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在科研管理中的应用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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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

学术探讨

浅议知识产权保护在科研管理中的应用与作用

文/朱莺

摘 要:进入科技时代的二十一世纪,伴随着市场经济外延的扩大,技术创新开始向商业化转变,与其它商品一样,快速占领市场已经成为技术创新自身发展的必经之路。由此,也向科研管理工作者提出了一个必须面对的新课题——如何应用知识产权实现对科技成果的自我保护。本文从专利的角度,浅议知识产权保护在科研管理中的应用与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科研管理应用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5-0287-01

一、科研管理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科研管理工作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一部分,在科技发展中起着重要的服务、保证与促进作用,科学的组织能够使科学技术充分发挥其威力。虽然我国一直较重视科研管理工作,在科研管理的各个过程中,包括科研项目的选题、立项、研究、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等各个环节也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但由于科技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科研管理活动又较多的侧重于行政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科研活动中的知识产权有效保护问题。为更好地保护科研成果不被侵犯,在科研管理活动中就必须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二、科研管理中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存在的问题

目前,由于科研人员或者科研管理人员主观上缺乏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因此很容易存在轻视知识产权保护或知识产权保护不当等问题。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点: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企业的管理层或企业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重视科研成果的研发和推广,重视有形资产的积累和保护,忽视或轻视科技成果及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其结果往往会造成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量极少或科研成果被他人不法窃取的严重后果。

2、知识产权性质转变。知识产权申请的发明专利多数表现为集体合作共同完成,是不属于纯粹个人独立研究完成的科研成果,但随着个人的抢先注册最后却戏剧性地变成个人独立拥有。

3、核心机密外泄。科研单位中的研究成果多以科研报告或调研报告等形式出现,其间有很多核心数据是不方便公开发行的。但实际工作中往往机密会随着技术人员的流动而不断地发生着转移。

4、侵权现象严重。目前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十分严重。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多。例如: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五年间,哈尔滨海关共查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338起,案值511万元,查获侵权商品批次1865次,货物总数93702件;2010年,哈尔滨海关共查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40起,查获侵权货物9949件,案值100.7万元。深圳福田2010年一年就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案230件;2011年第一季度全国知识产权局已受理专利侵权纠纷406件,查处假冒专利案233件。这些数据中还不包括那些未立案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5、执法力度不够。执法人员往往重有形,轻无形,如果工厂价值几十万元的机器被窃,执法部门一定会当成大案要案来办,但是如果专利、软件等知识产权被挪用、窃取或泄露造成重人损失的,则未必会引起执法部门的重视。

三、知识产权流失主要原因剖析

1、职称评定机制上存在着偏差。由于职称评定对取得成果及发表论文数有一定的要求,因此有些科研人员把满足职称评定当作第一需要,项目完成后只热衷于组织鉴定和发表论文,忽视专利的申请。更有甚者,核心数据倾盘托出,导致煮熟的鸭子飞了。

2、科研院所事业性质形成了漏洞。科研院所事业性质所决定,其主要任务为承担国家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项目,不同于企业更注重产品与销售的特点。这样,就使个别研究人员利用单位设备与工作时间上的无形性,将原本属于职务发明的成果申请为非职务发明专利。这种非正常现象的存在,是造成科研单位知识产权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

3、科研管理工作者职责不够明确。科研院所更注重科研管理人员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并且从立项、研究、鉴定、归档等都有明确的要求,而对职务发明专利却疏于管理。这样,就给了某些退休、退职和调动人员留下了可钻的空子。他们将原单位成果直接转移略改以新技术或新产品申请为非职务发明,然后进行转让或投放市场。现实社会中,这种科研单位知识产权流失现象最为严重。

四、对保护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的几点建议

1、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作为科研单位的领导层要大力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专利法,建立健全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科研人员要学会以法维权,避免自己的成果到头来“竹篮子打水一场空”;管理人员要加强科技资料管理,注意保密,防止资料丢失;各级科研部门要重视专利申请,而不是先发表论文,或急于开发市场。

2、取得政府支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支持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如:对科研院所的开发创新要有激励政策;对技术引进要有调控政策;对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要有鼓励倾斜政策;有关部门还需要设立知识产权的专门管理机构,指导、监督和帮助知识产权工作。

3、充分发挥科研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对于科研院所来说,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体现在科技成果保护上,而科技成果保护特别是在具体的转化中涉及到法律、外事、企业等诸多问题,不可能要求所有科研人员全部掌握。因此,职能管理部门的作用就显得非常的重要。科研管理工作人员必须要树立为科研服务的意识;进行必要的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经济合同法等专业的培训;区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建立科技成果资源库,管理好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科技成果档案。

4、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提高知识产权的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氛围,纯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是国家的立法、执法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方面,执法部门应当切实加强法律实施工作,严肃查处和惩办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另一方面,针对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不严的状况,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并且人力开展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建立对执法不严、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

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和侵权现象的多样化、严重化,仅靠权利人个人的力量往往不够,因此,可联合相关权利人组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联盟,以团体的力量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国家应鼓励成立知识产权调查、取证、诉讼等知识产权社会服务机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高效服务。

作者单位: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参考文献:

[1]《经济参考报》,1999年10月.王一娟.我国高新技术流失触目惊心.

[2]《科学时报》,1999年11月.薛惠尹.高新技术急需专利保驾护航.

2011.05 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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