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现代化建设指导意见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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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01•【字号】杭政函[2005]39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函〔2005〕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促进学前教育快速发展1、学前三年教育发展目标。

2007年,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6%以上,其中市区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8%以上,县(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2%以上,乡镇中心幼儿园建园率达到90%以上。

2010年,每个乡镇都建有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2、推进学前教育低龄化发展。

2007年,市区学前第四年幼儿入园率达到50%以上,县(市)达到30%以上;各区、县(市)至少办1所早教中心。

2010年,全市学前第四年幼儿入园率达到50%以上。

依托社区开展0-6岁儿童家长和看护人员培训,城市受训率达到90%以上,农村受训率达到80%以上,基本形成0-3岁早期教育体制。

二、改革管理体制,健全学前教育管理网络3、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实行“政府负责、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农村学前教育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区、县(市)负责制定本区域学前教育规划,调整布局,落实公办幼儿园编制,制定扶持发展民办托幼园所和农村幼儿园建设的有关政策,办好公办示范幼儿园和早教中心;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学前教育的管理工作,落实学前教育管理人员,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扶持村办、民办幼儿园发展。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30•【字号】湖政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湖政发〔2009〕13号)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08〕8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在《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5〕44号)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一)充分认识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意义。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前一个时期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城乡学前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基本形成了以公办幼儿园为主导、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多种类型托幼机构共同发展的学前教育体系。

但是我市学前教育总体发展水平不高,学前教育办学体系不够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学前教育教师队伍不稳、总体素质不高等问题还相当突出。

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作为当前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和紧迫任务来抓,作为高标准普及15年教育、建设教育强市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新成效。

(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目标。

在巩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成果的基础上,全面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到2011年,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8%以上;各乡镇均建有一所规范的中心幼儿园,85%以上的中心村建有幼儿园(班);幼儿园办园条件全面改善,三级及以上等级幼儿园招生覆盖面达到85%以上;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幼儿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专任幼儿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8%以上;学龄前儿童的家长和看护人普遍受到科学的早期教育知识指导。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年8月14日)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精神,落实全省教育大会的部署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推进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保持在55%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幼儿园办园行为普遍规范,保教质量明显提升.到2035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为幼儿提供更加充裕、更加普惠、更加优质的学前教育.二、重点任务(一)优化资源布局结构1.科学布局布点.以县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应对学前教育需求高峰方案,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选定具体位置,明确服务范围,确定建设规模,确保优先建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各市政府.排名第一的省直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2.优化办园结构.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实施普及学前教育县建设工程,通过新改扩建公办园、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鼓励支持街道和村集体以及有实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公办园、认定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多种渠道,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各市政府)(二)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3.大力发展公办园.县级政府制定公办园分年度建设计划,列入政府重点项目和同级财政预算.实施公办幼儿园挖潜增量工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与当地优质公办园合并或设分园、政府接收、集团化办园等多种形式,多渠道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实施乡镇中心园达标工程,探索乡镇中心园与村幼儿园一体化管理,到2020年原则上每个乡镇至少有1所标准化的公办乡镇中心园.(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4.规范小区配建幼儿园.实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出让、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教育厅,各市政府)5.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省级财政、发展改革、教育部门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结对帮扶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使普惠性民办园成为民办幼儿园的主体.(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6.建立有力有效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努力提高财政性学前教育投入占本地区财政性教育投入的比例,推动全省逐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足额落实不低于每年600元的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并及时拨付到位.省级对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吸引社会力量通过举办民办幼儿园、捐资助学等方式支持学前教育.(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各市政府)7.健全科学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公办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营利性民办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向社会公示,并接受主管部门监督.落实资助制度,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支持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四)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8.加强幼儿园教师配备管理.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对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影响恶劣的实行“一票否决”,终身不得从教.建立市域调剂、以县为主的幼儿教师动态调配机制.落实关于统筹编制资源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补充配备公办幼儿园教师.落实教师资格准入与定期注册制度,按标准配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9.保障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保障政策,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将公办园中保育员、安保、厨师等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试点实施乡村公办园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引导和监督民办园落实教师工资待遇.各类幼儿园要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完善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标准,提高高级职称比例.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幼儿园园长、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10.加强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实施幼儿园教师能力提升工程,构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支持体系.统筹整合中高职学校学前教育专业资源,办好一批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和若干所幼儿师范学院.扩大本专科层次培养规模及学前教育专业公费师范生招生规模,支持师范院校开设并办好学前教育专业.大力培养初中毕业起点的五年制专科学历的幼儿园教师.加大中职学校保育员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实行园长、教师定期培训和全员轮训制度.支持师范院校与优质幼儿园协同建立培训基地,重点采取集中培训与跟岗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培训幼儿园教师.(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五)强化幼儿园监督管理11.严格准入管理.落实县级政府对幼儿园的监管责任,加大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和专业化管理队伍建设力度.修订山西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严格按标准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稳妥实施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制定民办园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现有民办园根据举办者申请,限期归口进行非营利性民办园或营利性民办园分类登记,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园登记为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营利性民办园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12.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幼儿园食品安全、健康检查、疾病防控、上下学交通安全等工作,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2019年底前,推动实现幼儿园封闭化管理达到100%,一键式紧急报警、视频监控系统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率达到100%,城市幼儿园专职保安员配备率达到100%.完成防撞柱等硬质隔离设施建设;在幼儿园出入口及相关街巷安装具备“人脸识别”等功能的卡口系统;加强“护学岗”建设.重点加大对虐童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坚决防止伤害幼儿事件发生.落实园长安全主体责任,配齐配强内部保卫人员和保安员,配全应急处置装备,健全警校合作机制,强化法治教育和安全教育.强化对教师、保安、劳务派遣、勤杂等工作人员的审查管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卫健委、省司法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13.强化过程监管.完善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年检及公示制度.实行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按1人负责5所左右幼儿园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2019年底前实现所有经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含民办)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坚决遏制民办园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出台幼儿园规范管理手册,到2023年所有幼儿园实现规范化管理.实施无证园整顿治理行动计划,到2020年底前,稳妥完成无证园分类治理工作.各地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公安、应急管理、教育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妥善解决消防安全等历史遗留问题.(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政法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六)提升办园质量14.提高保教质量.实施幼儿园质量提升计划,制定山西省幼儿园一日生活指引(试行),注重保教结合,全面治理幼儿园“小学化”.建立完善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标准.实施办园模式改革行动计划,制定山西省推进学前教育办园模式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健全教研责任区制度,2019年底前,各市、县(市、区)要确定1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和1名以上专职教研员,建立覆盖城乡各类幼儿园的学前教育指导网络.加强对薄弱园的专业引领和实践指导,推动区域内各类幼儿园协调发展.(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政府)三、保障措施15.加强领导.全面加强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市县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指导幼儿园党建工作.实现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落实国务院领导、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建立省级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发〔2018〕39号文件精神做好各项工作.(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委编办、省委教育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委、市政府)16.加强督导.将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目标和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委和政府督查工作的重点任务,纳入督导评估和目标考核体系.根据国家部署,以县为单位对普及学前教育情况进行评估.省级建立专项督查机制.对履行职责不力、没有如期完成发展目标地区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问责.(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各市委、市政府)——结束——。

中国教育部2004年0-3岁早教政策

中国教育部2004年0-3岁早教政策

中国教育部2004年0-3岁早教政策一、早幼教行业的管理体制行业主管部门是教育部。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职责为: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并监督实施等。

省教育厅是主管全省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教育法规草案和实施办法等。

二、早幼教行业的政策法规——国家层面的早教行业法规,前期多停留在鼓励发展的层面,并未对早教机构设立标准、监管责任落实等做出细化安排。

2001年,由国务院颁发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首次提出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对早期教育行业政策涉及较少;2010年国务院颁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明确政府职责,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

2019年5月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托育指导意见首次为处于政策空白领域的0-3岁早教行业提供了国家级的发展指导意见,明确卫生健康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同时,该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照护机构,给予场地及减免租金等政策支持。

同年7月12日,卫健委就《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管理规范(试行)》公开征求意见,两份文件在前述《意见》的基础上,明确了监管对象为托育机构,同时在设置区域、设施设备、人员规模、功能职责做出细化规定。

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

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2021年9月开始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地方层面上,早教机构定义范围尚不统一,监管主体也因地而异。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创新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创新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创新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赤政发〔2014〕108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创新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赤政发〔2014〕10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赤峰市创新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意见》经2014年第1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31日赤峰市创新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结合《赤峰市基础教育创新管理2014—2017年行动纲要》(赤政字〔2014〕34号),满足我市各族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资源的迫切需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落实发展目标(一)指导方针。

坚持“统筹规划,快速发展;模式多元,规范有序”的工作方针,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结合自治区推进的“十个全覆盖”工程,启动实施全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积极发展普惠性优质民办幼儿园,加快发展城区公办幼儿园,大力发展农村牧区公办幼儿园,优先发展民族幼儿园,努力为各族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普惠、优质的学前教育。

(二)发展目标。

到2017年,全市学前教育三年入园率达到93%。

为2020年全市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形成“广覆盖、保基本、多形式、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三)规划标准。

编制《赤峰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科学规划园点布局和年度建设任务。

制定《赤峰市城市、农村牧区幼儿园建设基本标准》。

城区按每0.6—1.2万人设置1所6-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生均建筑面积为8.8-9.9平方米,占地面积为13-15平方米。

2024年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实施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实施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实施方案范文教育现代化建设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是推动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人民群众受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必须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2024年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方案如下:一、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的核心是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水平。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全国范围的教育信息网络,实现教育资源的共享与交流。

加大对教育信息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引进,提高教师的信息技术水平。

推动在线教育、远程教育的发展,拓宽教育的边界,提高教育的普及率和覆盖面。

二、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优化教育资源的配置,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

加强教育设施建设,改善学校硬件条件,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

加大对教师的培训和发展力度,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加强学校与企业、社会资源的对接,推动教育与产业的融合,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人才。

三、推动教育创新发展加强教育创新研究,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教育发展理念和模式。

加强对学校办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研究和探索,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鼓励学校开展多样化的教育活动,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和视野。

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人才的多元化发展。

四、促进教育公平发展加大对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教育的支持力度,提高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学生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

加强对特殊教育的关注和支持,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育水平和专业素养。

建立健全教育公平评价和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教育公平方面的问题。

五、加强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大对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力度,与国际先进教育发展经验进行交流与学习。

引进优质外国教育资源,促进我国教育水平的提高。

加强与国际教育组织和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积极参与国际教育评估和排名,提高我国教育的国际影响力。

以上是2024年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方案范文,通过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动教育创新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发展和加强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措施,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提高我国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教育事业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促进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促进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促进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5.07•【字号】湘教发[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促进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教发〔2008〕31号)学前教育是各级各类教育的奠基工程,农村学前教育是整个学前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省学前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滞后,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群众需要不相适应,与建设教育强省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湘发〔2007〕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3号)精神,加快推进农村学前三年教育的发展,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水平,如期实现到2010年,全省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70%的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以公办幼儿园为主体,多种形式办好农村幼儿园。

1、农村幼儿园建设应当依据村镇总体发展规划,以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和兼顾办园效益为原则进行合理规划。

原则上每4000~5000名服务人口应建设一所标准化幼儿园。

每个乡镇应当至少举办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

经济条件较好、人口和幼儿较多的行政村,可以单独举办幼儿园;人口和幼儿较少、相距较近的行政村,可以几个村联合举办幼儿园;经济基础薄弱、人口稀少的偏远山区,可以由小学或教学点举办学前班或设立独立办班点,实行幼、小合办,方便当地幼儿接受早期教育。

2、大力推进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乡镇规划中心幼儿园建设,制定3年推进计划,确保到2010年每个乡镇都建有中心幼儿园。

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举办中心幼儿园的责任,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

中心幼儿园建设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确保安全、适用,达到基本办园标准,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教育部发布关于学前教育课程标准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发布关于学前教育课程标准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发布关于学前教育课程标准的指导意见学前教育在儿童成长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课程标准是确保儿童全面发展和培养他们基本技能的关键。

为了规范学前教育的发展,教育部近期发布了关于学前教育课程标准的指导意见。

本文将探讨这一重要举措,并讨论其对学前教育的影响。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学前教育课程标准的定义和意义。

学前教育课程标准是指规定学前教育课程内容、组织形式以及教学方法等方面的一系列准则和要求。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学前教育的质量,为幼儿提供有组织、系统和科学的学习环境,以促进他们的综合能力和个性发展。

通过制定并实施这些标准,教育部旨在提高学前教育的整体质量,实现学前教育在国家教育体系中的有效融合。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指导意见,学前教育课程标准的主要目标有三个方面。

首先,要确保学前教育符合幼儿的生理、心理和认知发展特点。

这意味着课程应该与幼儿的实际情况相匹配,并满足他们的学习需求。

其次,要推动学前教育的个别化和差异化。

每个孩子都有不同的兴趣、才能和学习风格,因此,课程应该根据孩子的个体差异进行调整和优化。

最后,要鼓励学前教育与社会环境相结合。

幼儿应该在真实的社会环境中进行学习,并将所学知识与实际生活相结合,以促进他们的实践能力和适应能力。

对学前教育的指导意见还规定了具体的教学内容和组织形式。

首先,课程应该围绕儿童的主题和兴趣展开。

这样可以激发幼儿的学习积极性,并提高他们的学习效果。

其次,课程内容应包含语言、数学、科学、艺术和体育等方面的内容,以全面培养幼儿的能力。

此外,课程组织形式应灵活多样,包括游戏、探究和小组合作等多种方式,以促进幼儿的探索和合作精神。

此外,教育部还强调了学前教育教师的角色和要求。

学前教育教师是课程实施的关键人员,他们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能够科学引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

因此,教育部提出了对学前教育教师的培训和职业发展的要求,以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质量。

总之,教育部发布关于学前教育课程标准的指导意见对学前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幼儿学前教育)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幼儿学前教育)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开展的指导意见〔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幼儿教育是根底教育的重要组成局部,开展幼儿教育关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开展,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幼儿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开展,大中都市已全然满足了适龄儿童的入国需求;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为越来越多的学龄前儿童提供了受教育时机;幼儿教育质量得到提高。

然而,目前我国幼儿教育总体水平还不高,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开展不平衡,与经济、社会、教育的开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还不相习惯;幼儿教育事业投入缺乏;一些地点对幼儿教育的重要性认识尚不到位,简单套用企业改制的作法,将幼儿园推向市场,减少或停止投入,甚至出售;有的地点幼儿教育治理力量薄弱。

为进一步推动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开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养教育的决定》〔中发[〕9号〕和《国务院关于根底教育改革与开展的决定》〔国发〔〕2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幼儿教育改革与开展的目标1.今后5年〔-〕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开展格局。

依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根底,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效劳网络。

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效劳。

今后5年,全国幼儿教育事业开展的总目标是: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到达55%,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到达80%;大中都市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全面提高0一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那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今后5年幼儿教育改革与开展的工作规划。

都市和经济兴盛地区,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应到达90%;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普遍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江苏省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工作的意见苏教基【2008】39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卫生局、妇联: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文件精神,全面推进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工作,大力普及家长和看护人员科学育儿的水平,着力构建托幼一体化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妇联就进一步加强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学前教育是国家确立的基本教育制度之一,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

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是学前教育的重要环节,是整个教育的起点和开端。

重视婴幼儿的早期教育,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对促进婴幼儿的后续学习和终身发展,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的精神,积极开展0—6岁托幼一体化的探索和实验,0-3岁早期教育逐步展开,许多大中城市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早期教育,较好地满足了婴幼儿接受早期教育的需求,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水平有了一定提高。

但是,总体上看,我省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还处在起步阶段,广大农村和经济薄弱地区的早期教育还没有全面开展起来,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普遍较低。

随着我国优生优育国策的贯彻落实、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人民群众对早期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日益加深,对早期教育的期待和要求越来越高,已不仅仅满足于孩子有机会入幼儿园,更迫切地要求能接受优质的婴幼儿早期教育,为孩子一生的发展奠定良好的素质基础,让每一个婴幼儿接受良好的早期教育也已成为当前教育民生的突出问题。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重视学前教育”的新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也对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提高0-6岁儿童家长和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水平提出了具体要求。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0•【字号】惠府[2011]127号•【施行日期】201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惠府[2011]1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人终身发展的奠基工程。

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我市实施“十二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创建省教育现代化示范市的必然要求。

经过多年努力,我市学前教育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发展仍相对滞后。

当前的首要任务:一是加强统筹发展,落实政府主导责任;二是实施普及工程,促进城乡学前教育全覆盖;三是实施普惠工程,推进平价幼儿园建设;四是规范办园管理,提升保教质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以对祖国、对民族、对下一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加快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和促进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强统筹规划,加快改革创新,强化规范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的主要目标按照“广覆盖、保基本”的要求,坚持“公益性、普惠性”的原则,大力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1至2013年,推进以县、区为主的县城(中心区)、乡镇、部分行政村三级学前教育的普及发展规划。

大力发展普惠性幼儿园,推进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平价幼儿园的建设规划。

成都市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打印

成都市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打印

成都市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使学前教育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我市幼儿教育事业现代化的改革和发展,推进素质启蒙教育对园舍条件与环境的要求,创造适合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办园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幼儿园园舍的规划和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根据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幼儿园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实际,针对我市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情况,特制定本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幼儿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项目设计审查和工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新建普通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改建和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新建实验性、示范性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幼儿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建设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四条幼儿园的总体规划和园舍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必须确保幼儿和保教人员安全,其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

新建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必须满足各项建筑面积指标、用地面积指标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幼儿园规划设计和建设,除应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执行国家其他相关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园舍构成第一节建设规模第六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不宜过大,应根据办园规模和园舍建筑面积指标、用地面积指标确定。

第七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规模宜根据服务范围的生源情况按下列规定设置:一、幼儿园规模:(一)6班(2轨),180人。

(二)9班(3轨),270人。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川府发[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2号二○一一年五月三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川委发〔2010〕18号),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原则和目标(一)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3-5岁适龄儿童毛入园率达62.5%。

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我省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教育资源短缺、投入不足,师资队伍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入园难”问题突出。

当前,人民群众对发展学前教育具有强烈的愿望和呼声,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学前教育提出了更高要求。

办好学前教育,关系千千万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努力开创学前教育发展新局面。

(二)必须坚持发展学前教育的五项原则。

2023学前教育法规

2023学前教育法规

2023学前教育法规摘要:1.2023 年学前教育法规的概述2.2023 年学前教育法规的主要内容3.2023 年学前教育法规的实施情况4.2023 年学前教育法规的发展趋势正文:【2023 年学前教育法规的概述】2023 年学前教育法规是指在2023 年我国政府制定和实施的有关学前教育的一系列政策和法规。

这些政策和法规旨在规范和提升我国学前教育质量,保障幼儿的权益,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2023 年学前教育法规的主要内容】2023 年学前教育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为我国教育领域的根本大法,明确了学前教育在国家教育体系中的地位,规定了国家对学前教育的支持和保障。

2.《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学前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措施,包括普及学前教育、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加强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等。

3.《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了学前教育在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提出了学前教育的发展目标和任务。

4.《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对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旨在提高幼儿园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5.《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规范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了幼儿的合法权益。

6.《幼儿园管理条例》:对幼儿园的设立、管理、监督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旨在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保障幼儿的权益。

【2023 年学前教育法规的实施情况】2023 年学前教育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各地政府和教育部门积极推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学前教育普及率逐年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得到提升,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有所提高。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地区学前教育资源不足、学前教育质量参差不齐等。

【2023 年学前教育法规的发展趋势】展望未来,2023 年学前教育法规将继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我国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进一步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推进学前教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进一步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推进学前教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进一步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推进学前教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绵府办发〔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进一步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推进学前教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绵府办发〔2018〕20号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进一步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推进学前教育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26日绵阳市进一步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推进学前教育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绵府发〔2016〕19号)和《绵阳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推进学前教育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按照“统筹城乡、科学规划、优化布局、公民办并举”的原则,结合各地适龄儿童现状、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家二孩政策开放、户籍制度改革等实际情况,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绵府发〔2016〕19号)和《绵阳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2018-2020年全市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102所,其中整体新建50所、改扩建52所(见附件1),计划投入资金67360万元,拟新增学位20498个。

年度目标:2018年:建设公办幼儿园47所,其中整体新建16所、改扩建31所。

2019年:建设公办幼儿园28所,其中整体新建17所、改扩建11所。

2020年:建设公办幼儿园27所,其中整体新建17所、改扩建10所。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学前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2017-2020年)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学前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2017-2020年)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学前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2017-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常政发〔2017〕127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深化学前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2017-2020年)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近年来,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优质资源逐步扩大,办园条件得到改善,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内涵品质日趋提升,社会满意度有所提高。

但从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然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

为着力破解我市学前教育发展重点难点问题,种好学前教育“幸福树”,服务“强富美高”新常州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精神为指导,以《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江苏省“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为指针,全面落实《常州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目标任务。

坚持公益公平、普惠于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科学规划、创新驱动,坚持优质均衡、内涵发展的原则,有效解决全市学前教育布局规划、学位供给、经费保障、教师待遇、均衡发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100%,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率达80%以上,基本满足入园需求。

全市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逐步理顺,经费投入机制更加完善,经费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幼儿园保教人员配足配齐,工资待遇逐步提升。

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全市省优质幼儿园占比达85%以上,所有镇中心幼儿园分园和村级幼儿园100%达市优质园标准,形成一批优质学前教育集团。

成都市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打印

成都市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打印

成都市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使学前教育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我市幼儿教育事业现代化的改革和发展,推进素质启蒙教育对园舍条件与环境的要求,创造适合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办园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幼儿园园舍的规划和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根据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幼儿园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实际,针对我市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情况,特制定本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幼儿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项目设计审查和工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新建普通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改建和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新建实验性、示范性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幼儿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建设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四条幼儿园的总体规划和园舍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必须确保幼儿和保教人员安全,其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

新建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必须满足各项建筑面积指标、用地面积指标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幼儿园规划设计和建设,除应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执行国家其他相关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园舍构成第一节建设规模第六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不宜过大,应根据办园规模和园舍建筑面积指标、用地面积指标确定。

第七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规模宜根据服务范围的生源情况按下列规定设置:一、幼儿园规模:(一)6班(2轨),180人。

(二)9班(3轨),270人。

幼儿园学前教育指导意见

幼儿园学前教育指导意见

幼儿园学前教育指导意见幼儿园学前教育是指对未进入学龄前儿童的教育和启蒙工作,在幼儿园中进行的教育活动。

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幼儿全面发展,提供适宜的环境和教育方式,培养幼儿的品德、智力、体能和社会适应能力。

下面将详细介绍幼儿园学前教育的指导意见。

一、幼儿园教育的总体要求1. 关注幼儿的全面发展幼儿园教育注重培养幼儿的品德、智力、体能和社会适应能力,要通过各种教育活动全面促进幼儿的成长。

2. 以幼儿为中心在教育活动中,要以幼儿的兴趣和需求为导向,针对每个幼儿的特点和差异提供个性化的学习方式和支持。

3. 建立和谐的师幼关系幼儿园教师应关心爱护每个幼儿,为幼儿提供安全、和谐、充满爱的学习环境。

同时,要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

4. 注重培养幼儿的良好行为习惯幼儿园教育要注重培养幼儿的良好行为习惯,包括礼貌待人、自理能力、协作能力等。

通过生活经验和游戏活动,引导幼儿形成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

5. 引导幼儿积极参与幼儿园教育注重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鼓励幼儿积极参与各种活动,培养其主动探索、自主学习的能力。

二、幼儿园学前教育的内容和方式1. 儿童日常生活教育通过日常生活活动,引导幼儿学会自我照顾,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自理能力。

2. 儿童社交教育通过幼儿园集体生活,培养幼儿的社交能力和合作精神。

引导幼儿学会尊重他人,与他人分享和互助。

3. 幼儿的感知和表达能力的培养通过感官启蒙和艺术活动,培养幼儿的观察、感知和表达能力。

让幼儿通过绘画、音乐、手工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情感。

4. 幼儿的运动和身体发展提供丰富多样的运动活动,促进幼儿的身体发展和运动能力的培养。

包括室内外活动、大型器械运动和小组运动等。

5. 幼儿的认知与思维能力培养通过游戏、操作和探索活动,培养幼儿的观察、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渐进地引导幼儿接触数字、图形、颜色等基础知识。

6. 幼儿语言和文字教育通过听、说、唱、读、写等活动,培养幼儿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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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现代化建设指导意见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一、明确学前教育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作为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和民生幸福工程的重点领域,放在优先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公益性与普惠性,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机制,全面提升我区学前教育现代化水平。

(二)总体目标。

巩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每个镇街达到省优质园标准的公办幼儿园原则上不少于2所,所有幼儿园全部达省合格园标准。

2014年创建“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

到2015年,全区公办园和省优质
园比例不低于省定标准,幼儿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达90%以上,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98%。

二、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三)建立区级统筹、区镇(街)共建的管理体制。

区政府负责全区学前教育的统一规划、布局调整,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筹管理各类幼儿园。

各镇街承担发展农村和社区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建设并办好区域内公办幼儿园,积极筹措办园经费,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规范管理区域内各类幼儿园。

(四)健全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教育部门负责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加强管理和科学指导,全区所有幼儿园,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均由教育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上级规定和实际需要,按不低于省定标准确定全区公办园教职工编制。

财政部门负责加大投入,保障落实财政性学前
教育经费。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住建、房产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幼儿园配套的规划、土地划拨及产权交付使用等工作。

综治、公安等部门负责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和净化周边环境。

民政、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残联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

三、提高学前教育保障水平(五)建立财政性经费增长机制。

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占比逐年提高,不低于省定标准。

建立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全区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不低于市定标准。

区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奖补经费,对镇街投资新
建的达省优质园标准的公办幼儿园或回购民办园改办公办园的,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新创建的省级优质幼儿园给予5-10万元奖励,已通过财政资金投资新创建的省优质园不重复给予奖补。

坚持发放幼儿助学券,继续对孤残及经济困难家庭在园幼儿等实行基本免费教育。

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园。

(六)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

幼儿培养成本由政府、社会举办者和幼儿家庭共同承担。

物价、教育和财政部门按照“补偿成本、分类定价、优质优价、动态调节”原则,确定公办园收费标准。

民办园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在保证发展基金提留比例25%的前提下,根据幼儿生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教育和财政部门备案公示。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管理,强化办园成本监审,加强收费指导和信息公开,规范收费行为。

四、推进学前教育多元发展(七)落实规划配建要求。

认真落实《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
定》,将学前教育设施布局纳入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新建、扩建幼儿园项目,经区教育主管部门认定为公益性质的,按划拨方式供地。

新增居住用地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在土地出让文件或划拨批准文件中,明确约定配建幼儿园由用地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当地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用于举办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土地按划拨方式管理;幼儿园须和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要求如期建设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幼儿园性质和用途。

鼓励开发单位将已经建成的幼儿园移交教育主管部门,在办理房产过户后,土地按划拨方式管理,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八)努力增加优质资源。

认真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幼儿园增量工程。

根据本区域适龄幼儿数量分布、流动趋势、保育教育需求等情况,按1万人口设置1所幼儿园标准,通过
新建、改建、扩建、回购民办园等方式,加快发展公办园,人口分散地区可适当增设办园点。

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优先改建成幼儿园。

到2015年,全区在公办园入园的幼儿人数占在园幼儿总数不低于70%。

实施幼儿园创优工程,积极推进各类性质的幼儿园创建省、市优质园。

鼓励优质公办园推行集团化战略,以开办分园、委托管理等形式与新开办园、农村幼儿园合作办园。

全面落实幼儿园独立法人资格。

(九)积极扶持民办园发展。

依法保障各类民办幼儿园办学自主权,确保其在园教师继续教育、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样待遇。

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持力度,鼓励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助、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建立协同发展机制等方式,支持其健康优质发展,保证其在建设规划、土地供应、规费减免、分类定级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权益。

五、加强学前教育队伍建设(十)全面提高师资质量。

严格
按标准配备教师,幼儿园各类保教人员全部取得岗位任职资格。

坚持“凡进必考,择优进编”原则,提高公办幼儿园新进编教师质量。

加强学前教育行政管理、教科研和师资培训工作专职人员配置。

重视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培训,参照中小学标准设置专项经费,2015年前对全区幼儿教师、园长完成一轮全员培训。

鼓励幼儿教师参加学历进修,加大选派优秀学前教育管理者、园长、骨干教师等进高校深造或赴境外研修培训力度。

在各类评先评优中,幼儿教师占一定比例。

(十一)切实保障工资待遇。

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政府提供保障,确保国家各项待遇政策落实到位。

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

民办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依照本人与幼儿园双方约定执行,其工资水平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幼儿园教职工社保经费由所在
幼儿园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承担。

六、提升学前教育办学水平(十二)规范办园行为。

坚持依法办园,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年检制度,完善幼儿园退出机制、办园绩效评估制度。

及时更新维护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

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管理,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全面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加强幼儿园招生、收费管理,坚决查处违规行为。

由区无证幼儿园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继续加大无证园、无证托幼机构的整顿工作,实现规范运行。

(十三)坚持科学保教。

严格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相关要求。

坚持以幼儿发展为本,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坚决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鼓励幼儿园自主发展,注重发挥优质名园的骨干示范作用。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促进形成有特色、有活力的园所文化,深入推进“家园共育”。

七、强化学前教
育组织领导(十四)加强统筹管理。

成立由分管区长担任组长,区教育、发展改革、机构编制、财政、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综治、公安、民政、工商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区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全区学前教育发展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促进学前教育稳步发展。

(十五)强化督导评估。

将学前教育现代化建设水平列为对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考核评估的重要指标,结合市政府对镇街的分类考核,出台相应考核办法,建立年度考核评估机制。

对发展学前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镇街、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强化对各级各类幼儿园发展性督导评估,不断提高保育教育科学化水平。

(十六)优化发展环境。

各镇街、各相关部门要争做加快推进我区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倡导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动员引导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学前教育事业。

教育部门要把握发展机遇,加快体
制机制创新,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落实学前教育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全力支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

要更加注重舆论宣传和经验推广,在全社会积极营造推动学前教育优先发展、加快发展、科学发展的良好环境。

学前教育现代化建设指导意见责任编辑:陈老师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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