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部机关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国家癌症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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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报2019·02- 32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国家癌症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卫人发〔2019〕28号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局,中国老龄协会:《国家癌症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2月13日国家癌症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8〕90号),设立国家癌症中心,为国家卫生健康委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协助制定全国癌症防治规划,拟订肿瘤防治相关标准、规范和指南。
(二)承担全国癌症防治协作网络建设任务,提升区域癌症综合防治服务能力。
(三)承担适宜有效癌症防治技术的推广和健康科普,协助开展癌症防治药物的政策研究、使用监测和临床评价,探索癌症防治服务模式。
(四)承担肿瘤登记等信息收集工作,建立和完善医院肿瘤病例信息监测体系,定期发布肿瘤相关信息。
(五)开展与癌症相关科学研究。
承担肿瘤资源平台建设任务。
(六)参与推动癌症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教育培训和学术交流。
承担学术刊物的编辑出版。
(七)承办国家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国家癌症中心设14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财务资产处、纪检监察室、国际合作处、信息管理处、科研教育处、事业发展处、临床医学部(抗肿瘤药物监测评价中心)、癌症研究部、预防控制部、肿瘤登记中心、肿瘤资源中心、编辑出版部。
三、人员编制国家癌症中心财政补助事业编制176名。
其中,领导班子职数5名;内设机构正副职领导职数30名。
分类情况为公益二类。
四、其他事项内设机构职责由国家癌症中心研究制定,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五、附则本规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事司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事司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启用委机关办公厅及内设机构印章的通知-国卫办函[2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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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启用委机关办公厅及内设机构印章的通知正文:----------------------------------------------------------------------------------------------------------------------------------------------------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启用委机关办公厅及内设机构印章的通知(国卫办函〔20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各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0号)规定,自即日起启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印章,同时启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划与信息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务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制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体制改革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应急办公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基层卫生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妇幼健康服务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教育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际合作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保健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离退休干部局”印章。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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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国卫人发〔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卫人发〔2017〕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4〕68号)精神,设立国家卫生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为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拟订计划生育药具事业发展规划;制定计划生育药具服务管理的规范和标准。
(二)参与拟定计划生育药具服务管理的政策建议和法规草案;参与拟定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政策和规划。
(三)组织、指导计划生育药具招标采购和免费发放;承担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价格谈判的具体事宜;承担全额保障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使用的具体事项;对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四)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组织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合理用药业务培训。
(五)参与基本药物制度、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的技术评估;协助开展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动态监测和预警分析;协助承担短缺药品分级应对的日常事务。
(六)组织和参与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监督、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承担国家指定药品、医用耗材临床综合评价实施的具体组织协调事项;承担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医用耗材和全额保障药品供应保障监督的日常事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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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17•【字号】湘政办发[1995]14号•【施行日期】1995.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1995〕14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1994〕8号)精神,省卫生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单位。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省卫生厅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确定如下:一、职能转变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进一步改革开放的要求,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卫生工作方针,强化对全省卫生工作的宏观管理与业务指导及职业道德建设。
围绕卫生工作的战略重点,统筹兼顾,实施行业管理,协调发展全省卫生事业,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素质。
重点加强政策法规、综合规划、监督执法、信息服务、目标管理和国际合作等工作。
弱化对直属事业单位的直接管理,把专业技术性和服务性强的工作,转移到学会、协会和下属单位承办。
按照理顺关系的要求,将行使行政职能的省中医管理局、省药政局、省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并入厅机关。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对厅属企业实施间接管理,做好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等工作。
二、主要职责省卫生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一要求,制订全省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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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2•【文号】国办发[1998]74号•【施行日期】1998.06.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2日国办发〔1998〕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卫生部。
卫生部是主管卫生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卫生部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1)制订药品管理法规并监督实施职能;(2)制订和颁布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标准职能;(3)审批新药、进口药品;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职能;(4)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医疗制剂的许可证职能;(5)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职能;2.将国境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口岸卫生监督检验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口岸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的制定、调整职能,委托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拟定以及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的发布仍由卫生部负责。
3.医疗保险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转变的职能。
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的认证、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及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与技术性及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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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81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卫生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三)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五)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卫生部。
(七)增加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八)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规章,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第二章 我国药事管理体制
![3第二章 我国药事管理体制](https://img.taocdn.com/s3/m/8d2d2929ed630b1c59eeb5cf.png)
药监概况介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方案":机构
-10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办公室(规划财务司) 政策法规司 食品许可司 食品安全监管司 药品注册司(中药民族药监管司) 医疗器械监管司 药品安全监管司 稽查局 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人事司 -国家局机关司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后续公布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 ①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 负 工商登记、注册,负 工商登记 责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 责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 • ②负责药品广告监督与处罚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 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 的行为 • ③负责监管管理药品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 监管管理药品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 行为,包括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经营 包括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经营。 行为 包括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经营
药监概况介绍
药监概况介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十年发展历程
-1998年04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由 郑筱萸出任第一任局长 (1994年起担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 -2003年0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 -2005年06月,由邵明立接替郑筱萸但任SFDA局长 -2008年03月,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 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邵明立任卫生部副部长
药品质量监督管理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对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调整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对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调整
国务院
国 家 经 贸 委
生 管理
国家医药管理局
药 生
国家药
药 管理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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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8.18•【文号】中央编办发[2006]96号•【施行日期】2006.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6〕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已经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协商一致,并报中央编委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2006年8月18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提出的“到2010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工作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证功能发挥,提高运行效率,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现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1.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要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要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保障城市居民享受到最基本的社区卫生服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7df371b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3e.p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06•【文号】国办发[1998]31号•【施行日期】1998.06.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六月六日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国务院办公厅各司局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的有关信访事项。
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f88952a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8127d56.png)
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1.19•【文号】•【施行日期】2000.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由卫生部主持起草并商中编办、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同意的《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遵照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建立起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卫生监督体制,适应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育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保障人民健康。
附件: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二000年一月十九日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生监督是国家管理卫生事务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新中国建立5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来的发展,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社会公共卫生、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监督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各级卫生防疫、防治机构和其他卫生机构承担着大量的卫生监督工作,在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现行的卫生监督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逐步形成的,目前尚存在卫生监督与有偿技术服务行为不分,卫生监督队伍分散,难以形成监管合力,行政效率低下等情况。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现行的卫生监督体制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建设要求的卫生监督体制,现提出以下改革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是卫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指导,增强法制观念,促进依法行政,强化职能转变,使卫生行政管理从“办卫生”转变为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等手段“管卫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e424808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05.p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5•【文号】国办发[1998]95号•【施行日期】1998.06.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5日国办发〔1998〕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设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卫生部管理的主管国家中医药事业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按照国家医药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应集中力量加强中医药科技研究和人才培养,指导和管理各类(包括个体)中医医疗保健机构,促进中医中药结合与中西医结合,提高中医医疗保健质量,振兴中医药事业,推动中医药科学的国际传播。
(一)划出的职能。
1.将中药生产的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中药监督管理的职能,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转变的职能。
中医医院评审、教育质量检查、一般科技成果的鉴定与推广等事务性工作,授权直属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办。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卫生、药品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医药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根据各类卫生技术准则和中医药自身特点,拟定中医医疗、保健、中药、护理等有关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和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监督实施;参加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执业中药师资格标准。
卫生行政执法依据
![卫生行政执法依据](https://img.taocdn.com/s3/m/006176a0aeaad1f347933f05.png)
卫生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一)法定行政机关(二)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治理献血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治理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治理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国务院设置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和谐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按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治理、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治理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治理工作。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一)**市卫生局主管全市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要紧职责是: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事业进展目标和措施。
依据全市经济社会进展的方针和原则、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加大宏观调控和业务指导,实行卫生工作行业治理。
2.组织实施国家差不多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差不多药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全市差不多药物的统一集中采购、配送。
3.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和谐、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有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组织和谐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活动、应急救援工作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审核报批,统一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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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30•【文号】厅字〔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7月3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
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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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1.16•【字号】粤府办〔2004〕8号•【施行日期】200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4〕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四年一月十六日广东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保留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保健品、化妆品的准入(含标准)、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职能交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交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转变的职能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职能转变,从直接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依法管理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医疗市场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等,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身体健康。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地方卫生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管理。
(三)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工作规划、规范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
(四)拟订妇幼卫生(含母婴保健)工作规划、规范和政策措施,贯彻执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准入制度,综合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
(五)推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拟订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国办发[1998]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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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7月17日国办发〔1998〕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人事部。
人事部是主管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按照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原则,人事部职能调整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承办国务院监管的国有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管理工作,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公务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三支队伍建设。
(一)增加和划入的职能。
1.承担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派出稽察特派员工作,负责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日常管理。
2.管理国务院监管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领导人员,承办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划出的职能。
1.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担。
2.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管理职能,交给教育部承担。
3.将国务院直属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移交中央组织部负责。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
2.将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职称考试事务、专家休假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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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0.23•【文号】国卫人发[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卫人发[2013]27号)委机关各司局: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经委党组研究,对委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进行设置,具体如下:一、办公厅主要职责:综合协调卫生计生政务和机关事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秘书事务、印章管理、电子政务、政务公开和值班工作;负责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协调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负责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承担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45名,设委主任办公室(总值班室)、综合处(保卫处)、研究室、文档处、政务信息处、秘书联络处、信访一处、信访二处。
二、人事司主要职责:拟订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管理干部岗位培训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卫生计生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机构编制标准、收入分配政策和全国性表彰工作;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联系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和干部监督等工作;负责推荐国际职员和选派驻外机构人员。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23名,设综合处、干部一处、干部二处(干部监督处)、专业人才管理处、劳动工资处。
三、规划与信息司主要职责: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拟订基本建设和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及配置标准,指导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负责委预算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管理,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拟订健康产业规划。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中国健康教育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中国健康教育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https://img.taocdn.com/s3/m/701b5ba0a6c30c2259019ead.png)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报2019·02- 15 -一、主要职责(一)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新闻宣传领域的理论、方法与策略的研究,为政府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等提供技术咨询及政策建议。
(二)组织开展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相关技术支持;协助开展行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设健康教育专家库;组织拟订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计划和标准,并承担相关监测评估工作;承担全国健康素养监测工作。
(三)承担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健康新闻宣传活动的组织实施、业务培训和有关技术指导工作;承担爱国卫生、健康城市相关技术支持工作;开展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协助开展国家卫生健康委新闻发布和重大宣传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开展相关政策宣传;协助承担委中文官方网站和有关政务新媒体内容的日常运维与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委英文官方网站的相关管理工作。
(五)承担对国家卫生健康委管理的报刊、图书出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与相关电视频道、栏目开展合作,制作相关节目。
(六)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政策宣传和健康科普工作实用技术研究与推广,开发健康科普信息,开展健康科普活动和控烟履约政策研究及相关宣传工作。
承担国家卫生健康科普资源库建设和内容维护。
(七)承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报》的编辑;编辑出版《中国健康教育》杂志和《中国卫生画报》;负责对中国卫生科教音像出版社的监督管理。
(八)承办国家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中国健康教育中心设15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室(应急办)、健康促进部、指导培训部、信息管理部、健康传播部、新闻宣传部、科普部、报刊管理部、监测与评估部、《中国卫生画报》社、科教与国际合作处(项目管理办公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中国健康教育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卫人发〔2019〕13号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局,中国老龄协会:《中国健康教育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事业单位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卫规财发[1999]第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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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事业单位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事业单位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卫规财发[1999]第160号1999年4月20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要求,促进卫生事业单位在改革和发展中不断强化、完善自身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目前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加强经济管理的意见。
一、规划管理1.卫生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卫生事业发展计划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本着质量效率和内涵发展为主的原则,制定事业单位总体规划(包括发展目标、总体规模、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相应的配套措施等),报主管部门批准。
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因单位领导变更而随意更改。
各级事业单位的总体规划都要纳入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内。
2.各单位根据总体规划要求,按照轻重缓急、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做好规划预算及分年度实施工作,严禁不顾财力可能,铺摊子、上项目,造成负债过重,影响正常业务开展。
凡涉及到增加功能、扩大规模或上新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并在前景预测、效益评估、资金配套等前期论证工作的基础上,经负责区域卫生规划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国有资产管理1.国家拨给和各单位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都是国有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原集体所有制单位财产凡不能确认为个人或其他法人所有,应视同为国有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国家,各单位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合理、节约和有效使用。
2.允许各单位在保证正常业务开展的前提下,为盘活存量资产,利用闲置土地、房屋、设备合理组织收入,但不能自行处置国有资产。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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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0.17•【字号】内卫办发[2006]82号•【施行日期】2006.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的通知(内卫办发〔2006〕82号)厅机关各处室: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00〕22号)和卫生部内设机构及职能。
为明确卫生厅机关各处室职能职责,理顺厅机关各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制定《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
现将《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根据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卫生部重新调整了司局职能,新增设了3个司局,进一步加大了农村卫生、卫生政策法规、卫生应急等工作力度。
为了使卫生厅机关处室和卫生部机关司局职能相对应,理顺厅机关各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按照上下对口、强化职能的原则,依照自治区政府批复卫生厅各处室的职能(内政发〔2000〕22号)并参照卫生部相关司局的职责,卫生厅党组决定重新调整和规范各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
新成立农村牧区卫生管理处,对口卫生部农村卫生司;将综合性调研和政策研究职能划归办公室,卫生法制建设职能划归卫生法制与监督处,与卫生部政策法规司相对口;将综合协调性卫生应急职能划归办公室,疾病控制处、卫生法制与监督处、医政处分别按职责负责相应卫生应急工作,与卫生部应急办公室相对口;中蒙医处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对应;其他处室与卫生部相关司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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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卫生部关于部机关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4.07.27
【实施日期】1994.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部机关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通知
(1994年7月27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49号文件审定印发的卫生部“三定”方案,卫生部行政编制为404人。
经党组会研究决定,部机关行政编制分配如下:部领导6人,办公厅59人,政策法规司18人,人事司28人,计划财务司30人,医政司28人,疾病控制司29人,地方病防治办公室18人,卫生监督司28人,科技教育司39人,妇幼卫生司19人,药政管理局30人,国际合作司26人,保健局14人,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21人,机关党委11人,共计404人。
办公厅内设:办公室、秘书处、档案处、信访处、财务处、行政处、房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