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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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摘要: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在即,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于环境保护
税征管技术的运用、执行以及实施后如何保持社会稳定发展。本文通过对面临的
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中所面临问题的对策,使环境保
护税真正起到降低环境污染和改善严峻环境形势的作用,解决我国当前日益尖锐
的环境污染问题。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法;环境污染;征管科技
1 我国环境保护税实施中面临的问题
1.1 环境保护税征管技术的问题
针对环境污染物进行征税不同于一般的国家税收,测量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需要污染源监
控设备、科学的计算方法以及专业的技术测量人员,环保税征缴也需要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
台及征管协同配合机制。在科技日益进步的社会大环境下,尽管我国的软件及硬件开发、生
产都有了明显的进步,但距离全国覆盖运行的目标仍有一定差距。使用监控设备的测量人员
无法做到专业技术水平完全相当,通过专业监测得出的复核意见也就无法做到毫无差距,就
有可能存在纳税人的纳税申报额与复核后税额不一致,同时纳税人也有可能利用不同地区的
科技覆盖差异或现有的技术漏洞来避税或偷税漏税。
1.2 环境保护税征管执行的问题
我国之前在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执法技术和经验,但在具体运用到征收环境
保护税时还存在一定难度。由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采取“分工式”执法,环境监测主体与征税
主体不统一,而环境检测的结果又是征税依据,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的行政协作会直接影响
税收征管,如果出现相互推诿、掣肘就会影响环保税征管的效率。环境污染还具有跨地域性
的特点,污染产生的影响很难只控制在某一特定区域内,在此情况下,若环境保护税单纯依
据地区行政的“属地管辖”原则进行征管,则不利于我国整体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目前,我
国环境监测技术尚未全面覆盖,环境保护税的征管权限及责任划分还需完善的征管细则进一
步规范。
1.3 征税后短期内面临的社会稳定问题
由于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的绿色科技有待升级,对资源的依赖性较强,污染问题比较严重。根据上文所述,环境保护税以“外部性理论”为基础,这类中小企业因污染问题在市场上
的竞争力受限、税负较重,同时它们又是环境保护税征收的对象,因此在严格征管环境保护
税后,企业的税负和生产成本进一步加重,利润空间逐渐变小,甚至部分高能耗、重污染类
型的企业将会被淘汰。在面临利益压缩、税负加重、技术革新还需要时间的状况下,企业纳
税人可能会出现消极纳税的心理,甚至有可能会为个人利益偷税避税。尤其我国《环境保护
税法》中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由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企业纳税人的消极心理将不利
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这种因科技转型、市场淘汰带来的短期内社会不稳定问题需要予以重视。此外,我国目前对于不同类型的污染企业征收标准也不完全明确,甚至存在个别地区“一刀切”管理问题,不利于企业的“绿色科技”转型,更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发展。
2 应对环境保护税法实施问题的对策
2.1 健全税收征管办法
环境保护税的本质依然是税收,但它与其他税种的不同之处在于征收环境税的根本目的
在于保护环境,将外部性不利影响通过环境保护税抵消掉,而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环境
保护税的发展思路比其他税种更加明确,因此环境保护税的实施绝不仅仅是一部法律可以规范,还需要配套法律法规的协同作用。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环境保护税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具体征收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税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污染物进行监测管理。由此可见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并不
是由一家行政主体独立完成,而是分步骤的由多家行政主体共同实施,并且根据执法地域不
同也存在差异,存在重工业城市、污染严重的工厂城市、轻污染城市、环境优美城市的区别
以及行政级别、法规级别的区分。因此,在正式征收环境保护税之前,应注重配套法律、法
规的跟进。根据各地区不同地域特点、不同发展程度完善征收征管办法,预防不同税种之间
的重复和冲突,发挥各部法律法规的协同作用。面对违法、严重破坏环境的污染行为,环保
部门要及时与司法、行政部门协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制,防止环境保护税成为“挡箭牌”,稳定发展。
2.2 完善税收优惠制度
环境保护税返还制度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对纳税人进行税收补偿,使纳税人得到与
其所缴纳环境税基本等值的部分或全部款项,以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的税款返还制度。无
论对消费、投资还是出口,环境保护税带来的生产消费经济风险主要是因为提高了纳税人的
税收负担所导致,环境保护税返还制度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我国要建立环境保护税制体系,应以税收优惠制度作为辅助,除了在污染浓度值方面设
立环境保护税的优惠,还可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面对不同类型企业的污染情况,划分企业
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档次,使各个优惠区间的标准明确,保证实施过程中执法有据。在具体
税收优惠制度中还可同时针对不同生产类型的企业设立执行标准,如农业、养殖业与化工业,服务业与金属生产企业等,不同生产类型企业的污染情况必然存在差距,此时切忌“一刀切”,应做出合理地优惠区分,从实际出发,降低社会经济收支冲突的风险。
2.3 推进绿色科技创新
面对新一轮的世界科学技术革命,全球传统工业已逐渐向高新技术工业转型,尤其是许
多发达国家,早就将许多污染型“生产工厂”迁移出境,国内企业多掌握核心科技,并不断研发、创新现有科技。绿色科技创新是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的重点,对降低环境污染也
起着重要作用。现阶段我国绿色科技的水平与生产需求之间还存在不小的差距,环境保护税
的征收加速了企业投资发展“绿色科技”的进程,此时,再通过环境保护税等方式,对致力于
节能减排和提高资源利用率技术研究的生产者一些政策和经济方面的支持,如环境保护税法
中设立的“税收减免”,鼓励企业在引进环保设备、使用清洁能源等方面降低污染,根据降低
的污染指数,使企业享受一定比例减免甚至抵退所得税的优惠。在引进环保设备、使用清洁
能源初期的支出和成本,也可在后期企业所得税中按照使用时间进行比例扣除。以此来促进
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使其生产模式从高污染、高耗能的产品转向低污染、低耗能的“绿色”
产品,达到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目标,通过引导未来“绿色科技”的生产发展方向,鼓励使
用“绿色”、可降解的清洁能源,降低生产、消费过程中的经济利益冲突风险。
3结语
随着经济发展,人类对资源的索取越来越疯狂,环境问题所涉及的利益冲突也日益尖锐,采取何种措施能够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找到平衡一直是一项重要课题。新制度经济学代表
诺斯提出:“当现有的制度无法实现潜在利益时,制度供给者便具有了选择新制度的动机,导致制度变迁”。中国环境保护税制体系正处在关键时期,建立新税制要付出巨大成本,短期内也不一定会有显著成效。但只要制度创新能够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我们就应寻找解决问题
的对策,不能为避免风险故步自封,我国环境保护税应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征管,以平衡各方经济利益冲突为出发点,遵循“均衡原则”,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建立中国特色环
境保护税制体系。
参考文献:
[1]刘佳奇.环境保护税收入用途的法治之辩[J].法学评论,2018,36(01):158-166.
[2]王旭升.我国环境保护税收益权的纵向分配进路[J].税务与经济,2018(01):8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