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证授予管理办法(新-从08级开始执行)范文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施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学士学位分别按学校现有的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今后增加的本科专业按新增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
各专业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会主席由专业学院院长担任。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教务处为学士学位工作常设机构,教务处处长任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1、审定和解释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与办法;2、根据国家制定的学士学位条例,审定学校各本科专业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3、审定各专业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4、审核通过获得和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5、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6、研究和处理在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六条专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1、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2、审查专业学院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学业成绩(包括理论课程成绩、实践环节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等),审查毕业生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3、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专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第八条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校学习期间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基于完全学分制下的独立院校的平均绩点计算方法——以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为例
基于完全学分制下的独立院校的平均绩点计算方法——以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为例基于完全学分制下的独立院校的平均绩点计算方法——以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为例绩点是大学生学业成绩的一种综合评价指标,也是评判学生学业成就和能力的重要依据。
在基于完全学分制下的独立院校,如何准确计算绩点对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竞争力至关重要。
本文以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为例,探讨了该校基于完全学分制的平均绩点计算方法。
一、绩点计算公式在完全学分制下,每门课程都有相应的学分和成绩,绩点计算的基本公式为:绩点 = (课程学分 x 课程绩点) / 总学分其中,课程学分是课程的学分数,课程绩点是该课程所对应的绩点,总学分是所有课程的学分之和。
二、课程绩点的划分规则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采用了标准的4.0绩点系统,将成绩划分为4个等级,并相应地给出绩点。
成绩等级绩点优秀 4.0良好 3.0中等 2.0及格 1.0不及格 0.0三、绩点计算方法的具体步骤1. 确定课程学分:首先需要获得每门课程的学分数,学分通常是根据每门课程的学时来确定的,在选课时可以查看课程信息或咨询教务处。
2. 确定课程绩点:根据学校设定的成绩等级及其对应的绩点,可以将成绩转化为绩点。
例如,如果某门课程成绩为良好,对应的绩点就是3.0。
在计算绩点时,还需注意补考和重修的情况,根据学校具体规定进行相应的绩点计算。
3. 计算总学分:将所有已修课程的学分累加,得到总学分。
4. 计算平均绩点:按照绩点计算公式,将每门课程的“课程学分× 课程绩点”累加,然后除以总学分,即可得到平均绩点。
四、绩点计算方法的实例分析以一位学生的课程表为例,该学生修读了6门课程,每门课程的学分及成绩分别如下:课程1:学分3,成绩优秀课程2:学分4,成绩良好课程3:学分2,成绩中等课程4:学分3,成绩及格课程5:学分2,成绩及格课程6:学分3,成绩不及格根据所给的成绩等级与绩点对应表,我们可以得到每门课程的绩点如下:课程1:绩点4.0课程2:绩点3.0课程3:绩点2.0课程4:绩点1.0课程5:绩点1.0课程6:绩点0.0将每门课程的“课程学分× 课程绩点”相加得到13.0,总学分为17. 最终,该学生的平均绩点为13.0 / 17 ≈ 0.76。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士学位具有重要价值意义,在当今高等教育中具有关键地位,是社会对知识分子的认可,是一种高级文凭,也是一种荣誉。
因此,进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
本文旨在制定一系列办法维护学士学位合法授予,维护学士学位合法有效性,确保学士学位地位和影响力。
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一)授予权限1、学士学位授予的权限仅属于教育管理部门及其批准的高等教育机构。
2、高等教育机构受教育管理部门委托,从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并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1、学生应年满18周岁,并完成指定的课程教学、实习和毕业论文等要求,取得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学历结业;2、学生分数及学习成绩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标准;3、学士学位论文无剽窃、伪造、篡改和重复发表等行为;4、学士学位论文经过学位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授予学士学位。
(三)学士学位授予管理1、高等教育机构应建立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制度,遵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并履行职责;2、高等教育机构应建立毕业证书存档备查,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3、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后,需要进行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和维护,以查证毕业生的学位和学历真实性;4、各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联系机制,定期接收有关毕业生的社会实践反馈信息,及时向学生反馈学生就业信息,以及为学生创造就业机会,维护学士学位拥有者的社会地位;5、各学校应组织定期学士学位认证,及时查证学士学位持有人的学士学位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其受到应有的尊重和社会地位。
三、总结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是高等教育的基本管理要求。
本文提出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有助于确保学士学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维护学士学位拥有者的社会地位,促进学士学位获得者就业发展,为各高等教育机构提供参考。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本办法制定的,旨在规范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保障学位授予的质量和诚信。
一、学士学位授权
1.申请学士学位授权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学士学位授权审批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向教育部提出申请。
2.教育部接受申请后,将对申请院校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授权。
3.教育部将按照《高等学历教育学位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授权结果进行宣布。
二、学士学位授予
1.学士学位授予须按照教育部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实施。
2.在授予学士学位前,应当通过资格审查和学位论文审查,评估学生的学习成果和研究能力,确保授予的学士学位的质量。
3.授予学士学位后,由学校根据《高等学历教育学位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教育部报告授予情况。
三、本办法所称的学士学位授权是指教育部对高等院校申请授权学士学位的审批,以及高等院校在获得教育部授权后开始授予学士学位的权利。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第三条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达到本专业的培养要求。
(三)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四)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以上(含)。
第四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年学习限内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三)主修和辅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
(四)辅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及以上(含)。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等违反学术诚信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未完成培养方案各项要求、未取得规定学分或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未达要求的。
(四)经学院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含休学及休学创业)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一)受处分后一直表现优秀,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被解除处分。
(二)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的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三)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继续修读,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七条学士学位审查与授予程序查毕业班学生的思想表现、课程成绩、学分及平均学分成绩、毕业鉴定材料等。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规范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二)退学者;(三)被开除学籍者;(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院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汇总拟授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和《XX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各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
第三条学校根据学生所学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2.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习和实践环节训练(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考核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3.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4.在校期间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等级考试;5.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等级考试;6.英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达到学校规定水平。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1.非应届本科毕业生;2.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3.因各种原因未能毕业;4.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之日尚未解除察看期;5.在校期间被刑事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6.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两次及以上其他纪律处分且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时,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1)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小组认定,对违纪行为没有深刻认识,且再次受到纪律处分后没有切实悔改表现;(2)未获得学校各类奖学金或毕业时除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以外的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后30%;7.在校学习期间,所修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教育教学环节等(不含普通话、书法和公共选修课程等)参加补考或者重修累计达到学校规定门次;8.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后5%或未达到学校规定学分绩点;9.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毕业生登记表填表说明
《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填写说明《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是高校毕业生档案材料的重要内容,是毕业生基本情况的全面反映,要认真详实地填写。
为保证其统一规范,现说明如下:1、此表中除“院系意见、学校意见和学校对其授予何种学位”外,其它各项均由本人填写。
2、学校: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3、院系:填写所在学院名称的全称,如“信息学院”;4、专业:填写所学专业全称,如“会计学”;5、填表日期:填写中文数字。
如2012年5月30日;6、姓名、曾用名:姓名应写法定姓名。
有曾用名者可填写,没有写“无”;7、政治面貌: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群众等;8、出生年月日:应用阿拉伯数字,格式“ΧΧΧΧ年ΧΧ月ΧΧ日”,如“1983年11月30日”;9、籍贯:填写祖籍地10、学历:填写本科或专科11、现在家庭住址:要具体到寄信能收到的通信地址,后面写邮政编码。
如“河北省石家庄市翟营南大南389号卓达小区书香园一区Χ栋Χ单元ΧΧ室。
(050033)”;12、何时何地何人介绍参加共产党或共青团:如“2007年5月1日在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管理与经济学院由ΧΧΧ介绍加入共产党”;13、身体健康情况:如无异常填写“良好”;14、婚否:一般填写“未婚”;15、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填写校级和校级以上获奖情况;如“2006∕2007学年度第一学期在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获奖学金一等奖”等。
16、本人学历及社会经历:应从最近的时间倒着填写,统一用“ΧΧΧΧ年ΧΧ月至ΧΧΧΧ年ΧΧ月”的格式,时间要衔接。
如“2001年9月——2004年7月在ΧΧΧ省ΧΧΧ县ΧΧΧ乡ΧΧΧ村上高中,2004年9月——2008年7月在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上学;17、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填写姓名、年龄、何地、何单位、任何职、政治面貌、与本人关系。
如:张某某 46岁浙江省宁波市凯月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中共党员父子丁某某 46岁浙江省宁波市凯月有限公司职工群众母子张某某 20岁浙江省宁波市凯月有限公司职工共青团员姐弟18、自我鉴定:学生本人认真填写。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施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分别按现有的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今后增加的本科专业按新增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设立学术学位委员会,各专业学院设立学术学位分委员会。
学术学位委员会和分会各自按职责权限进行学术研究、学位授予方面审核工作。
第四条学术学位委员会下设学术和学位办公室。
学位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第五条学术学位委员会和学术学位分委员会工作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的2/3或以上出席,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议题表决,须经到会委员2/3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符合以下要求的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校学习期间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记录优良,毕业前(即应届毕业生德育审核截止前)没有未经解除的行政处分,德育审核合格;2、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七年)内完成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及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 (论文)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纳入毕业审核范围内的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GPA)须达到2.0及以上。
GPA的计算办法详见《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试行)》。
第四章学位审核和授予第七条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和评定工作于每年的6月和12月进行。
授予学位的时间,自学术学位委员会通过之日计起。
第八条学士学位评审及授予程序为:1、各学术学位分委员会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当届毕业生按照本暂行办法进行严格审核,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建议名单报学位办公室;2、学位办公室对各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经复审和汇总整理后,提交学术学位委员会;3、学术学位委员会开会审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形成决议后公示;4、对获准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颁发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证书,并完成教育部学位授予信息的报送备案。
学分确认(成绩处理)的注意事项
学分确认(成绩处理)的注意事项
学分确认关系到学生能否正常修读学业,按期毕业。
本着为学生负责的态度,各教学单位应协同配合,认真一次性做到位,避免反复处理,影响进度,否则将对学生造成损失。
一、时间节点:
按照常规的学籍异动操作时间,拟定每学期处理两次学分确认,各学院录入截止时间为第6、16周,过期及遗漏由学院自行负责;教务处审核处理截止时间为第8、18周。
之后学生可登录教务系统查看结果。
二、处理原则:
“替换”、“增加”的情况参照《本科生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删除”的情况参照《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及“《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解释”,注意凡是学籍异动,只允许删除符合管理规定的课程,而申请删除已获得学分的课程还必须填写《学生删除课程成绩申请表》,并承诺承担删除课程造成的一切后果。
三、具体操作:
各学院应有学分确认的责任人,按照公布的《学分确认操作方法》登录“教务辅助系统”操作,录入后分别按照“替换、删除、增加”等类别导出,纸质版的汇总表经学院签字盖章后,“替换”表交张凤玉、“删除、增加”表交吴海练,“增加”类的还需提供原成绩单的复印件。
张凤玉、吴海练审核后交由李林校在后台操作,并由张凤玉、吴海练将无法处理的情况反馈给学院。
补修的课程各学院应及时通知到学生。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校学位[2010]7号关于下发《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学院及有关单位:《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经2010年1月15日校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下发。
附件:《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北京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二○一○年五月五日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学位[2010]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和学位类型授予。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学术水平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1.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学习要求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其中通过补考、重考、重修取得的学分不超过30学分。
实行“完全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平均学分绩不小于70。
第六条学位申请我校每年定期受理学士学位申请。
我校本科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学士学位申请,由学院统一负责办理。
第七条学位审批与授予我校学士学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各学院应对每个学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等情况进行全面初审,经各学院主管本科教学的院长(副院长)及教务处审核后,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学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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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分制
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施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分别按现有的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今后增加的本科专业按新增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设立学术学位委员会,各专业学院设立学术学位分委员会。
学术学位委员会和分会各自按职责权限进行学术研究、学位授予方面审核工作。
第四条学术学位委员会下设学术和学位办公室。
学位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第五条学术学位委员会和学术学位分委员会工作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的2/3或以上出席,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议题表决,须经到会委员2/3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符合以下要求的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校学习期间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记录优良,毕业前(即应届毕业生德育审核截止前)没有未经解除的行政处分,德育审核合格;
2、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七年)内完成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及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 (论文)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纳入毕业审核范围内的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GPA)须达到2.0及以上。
GPA的计算办法详见《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试行)》。
第四章学位审核和授予
第七条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和评定工作于每年的6月和12月进行。
授予学位的时间,自学术学位委员会通过之日计起。
第八条学士学位评审及授予程序为:
1、各学术学位分委员会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当届毕业生按照本暂行办法进行严格审核,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建议名单报学位办公室;
2、学位办公室对各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经复审和汇总整理后,提交学术学位委员会;
3、学术学位委员会开会审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形成决议后公示;
4、对获准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颁发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证书,并完成教育部学位授予信息的报送备案。
第九条学生如果对学位授予有异议,可通过下列程序申请复议:
1、学生本人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交
所在专业学院的学术学位分委员会,由分委员会签署意见后,上报学术学位委员会学位办公室申请调查复议;
2、学位办公室调查后提交书面意见;
3、学术学位委员会开会复议并做出最终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后一律不予补发。
经本人申请,学位办公室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证明书。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术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级本科生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