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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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

为加强客户管理,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风险等级由高到低为:高、中、低

“高”风险等级客户

第一条、有不良贷款记录;

第二条、疑似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第十一条规定(见备注)的客户即发生可疑交易的客户;

第三条、客户有意刁难,有损银行形象,有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四条、开户后短期内发生大额交易且在短期内又销户的;

第五条、企业账户长期不动户:

“低”风险等级客户

第一条、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要求,办理账户开户资料真实齐全,不存在虚假开户资料和证照过期现象;

第二条、企业存款账户应实行法人实名制,并依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核查;

第三条、款项的转入转出符合客户身份,经营范围;

第四条、交易金额符合客户经营规模;

第五条、提取大额现金表明用途,提前预约;

第六条、汇划资金流向清晰完整,无刻意隐瞒、藏匿之行为;

第七条、规范经营,无欺诈行为,不存在洗钱活动。

“中”风险等级客户

为高风险等级客户和低风险等级以外的其他客户。

备注: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第十一条:(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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