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 精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为切实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以下简称《改革通知》)有效实施,现就资源税(不包括水资源税,下同)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财税(2009)63 号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 号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局):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一)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 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 年1 月1 日起至2013 年12 月31 日止,在上述20 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苏州工业园区原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执行至2008 年12 月31 日后,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本 解释 发 布 认 股 权 和 债 券 分离交 易的可 转 换 公 司债 券 未按
照上 述 规 定进 行 处 理 的,应 当进 行 追 溯调 整,追 溯调 整 不 切实可行
本 解 释 发布 前 股 份 支 付 交易未 按 上 述 规 定处 理 的,应 当进 行 的除 外 。 追 溯调整 ,追 溯调 整 不 切实可行 的除 外 。
会 计准则—— 应用指 南》 有关保险 公 司财务报 表 格 式规 定,结合
公 司实际情 况 ,编制财 务报 表 并 对 外 披 露 相关 信息,不 再 执 行 《 担 保 企业 会 计核 算 办法 》 ( 会 [o51 。 财 eo ]  ̄号) 融资 性 担 保 公 司发生 的担 保 业 务 ,应当按 照 《 企业 会 计 准则第
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 定 ( 见附件,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 ;略) , 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九、企 业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 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
答 : 资 融 券 业 务 ,是 指 证 券 公 司向 客 户出借 资 金 供 其 买入 融
、
自2 l OO年 7 1 起,对 承担 国家中长 期科学 和技术 月 5日
的相关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口 收政策的要 求,扶持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 税
本 解 释 发 布 前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发 生 的担 保 业 务未 按 照上 述 规 工程 的研 究开 发,营造激励自 主创新的环境 特制定 ( 《 科技重大专
定处 理 的 , 当进 行 追 溯调 整,追 溯调整 不 切 实可 行 的 除 外 。 应
证 券 或 者 出 证 券 供 其 卖出 借 ,并 由客 户交存 相 应担 保 物 的经 营活 动。 发展 规划纲要 (0 6 2 2 2 0 - 0 0年) 中民口科技重大 专项项目 ( 题) 课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
i、省级科技部门应会同本级商务 、财政 、税务和发展改 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革部 门及时将 《技术 先进型服务业 务领域范 围(服务 贸易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类 )》增补入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并据
2.列入本通知附件 3的新疆 维吾尔 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
委。
刷业务。
四 、省级科技 、商务 、财政 、税务和发展改革部 门及其丁
二 、自2018年 1月 1日起至 2020年 12月31日,免征图书
作人员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T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 批发 、零售环节增值税。
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
(2018年6月 5日 财税[2018)53号 )
四、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 (一 )项 、第(二)项规定的增值 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 ,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 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 出版物 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 )。承担省级及 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 的发展 ,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 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 ,因进行 重组改制等原 因尚未办
财 政部 、税 务 总局 、商务 部 、科 技 部 、国家发 展 改革 委 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关于 将服 务 贸易 创新 发展试 点 地 区技术 先进 型
上述 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服务 企 业所 得税 政策 推广 至 全国 实施 的通 知
增值税先征后退范 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 于调整房 地产 交易环 节 契税个 人所 得税 优惠政 策
的 通 知
( 0 O年 9月 2 21 9日 财税( O 0 9 2 1 ) 4号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就 调 整 房 地 产 交 易 环 节 契 税 、 人 所 现 个 得税有关 优惠政策 通知如下 :
~
、
关 于 契 税 政 策
六 、 经 营公租 房所 取得 的租 金 收入 , 征 营业 税 、 对 免 房
税字( O O 2 8号 ) 2 1 ]7 第三条同 时废 止。
特此 通 知 。
财 政 部 、 技部 、 家发 展 改 革委 、 科 国 海关 总 署 、 国家税 务 总 局
关 于科 技 重大 专 项 进 口税 收 政 策 的通 知
( 0 0年 7月 2 21 4日 财 关 税 [ O 0] 8号 ) 2 1 2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施 《 家 中 长 期 科 学 和 技 术 国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O 6 0 0年 ) 若 干 配 套 政 策 中 有 关 科 技 2 0 -2 2 》 重大 专项进 口税收 政策的 要求 , 持 国家重大 战咯产 品 、 扶 关 键 共 性 技 术 和 重 大 工 程 的 研 究 开 发 ,营 造 激 励 自 主 创 新 的
惠政策 。 八 、 述政 策 自发文 之 日起执 行 , 行期 限暂 定 三年 , 上 执
环境 , 特制定《 技重大 专项进 口税收政 策暂行规 定》 见附 科 (
件 , 下简 称《 行规定》 , 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 下 : 以 暂 )现
一
政 策 到 期 后 将 根 据 公 租 房 建 设 和 运 营 情 况 对 有 关 内 容 加 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依法规范组织收入,需要地方各级党委 政府、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帮助。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多 种途径、运用有针对性的方法,进一步广泛宣传税费优惠政策和 依法组织收入的要求,及时回应各方面的关切,主动释疑解惑。 要在算好账的基础上,及时与财政、人社等部门沟通协调,推动 合理调整税费收入预算,使预算安排符合税源实际。对存在不符 合依法组织收入原则的情况,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充分 争取支持处理,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要进一步深化税务 系统“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积极加强与 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在减税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方面,凝 聚更大合力,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增便利、获实益。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明纪律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贯彻依法组织收入原 则情况纳入全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重点,持续加大监督力度,重 点排查收“过头税费”等不符合“六稳”“六保”工作要求的问 题。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报告落实税 费优惠政策、组织税费收入等工作情况。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要毫不含糊坚决纠正,并举一反三改进,防止问题反弹。对落实 税费优惠政策不力和违反依法组织收入原则,造成不良影响的单 位和个人,要严肃追责问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等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要按照本通知 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税 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 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 执行。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 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 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 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 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39号--关于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
11
84596110
数控龙门铣床
工作台宽度<5000mm,重复定位精度≥0.006mm/2m, ≤3轴联动
12
84595100 84596190
数控铣床(数控龙门铣床除外)
定位精度>0.006mm(全程),重复定位精度>0.004mm, ≤4轴联动
单台液体处理量≤200t/h
税号调整、技术规格调整
七
起重机械
1
84251100 84251900
提升机
滚筒直径≤5.5m
税号调整、技术规格调整
2
84253190
电动葫芦
所有规格
3
84261120 84261190
5
71010 84571020 84571030 84571090
钻削加工中心
所有规格
6
84571010 84571020 84571030 84571090
镗铣加工中心
定位精度>0.006mm,重复定位精度≥0.004mm,快移速度≤40m/min,﹤4轴联动,工作台﹤1250mm
技术规格调整
9
84589100
数控重型立式车床
最大加工工件直径D≤16000mm,定位精度>0.015mm/2m, 加工圆度>0.01mm
技术规格调整
10
84581100 84589100
数控车床
重复定位精度>5μm,加工圆度≥3*10-6*D mm(D为最大加工工件直径)
起重力矩≤1000t·m
7
84263000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
1 以上出口退税率调整自 2 0 . 0 6年 9月 1 5日起执行( 以报关出 口日期为准 ) 。
2对 2 0 . 0 6年 9月 1 4日 之 前( 1 3 已 经签 订 的 出 口合 同 。 在 2 0 含 4 E) 凡 0 6年 l 2月 1 日之 前 4
的. 不予延期 , 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由商务部会 同海关总署根据上述精神另行对外发布公告。 按加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 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特 此 通知
附件 :略) (
财 政部 、 关总署 、 海 国家税务 总局 关 于调整部 分商 品出 口退税 率有关 问题 的补 充通 知
( ) 低 下列 商 品 的 口退 税 率 。 二 降
1 钢材( 4 . 1 2个税号) 出口退税率由 儿% 降至 8 。 % 2. 陶瓷、 部分成品革耗l 水泥、 玻璃出口退税率分别由 1 % 3 降至 8 和 ¨ Z % 。 3.B 音 分有色金属材料的出口退税率由 1 % 3 降至 5 、 % l % %8 和 1 。 4. 纺织品、 家具、 塑料 、 打火机 、 个别木材制品的出口退税率 . 1 % 由 3 降至 儿 % 。 5 非机械驱动车( . 手推车) 及零部件由 1 % 降至 1 % 7 。 3
( 1 含 4日) 报关出口的上述调整 出口退税率 的货物 。 出口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按澜整之前的出 口退税
率办理退税。但是出口企业必须在 2 0 年 9月 3 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06 0
维普资讯
登 记备 案 . 期 未 能 备 案 的 以及 2 0 逾 0 6年 l 2月 1 5日 以后 报 关 出 口 的 。 律 按 调整 后 的 出 口 退 税率 一 执 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财税[2017]71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9.06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财税〔2017〕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调整完善事项及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1)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2)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6.19•【文号】财建[2006]317号•【施行日期】2006.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人事厅(局)、国防科工委(办)、国资委(经贸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联:为深入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推动“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深入开展,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更好地为实施“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人才保证,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2006年6月19日附件: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深入持久开展,加速职工队伍的知识化进程,现就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性(一)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职工队伍,是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关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07•【文号】发改环资[2006]1864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将保留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合并。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我们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进行了修订。
在此基础上,特制定《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管理,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二○○六年九月七日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5号
成文日期:2008-08-20
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8.20•【文号】财关税[2009]55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
对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
具体规定见附件1。
二、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停止执行。
附件 2所列文件同时废止。
三、企业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申请继续享受有关先征后退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及有关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规定,最迟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提交申请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是清费立税。
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二是合理负担。
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适度分权。
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四是循序渐进。
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三)主要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号) 和 财 政 部国家税 务总 局关 于延长下 岗失业 人 员再 就 业有 关税 收 政 策审批 删 通知 》惠政 策 。 0 1 本通 知所 述人 员不 得 重 复享 受税 收 优 惠政 策 , 以前 年度 已享 受
1对 经 认 定的技术 先 进 型 服务 企 业 , 按 1 . 减 5 %的税 率 征 收企 业 所得 祝
惠条件的' 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 关在执行 税收优惠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并提请 认定机构复核。 4 示范城市 人民政府科技、 务、财政、 . 商 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 局 商务部 科技 部 国家 发 展 改革 委
的通知
馓 科 商务、 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 _ ] 备煮 关于技 术先进 型服 务企业 有关企 业所 得税 政策 问题 辖市、 惮 列市) 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袍 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 税 务机 关 力理 享 受 本 通知 第 一条 规 定的 企业 所 得 税 优惠政 策 事 宜 。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的技 术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条 件 发生 变化 的, 当 应 所得 税政 策 问题 通 知如 下 :
【规・e los 法 Rga n ut J i
可继续享 受至 3 年期满为上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 税收管理、 已 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 2 1 1 月3日 0 0年 2 1 未执行到期 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五、 本通知第三条第 ( 五)砜 第四条所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及 所 在 省 ( 辖 市 、计 划单 列市 )科 技、商 务 、 政 、税 务和 发展 改 直 财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正文:----------------------------------------------------------------------------------------------------------------------------------------------------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五)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六)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七)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八)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二、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一)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6 3 号 文 将 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认 定 范围由此 前 苏 州工 业 园区 试
行 方 案中的五 大 类 归并 为以下 三 大 类, 并 对 其 中某 些 类 目的具 体 内容
进 行了调整 :
1.信 息 技 术 外 包 服 务 (I T 0 )
2 . 技 术 性 业 务 流 程 外 包 服 务 (B P O )
分 , 准予 在 以后纳税 年度结 转 扣除。
3 .
对经
认
定的技术先进
型
服务企
业
离岸服务
外包
业务收入
免
征
营业税。
从 事离岸服 务外包 业 务 取 得的收入 , 是指技术先进 型 服务企 业
根 据境 外 单位 与其 签 订 的委托 合同, 提 供 本 通 知附 件中所 界 定的信 息
技术外包服 务 技术性 业 务流 程外包 服 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 外包 服 、
务 企 业 可 减按 15 % 的税 率 征 收企 业 所 得 税 , 并对 其 离 岸服 务 外包 业
务收入 免征营业 税之后,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 部委联合发布
了财 税 [2 0 0 9 ]6 3 号 文 (以下 简 称 “ 6 3 号 文 ” ), 就 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产权 、
研 发投入 等指标方面的要求显 得较为宽松,
而 且 从事 国际
(离
岸) 外包服 务业 务的收入 还 可 享受营业 税的免 税优惠 ;对于 符合条
件 的企 业 应 , 尽 早 申报 积 , 极 争 取 享 受 有 关 的优 惠 政 策 节 , 约税 务 成 本 。
2 .
相关企 业 可对 照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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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前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部分原料药产品也涉及其中。
评论:⏹大批原料药出口退税率下调,唯抗生素和维生素系列独善其身财政部网站已经一同公布了调整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大部分的原料药主要集中在税号29系列当中,此次下调的产品税号几乎涉及了从税号2901~2942的绝大部分商品,但其中出口产品中份额较大的抗生素类(集中在税号:2941)、维生素类(集中在税号:2936)产品却不在调整之列,但其他如植物提取物等多种原料药都有所下调(请参考附表1)。
我们也和华北制药、鲁抗医药、浙江医药等相关企业进行了确认,对相关企业基本没有影响。
有关海关税号的说明请参见文后附录。
⏹国家态度:“暂时宽容”✓此次出口退税率调整国家主要是针对高污染高能耗的产品,抗感染原料药和维生素原料药是污染程度较高的大类,但此次调整并未涉及说明了国家对刚刚回暖的大宗原料药行业的“暂时宽容”。
✓同时,也是由于维生素A、维生素E、其他维生素及其衍生物三个税号的产品刚刚在9个月前(20XX年9月)上调了出口退税率至17%、国家不会这么快就再次调整退税率。
✓但大宗原料药出口退税调整的风险不能说就没有了,不过我们预计调整至取消的可能性较小,未来更可能是落在5~9%。
✓植物提取原料药出口退税也被下调,这主要是国家为了限制资源类产品以低附加值形式出口,反映了国家对产业结构的调整性导向。
✓出口退税率下调可能会推动相关产品涨价以部分消化不利影响。
⏹主要产品价格最新动态跟踪我们已经在前面发表的原料药专题报告中提到,维生素系产品众多,每个品种的竞争程度和产能分布都大不一样,比如相对于VC和VB2的大幅涨价,VA价格就相对低迷。
维生素系列:VB2/VC持续上涨;VE开始小幅上涨;VA持续低迷VA:根据CEIC4月的数据,4月份VA的出口价格同比上升了了2.71%,但环比下降了24.49%。
根据新合成的公告,公司根据对已签订的6月份及7月份的销售合同的统计,VA销售价格与去年同期相比,则下跌了10%左右。
公司公布的数据情况和海关数据基本相符。
公司对20XX年中期净利润比去年同期下降90—120%的预期维持不变。
VB2:CEIC跟踪到的4月出口数据同比上涨26.1%。
而根据最新的广济药业的公告,自6月15日起产品价格大幅上调新合同价格,例如80%饲料级核黄素产品(该种规格核黄素占公司核黄素产品总量的70%以上)上调后的内销价格为530元/公斤至540元/公斤(含税),与4月下旬相比其上调幅度超过了100%。
VC:由于4月大部分出口订单都是长单价格,出口均价为3.71美元/KG,同比上涨仅9.17%,但根据健康网的跟踪,6月已经有散单的价格报到9.5美元/KG。
20XX年以来VC的价格一直稳步上升,预计6月以后VC的价格在海关数据上会有明显提升。
VE:根据CEIC的数据,VE4月份的出口价格同比下降了13.89%。
但根据浙江医药和新合成的公告,对已签订的6月份及7月份的销售合同的统计,VE价格出现了一定的上涨趋势,和去年同期相比,内销价格有15-20%左右的上涨,出口价格有5-10%的上涨,上涨幅度不大,同时,由于今年生产成本也有所提高,因此对这两家公司的业绩提升远不如VB2之于广济药业,VC之于东北药带来的业绩提升那么明显。
预计7月份后VE的价格仍有进一步的提价空间,但幅度不会很大。
抗生素系列:继续高位运行今年以来青霉素工业盐以及下游的6APA等中间产品的价格已经同比翻番。
目前青霉素工业盐的价格稳定在130-140元/BOU,目前企业界认为这个价格基本能够维持到20XX年底,但是青霉素下游以及7-ADCA系列头孢类产品价格还有继续涨价的势头。
目前国内环保达标的车间基本上都是满开工,预计整个20XX年抗生素原料药价格都将在高位运行。
维持对原料药行业“中性”评级,继续重点关注广济药业&东北制药对于出现转机但风险因素仍在的大宗原料药板块,我们目前的投资评级仍维持“中性”。
其中,我们较为关注广济药业和东北制药:从对业绩贡献角度,这两家企业的产品涨价对业绩拉动最为明显。
广济药业的主营业务集中于VB2,产品涨价或者说产业竞争结构改善将直接提升业绩。
东北药的VC资产历经波折,近期终于回归股份公司,若VC 价格能持续并最终回落在合理水平,则该增量资产对东北药07、08年的业绩构成显著提升。
有关大宗原料药行业的详细情况和对具体公司的分析请参见我们的专题报告:《大宗原料药:价格回暖,风险犹在20XX0605》附录:1)关于税号:每一类商品在出口时都有一个海关税号,海关税号29系自2901~2942几乎涵盖了所有医药原料药和中间体。
除此之外还有3301系列涉及了一些小品种的植物提取物,如樟脑油等。
目前国内维生素类产品大致共分为9个出口税号,包括维生素A大类、维生素C、维生素E、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维生素B12、其他维生素及其衍生物、维生素原(包括叶酸等)。
税号主要集中在2936系列,如维生素A(海关税号:29362100)、维生素E(海关税号:29362800)、维生素B2(海关税号:29362300)。
抗生素类产品税号较多,主要集中在2941系列。
2)此次涉及的下调退税率的商品税号明细:附表1:被下调出口退税率的全部29税号系列原料药2 2902 环烃(29022000苯除外) 53 2903 烃的卤化衍生物(税号:29033100、29035100、29035200、29035900、29036200除外) 54 2904 烃的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不论是否卤化 55 2905 无环醇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税号:29051990、29052230除外) 56 2906 环醇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除29061100、29061990)137 2907 酚;酚醇 58 2908 酚及酚醇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税号:29081100、29089100除外) 59 2909 醚、醚醇、醚酚、醚醇酚、过氧化醇、过氧化醚、过氧化酮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税号:29091900除外) 510 29101000 环氧乙烷 511 29110000 缩醛.半缩醛.不论含否其他含氧基〔包括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的衍生物〕 512 2912 醛(税号:29122990、29123000、29124100、29124200除外) 513 29130000 三氯乙醛 514 29130000 税号2912所列产品的其他衍生物〔指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的衍生物〕 515 2914 丙酮(税号:29142900除外) 516 2915 饱和无环一元羧酸及其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以及它们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税号:29153900、29153600除外) 517 2916 饱和无环一元羧酸、环一元羧酸及其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以及它们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518 2917 多元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以及它们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以及它们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519 2918 含附加含氧基的羧酸及其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以及它们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税号:29181400、29181500、29181800、29189100除外) 520 2919 磷酸酯及其盐,包括乳磷酸盐,以及它们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521 2920 其他非金属无机酸酯(不包括卤化氢的酯)及其盐以及它们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税号:2920XX00除外) 522 2921 氨基化合物(税号:29214400、2921590033、2921590090、2921519090、2921519020除外) 523 2922 含氧基氨基化合物(税号:29225000、29222100、29224220除外) 524 2923 季铵盐及季铵碱;卵磷脂及其他磷氨基类脂,无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525 2924 羧基酰胺基化合物;碳酸酰胺基化合物(税号:29241200除外) 526 2925 羧基酰亚胺化合物(包括糖精及其盐)及亚胺基化合物(税号:29252100除外) 527 2926 腈基化合物 528 2927 重氨化合物、偶氮化合物及氧化偶氮化合物 529 2928 肼(联氮)及胲(羟胺)的有机衍生物 530 2929 其他含氮基化合物(税号:29291030、29291090除外) 531 2930 有机硫化合物(税号:29305000除外) 532 2931 其他有机-无机化合物 533 2932 仅含有氧杂原子杂环化合物(税号:29322100、29322900、29329300、29329400、29329990除外) 534 2933 仅含有氮杂原子杂环化合物 535 2934 核酸及其盐;无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其他杂环化合物 536 2935 磺(酰)胺 537 2937 天然或合成再制的激素、前列腺素、血栓烷、血细胞三烯及其衍生物和结构类似物,包括主要作用作激素的改性链多肽 538 2938 天然或合成再制的苷(配糖物)及其盐、醚、酯和其他微生物 539 2939 天然或合成再制的生物碱及其盐、醚、酯和其他微生物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