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麒《经济法学》-经济法中的权利(力)复习笔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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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经济法中的权利(力)

一、问题的提出

依据《反垄断法》提起的诉讼中,原告、被告是否存在独立的经济法权利(力),经济法权利(力)有何特殊的实施机制,经济法权利(力)的保障与民事权利、行政权力之间有何区别。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经济法基本权利(力)的范畴进行准确界定。

二、研究文献综述

1.传统经济法理论中的经济法权利(力)

(1)“经济权力”说

该观点认为在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中,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权利(力)义务不对等,相互之间是一种隶属服务关系,因此,经济法权利(力)具有权力的属性,是一种权力。

(2)“经济职权”说

该观点主张经济法的基本权利构造是经济职权:

①认为经济职权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法定权力,其体现和昭示了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

②认为经济职权的表达同时涵摄了权力和职责相统一和一致的内涵。

(3)“经济权利”说

该观点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的权利具有显著的“经济性”,因此经济法权利(力)的基本构成就是经济权利。

2.学界对经济法基本权利(力)范畴的新探索

(1)陈乃新在论述经济法的重要范畴时将经济法分为微观经济法与宏观经济法。

①微观经济法的核心是对个人剩余权安排作出系统规定,微观经济法最基本的范畴之一是剩余权,是指个人对剩余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激励权。

②宏观经济法的基本范畴之一是经济安全权,是人们对经济安全所平等享有的权利,包括经济整体安全权和经济持续安全权。宏观经济法的核心是对人民共同需要的经济安全权作出规定。

(2)岳彩申在论证经济法的范畴体系时认为,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界定为经济平等权、经济自由权和国家干预权。

(3)单飞跃把经济法的范畴概括为经济法的法经济范畴、法主体范畴、法权利范畴和法价值范畴四大范畴,将经济法的法权利范畴界定为国家经济权力和社会自治权。

(4)鲁篱在对经济法基本范畴进行重新解读时认为,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应当界定为经济治理权和经济自治权,并从经济治理权中,进一步推出市场规制权和宏观调控权。

(5)张守文在谈到经济法的特异性范畴时认为,将调制权与对策权界定为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

(6)邱本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这两种关系的核心是市场竞争权和宏观调控权,因此他将宏观调控权和市场管制权界定为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

三、主要争议的问题

1.经济法权利结构体系的确立标准

作为经济法权利范畴的确立,应当具备以下几个基本的要素:

(1)法律性

作为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其法律性反映于两个方面:

①经济法基本权利应当是具有规范性的内容,换言之,即应具有体现经济法权力(利)义务运作之特性或要求的内涵;

②法律性体现在其可以作为执法和适法之依据。

(2)经济法特性

经济法权利范畴的界定应当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是一致和相统一的,即其不仅可以适用于国家,而且还可以作为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权利主张。

(3)可实施性

作为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其应当成为经济法主体可以运行和实施的权利。

(4)理论的普适性

理论的普适性要求基本范畴的确定是否可以引起学界的共识和认同,这就需要对经济法基本权利范畴的界定做到逻辑的自恰性,能与其他学科的权利体系作出区分,并能够统一适用于整个经济法的理论体系。

2.对经济法基本权利(力)范畴诸观点的评析

(1)学界对于经济法的基本权利(力)范畴的界定是否可以较为明显地反映经济法的特质,能不能给人以准确的印象并且不至于使人误解。

(2)学界对于经济法的基本权利(力)范畴的界定是否能够做到逻辑上的自圆其说还有待商榷。

(3)学界对经济法的基本权利(力)范畴的界定是否更准确地反映了经济法的应然的调整对象也存有疑问。

3.经济法基本权利(力)范畴的研究进路——“权利—权力”

从“权力”或“权利”的单向建构来探索经济法基本权利(力)的范畴体系。这种研究

进路对于经济法的基本权利(力)范畴的研究不能更好地反映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质,不能更好地体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质,更不能更好地体现经济法对实质正义的追求。相较而言,将“权利一权力”的思路应用于经济法基本权利(力)范畴的研究却能够在这些方面体现出它的优越性。

(1)“权利—权力”的研究进路能够更好地反映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质;

(2)“权利—权力”的研究进路更能反映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特质;

(3)“权利—权力”的研究进路更能反映经济法对实质理性的追求。

四、参考结论

1.经济法权利体系的基本权利(力)范畴

(1)经济干预权

经济干预权是对国家和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基于克服市场失灵之局限而对市场经济运行给予外力介入,以实现资源的更优化配置和社会公平的权力。

①经济干预权的特点主要包括:

a.经济干预权的主体多样。国家、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是一种集体性权力。

b.经济干预权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

c.经济干预权应当更加注重经济民主。

②传统研究范式的不足包括:

a.其未能全面展示和体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实质;

b.这种研究范式将导致经济法的基本权利体系缺乏现实运行的基础,进而造成经济法的现实可实施性非常薄弱;

c.这种研究范式将消解经济干预中的经济民主性。

(2)经济自治权

①经济自治权应包含三层意思:

a.经济自治权表明了国家经济干预所不能逾越的权力边界,同样也是市场主体面对国家干预而享有的正当的权利诉求。

b.经济自治权是一种在力量不对等的情况下,弱势一方对强势力量所提出的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提出的权利诉求。

c.经济自治权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自治,即市场主体是真正按照自己的意愿而进行市场经济活动,它不会也不应当受到其他外力的不适当的、直接或问接的、强制或干预,国家有义务来矫正弱势与强势之间的不对等,并进而实现弱势群体真正的经济自治权。

②经济自治权与民事权利是不同类型的两种权利,主要区别在于:

a.从产生历史来看,民事权利的产生和发展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的开展密不可分,而经济自治权的产生和运行更多的是因为国家经济干预权的运行使市场主体基于抵御国家不当经济干预的需要而产生的权利诉求;

b.经济自治权中的权利更多的应当从“权利主张”的视角来理解,但民事权利中的权利则更多的应从“权利利益”的层面去阐发;

c.经济自治权是一种在力量不对等的情况下,弱势一方对强势力量所展开的权利诉求,而民事权利则主要是一种平等权。

2.经济法权利(力)范畴的具体解析和构建

(1)经济干预权的权力体系

经济法主要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经济干预权在这两个界域中可以具体地化约成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

①宏观调控权的基本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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