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快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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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12.28•【文号】财办综〔2017〕121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财办综〔2017〕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做好2018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6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综〔2017〕21号)等要求,现就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数据事宜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一)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需向专员办报送的资料。

1.2017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情况;2018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计划,即租赁补贴计划发放情况。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件1)。

2.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完成情况和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2)。

3.按照财综〔2017〕21号文件要求,报送2017年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完成情况,以及2018年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3)。

4.2017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2011年年报和2012年年快报工作的通知(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2011年年报和2012年年快报工作的通知(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2011年年报和2012年年快报工作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1.11.23•【文号】建计函[2011]273号•【施行日期】2011.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2011年年报和2012年年快报工作的通知(建计函[2011]27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农委: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我部将继续执行《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

现就做好2011年年报和2012年年快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统计内容本报表制度包含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和村镇建设统计两部分。

城市(县城)建设统计的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供水、节约用水、燃气、集中供热、轨道交通、道路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与市容环境卫生等。

村镇建设统计的内容包括:村镇建设基本情况、规划管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和市政公用设施基本情况等。

二、执行范围本报表制度执行范围为全国设市城市和县。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均应按照本报表制度规定填报统计报表,并报送至当地城乡建设统计归口管理部门。

设市城市城区和县城(城关镇)填报《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第一部分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

建制镇、乡和镇乡级特殊区域填报《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第二部分村镇建设统计报表》。

三、报送方式(一)年报: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于次年3月10日前报送我部。

纸质报表统一用A4纸打印,按城市、县城、村镇报表分别装订,并加盖公章或主管部门领导签字。

(二)年快报:以电子版于当年11月30日前报送我部。

四、报表制度和填报软件下载请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行业统计//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页面,下载报表制度和填报软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30号)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2009年年底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已按照要求发布了废止文件目录,现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至2010年)综合1、自治区建设厅、人事厅、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区办公室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组织注册师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建劳[1995]24号)2、自治区建设行业行风义务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新建纠字[1997]4号)3、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制度(新建办[1998]12号)4、建设厅关于加强行政领导工作制度的意见(新建办[1998]12号)5、自治区建设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建筑行业劳保统筹机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新建办[1998]8号)6、建设行政处罚听证会规则(新建法[2000]2号)7、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几个具体问题(新建法[2000]3号)8、建设厅规范性文件制作程序规定(新建法[2000]4号)9、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委托规定(新建法[2000]6号)10、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新建法[2001]9号)11、关于严禁擅自增加施工许可审查条件和搭车收费的通知(新建法[2002]5号)12、关于进一步促进建设行业协(学)会发展的意见(新建人[2002]4号)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细则(新建办[2003]4号)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新建法[2003]8号)15、自治区建设厅信访工作制度(新建办[2003]8号)16、自治区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新建办[2003]9号)17、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通知的通知(新建法[2003]11号)18、关于印发建设行政处罚格式文书的通知(新建法[2003]12号)19、关于转发建设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和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新建法[2004]3号)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规定(试行)(新建法[2004]6号)2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试行)(新建法[2004]7号)2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还款协议公证暂行办法(建设厅、司法厅新建法[2005]1号)2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细则(新建法[2005]7号)2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6]88号)25、自治区建设厅实施行政处罚若干规定(新建法[2006]2号)26、自治区建设厅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新建法[2006]4号)27、关于建立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转办案件公示制度的通知(新建法[2006]12号)28、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办法》的通知(新建人[2006]5号)29、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法[2007]1号)30、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中小城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建办[2007]5号)31、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职业技能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新建人[2007]7号)3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新建人[2007]14号)3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工作规程(新建办[2008]3号)34、自治区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规定(暂行)(新建办[2008]16号)35、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规定(新建法[2009]12号)36、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考核工作的通知(新建人函[2009]16号)37、关于印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意见的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新建办[2010]19号)3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规程(新建法[2010]4号)39、关于废止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自治区实施<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新建法[2010]5号)40、关于废止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厅《自治区建设劳务资格鉴定和证书制度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新建法[2010]6号)41、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密工作的通知(新建办[2010]22号)42、关于规范使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简称的函(新建办函[2010]91号)43、关于做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宣传工作的通知(新建办函[2010]100号)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1、关于进一步简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手续和要件的通知(新建房[2001]10号)2、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建房[2002]1号)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房[2002]2号)4、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制度的通知(新建房[2002]13号)5、关于推广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房函[2003]20号)6、关于转发建设部建办法函[2003]396号的通知(新建法函[2003]51号)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鉴定委员会管理办法(新建房[2004]2号)8、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新建房[2004]5号)9、关于转发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办法的通知(新建房[2004]5号)10、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计委、建设厅新计法[2004]531号)11、关于实施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的通知(新建房函[2005]20号)12、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47号)13、关于实施城镇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解围解困工程的意见(新政办发[2006]149号)1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权属登记簿统一式样的通知(新建房[2006]10号)15、关于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新建房[2006]16号)16、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新建房[2006]19号)17、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73号)18、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建房[2007]1号)19、转发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济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建房[2007]2号)20、关于解决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移交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房[2007]3号)21、自治区城市住房困难家庭调查和建档工作实施方案(新建房[2007]19号)22、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新建房[2007]20号)23、关于严禁范本销售商品房和售后包租在建商品房的紧急通知(新建房函[2007]29号)24、关于转发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房[2008]2号)25、自治区房屋登记测绘成果审核与争议认定办法(新建法[2008]4号)26、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建房[2008]16号)27、关于在自治区房地产行业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8]24号)28、关于调整廉租住房规划及进一步做好我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8]25号)29、转发关于修订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新建房[2009]10号)30、转发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建房[2009]20号)31、关于加强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建房[2009]21号)32、关于做好自治区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确认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9]22号)33、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55号)34、关于建立自治区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工作制度的通知(新建房[2010]2号)35、关于规范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10]5号)36、自治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建房[2010]6号)37、转发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新建房[2010]9号)38、关于对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调查情况进行重新确认的通知(新建房[2010]12号)39、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新建传[2010]22号)40、关于对注销当事人因申报材料不实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新建回复[2010]206号)41、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新建房函[2010]37号)42、转发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快报制度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林业厅新建房函[2010]4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1、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建房[2002]10号)2、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制度的意见(新建房[2002]11号)3、关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商业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金管[2005]3号)4、关于切实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整改工作的通知(新建金管[2006]6号)5、自治区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新建金管[2008]2号)6、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新建金管[2009]3号)7、自治区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新建金管[2009]2号)8、关于调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新建金管[2010]4号)9、转发《关于试行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审计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新建金管[2010]6号)10、转发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审计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新建金管[2010]7号)11、关于规范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审计厅新建金管[2010]10号)12、转发关于大力开展住房公积金文明行业创建活动的通知(新建金管函[2010]5号)13、关于办理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公积金支取和贷款手续的意见(新建金管函[2010]8号)14、转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新建传[2010]75号)15、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新建传[2010]88号)16、关于对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问题的复函(新建金管函[2010]2号)住房制度改革1、自治区住房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有关计算办法的通知(新房改字[1995]10号)2、自治区住房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深化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新房改字[1995]11号)3、自治区住房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自治区城镇房屋改革中几个有关问题的意见(新房改字[1997]19号)4、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新政发[1999]39号)5、转发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1998]73号)6、关于当前房改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新房改字[1998]7号)7、关于高等院校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意见(新房改办[1998]08号)8、关于政策性住房资金计结息问题的通知(新房改办[1998]14号)9、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房改办[1999]05号)10、关于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新政发[2005]1号)1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6]26号)12、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6]5号)13、关于印发自治区区直机关单位集中统一建设职工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228号)14、关于加强集资建房建设管理的补充通知(新政发[2008]93号)15、自治区清理纠正集资建房有关政策问题说明(新建房[2008]22号)16、关于加快做好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9]3号)城乡规划1、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发[1996]81号)2、关于加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工作的通知(新建规字[1996]40号)3、转发建设部关于设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规模核定必须严格执行[1996]18号文件通知的通知(新建规字[1997]18号)4、关于实行城市规划管理“一书两证”办件意见反馈制度的通知(新建规[1999]2号)5、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新建规[1999]2号)6、自治区城市居住区规划质量评价量化指标(试行)(新建规[1999]6号)7、关于做好城市广场规划设计工作的通知(新建规[2000]2号)8、关于开展城市设计试点工作的通知(新建规[2001]2号)9、关于修改《自治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决定(新建法[2001]12号)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申报评定细则(新建规[2002]5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新政发[2003]22号)12、关于做好抗震防灾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规[2004]5号)13、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编制质量管理的通知(新建规[2005]2号)14、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建规[2005]6号)15、关于在自治区各地、州、市、县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新建规[2005]11号)16、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规[2006]6号)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编制方案征选管理办法(新建法[2006]14号)1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规定(新建规[2007]8号)19、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规[2007]9号)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08]93号)21、关于加强城市居住区信报箱和邮政报刊亭建设工作的通知(新建规[2008]9号)22、关于认真做好《城乡规划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新建规函[2008]18号)23、关于执行《城乡规划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规函[2008]92号)24、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办法(新建法[2009]9号)2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27号)26、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新建规[2009]2号)27、关于规范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指标的通知(新建规[2009]1号)28、关于加强自治区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的通知(新建规函[2009]87号)29、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的通知(新建规[2010]12号)30、关于做好我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规函[2010]523号)31、关于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日照标准的通知(新建规函[2010]605号)32、关于对建筑资质能否承揽规划业务的复函(新建回复[2010]140号)村镇建设1、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工作的意见(新政发[1999]51号)2、自治区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新建法[1999]11号)3、关于抓好小城镇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新建村[1999]2号)4、自治区集镇和村庄规划深度要求(试行)(新建村[1999]1号)5、关于加强自治区重点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的通知(新建村[2000]2号)6、创建自治区园林城镇活动实施方案(新建村[2004]2号)7、新疆好维吾尔自治区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新建村[2005]2号)8、关于开展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新建村函[2005]2号)9、关于发放农村抗震安居住宅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新建村[2006]5号)10、转发建设部关于做好倒塌农房在后回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建村[2008]2号)11、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新建法[2009]7号)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1、关于颁发《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城城字[1989]12号)2、关于印发《自治区实施<城市用水定额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新建城字[1991]52号)3、关于在全区城建行业推广“社会服务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建城[1998]23号)4、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建设厅关于开展争创园林城市和达标单位活动的请示的通知(新政办[1997]127号)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管理办法(新政办[1999]38号)6、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区域管道供气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城[1999]12号)7、关于加强车用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城[1999]9号)8、转发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新建城[2000]17号)9、关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面积问题的通知(新建城函[2001]20号)10、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地方水务机构有关问题通知精神的通知(新建城函[2002]13号)11、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新建城[2002]7号)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绿线管理规定(新建城[2004]3号)13、关于加强自治区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城[2004]5号)1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05]20号)15、转发建设部关于实行统一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的通知的通知(新建城[2005]13号)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客运出租车特许经营实施细则(新建城[2005]21号)17、关于做好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警示标志接管工作的通知(新建城函[2005]24号)18、关于加强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传[2005]21号)19、关于依法处理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城函[2005]10号)20、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通知(新建城[2006]3号)21、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37号)22、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意见的通知(新建城[2006]4号)23、转发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建城[2006]13号)24、关于加强城市燃气工程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城[2007]3号)25、转发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新建城[2007]18号)26、转发建设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的通知(新建城[2007]21号)27、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建城[2008]1号)28、关于推进自治区供热计量工作的通知(新建城[2008]2号)29、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新建城[2008]13号)30、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计量管理的通知(新建城函[2008]30号)31、关于转发《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建城[2009]1号)32、转发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建城[2009]4号)33、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管理的紧急通知(新建传[2009]75号)3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通知(新建城[2010]8号)35、关于转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厅新建城[2010]15号)36、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新建城[2010]21号)37、关于印发《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办法》《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式单位”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22号)建筑业管理1、关于转发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新建建[2001]6号)2、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建[2001]21号)3、关于印发自治区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的若干规定贯彻意见的通知(新建建[2003]22号)4、关于做好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03]64号)5、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当地农民工的实施意见(新建建[2003]28号)6、关于做好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03]64号)7、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新建建函[2003]55号)8、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建函[2004]12号)9、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72号)10、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修改决定(新建法[2004]5号)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担保实施办法(新建建[2004]9号)12、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意见(新政办发[2005]189号)13、关于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新建建[2005]25号)14、关于治理建设行业涉及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新建建[2005]26号)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规定(新建法[2005]6号)16、自治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管理规定(暂行)(新建建[2005]36号)17、关于加快自治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新建建[2006]7号)18、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建建[2006]16号)19、转发关于加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建建[2007]4号)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新建建[2007]16号)21、转发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新建建函[2007]54号)22、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新建建[2008]7号)23、自治区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新建建[2008]20号)24、关于加强政府试行代建制建设项目建设行政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建建函[2009]45号)25、自治区建设系统突发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暂行)(新建建[2009]29号)26、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综合布线系统和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工作的通知(新建建[2010]21号)27、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1号)28、关于开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10号)29、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企业区内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12号)30、关于做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应急平台体系基础地理信息平台项目数据采集报送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13号)31、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建筑领域工程款结算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36号)。

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报告

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报告

【导语】⼯作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

以下是整理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作报告,欢迎阅读!【篇⼀】保障性住房建设⼯作报告 “住有所居”、“安居⽅能乐业”。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项重要的民⽣⼯程、德政⼯程,县委、县政府历来⾼度重视。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精⼼指导下,我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城镇低收⼊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为⽬标,始终把住房保障⼯作作为解决民⽣问题、改善民⽣质量、构建和谐的重点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作⼒度,采取更加有⼒的措施,全⼒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了良好成效,现就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20××年⽬标任务及建设进度 20××年,省市下达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作⽬标任务为:续建成廉租住房665套3.325万㎡,新建廉租住房500套2.5万㎡,新建公共租赁住房80套4000㎡。

截⽌⽬前,实际进展: 1、续建项⽬。

已完成在续建4栋407套2.535万㎡廉租住房,余下的第10、12栋126套廉租住房已完成主体⼯程建设,第11栋132套正在进⾏第六层楼⾯建设。

2、新开⼯项⽬。

已完成在贯岭居委会和原制药⼀⼚地块上新开⼯建设270套14555.34㎡廉租房,并在县城龙冈南路西侧原柏树内公房地块上新开⼯建设50套3000㎡公共租赁房,⽬前,均处于基础施⼯建设阶段。

剩下的230套11500㎡廉租房和30套1800㎡公租房将分别建在矿业西侧和县城直街危旧直管公房地块上,⽬前,已完成了施⼯图图审等前期⼯作,计划在8⽉底前完成招投标并开⼯建设。

以上,所有续建、新开⼯和即将开⼯的保障房建设均能按照省、市要求的时间节点序时推进,且进度⾛在了全市各县的前列。

⼆、主要做法及⼯作亮点 20××年,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重、压⼒⼤,且点多⾯⼴,情况也复杂,共有6个建设地点,分别位于、居委会、原制药⼀⼚、柏树内、直街、矿业西侧,尤其是柏树内、直街保障房建设涉及到公房拆迁、安置以及在报建和开⼯等过程中多次出现周边居民上访和阻⼯等现象,⼯作难度可想⽽知,⾯对重重困难,我局没有退缩,⽽是全⼒以赴,狠抓落实,努⼒在抓建设、赶进度、保质量、出成效上下功夫,积极推进既定的保障性安居⼯程项⽬顺利实施。

质量安全报表制度(5篇)

质量安全报表制度(5篇)

质量安全报表制度1、为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工程各阶段质量安全统计分析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江西省、南昌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2、本报表制度适用范围为南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3、本报表制度统计内容为质量安全事故快报、安全生产情况月报、质量生产情况月报、质量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月报及工程施工进度情况月报。

4、月报表由项目管理分公司汇总审核后于每月____日前报公司质量安全部,不得迟报、拒报统计报表。

5、报表所填报内容需真实、准确、完整,有过程记录、影像资料及数据档案等实物可查。

6、报表中所报统计资料须有填报单位负责人、统计部门负责人、填表人签名,报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7、现场监理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定出各个施工标段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及重大危险源的具体名称、部位,并对其每月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确认。

不够填写时可按此表格式另外增加附表上报项目管理分公司。

8、质量安全检查过程中,对发现隐患和问题要求整改的情况,需在通知下发后三天内整改到位,同时上报整改过程和结果的文字资料及影像记录给项目管理分公司,对未按整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情况,将直接影响质量安全考核成绩,并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上报过程出现错报的情况,发现后应及时报送更正后的报表。

如超过____小时,一经发现,视为谎报。

10、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含人员伤亡、工程损失和机械损失):人员伤亡损失按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进行计算。

11、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负责人应立即上报项目管理分公司,项目管理分公司在事故发生后____小时内以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格式内容要求报公司质量安全部。

12、快报报表报送超过规定时限,视为迟报。

月报表报送超过____日,应说明情况,无故超过____小时后,视为迟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5.24•【文号】财综[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要求,为确保完成2011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大地方公共预算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规模。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公共预算时,要根据本地区任务,认真测算审核应当由地方政府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求,并将其作为重点项目予以保障,不得留有资金缺口。

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规模,力争比上年实际安排的资金规模有较大幅度增加。

省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支持力度,年度安排的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也要比上年明显增加。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11〕29号)规定,将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具体资金数额,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入力度。

二、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各地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财政部印发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将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给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着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作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大规模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进一步满足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要求,完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支持政策,建立公廉并轨、梯度保障的机制,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和管理可持续发展,确保使用有效率,运营有保证,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逐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二、重点工作(一)大力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1.全面实施公廉并轨。

按照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原则,积极创新建设模式。

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建设计划和项目按各自渠道分别申报,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2.积极推动各类棚户区改造。

结合全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和100个城市综合体建设,将棚户区改造拓展到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治理,并延伸至镇。

做好房改与住房保障的政策衔接、资金整合工作,通过国有工矿、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改造,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加快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3.科学编制发展规划。

建筑伤亡事故快报制度(3篇)

建筑伤亡事故快报制度(3篇)

建筑伤亡事故快报制度,是指在建筑工地发生伤亡事故后,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及时掌握、统计和分析建筑工地的伤亡事故情况,以便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建筑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建筑伤亡事故快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必报事故范围:规定哪些类型的伤亡事故必须报告,包括重大和一般事故。

2. 报告对象和部门:明确应该向哪个部门报告,以及报告的时间要求。

3. 报告内容:要求报告包括事故的基本信息、伤亡情况、事故原因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 报告形式:明确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并指定相关报表或模板。

5. 后续处理:规定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的处理及追责程序。

建筑伤亡事故快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对建筑工地伤亡事故的监管和控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意外和伤亡事故的发生。

同时,也能够为相关部门提供准确的数据参考,制定更科学和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

建筑伤亡事故快报制度(2)引言:建筑行业是一个重要的产业领域,但也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由于建筑施工的特殊性,存在着一系列潜在的危险因素,如高空作业、机械设备使用、材料堆放等,一旦发生事故,将不仅造成人身伤害,还可能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建筑伤亡事故快报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建筑伤亡事故快报制度的必要性、实施方法和具体效果,并对其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

一、建筑伤亡事故快报制度的必要性1. 保障人身安全:建筑伤亡事故快报制度的建立,可以迫使企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起更多的责任,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管理,从而提高施工安全水平,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2. 促进企业自律:建筑伤亡事故快报制度可以强化企业的自律意识,使得企业更加关注施工安全,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不仅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和经济效益。

3. 促进行业发展:建筑伤亡事故快报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行业自身的安全水平和职业形象,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建筑行业,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推动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4.10•【文号】财综〔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等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现下达2024年补助资金预算(见附件,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28),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24〕号文件规定执行。

2024年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全流程且保持不变。

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财政体制和实际情况,科学测算分配中央直达资金,并于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21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除反映资金分配结果外,还应当反映分配原则、分配办法、资金投向、预期效果等,同时将下达补助资金文件抄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三、省级财政部门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9•【字号】衡政办函[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函〔201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为及时掌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决定联合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并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11〕57号)。

河北省八厅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八部委〈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冀统投字〔2011〕5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提出具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和省八厅局《通知》精神,组织实施好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客观真实反映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当前和今后几年各级政府承担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速城镇化进程、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

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是及时收集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准确科学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规模、结构、进展情况和运行态势,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各界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信息服务的重要手段,是统计为科学发展服务的重要举措。

建筑伤亡事故快报制度模版

建筑伤亡事故快报制度模版

建筑伤亡事故快报制度模版一、引言建筑行业是一个重要的基础产业,但同时也是一个高风险行业。

为了确保建筑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我们特制定了建筑伤亡事故快报制度。

通过及时、准确地报告建筑伤亡事故,我们可以及时采取措施,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适用范围本建筑伤亡事故快报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工作的人员,包括建筑公司所有员工、承包商、供应商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三、建筑伤亡事故快报的义务和责任1. 建筑公司负责人:建筑公司负责人有责任确保建筑伤亡事故快报制度的有效执行,将建筑伤亡事故快报纳入公司管理体系,并指定专人负责事故快报的统计和报告工作。

2. 建筑工作人员:建筑工作人员是第一线的参与者,对于发生的事故有责任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配合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四、建筑伤亡事故快报的流程1. 事故发生:一旦发生建筑伤亡事故,目击人员应立即向直接上级或现场负责人报告。

2. 伤亡事故快报:现场负责人将伤亡事故快报详细记录,并立即报告给上级负责人。

伤亡事故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及相关环境- 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判断- 伤亡人员的信息,包括姓名、年龄、受伤程度等- 现场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情况3. 上级负责人审核:上级负责人收到伤亡事故快报后,应立即对报告进行审核,并确认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事故调查:上级负责人应立即组织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尽快提交调查报告。

5. 事故处理:根据调查报告,上级负责人应及时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并确保相关措施得以执行。

6. 快报统计和分析:建筑公司专人负责快报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快报统计应包括事故发生频率、受伤程度等信息,并及时向公司领导层进行汇报。

五、建筑伤亡事故快报的保密与公开建筑伤亡事故快报涉及个人隐私和企业利益,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外部泄露。

同时,建筑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确保信息的透明度。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4.08•【文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4月8日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提供各地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和落实、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5篇)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5篇)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组织实施保险统计工作,加强保险统计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保险业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为实施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发展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保险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科学、统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保险统计工作;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区内保险统计工作。

保险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管理本机构保险统计信息。

第五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保险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统计是指下列活动:(一)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反映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施保险统计监督和管理;(二)保险机构依法对反映本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并对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进行管理。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统计信息是指反映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有关数据、报表、报告和文件,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统计资料。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履行下列统计工作职责:(一)制定保险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保险统计指标体系;(二)负责保险监管统计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维护、管理和升级,建立保险行业统计信息数据库;(三)制定和实施保险统计工作规划,组织、协调、管理保险行业统计工作;(四)采集、审核、汇总、分析保险统计信息,编制保险业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对外公布有关保险统计信息;(五)管理保险统计信息,维护保险行业统计信息数据库;(六)组织和实施保险行业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七)组织保险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建立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粤林办函[2010]206号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建立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粤林办函[2010]206号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建立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建立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粤林办函〔2010〕206号)有关市林业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阳江市农业和林业局,有关省林业局直属国有林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农业部农垦局、国家林业局计资司《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快报制度的通知》(建保规函〔2010〕22号)、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关于建立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林场场字〔2010〕4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和省林业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粤建保〔2010〕13号)要求,为及时按要求报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决定建立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情况统计制度。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准确收集信息,按时上报报表。

省林业局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要求报送的数据分类整理,编制成3个表(附件1、2、3)。

请各市林业局组织有危旧房改造任务的县、林场(含县属林场)填报并汇总,明年春节前半月一次书面报送进展情况,报送时间分别为15日和30日;明年春节后每月报送一次,报送时间为每月30日。

建设情况统计制度直至本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全部完成。

各市林业局及省林业局直属林场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报表、总结等请报送省林场总站。

二、确定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信息联络员。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局直属林场要确定一名责任心强,熟悉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工作人员作为信息联络员,负责统计报告工作。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10.31•【文号】财综〔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和预算管理规定,现就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为进一步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执行进度,提高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现提前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见附件),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28,列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二、该项资金待2025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具体使用范围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202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省级主管部门应于资金下达60日内,按程序将经省级财政部门确认后的区域绩效目标(计划任务)报中央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确定区域绩效目标时,应结合房地产市场形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存量和增量,支持更多通过消化存量房的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

中央主管部门应于30日内将审核后的区域绩效目标汇总报财政部。

四、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苏财综〔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20〕43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规范专项资金分配市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提前谋划、统筹安排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做好专项资金分配相关准备事宜。

市县财政部门接到中央专项资金后,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年内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二、严格专项资金使用市县财政部门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分账核算,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中央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认真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及时将本地区年度绩效评价报告上报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省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市县,在专项资金分配时适当给予倾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第一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局)、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十二五”时期一项标志性民生工程。

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质量管理摆在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首位,把“质量第一”的原则贯穿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全过程,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质量过硬、人民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德政工程。

二、努力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效能“十二五”时期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3600万套,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的约束性指标。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大、分布广、项目多、工期紧,工程质量要求高、管理任务重。

创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思路和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效能,是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和品质的重要保证,是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

各地建设、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牢牢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特点,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千方百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要统筹安排工程开工建设,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

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加大技术革新力度,创新管理措施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2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2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2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为适应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推进金融统计标准和国民经济行业新标准的运用,正确分析和评估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在2011年金融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对部分统计指标进行调整和修订。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2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修订主要内容(一)在“全科目”统计指标同业往来相关指标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对手下设其中项,单独统计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附件1)。

(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在季报中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并修订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中保障性住房贷款相关指标(附件2)。

(三)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统计指标及校验关系进行全面修订(附件3)。

(四)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修订相关专项统计制度(附件4)。

包括贷款按行业分类、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银行承兑汇票、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及校验关系。

(五)建立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专项统计制度(报送机构仅为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附件5)。

二、2012年数据报送时间及相关要求2012年各金融机构(总行)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的时间安排如下:(一)日报:各金融机构每工作日14∶00前报送前一工作日全国存贷款数据,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免报。

前一工作日为周五、旬末、月末时,免报日报数据。

(二)周报:每周第一个工作日14∶00前报送上周五人民币数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22•【字号】鄂建办[2011]202号•【施行日期】201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办[2011]202号)各市、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局)、房屋管理局:根据省直八部门《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鄂统计文[2011]37号)文件精神,我省自今年7月开始正式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

在全省各级统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共同协作下,各地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的上报工作任务。

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信息分析与发布协调工作小组对各地上半年的统计数据进行了审核和评估,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年度计划情况填报不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统计填报不规范,部分地方部门配合力度不够等。

为做好今年三季度和全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十二五”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标志性工程,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根据省直八部门《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鄂统计文[2011]37号)文件精神,省统计局将定期发布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完成情况。

这项工作对掌握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和信息发布具有十分重大的政治和经济意义,各级住建部门(房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二、准确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的各项统计指标的概念及范围。

各级住建部门(房管部门)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省直八部门《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部分指标统计范围的补充说明》(见附件)的有关规定和指标解释,准确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的各项统计指标的概念及范围。

银行统计报送工作实施细则

银行统计报送工作实施细则

**银行统计报送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管统计报送流程,明确报送部门职责,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促进统计报送工作规范化、流程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行统计工作遵循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统计报表根据需求划分为五大类,分别为人民银行报表、银保监局报表、财政局报表、其他监管类报表、临时性报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统计相关部门及各分支行。

第二章统计报表制定第五条本行统计报表制定遵循统一、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综合考虑效益成本,充分利用信息系统资源,在满足实际需要的前提下,避免重复,切实减少统计报表数量。

第六条总行统计管理部门在综合调查分析全行数据需要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局的有关要求,充分征求各业务管理部门意见,统筹规划,统一制定统计报表。

统计报表每年修订一次。

每年年初,总行统计部门根据全行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局统计制度的要求,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统一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七条统计报表包含以下内容:(一)填报要求,包括填报机构、报送频度、报送时间、报送方式、数据来源、数据单位等。

(二)指标解释,对报表每一项目和指标以及填报内容作出详细解释说明和定义。

(三)审核要求,报表内各项目之间以及与其它报表项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总行计划统计财务部为全行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具有数据填报、数据校验、报表打印、数据汇总、数据恢复、文件提交、文件生成、数据查询、发派任务、发放权限、修改支行功能权限、修改支行数据权限、修改支行报表权限。

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为信贷统计管理部门,具有数据填报、数据校验、报表打印、数据汇总、数据查询、发派任务、发放权限、修改支行功能权限、修改支行数据权限、修改支行报表权限。

第十条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运营管理部、授信审批部、贸易金融部、电子银行部、法律与合规部、董事会办公室、资产保全部、普惠金融部、人力资源部、资金营运中心及各分支行等相关部门具有数据填报、数据校验、报表打印、数据查询、任务提交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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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快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7年5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4)二、报表目录 (5)三、调查表式 (6)(一)城镇保障性住房配租/售情况表 (6)(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情况表 (7)(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表 (8)四、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10)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

为快速了解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住房保障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数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属于部门统计调查。

调查的内容是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的基本需要。

地方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收集,并尽量避免与本统计调查相重复。

(三)范围和对象。

本报表制度执行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对象为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四)主要内容。

本报表制度包括以货币和实物保障方式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数情况、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等方面内容。

(五)调查方法。

本报表制度为全面调查。

(六)调查频率及时间。

本报表制度的报告期为年报和月报。

(七)组织实施与报送要求。

本报表制度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同级发改、农业和林业部门应主动向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棚户区改造相关情况数据。

各报表的报送时间、受表机关及报送方式按规定执行。

各填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八)统计资料公布及数据共享。

本报表制度汇总数据中,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新开工住房套数、基本建成住房套数,年底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对外公开;其余数据作为内部工作使用,不对外公布。

(九)本报表制度由国家统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表号表名报告期别填报范围报送单位报送日期及方式页码城保1表城镇保障性住房配租/售情况表年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次年1月10日以前网络6城保2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情况表年报同上同上次年1月10日以前网络7城保3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表月报同上同上本月月底前网络8三、调查表式(一)城镇保障性住房配租/售情况表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送。

2.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1月10日以前。

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3.本表逻辑审查关系:1栏=2栏+3栏+4栏+5栏+6栏;103=104-105表 号: 城保1表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7]52号综合机关名称:20 年有效期至: 2019 年 5 月 指标名称计量 单位 代码小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租赁补贴 甲乙 丙 1 2 3 4 5 6 本期末累计已实施保障 户(人) 101 本期末正在实施保障户(人) 102 自年初至本期末新增保障 户(人) 103 其中:进入保障 户(人) 104 退出保障户(人)105(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情况表表 号:城保2表制定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7]52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 2019年5 月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送。

2.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1月10日以前。

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3.本表逻辑审查关系:1栏=2栏+5栏+6栏;7栏=8栏+11栏+12栏;2栏≥3栏≥4栏;8栏≥9栏≥10栏;103=104-105指标名称计量 单位代码实物保障租赁补贴 小计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小计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救助家庭 住房救助家庭 甲乙丙123 456789 101112本期末累计实施保障 户(人) 101本期末正在实施保障户(人) 102自年初至本期末新增保障 户(人) 103 其中:进入保障 户(人) 104 退出保障户(人) 105(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表表号:城保3表制定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7]52号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月有效期至:2019 年5 月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合计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甲乙丙 1 2 3 4 5 6 7 8年度计划投资万元101年度完成投资万元102新开工住房套数套103其中:新建改建套104——购买套105 ──────长期租赁套106 ──────新开工住房面积平方米107其中:新建改建购买平方米108——购买平方米109 ──────长期租赁平方米110 ──────基本建成住房套数套111其中:新建改建套112购买套113 ──────长期租赁套114 ──────基本建成住房面积平方米115其中:新建改建平方米116购买平方米117 ──────长期租赁平方米118 ──────竣工住房套数套119其中:新建改建套120购买套121 ──────长期租赁套122 ──────竣工住房面积平方米123其中:新建改建平方米124购买平方米125 ──────长期租赁平方米126 ──────棚户区拆迁面积平方米127 ───棚户区改造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户数户128 ───其中:货币化安置补偿套129 ───其中:政府收购房源安置套130 ───政府搭桥,居民选购商品住房套131 ───居民自由支配补偿款套132 ───入住套数套133续表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甲乙丙9年度计划发放租赁补贴资金万元134年度租赁补贴资金支出万元135实际发放租赁补贴总户数户136新增发放租赁补贴户数户137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送。

2.本报表为月报,统计期间为年初至每月25日间的累计进展情况,报送时间为月末。

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3.本快报统计的项目包括:年初至报告期末新开工项目,往年开工结转到当年继续施工的续建项目,以及往年停工当年复工项目。

4.本表逻辑审查关系:129=130+131+132;四、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一)城镇保障性住房配租/售情况指标1.累计已实施保障指截至统计期末,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包括发放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售和货币补贴方式)、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方式,累计解决的符合相关保障条件的户(人)数量,包括单身、单亲户等(下同)。

2.正在实施保障指在统计期末,依据已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包括发放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售和货币补贴方式)、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方式,正在实施保障的户(人)数量。

3.累计退出保障指截至统计期末,按照相关规定,不再符合保障条件而退出各类住房保障的累计户(人)数量。

4.自年初至本期末新增保障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包括发放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售和货币补贴方式)、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方式,新增加实施保障的户(人)数量。

本期新增保障为本期进入保障减去本期退出保障户(人)数量。

5.本期进入保障指报告期内,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包括发放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售和货币补贴方式)、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方式,将申请登记人纳入保障的户(人)数量。

6.本期退出保障指报告期内,对已经实施住房保障的家庭,因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等原因,按照相关规定退出各类住房保障的户(人)数量。

7.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指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实施保障,以签订发放协议或租赁合同为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要求,从2014年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8.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指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发放货币补贴或配售经济适用住房实施保障,以签订发放协议或销售合同为准。

9.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指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配售限价商品住房方式实施保障,以签订销售合同为准。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情况指标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保障情况指依据已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的方式,各类保障对象的保障情况。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三类保障群体以实施保障时保障部门核定的身份类型填写,各类保障对象在统计时不能交叉。

2.住房救助家庭指依据《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160号),城镇中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表(二)中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小计数量,分别等于表(一)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数量。

(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指标1.年度计划投资指全部在建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在报告期所在年度的计划投资,也就是所有新建项目和续建项目的年度计划投资之和。

具体来说,既包括报告期内新开工项目,也包括往年开工结转到当年继续施工的续建项目和往年停工当年复工项目,在当年建设或货币化安置需要的投资量。

完成投资为报告期内已发生的投资量。

2.新开工套数和面积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通过新建和改(扩、翻)建方式新开工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套数和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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