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协议(破产重整清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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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协议

甲方:XXXX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鉴于:

1、甲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甲方拟进行破产重整,并在破产重整完成后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重大重组”),以实现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目标。

2、乙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具有中国证监会令54号《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监会54号令”)所规定的财务顾问资格。具备担任甲方本次重大重组之独立财务顾问机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及持续督导服务机构的资格和能力。

3、甲方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聘请乙方担任其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及持续督导服务机构,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并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破产重整:指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债务重组的法律行为。

1.2重组方:指拟对甲方在破产重整完成后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法人或自然人。

1.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指重组方拟以优质资产对甲方实施重组的行为,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该行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3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第二条乙方的工作内容

为确保甲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的顺利通过与实施,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如下协调工作:

2.1对甲方及重组方进行尽职调查,全面评估有关活动所涉及的风险,并提供尽职调查报告;

2.2就并购重组活动向甲方提供专业服务,帮助甲方分析并购重组相关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提出对策和建议,设计并购重组方案,;

2.3协助甲方制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时间表及财务安排计划;

2.4协助甲方做好投资人,尤其是中小投资人的协调工作;

2.5协调、督促甲方及重组方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对重组方拟用于重组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的制度规定高质量、按时完成有关目标公司资产重组的各种报批文件;

2.6协调重组方聘请的财务顾问,对重组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指导甲方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作申报文件;

2.7协助甲方做好与破产重整管辖法院的协调工作;

2.8协助甲方做好公司决策及信息披露工作;

2.9协助甲方撰写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告书(草案)及涉及的信息披露文件等;

2.10在对甲方并购重组活动及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11接受甲方的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并购重组的申报材料,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组织和协调甲方及其他专业机构进行答复;

2.12负责与中国证监会监管部门及并购重组委的沟通工作,以使甲方的重整

方案能够顺利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批准;

2.13负责对甲方以及新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使其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2.14《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54号令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要求财务顾问、保荐人、主承销商、持续督导机构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3.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资料,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提供有关协作;

3.2甲方应指派专人与乙方及时联络,安排有关事宜;

3.3甲方应当保证甲方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乙方所做的陈述和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4甲方承诺,对其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采取的任何行动及公开发布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信息均应事先通报乙方知悉并将资料提供给乙方;

3.5甲方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机构规定的要求,全面、及时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做好申请股票停复牌工作、做好股东会议召开工作、严格履行并督促公司有关股东及相关方履行在重大重组及恢复上市方案中承诺的有关义务、在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接受并配合乙方的持续督导工作;

3.6依协议约定按时支付乙方的财务顾问费用。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4.1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客户至上的原则,为甲方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以及由此所涉及到的股票复牌业务方面提供专业服务;

4.2指派有经验且符合证监会54号令所规定条件的项目人员,直接负责本次服务工作;

4.3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除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应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司法机关的要求外,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和股票复牌服务的有关资料和方案。

4.4中国证监会要求财务顾问、保荐人、主承销商、持续督导机构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费用及其支付

5.1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万元作为本协议项下的财务顾问费用,并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5.1.1在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期费用万元。

5.1.2在甲方本次重大重组材料上报至中国证监会并正式受理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费用万元。

5.1.3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三期费用万元。

5.1.4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股份登记之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四期费用万元。

5.2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信息披露、股权过户等费用由甲方及重组方承担。乙方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通讯费用、交通费用等均由乙(甲)方承担。

第六条保密义务

6.1甲方和乙方对于在本协议执行期间所了解和知悉的协议对方的财务资料、客户资料、技术资料及具有保密性质的文件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均不得擅自向公众披露、使用或转让他人使用。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申报和信息披露义务的除外。

6.2 乙方及其委派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保荐人员、持续督导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买卖相关上市公司的证券或者牟取其他不当利益,并应当督促委托人、委托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保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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