。
在任职期间,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和投资。
具体如下:1. 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开发票、报销等手段,挪用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
2.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王某通过伪造银行承兑汇票,骗取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2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3. 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列支出、虚构项目等手段,挪用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3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三、案件审理2019年3月,该公司发现王某的违法行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王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6月,王某被依法逮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判决如下:1. 有期徒刑十年: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 返还赃款:王某应将挪用的公司资金全部返还。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职务侵占案件,王某作为公司财务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数额巨大,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 犯罪构成要件: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a. 王某是某公司的财务经理,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b. 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司资金。
宋喆职务侵占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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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宋喆,原为某知名影视公司员工,因其职务侵占行为被媒体曝光,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涉及职务侵占罪,是一起典型的职场犯罪案例。
以下是本案的具体分析。
二、案件经过1. 职务侵占行为:宋喆在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合同、虚列开支等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资金。
据调查,宋喆在任职期间,通过上述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资金高达数百万元。
2. 调查取证:公司发现宋喆的职务侵占行为后,立即展开内部调查。
通过调取公司财务报表、银行流水、合同等证据,初步确定了宋喆的犯罪事实。
3. 移送司法机关: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宋喆移送司法机关。
公安机关依法对宋喆进行立案侦查。
4. 审判过程: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宋喆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三、法律分析1.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 宋喆行为的定性:宋喆在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合同、虚列开支等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3. 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 本案的量刑:法院根据宋喆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四、案例启示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财务、采购、销售等关键岗位的监督,防止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的发生。
2. 提高员工法律意识: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员工明白职务侵占等行为的严重性。
3. 强化监督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监督,确保企业资产的安全。
五、总结宋喆职务侵占案是一起典型的职场犯罪案例,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企业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职务侵占罪投资款没入公司账户案例
![职务侵占罪投资款没入公司账户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d92d5eef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3a.png)
职务侵占罪投资款没入公司账户案例以职务侵占罪投资款没入公司账户案例:1. 案例一:某公司的财务总监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公司的投资款项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并将账目进行虚假记载,使公司无法察觉。
经公司调查发现后,财务总监被解除职务,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2. 案例二:某银行的行长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的投资款项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并通过虚假交易掩盖犯罪事实。
银行内部审计发现异常后,立即报案,行长最终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刑。
3. 案例三:某政府部门的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政府投资款项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并以各种名义进行虚假报销。
经过审计和调查,负责人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案例四:某公司的销售经理借用公司账户进行个人投资交易,将投资款项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并通过虚构的销售业绩掩盖犯罪事实。
公司内部审计及监督机构发现异常后,销售经理被解职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5. 案例五:某科技公司的研发部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研发经费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并将账目进行虚假记载。
公司内部审计和研发部门的调查发现后,经理被解职并被起诉。
6. 案例六:某医院的主任医师利用职务便利,将医院的投资款项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并以虚构的医疗项目进行虚假报销。
医院内部审计和监督机构的调查发现后,医师被解职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7. 案例七:某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利用其职务之便,将企业的投资款项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并通过虚构的公司业绩掩盖犯罪事实。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和监督机构的调查发现后,董事长被解职并被起诉。
8. 案例八:某学校的校长利用职务便利,将学校的投资款项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并以虚构的教育项目进行虚假报销。
学校内部审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调查发现后,校长被解职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9. 案例九:某物流公司的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投资款项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并通过虚构的运输业务进行虚假报销。
公司内部审计和监督机构的调查发现后,总经理被解职并被起诉。
法律职务侵占典型案例(3篇)
![法律职务侵占典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a3ae956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c7.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种,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务侵占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职务侵占案例,旨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提高社会各界对职务侵占罪的认识,加强防范措施。
二、案例概述(案例名称:某科技公司员工张某职务侵占案)三、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某科技公司员工。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张某利用担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报销、虚报支出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张某在担任财务部主管期间,负责公司财务收支的审批、报销等工作。
他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业务,开具虚假发票,将公款转入个人账户。
此外,张某还通过虚报差旅费、办公用品费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
经调查,张某侵占公司资金的具体手段如下:1. 虚开发票:张某在明知某些业务并未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开具虚假发票,将公款转入个人账户。
2. 虚报支出:张某通过虚报差旅费、办公用品费等手段,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
3. 报销侵占: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个人消费费用以公司名义报销。
四、案例分析1. 犯罪主体分析:张某作为公司财务部主管,具备职务侵占罪的特殊主体资格。
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资金,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手段分析:张某采用虚开发票、虚报支出、报销侵占等多种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资金。
这些手段具有隐蔽性、连续性和专业性,给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3. 犯罪动机分析:张某侵占公司资金的主要动机是为了满足个人私欲。
他在公司工作期间,逐渐积累了较大的经济压力,希望通过职务侵占来弥补自己的经济缺口。
4. 犯罪后果分析:张某的职务侵占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职务侵占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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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被告人张某,男,40岁,汉族,某市某公司财务部经理。
2017年3月,张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案件事实1. 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3月担任某公司财务部经理,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在此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隐瞒收入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
2. 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张某先后五次以“报销差旅费”的名义,虚报冒领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
3. 2016年3月,张某得知公司要对其财务部进行审计,便采取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等手段,企图掩盖其侵占公司资金的事实。
4. 2016年12月,某公司审计部门发现张某的违法行为,并将其移交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人张某是否具有职务侵占的犯罪故意?2. 被告人张某侵占公司资金的数额如何认定?四、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公司财务部经理,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隐瞒收入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被告人张某具有职务侵占的犯罪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公司财务部经理,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隐瞒收入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
2. 被告人张某侵占公司资金的数额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标准是“数额较大”。
在本案中,张某先后五次虚报冒领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已达到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标准。
3.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张某作为公司财务部经理,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隐瞒收入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职务侵占罪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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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公司初期发展迅速,凭借良好的市场口碑和稳健的经营策略,逐渐在业内崭露头角。
然而,在2019年,公司内部爆发了一起职务侵占案,涉及公司总经理王某。
此案一经曝光,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2018年底,XX公司财务部发现公司资金流失严重,经过初步调查,怀疑是公司内部人员涉嫌职务侵占。
随后,公司立即成立调查组,对财务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最终锁定总经理王某为嫌疑人。
调查组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表、监控录像等证据,发现王某在2017年至2019年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虚假报销、私自挪用公款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达数百万元。
具体如下:1. 虚列支出:王某以公司日常经营需要为由,频繁向供应商支付高额费用,但实际并未发生业务往来。
这些费用被王某通过虚假发票等方式,占为己有。
2. 虚假报销:王某通过伪造出差、培训等报销单据,骗取公司报销费用。
这些报销单据中,部分费用明显过高,且缺乏实际依据。
3. 私自挪用公款: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四、案件审理2019年5月,XX公司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同年7月,王某被警方抓获。
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王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2月,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五、案件启示本案的发生,对XX公司以及整个行业都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法律案例职务侵占罪(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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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和系统集成业务。
公司规模不大,但业务发展迅速,员工总数约50人。
2019年,公司财务主管王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警方逮捕。
经调查,王某自2017年起担任科技公司财务主管,负责公司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等工作。
在任职期间,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开支、虚开发票、非法挪用公司资金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二、案件经过1. 发现疑点:2019年3月,科技公司总经理在查看公司财务报表时,发现公司近期资金流向异常,遂对财务部门进行调查。
2. 内部调查:财务部门对近期财务报表进行核对,发现多笔大额支出存在疑点,遂向总经理汇报。
3. 报警:总经理认为公司财务状况可能存在问题,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4. 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科技公司进行侦查,并传唤王某到案接受调查。
5. 供述:在侦查人员的询问下,王某承认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开支、虚开发票、非法挪用公司资金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要素:(1)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等。
(2)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而故意占为己有。
(3)客观方面: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3.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1)王某是科技公司财务主管,具备职务侵占的主体资格。
(2)王某明知是公司财物,而故意占为己有,具备职务侵占的主观方面。
(3)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开支、虚开发票、非法挪用公司资金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具备职务侵占的客观方面。
经典法律小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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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0年,某市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因公司内部管理不善,财务混乱,导致公司巨额资产流失。
经过调查,发现公司财务主管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
本案涉及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某市人,大学本科毕业,2008年应聘进入该公司担任财务主管。
任职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开支、篡改账目、伪造单据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累计金额达100万元。
2010年,公司内部审计发现财务问题,经调查发现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
随后,李某被公司解聘,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案例分析(一)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3.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占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而仍然为之。
4.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
(二)证据收集1. 证人证言: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等对李某职务侵占行为的证言。
2. 书证:李某伪造的财务单据、篡改的账目等。
3. 物证:李某侵占的100万元现金。
4. 视听资料:李某侵占财产过程中的监控录像。
(三)法律适用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李某侵占的金额巨大,应从重处罚。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李某侵占的财产应予以没收。
四、案件处理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00万元。
五、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防止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2. 员工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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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
案例1:司机在送货过程中,将货款收为己有,携款离开构成职务侵占罪
广州市路仰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勤于2008年9月受雇于该公司担任司机。
2009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刘勤接受其公司安排从该公司的仓库(位于本市荔湾区石围塘岭海街华大物流22号)提取了一批货物(品名:伊利原味优酸乳),驾驶号牌为粤AGV127货车与搬运工严学文一起将货物送到广州市石围塘塞坝路11号的“广州市荔湾区伟友日用品店”,并当场收取了该批货物的货款人民币33486.48元。
当日下午,被告人刘勤驾车回到其公司仓库所在地将车辆停放好后携款离开,之后将其手机关机、下落不明。
200 9年9月27日,公安人员在佛山市顺德区将被告人刘勤抓获。
结果:被告人刘勤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货款33486. 48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2:共同侵占单位财产三人依法被判刑
王新建系郑州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量部检验员。
在工作期间,王新建结识了任该公司仓库保管员的董玉良和任该公司服务部物料记帐员的王彬。
2002年3月份,王新建找到董玉良,商量利用二人的职务便利,从仓库盗窃本公司产品“3100主板”出去卖后分钱,得到董玉良的响应。
王新建随后又找到王彬,商量让王彬联系买主将偷来的主板卖掉,王彬也表示同意。
随后,王新建、董玉良陆续从该公司仓库偷出“3100主板”146块,价值246 010元,其中给王彬60块(价值101100元),让其找人卖掉。
后公司发现146块“3100
主板”被盗后,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2002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新建、董玉良、王彬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同年9月2日,从王彬的工作地点提取到未被王彬卖掉的“3100主板”书6块。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新建、董玉良、王彬无视国法,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系共同犯罪,应予以惩处。
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王新建、董玉良、王彬有期徒刑7年、7年、5年。
案例3:货款收回不上交私自挥霍被判刑
刘某原系安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员。
从2004年1月至2005年11月,采用以客户的名义书写假收条的手段冲账,将收回的73399.17元的货款装入自己的钱包,把该笔款项据为己有。
安阳市文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另六个月,非法所得73399.17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